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域边界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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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正文:----------------------------------------------------------------------------------------------------------------------------------------------------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发布)第一条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第三条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

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五、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八条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国务院交办的;二、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发[2002]14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发[2002]14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12.02施行日期2002.12.02文号云政办发[2002]142号主题类别区划地名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发[2002]142号)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自1996年开始,我省开展了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

经过5年多时间的艰苦努力,省内县界和乡(镇)界线已全部勘定,并分别经省人民政府和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成为法定界线,为依法治界、依法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全面勘定行政区域界线1年多以来,各地认真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积极开展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有效维护了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促进了边界地区的团结和经济发展。

但是,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对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处理边界地区资源纠纷的部门职责不明确,一些行政区域界线日常管理工作未能有效开展,等等。

为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巩固勘界成果,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对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领导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是一项经常性的、长期性的任务,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巩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成果,维护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促进边界地区的民族团结和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重视和支持界线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强工作力度,确保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的意见省民政厅自X年我省全面勘定省、市(州)、县、乡四级行政区域界线以来,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积极开展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有效维护了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

近年来,随着我省界线管理工作的常态化,对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等问题显现,界线附近地区因资源管理开发利用而引起的利益纠纷也时有发生,直接影响到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边界地区社会和谐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管理,完善机制,积极化解边界地区矛盾纠纷行政区域界线是毗邻行政区的分界线,是各级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依照法律行使管辖权的重要依据。

我省各级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民政部《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积极开展以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为主的各项管理工作,维护了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促进了界线附近地区经济发展。

但是面对边界地区出现的新形势、新问题,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法规文件,严格遵守上级政府批复同意的双方联合勘界协议书各项规定,维护法定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

要进一步健全边界地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依法研究解决边界地区存在的问题,每年对各级边界线上矛盾纠纷易发地区进行全面排查,制定边界纠纷处置预案和解决方案,按照“早发现、早化解、控制住、处理好”的原则,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边界地区长治久安。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维护边界地区稳定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是一项长期性、经常性的工作,涉及多部门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共同做好界线管理的各项工作。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47号)精神,密切配合,相互联动,共同维护边界地区的稳定。

第三章 宪法关系常见主体和基本内容(有答案)

第三章 宪法关系常见主体和基本内容(有答案)

【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下列有关行政区域划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的主管部门的表述中,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无权进行行政区划B.有权进行行政区划的部门,也就是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C.主管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部门,也有权处理行政区划问题D.主管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部门,也是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决定机关(答案:A。

根据宪法和相关组织法的规定,有权进行行政区划的部门包括全国人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而根据《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1条的规定:“民政部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可见,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与有权进行行政区域划分的机关并不相同,前者只是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即民政部门。

)2.下列关于矿产资源的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A.任何矿产资源一律属于国家所有B.关系国计民生的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一般矿产资源可以由集体所有C.除依法由集体所有的以外,矿产资源一律属于国家所有D.个人不能成为开采国有矿产资源的主体(答案:A。

根据现行宪法规定,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但矿藏和水流只属于国家所有。

因此,任何矿产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

)3.张家村与李家村毗邻,李家村的用水取自流经张家村的小河,多年来两村经常因用水问题发生冲突。

2001年春,为根本解决问题,县政府决定将这条小河的水流交给乡水管站统一调配。

张家村人认为:小河历史上就属于张家村所有,县政府无权将这条河的水流交乡水管站统一调配,遂将县政府告上法院。

请问: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张家村告得有理,因为水流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政府无权收归国有B.张家村告得有理,因为这条小河的河床属于张家村集体所有,这条小河里的水流当然也属于村民集体支配C.县政府的决定合法,因为水流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当然有权调配河水的供应D.县政府的决定合法,因为水流虽然居于张家村所有,但李家村人也应享有喝水用水的权利,为解决李家村用水问题,政府可以将水流供应统一调配(答案:C。

