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重点名词解释及相关要点
刑法总则重点名词解释及相关要点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具体的说,也就是掌握甄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刑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使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规定。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人人必须守法。
定罪量刑行刑一律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的效力范围: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生是我的人,死是我的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国家工作人员及军人更应重视)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限制外国人但又尊重他国习俗)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出海捕鲸??)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刑法总论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刑法概说一、名词解释1、刑法:刑法就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立法解释: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刑法解释。
(包括三种情况:第一,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用语所作的解释。
第二,在刑法文件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第三,刑法施行过程中,国家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刑法规定所作的解释。
)3、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做的说明。
4、扩张解释:即刑法规定的字面通常含义较其真实含义窄时,扩张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规定的真实含义。
5、限制解释:即刑法规定的字面通常含义较其真实含义广时,限制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规定的真实含义。
6、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和事物属性的逻辑推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刑法规定的使用范围之内。
7、反对解释: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
8、补正解释:在刑法文字发生错误时,统观刑法全文加以补正,以阐明刑法真实含义。
9、体系解释: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合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刑法规范含义。
10、历史解释:根据刑法制定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发展源流,阐明刑法规范含义。
11、比较解释:参考国外立法与判例,借以阐明刑法规范含义。
二、重点知识1、刑法的历史:原始社会的惩罚、古代外国刑法、欧洲各国刑法发展史、我国古代刑法及其制度。
(我国先秦时期有所谓的刑名法术之学)2、刑法学派:古典学派的诞生、新派的形成、新派和旧派的争议、折中主义的刑法。
3、刑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理论刑法学与应用刑法学、刑法哲学与注释刑法学、注释刑法学与刑事法学。
4、在我国,刑法的渊源主要有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刑法典是指冠以刑法名称而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修正案是指通过直接在现行刑法典框架内对罪行规范进行修改补充的方式所形成的刑法文件。
刑法总则大一的知识点
刑法总则大一的知识点一、刑法总则的基本概念刑法总则是指法律界定犯罪及其定罪量刑要件、规定刑罚种类与幅度的法律规定。
其基本概念包括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刑罚种类与幅度等。
二、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指犯罪行为要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件,主要包括行为要素、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1. 行为要素:指的是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物质行为,包括主观行为、客观行为和形式行为。
2. 客观要素:指的是与犯罪相关的客观事实,包括客观方面的结果与因果关系。
3. 主观要素:指的是犯罪人的主观有罪要素,主要包括故意、过失以及主观诈骗成分。
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依法应承担的刑罚或相关法律后果。
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1. 刑事责任的划分:刑事责任可分为主体刑事责任和附带刑事责任,前者是指犯罪人依法应承担的刑罚,后者则是指依附于主体刑事责任而产生的其他法律后果。
2. 刑事责任的减免和免除:刑法允许根据犯罪人的不同情况进行刑责减免或免除。
四、刑罚种类与幅度刑罚种类与幅度是指犯罪行为的刑罚形式及其刑度程度。
刑罚种类主要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幅度则是指刑罚的轻重程度。
1. 主刑:主刑是指根据犯罪行为的轻重情节和法律规定而处以的刑罚。
2. 附加刑:附加刑是指在主刑之外依法附加给犯罪人的法律后果,比如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3. 刑罚幅度:刑罚幅度是根据犯罪的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罪责程度而确定的刑罚的轻重程度。
五、其他相关知识点除了上述基本概念外,刑法总则还涉及其他一些重要的内容,包括刑事法律制度、犯罪的处罚原则、辩护权等方面的知识点。
六、总结刑法总则是刑法学的基础,也是刑事法律实践的基石。
掌握刑法总则的基本概念和相关知识点,对于理解和应用刑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深入学习刑法总则,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刑罚种类与幅度等方面的知识,为以后的学习和实践奠定牢固的基础。
以上便是关于刑法总则大一的知识点的相关介绍。
刑法总则作为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涉及的概念和原则对于理解刑法制度和犯罪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总则名词解释
刑法总则名词解释第一章1、刑法学:研究刑法和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
2、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罚的法律规总称,不仅包括刑法典,还包括单行刑事法律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条款。
3、刑法体系: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刑法由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组成。
4、立法解释: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三种情况:(1)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
(2)由国家立法机关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3)刑法在施行中如发生歧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
5、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做的解释。
又分为扩解释和限制解释。
6、刑法: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7、刑法的解释:指对刑法规含义的阐明。
刑法的解释,从效力分类: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解释方法上分类:文理解释、论理解释,其中论理解释又分为扩解释和限制解释。
8、司法解释:指由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
我国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9、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学理解释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10、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11、扩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12、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第二章1、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定罪判刑必须以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为准,对于现行法律没有明文加以规定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也即所谓“法无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所固有的、贯穿于刑法经始终、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全过程的全面性、根本性的准则。
3、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法总则名词解释
刑法总则名词解释第一章1、刑法学:研究刑法与所规定得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得科学,就是法学得一个重要部门.2、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罚得法律规范总称,不仅包括刑法典,还包括单行刑事法律以及非刑事法律中得刑事条款。
3、刑法体系:刑法得组成与结构,我国刑法由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组成。
4、立法解释: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含义所作得解释.三种情况:(1)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得解释。
(2)由国家立法机关在法律得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得解释。
