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东股权转让第三方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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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东股权转让第三方的税收筹划

一.个人股权转让流程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二.个人股权转让税收

1.个人股权转让征税行为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发生股权回购主要是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本公告股权回购应该主要是指用于股权激励、再转让等情况,如果发生被投资企业权益的减少应该按照撤资和减资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主要的政策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非上市公司发生的向个人股东回购股权业务,应该按照本公告进行税务处理,在上市公司中大量发生的股票回购业务不适用于本公告,主要原因是个人转让上市公司的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所得税。

【案例:股权回购式的股权激励】

C上市公司2008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分3个年度执行,即2009年~2011年每个授予年为一个计划。在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下,公司采取回购股票方式向激励对象无偿授予限制性股票。每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为两年,锁定期满后的3年为解锁期,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依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和安排分批解锁。2009年2月5日,激励对象李某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10万股限制性股票,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0元/股。假定2010年2月5日,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并占当日解锁限制性股票的40%,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2元/股。

依据国税函[2009]461号文件规定,应在解锁日对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某公司采取回购股票方式向激励对象无偿授予限制性股票,其他激励条件及解锁规定不变。则应在解锁日确认应纳税所得额:(20+22)÷2×100000×40%=840000(元),应纳税额=(840000÷12×35%-6375)×12=217500(元)。

【案例分析】

股票的市价与激励对象支付的对价之间的差额越大,激励对象的税负越高。所以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激励对象可以通过选择有利的解禁股票市价,降低股票期权的应纳税所得额;而对于直接授予限制性股票或业绩股票的情况,公司可以不采取无偿赠送的方式,而由激励对象支付一定的对价,甚至采用激励对象自行出资购买的方式,使激励对象应纳税所得额达到最低。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这种情况主要依据的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44号)和《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的规定。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向未来新的投资者发售的既有增加的权益,也有原有股东的权益的转让,那么原有的老股东把权益转让给未来的新股东的行为,就属于拟上市主体股权权属的变更,进而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案例:宏良股份】

2014年1月发布的《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指出,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1,840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1,870万股,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3,71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朱治海、马德全和张辉阳,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其公开发售的股份数分别为万股、万股和85万股,均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其他股东按相同比例发售其部分股份。宏良皮业的老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在公开发行时发售的股份应该适用于67号公告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个税时,需要注意的是:《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指出,各股东将按其发售股份占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的比例承担相应发行承销费用。《宏良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承销费用大约有3400多万元。这部分由老股东承担的承销费用在计算老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应该允许人家扣除。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这种情况在企业并购中非常常见,个人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向其他企业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由于股权权属已经发生变更,因此,应该做转让行为来处理。

【案例:天一科技】

2014年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景峰制药全体股东(叶湘武、刘华、简卫光、李彤、张慧、叶高静、罗斌、罗丽、王永红、倪晓、叶湘伦、张亮、陈杰、欧阳艳丽、刘莉敏、罗衍涛、丛树芬、葛红、马贤鹏、付爱玲、杨天志、张亚君、车正英23名自然人,维梧百通、维梧睿璟、维梧鸿康、南海成长、景林景途、贵阳众诚、贵阳黔景泰7家机构)发行股份购买景峰制药100%股权,净资产账面价值约为6亿元,交易价格为亿元。

【案例分析】

在本案例中景峰制药的自然人股东将其持有股权投资到天一科技,属于67号公告中规定的个人股权转让的范围,交易价格与股权成本及费用之间的差额部分作为应该纳税所得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资本市场上上市公司向个人股东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案例非常多,其中涉及到的个人股权交易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曾在2011年以国税函【2011】89号文对江苏富豪张桂平与苏宁环球的重组案例做出过批复,批复规定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行为缴纳。67号公告没有出台之前税务机关对于个人以股权投资行为征收个税基本上援引的都是89号文的批复,那么现在67号公告把这个问题重新做了明确,处理的原则都是一样的,作为转让行为征收个税。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2.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税计算公式

根据税法,个人转让股权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股权转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

3.个人股权转让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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