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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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资金因公出国(境)管理的通知-财国际[2009]30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资金因公出国(境)管理的通知-财国际[2009]30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资金因公出国(境)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资金因公出国(境)管理的通知(财国际[2009]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西藏不发),各中央项目办: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办发[2009]1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资金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资金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文件精神上来。

要严格执行中央有关文件和其他各项外事规章制度,不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资金组织、参加各类公款出国(境)旅游活动。

从严掌握因公出国(境)任务安排,不得将因公出国(境)作为福利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

二、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出国(境)计划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厅(局)要切实履行好职责,认真做好专用账户由地方财政部门管理和其他由地方政府承担债务责任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及专用账户设在财政厅(局)的赠款项目的出国(境)计划审批工作。

各中央项目办要严格按规定做好出国(境)计划汇总上报工作。

审批出国(境)计划时,要严格按照中央有关外事管理的规定,对因公出国(境)的必要性、报批材料的真实性、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及人员构成等情况进行严格把关,切实防止以公务为名,行公款旅游之实。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绩效评价操作指南.doc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绩效评价操作指南.doc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绩效评价操作指南财政部国际司2014年2月目录第一章《指南》的目的和使用 3第二章评价概要 62.1 评价定义 62.2 评价原则 62.3 评价对象 62.4 评价准则72.5 绩效目标72.6 评级方法72.7 评价步骤8第三章评价准备103.1 编写评价任务书103.2 成立评价小组13第四章评价设计164.1 前期准备164.2 开发绩效评价框架204.3 完成绩效评价实施方案 35第五章评价实施365.1 证据收集整理365.2 分析评级375.3 结论建议42第六章评价报告476.1 撰写评价报告初稿486.2 与主要利益相关方沟通 516.3 形成报告终稿52第七章评价结果应用与公开537.1 评价结果应用537.2 评价结果公开54第八章评价质量控制558.1 设计阶段558.2 实施阶段568.3 报告阶段56附件一58《评价任务书》格式58附件二59《绩效评价实施方案》格式 59附件三63《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格式63附件四66常见证据收集方法66第一章《指南》的目的和使用为推进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完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财政部于2013年3月发布实施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指南》是实施《办法》的配套技术文件,目的在于说明绩效评价工作的有关内容、程序和方法,确保评价工作规范开展,评价结论客观公正,充分发挥评价作用。

本《指南》针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而设计,使用者主要包括各级财政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中负责绩效评价管理的人员、各级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管理人员、参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绩效评价的评价人员、咨询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指南》主体按照绩效评价实施流程编写,整体框架如图1-1所示,其中“评价准备”、“评价结果应用与公开”、“质量控制”属于绩效评价管理部门职责,“评价设计”、“评价实施”和“评价报告”属于评价小组职责。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5.12•【文号】财金[2011]50号•【施行日期】2011.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金[2011]50号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加强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金融企业资产营运质量,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现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及《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指标及结果计分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说明》,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2.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指标及结果计分表3.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说明财政部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附件1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金融企业资产营运质量,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金融企业具体包括:(一)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财务公司等;(二)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企业等;(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四)各类金融控股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财务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金融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偿付能力以及经营增长状况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际[2007]5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际[2007]5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际[2007]58号2007年9月24日)国务院有关部委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西藏不发),各有关项目单位: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是用好资金、实现项目目标的关键环节之一。

为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规范项目提款报账工作,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有关国际金融组织的相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附件: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规范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工作,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有关国际金融组织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项目,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项目;(二)直接提款报账单位,是指财政部或者经财政部授权直接向国际金融组织申请提款报账的单位;(三)间接提款报账单位,是指向直接提款报账单位申请提款报账的单位;(四)指定账户,是指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我国有关规定开设的用于存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的账户。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02.18•【文号】财际[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际[20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含西藏)财政厅(局),有关中央项目单位:为扎实推进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体系,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际【2008】48号)进行了全面修订,制定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政部2013年2月18日附件: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完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项目执行(协调)部门(以下简称中央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及地方项目实施机构,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进行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项目。