(3)刑法在施行中如发生歧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
5、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做得解释。
又分为扩张解释与限制解释。
6、刑法:就是掌握政权得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得统治与经济上得利益,根据自己得意志,规定哪些行为就是犯罪,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得法律.7、刑法得解释:指对刑法规范含义得阐明。
刑法得解释,从效力分类: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解释方法上分类:文理解释、论理解释,其中论理解释又分为扩张解释与限制解释。
8、司法解释:指由司法机关所作得解释。
我国有权进行司法解释得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9、学理解释:就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得解释。
学理解释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10、文理解释:就就是对法律条文得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得解释.11、扩张解释:就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得解释.12、限制解释:就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得解释。
第二章1、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指定罪判刑必须以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为准,对于现行法律没有明文加以规定得行为不得定罪处罚,也即所谓“法无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所固有得、贯穿于刑法经始终、指导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全过程得全面性、根本性得准则。
3、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就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得特权。
刑法总则中的名词解释
刑法总则中的名词解释刑法总则是国家刑法的基础性法律文件,旨在规范和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阅读刑法总则时,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专业性的名词术语,这些名词对于我们理解刑法的内容和精神至关重要。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刑法总则中的一些常见名词进行解释和理解,以更好地把握刑法总则的内涵。
一、犯罪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总则的规定,犯罪分为犯罪行为、犯罪责任和犯罪过程三个要素。
犯罪行为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具体包括犯罪的主体、客体、方式等要素。
犯罪责任是指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刑事责任和刑罚等。
犯罪过程是指犯罪行为的发生、实施和结束的过程。
二、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指组成犯罪的各个要件和条件。
刑法总则规定了各种犯罪的构成要素,例如故意、过失、法定等。
犯罪构成的要素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才能认定为犯罪。
同时,不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也各不相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包括刑罚和刑事处分等。
刑罚是指国家依法对犯罪分子进行的惩罚措施,主要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刑事处分则是指对没有或不宜判刑的犯罪分子进行的治安管理措施,例如拘役、管制等。
四、故意故意是指犯罪人具有犯罪目的和犯罪意识的主观心理状态。
犯罪人的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形式。
直接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造成犯罪结果,但仍存有故意实施犯罪行为。
间接故意是指犯罪人虽然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导致犯罪结果,但他只是乐观地认为不会发生,或者表示对此不在意。
五、过失过失是指犯罪人因疏忽、粗心或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过失可以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两种形式。
普通过失是指犯罪人预见到可能发生犯罪结果,但由于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导致犯罪发生。
重大过失是指犯罪人明知有可能发生犯罪结果,但对此表示不关心或漠视。
六、法定法定是指我国刑法规定了犯罪及其刑罚的法定性原则。
刑法总则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则知识点整理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法总则规定,任何人犯罪都要受到平等对待,不论其身份、地位或其他背景。
没有特权的人,也没有特殊的免责权利。
2.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总则规定,犯罪行为应由法律来界定,罪与非罪必须有明确的依据和界定,人们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被追究刑责,并且只能处以法定的处罚。
3.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刑法规定的刑罚要与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社会危险性相适应,不得过重或者过轻。
4.罪责个别化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刑罚要由个体犯罪者承担,不得扩大到非犯罪者。
5.禁止双重定罪和双重处罚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在同一犯罪行为中,不得两次对同一人定罪或处罚。
6.决心与试行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对被告人犯罪的具有主观故意的认定应当审慎,不能轻易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充分考虑犯罪事实的证据及法律规定的要求。
7.防止滥诉和刑讯逼供的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对无证据或者不足以定罪的案件,不得提起公诉,也不得刑讯逼供。
8.罪刑适用与宽严相济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刑罚应当根据犯罪的轻重进行适用,对于情节较轻的犯罪可以从轻处罚,对于情节较重的犯罪可以从重处罚,同时还应当考虑犯罪人的表现、态度以及是否具有悔过表现等因素。
9.最低限度刑罚原则:刑法总则规定,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可以适用缓刑、免于刑罚或者减轻刑罚,并附加限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a)犯罪人交代了实施犯罪的全部事实,坦白了全部犯罪行为;b)犯罪人能够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c)犯罪人确实悔过自新,有较好的改造表现;d)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较轻。
10.拟制罪和拟制罚原则:刑法总则规定,犯罪和刑罚都必须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不存在法律认可的拟制罪或拟制罚。
刑法总则讲义
刑法总则讲义一、简介刑法总则是一个国家刑法体系的基础,是刑法实施的总体原则和基本规定。
刑法总则对于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以详细的方式介绍刑法总则的内容和要点。
二、刑法总则的定义刑法总则是刑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对刑法原则、刑法规则和刑法制度等进行系统总结和概括的基本法律文件。
刑法总则的主要任务是对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规范,确立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指导。
三、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刑法总则包含了一系列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平等原则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人民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应当平等,没有任何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特权地位。
无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在刑事诉讼中都应受到法律的平等对待。
2.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确认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任意增减刑事责任和刑罚。
法律对于刑事责任和刑罚的规定应明确、具体,确保刑罚对犯罪行为的制约和威慑。
3. 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总则要求刑事责任和刑罚要相适应,即刑事责任和刑罚应该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来确定。
刑罚要在保护社会秩序的基础上兼顾对犯罪人的教育、矫治和改造,实现刑罚的目的和效果。
4. 人权保护原则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人权保护是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目标之一,刑事活动必须依法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人格权利。
在刑事审判中,必须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自由权和合法权益。
四、刑法总则的主要内容刑法总则主要包括刑事责任、犯罪行为、刑罚、刑事诉讼等方面的内容。
1. 刑事责任刑法总则对刑事责任的确认做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了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限制条件以及法律效力等。
刑事责任是刑罚的前提和基础,对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主体予以明确。
