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转让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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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财税处理

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财税处理

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财税处理企业的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损失,客户破产清算后,我公司核销了坏账,核销的坏账损失税前扣除该如何扣除?答:一、会计上做确认资产损失的处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以下简称25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现在已经改为留档备查),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因此,会计上作资产损失处理是必要条件之一,应收账款是必须核销的。

二、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材料25号公告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必须依据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因此,企业需要按照资产损失的类别,按照规定准备相关的证据材料。

否则,证据材料的缺失会影响税前扣除。

25号公告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z.匚/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三、资料留档备查,直接填报纳税申报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将应收款300000转给其他公司分录

将应收款300000转给其他公司分录

将应收款300000转给其他公司分录一、背景介绍二、应收款转让的原因三、应收款转让的影响四、应收款转让的具体操作步骤五、应收款转让后的处理方法一、背景介绍在企业经营中,难免会遇到一些资金流动性不足的情况,此时需要通过各种方式来解决。

其中,将应收款转让给其他公司是一种常见的解决方式。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详细介绍将应收款300000转给其他公司分录的相关内容。

二、应收款转让的原因1. 资金周转困难: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资金周转不畅的情况,此时可以通过将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进行转让来解决资金问题。

2. 风险控制:企业在与客户签署合同时,往往会设置信用期限和信用额度等条件。

如果客户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内支付货款,则企业就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

为了避免这种风险,企业可以将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进行转让。

3. 提高现金流:将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进行转让可以快速获得现金流,从而提高企业的现金流水平。

三、应收款转让的影响1. 财务报表:应收账款是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如果将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进行转让,则会对企业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需要及时调整财务报表。

2. 债权人权益:将应收账款进行转让会对债权人权益产生影响。

因此,在进行应收账款转让前,需要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并取得其同意。

3. 客户关系:将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进行转让可能会对客户关系产生影响。

因此,在进行应收账款转让前,需要与客户进行沟通,并尽量避免对客户关系产生负面影响。

四、应收款转让的具体操作步骤1. 确定转让对象:首先需要确定将应收账款转让给哪个公司。

可以通过市场调研和比较来选择合适的公司。

2. 签署协议:在确定好转让对象后,需要与其签署协议。

协议中需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交易金额、交付时间等内容。

3. 制作分录:根据协议中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制作应收账款转让的分录。

具体内容如下:借:应收账款 300000元贷:其他应付款 300000元4. 审核分录:制作完分录后,需要进行审核。

应收账款转让财税处理例析

应收账款转让财税处理例析

应收账款转让财税处理例析作者:谌祖江来源:《财会通讯》2012年第02期应收账款是企业营运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如何监控应收账款的发生以及如何处理企业的不良债权等问题,已成为企业财务管理中不容回避的一个关键问题。

所以,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不但要保证账款的安全,还要保证账款的质量,即回收速度。

在诸多催收措施中,应收账款打包转让被称为一种有效措施。

本文拟从财税处理的角度,说明应收账款转让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应收账款转让的会计规定应收账款作为金融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二十四章关于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金融资产转移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1)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的;(2)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

以下情况表明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企业以不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與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当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回购;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與买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约(即买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是一项重大价外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买方极小可能会到期行权)。

以下情况表明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不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企业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與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固定价格将该金融资产回购。

二、应收账款转让的税法规定一是流转税方面,应收账款转让不涉及营业税等流转税。

二是所得税方面。

(1)资产损失的处理。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应收账款转让会计账务处理_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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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转让会计账务处理应收账款作为法律用语出现在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中,该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应收账款可以作为权利出质。

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根据《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可见,上述定义的应收账款比会计上的应收账款范围要广。

根据上述定义,应收账款属于金钱债权。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应收账款转让的让与方一般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事保理业务的前提。

根据中国银监会2013年12月10日发布的《关于就〈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和中国银行协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规定,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应收账款转让

应收账款转让

应收账款转让要谈论应收账款转让,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应收账款。

简单来说,应收账款是指企业与其客户之间的债权关系,即企业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后客户还未支付的金额。

