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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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招投标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姓名部门分数招投标法部分考试试题(共100分)一、单项选择(共20题每题2分共40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从哪一年开始实施?(A )A、2000年B、2001年C、2002年D、2003年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B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A、20B、15C、25D、30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格可代理(A )人民币以下的工程。

A、1亿元B、1000万元C、6000万元D、10亿元4、房屋建筑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C)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A、5B、10C、20D、305、房屋建筑工程招标人要求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最多不得超过(D )万元。

A、5B、10C、20D、506、房屋建筑工程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C)日前确定中标人。

A、5B、10C、30D、507、《山东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大中型工程项目评标组织成员不少于(A)人。

A、5B、6C、7D、88、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以上的工程招标项目招标代理人员不少于(D)人。

A、5B、6C、10D、159、设计、建设监理招标投标交易服务费由(D)负责。

A、中标单位B、招标单位C、建设单位D、交易中心10、单项工程交易服务费最高不超过(B)万元。

A、5B、15C、10D、2011、投标人少于(C)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5B、2C、3D、412、招标代理机构如泄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处(A)万元罚款。

A、5-25B、5-10C、10-20D、15-2013、《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人要求资质为壹的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少于(D)个有效工作日。

A、45B、10C、20D、3014、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至少在(D)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招投标法考试试题及答案(精选)

招投标法考试试题及答案(精选)

招投标法部分考试试题及答案姓名部门分数一、单项选择(共 20 题每题 2 分共 40 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从哪一年开始实施?( A )A、2000 年B、2001 年C、2002 年D、2003 年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B )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A、20B、15C、25D、30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格可代理( A )人民币以下的工程。

A、1 亿元B、1000 万元C、6000 万元D、10 亿元4、房屋建筑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 C) 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A、5B、10C、20D、305、房屋建筑工程招标人要求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最多不得超过( D )万元。

A、5B、10C、20D、506、房屋建筑工程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 C)日前确定中标人。

A、5B、10C、30D、507、《山东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大中型工程项目评标组织成员不少于(A)人。

A 、 5B 、6C 、 7D 、88、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以上的工程招标项目招标代理人员不少于( D)人。

A、5B、6C、10D、159、设计、建设监理招标投标交易服务费由( D)负责。

A、中标单位B、招标单位C、建设单位D、交易中心10、单项工程交易服务费最高不超过(B)万元。

A、5B、15C、10D、2011、投标人少于(C)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 、 5B 、2C 、 3D 、412、招标代理机构如泄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处( A) 万元罚款。

A、5-25B、5-10C、10-20D、15-2013、《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人要求资质为壹的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少于(D)个有效工作日。

A、45B、10C、20D、3014、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至少在(D)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年10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2号发布)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依法可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一)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

备案机关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

第八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二)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工程经济技术要求;(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五)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七)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八)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九)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十)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十一)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8]63号(完整版)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8]63号(完整版)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

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代章)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涉及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招投标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招投标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招投标法考试试题及答案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pany.2020YEAR姓名部门分数招投标法部分考试试题(共100分)一、单项选择(共20题每题2分共40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从哪一年开始实施( A )A、2000年B、2001年C、2002年D、2003年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B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A、20B、15C、25D、30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格可代理(A )人民币以下的工程。

A、1亿元B、1000万元C、6000万元D、10亿元4、房屋建筑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C)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A、5B、10C、20D、305、房屋建筑工程招标人要求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最多不得超过( D )万元。

A、5B、10C、20D、506、房屋建筑工程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C)日前确定中标人。

A、5B、10C、30D、507、《山东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大中型工程项目评标组织成员不少于(A)人。

A、5B、6C、7D、88、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以上的工程招标项目招标代理人员不少于(D)人。

A、5B、6C、10D、159、设计、建设监理招标投标交易服务费由(D)负责。

A、中标单位B、招标单位C、建设单位D、交易中心10、单项工程交易服务费最高不超过(B)万元。

A、5B、15C、10D、2011、投标人少于(C)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5B、2C、3D、412、招标代理机构如泄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处(A)万元罚款。

A、5-25B、5-10C、10-20D、15-2013、《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人要求资质为壹的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少于(D)个有效工作日。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年10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2号发布)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依法可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一)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

备案机关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

第八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二)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工程经济技术要求;(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五)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七)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八)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九)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十)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十一)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鲁建发〔2005〕29 号

鲁建发〔2005〕29 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建发〔2005〕29 号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部建办[2005]89 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部建办[2005]89 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鲁建标字[2004]3号)中措施费所含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及规费中的安全施工费组成。

