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科技合同的约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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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概要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概要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概要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是促进科技创新和推动国家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为了保护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国家对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定了若干规定。

以下是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概要。

一、知识产权确认与保护在国家科研计划项目中,涉及到的科研成果包括专利、著作权、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

项目研究成果需要通过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等方式来确认自己的知识产权,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保护。

二、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国家科研计划项目要求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

项目负责人应当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审查和管理工作,确保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得到合理保护。

同时,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培训,提高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三、知识产权权属归属国家科研计划项目中,涉及到的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属归属原则是,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所属单位所有,即项目承担单位享有知识产权。

对于实施国家科研计划项目而获得的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项目承担单位享有优先使用权和转让权。

四、知识产权收益分配国家科研计划项目中,涉及到的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收益分配原则是,收益的分配应当按照科研人员、项目承担单位和国家的比例进行分配。

一般情况下,科研人员享有一定比例的收益,项目承担单位享有另一定比例的收益,国家享有剩余比例的收益。

五、知识产权转化与利用国家科研计划项目通过知识产权转化与利用,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将项目研究成果进行技术转移、技术引进、技术合作等方式进行转化和利用。

同时,鼓励科研人员参与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研成果实现市场化价值。

六、知识产权保护国家对于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给予了重要的支持和保护。

国家鼓励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依法维权,对于侵犯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合法维权,并提供法律保护措施。

此外,国家还对于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进行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确保科研成果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

技术服务中的知识产权归属如何界定

技术服务中的知识产权归属如何界定

技术服务中的知识产权归属如何界定在当今科技驱动的商业世界中,技术服务的提供和应用日益频繁。

从软件开发到技术咨询,从工业设计到科研合作,技术服务的范畴广泛且多样。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一个关键且往往复杂的问题逐渐凸显——技术服务中的知识产权归属该如何清晰而准确地界定?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

这些权利保护了创造者的创新成果,为其带来经济利益,并激励着更多的创新活动。

在技术服务合同中,知识产权的归属通常受到合同条款的约束。

如果合同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归属,那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但问题在于,许多合同在签订时对知识产权的归属规定并不清晰,或者根本没有涉及。

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来判断。

对于委托开发的技术服务项目,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一般来说,专利申请权属于研究开发人。

但是,如果委托人能够证明其对研发项目提供了主要的物质技术条件,或者支付了足够的报酬,那么委托人可以在约定的范围内享有知识产权。

例如,一家企业委托某科研机构开发一种新型材料,如果企业提供了大量的实验设备和资金支持,那么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企业可能有权共享部分或全部的知识产权。

在合作开发的技术服务中,知识产权的归属则更加复杂。

如果合作双方对知识产权归属有约定,从其约定。

如果没有约定,那么合作开发的知识产权由合作各方共同享有。

但这并不意味着各方可以随意使用和处置共同享有的知识产权。

在实际使用和处置时,需要经过其他合作方的同意,除非另有约定。

再来看技术咨询服务。

在技术咨询过程中,如果咨询方仅仅是提供一般性的建议和信息,而没有形成具体的技术成果,那么通常不存在知识产权的问题。

但如果咨询方提供了具有创新性的技术方案或解决办法,并且这些方案构成了可以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果,那么其归属就需要根据双方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来确定。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keep trying no matter how hard it seems. it will get easier.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一、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国家授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

同时,在特定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二、单位申请承担科研项目时,须提交该项目的知识产权可行性分析报告。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须根据相关领域知识产权的发展动态,及时调整研究策略和措施。

三、项目承担单位须建立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四、科研计划归口管理部门要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作为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重要条件。

在科研项目合同中须明确约定项目承担单位管理、保护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义务,并依据合同对履行义务情况组织检查和验收。

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科研计划归口管理部门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研项目,须在立项或验收时予以确认,明确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管理方式,拟定成果转化和应用方案。

五、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取得相关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用、维持费用等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负担。

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家有关科研计划经费中可以开支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于补助负担上述费用确有困难的项目承担单位。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需要,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在一定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并区别不同情况,决定实施单位或无偿使用,或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项目承担单位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概要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概要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精神,促进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总量的增加,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对以财政资金资助为主的国家科研计划项目 (包括科研专项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国家授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