对于企业来说,应收账款是其资金流动性的重要组成部分。

应收账款转让,顾名思义,就是企业将自己的应收账款债权向他人转让的行为。

这种转让往往是出于企业经营的需要,可以通过将应收账款转让给第三方来获得资金。

以下是应收账款转让的几个主要角色和方式。

1. 转让方:即拥有应收账款的企业,也是应收账款的债权人。

转让方希望通过转让应收账款来获得即时的资金,以应对自身的资金需求。

2. 受让方:即愿意购买应收账款的第三方,也是应收账款的债务人。

受让方通常是专业的金融机构或投资者,他们以一定的折扣价格购买应收账款,并负责催收和承担不良账款的风险。

3. 债务人:即原本欠款给转让方的客户。

债务人的义务不因应收账款转让而改变,他们仍然需要按照原有的合同规定偿还欠款。

现代商业世界中,应收账款转让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

企业可以通过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专业机构或投资者来获取资金,从而实现企业自身的资金流动。

而对于受让方来说,购买应收账款可以获得较高的回报率和更好的资产配置。

应收账款转让的方式有很多种,下面列举几个常见的方式:1. 直接转让:转让方直接将应收账款转让给受让方,一般通过签订转让协议和债权转让合同来约定交易细节和费用。

2. 应收账款质押:转让方将应收账款作为抵押物质押给受让方,并以质押合同约定的方式获得融资。

3. 应收账款保理:转让方委托保理商对应收账款进行管理和催收,并向保理商出售应收账款的权利。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应收账款转让都有其利与弊。

利益方面,对于转让方来说,应收账款转让可以快速获取资金,提高流动性,减少风险暴露。

对于受让方来说,购买应收账款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率,同时也可以通过催收服务提供更稳定的现金流。

然而,应收账款转让也存在一些风险和挑战。

例如,转让方可能因为缺乏对受让方的了解而无法及时收回欠款,或者转让方的客户可能会因为账款的变更而感到不满。

应收账款转让的财税处理

应收账款转让的财税处理

应收账款转让的财税处理一、概述应收账款作为法律用语出现在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中,该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应收账款可以作为权利出质。

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根据《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可见,上述定义的应收账款比会计上的应收账款范围要广。

根据上述定义,应收账款属于金钱债权。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应收账款转让的让与方一般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事保理业务的前提。

根据中国银监会2013年12月10日发布的《关于就〈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和中国银行协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规定,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当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由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一项,即为保理业务:(一)应收账款催收: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催款直至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应收账款账务处理分录

应收账款账务处理分录

应收账款账务处理分录
受让应收账款指购买银行或其他公司应收账款,一般情况购买应收账款会有一定量的现金折扣。

而企业敢于接受他公司的应收账款,也是为了盈利。

应收账款转让和受让截然相反,指银行为解决客户因应收账款增加而造成的现金流量不足,而及时向客户提供的应收账款转让的融资便利。

在受让期间,银行委托转让人(销售商)负责向购货商催收已转让的应收账款,如在规定期限内银行未能足额收回应收账款,则由转让人无条件地回购未收回的部分。

1、受让应收账款的会计处理
购买时
借:其他债权投资(投资成本)
贷:银行存款
收回时
借:银行存款(收回金额)
贷:其他债权投资(投资成本)
投资收益(差额)
2、应收账款转让
转让时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贷:应收账款
如应收账款发生坏账,银行是不会承担这个损失。

需要企业先将未收回的应收账款从银行转出,然后做坏账处理。

分录如下:借:应收账款(未收回金额)
贷:银行存款(退还银行金额)
借:计提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借:营业外支出
贷:计提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转让筹资的优点主要有:
(1)及时回笼资金,避免企业因赊销造成的现金流量不足;
(2)节省收账成本,降低坏账损失风险,有利于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提高资产的流动性.
应收账款转让筹资的缺点主要有:
(1)筹资成本较高:
(2)限制条件较多.。

应收账款的账务处理和应付账款的账务处理

应收账款的账务处理和应付账款的账务处理

应收账款的账务处理和应付账款的账务处理知识是浩瀚的海洋发奋识遍天下字,立志读尽人间书应收账款的账务处理和应付账款的账务处理应付账款是指因购买材料、商品或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发生的债务。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

