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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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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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黑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JJG(黑)005—2017 使用中电子式交流电能表Electrical Energy Meters of AC Power in Service(报批稿)20XX-XX-XX 发布 20XX-XX-XX 实施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使用中电子式交流电能表检定规程JJG(黑)005—2017 Verification Regulation of ElectricalEnergy Meters of AC Power in Service归口单位: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起草单位: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院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黑龙江省电能计量中心黑龙江省电能计量中心牡丹江部参加起草单位:哈尔滨市计量检定测试院本规程委托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院解释。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刘宇(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院)曹宏宇(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宫游(黑龙江省电能计量中心)宋殿学(齐齐哈尔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刁培忠(黑龙江省电能计量中心牡丹江部)刘丹(齐齐哈尔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参加起草人:李新辉焦承安杨迪(哈尔滨市计量检定测试院)本规程技术评审专家:姓名单位职称王瑄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梁浩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院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张华玉齐齐哈尔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关文举哈尔滨电工仪表研究所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陈闻新哈尔滨电工仪表研究所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目录引言 (Ⅱ)1 范围 (1)2 引用文件 (1)3 概述 (1)4 计量性能要求 (1)4.1 基本误差 (1)4.2 潜动 (1)4.3 起动 (2)4.4 时钟日计时误差 (2)4.5 电能表批的极限质量水平 (2)5 通用技术要求 (3)5.1 信息 (3)5.2 外观 (3)6 计量器具控制 (3)6.1 检定条件 (3)6.2 其他影响量 (3)6.3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 (3)6.4 检定项目 (4)6.5 检定方法 (4)6.6 检定结果处理和检定周期 (10)附录 A 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检定结果页式样(第3页) (12)引言JJF1002-2010《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JJF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F1059.1-2012《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共同构成支撑本检定规程制定的基础性系列规范。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计量综合考评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计量综合考评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计量综合考评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1.10.20
【实施日期】2011.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计量综合考评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加强战线指导,促进业务能力建设,全面提高各级质监部门的计量工作管理水平,根据全省计量工作安排,省局决定开展计量工作综合考评,现将《黑龙江省市(地)计量工作综合考评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各市(地)局要高度重视,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认真学习掌握综合考评标准的内容,并对照考评标准全面落实今年的计量工作。

要在自查的基础上,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二、各市(地)要根据综合考评标准的原则要求,对所属县(市)、区开展考评工作,具体考评安排和考评内容由市(地)局自行确定。

三、综合考评采取记分评定方式,总分为330分。

总成绩300分以上的为2011年度计
量工作先进单位,总成绩在260分至300分的为合格单位,总成绩在260分以下为不合格单位。

考评工作结束后,省局将对计量工作先进单位进行表彰。

四、省局将于12月中、下旬对市(地)计量工作进行考评,并对县(市)、区的计量工作进行抽查。

具体考评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黑龙江省市(地)计量工作综合考评标准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黑龙江省市(地)计量工作综合考评标准。

黑龙江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黑龙江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黑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JJG(黑)xx—20xx指针式微差压表Pointer Type Micro-differential Pressure Gauge(审定稿)20XX-XX-XX 发布20XX-XX-XX 实施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指针式微差压表检定规程JJG(黑)XX—20XX Verification Regulation of Pointer TypeMicro-differential Pressure Gauge归口单位: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起草单位: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本规程委托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负责解释本规程主要起草人:肖志伟(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王立群(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宋文文(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詹扬(齐齐哈尔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徐珊(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刘勇(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研究院)迟彧靓(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研究院)参加起草人:赵萍(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唐楠(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柳文新(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本规程技术评审专家:姓名单位职称杨新华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研究院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张华玉齐齐哈尔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吴颖大庆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吕静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研究院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张建波哈尔滨市计量检定测试院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目录引言 (Ⅱ)1 范围 (1)2引用文件 (1)3术语和计量单位 (1)3.1术语 (1)3.2计量单位 (2)4概述 (2)5计量性能要求 (2)5.1准确度等级和最大允许误差 (2)5.2零位误差 (2)5.3静态零位 (2)5.4示值误差 (2)5.5回程误差 (2)5.6指针偏转平稳性 (3)6通用技术要求 (3)6.1外观 (3)6.2标志 (3)7计量器具控制 (3)7.1检定条件 (3)7.2检定项目 (4)7.3检定方法 (4)7.4检定结果处理 (6)7.5检定周期 (6)附录A 微差压表检定记录格式 (8)附录B 微差压表检定证书内页格式 (9)附录C 微差压表检定结果通知书内页格式 (10)I引言本规程编写以JJF 1002-2010《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JJF 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和JJF 1059.1-2012《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为基础和依据。