2. 犯罪行为刑法总则对犯罪行为进行了细致的划分和规定,明确了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所涉及的法律责任和刑罚。
同时,刑法总则对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进行了评估和分类,以便确定相应的刑罚。
刑法总则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则知识点整理刑法总则是指对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规定和基本制度的总称,是刑法理论和实践的依据。
下面是对刑法总则的知识点的整理。
1.刑法的定义和职能:刑法是国家用来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行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的法律规范。
刑法的主要职能是预防犯罪、打击犯罪、保护人权、维护社会秩序。
2.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疑罪从无原则、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人性化原则等。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刑法的公平公正和对犯罪行为的合理管理。
3.刑事责任: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和刑法规定的主观、客观方面的要件。
只有当犯罪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且主观、客观方面的要件都满足时,才能追究犯罪责任。
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包括有罪推定、无罪辩护、犯罪加重和减轻等。
4.刑罚:刑罚是国家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对犯罪分子进行的强制措施和惩罚。
刑罚的主要种类包括剥夺自由、罚金、死刑、缓刑、暂时剥夺政治权利等,其中剥夺自由是最常见的刑罚类型。
5.刑法的适用:刑法适用的原则主要包括地方法律适用原则、法律溯及力原则、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原则、刑法中的优先特别法适用原则等。
这些原则有助于确保刑法的统一适用和权威性。
6.刑法的制度:刑法制度对犯罪的预防和打击起着重要作用。
其中包括刑法规范、犯罪和刑罚的分则、犯罪事实认定和犯罪证据的规定、刑法程序和刑法执行等制度。
7.刑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权保护意识的增强,刑法也在不断进行。
刑法的目标是加强对犯罪的打击和防范,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提高刑法的公正性和人性化。
总之,刑法总则是刑法体系的基础,对于刑法的运用和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了解和掌握刑法总则的知识点,有助于理解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权益。
刑法总则知识点
第一章刑法概说一、刑法的概念、性质、体系及其解释(一)刑法的概念与分类刑法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可以分为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刑法典就是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等名义发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于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我国目前的附属刑法一般只是重申刑法典的内容,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无刑法之外的特别规定。
(二)刑法的修改我国在1997年修订了刑法后,截至目前,我国共颁布了七个刑法修正案。
单行刑法必须是对刑法典进行了修改或补充的《决定》,即增加、删除、修改了罪名或法定刑(三)刑法的结构1.从形式上划分刑法从形式上可以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
(五)刑法的解释按照法律效力,可以将刑法的解释分为三大类: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需要注意的是学理解释虽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它对于刑事司法乃至刑事立法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按照解释方法,可以将刑法解释分为两大类: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以及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论理解释是指参酌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论理解释通常是超出刑法字面含义的,否则就是文理解释了。
因此,要严格限制论理解释。
只有文理解释无法得出结论或者得出的结论明显不合理,甚至荒谬时,才能适用论理解释。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及要求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最重要的原则,其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预先予以规定——即罪的法定和刑的法定。
刑法总则复习要点
第一章刑法(xíngfǎ)概说刑法(xíngfǎ)的渊源:①,刑法典,即国家(guójiā)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②,单行(dān xínɡ)刑法,即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③,附属刑法,即附带规定于民法(mínfǎ)、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刑法的分类: A,按形式分类广义刑法:包括单行刑法、刑法典与附属刑法。
是关于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刑法:指刑法典。
普通刑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和效力;﹝刑法典﹞特别刑法: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时、特别地或特别事项。
﹝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形式刑法(xíngfǎ):又称纯粹刑法,从名称上便知其为刑法的法律。
实质刑法:又称不纯粹刑法,外形或名称不属于刑法,但内容(nèiróng)规定了犯罪与刑法的法律或条款,如附属刑法。
固有刑法:规定(guīdìng)既侵害法益又违反伦理道德的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刑法。
行政刑法:行政法律中的罪刑(zuì xínɡ)条款的总称。
B,按性质(xìngzhì)分类。
权威刑法:以保护国家权威为侧重点,过于限制公民自由。
自由刑法:以保护公民自由为侧重点,重在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
侵害刑法:将刑法或刑罚对象侧重于客观行为及其法益侵害结果。
意志刑法:将刑法或刑罚对象侧重于犯罪人的危险恶意。
行为刑法:以客观的违法行为及结果作为刑罚的根据。
行为人刑法:直接以犯罪人的危险性格(xìnggé)作为刑罚的根据。
国内刑法:是适用(shìyòng)于一国领域内的刑法。
国际刑法:规定违反国际公法(guójìgōngfǎ)原则的犯罪及制裁的法律。
刑法总论主要名词解释
第一章刑法概述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狭义刑法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与结构。
总则、分则各为一编,编下设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但书:在具有多段结构的条款中,如果用“但是”表示转折关系的,在学理上,但是以后的这段文字称为但书。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何种行为构成犯罪、成立犯罪需要哪些条件,对犯罪应当如何处罚,都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
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而言之,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犯多大的罪,便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轻重相当的刑罚;做到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行相称,罚当其罪。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刑罚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等情况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受到刑法同等的保护。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溯及力的一项原则,指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如果既往的行为按照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则按照新法处理,即新法具有溯及力。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见《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构成: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第五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刑法学》总则重点内容
《刑法学》总则重点内容第一章导论1.刑法的解释(一)依据解释的效力所做的分类:1.有权解释:依据解释的主体不同又可分为(1)立法解释: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
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第二,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作出的解释;第三,在刑法施行中如发生歧义所作出的解释。
(2)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
在我国,司法解释的权力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2.无权解释:又叫学理解释,是指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术理论角度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的阐明。
相对于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学理解释因缺乏法律上的授权,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称“无权解释”。
(二)依据解释的方法不同所做的分类:(1)文理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的文字字义的解释。