本期账益达财税服务平台和大家分享的专业财税知识是,应付账款的账务处理以及应收账款的账务处理(更多问题可以登录账益达官方微博咨询): 应付账款的账务处理:(一)企业购入材料、商品等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根据有关凭证(发票账单、随货同行发票上记载的实际价款或暂估价值),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按应付的价款,贷记本科目。

企业购物资时,因供货方发货时少付货物而出现的损失,由供货方补足少付的货物时,应借方记“应付账款”,贷方转出“待处理财产损益”中相应金额(二)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账单,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融资的,在发出商品等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 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目。

回购价格与原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应在售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与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应当分别债务重组的不同方式进行账务处理1.以低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账款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科目。

2.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账款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用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法律问题初探

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法律问题初探

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法律问题初探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国际贸易越来越频繁。

国际贸易中的应收款转让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方式,它不仅对双方交易有着实际的帮助,也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初探这些法律问题,并探讨应收款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应收款转让的概念和形式应收款转让是指将应收账款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在国际贸易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它可以通过合同或者其他协议方式进行,可以转让全部或部分应收账款的权利,也可以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来实现。

二、应收款转让的法律问题在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涉及到诸多的法律问题,包括权利转让的有效性、通知义务、第三方合法性、追索权和权益保护等。

下面将逐一进行探讨。

1. 权利转让的有效性国际贸易中的应收款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够获得合法性。

首先,应收账款本身必须是合法的权利,在没有任何争议或纠纷的情况下,才能够转让给第三方。

其次,应收款转让必须经过合同或其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最后,转让行为必须符合国际贸易的相关行业标准和规则。

2. 通知义务在应收款转让过程中,转让人和转让受让人之间存在着通知义务。

转让人应及时通知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告知其将应收款权利转让给第三方,并要求债务人将款项直接支付给转让受让人。

同时,转让受让人也有通知义务,当收到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支付款项时,应及时通知转让人。

通知义务的履行对于权益保护非常重要,因为债务人在知悉转让后可能会有所异议或拖延支付。

3. 第三方合法性应收款转让的第三方必须合法有效,具备良好信誉。

转让人应对转让受让人的信誉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偿付能力并能够按照约定支付应收款项。

同时,应收款的债务人也有权利对转让受让人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合法转让权利。

4. 追索权和权益保护当应收款项发生争议或债务人无法按时履行支付时,转让人必须保留追索权。

在应收款转让协议中,可以明确约定追索权的保留方式,并规定追索权的限制和条件。

【税会实务】应收账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税会实务】应收账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税会实务】应收账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新准则下,应收账款属于金融资产。

因而,所有企业的应收账款都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有关规定来核算。

一.应收账款的初始计量作为金融工具,应收账款初始确认应按照公允价值确认。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融。

一般而言,应收账款的公允价值应结合所确认的收入的公允价值来判断。

具体可分以下几种情况:1.大多数情况下,企业的应收账款为没有明确利率的短期应收账款。

如其现值与实际交易价格相差很小,可按实际交易价格计量,与现行的会计处理相同(如果该笔交易存在商业折扣,应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入账)。

2.如果企业发生的应收账款存在现金折扣,按我国会计实务通常采用的总额法入账,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处理。

3.如果应收账款收账期较长,不论是否约定利息,成交金额实际包含了货币时间价值,企业应按已收金额或应收金额的公允价值计量。

确定销售价格时所依据的折现率为实际利率,计算公允价值后确认收入和应收账款。

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应收账款所有合同条款的基础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但不应当考虑未来信用损失。

应收账款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属于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各项收费、交易费用及溢价或折价等,应当在确定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

应收账款的未来现金流量或存续期间无法可靠预计时,应当采用该应收账款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合同现金流量。

二、应收账款的后续确认应收账款的后续计量以摊余成本计量。

所谓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指该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是经以下调整后的结果:(1)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2)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3)扣除该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

实际利率法,指按照应收账款(含一组应收账款)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

由于短期应收账款不考虑时间价值,故不涉及实际利率问题,短期应收账款摊余成本=该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扣除已偿还的本金-扣除该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

