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第09章考点
202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9章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本章简介1.本章几乎每年考试都会考察案例分析题,学习难度较大。
票据旳内容虽然诸多考试均有,可是注会教材中旳表述却和其她考试有所不同,特别是票据代理、票据旳善意获得等都融合了民商法旳基本观点。
2.本章重点为票据权利和汇票旳制度,其他准备客观题。
3.本章学习建议多画线路图,理清思路;同步要接受本教材采用旳表述方式。
【考点一】支付结算概述(两星)【考点简介】本考点很少波及考题,建议关注结算账户旳使用规定。
一、支付结算旳方式 1 同城结算 银行本票、支票异地结算 托收承付、银行汇票同城和异地 汇兑、商业汇票、委托收款、银行卡等2 票据结算 汇票、本票、支票 非票据结算 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国内信用证、银行卡、预付卡、电子支付等二、支付结算旳特性1.必须通过法律规定旳中介机构进行(1)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旳重要中介机构。
(2)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旳非金融机构可以成为支付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提供网络支付、预付卡旳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和其她支付服务。
①支付机构之间旳货币资金转移应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互相寄存货币资金或委托其她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②支付机构也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旳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旳除外。
【总结】支付机构两不得:支付机构之间旳不得;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旳不得。
2.必须遵循法律规定旳特定形式规定★(1)金额、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旳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2)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须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步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旳票据无效(NOT以大写为准),两者不一致旳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例题·多选题】下列表述中,不对旳旳有()。
A.所有非金融机构均可以成为支付机构B.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步记载,两者不一致旳以大写为准C.支付机构之间旳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D.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旳唯一中介机构『对旳答案』A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支付结算旳特性。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9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01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20分,2014年的分值为22.5分。
在最近3年的案例分析题中,本章一直占据两个席位(2012年A卷、B卷考到同一个题目)。
值得注意的是,考生可以选择使用英文回答的案例分析题一般来自本章。
本章大多数内容需要考生准确理解,复习难度很大。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2013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1)对“票据法律制度”的内容进行了本世纪以来最大幅度的调整;(2)将2012年教材已经全部删掉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又请了回来,还顺手增加了“国内信用证”。
2014年教材对本章内容未进行调整。
2015年教材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内容进行了小幅调整。
需要说明的是,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教材内容,本课程未按照2015年教材的顺序进行编写。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单元支票和银行本票【考点1】支票(P364)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I IV310508S8科且(借)对方科目邀)转帐日期年月日夏核记帐红动中国R&uocn tom: 236359 虹动中S (ww.redDm.Lflim) shen/ql2O31.支票的出票(i)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支票的出票行为有6个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解释1】“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出票人记载了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条件,应认为出票行为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该支票无效。
【解释2】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解释3】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A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解释4】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9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07
第三单元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考点2】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P333)(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3.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的参照适用【案例1】无权代理人A以甲公司的名义签发一张支票给乙公司,收款人乙公司明知A 没有代理权。
在本案中:(1)代理行为无效,乙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2)如果乙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丙公司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此时,乙公司应承担背书人的票据责任,甲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A应承担作为出票人的票据责任。
【案例2】甲拟出票给乙,记载完毕后票据遗失,被丙拾得。
丙冒充乙并伪造乙的签章,将其背书转让给丁。
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则丁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此时,乙、丙作为被伪造人和伪造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甲的签章是真实签章,甲应承担票据责任。
【解释】上述两个案例的特点在于,出票行为在实质上并未生效,票据上并不存在任何真实的票据权利,因此,此后的背书转让行为在实质上并非对他人的票据权利进行处分。
但是,由于出票行为在形式上并无瑕疵,从被背书人的角度(善意且无重大过失、支付对价、符合背书行为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有维护交易安全的必要。
因此,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制度应当被参照适用于此类情形。
【考点3】票据行为的代理(P332)1.票据代理行为的有效要件(1)须明示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并表明代理的意思;(2)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3)代理人有代理权。