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办法

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办法

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行政区域界线档案是民政专业档案,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加强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档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档案是指在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与行政区域界线的位置、走向、名称等密切相关,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

1989年至2002年全面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全面勘界)和各项行政区域界线日常管理活动(以下简称日常管界)形成的成果类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职能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行政区域界线档案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档案机构对行政区域界线档案实行集中保管,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保管工作。

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行政区域界线档案保管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的方式,加强行政区域界线档案保管力量。

第五条全面勘界和日常管界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归档范围及时归档。

归档范围见附件一。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机构应当在工作完成后6个月内向本部门档案机构和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归档。

第七条行政区域界线文件材料应当区分不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交会点进行整理立卷。

全面勘界文件材料已经立卷的,应当维持案卷原貌不变。

日常管界文件材料按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及勘定、界桩及其他标志物变化、行政区域界线纠纷处理、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日常管理活动(如平安边界建设)等分别整理立卷。

行政区域界线交会点材料单独整理立卷。

第八条行政区域界线文件材料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机构负责整理立卷,其中需要向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归档的由毗邻各方共同整理立卷。

需要共同整理立卷的,其中,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文件材料由联检工作牵头方负责牵头整理立卷,其他工作文件材料由行政区划代码靠前的一方牵头整理立卷。

郑州市民政局、焦作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与焦作市行政区域界线争议调处应急预案的通知

郑州市民政局、焦作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与焦作市行政区域界线争议调处应急预案的通知

郑州市民政局、焦作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与焦作市行政区域界线争议调处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民政局,焦作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2.05.08•【字号】郑民文[2012]101号•【施行日期】2012.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民政局、焦作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与焦作市行政区域界线争议调处应急预案的通知(郑民文〔2012〕101号)惠济区民政局、荥阳市民政局、巩义市民政局、武陟县民政局、温县民政局:为建立平安边界运行保障机制,提高应对突发边界争议的综合协调能力,郑州市民政局与焦作市民政局研究制定了《郑州市与焦作市行政区域界线争议调处应急预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郑州市与焦作市行政区域界线争议调处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一、编制目的为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促进边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及时妥善处理边界争议,建立应对郑州焦作线边界纠纷调处应急机制,规范边界争议处理行为,提高处置边界争议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为各级党委、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及实施应急处置,及时化解矛盾、妥善解决纠纷,避免因边界争议而引发集体上访事件、群体性械斗事件发生,促进郑州市和焦作市边界地区群众和睦相处,社会和谐稳定。

二、编制依据依据《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号)、《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和中央综治办等10部门《关于开展平安边界建设的意见》(综治办〔2007〕20号),编制此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郑州市与焦作市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而引发的边界争议、边界纠纷调处工作。

四、工作原则(一)巩固勘界成果,创建平安边界,维护边界地区社会和谐稳定。

(二)坚持在双方党委政府领导下,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三)坚持“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理得好”。

边界土地争议工作方案

边界土地争议工作方案

边界土地争议工作方案一、背景边界土地争议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行政区域或个人之间对边界线划定和土地归属问题产生的纠纷。

这类争议不仅涉及到领土主权问题,也牵涉到宗主权、资源分配以及历史纠葛等方面。

为了维护国家和地区的稳定和和平,解决边界土地争议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标本工作方案的目标是通过一系列措施,解决边界土地争议问题,在维护国际和区域和平稳定的同时,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原则1. 公平公正:根据国际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处理边界土地争议。

2. 和平解决:通过对话、协商和调解等和平手段,推动各方达成争议解决方案。

3. 互利共赢:在解决边界土地争议的过程中,兼顾各方的利益,追求共同利益最大化。

4. 尊重历史:在寻求解决争议方案时,要充分尊重历史和文化背景,避免破坏地区稳定和和谐。

四、工作步骤1.建立多方沟通平台针对边界土地争议,建立多方沟通平台,包括双边、多边和区域性对话机制,鼓励各方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争议。

