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陪审团制度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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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陪审团制度利弊

美国陪审团制度利弊

美国陪审团制度利弊美国陪审团制度是美国司法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的出现既有利也有弊。

本文将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利弊。

首先,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最大优点是能够确保公正审判。

陪审团成员是由普通市民组成的,他们与案件有关或受案件影响较少,可以更加客观地审理案件。

这种制度能够避免由一小部分人对案件做出偏见性判断,保证每个被告都能得到公平的审判。

此外,陪审团制度还可以反映社会多元化,在决策中融入不同背景、意见和经验,防止权力滥用。

其次,美国陪审团制度还能增加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

因为陪审团是普通市民组成的,并且由公众随机选出,这可以使公众更加相信判决结果是公正而准确的。

这也使得整个司法体系更加透明和有说服力。

此外,陪审团制度的庄重和正义感,能够让被告和公众更容易接受判决结果。

然而,美国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一些明显的弊端。

首先,陪审团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因为陪审团成员来自不同背景和经验,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和判断可能存在差异,从而影响判决的准确性。

此外,陪审团成员的个人态度和立场也可能影响到庭审的结果。

其次,陪审团制度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陪审团成员的招募、面试、培训以及审判过程中的费用都需要由政府承担。

此外,陪审团制度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也可能导致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给予当事人和法庭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最后,美国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争议性。

有人认为陪审团制度存在地域性和社会偏见,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判决。

此外,陪审团制度对证据的要求比较严格,容易排除一些有效的证据,从而影响判决结果的准确性。

综上所述,美国陪审团制度有利有弊。

它能够确保公正审判、增加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争议。

针对陪审团制度的问题,可以通过加强培训、改进招募和选拔程序,以及提高陪审团成员待遇来改善。

同时,还可以加强对陪审团决策的监督和评估,以确保判决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引入陪审团制度的利弊

引入陪审团制度的利弊

(610041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
摘 要:当今中国日益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人民不 断提高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这从经济基础决定了我国的社会 主义法制建设需要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近年来, 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这些成就的背后, 我们需要看到的是法制建设的不易,一项法律制度的建立往往 需要几年、十数年的努力,故,站在前人肩膀上的我们,需要 更大的勇气和努力来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本 文以此为视角,浅议法学界一个探讨已久的问题,中国建立陪 审团的利弊分析。
陪审团制度有利于提高公民素质和政治意思从而遏制司法权力腐败陪审团制度是一种大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和保证司法公正的一种制度陪审员通过司法审判可以根据案情和证据充分提出自己的法律பைடு நூலகம்点这样对于提高公民素质培养法制观念等有着深远的影响
政法论坛
zhigong falv tiandi
引入陪审团制度的利弊
韦宇希 韩 昱
依美国的陪审团制度要求,只有外行,缺乏法律知识的人, 才能担任陪审员。但这种方式具有如下缺憾:第一,对于复杂、 疑难的案件因为涉及的事实原因、证据复杂等因素,陪审员很 难做出准确判断;第二,陪审员容易受自身感情和社会大众、 媒体的影响,从而做出于案件事实不符的裁决,导致判决不公。 有学者认为,由不懂法律知识的人从事审判活动,其所依据的 不是法律,而是个人的知识和民众的意愿,这不是实行法治而 是人治。
关键词:陪审团;人民陪审员
一、陪审团制度概述 陪审团制度起源于英国,发展和完善于美国,它是英美法 系国家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要求国家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 时选拔不特定人群组成陪审团参与审判,是英美法法系国家司 法民主的一个具体体现。在美国,陪审团分为两种。第一种是 大陪审团制度,其担任的角色相当于我国人民检察院,是一种 起诉人的法律角色。第二种号称小陪审团制度,通常由 12 名普 通公民组成,负责对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结果性的裁决,裁决 被告是否有罪或者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陪审团制度的利与弊 前文所述,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司法民主的一种体 现,其包含了民主、公正等多重价值,但其也有不足之处,故 我们在引进陪审团制度的时候,需要充分了解其利弊,才能充 分发挥其司法作用。 (一)陪审团制度的价值 1. 陪审团制度有利于保障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 从政府权力制衡角度来说,陪审团制度起到了很好的制约 政府权力的政治需要,从而实现分权制衡、民主参与、审判监 督的政治意义。陪审团制度让普通民众和法官在司法审判上地 位平等,分享司法权力,保证司法民主和公正。法国著名宪政 学学者托克维尔曾说:“实行陪审团制度,就可以把人民本身 或者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升到法官的地位,这实际上就是把领 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手中”。 2. 陪审团制度具有促进立法的造法功能 由于英美法系国家为判例法,故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法官 具有造法功能。因此,陪审团制度也可以造法,弥补法律的不足。 尽管美国有的州法规定,法官在陪审团没有足够证据做出相应 的裁决时,可以做出不顾陪审团决定的裁决,但法官一般不会 如此,而是遵守陪审团作出的裁决。 3. 陪审团制度有利于提高公民素质和政治意思,从而遏制 司法权力腐败 陪审团制度是一种大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和保证司法公 正的一种制度,陪审员通过司法审判,可以根据案情和证据充 分提出自己的法律观点,这样对于提高公民素质、培养法制观 念等有着深远的影响。托克维尔指出:“陪审制度,特别是民 事陪审制度,能使法官的一部分思维习惯进入所有公民的头脑, 而这种思维习惯,正是人民为使自己自由而养成的习惯。” (二)陪审团制度的弊端 1. 陪审员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很难做出公正 判决

小议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小议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小议美国的陪审团制度——观《12怒汉》有感摘要: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其具有特色的司法制度。

本文从陪审团制度的起源和现状出发,重点分析了其在美国司法中的运作,以及对该制度本身所具有的优劣性进行评析。

最后,探讨了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以期对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有所帮助和借鉴。

关键词:陪审团制度;起源;运作;优劣评析引子:这学期,在刘老师的安排和指导下,我们观看了电影《12怒汉》。

刚开始看的时候,觉得这部片子平淡无奇,没有什么激烈的庭审场面。

这一点跟中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很不相像。

而是出现12个素不相识的男人,他们被关在一个密闭的屋子里边。

他们的任务就是讨论决定另一个与他们毫不相干的18岁的男孩是否有罪。

这种陪审团制度乍看起来有点荒谬。

因为这12个审判员都只是普通的老百姓,根本不具备什么法律的专业知识。

因此,怎么可以由这么些莽夫来断案呢?也许这正是美国陪审团制度吸引人的地方。

一、美国陪审团制度概述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的、决定对嫌疑人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