同时,在特定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二、单位申请承担科研项目时, 须提交该项目的知识产权可行性分析报告。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须根据相关领域知识产权的发展动态,及时调整研究策略和措施。

三、项目承担单位须建立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四、科研计划归口管理部门要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作为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重要条件。

在科研项目合同中须明确约定项目承担单位管理、保护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义务, 并依据合同对履行义务情况组织检查和验收。

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 依法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科研计划归口管理部门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研项目, 须在立项或验收时予以确认,明确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管理方式,拟定成果转化和应用方案。

五、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取得相关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用、维持费用等知识产权事务费用, 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负担。

经财政部门批准, 在国家有关科研计划经费中可以开支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于补助负担上述费用确有困难的项目承担单位。

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一、背景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对于保护研究成果、促进创新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明确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的归属及管理方式,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

三、知识产权归属原则1. 科研项目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归属原则如下:- 项目申请人(研究团队)完成的创新性成果,知识产权归属于项目申请人(研究团队);- 项目申请人(研究团队)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的创新性成果,根据各方协商一致原则确定知识产权归属;- 项目资金支持单位有特殊要求的,可以根据协议约定确定知识产权归属。

2. 科研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归属原则必须在项目立项前明确,并在项目合同中明示。

四、知识产权管理措施1. 项目申请人(研究团队)需对科研项目中的创新成果进行及时申请相关知识产权保护。

2. 项目申请人(研究团队)应及时与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协商,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探讨创新成果的应用与转化。

3. 项目资金支持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项目知识产权,并在合同中约定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使用方式。

4. 项目申请人(研究团队)在知识产权管理过程中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奖励与惩罚1. 积极保护和有效管理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的个人或团队,将获得相应的奖励与荣誉。

2.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据或转让他人的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的,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或法律责任。

六、其他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

以上为《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内容,旨在为我院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提供指导和规范。

请各相关方务必遵守并落实本办法的相关要求。

> 注: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概要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概要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概要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是指由国家科技部、教育部、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委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项目。

为了确保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能够得到充分保护和有效管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来规范知识产权管理。

以下是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要点:一、知识产权归属原则根据相关规定,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原则如下:1.科研人员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独立完成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于科研人员。

2.团队合作参与项目研究,完成的研究成果由相关团队负责人申请知识产权。

3.各方共同参与完成项目研究且共同提交申请的,知识产权归属由各参与方通过协商确定。

二、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为了保护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相关部门采取了以下措施:1.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和监管。

国家积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2.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支持,鼓励科研人员依法申请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

3.建立知识产权申请和使用管理制度,完善知识产权申报和审批流程,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效率。

4.加强知识产权意识的培养,开展相关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科研人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方法的认识。

三、知识产权转化与运用为了促进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转化与运用,相关部门采取了以下措施:1.鼓励科研人员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商业产品,提供政策和经济支持,加快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2.加强与企业的合作,建立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的技术转移、转让等合作机制。

3.鼓励科研人员申请专利,提供专利布局和管理支持,方便科研成果的转化。

四、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责任为了保护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相关部门加大对违法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侵犯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等。

总结起来,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归属原则、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转化与运用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责任等方面。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是为了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国家的繁荣而设立的,其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是保护科研人员的劳动成果,同时也是推动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环节。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和作用知识产权是指在人类创造了其中一种形式的可供对外使用和传播的知识、技术和信息之后,依照法定程序,通过法定方式占有和享有这些知识、技术和信息的权利。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种保护知识创造者利益,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制度安排。

二、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原则1.签署明确的知识产权协议。

在科研计划项目中,相关各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权限等相关事项,以保护科研人员的劳动成果,并确保相关利益的合理分配。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科研人员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意识培养,了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保护方式,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和他人的知识产权。

3.鼓励科研成果转化。

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应当鼓励在市场中转化,促进科技成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提高科技成果的使用价值和社会效益。

三、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主要环节1.研究成果评估。

科研项目结束后,需要对研究成果进行评估,确定其应用前景和市场价值,并依据评估结果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和转化的策略和措施。

2.知识产权申请。

在科研项目中取得的创新成果应尽早申请相关的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版权等,确保科研人员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3.知识产权交易。

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可以通过许可、转让、合作等方式进行知识产权交易,实现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4.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