在此基础上,成立边界土地争议解决委员会,负责协调、调解和推动争议解决进程。

2.开展边界土地争议调查与研究组织专业团队对争议地区进行全面调查与研究,搜集争议相关的历史文件、地理数据、人口统计等资料,对争议的起因、背景和发展趋势进行深入了解,为争议解决方案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3.推动谈判和协商借助多方沟通平台,促进各方展开谈判和协商,以和平解决争端。

在谈判和协商过程中,要建立相互信任,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寻求共识,通过妥协和交流寻求解决方案。

4.开展土地界址勘界工作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组织专业团队开展土地界址的勘界工作。

通过测量、标定和划界,明确争议地区的土地边界线,为解决边界土地争议提供依据。

5.制定边界土地争议解决方案根据调查研究、谈判和协商的结果,制定边界土地争议的解决方案。

解决方案应考虑各方合法权益,具有可行性和可接受性,并且要从长期稳定的角度出发,避免短期利益的冲突。

6.协助边界土地变更工作一旦争议解决方案达成并被接受,协助各方进行边界土地变更工作,包括土地的划归和登记等程序。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区划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区划应保持稳定。

必须变更时,应本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巩固国防的原则,制订变更方案,逐级上报审批。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三)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四)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第五条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

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由依法批准设立各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变更行政区划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变更的理由、范围,隶属关系,政治经济情况,人口和面积数字,拟变更的行政区域界线地图,以及县级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的报告或意见等。

第八条各级民政部门分级负责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在承办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应根据情况分别同民族、人事、财政、外事、城乡建设、地名等有关部门联系洽商;在承办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应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

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完整的行政区划档案。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1989年修订)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1989年修订)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198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9.02.03•【文号】国务院令[第26号]•【施行日期】1989.02.03•【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号)《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已经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李鹏1989年2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以利于安定团结,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边界争议是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之间,乡、民族乡、镇之间,双方人民政府对毗邻行政区域界线的争议。

第三条处理因行政区域界线不明确而发生的边界争议,应当按照有利于各族人民的团结,有利于国家的统一管理,有利于保护、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原则,由争议双方人民政府从实际情况出发,兼顾当地双方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实事求是,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争议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由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必要时,可以按照行政区划管理的权限,通过变更行政区域的方法解决。

解决边界争议,必须明确划定争议地区的行政区域界线。

第四条下列已明确划定或者核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必须严格遵守:(一)根据行政区划管理的权限,上级人民政府在确定行政区划时明确划定的界限;(二)由双方人民政府或者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明确划定的争议地区的界线;(三)发生边界争议之前,由双方人民政府核定一致的界线。

第五条争议双方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必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顾全大局,及时解决边界争议,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六条民政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处理依据第七条下列文件和材料,作为处理边界争议的依据:(一)国务院(含政务院及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区划文件或者边界线地图;(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不涉及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划文件或者边界线地图;(三)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含军政委员会、人民行政公署)解决边界争议的文件和所附边界线地图;(四)争议双方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协议和所附边界线地图;(五)发生边界争议之前,经双方人民政府核定一致的边界线文件或者盖章的边界线地图。

村与村之之间土地争议流程

村与村之之间土地争议流程

村与村之之间土地争议流程
村与村之间土地争议流程
当两个或多个村庄之间发生土地纠纷时,可以根据以下步骤来处理: 1. 首先,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通过村干部或村民代表进行协商,看是否可以达成和解。

协商时应提供各自声称的土地权属证明,查明争议土地的历史归属。

2.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所在乡镇政府申请调解。

乡镇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现场勘查争议土地,听取双方陈述意见,调查取证,努力促成调解协议。

3. 如果乡镇调解仍未能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仲裁申请。

县级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现场调查,查阅历史档案,作出公正仲裁决定。

4. 如果一方对县级政府的仲裁决定不服,可以向市、州级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上级政府应组织专家进行复议,作出终审裁决。