美国陪审团是美国诉讼的重要组织和制度基础,反映了美国诉讼制度的特性,是美国诉讼制度中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

很多学者包括相当数量的法官都对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津津乐道。

陪审团制度最具诱惑之处在于民众的参与,它被认为是美国法治民主化的标志。

美国的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

大陪审团,又称“起诉陪审团”,其角色大致相当于我国的“人民检察院”。

其职责是根据检控官的指控、当事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词,以及其掌握的其他证据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

大陪审团一般由6—23位随机抽取的普通公民组成。

小陪审团又称“审判陪审团”,一般由12位随机抽取的普通公民组成。

其职责是决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否有罪,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否构成侵权。

如果陪审团裁定被告有罪或侵权成立,则由主审法官裁定刑罚或赔偿金额;如果陪审团裁定被告无罪或侵权不成立,审判宣告结束。

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功能及其对我国审判制度改革的启迪-饶世权.doc

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功能及其对我国审判制度改革的启迪-饶世权.doc

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功能及其对我国审判制度改革的启迪/饶世权-美国的陪审团负责事实审,判决实行多数同意制度,即12名陪审员的多数意见作为陪审团的裁决,相对于法官的裁决,更有人民性,这是因为是陪审团裁决是人数众多人的裁决,陪审员通过对证人证供之可信性和可靠性而行得的综合判断而取得一致意见,比法官一己的判断更为稳当;其次是因为陪审团裁决是来自普通民众的裁决,美国认为某种程度上法官必然与杂乱无章的社会脱节,常误认一切的人都像他们一样的合逻辑,而陪审员来自普通民众,他们常常比较明了普通人的昏乱和谬误。

所以,陪审团进行事实审,法官进行法律审,法官和陪审团相互影响、交流,很可能比法官单独工作更能取得健全的结果[11]。

从而使司法更贴近社会生活,反映民意。

为了保证陪审团裁决的人民性,一是建立了陪审团审查制度,以尽可能地排除那些对特定案件抱有明显的或可察觉的偏见的人,美国采取询问主义,即就是从候选陪审员宣誓就职开始,法庭将询问他们的姓名、职业、是否与案件的利害关系,是否对案件具有可能影响判断的特殊知识,是否对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有偏见,是否认识证人以及其他任何不能担任陪审员的原因。

二是法官对陪审团裁判时不加干预,只是告诉陪审员如何投票,如何选出陪审长主持评议,看待证人、分析证据的方法,而不对证据发表意见,宣布他们应当运用的法规。

即使有的州如加利福尼亚宪法允许法官对证据发表意见,但他们从不这么做。

美国体制非常中立,法官的任务是严格限于行使公断人或仲裁人的责任,他们只是告诉陪审团基本原则,并鼓励他们自己决定运用这些原则[12]。

三是对陪审团裁判的低效,美国则认为陪审团是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平衡器,因此使用陪审团即使费时费财,也是实现社会正义所必须付出的成本。

相对于时间和金钱而言,社会正义更重要。

正是因为陪审团审判的人民性,相对于合议庭制度,即完全由专业法官组成法庭进行审判,其组成成员的身份不是普通民众,也是社会的管理者,是与普通民众相对的人,这种身份的不认同使得人们对他们的审判心存介蒂。

西方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

西方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

西方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陪审制是一项历史悠久的法律制度, 是当今世界法治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陪审制有两种表现形式, 在西方英美法系国家表现为陪审团制, 在大陆法系则表现为参审制。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名为“陪审”, 究其实质则应当属于参审制, 它与西方陪审制之间还存在种种差异。

(一)中西方陪审制度存在的相同点1.追求司法民主的法律精神无论是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大陆法系的参审制,还是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都继承了古雅典的精神,追求司法民主。

司法权利的源泉是来自人民的,没有人民遵守的法律和司法审判只是一纸空文,有人民参与的审判的权威远比没有人民参与的审判来得更强大。

陪审制度的法律精神就是———把人民交给人民自己来审判。

2.普通百姓参与司法审判普通百姓的良心是很容易被打动的,一个人触犯国家的法律有着来自方方面面的因素,普通百姓更能体会普通人的生活困境而综合地去看待一个普通人的过失,各国陪审制度之所以设立让普通百姓来参与审理案件,就是让普通百姓的“柔”来平衡职业法官的“刚”,让法律的审判更贴近瞬息万变的社会生活,达到普通民众能接受的目的。

3.防止司法权力遭到滥用,体现司法公正公正是司法的生命,任何权力如果缺乏监督,就极有可能被滥用。

而司法权的滥用会丧失整个民众对国家司法的公信力,最终危害的是整个社会。

在陪审制度的“暴发户”美国,美国人不相信法院,警惕司法权力危害自己的个人权利,用公民的权利来制约司法的权力。

我国当今重振陪审制度的目的之一也是为了制约法官的权力,体现司法公正之效,维护国家司法的权威。

4.对陪审范围的适用陪审制度的运用在当今各个国家都有一定范围的限制。

而我国法院对哪些案件适用陪审制也是有所限制的。

多数国家陪审案件的数量只占总体案件数量的小部分。

而且多数国家也只在一审中使用陪审。

(二)中西方陪审制度的不同之处1.选举的要求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员和我国相比,比较大众化,社区普通公民依据选民名单或驾驶员名单随机抽取,除了法律对特殊行业人群的规定,基本人人都有可能成为陪审员的机会,并且作为一种义务来要求每个公民。

中美陪审制度的差异及我国陪审制的完善

中美陪审制度的差异及我国陪审制的完善

文法学院法律事务1001 焦晓红1522100108中美陪审制度的差异及对我国陪审员制度的完善内容摘要:陪审制度是当今美国司法制度中最为重要和独特的一部分,也是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重要区别之一。

这一制度产生至今的数百年不断存续发展了史实,制度设计及在防治法官司法专横方面,顺应了民主法治时代的社会文明进步的潮流,体现出人类社会始终追求司法公正价值取向和发展趋势。

可是同样的,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激烈争论。

陪审制度是一把双刃剑,有利也有弊。

下面我简要分析下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美国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以及对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个人意见。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陪审团制度差异完善正文一、中美陪审制度的含义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与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额制度。

