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学辅导课件知识点整理更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考试的形式

一、考试形式:本次考试为开卷式。

二、试卷题型:

题目类型包括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和案例分析题等五类。

关于学习的要求

一、了解和掌握环境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如:法律上所使用的”环境”概念的外延、内涵以及立法上的分类;

环境法所要解决的环境问题、环境法的特征、环境立法的基础原则、我国环境法体系中各组成部分的法律意义

二、掌握环境法各基本原则、制度的含义与意义,以及之间的关系

如:协调原则、预防原则、公众参与原则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许可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特别注意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近年的发展与变化(限期治理制度在性质上的变化:基本制度→行政责任→各环境要素的保护上的条件不同;排污收费制度:超标收费→少数双收费→排污即收费、超标属违法。)

原则与制度的结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公众参与→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

三、熟悉各个环境要素的法律保护机制(原则、制度和机构)和相关环境法律责任,提高运用环境法规范进行诉讼和处理环境纠纷的能力

如:各环境法律责任的构成、责任形式

关于复习的方式

在学习过程中应以光盘内容为主,同时可结合最新的立法规定(如2010年7月1日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进行联想式记忆,而现在的教材作为参辅资料。

章后练习与作业是学习效果的主要检验方式。

关于复习的重点

就环境法学的各部分内容在整个体系中的地位而言,无疑总论部分(第1—6章)是学习的重点,它是进一步学习分论(第7—16章)的基础。

第一章绪论

重点问题

1、理解法律上使用的“环境”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2、了解不同的环境立法对环境的不同分类

3、掌握环境法所主要解决的环境问题及其解决问题的方法

题例:

1、(单项选择题)可以纳入环境法保护范围的环境要素包括( A )。

A.大气B.人工饲养的动物

C.马戏团里的驯兽D.人工培育的良种

2、环境保护法主要解决的环境问题称为( B )。

A.第一环境问题B.第二环境问题

C.资源问题D.人口问题

3、我国宪法采用了哪种分类方法对环境进行了分类( B )?

A.按照环境的形成B.按照环境的功能

C.按照环境范围的大小D.按照环境的不同要素

第二章环境法的概念和体系

重点问题:

1、掌握环境法的基本特征

2、理解环境立法基础

3、熟悉我国环境法体系的构成

4、熟悉环境标准的法律意义(注意与作用的区别)

题例:

1、对长江、黄河上游林木应加强保护,而对东北大小兴安岭林木可以适度砍伐,这体现了生态学的( B )。

A、“物物相关”律

B、“负载定额”律

C、“协调稳定”律

D、“时空有宜、地时制宜”律

2、确认某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是( A )。

A、污染物排放标准

B、环境方法标准

C、环境基准

D、环境质量标准

3、环境保护法具有共同性是因为( B )。

A.各行政部门在环境保护和管理中要进行充分的合作

B.环境问题是全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

C.解决环境问题是公民和行政机关共同的问题

D.环境问题是全国人民共同面临的问题

4、环境资源保护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自身的特点(ABCD )。

A、具有科学技术性

B、具有综合性

C、具有广泛性

D、具有可持续发展性

E、具有阶级性

第三章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重点问题:

掌握环境法各基本原则、制度的含义与意义,以及之间的关系

协调原则、预防原则、公众参与原则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许可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特别注意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近年的发展与变化(限期治理制度在性质上的变化:基本制度→行政责任→各环境要素的保护上的条件不同;排污收费制度:超标收费→少数双收费→排污即收费、超标属违法。)

原则与制度的结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公众参与→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

各项基本制度的地位及其之间的关系。如,“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联系与区别。

这些原则、制度在新立法上的动态,如,1999年《海洋环境保护法》、2000年《大气污染防治法》、2004年《固体废物防治法》、2008年《水污染防治法》和2009年《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暂行规定》等等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二条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污染物排放削减任务的,或者造成海洋环境严重污染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固体废物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对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2009年《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限期治理对象:

第二条【适用范围】排污单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限期治理:

(一)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标”);

(二)排放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总量”)。

第三条【不适用情形】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不适用限期治理:

(一)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处罚。

(二)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处罚。

(三)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四)违法采用国家强制淘汰的造成严重水污染的设备或者工艺,情节严重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处罚。

决定权:

第四条【级别管辖】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省级重点监控企业的限期治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排污单位的限期治理,由污染源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条【特殊管辖】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限期治理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限期治理。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应予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不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成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决定限期治理,或者直接决定限期治理。

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造成的社会影响特别重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环境保护部可以直接决定限期治理。

上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同一污染源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下达限期治理决定。

如2000年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8条规定:“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1999年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12条也规定:“限期治理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修订案)。

2008nian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