在科研成果转化和商业化过程中,科研人员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维权意识,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的活动,维护自己的利益和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四、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问题和建议1.缺乏明确的知识产权协议。

科技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科技合同的约定确定

科技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科技合同的约定确定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束、通过验收或鉴定后,应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及时结题、结账。

项目负责人对科技项目的结题、结账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加强科技档案管理。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科技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向学校科技处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

技术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请书、技术合同(协议)、可行性分析报告、执行计划、年度进展报告、总结报告、验收报告、论文、技术文件、图纸资料、专利证书复印件及技术鉴定证书复印件等。

科技处负责信息汇总、成果登记、材料归档等工作。

第六章知识产权管理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指知识产权是指从事科技项目所获得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贯穿科技项目管理全过程,科技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科技合同的约定确定。

第二十七条学校尊重成果完成人的贡献,积极创造条件,鼓励科技成果的保护、转化、应用及申报知识产权。

以学校名义从事纵向科技项目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其所有权归学校所有;学校承担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科技任务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属于学校或学校与委托单位共有。

科技处负责全校知识产权的具体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学校鼓励利用知识产权对
外投资。

利用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的,应明确界定学校、校内各项目承担单位、技术完成人及其他参与人员等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

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1.目的为了保护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和其它智力成果的创造,提高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运用的水平,增强公司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科技进步,抵制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司的经济利益;2.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3.适用范围公司所属各单位;4.保护范围本规定所保护的知识产权:是指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员工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利用本单位的名义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完成的智力成果所取得的知识产权;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智力成果:是指在本职工作中取得的智力成果以及履行本职工作以外由公司及所属单位交付的其它任务或者在退休、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从事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高科技成果可追朔至两年;利用本单位名义:是指经本单位同意后,在对外交流合作或经济技术合同中使用本单位名称;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是指利用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资金、设备、器材、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资料等;5.本规定所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是指公司所拥有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国防专利;商标权:是指公司所拥有的在国内外注册的商标,包括产品商标和服务类商标等;着作权:是指利用公司物质条件所创作并由公司所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设备设计图纸及说明;重要的产品标准和技术管理标准,产品工艺资料、计算机软件;各种科研、试制技术总结报告,实验报告,科技论文,或由公司提供物质条件、资料等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创作的手册、图书、教材、摄影、录像、文字作品等的着作权;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包括被公司列为技术秘密的项目,如公司的发展战略、科技成果、专有技术信息、生产诀窍、产品配方、制作方法及生产工艺、经营渠道、客户名单、管理模式、投资计划、产销策略、货源情报、产品销售合同、财务报表、统计报表、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这里所称的具有实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是指该信息具有可应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6.对员工非职务智力成果的保护,按国家相应法律、法规执行;7.组织机构分工公司设立知识产权保护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的方针政策;研究、领导、协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审批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和各种规章制度;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公司知识产权保护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主管技术的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成员由主管分工的副总经理、副总经济师、副总工程师、及研究院办公室、档案中心、公司办公室、办民品开发、企管、计划、人劳、财审等职能部门的领导组成;8.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行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两级管理;公司设立知识产权保护领导小组下设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作为具体办事机构,其具体职责是: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起草、修订和执行;组织公司员工进行知识产权知识的学习和教育培训;负责公司内外以及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日常事物的处理协调公司各业务主管部门对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着作权、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工作;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设在研究院,主任由研究院办公室主任担任,办公室成员由研究院办公室、公司办公室、企管、计划、产品开发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公司所属各单位的主要领导负责本单位贯彻、落实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政策,领导本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并建立本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和确定联络员;9.公司知识产权事物管理按业务分工由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研究院负责专利、着作权及计算机软件保护、知识产权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公司办公室会同研究院负责商业秘密的管理工作;企管部门负责商标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外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的处理及合同法律的审查工作;10.