第五条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按我省发布的各专业工程相应费率确定;安全施工费由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计取办法。

第六条编制工程概(预)算,应依据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计列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

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代章)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涉及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监督管理。

【资料汇编】《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8]63号(完整版)

【资料汇编】《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8]63号(完整版)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

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代章)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涉及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2.25•【字号】鲁政发[1998]109号•【施行日期】1999.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鲁政发[1998]109号1998年12月25日)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学院:现将《〈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执行《条例》和本细则。

《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凡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行招标投标的,执行《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工作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同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施。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履行如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招标投标规定并监督实施;(二)监督、检查、指导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三)查处省管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撤销违反规定的定标结果;(四)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资质审批和管理;(五)对所管理的项目按《条例》第四条规定实施具体管理。

第五条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履行如下职责:(一)根据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二)监督、检查、指导辖区权限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三)查处辖区权限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撤销违反规定的定标结果;(四)负责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资质初审;(五)积极配合做好省管项目招标投标事宜,对应管项日按《条例》第四条规定实施具体管理。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8]63号(完整版)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8]63号(完整版)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

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代章)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涉及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8]63号(完整版)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8]63号(完整版)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00八年三月二^一日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 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

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代章)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涉及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05•【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已经2011年11月24日省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二○一二年一月五日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以下统称工程。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行业的限制,禁止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监察等部门依照职责履行招标投标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年10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2号发布)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依法可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一)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

备案机关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

第八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7.25•【字号】济建发〔2023〕26号•【施行日期】2023.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的通知济建发〔2023〕26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7月25日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凡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燃气和供热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凡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全部取消投标报名。

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人均可直接在线下载电子招标文件,对提供电子招标文件的招投标项目免收招标文件工本费。

第四条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附件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附件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市【2008】6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的通知
建市[2008]6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

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代章)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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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细则
鲁建发第31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行为,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省投资或者参与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市政公用工程的设计,必须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凡属下列范围的,均应实行设计招标投标:
(一)总投资额在五百万元以上(含五百万元)的民用建筑工程(包括科研、卫生、体育、教育、文化等非生产性设施);
(二)总投资在一百万元的市政公用工程;
(三)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以上的居住小区,及主要公用建筑;
(四)建设单位要求进行招标投标的。

外商独资,国内个人投资的建筑、市政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人自行决定。

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筑、市政工程,可以不实行设计招标投标。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
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招标投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
(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招标人必须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查、备案手续。

审查备案机关必须在5日内完成审查备案手续。

第七条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可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及其以上的设计单位发出邀请书。

第八条招标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发布招标信息,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
(二)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
(四)其它事项。

第九条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设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技术经济指标;
(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五)合同的主要条款和要求;
(六)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的内容、方式和期限;
(七)组织踏勘现场和招标答疑时间和地点;
(八)投标、开标、评标等活动的日期安排;
(九)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私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补充的,在投标载止日期15日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有较大变更的,应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日期。

第十二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要求如下:
(一)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个有效工作日;
(二)二级及其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个有效工作日;
(三)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于20个有效工作日;
(四)市政公用工程另行约定;
(五)其它特殊要求的,可适当延期。

第十三条参加省内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投标的进鲁设计单位,中标后必须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师签章及加盖投标人公章。

第十五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人员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技术要求、重要程度等情况确定。

一般为五人以上的单数,设计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与评标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回避。

评标委员会委员名单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废:
(一)未密封的;
(二)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师签章或注册师印章与投标人印章不符的;
(三)资质副本未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和年检基本合格专用章的;
(四)未加盖投标人公章的;
(五)逾期送达的。

第十七条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计评标,要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方针政策(如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满足有关规程、
标准、规范及招标文件的要求,通过设计方案比选、评价,择优确定最优设计方案,并写出书面评标报告及推荐中标候选方案。

第十八条招标人根据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确定中标方案。

如招标人认为侯选方案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设计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设计招标投标的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给付未中标人设计文件编制成本费,其具体数额由评标委员会确定或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招标人、中标单位应用非中标单位方案时,必须征得提交方案的非中标投标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支付使用费。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工程设计合同。

确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明确规定;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与该工程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二条各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对于未按本《实施细则》进行设计招标投标的,不予审查其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二十三条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
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计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一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将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报请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直至取消代理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开标前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二)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
投标人利益的。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二十七条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向他人透露投标方案评审有关情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进行的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招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不执行本《实施细则》,而审查通过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审查机构资格。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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