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成果审查管理办法
成果评审管理制度
成果评审(鉴定)管理制度1.总则1.1 科研技术成果评审是企业科研技术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提高公司的技术研发水平,创造更高的社会、经济效益以及提高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公司科研技术成果的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新产品成果鉴定以及技术发明、技术改进、技术革新等成果评审。
2.管理职责2.1 公司新产品鉴定委员会由技术中心、财务管理部、市场管理部、企业管理部、质量保证部、产品生产部门等部门联合组成,秘书机构由总师办兼任,委员名单由总师办提名,总工程师确认。
其主要职责如下:(1)技术文件审查:审查技术文件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包括计划书和技术协议(不需签订的除外)、产品图纸、技术条件、工艺文件及有关表格。
(2)产品质量审查:审查新产品的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填写新产品检验报告。
(3)生产能力审查: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分析、批量生产能力、外协保证能力评价。
3.管理细则3.1新产品成果评审(1)为节省开支,新产品成果评审会应尽量与新产品鉴定会合并进行。
(2)新产品鉴定分为样品试制鉴定(厂级鉴定)和小批试制鉴定(区级鉴定),厂级鉴定工作由公司新产品鉴定委员会负责。
区级鉴定由自治区经贸委、区科委及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3)鉴定是对新产品从技术上、经济上作全面的评价,以确定是否可进入下阶段试制或正式投产,必须要严肃认真和公正地进行。
(4)鉴定应按程序进行,不准超越阶段进行。
(5)新产品鉴定前要按新产品鉴定大纲要求完成样品或小批试制产品的各项测试,新产品检测报告及原材料理化检验记录等由质量保证部交总师办。
项目组提出鉴定申请书报总师办,并按新产品鉴定大纲要求备齐完整成套的图样及设计文件,包括:①鉴定应具备的图样及设计文件——供鉴定委员会用成套资料;②正常生产应具备的图样及设计文件——供产品定型后,正常投产时,制造、验收和管理用成套资料。
(发设计、工艺、质量保证部、产品生产部门、总师办存档各一份)。
科技成果鉴定及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鉴定及管理办法生效日期:2004年12月21日修订日期:2011年4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科技成果的管理, 根据国家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省科技厅、省卫生厅及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是经研究取得的并通过技术鉴定或未鉴定但以科研论文发表的科技成果, 包括理论成果、应用技术和开发成果以及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条凡是研究者在本职工作中利用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实验动物和各种未公开的技术资料做出的成果为职务成果;凡是研究者在业余时间利用自己的资金、仪器等完成的科技成果为非职务成果, 职务成果所有权属于国家, 持有权归单位。
非职务成果所有权和持有权归研究者。
第四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职务和非职务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均可接受国内外奖励或其它荣誉,但职务成果的完成者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国内外进行成果转让。
如需转让, 必须通过科研处审查后, 报请医院务会同意方可实施。
第二章科技成果的鉴定第五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 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 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第六条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 确保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七条上级计划项目的鉴定由计划下达部门审批并组织,也可委托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主持.第八条鉴定范围:(一)计划内项目:凡列入国家、省及市有关部门科研计划内的应用研究或应用理论研究项目, 完成后并具备鉴定条件者,均可申请鉴定。
(二)计划外项目:院内项目、横向课题或自选项目有重大应用成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鉴定:1.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2.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3.经实践证明可以推广应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4.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第九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如上级文件有变动, 按上级文件执行)(一)纯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二)己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三)己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KJ—006:科技成果鉴定及管理办法生效日期:2004年12月21日修订日期:2011年4月15日(四)与企业联合或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国家技术监督局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国家技监局令第2号
国家技术监督局科技成果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技术监督局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国家技监局令第2号1989年6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局科技成果(以下简称成果)的管理,健全成果鉴定制度,正确评价成果,促进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成果包括:(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工农业生产需要的检测技术和装备;(二)新的检测原理和方法、基础器件、计量器具及专用测试仪表;(三)国家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四)制订、修订和贯彻国家标准的研究与试验验证项目;(五)技术监督工作需要的软科学项目;(六)国家重点工程及科技攻关项目中的检测技术;(七)其他提供技术监督手段的项目。
第三条局科技司具体负责我局科技成果管理工作。
第二章成果鉴定第四条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科技项目计划所完成的成果,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我局直属单位拟申请国家技术监督局科技奖励的成果,也应按本办法进行鉴定,未经我局批准,又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规定办理,自行组织鉴定的,不能参加奖励评审。
第五条申请成果鉴定必须具备的条件:(一)完成“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规定的研究内容,并达到规定的技术指标;(二)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对于虽已完成研究开发任务,但技术指标低于国内先进技术水平或实用性差的项目,不需组织鉴定,但须作出技术总结,报计划下达部门。