权利归属公司员工做出职务成果,其知识产权利益均属于公司;公司鼓励全体员工为公司的经济振兴和发展做出成果,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对职工的职务成果给予奖励,依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由国家、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等上级部门投资的计划项目中完成的职务智力成果,其知识产权权益按国家和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在对外科技合作和交流中包括公司派出的培训进修人员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它智力成果,专利权或知识产权按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对外科技合作交流中保护知识产权的示范导则等有关规定执行;公司以及各所属单位与国内外其它单位进行经济、技术合作,协作的知识产权归属及权益在一般情况下遵循以下原则:的成果归公司所有;由外单位横向委托公司或各所属单位研究开发的项目,所完成的成果按委托合同执行,合作中未约定的,其研究成果归公司所有;11.知识产权管理公司对涉及的知识产权事务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和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专利、商标、着作权、计算机软件等项目的申请、注册登记、年费交纳、延期续展、着录事项变更等事务;公司向国内外单位进行专利权、着作权、商标权以及其它智力成果权转让时,应按公司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的规定,由主办单位申请,经公司知识产权保护领导小组批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申请国内外专利、国内外商标,进行着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登记及技术贸易时,原则上应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并按公司有关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凡在公司及各所属单位科研、生产开发、经营管理、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的改造,符合国家专利法、着作权法、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应及时按公司相应的专利、着作权、商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程序进行专利申报、商标注册等;符合本规定第四条4款的属公司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按哈尔滨北方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办法待定规定的程序申报;由公司技术秘密评审委员会确定密级,纳入到公司商业秘密中进行管理;在进行科研课题研究、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开发的调研立项时,课题项目负责人应当调查所属技术领域的专利状态,进行必要的专利检索,以便确定可行的研究开发方向,或避开已有专利,或在已有专利的基础上进行研究开发;研究过程中课题项目研究人员应注意了解相关技术领域、相关研究机构、最新研究开发成果,收集新公布的技术和专利申请资料,及时调整研究方向;研究中所产生的阶段成果符合专利条件的,应考虑申请专利;对涉及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关系等问题,应及时征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审计法律部门的意见,以便采取相应对策;科研开发工作完成后,须按公司科研开发的有关技术文件管理程序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将课题任务书、立项书、合同书、科研开发技术工作总结、实验报告、记录、图纸等原始技术文件进行整理,按公司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归档,档案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借阅制度;对已确定为是公司商业秘密的部分,应按哈尔滨北方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办法待定中的规定办理;公司员工在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包括参加学术会议、发表论文、参观访问、通讯等,对保密的技术资料和信息,特别是涉及公司技术秘密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有关信息,要进行相应保密审查;在计算机网络上发布的资料信息,应按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应管理制度进行;公司及各所属单位在与国内外签订的合同、协议中,应注明合作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涉及公司技术内容时,应约定保密条款,涉及公司重要技术内容时,可单独签订保密协议书;重要的技术合同应经公司审计部门审查;签订技术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公司的合法权益;对外引进大型成套设备和技术之前,项目负责单位应对该项设备和技术所涉及的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进行调查,对必要的专利、商标等进行检索,在项目报告中应附上检索报告,为谈判和签约提供依据,避免支付不必要的费用;对外出口的新产品、新技术,项目负责单位应对出口国、针对该产品和技术所涉及的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并相应制定保护公司知识产权的措施,以保护公司利益,同时避免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引起纠纷;严格执行公司来访参观制度:接待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允许外单位人员参观、了解和掌握任务与公司技术秘密相关内容,不得擅自带领外单位人员进入保密现场;外单位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录像、摄影;12.权利与义务公司员工享有以下权利:保护公司知识产权是全体员工包括离退休及下岗员工的义务,公司的员工均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保护知识产权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保护公司知识产权的义务,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不侵犯外单位和他人的知识产权;公司依法保护每个员工包括离退休及下岗员工知识产权的权利,对侵犯员工知识产权的行为均予追究;为增强员工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明确责任和义务,下列人员应与公司签订哈尔滨北方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涉密人员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书;13奖励与惩罚公司对每年在知识产权取得、管理、实施、许可、转让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侵犯公司知识产权行为进行举报、提供证据或重要线索,经查属实,公司对举报人给予保护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和和公司其他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侵犯公司知识产权的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公司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情况给予如下处罚:~2000元罚款;附加说明:1.本制度由部门提出;2.本制度由研究院负责解释;3.本制度编制:审核:批准:。

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科研计划项⽬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发布部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号: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科研计划项⽬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保障各⽅当事⼈的合法权益,推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创新,根据《国家科研计划项⽬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规定》、《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作的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条本办法适⽤于市科委组织实施的以财政资⾦资助为主的各类科研计划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研计划项⽬研究成果是指执⾏各类科研计划过程中所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计算机软件和集成电路布图等有形和⽆形的研究开发产出。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计划项⽬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是指与项⽬成果有关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第四条科研计划项⽬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包括科研计划项⽬⽴项、实施和验收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