应收账款转让财税处理例析

应收账款转让财税处理例析

借: 管理费用 、 销售 费用 、 生产成 本等
17 0 10 17 0 0 1
二种情况 的两种处理方式 ) 都缺少一笔会计分 录: 借记成本费用科
目, 贷记“ 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按 “ 。 胡文 ”例4 的做 [ ] 法 ,企业一旦 发生外购 货物用 于职工福利 ,企业 “ 应付职 工薪
贷: 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 : 材料——某材料 原
借: 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 福利 17 0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转 出) 10 70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 企业将货物用 于职工福利 , 当 应 视同销售货物 。 国税 函[0 8 8 8 2 0 ]2 号规 定 , 企业将 资产职工奖励 或 福利 , 因资产所有权属 已发生改变而不属 于内部处置资产 , 应按规 定视 同销售确定收入 ; 用于职工 奖励 或福利 的属于外购 的资产 , 可 按购人 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
( 辑 编 代 娟)
法有规定 , 而会计没有 明确规定 的 , 暂时按税法 进行会计核算 。 因
此, 不能为了“ 胡文” 所谓 的“ 与税法保持一致 ”企业年末就不需要 , 再进行所得税纳税凋整 了; 更不能 以“ 胡文” 所谓的减少“ 纳税调整
的工作量” 为由 , 按照第 ( ) 而“ 1 种方法进行核算 , 先确认 收入 , 再等
税法规定不 同 , 两者在具体 处理 上的差异显而易见 。 在会计 核算 与 税务处理上 , 对同一会计事项的处理原则是 : 会计与税法都有规定
[] 3 国家税务 总局 :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 处理 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0 8 8 8 )0 8 o 2 0 ]2 号 2 0 年l b。

案例解析应收款项转让的会计处理

案例解析应收款项转让的会计处理

案例解析应收款项转让的会计处理应收款项转让是指企业将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以获得现金流动性。

这种交易可以帮助企业融资和优化资产负债表,但需要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以反映交易的实质和影响。

本文将对应收款项转让的会计处理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应收账款转让交易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两个方面:转让交易的确认和转让后的账务处理。

在转让交易的确认方面,首先需要确定交易是否符合应收账款转让的条件。

通常,应收账款转让会满足以下条件:转让的应收账款具备货币性质,拥有明确的额度和期限;转让合同的条款明确表明债务人已转变为转让对象,债务人同意将应收账款直接支付给转让方;转让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给受让方,并向债务人提出通知。

一旦确认了转让交易的条件,就需要对交易进行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交易的实质和经济实际,将其纳入会计核算,并正确反映相关的信息。

对于转让后的账务处理,应收账款的转让一般会引起以下几个方面的会计处理:应收账款的转移、转让收益的确认和转让后的应收账款处理。

首先是应收账款的转移。

企业在转让应收账款时,应将原有的应收账款从应收账款账户中扣除,并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

其次是转让收益的确认。

转让收益是指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转让形成的收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转让收益应当以交易当时的公允价值减去转让前的账面价值来计量。

公允价值的确定需要考虑相关的市场价格、风险和预期收益等因素。

最后是转让后的应收账款处理。

通常情况下,转让后的应收账款由受让方负责催收。

企业应在获得受让方对应收账款负责的证据后,将转让后的应收账款从资产负债表中扣除,同时将转让收益纳入当期损益表。

除了上述基本的会计处理,还需要对应收账款转让交易进行披露。

企业应在财务报表中清楚地披露转让交易的背景、交易规模、交易价格、相关的风险和义务等信息,以帮助用户理解交易的影响和潜在风险。

总之,应收账款转让的会计处理需要根据相关的会计准则和规定进行,以确保交易的实质得到准确反映。

案例解析-应收账款坏账核销又收回的财务和税务处理

案例解析-应收账款坏账核销又收回的财务和税务处理

(1)恢复已核销的坏账
借:应收账款
500 000
贷:坏账准备
500 000
(2)信用减值损失转回
借:坏账准备
500 000
贷:信用减值损失
500 000
(3)收回坏账
借:银行存款 500 000贷:应收账款500 000
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9]57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 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分录:
《小企业会计准则》:
确认坏账:
借:营业外支出 500,000
贷:应收账款
500,000
《企业会计准则》(新企业会计准则)
确认坏账:
借:信用减值损失 500,000
贷:坏账准备
500,000
核销时:
借:坏账准备
500,000
贷:应收账款
500,000
坏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面<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 上的应收项款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 并出具专项报告。
因些,甲公司的坏账可在有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23年10月,甲公司收回了已确认损失的乙公司所欠款项50万元,请问甲公司应该如
何进行财税处理?
如果甲公司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2023年10月,收回坏账时:
借:银行存款 5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500 000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会计处理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会计处理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会计处理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是指一方将其名下的应收账款权益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