(二)国际金融组织赠款项目,是指财政部或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作为受赠方接受的、不以与贷款搭配使用为前提条件的国际金融组织赠款项目。

(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运用一定的评价准则、指标和方法,结合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预先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绩效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

财政部关于颁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颁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颁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93]财世字第127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3【实施日期】199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财政部关于颁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93)财世字第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为了加强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保证项目顺利执行,现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会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财政部。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财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世界银行贷款业务的特点及其管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通过财政部门转贷的实施世界银行贷款的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是指与管理和使用世界银行贷款资金有关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包括:1.管理并实施财政部直接转贷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各有关部委、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等。

2.管理并直接实施地方财政部门转贷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3.各级财政部门授权管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实施办公室。

第三条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财务、会计工作由财政部统一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所属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财务、会计工作。

中央各有关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据业务分工具体管理本部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财务、会计工作。

第四条中央各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规定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根据本部门、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条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财务报告,应当按项目根据相应新的行业会计制度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逐级汇总编报,单独反映项目实施期间或项目已经结束、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之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9.06.24
•【字号】京财外〔2019〕1185号
•【施行日期】2019.06.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
法》的通知
京财外〔2019〕1185号
各有关项目单位、项目办、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制度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财政部制定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自2019年5月31日施行。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国合〔2019〕18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局将
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和实施我市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国合〔2019〕18号)(略)
北京市财政局
2019年6月24日。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001]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001]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合理有效使用贷款赠款,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际金融组织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转贷(含统借统还)、转赠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赠款项目),在准备、实施、竣工至贷款本息费全部偿还期间的财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规范有效”的原则,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密切协作,明确管理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对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偿还全过程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第四条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贷款赠款资金的筹借、使用和偿还,优化融资结构,合理使用资金,高效运营资产,防控潜在风险,实现项目目标。

第五条项目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原则上不同项目单独设立指定账户,按项目分账核算。

同一赠款方同一币种赠款资金,只能开设一个账户,按项目分账核算。

项目国内配套资金可参照办理。

第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并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是指财政部或者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作为受赠方接受的、不以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搭配使用为前提条件的国际赠款。

项目单位,是指管理和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一)管理和实施财政部直接转贷、转赠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中央项目协调或执行机构;(二)管理和实施地方财政部门再转贷、转赠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三)项目完工后的运营单位;(四)财政部门授权管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部门和单位等。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附件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财国合[2017]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以下简称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合理合规使用贷款赠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合作、规范有效、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及贷款方或赠款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开展贷款赠款项目财务评估、编制贷款赠款资金使用计划和预决算,加强项目会计统计,规范项目支出、控制项目成本,强化财务监督,防控债务风险。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的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和政府负有担保责任贷款中依法或协议规定确需政府偿还的部分,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赠款纳入中央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其中:对于赠款方有指定用途的赠款,按预算管理程序审核后相应列入中央部门预算或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对于赠款方无指定用途的赠款,由财政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制度规定,指导编写项目财务管理手册,对本级项目实施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与项目财务管理相关的业务指导、培训及监督;(二)组织开展对贷款项目的财政评审;(三)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贷款进行预算管理和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贷款按照政府或有债务管理要求实施监管;(四)对赠款进行预算管理;(五)对贷款赠款项目的资金支付使用、成本费用支出、债务落实和偿还等实施管理和监督;(六)就贷款赠款项目实施相关财务管理事宜与贷款方或赠款方进行沟通与协调;(七)组织或配合相关部门对贷款赠款项目进行的检查、审计等;(八)财政部门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指南》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贷款【发文字号】财办国合[2017]25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17.12.22【实施日期】2017.1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指南》的通知(财办国合〔2017〕25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含西藏)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企业,金融机构:为落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提高贷款赠款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我部制定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指南》印发你单位。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函告我部。

附件:1.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2.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指南财政部办公厅2017年12月22日附件1: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为了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以下简称贷款赠款)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提高贷款赠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原则及定义(一)全部及部分使用贷款赠款进行的采购,均应遵照贷款赠款方与中方达成的法律文件开展项目采购活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七条)。