【解释】票据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由代理人进行。
例如,大多数票据均由持票人委托自己的开户银行作为代理人去提示付款。
2.越权代理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
【解释】(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超越代理权限的构成无权代理;(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
3.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考生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形:(1)狭义的无权代理①如果本人(被代理人)事后表示追认,则该票据行为对本人(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并由本人(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注会经济法第9章讲义MicrosoftW
第九章合同法(总则)本章提示1.本章属于考试中的重点章,每年的经济法考试综合分析题都有合同法的题目,命题方式一般是将合同法总则和分则的内容结合在一起进行综合考察;本章在考试中的分值10分左右。
2.合同法的内容理解性和应用性比较强。
复习中应当注意,一方面要多举例,通过杜撰例子来加深理解;另一方面要多与第一章中“法律行为与代理”相关内容比较。
3.多比较相关范畴:要约与要约邀请;无效合同与可撤消合同;代位权与撤消权;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违约金与定金等;4.重点和难点:1)合同的订立程序与实际履行原则;2)合同的效力;3)抗辩权、代位权与撤销权;4)合同担保;5)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的法定解除;6)违约责任。
第一节合同的基本理论合同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程序——要约与承诺(一)要约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即表达出订立合同的意思,并包括一经承诺合同即足以成立的各项基本条款;(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1.要约邀请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点睛:★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仅供帮助理解:(1)含义不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内容不同: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包括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则属于要约邀请。
(3)效力不同: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客观题常考题点:商品价目表、招标公告、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都是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一般是要约邀请,但其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九章要点分析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九章要点分析第九章合同法律制度(总则)1.本章近四年试题考点归纳表年份题型考点2006单选题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判断题格式条款的规定综合题不安抗辩权;合同履行地点;标的物毁损、灭失的责任;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人保和物保重合2007单选题合同成立的时间多选题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判断题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综合题合同履行地;附条件合同2008综合题合同的保全、债权债务的抵销、合同债权的转让2009(旧)单选题公司对外担保的决议;违约责任综合题提存;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保证当事人;保证责任2009(新)单选题效力待定合同;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多选题《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提存的法律效果综合题代位权2.本章近四年试题分数分布表单项多项判断综合合计题分题分题分题分题分2006111111231420071111110.56 3.59 2008112112 2009(旧)22111313 2009(新)22230.12 4.173.本章学习方法A.本章是传统的重点章,经常出现综合考题。
学习本章可以按照两条主线进行,即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履行。
(1)合同的订立过程要注意哪些情形会造成合同不生效或不成立,其内容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承诺、新要约、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担保(订立和履行时都可能涉及)等概念。
(2)合同的履行过程要注意哪些情形会造成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其内容包括:合同履行的规则、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抗辩权、合同的保全措施、合同的担保(订立和履行时都可能涉及)、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违约责任的免除等概念。
B.本章实际涉及两部法律,即《合同法》和《担保法》,因为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往往出现担保条款或作为从合同订立担保合同。
C.本章综合题往往与第十章的内容结合出题,另外因合同纠纷可能会涉及到仲裁和诉讼的规定;因付款可能会涉及到票据的规定等。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9章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9章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本章简介1.本章几乎每年考试都会考查案例分析题,学习难度较大。
票据的内容虽然很多考试都有,可是注会教材中的表述却和其它考试有所不同,特别是票据代理、票据的善意取得等都融合了民商法的基本观点。
2.本章重点为票据权利和汇票的制度,其余准备客观题。
3.本章学习建议多画线路图,理清思路;同时要接受本教材采用的表述方式。
【考点一】支付结算概述(两星)【考点介绍】本考点很少涉及考题,建议关注结算账户的使用要求。
一、支付结算的方式 1 同城结算银行本票、支票 异地结算托收承付、银行汇票同城和异地汇兑、商业汇票、委托收款、银行卡等2 票据结算汇票、本票、支票 非票据结算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国内信用证、银行卡、预付卡、电子支付等二、支付结算的特征1.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中介机构进行(1)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主要中介机构。
(2)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能够成为支付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提供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和其它支付服务。
①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经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它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②支付机构也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总结】支付机构两不得:支付机构之间的不得;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不得。