这样的转让能够帮助企业获得资金,加速现金的流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对于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其会计处理具体如下:
第一步,确认应收账款债权是否符合转让条件。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是需要满足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协议并确认有效的业务性质的。

若满足这些条件,则确认所涉及的债权可以被转让。

第二步,计算转让价款。

转让价款等于转让方应收账款的面值减去折扣或是折价。

第三步,确认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变化。

在应收账款债权转让这一过程中,必须清楚地确认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变化。

原本应收账款的权利属于转让方,但在转让后则权利变更到了受让方。

同时,对于应收账款的收回等事项也产生了变化。

第四步,确认相关的税收处理。

在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中,双方都涉及到了税收的问题。

转让方可能需要支付应交税金,而受让方也要确
认营业税和所得税等税务处理。

第五步,关注会计恶化的风险。

在进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过程中,也可能存在会计恶化的风险。

因此,在进行该业务的过程中,需要讲究因素分析,确认是否存在财务诈骗等问题。

通过以上的几个步骤,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会计处理可以得到较好的保障。

同时,企业应该尽量减少会计处理不规范的现象,保证转让过程的合规性和合法性,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性流动。

应收账款直接转销账务处理

应收账款直接转销账务处理

应收账款直接转销账务处理
应收账款是借方科目,应向购货单位收取的购买商品、材料等账款;代垫的包装物、运杂费;已冲减坏账准备而又收回的坏账损失;已贴现的承兑汇票,因承兑企业无力支付的票款;预收工程价款的结算;其他预收货款的结算.收取购买商品、材料等账款;收回代垫的包装费、运杂费;退回的预收账款;企业的应收账款改用商业承兑汇票结算时;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已转销而又收回的坏账损失.
借方余额:尚未收回的账款贷方余额:向有关单位预收款项
应收账款的成本包括机会成本、管理成本和坏账成本.
应收账款收不回来了怎么记账?
坏账损失的核算有两种方法: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
一、直接转销法,
直接转销法是指在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直接从应收账款中转销,列作当期管理费用的方法.
1、确认坏账时:
借:管理费用--坏账损失
贷:应收账款--××公司
二、备抵法
备抵法就是指企业按期估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并列入当期费用,形成企业的坏账准备,待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再冲销坏账准备和应收账款的处理方法.
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有三种: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和销货百分比法.
通常使用的是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
备抵法的账务处理
1、期末按一定标准计提坏账准备:
借:管理费用
贷:坏账准备(计提数)。

折价转让应收账款损失扣除分类处理

折价转让应收账款损失扣除分类处理

折价转让应收账款损失扣除分类处理2018-12-24 10:08:46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卢静586 0 0实务中,企业需要资金,以折价方式转让应收账款的情况时有发生。

折价转让应收账款,差额在企业所得税前应如何处理?案例A公司按低于账面价值的价格向保理公司转让应收账款,转让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为100万元,按照转让协议约定,实际收到转让价款95万元。

A公司上述应收账款转让差额5万元应如何税前扣除?分析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资产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

其中,应收及预付款项主要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

《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即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管理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即法定资产损失。

第五十条规定,对于《管理办法》中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结论结合实务中常见的折价转让形式,笔者认为,对于不同形式的折价转让,其税务处理的方式不同。

对于卖断式转让,即未来该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卖方不负责追款,也不向应收账款购买方承担任何偿付义务,折价转让所产生的差额应属于资产转让损失,应作为财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于附追索权的转让,即未来该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卖方需承担偿债义务,转让应收账款的折价实质为利息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以其支出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财税处理探析