本指南所称贷款赠款法律文件,是指政府协定、贷款赠款协定、项目协议、贷款赠款评估备忘录等贷款赠款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5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5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5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0.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5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5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对《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10月11日附件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本办法所称赠款是指财政部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代表国家作为受赠方接受的、不以与贷款搭配使用为前提条件的国际赠款。

第四条财政部作为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贷款、赠款的统一管理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作为地方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贷款、赠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贷款、赠款的使用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遵循中期财政规划,体现公共财政职能,促进可持续发展。

贷款、赠款的使用包括项目投融资、能力建设、政策咨询等多种形式。

第六条贷款、赠款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筹措、规模适度,分类管理、责权明晰,讲求绩效、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七条按照政府承担还款责任的不同,贷款分为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和政府负有担保责任贷款。

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应当纳入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和债务限额管理,其收入、支出、还本付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11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11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银行、采购公司:为进一步落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完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制度,保证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贷款的使用质量和效益,现将我部制定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称贷款)转贷管理,建立健全转贷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项下转贷银行的选择和委托、有关协议的签署与执行、财政扣款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贷款转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贷款法律文件和本办法,遵循分类管理、权责明确、程序清晰、操作规范、风险可控、债务安全的原则。

前款所称贷款法律文件包括政府协议、贷款协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转贷是指,财政部将其代表我国政府借入的贷款委托国内银行再贷给国内债务人,并由受托银行负责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本息和费用回收以及对外偿付等的活动。

本办法其他有关用语的含义与财政部令第38号和财金[2008]176号文件规定一致。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作为贷款的统一管理部门,财政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贷款转贷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贷款转贷工作;(三)按规定委托贷款项目的转贷银行;(四)按规定实行财政扣款,回补转贷银行对外垫付的资金;(五)组织开展贷款相关的债务统计和监测工作;(六)对贷款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政部-财预〔2020〕10 号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政部-财预〔2020〕10 号

附件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第三条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涉及预算资金及相关管理活动,如政府投资基金、主权财富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绩效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绩效评价分为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三种方式。

单位自评是指预算部门组织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对预算批复的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

部门评价是指预算部门根据相关要求,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对本部门的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

财政评价是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的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公正。

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项目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

(二)统筹兼顾。

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职责明确,各有侧重,相互衔接。

单位自评应由项目单位自主实施,即“谁支出、谁自评”。

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开展,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三)激励约束。

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实质性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有效要安排、低效要压减、无效要问责。

(四)公开透明。

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重点任务要求;(三)部门职责相关规定;(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五)预算管理制度及办法,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和会计资料;(六)项目设立的政策依据和目标,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项目决算或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七)本级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等;(八)其他相关资料。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5.02•【文号】财国合〔2017〕28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国合[2017]2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含西藏)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企业,金融机构:为落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完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贷款赠款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我部制定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印发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函告我部。

附件: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财政部2017年5月2日附件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财国合[2017]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以下简称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合理合规使用贷款赠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 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合作、规范有效、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及贷款方或赠款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开展贷款赠款项目财务评估、编制贷款赠款资金使用计划和预决算,加强项目会计统计,规范项目支出、控制项目成本,强化财务监督,防控债务风险。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的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和政府负有担保责任贷款中依法或协议规定确需政府偿还的部分,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正文:---------------------------------------------------------------------------------------------------------------------------------------------------- 财政部令第38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二00六年七月三日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以及赠款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贷款、赠款的管理工作,是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

