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章程修改核准工作要求

合集下载

关于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学校章程制定和审批工作的意见

关于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学校章程制定和审批工作的意见

方教[2011]37号方城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学校章程制定和审批工作的意见各乡镇中心学校、局直各公民办学校(幼儿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都要有自己的章程。

制定学校章程,不仅是《教育法》提出的明确要求,同时也是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逐步实现学校内部管理与运行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加快构建和完善现代学校制度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经教体局研究,现对我县学校章程的制定和审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学校章程的性质与地位学校章程是指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行,主要就办学宗旨、内部管理体制及财务活动等重大的基本问题做出全面规范而形成的自律性基本文件。

学校章程是学校实现自主办学、自主管理、自我约束及政府实施宏观管理的基本依据,也是学校作为独立法人的必备条件。

二、学校章程制定的基本原则学校章程制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1、合法性原则。

章程不得违背国家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重要政策。

2、规范性原则。

章程既是制定其他各类制度的基本依据,更是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工作的整体框架,对校内全部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普遍的约束力。

3、先进性原则。

章程要体现现代教育观念以及学校的奋斗目标、办学宗旨。

4、可操作性原则。

章程的制定既要遵循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教育规律,又要紧密结合本校实际,做到切实可行,便于操作落实。

5、个性特色原则。

章程要能够反映出学校在教育思想、观念、体制、内容、方法等多方面的探索、创新和实践中的个性特色。

各校的规章制度要因校制宜,有自己的鲜明特色。

三、学校章程应涵盖的内容学校章程包含的内容涉及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学校名称、校址、性质学校的名称要真实、准确、反映学校的教育层次。

学校的地址要具体、明确,标明学校所在的行政区域及具体地点。

学校性质是指公、民办或其它。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一、章程目的本章程的目的是规范民办学校作为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经营与管理,确保其合法有效运作,促进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以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二、章程适用范围本章程适用于成立并经营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民办学校,包括但不限于培训机构、进修学校、艺术培训机构等。

三、机构名称民办学校的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须获得相应部门的注册和批准。

四、办学宗旨民办学校的办学宗旨应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秉持德育为先、全面发展的原则,致力于提供有针对性、优质高效的非学历教育服务。

五、培训内容1.民办学校应根据市场需求及学员的实际需求,确定培训内容,并适时进行调整与优化。

2.培训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国家利益。

六、师资队伍1.民办学校应建立稳定的师资队伍,优先聘用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

2.教师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学能力,经过严格的考核和培训,并持有相关教师资格证书。

七、学员招收与培养1.民办学校应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办学特点,制定学员招生计划,并公开招生。

2.学员应按照学校的招生要求进行资格审核和面试等程序。

3.学校应为每位学员建立健全的学籍档案,记录学员的学习情况和成绩。

八、教学管理1.民办学校应建立规范的教学管理制度,包括课程设计、教材选用、教学方法等。

2.学校应定期进行教学质量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教学工作。

九、财务管理1.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核。

2.学校应及时编制和提交财务报表,确保财务透明度和合规性。

十、安全管理1.民办学校应重视校园安全,制定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学校应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

十一、章程修改1.对于本章程的修改,应由学校管理层提出并经过讨论,最终由学校理事会审议通过。

2.修改后的章程应通过适当的渠道向校内外相关人员公示。

民办学校章程

民办学校章程

民办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XXXX学校。

学校地址:XXXX。

第三条学校性质: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四条学校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遵守诚信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人才。

第五条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第六条举办者为XXXX共计四名;举办者为董事会成员;董事任期三年,期满可连任。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1了解本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2推荐校长副校长学科带头人等;3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议报告等。

注册资金:1000万元,按《公司法》注资;股权比例:第七条办学层次:小学初中高中层次的学历教育。

办学形式:全日制寄宿学校。

办学规模:按6000名学生规模设计。

第八条学校的审批主管部门:XXX教育局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XXX教育局学校的登记管理部门:XXX审批局第三章学校的管理体制第九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由四名董事组成。

董事会成员要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得兼任学校监事。

董事会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2由于健康及年龄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责的;3本人请求解职的;4教育行政部门及区政府建议罢免的。