第五条市科委负责科研计划项⽬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管理,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使政府对有关科技成果所拥有的权利。

第六条市科委⽀持专利技术、⾮专利技术信息资源的基础设施建设,⿎励有关⾏业、重点领域科技信息的采集和加⼯,为研发决策和研究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撑。

市科委扶持和规范技术查新机构,推动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励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发展,促进查新、知识产权申请保护等⼯作与科技创新活动的有机结合。

?第⼆章权益归属第七条科研计划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社会公共利益的,科研计划项⽬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

市科委在⽴项或签订合同时予以确认,并指定机构负责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科研计划项⽬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的,市科委在签订合同时应约定项⽬承担者(法⼈或⾃然⼈,包括实⾏课题制管理的项⽬责任⼈及其依托单位,下同)是否拥有免费的⾃⾏实施、使⽤权或其他类似权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成效,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计划项目,是根据自治区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以财政资金支持或以宏观调控政策为引导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组织、实施或指导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示范等类型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是对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管理结构、责任主体及其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管理与实施的基本程序和要求等事项所做的规定。

第四条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专家评审立项,公开管理程序,健全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科技厅是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科技厅综合计划管理部门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统筹协调和支撑服务,各专项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需要,科技厅可委托具备一定条件的机构开展科技计划的相关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

被委托机构不得利用这一委托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六条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一般包括发布指南、申请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等环节。

科技计划项目逐步实行全流程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引入评估评审机制,执行科技部《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

根据需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逐步推行法人负责制。

第八条科技厅建立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包括专家信息库、项目库以及信用库等,由科技厅综合计划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及运行维护。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在保护相关单位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的前提下,建立公开制度,推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和信息的共享。

第九条科技厅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过程中,所需专家从专家信息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条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

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等过程中,凡与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管理决策公正性的当事人必须回避。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条解析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条解析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条解析默认分类2022-11-1316:17:45阅读355评论0字号:大中小订阅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修订科学技术进步法,是有关科技法律法规中效力等级最高,也是最新施行的法律,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的第二十条是整部法律的核心条款之一,对我国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进行了重要补充和大胆创新,有利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激励作用。

我们该如何正确理解第二十条的立法原义呢?第二十条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项目承担者应当依法实施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同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就实施和保护情况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年度报告;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实施的,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国家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项目承担者因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利益分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如果查阅有关法规,就会发现,第二十条实际是将2002年科技部和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行政规章内容纳入了人大立法。

[1]这种做法显然是对原来行政规章内容的肯定和认可,纳入法律之中更加显示了国家放宽对国有知识产权的管制,鼓励知识产权转化利用的政策导向。

本条规定包括两个层面,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及使用问题知识产权归属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的含义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国家科技部科技合同4篇

国家科技部科技合同4篇

国家科技部科技合同4篇篇1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委托单位):[甲方名称]乙方(承担单位):[乙方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科技部有关科技合同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科技创新活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背景及目的甲方委托乙方就某一科研项目进行研发或服务,以推动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提高生产力水平。

乙方愿意依据自身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源,承担并完成此项任务。

二、项目名称及内容1.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

2. 项目内容(包括技术特征、研发目标、实施步骤等)。

三、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1. 合同总金额:[具体金额]。

2. 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转账等形式,具体支付节点、金额和条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进行。

四、项目实施期限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之日止。

2. 项目起始日期:[起始日期]。

3. 项目结束日期:[结束日期]。

五、知识产权保护1. 双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技术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定。

2. 双方应保护对方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泄露或擅自使用。

六、保密条款1. 双方应严格保守本合同涉及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 保密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具体年限]年。

七、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若因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验收标准及方法1. 项目完成后,应按照预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验收。

2. 验收标准应明确、具体,包括技术指标、质量要求等。

3. 验收方法包括测试、评审等。

九、争议解决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或诉讼解决。

十、其他约定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重点实验室合作协议范本5篇

重点实验室合作协议范本5篇

重点实验室合作协议范本5篇篇1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就共同建设重点实验室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双方共同合作建设重点实验室,旨在提高双方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综合实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合作内容1. 实验室建设:共同投入资金、技术和人力资源,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重点实验室。