第四条贷款、赠款的使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体现公共财政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第五条贷款的筹借、使用、偿还应当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实现债务可持续性和良性循环,有效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第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贷款,是指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三)外国政府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外国政府、北欧投资银行等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国务院批准的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四)赠款,是指财政部或者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作为受赠方接受的、不以与贷款搭配使用为前提条件的国际赠款。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财政部对贷款、赠款实行统一管理,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研究确定贷款、赠款的管理原则,制定基本规章制度;(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拟定贷款规划;(三)统筹开展贷款、赠款的对外工作,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等进行磋商谈判并签订法律文件;(四)负责贷款、赠款的转贷、转赠、资金使用、偿还、统计、监测等;(五)对贷款、赠款活动进行政策指导、协调与监督。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中央项目协调机构项目管理费申请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际[2007]50号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中央项目协调机构项目管理费申请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际[200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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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兰章 项 目管理费的申请和批复 第十条 项 目管理费纳人中央项 目协调机构主管部 门的部 门预算 , 作为 中央本级项 目支出申请预算 , 过主管部 门上报 。 并通 第十 一条 贷 款项 目经 国务 院批 准纳入 国家利 用外 资规划或者经 财政部批准列 入年度 工作计 划后 , 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 根据项 目的 实际需要确定 中央项 目协调机构。 中央项 目协调机构负责 申请年度项 目管理费预算 ,并从第二年起 提交上一年度项 目管理费预算 的执行情况说 明。 第十二条 中央项 目协调机构应 当根据年度 工作 任务大纲 , 依照国 家规定的有关支出标准 , 按照部 门预算的有关规定编制并通过主管部 门 上报项 目管理费预算 。 国家没有规定 支出标准 的, 依照财政部根据实 际需要确认的实施方案 ( 含价格条款 ) 编制预算。 第十三条 项 目管理 费应按程序 申请 , 支出范围应按机构性 质相 其 应确定 : ( ) 一 中央项 目协调机构为全额预算单位 的 , 申请 的项 目管理 费只 能用于项 目补助性 的开支 ; ( ) 二 中央项 目协调机构为差额预算单位 的, 申请的项 目 管理 费只 能用于基本支 出不足 的部分和与项 目相关 的支出; ( ) 三 中央项 目协凋机构为 自收 自支单位 的, 申请的项 目 管理费只 能用于与项 目相关的支 出。 实行差额或全额 预算的中央项 目协凋机构 ,所需的项 目管理费凡 已在基本 支出中列报的部分 , 不得在项 目管理费 预算 中重复列报。 第 十四条 中央项 目协 调机 构通过 主管部 门上 报项 目管理 费预算 时 , 同时抄报财政部 ( 应 国际司 ) 。 中央项 目协调机构为全额或差额 预算单位的 ,应在抄报给财政部 ( 国际司 ) 的项 目管理费预算 中, 明其 申请的基本支出预算 额。 说 第十五条 财政部 根据贷款项 目管理 的实际需要 , 结合 国家规定的 有关开支标准 , 审核 、 确定并批 复下达 中央项 目协调机构的项 目管理费 预算 。 第十六条 项 目管理费一经批 复, 得 自行 调整。执行过程中如发 不 生贷款项 目变更或终止而需调 整预算 ,应严格按照部门预算调整的规 定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项 目管理 费使用情况应在部 门决算 报表 中单 独列示 , 并 抄报财政部 ( 国际司 ) 。 第四章 项 目管理费的使用 第十八条 项 目管理 费各项支 出均应执行 国家规定 的有关支 出标 准或经财政部确 认的实施方案 ( 含价格条款 ) 。项 目 管理 费的支付 管 理 , 当按 照财政 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执行。 应 第十九条 项 目 管理费可 以用于以下支出 : ( )办公费:中央项 目协调机构为维持 日常办公需要而发生的水 一 费、 、 电费 办公设备维修 ( ) 护 费等支出; ( ) 二 会议 费 ; ( ) 训费 ; 三 培 ( ) 四 差旅 费 : 内差旅 费以及 出国人员 的住宿 、 费 、 国 旅 伙食 补助 费 、 费等支 出; 杂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规程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规程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08.07.29•【字号】财驻豫监[2008]225号•【施行日期】2008.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财驻豫监[2008]225号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实施效果与影响,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促进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效能的提高和可持续能力的增强,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金[2008]24号)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是指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含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北欧投资银行贷款和北欧发展基金贷款)和经国务院批准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优惠贷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以及评价指标,从贷款项目个体和贷款项目整体两个层面以及借、用、还3个环节,对贷款项目预期目标的实现程度、贷款项目的实施效果以及可持续状况等进行评价。