2.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要求★(1)金额、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2)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须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NOT 以大写为准),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例题·多选题】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所有非金融机构均能够成为支付机构B.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C.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D.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唯一中介机构『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支付结算的特征。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9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02
第二单元商业汇票【考点1】汇票的基本概念(P348)1.汇票的类型(1)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
(3)商业汇票分为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商业汇票。
2.商业汇票的付款日期商业汇票根据付款日期(俗称“到期日”)的不同,分为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到期日为确定的日期)、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和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四种类型。
3.商业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2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解释1】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将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解释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可以先出票、后承兑。
但在实践中,大多数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在记载了出票事项后,并非直接交给收款人由收款人去提示承兑,而是出票人自己先向付款人(银行)申请承兑,之后再将其交给收款人。
也就是说,收款人取得汇票时,上面同时存在出票行为和承兑行为。
就商业承兑汇票而言,如果由出票人兼承兑人,则出票人会在票据上分别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签章,然后交给收款人。
4.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1 )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 人提示付款【解释】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票样M 戢致 0'' W0MMKKm»507银行承兑工票wist收3TiiC 慕到期日 :;]2乐見tjooEonnoci a^ rJti 禅I 商天石週倍竽展有跟么弓 帘口和MJ4QQC 】祁4 溉《出行荡厂东犒幻填蚪首魅利匪寻 卄户懈行 岀JR 金两隱£受万元整 IT1 |¥壯[叽0[叮叶旳0深咖市 .a 上地阳 唸》;〃匕和:匚卯腫融比10日内向承兑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VIP专享】注会考试《经济法》第9章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章简介无效(NOT以大写为准),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例题·多选题】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结算账户(2)单位从其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2.票据在经济上的职能:支付职能可以替代现金作为支付方式 (1)要式法律行为:书面形式;必须签章;特定款式。
(2)以文义解释为主。
高顿财经CPA 培训中心『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的签章。
根据规定,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本题中,出票人甲公司加盖的是“合同专用章”,即签章不符合规定,则票据无效,所以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持票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不能向甲乙追索。
【考点四】票据权利生效的实质要件(五星) 【考点介绍】本考点中在考试中各种题型都有可能会涉及,尤其是善意取得制度。
一、票据行为的代理 1.概念: 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其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2.有效要件: (1)须明示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并表明代理的意思:否则认定是以代理人自己的名义进行票据行为,不论其是否确有使他人承受票据行为之法律效果的真实意思,均不发生代理的效果,而由“代理人”自己承担票据行为的效果。
(2)代理人签章。
(3)代理人有代理权。
3.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B 善意+有理由相信C 有代理权:该行为有效,B 有票据权利,可以对A 行使票据权利。
B 明知或因过失而不知C 没有代理权:无追认,代理无效,B 没有票据权利,相应的A 、C 也就不存在票据义务。
B 明知或因过失而不知C 没有代理权,且之后B 将票据背书转让给D : (1)若D 善意取得:D 有票据权利,可以要求B 承担,还可以要求C 承担。
(2)若D 明知B 没有票据权利:D 也没有票据权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九章要点分析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九章要点分析201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第九章合同法律制度(总则)1.本章近四年试题考点归纳表2.本章近四年试题分数分布表3.本章学习方法A.本章是传统的重点章,经常出现综合考题。
学习本章可以按照两条主线进行,即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履行。
(1)合同的订立过程要注意哪些情形会造成合同不生效或不成立,其内容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承诺、新要约、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担保(订立和履行时都可能涉及)等概念。
(2)合同的履行过程要注意哪些情形会造成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其内容包括:合同履行的规则、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抗辩权、合同的保全措施、合同的担保(订立和履行时都可能涉及)、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违约责任的免除等概念。
B.本章实际涉及两部法律,即《合同法》和《担保法》,因为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往往出现担保条款或作为从合同订立担保合同。
C.本章综合题往往与第十章的内容结合出题,另外因合同纠纷可能会涉及到仲裁和诉讼的规定;因付款可能会涉及到票据的规定等。
4.本章大纲要求考情分析本章主要内容有:合同的订立程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原则、合同的抗辩权;代位权与撤销权、保证、定金、合同的转让和终止、违约责任;在历年的考试中平均分值为10分左右,自2000年以来,在主观题中,至少有一个题目涉及《合同法》的内容。
一、重点难点(一)合同订立程序1.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要约撤销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但《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2017年《经济法》第九章高频考点