地方 计量 检定 规程

地方 计量 检定 规程

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是指针对地方计量检定工作所制定的一套规
范和程序。

地方计量检定规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检定范围,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会明确规定该地区所负责检定
的具体计量器具范围,包括长度、质量、时间、温度、电磁等多个
方面的计量器具。

2. 检定依据,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会详细列出检定所依据的法律
法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确保检定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3. 检定程序,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会具体规定计量器具检定的程
序和步骤,包括前期准备、检定操作、数据处理和报告编制等环节,以保证检定工作的严谨性和可靠性。

4. 检定标准,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会明确指出检定所采用的标准
和方法,以确保检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5. 质量保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还会包括质量保证的内容,包
括设备校准、人员资质、内部审核等,以确保检定工作的质量和可
靠性。

总的来说,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是地方计量检定工作的操作指南,通过严格遵守规程,可以保证地方计量检定工作的准确性、可靠性
和合法性。

黑龙江地方计量技术规范

黑龙江地方计量技术规范

黑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 JJF(黑)01—2017桩基静载荷测试仪校准规范Calibration Specification of Pile Static LoadMeasuring Instrument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JJF(黑)01—2017桩基静载荷测试仪校准规范JJF(黑)01—2017 Calibration Specification of PileStatic Load Measuring Instrument本规范经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年03月24日批准,并自2017年05月01日起实施。

归口单位: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起草单位:哈尔滨市计量检定测试院本规范委托哈尔滨市计量检定测试院负责解释JJF(黑)01—2017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金龙学(哈尔滨市计量检定测试院)张多利(哈尔滨市计量检定测试院)姜澎(哈尔滨工业大学)李健隽(哈尔滨市计量检定测试院)杨智勇(哈尔滨市计量检定测试院)参加起草人:袁晓棣(哈尔滨市计量检定测试院)张奭军(哈尔滨市计量检定测试院)JJF(黑)01—2017目录引言 (Ⅱ)1 范围 (1)2 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计量单位 (1)3.1 术语 (1)3.2 计量单位 (1)4 概述 (1)5 计量特性 (2)5.1 测量范围 (2)5.2 位移分辨力 (2)5.3 技术指标 (2)5.4 重复性 (2)6 校准条件 (2)6.1 环境条件 (3)6.2 测量标准及其他设备 (3)7 校准项目和校准方法 (3)7.1 校准项目 (3)7.2 校准方法 (3)8 校准结果的处理 (7)9 复校时间间隔 (7)附录A 桩基静载荷测试仪校准原始记录(推荐性) (8)附录B 校准证书内页格式 (12)附录C 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示例 (13)引言本规范依据JJF1071《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JJF1059.1《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制定,并主要参考JJG 860-2015《压力传感器(静态)检定规程》、JJG 391-2009 《力传感器检定规程》、JJF 1305-2011 《线位移传感器校准规范》、JGJ106-2014《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等编写。

黑龙江省计量条例

黑龙江省计量条例

黑龙江省计量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6.04•【字号】•【施行日期】1999.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计量正文黑龙江省计量条例(1999年6月4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保护消费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辖区内从事或者涉及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计量活动包括:(一)建立计量标准;(二)进行大量认证、计量检定、测试和计量器具的校准;(三)经营、使用计量器具;(四)制造(含组装)、修理(含改装)、安装、进口计量器具;(五)使用计量单位;(六)出具计量数据;(七)对产品、商品、服务进行计量结算;(八)其他有关计量行为。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计量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市(行署)、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同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鼓励计量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的计量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计量法律、法规,按照规定使用计量器具和计量单位,不得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改进和完善检测手段,培训计量人员,加强计量管理,提高计量保证能力。