第四条贷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定性与定量、个体与整体、现实与历史相结合的方法,统筹评价贷款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贷款项目绩效评价指以贷款项目个体为评价对象的绩效评价(以下简称单个项目绩效评价);第六条贷款项目绩效评价的范围为从贷款协议生效之日起到贷款偿还结束之前的所有贷款项目。

第七条贷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以往贷款项目和新增贷款项目进行滚动评价。

每年度需要评价的贷款项目通过抽样决定。

第八条单个项目绩效评价重点考核个体贷款项目预期目标的实现程度、经济社会效益和影响、贷款项目执行单位债务偿还等情况。

国际金融组织项目绩效评价操作指南

国际金融组织项目绩效评价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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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完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项目执行(协调)部门(以下简称中央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及地方项目实施机构,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进行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项目。

(二)国际金融组织赠款项目,是指财政部或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作为受赠方接受的、不以与贷款搭配使用为前提条件的国际金融组织赠款项目。

(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运用一定的评价准则、指标和方法,结合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预先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绩效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四条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法实施,科学规范。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开展评价工作;评价指标要科学客观,评价方法要合理规范,基础数据要真实准确。

(二)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坚持中立立场,从客观实际出发,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合理开展评价工作;评价结果要依法公开,接受监督。

(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财政部负责总体推进和加强绩效评价工作;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的绩效评价工作。

(四)目标导向,各方参与。

以项目绩效目标作为绩效评价工作的起点和评价标准;在评价过程中推动利益相关方积极参与。

第五条绩效评价的基本依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三)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及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四)国际金融组织的有关政策、制度和项目相关文件、报告;(五)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及批复文件;(六)政府各级职能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或审计报告;(七)项目单位的项目执行文件和报告;(八)其他可以作为评价依据的资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财政部对绩效评价实行统一管理,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制定绩效评价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和参考性评价指标体系;(二)指导、监督和考核中央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三)根据需要选择部分未做过绩效评价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或选择部分已做过绩效评价的项目进行再评价;(四)综合分析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改善项目管理的意见或建议,推动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五)建设、维护项目监测与绩效评价信息网络,汇总、整合、传播项目绩效评价信息与成果;(六)推进全国财政系统绩效评价能力建设工作;(七)与国际金融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中央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的绩效评价管理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的绩效评价实施细则;(二)编制本部门、本地区绩效评价年度工作计划,并报财政部备案;(三)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审核并向财政部报送项目绩效目标;(四)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地区的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报告报送财政部备案;(五)提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议,针对项目绩效评价中发现问题,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六)依法公开绩效评价结果,提高绩效评价信息透明度;(七)开展本部门、本地区的绩效评价能力建设;(八)配合、协助财政部组织实施的绩效评价工作;(九)协助财政部建立和维护项目监测与绩效评价信息网络,并按要求向财政部报送项目监测与评价的数据和资料。

第八条项目实施机构参与并配合相关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配合并协助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绩效评价工作;(二)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项目基本信息、数据和资料;(三)根据绩效评价结论,切实落实整改措施,整改结果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四)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监测与评价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章评价对象和内容第九条绩效评价适用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各阶段,实施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贷款项目对于在建项目,应当于项目实施期内开展一次在建项目绩效评价,可与项目中期调整检查结合进行。

对于完工项目,应当于项目完工3年内组织一次完工项目绩效评价。

对于已完成还贷项目,除特殊需要外,一般不再进行绩效评价。

(二)赠款及技援子项目一般应当在项目结束2年内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条绩效评价应当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相关性、效率、效果和可持续性4个方面进行评价:(一)相关性,是指项目目标与国家、行业和所在区域的发展战略、政策重点以及需求的相符程度。

(二)效率,是指项目投入和产出的对比关系,即能否以更低的成本或者更快的速度取得预计产出。

(三)效果,是指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以及实际产生的效果和相关目标群体的获益程度。