而美国陪审团制度是指特定人数的有选择权的公民参与决定是否起诉嫌疑犯,并对案件做出判断的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和陪审团制度均是一种普遍公民参与司法活动的方式,是政治体制对民主的积极追求和社会对公权力的制衡,但两者的差异还是较为明显的。

二、中美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及陪审员的选任条件中美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仅适用于审判,不包括起诉。

人民陪审员制度仅适用于一审的重大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或者双方当事人包括刑事案件被告人请求陪审团的案件。

而美国陪审团制度适用于起诉和审判。

美国宪法规定,陪审团制度适用于除弹劾案件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对起诉超过20美元标的的民事案件,权利人可以主张使用陪审团制度。

中美担任陪审远的因具的条件;我国公民担任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㈡年满二十五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㈢品行良好、公道正派;㈣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贫困地区或边远山区可适当放宽。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陪审员: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㈡曾被开除公职的。

美国与中国陪审团制度的比较(精选多篇)

美国与中国陪审团制度的比较(精选多篇)

美国与中国陪审团制度的比较(精选多篇)第一篇:美国与中国陪审团制度的比较美国与中国陪审团制度的比较陪审团制度(Jury System)是美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美国诉讼制度特征,也被认为是美国法治民主化的标志。

陪审团制度作为英美法系国家重要的司法制度之一,是司法民主化影响最深远和历史最悠久的一种模式,进入20世纪以来,尽管陪审团制度一些固有的弊端不断显现,但其对于保障公民自由、提升司法公信力,推进法制教育等仍具有重要意义,相对而言,我国的陪审制度却不尽人意,因此,借鉴美国陪审制度的优势来逐步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为必要之举。

一、美国与中国陪审团制度的共同点1、两种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一致的。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为了使公民有效的行使一部分权利从而防止法官的独断专行,以此来达到司法正义;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使公民参与案件审理也是想让案件得到公正的裁决,从这一角度来讲,中美的陪审制度的目的有异曲同工之处。

2、作为二者制度设计基础的司法理念是一致的。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基础理念是通过吸收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活动,把普通公众的理性和社会价值观引入司法领域,使司法更贴近社会;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也是为了完善司法监督体制,基于司法民主的理念,将社会公众引入司法行使过程中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二者的理念也是一致的。

二、美国与中国陪审团制度的不同点1、历史起源与发展的差异。

我国古代没有陪审制,陪审制度并非中国原生,清朝末年,沈家本主持修订法律,在其编成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陪审制度,但在法律实践中没有施行。

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于1929年曾颁布关于政治案件的陪审暂行法,但在实践中也没有施行。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在颁布的条例中具体规定了陪审制度,但没有在全国实施。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借鉴了前苏联的做法,陪审团以参审的方式进行陪审,直到现在。

陪审团制度的利与弊:司法的两面刃

陪审团制度的利与弊:司法的两面刃

陪审团制度的利与弊:司法的两面刃陪审团制度作为一种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公众参与来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然而,这个制度也存在一些争议,因为它的运作方式可能引发偏见和错误判断。

下面将探讨陪审团制度的利与弊。

首先,陪审团制度的利处之一是提供了公正和民主的司法环境。

由于陪审团是来自公众的普通人,他们代表了社会多样性和众声喧哗。

陪审团的成员既有法律专业人士,也有普通市民,这样的多元化确保了案件的审理过程更加开放和全面。

其次,陪审团制度能够增加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度。

在陪审团的职责是评估证据和作出裁决的过程中,公民有机会亲身经历司法程序并参与到决策过程中。

这使得公众更有信心,相信自己的权益会得到公正的对待,同时也提高了对司法系统的认可度。

此外,陪审团制度还可以减少潜在的腐败和不当行为。

陪审团的成员是根据一定程序和随机选择的,他们不容易受到外界压力或腐败因素的影响。

这样一来,裁决的公正性和中立性就得到了更好的保障,有助于避免司法系统内部的不当操作。

然而,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一些弊端。

首先,陪审团的成员并非专业法律人士,他们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能力可能相对较低。

这使得他们在理解和评估案件的证据和事实时可能出现偏见、误解或错误判断。

这可能导致无辜被定罪或有罪者逍遥法外的情况发生。

其次,陪审团制度的审判过程相对较慢。

由于陪审团的成员需要进行调查和讨论,案件的审理时间可能会延长,并导致司法程序的繁琐性增加。

此外,陪审团制度还可能导致额外的费用和资源消耗,因为需要支付陪审团成员的津贴和提供相关设施。

最后,陪审团制度在一些特定类型的案件中可能带来更大的风险。

例如,在涉及敏感问题或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中,公众的情绪和偏见可能会对陪审团的裁决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陪审团成员可能难以理解专业的证据和法律原则,从而导致不公正的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陪审团制度具有一定的优点和局限性。

它为司法系统带来了公正、民主和透明的特征,增加了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首先,陪审员的组成方式不同。

在中国,陪审员是由法院从社会公民中抽取酌定案件事实的法庭组成员,不设休庭,由法官主持审判,并对案件定议。

陪审员的选聘工作由具体审判机关进行,并经审判机关的同意,由抽签选取。

而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员是随机从一般公众中抽选出来的,受到质疑的一方可以对陪审员进行挑选或排除。

陪审员组成时的抽选方式确保了公正和中立,而陪审员的选择有助于确保审判的多元性和公正性。

其次,陪审员的职责和权力不同。

在中国,陪审员负责与法官一起合议,并参与案件的裁决。

陪审员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决定。

陪审员的决定也能对判决案件产生影响,尤其在一些涉及重大犯罪和重要民事纠纷的案件中。

而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员的职责更加明确,他们负责决定被告的有罪与否。

陪审团拥有投票权,必须达到一致意见才能做出决定。

这种制度体现了一种对公民参与的信任和尊重,而在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中,对于陪审员的权力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另外,陪审员的数量不同。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只有1名陪审员,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导致审判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而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通常有12名陪审员,这样的人数可以确保审判的多元性和公正性。

较多的陪审员可以代表更多的社会意见和观点,减少个体的主观偏见,确保审判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此外,在中国,陪审员的资格要求和培训制度也比较简单。

陪审员只需年满23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前科,并具有相当文化程度即可。

他们通常不接受专门的培训,而是根据法院的需要或者自愿参与陪审员的工作。

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员的资格要求更加严格,通常要求陪审员具有选民资格,高等教育程度,并接受专门的培训。