2. 科研项目合作:共同承担国家、地方及企业委托的重大科研项目,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3. 学术交流与培训: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升双方学术影响力;联合培养研究生及高级专业人才。

4. 成果转化:共同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促进产业发展。

5. 知识产权保护:共同保护并合理利用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

三、合作模式1. 实验室共建:双方共同投入资金、设备、场地等,共同建设实验室。

2. 人员互派:双方互派科研人员参与合作,共同开展科研工作。

3. 项目合作:双方共同承担科研项目,共享研究成果。

4. 学术交流:定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共同提升学术水平。

5. 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共同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促进产业发展。

四、合作期限本协议合作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合作期限届满后,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续签本协议。

五、经费及收益分配1. 实验室建设经费由双方按照实际投入进行分摊。

2. 科研项目经费按照项目合同或协议约定进行分配。

3. 成果转化收益按照实际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4. 双方共同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实验室建设和科研项目合作。

六、风险分担与责任承担1. 双方应共同承担合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风险分担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技术服务中的知识产权归属如何界定

技术服务中的知识产权归属如何界定

技术服务中的知识产权归属如何界定在当今技术驱动的商业世界中,技术服务的提供与接受日益频繁。

而在这一过程中,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常常成为引发争议的焦点。

明确技术服务中知识产权的归属,对于保护创新成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以及促进技术的有效传播和应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技术服务。

技术服务通常涵盖了广泛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软件开发、技术咨询、工程设计、技术培训等。

这些服务往往涉及到专业知识、技术技能和创造性的工作成果。

在技术服务合同中,知识产权的归属可能会因多种因素而有所不同。

其中,合同的约定是最为关键的因素之一。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归属,那么通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然而,现实中很多合同在这方面的规定并不清晰或者存在漏洞,这就给后续的归属判定带来了困难。

一种常见的情况是,技术服务是由服务提供方基于其现有的技术和知识储备为客户完成的。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服务提供方在提供服务之前已经拥有了相关的知识产权,并且在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将其转让给客户,那么这些知识产权通常仍归服务提供方所有。

例如,一家软件开发公司利用其自主研发的框架和算法为客户开发定制软件,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框架和算法的归属,那么这些技术仍然属于软件开发公司。

另一种情况是,技术服务的成果是在为客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全新创造出来的。

这时候,知识产权的归属就需要更加细致的考量。

如果服务提供方是在客户的指导、要求和资金支持下完成的创新成果,并且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那么这些知识产权可能归属于客户。

但如果服务提供方在创新过程中发挥了主导作用,投入了大量的自主研发和创造性劳动,那么服务提供方可能会主张对这些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此外,职务发明也是技术服务中知识产权归属的一个重要方面。

如果服务提供方的员工在履行其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创造了与技术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司的内部政策,这些知识产权可能归属于服务提供方所在的单位。

国家有关科研工作法律法规和学院科研工作规章制度汇编

国家有关科研工作法律法规和学院科研工作规章制度汇编

国家有关科研工作法律法规和学院科研工作规章制度汇编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处-2013-信息名称: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信息索引: 360A16-14-2012-0023-1 生成日期2012-12-17发文机构教育部发文字号: 教技[2012]14号 信息类别科学研究内容概述: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充分发挥高校在自身科研管理与监督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提高科研管理水平。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充分发挥高校在自身科研管理与监督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提高科研管理水平,推动高校科技体制改革,促进高校科研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科研管理体系,增强科学管理能力1.强化学校管理责任。

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认真履行法人职责。

要转变观念,扭转科研项目管理“重争取、轻管理”的倾向,以保障科研活动健康顺利开展作为科研管理与监督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申请立项和过程管理并重、服务支撑与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过程管理制度,完善涵盖校、院(系)、项目负责人的分级管理体制;监督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管理规定,提供相应支撑服务,组织开展科研管理工作的指导、宣传、培训,加强对各级行政领导科研管理绩效考核。

各高校主要负责人要将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统筹协调。

2.强化管理部门职责与协同。

国家对科技成果技术权益的归属规定有哪些?

国家对科技成果技术权益的归属规定有哪些?