第二章计量单位的使用第六条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发文字号】黑价联[2015]79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5.12.30【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黑价联〔2015〕79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继续执行〈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请示》(黑质技监计财发〔2015〕202号)收悉。

鉴于《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黑价联〔2012〕26号)于2015年12月31日到期,为进一步完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计量检定收费标准(一)计量检定收费标准详见附件《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2016年修订本)》。

其中,检定场所既有实验室又有现场的,定量包装产(商)品净含量计量检定(ZY-53-899)中测量范围为Q>25kg(L)的现场检定收费标准为500元/批次;其他计量检定项目的现场检定的收费标准按本文件规定标准的70%收取。

(二)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含检定证书费。

检定证书丢失需要补发的,可收取补发手续费50元/证。

(三)仲裁检定收费按上述规定标准执行。

校准和测试收费标准由检定机构与委托方协商议定。

二、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省级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补偿计量检定成本、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进行测算,并参照规定的同类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拟定,报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备案后试行两年。

试行期满后,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三、计量检定成本主要包括:直接用于计量检定的检定用房折旧费及维护费;计量基准、标准装置及附属设备折旧费及维护费;能源消耗费(包括计量检定环境条件保证费);原材料费;人工工时费;计量基准、标准朔源考核费;管理费。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全省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计量检定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全省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计量检定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全省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计量检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全省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计量检定工作的通知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森工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哈尔滨铁路局:为保证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依法使用检验检测仪器设备,顺利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的换证核准,根据《计量法》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的有关要求,部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需检定合格后方能使用。

经省局研究决定,全省特种设备检验机构集中开展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计上报。

各市、县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要分别统计需省计量检定测试院检定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填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统计表》(见附件),于2010年5月1日前上报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邮箱:**************。

二、检定时间。

省计量检定测试院安排的集中检定时间为2010年5-6月,各检验机构根据本单位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与省计量检定测试院协商,合理安排时间进行检定。

三、检定方式。

各单位可约请省计量检定测试院到现场检定,亦可将需检定的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送省计量检定测试院检定。

四、检定收费。

检定收费原则上按《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对于本系统内主动申请检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省计量检定测试院检定收费时将考虑给予从低核算。

五、有关要求。

省计量检定测试院要与省内各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沟通协调,积极开展检定服务工作,做到严格检定,不走过场,保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准确可靠,为特检工作提供技术保障;各市(地)局、行业系统要督促所辖市、县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要求上报需检定的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要及时向省计量检定测试院申请检定,将应检定的仪器设备报全,做到应检定全部检定,保证特检工作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黑龙江地方计量技术规范

黑龙江地方计量技术规范

黑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JJF (黑)03-2014航空发动机动静子同心度测量仪校准规范Calibration Specification for Concentricity Measuring Instrument ofAero-engine Rotor and Stator2014-08-12 发布 2014-09-01 实施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JJF (黑) 03-2014本规范经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4年08月11日批准,并自2014年09月01日起实施。

归 口 单 位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起草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院本规范由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航空发动机动静子同心度测量仪校准规范 Calibration Specification forConcentricity Measuring Instrument ofAero-engine Rotor and StatorJJF(黑) 03-2014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谭久彬 (哈尔滨工业大学)王雷 (哈尔滨工业大学)刘文滨 (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院) 本规范参加起草人:孙传智 (哈尔滨工业大学)目录引言 (II)1 范围 (1)2 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3.1 回转轴线平均线 (1)4 概述 (1)5 计量特性 (2)5.1同心度误差 (2)5.2主轴角回转误差 (2)5.3 主轴径向回转误差 (2)6. 校准条件 (2)6.1 环境条件 (2)6.2 测量标准及其他设备 (2)7 校准项目和校准方法 (2)7.1 校准项目 (2)7.2 校准方法 (2)7.2.1 主轴径向回转误差 (3)7.2.2 主轴角回转误差 (3)7.2.3 同心度误差 (4)8 校准结果的表达 (4)9 复校时间间隔 (4)附录A (5)附录B (8)附录C (9)I引言本规范经查询未见“航空发动机动静子同心度测量仪”的国际建议或国际标准,本规范的主要性能指标参考国家军用标准“GJB 1801-93 惯性技术测试设备主要性能试验方法”和黑龙江省地方标准“DB23/T 1527-2013 航空发动机动/静子同心度测量仪技术规程”。