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高频考点1】国内信用证1.我国的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2.信用证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3.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
4.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5.议付(1)议付是指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
(2)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3)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未被指定议付的银行或指定的议付行不是受益人开户行,不得办理议付。
(4)议付行议付后,应通过委托收款将单据寄开证行索偿资金;议付行议付信用证后,对受益人具有追索权;到期不获付款的,议付行可从受益人账户收取议付金额。
6.付款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高频考点2】出票3.效力出票行为完成,仅使付款人成为票据上的关系人;付款人尚未在票据上签章的,并非票据义务人。
【高频考点3】转让背书(1)背书人签章;(2)被背书人名称(可补记)。
背书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背书日期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3.禁止背书(1)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
(3)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4.附条件背书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5.部分背书部分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无效。
cpa《经济法》教材版第09章合同法总则
第九章合同法(总则)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这条规定,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合同是平等当事人之间从事的法律行为,任何一方不论其所有制性质及行政地位,都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2.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法律行为。
首先,合同至少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其次,合同是法律行为,故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合同的核心要素;最后,因为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或者多方法律行为,因此合同成立不但需要当事人有意思表示,而且要求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
3.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首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虽然平等主体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协议均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但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其次,合同作为一种法律事实。
是当事人自由约定,协商一致的结果。
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合法。
则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当事人就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都要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的特征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法是私法。
合同法规范当事人之间因私人利益产生的合同法律关系,强调主体平等、意思自治。
因此合同法为私法。
2.合同法是自治法。
合同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法律规范而不是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合同关系。
合同法通过任意性规范或引导当事人的行为,或补充当事人意思的不完整。
合同法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即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范,被严格限制在合理与必要的范围之内。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9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04
第二单元商业汇票【考点3】汇票的背书(P350)(2012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6.背书连续(1)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
【相关链接】以转让背书方式取得票据,但背书不连续的,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法人的合并或分立)取得汇票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由持票人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2010年单选题)【例题·单选题】甲公司是一张3个月以后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所记载的收款人。
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为丙公司,丙公司于上述票据到期时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0年)A.丙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B.丙公司取得票据权利C.甲公司背书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D.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背书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答案】B【解析】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法人的合并或分立)取得汇票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由持票人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7.票据贴现(1)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之前,为提前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背书转让行为,即持票人以贴息为代价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银行,以提前获得现金。
(2)票据贴现是票据行为以真实交易为基础之要求的—个例外。
但是,从票据行为本身来看,就是一个普通的转让背书。
8.委托收款背书委托收款背书,是指以授予他人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据金额的代理权为目的的背书。
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汇票均由持票人委托自己的开户银行作为代理人来提示付款。
(1)委托收款背书,必须加上“委托收款”(或者“托收”、“代理”)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2)委托收款背书的主要效力是,被背书人取得代理权,具体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以及收取款项的代理权。
(3)委托收款背书并不导致票据权利的转移,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并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9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06