(2)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它又包括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2. 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第3条):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要求:a法律主义;b禁止事后法;c禁止有罪类推;d禁止绝对不定期刑(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第4条)要求:a定罪平等;b量刑平等;c行刑平等(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5条)3.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及分类?刑法的效力范围,又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于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法律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解决的是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问题。
各国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通常采用以下四种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我国采用的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为补充的一种原则。
下面分别加以说明。
1.以属地原则为主:属地原则即领土原则,主张凡是发生在一国领土内的一切犯罪活动,都受到这个国家刑法的管辖。
刑法总则知识点
刑法总则知识点一、知识概述《刑法总则知识点》①基本定义:刑法总则呢,简单说就是刑法里那些总的、通用的规则。
就像盖房子时的总设计图,规定一些基本的东西,像啥是犯罪啦,犯罪了怎么处罚之类的大框架规则。
②重要程度:在刑法学科里那可是超级重要。
就好比是一棵大树的树干,其他分则里讲各种具体犯罪的内容就像是枝叶。
要是树干不行,整棵树都得倒。
刑法总则给后面分则规定了标准和原则。
③前置知识:要先懂得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比如什么是违法呀,什么是责任。
就像你要知道游戏规则里基本的一些条条框框之后,才能理解更复杂的东西。
相当于你知道什么是犯规了,才能进一步搞清楚不同犯规的不同处罚一样。
④应用价值:实际应用太大啦。
比如说警察抓了一个小偷,这个小偷到底犯没犯罪,犯了多大的罪,该怎么处罚,就得根据刑法总则里关于犯罪构成啊,刑罚种类之类的规定来判断。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刑法总则在整个刑法学体系里就处在最开始、最根基的位置。
就像一座高楼大厦的地基一样。
②关联知识:和刑法分则联系超紧密。
比如说分则里规定偷盗是个什么犯罪,那就得根据总则里关于犯罪的定义、构成要件来确定。
还和刑事诉讼法有联系,比如说证据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和总则里犯罪认定相关。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有点难。
像犯罪构成要件这些,包含好几个方面,得一个一个搞明白。
- 关键点:理解那些概念的准确含义,像故意犯罪里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按我的经验,这种很难分得清的概念得反复琢磨例子。
④考点分析:- 在考试中的重要性:相当重要。
无论是司法考试还是学校里的刑法考试,总会出很多总则的考点。
- 考查方式:选择题、简答题、论述题都有可能。
就像问你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啦,这种简答题最常见。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 犯罪:简单说就是做了法律规定不让做的坏事,而且得有一定的危害性。
比如说你不能随便打人,打人就可能伤害到别人的健康财产啥的,这就可能是犯罪行为。
这可不是只在道德层面不对的事情,而是上升到国家法律禁止的。
刑法总则名词解释
刑法总则名词解释第一章1、刑法学:研究刑法和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2、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不仅包括刑法典,还包括单行刑事法律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条款;3、刑法体系: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刑法由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组成;4、立法解释: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三种情况:1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2由国家立法机关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3刑法在施行中如发生歧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5、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做的解释;又分为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6、刑法: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7、刑法的解释: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刑法的解释,从效力分类: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解释方法上分类:文理解释、论理解释,其中论理解释又分为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8、司法解释:指由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我国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9、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学理解释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10、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11、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12、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第二章1、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定罪判刑必须以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为准,对于现行法律没有明文加以规定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也即所谓“法无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所固有的、贯穿于刑法经始终、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全过程的全面性、根本性的准则;3、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4、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1.定罪上一律平等2.量刑上一律平等3.行刑上一律平等5、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6、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体现:1.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法体系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3.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第三章1、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2、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3、属地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4、属人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5、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6、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7、刑法的时间效力: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8、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未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9、从旧原则:即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10、从新原则:即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11、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要按照旧法处理;12、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要新法处理;第四章1、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2、犯罪构成: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3、犯罪的构成要件:指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事实特征;事实特征必须经过法律的选择,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4、刑事责任:行为人对违反刑法义务的行为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对行为人否定的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的标准;第五章1、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2、犯罪的一般客体: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亦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犯罪的一般客体现了一切犯罪之共性;3、犯罪的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亦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4、犯罪的直接客体:某一具体犯罪所直接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亦即中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5、简单客体:又称单一客体,指一种