对于成果归属有争议的项目,须在争议解决后申请鉴定。
第六条成果鉴定的申请程序:(一)需鉴定的科技成果,必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最迟在鉴定之前两个月向我局提出申请,报送“鉴定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一式四份,并随同申请书报送如下资料一份:1.“计划任务书”和“技术合同”;2.研究报告或技术总结;3.技术指标测试报告或实验报告;4.国内外同类项目技术水平对比材料;5.计量基准研究项目应有计量检定系统表(草案)。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9号]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9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主任宋健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第二章鉴定范围第六条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验收和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规定。
第七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二)软科学研究成果;(三)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五)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山东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
山东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8.16•【字号】•【施行日期】1986.08.1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试行)一九八六年八月十六日第一条为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管理,组织好科技成果的交流、应用和推广。
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加速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根据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科技成果的范围是:(一)为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二)在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研究进程中取得的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科技成果;(三)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在国内仿制产品中全面达到引进技术水平并有创新,其工艺、原材料等条件均应适于在我国自行生产、应用和推广的科技成果;(四)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对原科技成果有所完善、创新及在推广过程中所取得的必需的配套技术(如栽培、饲养方法、工艺技术、标准及技术管理等);(五)为制定科技政策、战略、规划、计量基准、技术标准和重大科技决策以及科技情报、科技管理等方面,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管理方法和手段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六)为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而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
第三条山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省科委)统一负责全省的科技成果管理工作。
各级科技管理机构负责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科技成果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定;(二)制订科技成果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和办法,并监督执行;(三)向上级申报重大科技成果和奖励项目。
推荐科技发明成果;(四)负责科技成果的鉴定、收集、登记、归档、统计、分析、上报,以及科技成果的公报工作;(五)负责科技成果的奖励工作;(六)做好科技成果应用推广的组织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技术成熟、效益显著可借推广的科技成果;(七)管理科技成果的档案资料;(八)负责科技成果的保密工作;(九)负责国内科技成果交流工作。
技术类评审管理制度
技术类评审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技术类评审管理制度在各行各业中变得越来越重要。
技术类评审管理制度是组织内部的一套规范和程序,用于管理、监督和指导技术类评审活动。
它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提升技术评审的质量和效率,对于促进科技创新和推动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技术类评审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概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的基本内容、制度的落实和执行等。
二、制度的重要性1. 保障技术评审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技术类评审是对技术成果、项目和方案的审查和评定,其结果对于相关项目或成果的认定和推广有着重大影响。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的评审管理制度,可以保障评审的公正与有效,杜绝主观随意性,最大程度地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和权威性。
2. 促进科技创新和转化搭建良好的评审平台和机制,可以吸引更多的优秀科技项目和成果得到评审和认定,有助于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和转化。
同时,通过评审的交流和对比,有助于激发创新的动力,提高科研人员的创新意识和技术水平。
3. 提升科技管理和监督水平建立完善的评审制度,有助于科技管理部门更加有效地开展科技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保障项目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在评审活动中,也可以发现项目和成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和调整,提高管理与监督的水平。
三、制度的基本内容1. 评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评审制度的建立需要经过科学论证和专业设计,基于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制度中的各项内容,包括评审的定义、范围和目标、评审程序和方法、评审的规范和指南、评审的组织和管理等。
同时,还需要建立评审制度的完善机制,保证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2. 评审人员的选拔和培训评审人员是评审活动的主体,其水平和素质直接关系到评审结果的质量。
因此,制度中需要包括对评审人员的选拔和培训的规定,包括评审人员的条件和要求、选拔程序和标准、培训内容和方式等。
评审人员要求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专业水平,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评审技巧和方法、风险防范等方面的知识。