黑龙江省计量器具管理细则(试行)

黑龙江省计量器具管理细则(试行)

黑龙江省计量器具管理细则(试行)【发文字号】黑政办发〔1982〕31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1982.02.17【实施日期】1982.0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黑龙江省计量器具管理细则(试行)(1982年2月17日黑政办发〔1982〕31号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和《黑龙江省计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

第二条制订本细则是为了明确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各种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采取技术和行政相结合的手段管理计量器具,以确保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一致和正确使用。

第三条凡表示计量单位和数值的量具、仪器、仪表,均属于计量器具,应由各级计量管理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量值传递系统,制订周期检定计划,组织量值传递。

第四条计量器具管理目录由省标准计量管理局分期分批予以公布。

各级计量管理部门有权对目录中的计量器具实行周期检定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计量器具的量值传递必须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组织安排,未经各级计量管理部门批准的计量标准不得向社会进行量值传递。

第六条各级计量监督人员检查度、量、衡器的标准检具和罚没单据,由省标准计量管理局统一制发。

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各级财政,不准留用。

第二章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管理第七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和个人,须经当地计量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

第八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其产品必须符合我国的计量单位制。

并按技术标准生产,实行严格的国家检定,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

第九条国家检定由各级计量管理部门或由其批准的企业执行:(1)对不具备检定条件、产品质量不稳定的企业,由计量管理部门执行国家检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必须提供必要的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检;(2)生产、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具备自检能力,产品质量稳定,经计量管理部门考核批准,由企业执行国家检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的决定(2002)-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6号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的决定(2002)-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6号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的决定(2002)正文:----------------------------------------------------------------------------------------------------------------------------------------------------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于2002年6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6月13日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的决定(2002年6月13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黑龙江省计量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十六条中“使用”字样。

二、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制造、修理、经营和使用计量器具,给予下列处罚:“(一)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封存制造的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以上50%以下罚款。

“(二)伪造、冒用、转让或者骗取《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收缴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生产、经营计量器具货值金额40%以上50%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制、印、使用强制检定印、证的,责令改正;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检定印、证,可以并处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制造、经营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经营,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计量器具检定制度 - 龙质网-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计量器具检定制度 - 龙质网-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计量器具检定制度(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进口计量器具检定)一、责任单位计量处二、责任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协办人B)。

三、依据《计量法》第九条、第十六条。

四、申办条件依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五、申报材料1、填写检定申请单;2、申请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的,还需要提供产品说明书和操作手册。

六、办理程序1、申请:(1)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或个人,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2)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其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备案,并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3)销售进口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海关验放后,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请检定;2、受理: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处长组织处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同意受理后,指定实施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3、检定:执行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国家或者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工作,出具检定报告。

检定合格的,报批准人审批,发给检定合格证书。

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

七、办理时限1、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并告知被指定执行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计量检定机构在20个工作日完成检定工作。

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必须报受理检定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1、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和国家专业计量站等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收费,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制定的《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512号)收费。

2、省级及省以下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收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3〕第59号)收费。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全省企业计量检测体系认证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全省企业计量检测体系认证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全省企业计量检测
体系认证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0.01.08
•【字号】
•【施行日期】2010.0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量
正文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全省企业计量检测体系认
证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计量协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的发挥计量工作在促进企业发展中的基础作用,规范企业计量检测体系管理和中小型企业能源检测的计量行为,提高企业计量工作水平和企业的计量信誉,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发布的《测量管理认证体系管理办法》、《中小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规范》有关规定,现对重点行业耗能重点企业及用能单位计量器具配备的中小型企业开展计量检测体系认证。