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到一种具体社会关系;6、复杂客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7、犯罪对象: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物具体人;8、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说明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特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9、危害行为: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危害社会的行为;10、作为: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11、不作为: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且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12、广义的危害结果: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13、狭义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14、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原因与结果是哲学上的一对范畴;在辩证唯物主义因果论看来,引起一定现象发生的现象是原因,被一定现象引起的现象是结果;这种现象与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就是因果关系;15、犯罪主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16、犯罪的一般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构在的犯罪主体;17、特殊主体:除具备一般主体条件外,还要求具有特定的职务或者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18、刑事责任年龄: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19、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20、完全刑事责任能和:凡的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满14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22、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务的情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23、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又称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聋哑人;盲人;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24、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25、罪过: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包括认识方面和意志方面两类因素;27、犯罪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28、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29、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30、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31、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32、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33、意外事件: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34、犯罪目的: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35、犯罪动机;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起因;只有直接故意犯罪中才存在犯罪的目的和动机,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则没有;36、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37、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第六章1、犯罪既遂: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2、结果犯:指行为人不仅要有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还必须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既遂;3、行为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4、危险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5、举动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施行为既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而构成既遂的犯罪;6、结果加重犯:指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它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7、犯罪预备: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指行为人为了实行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示能着手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状态;8、犯罪未遂: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状态;9、实行终了未遂:指犯罪分子已经将实现犯罪意图的全部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10、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指犯罪分子,未将他认为实现犯罪意图所必要的全部行为实行完毕,因而没有得逞;11、能犯未遂:指犯罪行为,有实际可能完成犯罪而达到既遂,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既遂,而停止下来的情况;12、不能犯未遂:指犯罪人对有关犯罪事实认识错误,而使犯罪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又可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和对象不能犯未遂两种;13、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14、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15、任意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当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时,即构成共同犯罪;16、必要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二个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17、简单共同犯罪:亦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只有实行犯,而没有教唆犯、组织犯和帮助犯;18、复杂共同犯罪,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19、一般共同犯罪:又称非集团性共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20、犯罪集团:三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21、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22、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23、胁从犯: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24、教唆犯: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25、数罪:行为人的行为具备数个犯罪构成;26、继续犯:也称持续犯,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形态;27、想像竞合犯:实施了一行为而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28、连续犯: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构成犯罪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29、牵连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行态;30、吸收犯:数个犯罪行为因一个被另一个吸收,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而仅按吸收的罪处断的犯罪形态;31、结合犯:两个以上独立罪名的不同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结合而成一种新罪的犯罪形态;32、惯犯: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一种或几种犯罪,已养成犯罪恶习的犯罪分子及其犯罪形态;第七章1、正当行为:也称排除危害性的行为、阻却违法性的行为,是指某一行为从形式上看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基于某种特殊的情况而实质上没有社会危害性,因而不构成犯罪的行为;2、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不法分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未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3、特殊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4、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5、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采用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而保全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6、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第八章1、刑罚:是掌握政权的即统治阶级用来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