第二单元商业汇票【考点7】追索权(P360)(2011年案例分析题)1.最初追索权的取得(2014年多选题)(1)到期追索权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2)期前追索权①被拒绝承兑(包括承兑附条件);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例题1·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汇票持票人可以取得期前追索权的情形有()。
(2014年)A.承兑人被宣告破产B.付款人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C.承兑附条件D.出票人被宣告破产【答案】ABC【解析】持票人取得期前追索权的情形主要有:(1)被拒绝承兑(包括承兑附条件)(选项C);(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不包括出票人)被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选项ABD)。
【例题2·多选题】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丙公司,承兑人为丁公司。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公司可以在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有()。
A.乙公司申请注销法人资格B.丙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C.丁公司被宣告破产D.丁公司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答案】CD【解析】“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2.最初追索权的权利保全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如人民法院宣告付款人破产的司法文书)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但是,“出票人和承兑人”仍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3.通知义务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的事由书面通知其直接前手,还可以同时通知其他被追索人。
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4.追索权的消灭时效(1)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
【CPA-经济法】 第9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
【CPA-经济法】第9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1】结算账户账户撤销: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知识点2】非票据结算方式1.汇兑2.托收承付3.委托收款4.国内信用证(1)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2)银行只是对单据进行表面审核,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及劳务。
(3)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贸易合同相互独立,不受其约束。
(4)信用证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5.银行卡(1)计息收费:①贷记卡非现金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最低还款额待遇等优惠。
②信用卡透支利率:取消上下限管理,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协商确定。
③违约金、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不得计算利息。
④不得收取超限费和滞纳金,可以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
(2)使用:信用卡ATM取现上限=1万/日,柜台取现协议约定。
6.预付卡(如:超市购物卡、公交卡、电信充值卡等)【知识点3】票据概述——三票通用【知识点4】票据关系——三票通用票据关系:基于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而发生的、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非票据关系:《票据法》指利益返还关系,民法指票据原因关系,如购销活动等。
1.票据权利(1)付款请求权(第一次请求权):一般是对主债务人或付款人的权利。
(2)追索权(第二次请求权):付款请求权未满足时,向偿还义务人所主张的票据权利。
【示例】&→B→C→D提示:x(承兑人)D对x为付款请求权,D对A、B、C、x为追索权。
2.票据责任(义务):包括主债务人+次债务人。
提示:汇票主债务人为承兑人;本票主债务人为出票人;被保证人是主债务人,则保证人属于主债务人。
【知识点5】票据权利的取得——三票通用1.取得原因:依据票据行为(出票、背书、质押、保证等)或法律行为(继承、合并分立、再追索等)取得。
提示:电子商业汇票,采用数据电文方式记载出票、转让等事项,电子签名方式签章。
CPA注会经济法重点框架 第九章票据法
【考点一】结算账户(浏览即可,客观题把握) 一、银行账户的种类
种类
用途
基本存款账户 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是主账户。 提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1) 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用于办理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
一般存款账户 (2) 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2
【考点三】票据权利的取得和消灭
一、票据权利的取得 1. 依票据行为取得票据权利(主要原因) 【解释】票据行为概念:能够发生票据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包括 4 种: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其中,承兑为汇票独有。 (1) 依出票行为而取得; (2) 依让与而取得(主要是背书,例外情况①空包票据单纯交付②善意取得); (3) 依票据保证而取得; (4) 依票据质押而取得(质押背书)。 2. 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票据权利 (1) 依票据法上的规定而取得,如,被追索人(含票据保证人)向持票人偿还票据金额、利息费用后,可以取得票据权利(再追索权)。 (2) 依其他法律规定而取得,例如,因继承、法人合并或者分立、税收等原因而取得票据权利。(2015 主观题) 3.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1)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要件 ①转让人是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从形式上享有处分权。——转让人必须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或者被背书人,受让人才有理由相信 其有处分权。 ②转让人实质上没有处分权。 ③受让人基于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票据,而且符合背书行为的形式和实质要件(交付)。 ④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⑤受让人必须付出相当代价。 (2)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①受让人取得票据权利; ②原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
二、票据关系
(一)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
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9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08
第三单元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考点4】票据的伪造和变造(P337)2.票据变造(2004年案例分析题、2008年单选题)(1)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原记载事项负责。
(2)变造后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3)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解释1】(1)票据的伪造仅限于“签章”;(2)票据的变造是指对“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如出票日期)加以改变。