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财税处理探析

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财税处理探析阿波近年来,国资委对国企考核日趋严格,去杠杆降负债、两金压降持续承压,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创新性金融工具,赋能国企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流动性、降低两金指标、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资产结构,而逐渐成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资产证券化市场规模持续增长。

随着商业信用的持续推广和运用,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呈现快速走高发展态势,发行数量占居各类资产证券化产品之重要地位。

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对于盘活应收账款,提升资金流动性,解决融资难痼疾,对应收账款实行表外融资,拓展投融资渠道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国企实现应收账款出表采用的一种方式。

本文基于资产证券化业务概念、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模式应用,梳理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财税处理,为后疫情时代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提供实务运作借鉴。

一、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概念资产证券化(Asset Backed Securitization,ABS),ABS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简称,资产证券化指的是将流动性较弱但预期能够带来稳定现金流收入的资产进行归集,通过结构化设计重组以及信用增级,并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现金流作支持,将其转变为可以在公开金融市场发行的一种可交易的证券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模式是以特定的资产或资产组合为基础资产,以其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是一种以资产转让为基础交易关系的融资行为。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工具,一种创新的产融结合模式,提高了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

资产证券化的方案如下图所示:应收账款证券化是近些年资产证券化的一种类型,主要是将企业的应收账款转化为证券,便于以应收账款获取新的现金流,进行投资扩大再生产或投资一个新项目或补足流动资金缺口维持正常生产,还可以实现应收账款出表,解决公司“两金”占用困扰。

应收账款证券化通常是指企业(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将其所取得的应收账款按照一定的标准出售给专门为资产证券化交易设立的特殊目的载体(SPV),由其将应收账款汇集成一个资产池进行资产重组,并以此为抵押担保,经过信用增级和评级后,在市场上发行具有固定收益工具特征的资产支持证券,并用资产池中的回收款来偿还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利息。

出售应收账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出售应收账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出售应收账款如何进⾏会计处理出售应收账款⼜称应收账款让售,是指企业通过向⾦融机构出售⾃⼰拥有的应收账款,来筹措资⾦的⼀种筹资⽅式。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发展,出售应收账款这种筹资⽅式在我国将得到很⼤发展。

店铺⼩编现参照国际上的有关做法,分别就此介绍如下:⼀、⽆追索权让售的会计处理⽆追索权让售是指应收账款购买⽅即⾦融机构要承担收取应收账款的风险,即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出售⽅则承担销售折扣、销售折让或销售退回的损失。

为此,⾦融机构在购买应收账款时⼀般要按⼀定⽐例预留⼀部分余款,以备抵让售⽅应承担的销售折扣、折让或退回的损失,待实际发⽣销售折扣、折让或退回时,再予以冲销。

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出售⽅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增加货币资⾦,⽀付的⼿续费计⼊财务费⽤,⾦融机构预留的款项计⼈其他应收款,并冲减应收账款的账⾯价值,待⾦融机构实际收到应收账款时,再根据实际发⽣销售折扣、折让或退回的具体情况,同出售⽅企业进⾏最后结算。

现举例说明:某企业于1997年1⽉1⽇将500000元的应收账款以⽆追索权⽅式出售给当地某家⼯商银⾏,该⼯商银⾏按应收账款⾯值的4%收取⼿续费,并按应收账款⾯值的5%预留账款,以备抵可能发⽣的销售折扣、折让或退回;1997年5⽉10⽇,该⼯商银⾏实收账款480000元,发⽣销售折扣、折让和销售退回17550元(含税⾦额,增值税率为17%),实际发⽣坏账损失2450元;1997年6⽉1⽇该企业与⼯商银⾏进⾏最后结算。

根据上述资料,该企业会计处理如下:1、1997年1⽉1⽇出售应收账款时:借:银⾏存款455000其他应收款25000财务费⽤20000贷:应收账款5000002、1997年5⽉10⽇收到款项,实际发⽣销售折扣、折让和销售退回时:借:产品销售收⼊15000应交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贷:其他应收款175503、1997年6⽉1⽇与⼯商银⾏进⾏最后结算时借:银⾏存款7450贷:其他应收款7450⼆、有追索权让售的会计处理有追索权让售是指出售⽅企业应承担向购买者即⾦融机构偿付的责任,在已让售应收账款上发⽣的任何坏账损失,均应由让售⽅企业承担。