企业计量检测体系认证工作由各市(地)质监局负责组织,每市(地)至少应组织3-5家企业开展认证,并对辖区内相关企业开展技术咨询和证前证后监管服务工作。

同时,将计量检测体系认证计划报省局计量处。

认证工作由省计量协会组织国家质检总局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和省内计量考评员队伍具体实施。

认证合格后,由国家认证机构向企业颁发《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各地要将此项工作要列入局的工作议程,努力提高企业计量管理能力,增强计
量工作对全省经济发展的控制力。

请各市(地)局于2010年10月底前上报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

二○一○年一月八日。

黑龙江省计量条例 (1999年6月4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计量条例  (1999年6月4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计量条例(1999年6月4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佚名【期刊名称】《质量天地》【年(卷),期】1999(000)008【摘要】<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保护消费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总页数】2页(P4-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03【相关文献】1.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99年6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J], 周克玉;;2.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99年6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J], 张绪武;;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1998年中央决算的审查报告——1999年6月28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J], 郭振乾;;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99年6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J], 周克玉;;5.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草案)》的说明——1999年6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J], 乔晓阳;;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实验室用电热恒温水浴锅校准规范》等7个计量技术规范的通知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实验室用电热恒温水浴锅校准规范》等7个计量技术规范的通知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实验室用电热恒温水浴锅校准规范》等7个计量技术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8.27•【字号】•【施行日期】2019.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实验室用电热恒温水浴锅校准规范》等7个计量技术规范的通知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计量技术机构及相关单位:按照2019年黑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定、修订任务计划,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JJF(黑)001-2019实验室用电热恒温水浴锅校准规范》、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JJG(黑)002-2019指针式微差压表检定规程》、黑龙江省电能计量中心制定的《JJF(黑)003-2019使用中电子式交流电能表更换实施规范》、黑龙江省计量协会制定的《JJF(黑)004-2019机动车检验软件检测规范》《JJF(黑)005-2019眼镜制配行业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规范》《JJF(黑)006-2019商店、超市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规范》《JJF(黑)007-2019加油站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规范》等7个计量技术规范已完成技术评审、专家会审、审定等工作,并于2019年08月13日至08月18日在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有关规定,现批准发布《实验室用电热恒温水浴锅校准规范》等7个计量技术规范(见附件),自2019年8月30日起实施。

制定的计量技术规范属科技成果,各单位应纳入科技进步奖励范围实施奖励,鼓励、支持技术人员积极申请制定、修订地方计量技术规范。

联系人:省市场监管局计量处陈明利联系电话:0451--87979129附件:1、实验室用电热恒温水浴锅校准规范2、指针式微差压表检定规程3、使用中电子式交流电能表更换实施规范4、机动车检验软件检测规范5、眼镜制配行业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规范6、商店、超市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规范7、加油站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规范(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08月27日。

黑龙江地方计量技术规范

黑龙江地方计量技术规范

黑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JJF ( 黑 ) 07-2014快速动态双频激光干涉仪校准规范Calibration Specification for Fast Dynamic Heterodyne Interferometer 2014-08-12 发布 2014-09-01 实施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II本规范经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4年08月11日批准,并自2014年09月01日起施行。