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科技成果评价活动,推进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促进科技成果评价的专业化、规范化和社会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及《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科技成果是指由组织或个人完成的各类科学技术项目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等属性的新发现、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和新工艺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科技成果评价是指按照委托者的要求,由评价机构聘请同行专家,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被评价科技成果进行审查与辨别,对其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可行性和应用前景等进行评价,并做出相应结论。
对成果的知识产权不做评价。
第四条科技成果评价机构(简称评价机构)是指参加科技成果评价试点的具有科技成果评价业务能力,独立接受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有偿提供科技成果评价服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和事业单位。
第二章成果评价范围和内容第五条凡经试点地区、部门及行业协会(简称试点管理部门)确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所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均可按本办法评价。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评价主要针对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三种类型进行评价。
应用技术成果主要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和促进社会公益事业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试验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产品及技术标准等,包括可以独立应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和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成果。
应用技术成果又分为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和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
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以及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软科学研究报告和著作等。
电力建设关键技术成果评审办法
附件1电力建设关键技术成果评审办法(2017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电力建设关键技术(以下简称“关键技术”)是电力建设工程科技创新的核心技术,为规范关键技术成果的评审,正确引导关键技术的研制与推广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火力发电(含核电常规岛)、水电水利(含抽水蓄能)、输变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储能等电力工程的建设、总承包、设计、监理、施工及调试等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研制的关键技术成果申报、评审。
第三条电力建设关键技术成果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建协”)组织中国电力建设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评审。
第四条申报的关键技术成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鼓励企业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装备、新材料,促进电力建设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电力建设关键技术成果采取网络申报的方式,申报单位登录“电力建设关键技术成果网络申报评审系统”(以下简称“网络申报评审系统”),自主注册申报用户,进行成果申报。
第七条关键技术成果应是企业自主研制应用、相对成熟的技术成果,并通过企业内部评审。
第八条电力建设关键技术成果遵循企业自愿申报原则,申报单位应是电力建设企业或中电建协会员单位,非电力建设企业可以是主要研制单位之一。
多家单位共同研制的成果,应由一家主要研制单位牵头申报,主要研制人的名额不应大于10人。
第九条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申报评审关键技术成果:1.拟申报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
2.拟申报国家级工法。
3.拟申报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电力建设工法,应用实例不足2个工程。
4.直接涉及“安健环”的成果,拟申报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电力建设优秀质量管理QC成果奖或电力建设工法。
第十条申报范围不包括以下成果:1.产品和材料的研制成果。
2.电网、电源宏观规划研究成果。
3.电力调度、运行、检修、营销及项目后评估等形成的成果。
4.电力建设工程前期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等研究成果。
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学技术成果(简称“科技成果”)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科技工作者的知识结晶.为加强我校科技成果的管理,加快科技成果的交流和推广应用,促进科学研究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必须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先进性、实用性和学术意义,要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和提高。
第三条科技成果包括:1.理论研究成果。
主要是指自然科学领域和社会科学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研究报告及学术专著;2.应用技术研究成果。
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自行开发的应用技术成果,按照《合同法》的约定合作开发、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计等;3.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研究报告;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如新药、生物新品种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的职务技术成果,其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学校所有。
第二章成果鉴定或评审第五条科技成果鉴定或评审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应用技术成果的评价一般采用鉴定的形式,软科学成果的评价一般采取评审的方式。
第六条可组织鉴定或评审的科技成果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自行开发的重大的应用技术成果,按照《合同法》的约定合作开发的应用技术成果;对于可以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理论成果,它的作用不仅表现为论文的学术价值,还表现在对实践的指导作用,这种应用性理论成果可以视同应用技术成果,可以组织鉴定。