这样的要求可以确保陪审员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分析能力,保证他们能够做出公正和合理的决策。

最后,陪审员的隐私权不同。

在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中,陪审员的隐私权较少得到保护,他们的个人身份和信息可能会被暴露出去。

陪审团制度(精选多篇)

陪审团制度(精选多篇)

陪审团制度(精选多篇)第一篇:浅谈陪审团制度07级工程管理王婷婷08012202*021浅谈陪审团制度“躲猫猫”、开胸劳动仲裁、唐福珍“暴力抗法”、“钓鱼”执法等这些让人感到沉重、和荒谬的案件,不得不引人深思究竟如何才能做到法律的公平、公开、公正。

正因如此司法改革也已成为人们讨论和关注的热点。

作为司法制度之一的陪审制度也成为讨论热点。

一陪审团制度的历史渊源陪审一词,英美法中称为“jury”“acessor” 。

(在美国的vermont称陪审为陪席法官 side judge)。

德国法中称为“gesch)站在一个旁观者的角度来分析案子,结果自然会比较公正,其结果也比较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也解决了对法官不信任的问题。

既然信任、接受,又怎么会上访呢?四是有助于增进公民的法律意识。

参加了陪审团,不仅在开庭前要接受必要的法律知识教育,更重要的是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受法律专家分析问题的思路、方法及语言的影响,直接体验法律与生活的关系。

特别是在讨论判决的过程中,是一次最好、最生动、最有针对性的法治教育,使陪审员从一个个具体的案子中,懂得了法律规定了什么?他为什么违法了?怎样才是不违法的?违法要受到什么样的制裁?从而使公民的法律意识大大增加,无形中提高了整个社会的法律素质。

在我们正处在改革特别是司法改革的今天,陪审团制度的做法、意义无疑对我们是一种极好的启示。

六、结语可以预见的是,陪审团制度并不会因为其出现的劣势而招致废止,它必将在争议中不断前行,常言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陪审团制度是一个具有特色的司法制度,我们可以借鉴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法律价值,吸收其中所蕴涵的民主、正义、分权的理念,权衡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来改革我国目前流于形式的人民陪审员制,使人民陪审员制更好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1] 何勤华.外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202*.[2] 由嵘.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2*.[3] 张飞舟、蒙振祥.外国法制史.陕西人民出版社.1999.[4]《美国历史文献选编》.新华出版社.第 45、152 页.[5]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2*年版.[6]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良果译.商务印书馆.202*:315.[7]肖建国.陪审制度的考察及思考.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院系:法律硕士学院法律硕士专业3班姓名:李晓平学号:202*4101001385第三篇:浅谈英美陪审团制度法学院刘学斌202*417461浅谈英美陪审团制度----------观赏陪审团系列电影有感欣赏一系列关于陪审团的电影,感受到美国司法制度的特色,特别是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法治的民主化体现

陪审团制度:法治的民主化体现

陪审团制度:法治的民主化体现在一个现代法治社会中,陪审团制度被视为一种重要的民主化体现。

陪审团由一群普通公民组成,他们作为法庭的一部分,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评判。

通过让普通人参与到司法过程中,陪审团制度确保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民主的实施。

首先,陪审团制度使得法律的执行更具民主性。

传统上,司法系统是由专业的法官来判断和裁决案件。

然而,法官只代表了一小部分社会的观点和想法。

陪审团的出现打破了这种限制,使得案件的审判更具多元性。

陪审团成员是普通公民的代表,他们不仅能够从不同角度审视案件,还能将自身的社会经验和价值观带入判断中。

这样一来,审判的结果更加全面和公正,体现了多数人的意愿和价值取向。

其次,陪审团制度增强了法律的公信力。

公众对于司法系统的公正性和可信度有着很高的期望。

然而,如果只由法官来审判案件,可能会引发公众对司法系统的质疑和怀疑。

陪审团制度的存在可以消除这种质疑,因为陪审团成员是随机选取的,他们代表了普通人的利益和观点。

这意味着,通过陪审团制度,法律的判断和裁决不再被视为法官的个人意志和身份的象征,而是被认为是公平和中立的结果。

这样一来,社会大众会更加信任和尊重法律,从而增强了法治社会的稳定性和发展。

此外,陪审团制度还有助于普及法律知识和提升公民素质。

作为陪审团一员,公民需要对案件进行理性思考和判断,这要求他们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和程序。

通过参与陪审团制度,公民会接触到不同的法律案例和诉讼过程,从而增加了对法律的了解和认知。

此外,陪审团成员需要独立思考、理性判断,并根据证据和事实作出决策。

这些能力的培养将提升公民的素质和法治观念,使得社会更加文明和法治。

然而,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陪审团成员可能受到个人偏见和情感因素的影响,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性。

此外,陪审团制度的运行也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

针对这些问题,可以通过更严格的筛选和培训机制来确保陪审团成员的中立性和专业性。

总之,陪审团制度是法治的民主化体现。

英美陪审团制度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英美陪审团制度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年月第卷第期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一般认为陪审团制度起源于英国在美国得到完善和发展是英美法系国家一种重要的审判制度。

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布莱克斯通曾经说过“由陪审团审判过去曾被认为而我相信以后也会被认为是英国法律的光荣……这是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享有或者期望享有的特权。

除非他的个邻居或者与他地位平等的人一致同意否则他的财产、自由和人身不受侵犯。

在美国陪审团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大陪审团又称“起诉陪审团”其角色大体相当于“人民检察院”通常由案发所在地的位普通公民组成其职能并非判定被告是否有罪而是在法院正式立案之前传唤与案件有关的人证和物证决定对有争议的重大案件是否立案起诉。

一旦做出裁决大陪审团就自动解散由检察官接手办案。

在“拉链门”事件中最终决定对克林顿总统立案起诉的陪审团就是这种人组成的大陪审团。

第二种是小陪审团又称“审判陪审团”其角色大体相当于“人民法院”通常由案发地区的位普通公民组成负责对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的事实问题做出裁决即刑事案件中的被告是否有罪和民事案件中的被告是否构成民事侵权做出裁决。

如果裁决无罪或不构成侵权审判即告结束如果裁定有罪或侵权成立则由主持审判的法官依法量刑或做出民事判决。

在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杀妻案中将辛普森无罪释放的就是这种由人组成的小陪审团。