5. 如果通过上述行政途径仍未能解决争议,任何一方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在整个争议解决过程中,各方应保持理性,不得采取非法占地、破坏等极端行为,切实维护村民关系和社会稳定。

通过法律途径,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宪法知识点

宪法知识点

1.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相关组织法的规定,有权进行行政区划的部门包括全国人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而根据《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1条的规定:“民政部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可见,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与有权进行行政区域划分的机关并不相同,前者只是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即民政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41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

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2.《宪法》第116条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因此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权。

20世纪五六十年代新中国处理边界争端的原则与实践

20世纪五六十年代新中国处理边界争端的原则与实践

20世纪五六十年代新中国处理边界争端的原则与实践朱昭华2013-05-15 14:50:40 来源:《苏州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5期内容提要:近代遗留下来的中国边界领土争端大致可以分为“位置性边界争端”和“领土性边界争端”。

针对不同的边界问题,新中国政府制定了相应的原则与办法。

60年代初,国际关系的紧张与中国边疆局势的动荡促使中共领导人加快了解决边界问题的步伐,中国相继与缅甸等6国解决了边界问题。

中国政府在边界谈判过程中所贯彻的原则性与灵活性,保障了这一时期边界问题的顺利解决,体现出中国领导人尽快解决边界争端的意愿。

从国家长远利益来看,在中国对外战略从“一边倒”转向“两条线”的60年代,陆地边界问题的和平解决,为中国赢得了较为安定的边疆局势。

关键词:边界“位置性边界争端”“领土性边界争端”睦邻外交作者简介:朱昭华,女,苏州科技学院人文学院副教授。

中国陆地疆界为22800公里,与朝鲜、越南、老挝、缅甸、印度、尼泊尔、不丹、巴基斯坦、阿富汗、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哈萨克斯坦、俄罗斯、蒙古等14国为邻(2003年中国正式承认锡金为印度的一个邦)。

此外,中国还有长达约18000公里的大陆海岸线,因而成为世界上邻国数量最多的国家。

[1]127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陆地边界问题的解决主要集中在两个时期,一是在20世纪60年代,二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政权的巩固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全面铺开,中央政府针对历史遗留下来的边界争端制定了一系列的处理原则和办法。

到50年代末60年代初,因国内外关系的紧张,西南、西北边疆局势的动荡,中国领导人开始下定决心尽快解决边界争端。

1960年至1963年,中国相继与缅甸等6个国家签订边界协议,形成了新中国和平解决边界争端的第一轮高潮。

从外交研究的角度看,有关中国领土争端的系统研究还比较薄弱,国外的研究仅见威斯顿《中国的边疆》、盛长涛《中国的边界条约与边境争端》、弗拉瓦尔《漫漫和平路:对中国领土争端解决的阐释》等几部著作①,中国学界对建国以来关涉我国主权冲突的研究和说明更是缺乏,在现有各种版本的当代中国外交史教材里,基本没有这方面的讨论,更谈不上细致的分析。

新形势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对策

新形势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对策


识 不 到位


些 地 方 不 同程 度地 存 在 重 勘


三 是 管 理 与服 务 并重 原

我 国历 史 悠
界 轻管 界 的现象 忽 视 界 线管 理 在 现代
则 维 护界 线 的法律 权威 性 向社 会提 供
标准 界 线信息 服 务 促 进 边 界 地 区 安定 团

行 政 区 划 管理 积 累 了极 其 丰 富 的经


加 强 日常 界 线 资料 的归 档 整 理 和 保

全 国勘 界 工 作 结 束 后
行政 区 域界
界 线 管 理 的基 本 思 路与原 则

管 工 作 严 格 借 阅登 记 及 保 密 制 度 ; 做 好

线管理 逐 步成 为各 级 政府 部 门的 日常行 政
职 能 根 据 现代 社 会 发展 需 要 地 方各 级
国31

到上 世 纪 末 我 国才从事 全

(3 ) 缺 乏 较 高

安 和谐 原 则 按 照

属地 管 理

谁 主 管谁
国性 的行 政 区 域 界 线勘 定 工 作 经 过 五 年

素质 的 专 门人 才 勘 界 结 束 后

些 技术 人
负责 的基 本 要 求 做 好 平 安 边 界 创 建 工

1 6

万公
来 比较 吃力


(4 )