第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根据校长提名,任命副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学期学年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重大财务;(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七)内部机构设置;(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学校章程修改及制度建设工作实施方案(5篇)

学校章程修改及制度建设工作实施方案(5篇)

学校章程修改及制度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根据《____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校章程制定规程(试行)》(桂教规范〔____〕____号)精神,为在____年年底前完成我市中小学(含公办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下同)章程核准工作,实现“一校一章程”目标,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____,以《宪法》、《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____》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快中小学校章程制定和核准工作,使学校章程成为引领学校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进一步推动中小学校依法治校工作。

二、基本原则制定和核准学校章程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学校章程应当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____办学方向,遵循教育规律。

(二)基础性原则。

学校章程应当基于学校发展实际,对学校重大和基本事宜做出规定,统领学校内部管理制度体系。

(三)发展性原则。

学校章程应当将校情、发展愿景与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要求相结合,明确学校发展定位,力求体现本学校的传统、特点和文化。

(四)人本性原则。

学校章程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体现核心价值引领,凝聚共同愿景,促进学校、教师、学生各方价值的共同体现。

三、对象范围应当制定章程的学校包括:(一)各县、区乡镇中心小学以上学校(含乡镇中心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县城公办幼儿园,村小分校和教学点不需制定)。

(二)市区各中小学校(含民办)。

四、学校章程的内容学校章程一般由前言(序言)、总则、分则、附则四部分构成。

(一)前言部分。

一般主要表述学校的____史。

(二)总则部分。

一般应载明。

制定章程的目的、依据;学校的名称、校址;学校的机构性质、隶属关系、学制和办学规模;学校的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办学方向和办学特色等。

(三)分则部分。

分则是学校章程的实体性内容,一般应载明:学校的领导体制、____结构、内设机构的组成和职责;学校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学校的重要工作的管理,包括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科研管理、财务管理、财产管理、安全管理等;学校校训、校徽、校歌、校庆纪念日等;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1.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七章扶持与奖励第八章变更与终止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章程修改及核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章程修改及核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章程修改及核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11.16•【字号】教政法〔2020〕447号•【施行日期】2020.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章程修改及核准工作的通知各普通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推动高等学校完善现代大学制度,落实办学自主权,提高依法治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校章程建设实际,现就做好我省高等学校章程修改及核准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党的建设,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二)坚持发挥高校职能。

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推动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能,进一步完善章程内容,规范章程修改程序。

(三)坚持稳定性与适应性。

坚持稳定性与适应性相结合的原则,学校现行章程中已不适应新形势新变化的条款应进行修改,仍可指导学校办学和管理的条款保持相对稳定。

二、修改内容章程修改要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校有机统一,把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学校章程。

引导教职员工和学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要体现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和高等教育新形势新变化,补充完善最新法律法规和政策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高校内部管理制度,体现学校改革创新的成功经验与制度成果,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

民办高校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全面落实国家及我省相关要求,在学校章程中明确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参与决策机制和党务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内容要求。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廉政风险点附件:1.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流程图2.申请材料目录3.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表(空白)4.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表(示范文本)5.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表(图片)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2个工作日)申请材料目录附件3民办非企业修改章程核准表(章程附后)附件4民办非企业修改章程核准表(示范文本)(章程附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说明>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

长春市教育关于规范民办教育管理

长春市教育关于规范民办教育管理

长春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民办教育管理行为和办学行为的暂行规定为了保证民办教育健康、持续、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吉林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长春市实际情况,就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管理行为和办学行为的有关问题做出如下规定: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批民办学校时,要按照审批权限,依法审查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资格、学校章程(办学章程)、经费来源和办学条件,严格标准,简化程序,压缩时限,公开结果。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独立设置的高等专修学院;普通高等院校,省属成人高等院校面向社会举办的考研辅导,继续教育及各类培训;各类实施高等教育的培训学校(含教育机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中外合作举办学校(含教育机构)按国家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均由省级以上(含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负责业务管理。

实施中、初等学历教育学校及成人职业类、成人高考、高考补习培训学校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