本文主要研究的就是在案件中对事实问题做出裁决的小陪审团。

一陪审团制度的利弊分析对于陪审团制度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人们可谓是见仁见智钟情于它的有之反对者也大有人在。

如果我们对陪审团制度进行深入客观的研究就会发现陪审团制度同任何其他法律制度一样也是有利有弊的。

陪审团制度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陪审团制度有利于保障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

从历史的角度看陪审团制度主要是出于民众对抗王权的政治需要而非单纯的司法审判的考虑。

而陪审团制度的实质即是分权制衡民主参与审判监督坚持让普通民众与专业法官平起平坐分享司法权力保证司法民主和公正。

法国著名宪政学者托克维尔指出“实行陪审团制度就可以把人民本身或者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升到法官的地位这实际上就是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手中…”相对于行政权和立法权中公众的间接参与投完票后就歇工四年然后只能望权兴叹陪审制度使普通民众直接参与司法权的行使———普通公民凭借随机抽签就可以直接参与司法过程真正体验“法官轮流作明天到我家”的滋味从而使英美政治制度中“缺乏民主”的司法领域比如美国总统和议会都是由选民选举产生但法官不是由选民选举产生反而成为最民主的政府部门。

美国司法制度对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影响

美国司法制度对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影响

美国司法制度对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影响一、美国司法制度美国属于普通法法系国家,普通法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普通法又称判例法,法官在法律创制中发挥着主要作用。

19世纪中叶普通法在美国得以确立,美国法的成文宪法、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并存等独创性制度对世界各国法律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美国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是美国诉讼程序中的代表制度,表达了美国司法制度的特征。

美国陪审团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依据法律或者民间惯例,吸收非职业法官的普通民众作为陪审团成员,与职业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司法民主制度。

1《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

”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使用陪审团审判。

在庭审调查和法官指示结束之后,由陪审团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陪审团评议后投票作出裁决。

如果达成了一致意见或符合制定法所规定的不一致意见则作出裁决并告知法官,由法官审查裁决书的形式要件后交由陪审团长或由法官本人在庭上公开宣读。

诉讼双方有权要求法官在公开的法庭上询问每一位陪审团的成员,让他们各自回答裁决结果。

2在美国的司法发展史中,陪审团制度因其独特的功能和价值而意义重大,对美国诉讼制度的建构和运行起到了塑造性和支柱性的作用。

这个制度不但作为程序的一部分而且有其自身的重要性,它影响了法庭程序的很多方面,美国法律的许多特点都是与陪审团制度环环相扣的,他们相辅相成、共同促进。

现代美国陪审团的责任是从证据中找出并认定事实、证据和事实裁决案件,具有明显的自我保护功能、教育功能和增强民众民主意识的作用。

(二)美国的法院系统设置美国法院系统分为联邦和各州两大系统。

名称和审级不尽相同,管辖权限错综复杂。

法院一般是民事刑事兼理,均采取陪审制。

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1钱弘道:《英美法讲座》,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932《联邦诉讼程序规制》第31条(C)规定,“宣告裁决时,在裁决记录到案之前,如经一方当事人要求或法庭仔细决定,可以逐一询问陪审员”于各级法院。

欧美陪审团制度

欧美陪审团制度

欧美陪审团制度欧美国家的陪审团制度是一种司法体系中的特殊程序,它与其他国家的法官制度不同。

该制度通过将一定数量的陪审员从当地社区中选拔出来,它们会参与并发表对被告人的裁决意见。

这是一种重要的公民参与形式,旨在确保公正司法和保护被告人的权利。

由来陪审团制度在欧美国家的发展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时期的英国法律体系。

当时的法律体系只有法官制度,并没有公正地代表社会意见的机构。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英国开始实行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由12名非专业公民组成,他们代表了社区的各个阶层和观点。

这个制度后来被引入到美国和其他欧美国家,并得到了继承和发展。

选拔过程陪审员的选拔是一个公平且透明的过程。

他们通常是从选民登记名单中随机挑选出来的。

一些国家使用咨询公司或政府机构来进行挑选,确保陪审员的选择是无偏见的。

陪审员需要具备某些资格条件,如年龄、公民身份和无犯罪记录等。

选择出来的陪审员会接受培训,以了解陪审员的职责和法庭程序。

职责和权力陪审团的职责是根据庭审过程中呈现的证据和法律要求,以自己的理性思考和与其他陪审员的讨论来作出对被告人的裁决决定。

他们需要在庭审期间听取证人证言、律师辩论和法官的指示。

最终,陪审团会投票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或无罪。

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具有很大的权力和责任。

他们的决定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并可能决定被告人的命运。

为了保护陪审员不受外界干预和压力,法院设立了专门的规则和制度,如保持陪审员的身份保密、禁止受贿和威胁等。

优势和争议欧美陪审团制度的优势在于它使公民能够参与司法过程,提高了司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它还可以避免法官的个人偏见和权力滥用。

陪审团代表了社区的各种观点和利益,确保了被告人的权利得到妥善保护。

与此同时,陪审团制度也激励了社会的法治意识和参与。

然而,欧美陪审团制度也面临一些争议。

一些人认为陪审员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可能无法做出恰当的决定。

此外,陪审团制度的运作也可能受到公共舆论和媒体的影响,导致判决的主观性增加。

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利弊

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利弊

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利弊一、美国陪审团制度概况获得柏林电影节金熊奖的电影《十二怒汉》,讲述的是一个有关美国陪审团的故事。

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的、决定对嫌疑人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

美国的陪审团由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组成。

大陪审团的职责是根据其掌握的证据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

小陪审团主要负责判定刑事案件的被告是否有罪及民事案件的被告是否构成侵权。

这个影片中的反映的是小陪审团制度。

在美围,年满2l周岁的合法公民都有机会担任陪审员。

在确定陪审团候选人时,根据选民登记手册、电话簿、汽车号码牌等信息,法官的助理秘书随即抽取出候选人名单。

接下来由法官与双方律师选出陪审员与若干候补陪审员。

在正式开庭之前,法官会以书面形式向陪审员介绍注意事项,众多的注意事项旨在保障陪审员可以在不受他人影响的情况下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判。

米勒奇法官曾说过:“我在开庭前会对他们说,我知道大家没有受过法律知识的专门训练,你们需要做的,就是依据自己的人生经验、朴素的是非标准和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做出是否有罪的判决。