【解释2】(1)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通过剪接、挖补、覆盖、涂改等形式偷偷摸摸地加以非法改变,属于违法行为;(2)原记载人“有权”对“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以外的记载事项(如出票人账号、付款人名称)进行合法更改,更改时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即可。
【例题1·单选题】甲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2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将票面金额改为5万元后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
下列关于票据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8年)A.甲、乙、丁对2万元负责,丙对5万元负责B.乙、丙、丁对5万元负责,甲对2万元负责C.甲、乙对2万元负责,丙、丁对5万元负责D.甲、乙对5万元负责,丙、丁对2万元负责【答案】C【解析】甲、乙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2万元)负责;丙、丁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5万元)负责。
【例题2·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依法完成出票行为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6年)A.收款人在汇票金额的付款请求权不能满足时,仅享有对出票人的追索权B.付款人在出票人完成出票之日,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C.汇票签发后,如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D.持票人变造汇票金额的,出票人不仅不对变造后汇票记载的内容承担责任,而且也不对变造前汇票记载的内容承担责任【答案】C【解析】(1)选项AC:收款人的付款请求权不能满足时,可以对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和保证人行使追索权;(2)选项B:付款人经承兑后,才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3)选项D:持票人变造汇票金额的,出票人应对变造前汇票记载的内容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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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考点1:银行结算账户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Notice:①基本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的用途为核心考点。
②临时存款账户的开立范围为核心考点。
③银行办理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业务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不再核发开户许可证。
④本考点涉及2020年教材变化,需引起注意。
考点2:票据关系①支票上的付款人、未经承兑的汇票的付款人、委托收款人以及代理付款人均非票据义务人。
②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承兑后的付款人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
考点3:票据行为的成立与生效1.形式要件(1)特定事项的记载方式①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
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②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Notice:①此处日期应理解为出票日期。
②票据无效应理解为出票时存在上述瑕疵,该票据无效。
但在出票之后,发生上述瑕疵的,应适用票据丧失的规定,已经存在的票据权利并不消灭。
(2)记载事项①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未记载这类事项的,票据行为无效。
②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未记载这类事项,票据行为仍然有效,但须依照法律规定明确相应事项。
③任意记载事项,自行决定是否记载,记载就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④票据行为必须在票据(正面、背面或者粘单)上进行记载 ,才可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2.实质要件(1)票据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Notice:出票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票据无效。
(2)意思表示真实考点4:票据行为的代理1.票据代理行为的生效要件(1)须明示被代理人的名义,并表明代理的意思;(2)代理人签章;(3)代理人有代理权。
2.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1)构成表见代理时:①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②行为后果归被代理人承受,相对人取得票据权利。
(2)不构成表见代理时:①该代理行为不生效力;②被代理人、无权代理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③相对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考点5: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1.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1)受让人取得票据权利,原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2)无权处分人的行为导致原权利人的权利消灭,需承担相应责任。
Notice:该责任非票据责任,有可能是民事赔偿责任。
2.善意取得适用的例外(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因税收、继承、赠与等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考点6:票据行为的独立性1.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例如,作为原因关系的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并不影响依法作出的票据行为的效力。
2.票据行为的内容如果与基础关系不一致,票据关系的内容只能依据票据行为来确定。
考点7:票据的伪造1.票据伪造是指假冒或者虚构他人名义而为的票据行为2.没有使用正确的本人姓名,不构成票据伪造,仍应承担票据责任3.法律后果(1)假冒行为假冒行为是指假冒一个存在的主体,代为实施票据行为。
该票据行为效力,参照代理制度规定。
Notice:获得本人授权或者构成表见代理的,该票据行为有效。
仅构成狭义的无权代理的,该票据行为不发生效力,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2)虚构行为虚构行为是指虚构一个不存在的主体。
该票据行为应无效,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3)伪造人责任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要承担相应责任。
Notice:伪造人承担的相应责任是指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
考点8:票据的变造票据变造是指无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变更签章除外!1.原记载人(或者经其授权的人)有权变更票据记载事项,但是应当专门就记载的变更行为进行签章。
2.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原记载事项负责。
3.变造后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4.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Notice:如果票据已经交付,需要变更,还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特别是持票人的同意。