其中,实施中、初等学历教育学校办学所在地在长春市城区的由长春市教育局审批,与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管理;办学所在地在县(市)、双阳区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实施中、初等非学历文化教育、学前教育培训学校(含教育机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管理,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设立民办学历学校,审批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设立民办非学历学校(含教育机构),审批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学校章程核准工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学校章程核准工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学校章程核准工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布部门】深圳市教育局【发布日期】2015.04.02【实施日期】2015.04.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学校章程核准工作规程》的通知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局直属各有关事业单位(学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相关规定,落实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公办中小学校章程建设的通知》(粤教策〔2014〕7号)和《深圳市中小学校章程建设指导意见》(深教〔2014〕519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深入推进我市中小学校章程建设,现将《深圳市中小学校章程核准工作规程》(附件1)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予以执行。

一、加强组织指导各区、校要成立学校章程建设工作领导机构,明确任务,落实分工,设定时限,责任到部门、到人,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培训和经验交流,做到培训全覆盖、指导无死角,切实增强章程建设实效性。

市、区分别成立章程核准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

公办中小学校章程按学校隶属关系实施市、区分级核准,民办中小学校章程备案和修改备案按“谁审批,谁备案”的原则办理。

二、加快工作进程请各区、校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章程建设工作计划和推进步骤,加快推进章程制定或修订工作。

市局各直属学校分两批完成章程核准工作,被授予“深圳市中小学校依法治校示范校”的直属学校,于6月30日前报送核准材料,其他直属学校于10月31日前报送核准材料,条件成熟的学校也可按程序申请提前核准。

各民办中小学校要根据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要求和形势发展的变化,按照《意见》的规定,及时修订和完善章程,修订后的章程要及时按程序报备。

三、加大督查力度市教育局将深入各区开展章程建设工作规范检查指导,对各区、校章程建设工作推进情况进行通报,并将章程建设情况作为办学水平督导评估、依法治校示范校和现代学校制度样本校推荐的重要依据。

学校修改章程制度

学校修改章程制度

尊敬的全体师生员工:为进一步完善学校治理体系,提高学校管理水平,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学校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对《XX学校章程》及有关制度进行修改。

现将修改内容公告如下:一、修改背景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学校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为适应新时代教育改革发展的要求,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学生,学校对现有章程制度进行修订,以更好地规范学校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修改原则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2. 符合学校发展实际和长远规划;3.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4. 体现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三、修改内容1. 学校章程修改内容:(1)明确学校性质、办学宗旨、发展目标;(2)完善学校治理结构,明确各级组织职责;(3)优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效能;(4)加强学校民主监督,保障师生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2. 有关制度修改内容:(1)修订《XX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奖惩措施等;(2)修订《XX学校教师管理规定》,完善教师职业发展、考核评价、待遇保障等方面的制度;(3)修订《XX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等;(4)修订《XX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学校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5)修订《XX学校科研管理制度》,激发科研活力,提高科研水平。

四、实施时间本次章程制度修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全体师生员工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五、要求1.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修改后的章程制度,确保全体师生员工熟悉掌握;2.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章程制度,以身作则,树立良好榜样;3. 全体师生员工要自觉遵守章程制度,共同维护学校正常秩序,推动学校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特此公告。

XX学校XXXX年XX月XX日附件:1. XX学校章程2. XX学校学生管理规定3. XX学校教师管理规定4. XX学校财务管理制度5. XX学校安全管理制度6. XX学校科研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章程、决策机构章程的备案

民办学校章程、决策机构章程的备案

修改民办学校章程、决策机构章程的备案一、《民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民办学校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民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二、备案的程序要求民办学校须召开学校决策机构会议,依法制定、修改章程,并报区教委备案如下材料。

(一)决策机构会议决议(须2/3以上决策机构成员签字)。

(二)修改后的学校章程。

备案材料格式文本:见下列附件(注:民办学校章程、决策机构章程参考文本所列条款为必备内容,不得删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原则下,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加进其他内容。