(四)可持续性,是指项目实施完工后,其独立运行的能力和产生效益的持续性。

对于完工项目,应当对上述四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并据以得出项目的综合绩效等级。

对于在建项目,应当重点评价项目的相关性、效率和效果。

第四章组织和实施第十一条项目绩效目标,是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报送项目绩效目标(可参考国际金融组织项目评估文件中的项目绩效目标):(一)贷款项目对于中央项目,在向国务院上报贷款谈判请示前,相关中央部门应当向财政部报送项目绩效目标。

对于地方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在报送财政部的项目评审意见中应当包括项目绩效目标审核意见。

(二)赠款项目及技援子项目中央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在向财政部报送的项目建议书中应当包括项目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一般分为评价准备、评价设计、评价实施和评价报告四个阶段。

第十三条在评价准备阶段,应当确定评价对象,并成立评价小组:(一)确定评价对象财政部根据工作重点及各部门、各地区项目实施情况,确定直接开展的绩效评价或再评价对象。

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制定本部门、本区域绩效评价年度工作计划,确定评价项目,并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财政部备案。

中央打捆项目以中央部门为主开展绩效评价。

(二)成立评价小组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成立评价小组直接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也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或外部专家实施绩效评价。

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对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负责。

第十四条在评价设计阶段,评价小组应当根据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要求,研究制定评价框架和实施方案。

评价框架主要包括评价准则、关键评价问题、评价指标、证据、证据来源及证据收集方法等。

评价实施方案主要包括评价背景和目的、项目基础信息、绩效评价框架、面访、座谈会或实地调研问题清单、评价任务分工和时间安排等。

第十五条在评价实施阶段,评价小组应当按照评价框架和实施方案,收集、整理、审核相关数据资料,并在充分证据的基础上,运用一定的分析方法和评分标准对项目绩效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项目评价结论和项目绩效等级。

在建项目绩效评价等级包括:实施顺利、实施比较顺利、实施不太顺利、难以继续实施。

完工项目绩效评价等级包括:高度成功、成功、比较成功、不成功。

第十六条绩效评价完成后,应当形成评价报告:(一)撰写报告。

评价小组应当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撰写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报告内容应当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

(二)征求意见。

报告初稿形成后,评价小组应当向项目实施机构、相关主管部门和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并根据意见反馈情况对报告进行完善。

(三)提交报告。

中央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次年3月底前将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以及评价结果应用建议报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七条中央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的规定,确保评价过程独立、方法合理、结论客观公正。

第十八条财政部对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开展的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选取部分项目进行再评价。

第五章评价结果应用第十九条财政部、中央部门及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从下列方面加强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一)及时归纳、分析、总结绩效评价结果,通报相关主管部门或地区政府,并将其作为申报和审核新项目的重要参考。

(二)及时向项目实施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督促其落实整改措施,改善项目管理,或调整项目内容。

(三)建设绩效评价信息交流平台,促进项目管理最佳实践、经验教训和绩效评价工作经验的共享与交流。

第二十条财政部、中央部门及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适当范围内公开绩效评价结果。

第六章工作保障与激励第二十一条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为绩效评价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和人员保障,确保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财政部根据本办法修订并发布《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绩效评价操作指南》。

第二十四条中央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 年3 月 1 日起施行,2008年4月21日财政部发布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际〔2008〕48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自2008年以来在财政部的指导下积极稳妥地开展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为了更好地总结和提高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绩效,提升全省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的评价能力,进一步宣传推广绩效评价理念,江西省财政厅对23个已完成绩效评价工作的政府外债项目评价报告进行了归纳整理,并在补充完善后汇编成书。

该书共分上下两册,较为全面地体现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绩效评价体系,并集中展示了我省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所取得的成果,目前该书已发放至全省各设区市、县(区)财政部门及全省各项目实施单位。

该书的编撰将有力促进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进一步改进政府外债项目管理,提高政府外债项目成效,并为我省各级财政部门更好地学习绩效评价方面的国际先进经验,建立公共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政府公共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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