保护风景名胜建设美丽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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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风景名胜建设美丽浙江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厅长谈月明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

同志们:

新年伊始,我们在这里召开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会议,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回顾过去30年来我省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的历程,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研究部署今后一个时期风景名胜区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政府对我们这一次会议高度重视,仇保兴副部长和陈加元副省长亲自为纪念图书《浙山浙水30年》作序言。方才左小平处长做了非常好的讲话,我们一定要在工作中认真贯彻。陈桂秋副处长通报了过去2年开展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执法检查、省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检查的情况。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等四家单位介绍的工作经验,主题很突出,经验很宝贵,值得推广。会议对风景名胜区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个人和有突出贡献的老同志进行了表彰,在此我代表省建设厅向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

在这里我要特别说明一下,我省是风景名胜大省,应该表彰而未受到表彰的同志还很多,30年来为保护浙江风景名胜做出

了贡献的无名英雄还有许多。我举个例子,比如说胡理琛老厅长,从1983年到1998年,他作为厅领导分管这项工作就有15年,而且又是专家型的领导,对浙江的风景名胜区建设应该说倾注了他多年的心血与智慧。在这里我提议大家以掌声向他表示敬意。

下面,我讲两方面的意见。

一、30年来,我省风景名胜区取得了显著成绩

浙江山川秀丽,人文荟萃。浙江大地上的风景区建设萌芽可以追溯到4000年以前,从大禹巡游开始,此后历代都有不同规模的建设活动,也留下了大量描绘浙江风景的艺术佳作。建国以后,经历了百年战乱和文革动荡的浙江百废待兴,各级政府还是集中有限的财力,逐步开展了部分景区、景点的保护和修复工作。1979年,国家建委在杭州召开全国风景名胜区工作座谈会,明确提出了“风景名胜区”概念。我省从此开始了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工作。1982年,国务院审定公布包括我省杭州西湖、富春江-新安江、普陀山、雁荡山在内的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着我国风景名胜区事业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迄今已经整整走过30年了。

30年来,我省风景名胜区工作始终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以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为核心,统筹推进规划、建设、管理各项工作,风景名胜区事业不断的发展壮大,也奠定了全国风景名胜大省的地位。

(一)建立了具有浙江特色的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体系

经过30年的探索和努力,我省现已建立起覆盖全省、涵盖国家、省、市县三级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保护体系和包括省、设区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四级管理体系。

1.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体系完备。这从几个方面体现:一是从等级上看,我省拥有2处世界遗产地,19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40个省级风景名胜区,119个市县级风景名胜区。世界遗产和各级风景名胜区数量之比约为1:10׃20׃60,成金字塔状结构,等级结构合理。二是从面积上看,我省风景名胜区总面积达到7403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域面积7.27%,其中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面积5930平方公里,约占全省陆域面积的6%,高于全国平均值约4个百分点。三是从类型上看,我省风景名胜区地域特色鲜明,形象突出,59个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涵盖了13个类型,仅缺陵寝类。再从分布上看,我省风景名胜区分布较为均匀,全省69个市县中,62个市县拥有至少一个风景名胜区,其中56个市县拥有省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市县覆盖率分别为0.9和0.8,比例很高。

2.风景名胜区管理体系特色鲜明。历次机构改革都明确了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管风景名胜区工作。在最近一次的机构调整中,在机构精简压缩的条件下,省编委办批准在省建

设厅城乡规划处加挂了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具体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在县一级的管理上,我省各地普遍设立了风景旅游管理局,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实行风景名胜区行政管理和旅游行业管理合一的体制,这种体制在当时条件下是先进的,有力地推动了风景区当时的发展。各级政府高度重视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设置,大部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成立了管理委员会,基本实现风景名胜区域内社会公共事务的统一管理,其他风景名胜区则设立管理局、管理处、管理所或管理站,形式多样,职能不一。这些机构在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使我省风景名胜区初步完成了由松散管理向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转变。

(二)建立了配套较完善的法规制度

完善的法规制度是风景名胜区法治建设的基本保障。30年来,省人大、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法规、规章和制度建设,制订了一系列针对性强、影响深远的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

1983年12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这是我省乃至全国第一部风景名胜区地方性法规。1996年6月7日,省人大出台的《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对全省风景名胜区事业持续蓬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11年7月29日,新的《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获得了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全票通过,该条例吸收了上位法《城乡规划法》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的精神,从风景名

胜区的设立、规划、建设、保护、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强化,更加突出了风景资源保护,严格规范建设活动要求。

为加强风景名胜区法治建设,我省积极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推行“一区一法”工程。鼓励有条件的风景名胜区先行开展立法工作,争取所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拥有专门的法规或政府规章。省人大先后批准了新的《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条例》,通过了《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雁荡山风景名胜区条例》也已列入了省人大的立法计划;省政府也先后颁布了《浙江省江郎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方岩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为了规范风景名胜区管理,保证风景名胜区有序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出台了若干规范性文件。1990年2月24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浙江省城乡建设厅关于对风景名胜区加强经济扶持的意见》,明确提出风景名胜区的维护建设资金,应纳入省、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风景名胜资源实行有偿使用的意见,所有这些都大大地推动了我省风景名胜区新发展。2004年,我厅制订的《浙江省省级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指导各地有序申报省级风景名胜区。此外,温州、台州、永嘉、新昌、开化等市县政府出台了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也有效促进了当地风景名胜区的发展。2010年12月27日,省政府出台了《浙江省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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