)附件一北京市东城区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名称:北京市东城区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条学校性质:经东城区教育委员会和(选项:区民政局社团办、市人事局编制办、区人事局编制办)批准,由举办的民办(选项:非企业、事业)单位,是实施(选项:学历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学校宗旨:为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为社会培养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

第四条本校遵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接受东城区教育委员会和法人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学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第六条学校办学层次与类型:(选项:幼儿园、小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

第七条学校办学内容:。

第八条学校办学规模:。

第九条学校办学形式:学校招生对象为(选项:学龄前儿童、学生、成人),学习期限为,教学采用(选项:普通全日制教育、业余面授、函授、远程教育等)形式。

第二章学校办学资产来源及数额第十条出资数额、方式及出资性质:学校的出资方以货币(或其他方式)万元人民币作为办学出资。

民办学校章程、决策机构章程的备案

民办学校章程、决策机构章程的备案

民办学校章程、决策机构章程的备案
民办学校章程和决策机构章程的备案是指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学校在设立或变更章程和决策机构时,需要向相关教育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程序。

备案的目的是确保民办学校的章程和决策机构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民办学校的学校办学行为合法、规范。

下面是备案的一般步骤:
1.编制章程和决策机构章程:民办学校需要制定章程和决策机构章程,包括学校的校训、办学宗旨、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师资队伍等内容,以及决策机构的设立和职权等规定。

2.组织审查:民办学校按照相关部门要求,组织内部专业人员对章程和决策机构章程进行审查、意见征询和修改。

3.备案材料准备:在章程和决策机构章程定稿后,民办学校需准备备案所需材料,通常包括备案申请表、章程正式版、决策机构章程正式版等。

4.提交备案:将备案材料递交到相关教育部门,如教育局或教育委员会等,提交备案申请。

5.备案审查:相关教育部门对民办学校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审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6.备案登记:经过备案审查合格后,相关教育部门将对民办学校的章程和决策机构进行登记备案,颁发备案证明。

值得注意的是,具体备案的程序和要求可能因地区、法规等因素而有所不同,民办学校在备案时应按照当地的具体规定来进行操作。

学校章程起草修订说明模板

学校章程起草修订说明模板

一、修订背景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学校章程作为学校的基本制度,对于规范学校管理、保障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适应新时代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我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学校章程进行修订。

二、修订原则1. 坚持依法治校原则。

学校章程的修订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学校管理合法、合规、有序。

2. 坚持科学性原则。

学校章程的修订充分体现学校办学特色,科学设置学校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提高学校管理水平。

3. 坚持民主性原则。

学校章程的修订充分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章程内容具有广泛代表性。

4. 坚持可操作性原则。

学校章程的修订注重实际操作,确保章程内容切实可行。

三、修订内容1. 修订学校名称、办学性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等基本信息。

2. 修订学校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理念、办学特色等核心内容。

3. 修订学校组织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

4. 修订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领导体制、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

5. 修订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6. 修订学校财务、资产、审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7. 修订学校教职工、学生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8. 修订学校章程的修订程序和监督机制。

四、修订程序1. 成立学校章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章程修订工作的组织实施。

2. 收集整理学校相关资料,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师生员工意见。

3. 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对学校章程进行修改和完善。

4. 将修订后的学校章程提交学校党委会审议。

5. 将学校章程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6. 将学校章程提交学校理事会审议。

7. 将学校章程提交学校董事会审议。

8. 学校章程经学校党委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理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修订意义本次学校章程的修订,对于推动学校依法治校、规范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学校章程制定和修订要求

学校章程制定和修订要求

学校章程制定和修订要求一、目的与原则制定和修订学校章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学校管理,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保障师生权益,提高教育质量。

为此,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2.体现学校的办学理念和特色;3.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4.适应学校发展的需要。

二、制定修订程序制定和修订学校章程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提出制定或修订议案:由学校领导或教职工代表提出议案,并提交学校董事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2.讨论并征求意见:将议案提交给全体教职工和学生代表进行讨论,广泛征求意见;3.投票表决: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决定是否通过议案;4.撰写章程:根据表决结果,撰写学校章程草案;5.审批与公布:将草案报请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向全校公布实施。