”二、美国陪审团制度的相对优点及其对中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借鉴意义1、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分开美国陪审制度规定,法庭审理案件时,警-察、法官和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会搜集和甄别证据,最终,陪审团认定事实问题,法官裁定法律问题,两者分工泾渭分明。

这种制度设计,恰恰在于排除了陪审员的法律。

专业化倾向,使司法过程中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有所区分。

而对于事实的认定,一个从未受过任何法律训练的普通人,凭借基本的逻辑、经验和做人的道德良知,是可以得出合理的判断的。

美国陪审团不仅仅是诉讼审判制度,而且是美国分权制衡体制中的一个重要权力机构。

在西方尤其是英美国家,在诉讼中通常实行当事人主义,强调法院中立,注重当事人的作用,同时为防止司法偏执和专横,而设置两种对立和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作出的事实认定法官不得轻易推翻;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职权只是对上诉案件进行法律审查,而非事实审理,其作用仅在于监督下级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是否正确。

浅谈英美陪审团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范文大全]

浅谈英美陪审团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范文大全]

浅谈英美陪审团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范文大全]第一篇:浅谈英美陪审团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浅谈英美陪审团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一、引言陪审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有选择性地邀请少数非法律工作者的普通民众参与自身的案件审判过程的制度。

国内外对这一制度的称谓有所不同,我国称为人民陪审员制度,英美则叫陪审团制度。

二者在普通民众积极参与、保证审理过程和结果的透明公开等方面具有的一致的作用,只是在影响审判结果方面的权力和作用有所差别。

相比较来说,国内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的陪审员,其意义多是陪同审理,共同见证职业审判人员的公开审理行为,而往往无权干涉判决结果;而英美陪审团制度中的参与公民则有一定的权力裁决嫌犯有罪或无罪,其权力更实际一些。

二、英美陪审团制度英美陪审团制度历史十分悠久,并且在不同时期形成了不同的特征。

早期的陪审制度带有封建王权色彩,通常是国家最高统治者的一个政治信息的渠道来源,而当前的陪审制度则已经相当成熟,沉淀为一种专门的司法制度,具有突出的政治司法功用和时代民主特征。

现代的陪审制就像“自由的明灯,宪法的车轮”,这一精妙的比喻出自英国著名法官丹宁之口。

(一)英美陪审团制度的政治价值1.政治参与价值托克维尔曾这样说到:“陪审制度的实质就是赋予了少数人民代表一定的法官地位和司法权限,也就是将管理社会的权力分散到了代表全体公民的少数人民身上。

”这些陪审员们借由陪审不仅是对司法过程的积极参与,同时他们的陪审实际上是对公民的民主权利的行使,已经触及到了国家政治的层面。

2.权力制衡价值它是法官与陪审团的相互制约。

首先,陪审团参与审判裁决,是对法官审判权的制约,防止诉讼当事人受到不当处理;其次,由于陪审团并非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因而它对相关案件的参与必须依赖于职业法官的专业引导。

另外,在一定层面上它还是国家公权与人民主权的平衡,因为民众参与司法、政治,实际上也是国家机器运转的一个组成部分。

3.对国民性的塑造价值托克维尔曾阐述到:“不管陪审团的运作方式是怎样的,均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国民性的塑造。

从《失控的陪审团》解读美国“陪审团制度”以及该制度的中国移植问题

从《失控的陪审团》解读美国“陪审团制度”以及该制度的中国移植问题

从《失控的陪审团》解读美国“陪审团制度”以及该制度的中国移植问题事源于一场众人瞩目的案件:原告是在一场枪击案中痛失爱人、独自抚养着年幼儿子的遗孀;而被告是轻易便可只手遮天、年收入20亿元的军火制造商,以后者对于“枪支泛滥枪击案频发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名,双方对簿公堂。

尽管民意人心都无不偏向这对苦命母子,但实力悬殊之大仍然不言而喻,更毋庸提此类案例并无胜诉的先例。

军火商也不惜重金聘请了向来无往不胜的大律师蓝金•芬奇及其强大的智囊团队,为的不仅是免于一千万的巨额赔偿,更是担心一旦败诉,海洋法系的案例援引原则将把美国枪械业卷入一个深不见底的黑洞当中,引来一个又一个不必要的麻烦。

而传说中的芬奇团队果然不负所望,他深知再精彩的辩才也无法左右这场棘手的官司,于是转而另辟蹊径,从陪审团下手,一一找出每个陪审员的弱点并加以利用,威逼利诱其做出有利于军火商的判决,是他的作战方案。

有人把这部电影作为英美陪审制度的简易教科书,确实有其道理存在。

片子从这里开始便将笔墨着重于陪审制度的进行程序,让观众对于陪审团的运作有了一定了解。

首先是陪审员的选定。

一般来说,陪审团成员的候选人是法院从其辖区的选民登记中随机抽出来的,而候选人人数依各州法律及案件严重程度而有所不同,然后再从其中选出12名正式陪审员及若干候补成员。

由于陪审团成员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因此选定陪审团成员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

根据规定,陪审员的选定,可以首先由法官询问,然后由双方律师补充询问,也可以是双方律师为主进行。

在此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可以行使对某位候选人的回避权,以避免陪审团做出对自己不利的判决。

因此,由达斯汀•霍夫曼饰演的控方律师罗尔和吉恩•哈克曼的辩方律师芬奇——两大戏骨之间的较量也由此展开。

可以看到,芬奇不仅在事前就对所有候选陪审员的职业、学历、家庭、政治倾向等背景情况进行了尽可能详细的调查,并在筛选现场通过高科技设备来窃听监视某位候选人的一举一动并结合其背景来判断是否会做出利于己方的判决,由此指挥前台律师接受或拒绝该名候选人。

美国陪审团制度探究

美国陪审团制度探究

产业与科技云2019年第18卷第12期美国陪审团制度探究□华端静【内容摘要I美国陪审团制度虽然承袭英国,但经过近百年时间的发展,已经形成具有美国特色的一项司法制度。

美国陪审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充分体现了美国司法追求民主与公正的理念。

对美国陪审团制度的研究,对于我国相关司法制度的进步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美国法律;陪审团制度;法律制度【作者简介】华端静(1991~),男,贵州绥阳人;贵州财经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一、陪审团制度的渊源关于陪审团制度的起源,大多认为中世纪的英国是近现代意义上陪审团制度的起源地,然而这种说法经不起推敲,因为这项制度的起源并不是英国,追本溯源,陪审团制度是诺曼征服后由威廉一世从法兰克的诺曼底公国引进来的,直到1166年亨利二世颁布《克拉灵顿诏令》后,这项制度才首次正式以法律的方式被确立下来。

