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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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细则
鲁建发第31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行为,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省投资或者参与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市政公用工程的设计,必须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凡属下列范围的,均应实行设计招标投标:
(一)总投资额在五百万元以上(含五百万元)的民用建筑工程(包括科研、卫生、体育、教育、文化等非生产性设施);
(二)总投资在一百万元的市政公用工程;
(三)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以上的居住小区,及主要公用建筑;
(四)建设单位要求进行招标投标的。
外商独资,国内个人投资的建筑、市政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人自行决定。
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筑、市政工程,可以不实行设计招标投标。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
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招标投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
(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招标人必须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查、备案手续。
审查备案机关必须在5日内完成审查备案手续。
第七条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可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及其以上的设计单位发出邀请书。
第八条招标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发布招标信息,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
(二)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
(四)其它事项。
第九条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设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技术经济指标;
(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五)合同的主要条款和要求;
(六)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的内容、方式和期限;
(七)组织踏勘现场和招标答疑时间和地点;
(八)投标、开标、评标等活动的日期安排;
(九)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私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补充的,在投标载止日期15日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有较大变更的,应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日期。
第十二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要求如下:
(一)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个有效工作日;
(二)二级及其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个有效工作日;
(三)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于20个有效工作日;
(四)市政公用工程另行约定;
(五)其它特殊要求的,可适当延期。
第十三条参加省内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投标的进鲁设计单位,中标后必须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师签章及加盖投标人公章。
第十五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人员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技术要求、重要程度等情况确定。一般为五人以上的单数,设计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与评标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回避。评标委员会委员名单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废:
(一)未密封的;
(二)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师签章或注册师印章与投标人印章不符的;
(三)资质副本未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和年检基本合格专用章的;
(四)未加盖投标人公章的;
(五)逾期送达的。
第十七条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计评标,要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方针政策(如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满足有关规程、
标准、规范及招标文件的要求,通过设计方案比选、评价,择优确定最优设计方案,并写出书面评标报告及推荐中标候选方案。
第十八条招标人根据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确定中标方案。如招标人认为侯选方案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设计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设计招标投标的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给付未中标人设计文件编制成本费,其具体数额由评标委员会确定或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招标人、中标单位应用非中标单位方案时,必须征得提交方案的非中标投标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支付使用费。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确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明确规定;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与该工程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二条各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对于未按本《实施细则》进行设计招标投标的,不予审查其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二十三条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