可组织评审的科技成果是指计划内的软科学成果.第七条不组织鉴定或评审的科技成果有: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基础理论成果的评价主要通过在国内外同领域的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论著,引起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关注、评论和引用来获得认可;2.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3.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4.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如动植物新品种、新药等;6.不属于各级软科学研究计划的一般软科学研究项目(即计划外项目),以合同约定的验收方式进行验收。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5、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称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第二章鉴定范围第六条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验收和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规定。
第七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二)软科学研究成果;(三)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五)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成果;(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利益或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
正在鉴定的,应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消。
第三章鉴定组织第九条鉴定由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组织鉴定单位)负责组织。
必要时可以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字第107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1992年2月23日建设部建科字第107号文发布)现将《建设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即日起请遵照执行。
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建设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管理,正确评价科技成果的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健全科技成果鉴定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本办法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包括:(一)在建设事业中具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二)在建设事业中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对推进行业技术进步具有重大作用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计算机软件、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计等);(三)对推动建设事业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有重大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的科技主管部门,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组织并依靠同行专家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科学的结论。
第四条“组织鉴定单位”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有权受理科技成果鉴定申请、批复和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附件一)的国家行政机关。
“主持鉴定单位”是指受组织鉴定单位委托,直接承办科技成果鉴定的单位。
“鉴定委员会”是指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的同行专家组成的,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的临时性学术组织。
鉴定委员会成员简称鉴定委员。
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科技成果评价活动,推进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促进科技成果评价的专业化、规范化和社会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及《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科技成果是指由组织或个人完成的各类科学技术项目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等属性的新发现、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和新工艺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科技成果评价是指按照委托者的要求,由评价机构聘请同行专家,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被评价科技成果进行审查与辨别,对其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可行性和应用前景等进行评价,并做出相应结论。
对成果的知识产权不做评价。
第四条科技成果评价机构(简称评价机构)是指参加科技成果评价试点的具有科技成果评价业务能力,独立接受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有偿提供科技成果评价服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和事业单位。
第二章成果评价范围和内容第五条凡经试点地区、部门及行业协会(简称试点管理部门)确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所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均可按本办法评价。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评价主要针对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三种类型进行评价。
应用技术成果主要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和促进社会公益事业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试验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产品及技术标准等,包括能够独立应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和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成果。
应用技术成果又分为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和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
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以及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软科学研究报告和著作等。