随着英国开始广泛推行殖民统治,殖民地的不断扩张,该项制度才开始被殖民统治者带到美国并加以传播。

独立战争的打响标志着美国陪审团制度的确立和本土的特色发展。

随着美国在第三次工业革命中确定了世界霸主的地位,陪审团制度也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

1606年签署弗尼吉尼亚宪章,该州随后又建立起了大陪审团制度,1641年出台的《马萨诸塞自由纲领》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权利,即可自由选择法官或陪审团审判。

1776年《独立宣言》的签署则标志着陪审团制度基本上被写入各州的宪法中。

随着美国独立战争的胜利,陪审团制度正式被写入美国宪法,随后在宪法第五修正案、第六修正案和第七修正案后,陪审团制度逐渐发展完善;随着美国政治经济的发展,法官与陪审团的职责逐渐不同。

陪审团主要负责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官则主要负责法律适用。

二、美国陪审团制度的特点(一)陪审员的遴选。

美国各州对于陪审员的选任都非常严格,不同的州可能具体规定有所区别,但是陪审员的选任必经第一道程序即候选陪审员,选任的对象较为广泛,杜绝各种暗箱操作与具体的人为操控,对象是随机的,且是各种领域的人员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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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功能(一)陪审团制度保障公民自由的政治功能陪审团被美国看成是捍卫自由的堡垒,陪审团制度通过二种方式捍卫公民自由:一方面陪审团制度通过人民分享司法审判权,以权力制约权力,保障公民自由。

现代民主政治的根本特征就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但因现代国家由于地域辽阔、人囗众多、政治与经济相分离等原因,现代民主都是间接民主或代议制民主,即人民不直接地、经常地行使自己的权力,而是选举自己的代表直接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

这意味着政治权力的主体与政治权力的行使主体之间存在某种分离。

这种分离可能失控——政治权力不是按照权力所有者的整体意志,而是凭着权力行使者的意志和情绪而运行,以至出现政治异化——政治权力在运行中发生异变,权力的行使不利于权力所有者或者偏袒部分所有者[1]。

国家正是权力的行使者,为防止政治权力失控,需要建立各项制度或机制,以制约权力行使者,有效地保障人民的自由权。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以权力制约权力”,就是在权力行使者——国家内部,将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三权相互制约。

这是权力行使者对权力行使者的制约。

这种制约制度要发挥防止政治异化的作用是以各权力行使者都能恪尽职守为前提条件,这显然只是一种理想。

在三权中,司法权被认为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是否能够确保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普通公民对一个国家还有没有信心的检测标尺,同时还是一个社会能否稳定的寒暑表。

因此司法的权威相对于其他政府部门而言,具有其固有的特殊性,正是基于此,必须确保其公正性[2]。

一旦出现权力失控,后果不堪没想。

培根指出:“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公的其他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公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3]。

因此,人民不能更多地直接参与立法、行政权的行使,但人民直接参与司法权的行使就具有特别的意义。

陪审团制度就是作为社会公众代表的陪审员参与诉讼活动,是权力的所有者与职业法官分享了司法权,人民或一部分人民直接参与了权力的行使,法国著名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评价说:“实行陪审制度就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际上就是把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一部分公民之手。

”[4]权力所有者直接行使权力,权力所有者与权力行使者实现了统一,相对其他权力行使者来说,他们是最不容易滥用权力和腐败的。

他们分享司法权,从而使司法权内部实现了一部分司法权对另一部分即职业法官的权力制约,是权力制约权力。

从而有效防止司法的独断与专横,保障公民的自由、民主。

另一方面美国认为陪审团保障公民自由不仅通过权力制约权力来实现,而且陪审团审理是公民的权利,通过权利制约权力来实现。

陪审团制度传入美国后,进一步受到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每个人都有权由“和自己同类的人”来审讯、“人民代表参加审判”等思想的影响,使得陪审团制度有了更新的意义,陪审团制度不仅仅是对抗王权和势力集团的武器,而且成为民主的形式之一,它作为民间法律组织与另一民间法律组织——律师职业团体是民主审判的两根柱石,是产生权利、公正及合理稳定的社会秩序的前提[5]。

因此,1776年的《独立宣言》对英王进行的一系列控诉中,就指责英王在许多案件里剥夺殖民地人了使之不能享受陪审团办法的利益[6]。

陪审团制度作为美国独立战争要争取的重要权利之一,作为独立战争的胜利果实而被写入美国1787年宪法,陪审团制度成为宪法上的权利(1975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陪审团不是宪法上的权利)。

因此,公民可以沿引宪法上的权利要求陪审团审理,排除职业法官的独断,从而以权利制约职业法官的权力,保障公民的自由与民主。

而英国则没有明确将陪审团审判作为权利赋予公民,相反,1933年法律明确规定的适用陪审团的案件外,其他的案件是否使用陪审团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所以英国法官法官德夫林勋爵称赞说:“由陪审团审判不仅是实现公正的手段,......,它还是象征自由永存的明灯。

”[7]潘恩赞扬说:“在这里居于至高地位的陪审委员团就是一个共和国,一个从人民当中选举出来的法官团体”,陪审制度是人权的伟大的而又几乎是唯一留存的堡垒[8]。

陪审团制度真正使人民成了最终的审判者,也只有人民成为自己的审判者,才能确保人民的民主、自由。

(二)陪审团审判提升审判公信力的司法功能美国学者认为,陪审团审判的消极作用就是可能是某种隐蔽的社会偏见者的容纳者,所以,在一个特定的案件中也可能给判决带来偏见。

但瑕不掩瑜,就社会正义来说,陪审团本身可被看作是一个重要平衡器,就是说,陪审团的人民性使陪审团能够通过证人证据,并通过自己的潜意识,有时是有意识的观察世界的方式,从警察或社会大众所要求的角度来作出解释[9]。

1、组成成员的人民性陪审团在古英语中的解释至少是一组与自己同等地位的人,自己的同辈,所以17、18世纪和19世纪时英国人受同一阶级的人们的审判,如一个有世袭爵位的人被指控犯罪,他有权由从上院选出来的人组成的陪审团进行审判,否则,就不由陪审团审判。