些 地 方 工 作 经 费得 不

界 线管 理 的主 要 任 务与途 径
) 建 立 完 善 的界 线档 案 首 先 要

边界纠纷隐患排查报告(3篇)

边界纠纷隐患排查报告(3篇)

第1篇一、报告概述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的利用和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边界纠纷作为土地管理中常见的问题,不仅影响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还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社会稳定,本报告对某地区边界纠纷隐患进行了全面排查,旨在分析隐患产生的原因,提出预防和化解措施。

二、排查范围及方法1. 排查范围本次排查范围涉及某地区A、B、C三个乡镇的15个村庄,共计排查土地面积12000亩。

2. 排查方法(1)查阅相关资料:收集各乡镇、村庄的行政区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权属证书等资料。

(2)实地走访:组织专业人员对排查范围内的村庄进行实地走访,了解边界纠纷的具体情况。

(3)座谈调研:召开座谈会,与村民、村干部、乡镇干部等进行座谈,了解纠纷产生的原因和现状。

(4)数据分析: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找出纠纷的规律和特点。

三、排查结果1. 纠纷类型(1)土地权属纠纷:因土地权属不清、权属争议等原因引发的纠纷。

(2)土地使用纠纷:因土地使用方式、用途、期限等不一致引发的纠纷。

(3)土地流转纠纷:因土地流转过程中权益受损引发的纠纷。

2. 纠纷原因(1)历史遗留问题:部分村庄的土地权属不清,历史原因导致纠纷。

(2)政策法规不完善:土地管理政策法规不完善,导致纠纷产生。

(3)基层组织建设薄弱:部分村庄基层组织建设薄弱,难以有效化解纠纷。

(4)村民法律意识淡薄:部分村民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得依法维权。

3. 纠纷现状(1)部分纠纷已得到有效化解,但仍存在一些悬而未决的纠纷。

(2)部分纠纷引发了村民之间的矛盾,影响了社会稳定。

(3)部分纠纷涉及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影响了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四、隐患分析1. 政策法规隐患(1)土地管理政策法规不完善,导致部分土地权属不清。

(2)政策法规宣传力度不够,部分村民对政策法规不了解。

2. 组织建设隐患(1)部分村庄基层组织建设薄弱,难以有效化解纠纷。

行政区域边界纠纷的处理

行政区域边界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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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边界争议及处理
掌握此类边界争议处理方法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国现 有省、县两级行政区域陆地行政区域界线已经勘定成为法 定线,因行政区域界线不清楚而引发的边界争议大大减少, 但仍然存在行政区域界线不清问题:一是乡级行政区域界 线尚未全部勘定,二是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尚未完 成,三是每年因行政区划调整而变更的行政区域界线未能 及时勘定。因此,因行政区域界线不清而引发的边界争议 仍然存在。
边界资源纠纷边界资源纠纷是指在边界附近地区自然人是指在边界附近地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跨界的土地矿产森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跨界的土地矿产森林草原等资源管理使用范围权属不清而引发的争执草原等资源管理使用范围权属不清而引发的争执由国土水利农业林业海洋等有关资源行由国土水利农业林业海洋等有关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政主管部门处理必要时民政部门协助认定纠纷必要时民政部门协助认定纠纷地区的行政区域界线并提供勘界有关资料
分类:分为两类, 第一,因行政区域界线不清(界线未经勘定)引发的 争议; 第二,因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界线已 经勘定)引发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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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传统机械按键设计?
传统的机械按键设计是需要手动按压按键触动
PCBA上的开关按键来实现功能的一种设计方式。
传统机械按键结构
层图: 按
PCB
传统机械按键设计要点: 1.合理的选择按键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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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边界争议及处理
2. 因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争议 (界线已经勘定)的处理
(3)依据:第一,勘界协议书;第二,国务院及省 级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第三,联检报告和管理 协议。
(4)几种处理管理:第一,文图不一致的,以图为 准;第二,原图与复印图不一致的,以原图为准; 第三,界桩实地位置与成果表和登记表不一致的, 以表为准;第四,实地位置与图上位置不一致的, 以图上为准。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甘肃省处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补充办法-甘政办发[1984]183号