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是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辛勤劳动的结晶,是的宝贵财富。
为了加强我校科技成果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科技成果管理范围1.技术研究成果:为了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科学技术问题,所取得的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以及为科学技术服务的科技情报、标准、计量等技术研究成果。
2.理论研究成果:对自然现象和规律的新发现或在科学理论学说、研究方法、研究手段上有创新以及在基础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学术价值的基础理论、应用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3.软科学研究成果: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创造性研究,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软科学技术成果。
第二条科技成果鉴定范围列入和省、市以及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资源造成危害的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第三条鉴定技术材料鉴定技术材料一般应包括:1.成果鉴定大纲。
2.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3.研究总结报告。
4.技术试验报告。
5.分析、测试、质检报告。
6.产品质量标准。
7.查新检索报告。
8.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
9.用户使用报告。
10.国内外学术论文发表情况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四条鉴定组织列入和省、市以及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项目,均由下达项目的单位组织鉴定。
对部分计划外的项目,由科研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组织鉴定。
第五条鉴定形式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可选择下列鉴定形式:1.检测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经过科技部、省、市科委或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
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试行)-[84]国科发管字141号
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试行)正文:---------------------------------------------------------------------------------------------------------------------------------------------------- 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试行)(1984年2月22日(84)国科发管字141号)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管理,组织好科技成果的交流、应用和推广,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围是:(一)为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二)在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研究进程中取得的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科技成果;(三)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四)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五)为阐明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而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
第三条科技成果的报送程序规定如下:(一)对科技成果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科委负责管理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负责管理本部门、本地方的重大科技成果;各基层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全部科技成果。
(二)各级科技管理机构均必须负责做好本部门、本地方、本单位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建档、申报、奖励、保密、交流和应用推广等工作。
(三)科技成果一般应按其完成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上报,报送的每项科技成果,均应附送如下材料:(1)《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格式见附件);(2)《技术鉴定证书》(或《评审证书》等);(3)研究试验报告,或调查考察报告、学术论文(科学论著)等有关技术资料(其中不能对外公开的材料,须注明);(4)成果应用、推广方案。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第二章鉴定范围第六条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验收和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规定。
第七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二)软科学研究成果;(三)己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五)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
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第三章鉴定组织第九条鉴定由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组织鉴定单位)负责组织。
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管理制度
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管理制度1总则为推进我公司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建立健全公司管理体系,根据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人员在科技评价工作中必须认真执行本管理制度。
2.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人员管理2.1公司设立研发部,研发部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负责技术成果评价、鉴定、转移等科技服务工作。
2.2研发部设定一名负责人专门负责科技成果评价工作,设立专职人员负责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受理、审查、评价组织、科技成果登记、资料归档等相关工作。
2.3研发部人员调整时按照公司人员管理制度进行工作交接手续。
3.科技成果评价受理3.1公司收到评价委托方申请后,应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出受理意见。