2、刑罚目的:指国家制定、适用和执行罚目的,即国家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结果;3、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和执行刑罚,预防其再次犯罪;4、一般预防:是指国家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警戒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第九章1、刑罚体系:指刑法所规定的并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2、主刑:又称基本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它的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主刑是我国刑罚方法的一大类,它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徙刑、无期徒刑和死刑;3、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4、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和身自由,就近实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5、有期徙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6、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7、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8、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罚方法;它的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又能附加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是我国刑罚方法的另一大类,它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此外,驱逐出境也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9、罚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10、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11、没收财产:将犯罪分子个人所得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12、驱逐出境: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处罚方法;13、非刑罚处理方法: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的总称;第十章1、量刑刑罚裁量:法院对于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刑事审判活动;2、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3、量刑情节刑罚裁量情节: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作为决定刑罚轻重或者免除处罚根据的各种事实情况;刑罚裁量情节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两类;4、法定情节: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它既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又包括刑法分则规定的对特定犯罪适用的情节;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情节包括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情节;5、从重处罚: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6、从轻处罚: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7、减轻处罚: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8、免除处罚: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9、酌定情节:刑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经验,在量刑时也需要酌情考虑的情节;包括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对象、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10、累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12、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13、危害国家安全累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危害国家安全罪犯是特别累犯;14、自首分为自首和“以自首论”两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前者为一般自首,后者为特别自首右准自首;15、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16、特别自首:被采取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17、一般立功: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18、重大立功:犯罪分子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或者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或者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行为;19、数罪并罚:对一个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是指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20、数罪并罚的原则: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主要有并科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折衷原则四种;21、并科原则相加原则: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然后数刑相加,合并执行;22、吸收原则:在对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选择其中最重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所吸收,不予执行;23、限制加重原则: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后,以其中最重的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数罪分别宣告的数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刑期最高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24、折衷原则:亦称综合原则,对数罪的合并处罚,不是单纯采用上述某一原则,而是兼采并科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以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的合并处罚;25、缓刑: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的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26、特殊缓刑制度战时缓刑制度:在战时,对被判处27、缓刑考验期限: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限;第十一章1、刑罚执行行刑:指有关司法机关将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一种刑事司法活动;2、减刑: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3、假释: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4、时效: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两种;5、追诉时效:指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6、行刑时效:指法律规定对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7、时效中断: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事由消失后,重新计算追诉期限的制度;8、时效延长: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对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追究,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制度;9、赦免:指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者免除刑罚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法律制度;分为大赦和特赦两种10、大赦:是指国家对不特定的多数犯罪分子的赦免;这种赦免的效力及于罪与刑两个。
刑法学总则部分重点归纳
独角兽重点提示:属地管辖的例外:法律规定有特别规定,主要包括三种情形:第一:我国港澳台地区适用本地区刑法;第二,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需要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三,民族自治区省级人大根据本民族特点,针对刑法部分条文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
独角兽重点提示:纯正的自然人犯罪,是指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不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常考的有,行贿罪、受贿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三、行为独家兽重要提示:持有型犯罪属于作为犯罪。
例如,持有假币罪。
四、危害结果五、因果关系的判断无介入因素f 前行为导致结果的发生f 因果关系不中断介入因素不是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要原因,前行为是导致危害结 果发生的主要原因f 因果关系不中断 介入因素是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要原因:L 介入因素非常异常, 即前行为通常不会导致发生介入因素,因果关系中断2.介入因 素不异常,即前行为通常导致发生介入因素f 因果关系不中断六、客观(违法)阻却事由特别提示:正当防卫中防卫不适当:需要特别注意,防卫不适时的处理 办法:1.故意为之,成立故意犯罪2.过失为之,成立过失犯罪3.没有 故意也没有过失,成立意外事件。