甘肃省处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补充办法-甘政办发[1984]183号

甘肃省处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补充办法正文:---------------------------------------------------------------------------------------------------------------------------------------------------- 甘肃省处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补充办法(1984年9月5日甘政办发〔1984〕183号)国务院1981年5月30日发布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下达后,对我省调处边界争议起了重要指导作用。

由于我省与邻省以及省内地、市、州、县之间历史上遗留的边界争议较多,情况较复杂,各地在执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更好地解决处理好边界争议,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办法》,结合我省情况,特再提出以下补充办法:一、凡省内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属县(市、区)辖境内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直接处理;属地、市、州辖境内县与县之间的,由双方县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报地区行署、市、州人民政府处理;跨地、市、州的,由争议双方县人民政府协商处理,或报双方地区行署、市、州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必要时由省边界工作办公室协助调处。

二、与外省、区的边界争议,有关县和地区行署、市、州人民政府应主动与对方联系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将有关材料(附图)和意见报省边界工作办公室研究与对方联系协商,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出面协商处理。

三、各级政府协商解决边界争议,应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选派有威望的群众代表或邀请民族宗教界上层人士协助调处。

凡经协商达成的协议,由双方政府按规定办理认定的手续。

四、已经协商签订的各种协议和上级政府的仲裁文件,争议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改变。

个别协议确因行政区域变化,群众强烈要求修改时,应按报批程序经上一级政府审核决定,在上级未批准前,双方仍应遵守原协议。

省界边界协议书

省界边界协议书

省界边界协议书鉴于甲方和乙方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省级行政区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在省界边界管理、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权益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书。

一、边界划定1. 双方同意以历史沿革、自然地理特征、行政区划调整等为依据,共同确定省界边界线。

2. 边界线的具体走向由双方共同勘定,并绘制边界线图,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二、边界管理1. 双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边界标志,明确边界线的位置。

2. 双方应加强对边界线的巡查和维护,防止边界线被破坏或移动。

3. 双方应建立边界管理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协商解决边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三、资源利用1. 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共同开发利用边界线附近的资源。

2. 双方应协商确定资源开发利用的具体方案,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 双方应加强对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管,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四、环境保护1. 双方应共同保护边界线附近的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

2. 双方应协商确定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 双方应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监管,确保边界线附近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五、纠纷处理1. 双方在边界管理、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发生纠纷时,应通过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时,可提请上级主管部门调解或裁决。

六、其他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期满后,双方可协商续签。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附件:省界边界线图(注:本协议书为示例文本,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

行政边界协议书

行政边界协议书

行政边界协议书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鉴于甲乙双方均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行政单位,为了明确双方的行政管辖范围,避免因边界问题引起的纠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行政边界协议书。

第一条边界范围1.1 本协议所指的行政边界是指甲方与乙方的地理分界线,具体边界范围以双方确认的地图为准。

1.2 双方应根据本协议确定的边界范围,各自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不得越界行使职权。

第二条边界划定原则2.1 边界划定应遵循公平、合理、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

2.2 双方应尊重彼此的行政管理权,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对方的行政边界。

第三条边界划定方法3.1 双方应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测绘标准进行边界测绘。

3.2 边界划定后,双方应共同签署边界划定确认书,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边界争议解决4.1 如双方对边界划定有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4.2 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或裁决。