应收账款转股账务处理流程

应收账款转股账务处理流程

应收账款转股账务处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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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转让的财税处理一、概述应收账款作为法律用语出现在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中,该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应收账款可以作为权利出质。

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根据《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可见,上述定义的应收账款比会计上的应收账款范围要广。

根据上述定义,应收账款属于金钱债权。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应收账款转让的让与方一般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事保理业务的前提。

根据中国银监会2013年12月10日发布的《关于就〈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和中国银行协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规定,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当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由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一项,即为保理业务:(一)应收账款催收: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催款直至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二)应收账款管理: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三)坏账担保:债权人与银行签订保理协议后,由银行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四)保理融资:在保理业务中,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

按照银行在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账款时,是否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银行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

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由银行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

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

二、会计处理(一)转让方1.有追索权转让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应收账款属于金融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06〕3号)及其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规定,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以下例子表明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

(1)企业以不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2)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当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回购;(3)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约(即买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是一项重大价外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买方极小可能会到期行权)。

以下例子表明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不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1)企业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2)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固定价格将该金融资产回购;(3)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约(即买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是一项重大价内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买方很可能会到期行权);(4)企业(银行)将信贷资产整体转移,同时保证对金融资产买方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进行全额补偿。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4号)明确,企业在出售应收债权的过程中如附有追索权,即在有关应收债权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银行有权力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追偿,或按照协议约定,企业有义务按照约定金额自银行等金融机构回购部分应收债权,应收债权的坏账风险由售出应收债权的企业负担。

在这种情况下,应按本规定中关于对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会计处理原则执行。

相应的会计处理如下:转让时:借:银行存款财务费用(实际支付的手续费)贷:短(长)期借款收到偿还款项时: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偿付借入款项的本息时的会计处理,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借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构成售后回购融资的,相应的会计处理如下:转让时: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款项)贷:其他应付款回购期间:借:财务费用(回购价格与原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贷:其他应付款回购时:借:其他应付款贷:银行存款2.无追索权的会计处理《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4号)规定,不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的会计处理企业将其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相关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债务人及银行之间的协议不附有追索权的,即在所售应收债权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够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进行追偿,所售应收债权的风险完全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担的情况下,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款项)其他应收款(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坏账准备财务费用(手续费)营业外收入——应收债权融资收益贷:应收账款营业外支出——应收债权融资损失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所售应收债权相关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如果等于原已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金额,则应按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的金额:借:主营业务收入财务费用(现金折扣)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可冲减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其他应收款(预计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金额)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所售应收债权相关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与原已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金额如有差额,除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外,对应补付给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款,通过“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科目核算。

对应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收回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款,通过“其他应收款”或“银行存款”科目核算。

企业上述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如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按《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

(二)让与方1.有追索权的会计处理如前所述,有追索权转让会计上按贷款处理。

借:贷款(其他应收款)贷: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存款借:应收利息贷:利息收入借: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存款贷:贷款(其他应收款)构成售后回购的情况下,会计处理如下:转让日:借: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其他应收款)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财务费用结息日:借:应收利息贷:利息收入返售日: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贷: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利息收入2.无追索权转让的会计处理转让时:借:贷款(其他应收款)贷: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存款收回时:借: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存款贷:贷款(其他应收款)其他业务收入三、税务处理(一)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规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以及进口货物。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因此,应收账款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转让人亦不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规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或者销售不动产,应税劳务包括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伊尔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55号)规定,奥伊尔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时,出售、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出售、转让债权或将其持有的债权转为股权不征收营业税。

在有追索权转让的情况下,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转让可能被认定为是借款。

在这种情况下,让与方属于提供贷款劳务,将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十一条规定,一般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种加息、罚息等)。

税率为5%。

(三)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448号),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

纳税人因不征增值税、营业税亦不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在让与人被认为从事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的情况下,让与人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应纳税额为营业税额的7%(或5%、1%)和3%(地方附加一般为2%)。

(四)印花税应收账款转让合同不属于印花税法规定的应税凭证。

但在有追索权转让的情况下,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存在被认定为借款合同的可能性。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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