三、章程内容要求学校章程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层次、办学宗旨等基本情况;2.学校办学自主权、管理体制、办学模式等重要事项;3.学校董事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等重要机构及其职责、权利和义务;4.学校领导体制、机构设置、干部选任和管理等重要事项;5.学校教师、学生、家长等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和义务;6.学校财务、资产、档案管理等重要事项;7.学校办学质量的保障与监控机制等重要事项。

四、章程解释权责学校章程的解释权归属于学校董事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

具体解释工作可以由学校领导或相关机构负责,解释内容应当与章程保持一致,不得随意解释或歪曲章程原意。

五、章程执行监督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章程执行监督机制,保障章程的有效实施。

监督工作可以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或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章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处理。

同时,也要积极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六、章程修订效力学校章程的修订应当按照既定的程序进行,任何修改和补充都应当经过严格的审议和表决。

修订后的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原章程有冲突的条款,以修订后的条款为准。

学校章程修订指导意见模板

学校章程修订指导意见模板

一、引言为适应我国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完善学校治理体系,提高学校管理水平,现就学校章程修订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二、修订原则1.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学校章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坚持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中心,充分体现学校教育理念和办学特色。

3. 突出学校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体制,提高学校管理效率。

4. 注重章程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各项规定能够落到实处。

三、修订内容1. 学校基本情况(1)学校名称、性质、办学层次、办学类型、隶属关系等。

(2)学校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办学特色等。

2. 学校治理结构(1)学校党委、行政、学术、监督等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2)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如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

(3)学校领导体制,如校长负责制、民主集中制等。

3. 教育教学(1)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培养目标、教学计划等。

(2)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如课程设置、教学质量监控、学生评价等。

(3)科研、社会服务、国际交流等方面的规定。

4. 学生管理(1)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管理制度。

(2)学生奖惩、资助、就业等方面的规定。

(3)学生组织、社团活动等方面的管理。

5. 教职工管理(1)教职工招聘、培养、考核、晋升、奖惩等制度。

(2)教职工权益保障、福利待遇等方面的规定。

(3)教职工组织、培训、学术交流等方面的管理。

6. 财务管理(1)学校经费来源、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2)财务监督、审计等方面的制度。

(3)学校资产管理、债务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7. 校园文化建设(1)校园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等。

(2)校园文化活动、社团组织、校园环境等方面的管理。

四、修订程序1. 成立学校章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章程修订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2. 广泛征求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修订草案。

3. 将修订草案提交学校党委、行政、学术、监督等组织机构审议。

4. 将审议通过的修订草案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校务委员会讨论。

学校章程修订制度

学校章程修订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章程修订工作,确保学校章程的合法、有效,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章程的修订工作,包括修订启动、修订程序、修订内容、修订审批等环节。

第三条学校章程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修订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二)民主性原则:修订工作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三)科学性原则:修订工作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学校发展实际;(四)稳定性原则:修订工作应当保持学校章程的相对稳定性,避免频繁修订。

第二章修订启动第四条学校章程修订工作由学校章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以下情况应启动学校章程修订工作:(一)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需要修订学校章程的;(二)学校办学定位、办学理念、办学目标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修订学校章程的;(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管理方法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修订学校章程的;(四)学校师生员工普遍反映学校章程中存在不适应实际情况的内容,需要修订的。

第三章修订程序第六条学校章程修订程序分为以下阶段:(一)起草阶段:由学校章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起草修订草案,广泛征求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二)征求意见阶段:将修订草案发送至全校师生员工,征求意见和建议。

(三)修改完善阶段: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四)审议阶段:学校章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对修改后的修订草案进行审议。

(五)表决阶段: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学校理事会表决通过修订草案。

(六)报批阶段:将修订后的学校章程报送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修订内容第七条学校章程修订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学校名称、办学性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等基本信息;(二)学校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办学宗旨等核心内容;(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组织机构、管理职责等;(四)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规定;(五)学校经费来源、使用和管理等;(六)学校师生员工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七)学校章程的修订程序、解释权等。