评价应当提交的资料包括:(一)研制报告:主要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技术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已推广应用及取得的效益情况,对社会经济发展和行业科技进步的意义、进一步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内容;(二)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三)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四)国内外相关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五)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业审批文件;(六)缴纳国税、地税的税务证明或推广应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证明;(七)用户应用证明;(八)公司认为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资料。
3.2确定受理的成果,公司与评价委托方商定评价委托合同事宜,约定有关评价要求、评价时间和费用等事项。
4.科技成果评价的组织4.1公司根据评价合同要求和被评价成果的类别,确定成果评价负责人,组织成果评价。
4.2公司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形成科技成果评价报告,并按约定的时间、方式和份数向评价委托方交付评价报告。
5.科技成果登记对通过评价的科技成果,公司同时向相应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并将《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交付评价委托方。
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
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十一日)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是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劳动的结晶,是全国人民的重要财富。
及时地交流和推广应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对促进四个现代化,加速社会主义建设具有重大作用。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说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共分三类:(1)科学技术成果即自然科学方面的具有创造性的理论研究成果。
(2)技术成果,是使生产多快好省的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新工艺。
(3)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二)完成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及时地按组织系统上报所取得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报告必须具备以下内容:(1)成果名称;(2)成果的详细内容;(3)完成的单位及人员;(4)完成的日期;(5)审查鉴定意见(包括鉴定书);(6)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简表(式样略);(7)报送单位及日期。
(三)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管理本地区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检查监督有关单位贯彻执行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
各省、市、自治区有关厅局负责对所收到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进行审查。
经审查认为合格的,签署意见报主管部门及省、市、自治区科委和国家科委。
(四)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及中国科学院,负责管理本业务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负责对所收到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请有关专业组协助审查推荐),经过审查合格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国家科委,并印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便宣传报道和推广应用。
技术成果管理办法
技术成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集团公司(包括子公司,下同)技术成果的管理工作,促进技术成果管理的完善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加速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技术成果的定义本办法中的技术成果是指集团公司技术人员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技术方案。
第三条技术成果主要内容1、列入国家、省、市及有关厅局科技计划内的科研项目所获得的科技技术成果;2、完成公司批准下达的科技创新计划所获得的科技技术成果;3、利用公司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项目所获得的科技成果;4、集团与外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横向)项目所获得的技术成果;5、集团公司员工在有公开出版刊号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论着和专着、译着、工具书等;6、在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先进技术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四条技术委员会统一负责公司技术成果管理工作。
第二章技术成果管理细则第五条技术成果管理的内容集团公司技术成果管理的内容包括技术项目的征集与计划、成果鉴定、成果登记、成果申报奖励、成果汇编、成果档案、成果保密及推广工作。
第六条技术项目的申报与评审1、技术项目由技术委员会秘书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专家,进行项目评审。
2、技术项目评审对象:科技成果、工法、小革新等“五小”、企业标准、优秀设计、优秀标书、优秀施工方案、优秀论文、优秀作业指导书等;3、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填写《企业级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企业级工法申报书》、《企业级小革新等“五小”申报表》、《技术项目推荐表》、《“五小”推广应用情况评估表》,并准备好相关附件资料,经所在单位(部门)认真、如实填写推荐意见后报集团总经办,总经办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
对符合评审要求的,总经办负责组织评审和确定评审时间、地点、专家名单;不符合评审要求的,及时反馈意见并退回;4、企业级科技成果鉴定除填写申请书外,还应具备的技术资料:(1)研制报告(2)技术报告(3)工程运用证明(4)经济效益分析(5)企业标准(其中(1)、(2)、(3)、(4)为各类科研项目必须提供的资料,第(5)项则根据科研项目的种类提供);5、企业级工法除填写申请书外,还应具备的技术资料:(1)工法的技术内容(2)工程运用证明(3)效益分析(4)工法施工过程的照片6、企业级小革新等“五小”申报与推广(1)“五小”申报条件:A、成果经过三个月以上的实施,证明其先进可行并取得了显着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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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技术成果审查管理办法
1 基本规定
1.1 为提高××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技术成果的质量,满足公司质量管理体系与项目管理的需要,编制本办法。