5.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Notice:如何理解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及收款人名称更改,对票据效力的影响?是否一定导致票据无效?答:不一定。
①如果出票行为成立时就存在该瑕庇,出票行为无效,票据权利根本不发生。
如果出票行为成立时并无该瑕疵,此后再发生此类变更,该行为导致的“票据无效”应理解为该票据凭证失去效力,但是已经存在的票据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应当适用票据丧失的规定。
②如果从票面来看,对于这三种事项的变更可以通过查看票面而发现,应适用票据无效规定。
如果其变更难以通过查看票面而发现,则票据的效力应不受影响,而适用关于变造的规定。
考点9:票据权利消灭的特别情形1.没有进行票据权利保全而导致追索权消灭2.票据时效的经过而导致票据权利消灭(1)票据时效特点①类似于诉讼时效,但排除了诉讼时效在票据法上的适用。
②票据时效较短,时效届满后导致票据权利消灭。
Notice:①诉讼时效较长,通常为3年。
②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
(2)票据时效的中止、中断票据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只对发生时效中止、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
(3)利益返还请求权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
可以要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该权利性质为民事权利,适用民法诉讼时效。
Notice:票据权利因票据时效届满而被消灭掉,并不影响特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原因关系。
考虑对特定利益的维护,持票人虽然失去了票据权利,仍可以要求行使票据法上的利益返还请求权。
但注意,此时,关于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时效问题,适用民法的诉讼时效,而不是票据时效。
(4)票据消灭时效和起算点债务类型票据种类行使对象起算日时效主债务(付款请求权)汇票、本票汇票承兑人、本票出票人到期日;见票即付的为出票日2年次债务(追索权)远期汇票出票人、承兑人到期日2年即期汇票、本票出票人、承兑人出票日2年支票出票人出票日6个月追索权前手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日6个月再追索权前手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3个月考点10:票据的抗辩1.对物抗辩考点11:票据丧失及补救1.挂失止付(1)适用付款人接到失票人通知后,应当暂停支付,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
Notice: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申请挂失止付。
(2)效力①失票人必须在申请挂失止付之前已经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起诉;或者自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起诉。
Notice:失票人也可以不经挂失止付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
②付款人应暂停付款。
其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付款人可以继续付款。
Notice:付款人在收到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程序(1)含义①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
Notice:公示催告是非讼程序。
②法院并不在该程序之下对申请人与申报权利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实体审理。
申请人如主张票据权利,可以向对方提起普通民事诉讼。
Notice:①如果无人申报权利,在申请人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时,法院应作出除权判决,确认申请人为票据权利人。
②注意:申请除权判决为必要前提,否则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除权判决。
(2)不能申请公示催告情形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
(3)程序①向票据付款地的基层法院提出书面的公示催告申请。
②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
③法院在受理后的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Notice:利害关系人申报时:票据和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一致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票据和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不一致的,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申报。
④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⑤公示催告期间届满,申请人在届满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Notice:逾期未申请的,法院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4)除权判决的撤销利害关系人因为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之前向法院及时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除权判决。
①在付款人尚未付款的情况下,法院已经作出了除权判决,最后合法持票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撤销除权判决,待票据恢复效力后再依法行使票据权利;②在付款人已经付款的情况下,最后合法持票人可请求公示催告申请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3.提起民事诉讼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后,除了以公示催告程序证明自己的票据权利外,还可以提起普通民事诉讼来实现其权利。
考点12:出票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Notice:此处的票据金额是实际结算金额。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1)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2)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3)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记载无效事项例如:出票人不得在票据上表明不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或者付款的责任。
Notice:即使存在此记载,该记载不发生效力,出票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4.记载使票据无效事项例如:出票附条件的,出票行为无效。
考点13:背书1.禁止背书转让的情形(1)出票人记载不得背书转让;Notice:①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收款人将其背书转让他人,该背书行为无效,后手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②非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不影响后手的背书行为的效力。
(2)法定的禁止背书转让:①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②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
2.转让背书的款式(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被背书人、背书人签章。
Notice:被背书人的名称,可以授权受让人予以补记。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3)禁止背书记载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背书附条件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仍有效。
(5)部分背书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6)回头背书①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