七、主观(责任)阻却事由行为人的 行为 有介入因素八、犯罪形态注意:本章节重点看一下犯罪的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
九、共同犯罪十、罪数中重点的知识点注意:牵连犯和想象竞合犯的区别:牵连犯两个行为,想象竞合犯只有一个行为。
十一、刑罚的体系(重点)注意:如果一个罪被判处罚金,另一个罪被判处没收部分财产或没收全部财产,应分别执行,不能用没收全部财产吸收罚金十二、刑罚的裁量(重点)十三、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刑法总则的名词解释
刑法总则的名词解释随着社会的发展,刑法总则作为法律体系的基石,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中,其中包含了许多名词,这些名词的具体意义与解释对于正规的法律适用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刑法总则中一些常见的名词进行解释,以便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刑法条文。
一、行为人在刑法总则中,行为人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
他们是刑法的直接对象,承担刑事责任。
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组织等。
二、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其行为结果可能发生,却决意要求其发生的心态。
过失是指对行为结果的发生能够预见,但未相应采取措施避免的心态。
三、犯罪和犯罪行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犯罪行为是指实施犯罪的具体行为表现。
犯罪分为犯罪和罪,在犯罪行为经过法定程序判定后,如果成立犯罪行为,将根据相关法定刑罚予以惩处。
四、救济力救济力是指法律机制对刑事被告人权益的保护。
刑法总则规定了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如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申诉、上诉等权利,以确保司法过程公正且合法。
五、罪刑法定和刑法典性质罪刑法定是指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人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法律规定的刑罚予以惩处。
刑法典性质是指刑法总则在制定和适用上必须坚持的基本法律原则,包括合理确定犯罪和刑罚的构成要件,以及对犯罪分子和被告人权益进行必要保护等。
六、免罪和减刑的条件免罪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免除刑罚。
减刑是指行为人已经被判决的刑罚,在特定条件下可减轻刑罚。
这些条件可以根据行为人的性质、动机、犯罪情节、后果等因素进行裁量。
七、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指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害后,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以附带民事原告的身份要求追究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可以提高犯罪行为的社会调解效果,使犯罪行为的后果得到最大限度的修复。
八、适用法律的原则刑法总则规定了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包括宣告立法原则,不追溯原则,适用最有利原则等。
刑法总则的知识点总结
刑法总则的知识点总结刑法总则是刑法的基础性规定,它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一般规定。
刑法总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一般规定等方面,旨在规范和保障国家的法律秩序,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一、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是刑法规定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取向,是刑法的精神内核和立法宗旨。
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至上原则:刑法总则确立了法律至上的原则,即刑法是国家法律秩序的基础,任何行为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总则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即罪与刑的刑事责任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得违反刑法规定,不得有法外刑罚。
3. 禁止双重危害原则:刑法总则禁止双重危害原则,即对同一行为不得重复处罚,不得受重复追究刑事责任。
4. 最大限度保护原则:刑法总则确立了最大限度保护原则,即刑法规定必须充分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保障社会安宁和稳定。
5. 适用法定原则:刑法总则确立了适用法定原则,即刑法规定涉及刑事责任的行为、主体和客体,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不得有违背法律的情况。
6. 人道主义原则:刑法总则确立了人道主义原则,即刑法规定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人道主义原则,保护人的人格尊严和身体健康。
以上这些基本原则反映了刑法总则的价值取向和法治理念,也是刑法制度化、人本化和守法化的基本要求。
二、刑法总则的适用范围刑法总则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规定的基本内容和适用对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适用的对象:刑法总则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和领海行为犯罪的主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
2. 适用的地域:刑法总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境和领海,包括国土领域和适用军事法律规定的地区。
3. 适用的时间:刑法总则适用于刑事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包括犯罪的时效、追诉时效和处罚时效等。
4. 适用的对象:刑法总则适用于刑事犯罪行为的客体,包括财产、安全、健康、自由、名誉等合法权益。
刑法要点(总则)
刑法期末复习要点●刑法概念: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解释概念:对刑法规范的阐明。
刑法解释分类:(1)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2)文理解释、论理解释(当然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四个派生原则: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条件:针对中国人的犯罪、当地认为是犯罪、所犯罪最低刑为3年以上。
●犯罪的概念p48●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与区别:(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而犯罪对象则未必;(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是部分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收到危害,而犯罪对性不一定受到损害;(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危害行为的概念:在人的意志或意识支配下实施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不作为的义务来源:(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的区别:(1)从认识因素上看,犯罪故意表现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犯罪过失表现为应当预见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2)从意志因素上看,犯罪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而犯罪过失是由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发生主观错误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
(即犯罪故意是明知故犯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是缺乏必要的谨慎)(3)惩处原则,犯罪故意主观恶性大于犯罪过失,故惩处比过失严厉。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1)认识因素上有所不同。
间接故意的心理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没有发生错误的认识,行为人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未产生错误,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心理主观上由于自身能力技术经验认为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即对可能转化为现实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
刑法总则名词解释整理
刑法学名词解释整理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
贝卡里亚1764年发表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是资产阶级刑法学的奠基之作。
2.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它是统治阶级为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1)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不仅指刑法典,也包括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
(2)狭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3.普通刑法: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
4.特别刑法:仅适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
在我国,也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5.刑法的体系就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修正后的刑法典分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
其中总则、分则各为一编,在编之下,再根据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内容有次序地划分为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6.文理解释: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做的解释。