1.2 凡属公司经营范围的岩土工程勘察与设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与设计成果,上述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方案)、竣工报告,以及申请专项资金的科研项目的立项论证方案、科研成果,创新、发明、QC活动成果等,均属技术成果审查管理的范围。
1.3 公司所属所有分公司、院(以下简称单位)在从事上述范围内的生产经营与科研活动中形成的上述技术成果,必须服从本办法的管理,并对所提交的技术成果负责。
2 管理机构
2.1 成立公司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会主要由不同专业的资深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人数不少于9人。
2.2 专业技术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总工程师担任,领导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公司技术质量部,具体负责技术成果审查的组织、协调。
3 技术成果的分级审查
3.1 A类项目技术成果(包括A类项目的工程勘察纲要、报告,
岩土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竣工报告,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报告与设计等。
下同)及有重大或特殊意义的项目成果。
由编制人校核、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形成书面意见,经成果编制人员修改完善、单位技术负责人认定后,将技术成果(送审稿)及所有附图、附表、原始资料一并报送公司技术质量部,由技术质量部组织公司专业技术委员会进行审查(函审或会审),或按业务分工由指定委员会成员审定。
审查结果形成书面意见,由成果编制人按终审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3.2 B类项目技术成果。
由编制人校核、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再将按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的技术成果送审稿(包括所有附图、附表、原始资料)送技术质量部,由技术质量部指定专业工程师审定或视需要组织函审并将审查意见及技术成果送审稿返还编制单位,编制单位按审查意见修改后再报技术质量部认定、由公司总工程师或委托人审批。
A、B类项目投标阶段的技术方案,根据需要由市场部召集公司专业技术委员会或相关人员进行会审,最终方案由设计负责人审定。
3.3 C类项目技术成果。
由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并将通过修改认定的技术成果报告1份(包括所有附图、附表、原始资料)与审查意见书等,报送公司技术质量部登记,由公司总工程师或委托人审批。
C类项目投标阶段的技术方案,由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市场部设计负责人审定,需要时可提请公司总工程师或委托人审定。
3.4 科研项目、技术改造、QC成果的审查分别由公司科研中心或
技术质量部协调组织,由公司专业技术委员会进行函审或会审。
3.5 外埠分公司的成果除确有必要由公司组织审查的外,一般由分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核、审定,并将审定后的成果与审核意见以电子邮件或电传的形式报送公司技术质量部履行审批程序。
4 技术成果的审查要求
4.1 提交公司专业技术委员会终审的技术成果必须是经过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成果编制人按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后的送审稿,并提前不少于1天时间报送技术质量部。
4.2 需要会审的技术成果送审时须提交“技术成果审查申请表”(附表2)。
4.3 技术成果送审材料包括:成果报告及相应附图、附表,各类原始资料,初审意见及修改认定意见。
所有材料的责任签要求完整齐全,否则不予接受。
竣工报告及勘察(查)报告送审时还需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勘察(查)纲要(设计书)以及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委托书(已经存档的提供合同编号)。
4.4 向外提交的技术成果,应有成果编制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工、前期审核人等签字(包括所有图件),否则技术质量部不得加盖专用章,不加盖技术专用章者,总经理办公室不予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
4.5 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成果审查,还应满足相关要求。
5 技术成果组织审查
5.1 函审由技术质量部负责协调。
技术质量部在收到单位送交的技术成果(经过初审认定的)送审材料后,及时将送审材料分别送达公司技术成果委员会相应专业成员,由其对技术成果进行审查,并写出书面审查意见。
技术质量部将审查意见汇总后形成对技术成果的终审意见(样表3),并及时将终审意见与技术成果送审材料一并返回技术成果编制单位。
5.2 对于重点、难点项目成果,科研成果,QC成果等,由公司总工程师召集会议进行审查。
成果送审单位应在审查会前不少于2天将送审材料报送技术质量部,以保证主要审查委员有足够的时间审阅成果资料。
成果审查会的议程为:成果编制人员介绍成果主要内容(应制作ppt文件,汇报时间根据项目情况而定,一般控制在20—40分钟内);评委提问,成果编制人答疑;委员会讨论,形成最终审查意见;宣读审查意见,审查会结束。
5.3 审查结束后,技术成果编制单位应尽快组织人员,按终审意见对成果进行最后的修改、完善,再报送技术质量部进行认定。
5.4 技术成果审查的程序(框图)
6 技术成果质量等级的划分
6.1 技术成果质量共分四个等级。
6.1.1 优秀:章节、内容齐全,安排合理,文、图、表齐全、完善并相互吻合,符合要求;思路清晰,重点突出,文字简明扼要、概念
表述清楚,分析深入,总结全面;技术先进,方案可行,经济合理,结论正确可信,有创造性、突破性;整饰美观,无明显错误,不作修改或稍作修改即可提交。
6.1.2 良好:章节、内容齐全,安排较合理,文、图、表较齐全、完善并相互吻合,符合要求;思路清晰,重点较突出,文字简明扼要,概念表述较清楚,技术、方案方面无明显缺陷;经济合理,结论正确可信;存在一定不足,经过部分修改即可提交。
6.1.3 合格:成果报告的章节基本合理,内容有缺项;分析不够深入,资料、图表基本齐全真实;技术、方案、经济方面有部分不合理,结论基本可信,语言不精炼,文字错误较多;存在明显不足,必须经过较大或整体修改才能提交。
6.1.4 不合格:成果报告的章节不合理,内容有缺项;总结分析不深入,技术、方案、经济明显不合理,结论不可信;文字、图件等不完善或存在明显缺陷;必须经过重新编制、审查后才能提交。
6.2 技术成果评定等级作为项目考核的主要依据,技术成果达不到优良级者,该项目也不能考核为优良级。
7 其它说明
其他以公司名义提交的技术成果的审查,参照本办法提高审查级别,不论何类项目均需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8 附则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在公司技术质量部。
此前颁布的《××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成果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稿)同时废止。
附表(A4)1-1
××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成果报审表
附表(A4)1-2
注:需要函审的A、B类成果填写此表
附表(A4)2
××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成果审查申请表
注:需要会审的A类项目、科研成果填写此表。
附表(A4)3-1
××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成果审查意见书
附表(A4)3-2
附表(A4)3-3
技术成果审查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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