但美国被认为是没有阶级的社会,没有世袭爵位,不具备属于陪审团成员的专有资格。

因此,如果说英国那时陪审团还有阶级性,那么自美国独立时,美国陪审团就具有了超越阶级的人民性。

现代美国法规定陪审员应是21岁至70岁的美国公民;陪审员应是每年纳税250美元以上的有财者;还要求能阅读和书写英语;还有一些不得担任陪审员的人。

早期妇女不能担任陪审员,但现在妇女也可以担任陪审员,美国现有学者主张陪审员的挑选应不受贫富、经济地位、国籍等状况的影响[10],从而在法律上确定了陪审团的人民性。

同时为确保陪审团的人民性,建立了陪审员召集制度。

美对陪审员的选任由法官召集,具体由陪审团选审官或法院办事员负责,一般在受理案件法院的辖区内选任,最初是从电话号码簿上挑选陪审员,这一做法被一些指责是以不公正的方式选定陪审团名单,它排除了那些装不起电话的人。

近年来通常联合使用选民名单、电话号码簿名单、汽车登记名单以及其他程序进行挑选。

目的是使陪审团能够超越种族、经济方面的偏见,使审判公正,同时也使更多的人有机会参加到司法民主中。

2、组成人数的人民性从数量上说,人民总是代表多数,也只有多数才能代表人民。

而合议庭一般人数较少,如我国民事诉讼中合议庭一般由三人组成,刑事诉讼中一般由三人、五人或七人组成,司法实践中多是三人,而美国陪审团一般由12组成,是我国合议庭组成的二倍甚至四倍。

陪审团人数的众多性使其不易腐败,正如凯文所言,要影响甚至收买12个人,比影响甚至收买1个人要困难得多。

人数的人民性是裁判人民性的根本保障。

3、裁判的人民性美国的陪审团负责事实审,判决实行多数同意制度,即12名陪审员的多数意见作为陪审团的裁决,相对于法官的裁决,更有人民性,这是因为是陪审团裁决是人数众多人的裁决,陪审员通过对证人证供之可信性和可靠性而行得的综合判断而取得一致意见,比法官一己的判断更为稳当;其次是因为陪审团裁决是来自普通民众的裁决,美国认为某种程度上法官必然与杂乱无章的社会脱节,常误认一切的人都像他们一样的合逻辑,而陪审员来自普通民众,他们常常比较明了普通人的昏乱和谬误。

所以,陪审团进行事实审,法官进行法律审,法官和陪审团相互影响、交流,很可能比法官单独工作更能取得健全的结果[11]。

从而使司法更贴近社会生活,反映民意。

为了保证陪审团裁决的人民性,一是建立了陪审团审查制度,以尽可能地排除那些对特定案件抱有明显的或可察觉的偏见的人,美国采取询问主义,即就是从候选陪审员宣誓就职开始,法庭将询问他们的姓名、职业、是否与案件的利害关系,是否对案件具有可能影响判断的特殊知识,是否对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有偏见,是否认识证人以及其他任何不能担任陪审员的原因。

二是法官对陪审团裁判时不加干预,只是告诉陪审员如何投票,如何选出陪审长主持评议,看待证人、分析证据的方法,而不对证据发表意见,宣布他们应当运用的法规。

即使有的州如加利福尼亚宪法允许法官对证据发表意见,但他们从不这么做。

美国体制非常中立,法官的任务是严格限于行使公断人或仲裁人的责任,他们只是告诉陪审团基本原则,并鼓励他们自己决定运用这些原则[12]。

三是对陪审团裁判的低效,美国则认为陪审团是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平衡器,因此使用陪审团即使费时费财,也是实现社会正义所必须付出的成本。

相对于时间和金钱而言,社会正义更重要。

正是因为陪审团审判的人民性,相对于合议庭制度,即完全由专业法官组成法庭进行审判,其组成成员的身份不是普通民众,也是社会的管理者,是与普通民众相对的人,这种身份的不认同使得人们对他们的审判心存介蒂。

而陪审团由普通民众组成,与被审判者、社会公众身份认同,是自己人的审判,而且人数众多。

因此,陪审团审判相对于完全的专业法官审判在民众中有更强的公信力,可以促进公众对司法程序的信心[13]。

陪审团制度使人民成为真正的审判者,也只有人民的审判才会得到人民的信任。

(三)陪审团促进立法的造法功能英的陪审团制度和法国等国的陪审制度作为司法制度,只有司法功能,但在美国,陪审团制度除司法功能外,还有造法功能。

美二国都承认陪审团容易被当事人的辞藻所打动,有时做出不顾法律的裁判。

对此,英国法官有时以陪审团的裁判不合法为由,否定了陪审团的裁决,而进行重新审理。

而美国认为陪审团明知故犯的少,微妙而不自觉的漠视的情形则比较多,尽管美国有的州法规定,法官在陪审团没有足够证据作出这样的决定时,可以作出不顾陪审团决定的判决,但法官一般并不这样做,而是承认陪审团的裁判,并努力为这种裁判寻求合理的解释,如在一些案件中,陪审团不顾本来应该阻止原告取得救济的被害人的助成过失,只是在损害赔偿金额上考虑原告过失,从而发展了所谓比较损失原则。

这一原则后来为法院采用。

美国学者对此解释是,既然陪审团作出不顾法律的裁判,该查究的是法律是否需要修改,该怀疑的是法律是否公正。

陪审团有时就是正规法律的批评的和间接的法律改革者[14]。

这种思想在辛格审判中已经凸现,殖民地陪审团不顾法律作出了约翰.彼得.辛格无罪的判决,就在此时产生了有关后来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想法,主要是陪审团希望这成为他们的法律。

所以陪审团确实有遵守法律或超越法律的惊人力量[15]。

陪审团制度实现了人民是最终的审判者,不仅是案件的审判者,而且是法律本身的审判者。

(四)陪审团制度推进法制教育的教育功能法制教育的形式很多,由此形成了不同的法制教育模式,一种是课程化教育模式,就是将法制教育作为课程,纳入教学计划中,这种模式重在理论系统教育,但与社会生活现实有一定距离。

另一种模式是生活教育模式,就是通过各种各样的生活实践,进行法制教育。

这种教育比课程化教育更生动,更具体,更深刻,而且与社会生活密切联系,更容易为受教育者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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