7.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做的解释。
8.当然解释: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9.扩张解释:根据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10.限制解释:根据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11.罪行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起来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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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具体的说,也就是掌握甄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刑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使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规定。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人人必须守法。
定罪量刑行刑一律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的效力范围: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生是我的人,死是我的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国家工作人员及军人更应重视)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限制外国人但又尊重他国习俗)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出海捕鲸??)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我国刑法与1979年7月1日通过,7月6日公布,子1980年1月1日起生效,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刑法通过并公布后,从1997年的10月1日起施行。
刑法的溯及力:只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问题。
如果有,则有溯及力。
我国用了从旧兼从轻原则。
按新法:新法生效后犯罪,新法生效后审判或判决。
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若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
犯罪构成:是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的、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具体标准,就是依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其要件具体变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要件:自然人,,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的,行为人巨白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8周岁,精神生理智力健全,知识正常。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满14周岁,因精神疾病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完全及完全无之间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包括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翻译的过失)以及危害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因素。
(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主观条件,它一般不影响定罪而只影响量刑)犯罪的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犯罪故意的类型: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明知必然或可能发生,且希望其发生间接:明知可能发生且放任其放生犯罪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危害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变现。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正当行为:,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主要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救行为,正当业务行为:医疗行为,竞技性为,履行职务行为:直接依法实施的职务行为,执行命令的职务行为,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损害:权利人明确承诺的损害,退订权利人承诺的损害,法令行为。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且要针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的正当合法的行为,且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条件:1.防卫意图,指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明确认识,并希望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包括防卫认识及防卫意图。
(防卫挑拨,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均不具备正当防卫意图)2.防卫起因:不法侵害的发生和存在),即不法侵害的存在,违法性,其存在的现实性。
3.防卫对象:不法侵害人。
4.防卫时间:不法侵害行为进行时。
事先防卫以及事后防卫均属防卫不适。
5.防卫限度: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为哈,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应当减轻或免除其罪行。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人以上,共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的故意)罪数形态:指变现为一罪或数罪的各种类型化的犯罪形态。
罪数:指犯罪的单复或个数。
继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又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非法拘禁罪,窝藏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想象竞合: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通说认为,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意外的加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香台。
结合犯:是指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刑罚的目的是国家据以确定的刑事政策,之低昂刑事法律。
特别是设计刑罚制度的基本出发点,也是国家适用刑罚同犯罪作斗争的最终归宿。
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惩罚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们重新犯罪。
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威慑,儆戒潜在的犯罪者,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拘役: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是一种短期自由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迫其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种情况。
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想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刑法裁量简称量刑,指人民法院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在定罪并找准法定刑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刑度或者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况的行为。
重大立功主要变现形式: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要罪犯,押解期间制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
数罪并罚: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缓刑:属于刑罚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包括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
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依法将生效依法将生效的刑事裁判对犯罪分子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减刑:一般是指都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会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具体包括两类: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
一般缓刑适用条件:1.犯罪分子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2.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3.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
战时缓刑的适用条件: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去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必须是在战时,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必须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时效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