第五条边界维护与管理5.1 双方应定期对边界进行巡查,确保边界标志清晰、完整。

5.2 任何一方发现边界标志损坏或被移动,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共同修复。

第六条边界变更6.1 因国家政策调整、行政区划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边界的,双方应根据新的行政区划调整边界,并重新签订边界协议。

6.2 边界变更应遵循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原则。

第七条违约责任7.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侵犯对方行政边界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2 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负责赔偿。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8.1 本协议的变更和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8.2 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九条其他9.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9.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生效条件10.1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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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边界争议及处理
2. 因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争议(界 线已经勘定)的处理
(1)实地认定不一致的主要原因:第一,实地地貌、 地物发生变化;第二,界桩或者界线标志物发生移位或者 丢失,实地认定错觉;第三,协议书附图与实地判位不一 致;第四,技术人员判定差异。
(2)程序。第一,争议双方人民政府控制事态发展, 稳定争议地区局势;第二,实地认定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双 方民政部门能够认定一致的,由双方认定;争议双方认定 不一致的,请上级民政部门予以确认;第三,形成认定记录。 第四,上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分类:分为两类, 第一,因行政区域界线不清(界线未经勘定)引发的 争议; 第二,因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界线已 经勘定)引发的争议。
(三)边界争议及处理
2.因行政区域界线不清(界线未经勘定)引发边界争议 的处理
(1)依据和参考 (2)程序。第一,争议双方人民政府控制事态发展, 稳定争议地区局势;第二,划定行政区域界线;第三,边界 协议生效;第四,行政区域界线实地勘测;第五,上报备案; 第六,行政区域界线协议贯彻落实。 (3)罚则
(四) 边界资源纠纷及处理
边界资源纠纷是指在边界附近地区,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跨界的土地、矿产、森林、 草原等资源管理使用范围权属不清而引发的争执, 由国土、水利、农业、林业、海洋等有关资源行 政主管部门处理,必要时,民政部门协助认定纠纷 地区的行政区域界线并提供勘界有关资料。
行政区域边界纠纷的处理
(一)边界纠纷的定义与分类
定义:边界纠纷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 置或者跨界资源管理使用的范围与权属认定不一 致引发的与行政区域界线有关的争议。边界纠纷 有两大要素:一是纠纷发生在行政区域界线附近 地区;二是与行政区域界线有关。
分类:边界纠纷分边界争议和边界资源纠纷两 类。
(三)边界争议及处理
2. 因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争议 (界线已经勘定)的处理
(3)依据:第一,勘界协议书;第二,国务院及 省级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第三,联检报告和管 理协议。
(4)几种处理管理:第一,文图不一致的,以图 为准;第二,原图与复印图不一致的,以原图为 准;第三,界桩பைடு நூலகம்地位置与成果表和登记表不一 致的,以表为准;第四,实地位置与图上位置不 一致的,以图上为准。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边界争议及处理
掌握此类边界争议处理方法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国 现有省、县两级行政区域陆地行政区域界线已经勘定成为 法定线,因行政区域界线不清楚而引发的边界争议大大减 少,但仍然存在行政区域界线不清问题:一是乡级行政区 域界线尚未全部勘定,二是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尚 未完成,三是每年因行政区划调整而变更的行政区域界线 未能及时勘定。因此,因行政区域界线不清而引发的边界 争议仍然存在。
(二)边界纠纷的实质 性质 处理原则
边界纠纷的实质是资源权属争议,与 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有关,与当地政 府的全局意识有关,一般规律是经济越发 达纠纷越少。边界纠纷属于人民内部矛盾, 应当通过协商等和平方式处理。
(三)边界争议及处理
1.边界争议定义与分类
定义:边界争议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自治 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之间,乡、民族乡、镇之间, 双方人民政府对毗邻行政区域界线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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