学校办学章程的修改程序

学校办学章程的修改程序

学校办学章程的修改程序引言:学校办学章程是学校规范管理的重要文书,它确立了学校的宗旨、目标、管理机构和管理流程等,对于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行和改进教育质量至关重要。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学校发展的需要,学校办学章程需要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

本文将详细介绍学校办学章程的修改程序。

一、制定修改方案学校办学章程的修改应该是有针对性的,需要事先制定修改方案。

首先,学校应该成立一支专门的工作组,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代表组成,负责制定修改方案。

这个工作组应该调研了解学校的现状、发展需求和社会需求,分析学校办学章程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制定相应的修改方案。

二、内部讨论与征求意见在修改方案制定完成后,学校应该进行内部讨论和征求意见的环节。

这一环节的目的是为了让学校内的各方人员参与进来,形成共识,并在既定的修改方案上完善和修正。

学校可以召开相关的会议或座谈会,让各个部门、教师、学生和家长等人员参与讨论和提出意见。

三、公示和听取意见在内部讨论和征求意见完成后,学校应该进行公示和听取意见的环节。

这一环节的目的是为了让学校的外部人员参与进来,对修改方案进行评价和提出建议。

学校可以通过公示栏、学校网站、学生家长会等途径进行公示,并留出一定的时间供外部人员提交意见和建议。

四、修改方案的最终确定在公示和听取意见完成后,学校应该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对修改方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学校应该对每一个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审查,并评估其可行性和合理性。

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对修改方案进行最终确定,并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

五、报批和备案修改方案最终确定后,学校需要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学校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并按照部门的要求进行提交。

审批部门将根据学校提交的材料对修改方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学校应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备案手续。

六、宣传和实施修改方案通过审批并备案后,学校需要进行宣传和实施。

学校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向全体师生员工宣传新的章程内容,并解释修改的原因和目的。

民办学校(校外培训机构)章程

民办学校(校外培训机构)章程

xxx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名称是。

第二条学校性质是个人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学校办学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保证培训质量,致力于培养美术、音乐、书法等艺术人才。

第四条办学规模、层次、形式是:根据办学条件,确定招生数量。

办学层次:初等教育。

办学形式:业余。

第五条学校办学地址。

邮编。

第六条学校自觉接受审批机关定州市教育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定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八条学校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董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学校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

第十条本学校的业务范围是等。

本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号码为:。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一条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其成员由人组成。

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首届董事长通过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如何产生应在章程中载明;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必须有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的任期为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二)聘任、解聘校长;(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七)罢免、增补董事;(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在章程中应载明那些事项应当经2/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至二名。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办学校章程修改、核准工作要求1、章程修改核准依据: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2、依据本单位章程的有关条款召开理事会。

如民非章程示范文本中,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章程的修改;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3、材料提交:(1)《章程核准表》一份(签字盖章)。

(2)理事会会议决议一份(原件)(3)新的民非纸质章程3份。

(4)纸质章程需要加盖民非单位骑缝公章,同时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加盖骑缝章并在《章程核准表》上盖章)。

4、现场提交材料时,建议携带机构目前的纸质章程(加盖红色章程核准章)原件(不需要复印件)、用于现场进行新、旧章程核对,无误再加盖章程核准章。

章程核准表下载地址:北京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t n/wssbweb/wssb/xxfb/lis tTitle.do?dicti oni d=922&websitld=10 0&n etTypeld =25、联系方式:市社团办民非管理处李娜、刘爱国,65396079;王大川653060596、附件1章程核准表附件2 XXXXXX理事会(董事会)决议(参考格式)附件1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章程需提交一式三份,加盖本单位及业务主管单位骑缝章;电子版一份附件2XXXXXX!事会(董事会)决议(参考格式)根据本单位章程第章第条规定,本单位理事会(董事会)于___ 年________ 月—日召开会议,应参加会议理事(董事)人,实际参加会议理事(董事)人,经名理事(董事)同意,作出如下决议:1.同意修改章程。

2……. 。

参加会议理事(董事)打印名单亲笔签名单位盖章年月曰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如: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区、县)?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 ___________ 元;出资者:____________金额:_________________ 。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第^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臵;(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两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臵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_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

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第二^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_____________ 。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一)开办资金;(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 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