Perhaps when you are about to give up, you are only one wall away from success.(页眉可删)国家对科技成果技术权益的归属规定有哪些?导读: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四十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四十一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

第四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

职工应当遵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与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签订在职期间或者离职、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有关人员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职工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第四十三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技术开发合同可否约定知识产权归乙方(一)2024

技术开发合同可否约定知识产权归乙方(一)2024

技术开发合同可否约定知识产权归乙方(一)技术开发合同可否约定知识产权归乙方在技术发展与创新的今天,技术开发合同的签订成为企业之间合作的重要方式。

而在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时,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成为一项关键问题。

本文将重点探讨技术开发合同中可否约定知识产权归乙方的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知识产权的归属在法律上并无固定的规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受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双重限制。

因此,在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时,双方可以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

其次,是否可否约定知识产权归乙方需要根据具体合同的内容和背景来决定。

对于技术开发合同来说,通常涉及到的是乙方为甲方提供某项技术开发服务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可能会通过技术研发、设计等方式创造出特定的技术或产品,因此有理由要求对所创造的知识产权享有归属权。

这时,如果双方对知识产权的归属未作明确约定,则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规定,该知识产权属于乙方,即创造者所有。

因此,在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时,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合同的法律效力将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约定知识产权归乙方时,甲方可能会对此表示担忧,担心乙方将已经开发的技术或产品用于其他竞争方面,从而对其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在约定知识产权归乙方时,乙方应该对知识产权的使用和保护做出一定的限制和义务承诺。

例如,乙方可以承诺在约定期限内不向其他竞争方提供相同或类似的技术或产品,保证技术或产品的独占性。

此外,乙方还可以承诺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已经开发的技术或产品仍属于甲方,乙方不得再进行使用或转让。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在技术开发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归乙方,并不意味着甲方完全放弃了对知识产权的主张。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除非另有合同约定,否则在未得到甲方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以自己名义申请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因此,在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时,乙方应该明确了解自己对知识产权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科技部技术服务合同范本5篇

国家科技部技术服务合同范本5篇

国家科技部技术服务合同范本5篇篇1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委托单位):[甲方名称]地址:[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法人姓名]乙方(服务单位):[乙方名称]地址:[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法人姓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科技部关于技术服务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技术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1.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具体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技术研发、技术改良、技术成果应用与推广等方面的服务。

服务领域应涵盖行业技术规范研究、产品质量改进意见等方面。

具体内容将根据年度计划进行更新和调整。

篇2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委托单位):[甲方名称]地址:[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法人姓名]乙方(服务单位):[乙方名称]地址:[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法人姓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科技部关于技术服务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权益,规范技术服务活动,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服务内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就[具体项目名称]项目,为甲方提供技术服务。

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技术服务内容详细描述]。

二、服务期限本合同技术服务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之日止,总计不超过XX个月。

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服务期限,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三、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用总额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2. 支付方式:双方约定采用[支付方式](如分期支付、项目节点支付等)。

3. 乙方在完成每个阶段任务后提交验收申请,甲方组织验收并支付相应阶段费用。

四、双方责任与义务1. 甲方责任与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

(2)确保乙方进行技术服务所需的条件。

(3)按期支付服务费用。

(4)对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进行验收和评估。

2. 乙方责任与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技术服务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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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束、通过验收或鉴定后,应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及时结题、结账。

项目负责人对科技项目的结题、结账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加强科技档案管理。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科技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向学校科技处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

技术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请书、技术合同(协议)、可行性分析报告、执行计划、年度进展报告、总结报告、验收报告、论文、技术文件、图纸资料、专利证书复印件及技术鉴定证书复印件等。

科技处负责信息汇总、成果登记、材料归档等工作。

第六章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指知识产权是指从事科技项目所获得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贯穿科技项目管理全过程,科技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科技合同的约定确定。

第二十七条学校尊重成果完成人的贡献,积极创造条件,鼓励科技成果的保护、转化、应用及申报知识产权。

以学校名义从事纵向科技项目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其所有权归学校所有;学校承担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科技任务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属于学校或学校与委托单位共有。

科技处负责全校知识产权的具体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学校鼓励利用知识产权对外投资。

利用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的,应明确界定学校、校内各项目承担单位、技术完成人及其他参与人员等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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