归 口 单 位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起 草 单 位 :哈尔滨工业大学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院本规范由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快速动态双频激光干涉仪校准规范Calibration Specification forFast Dynamic Heterodyne Interferomete rJJF( 黑) 07-2014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谭久彬(哈尔滨工业大学)胡鹏程(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树侠(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院)本规范参加起草人:杨宏兴(哈尔滨工业大学)付海金(哈尔滨工业大学)目次引言...................... ............................... ................................... (II)1 范围........................................ ................................... (1)2 引用文件..................................................... .................................. ... ...... .. (1)3 术语和定义..................... ............ .................... (1)3.1 快速动态双频激光干涉仪......... (1)3.2 位移测量静态示值误差......... ....................... ..... . (1)3.3 测量数据更新率......... ......................... ........ ... .. . (1)3.4 最大测量速度.. .. ....... ......................... ........ .. ... . (1)3.5 动态采样不准确引入的测量示值误差...... ... ......................... . (1)4 概述..................... ..................... .............................. ............................... (2)5 计量特性..................... ................ .............................. ........................... ......... ...... . (2)5.1 激光频率稳定度......... ......................... ................ ... ... ... (2)5.2 环境参数示值误差........ ......................... ................ ... ... ... .... .... .. (2)5.3 非线性.. .. .. .. .. .. ....... ......................... ... ... ... ... . (2)5.4 位移测量静态示值误差......... ....................... ..... . (2)5.5 测量数据更新率......... ......................... ........ ... .. . (2)5.6 动态采样不准确引入的测量示值误差...... ... ......................... . (2)6 校准条件..................... .......... .............................. ..................................... (2)6.1 环境条件..................... .......... .............................. ..................................... (2)6.2 测量标准及其他设备. ........... ................................... ............................... (3)7 校准项目和校准方法.............. .................................................................... . (3)7.1 校准项目............................... .............................. ..................................... .............. (3)7.2 校准方法............ ............... .............................. ......................................... ............... ..38 校准结果的表达.... ................ .............................. ........................................ .. (6)9 复校时间间隔.... ......... ....... ................................... ................................... ............... .. .6 附录A 快速动态双频激光干涉仪位移测量静态示值误差测量结果不确定度评定.... .7 附录B 校准证书内容............. ............................. ........................................ ............... . .10 附录C 校准证书内页格式........... ................................... ............................ . (11)I引言JJF 1071-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JJF 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和JJF 1059.1-2012《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共同构成制定本校准规范的基础性系列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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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JJG(黑)005—2017使用中电子式交流电能表Electrical Energy Meters of AC Power in Service(报批稿)20XX-XX-XX 发布 20XX-XX-XX 实施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使用中电子式交流电能表检定规程JJG(黑)005—2017 Verification Regulation of ElectricalEnergy Meters of AC Power in Service归口单位: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起草单位: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院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黑龙江省电能计量中心黑龙江省电能计量中心牡丹江部参加起草单位:哈尔滨市计量检定测试院本规程委托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院解释。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刘宇(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院)曹宏宇(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宫游(黑龙江省电能计量中心)宋殿学(齐齐哈尔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刁培忠(黑龙江省电能计量中心牡丹江部)刘丹(齐齐哈尔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参加起草人:李新辉焦承安杨迪(哈尔滨市计量检定测试院)本规程技术评审专家:姓名单位职称王瑄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梁浩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院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张华玉齐齐哈尔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关文举哈尔滨电工仪表研究所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陈闻新哈尔滨电工仪表研究所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目录引言 (Ⅱ)1 范围 (1)2 引用文件 (1)3 概述 (1)4 计量性能要求 (1)4.1 基本误差 (1)4.2 潜动 (1)4.3 起动 (2)4.4 时钟日计时误差 (2)4.5 电能表批的极限质量水平 (2)5 通用技术要求 (3)5.1 信息 (3)5.2 外观 (3)6 计量器具控制 (3)6.1 检定条件 (3)6.2 其他影响量 (3)6.3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 (3)6.4 检定项目 (4)6.5 检定方法 (4)6.6 检定结果处理和检定周期 (10)附录 A 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检定结果页式样(第3页) (12)引言JJF1002-2010《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JJF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F1059.1-2012《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共同构成支撑本检定规程制定的基础性系列规范。

本规程为首次制定。

使用中电子式交流电能表检定规程1 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使用中参比频率为50Hz单相、三相电子式交流电能表(以下简称电能表)的检定。

2 引用文件本规程引用了下列文件:JJG 596-2012 电子式交流电能表JJG 597-2005 交流电能表检定装置JJF 1139-2005 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原则和方法GB/T 2828.2-200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2部分:按极限质量(LQ)检索的孤立批检验抽样方案DL/T448-2016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程。

3 概述本规程中电子式交流电能表指Ⅳ类电能计量装置和Ⅴ类电能计量装置中使用的电能表。

注:采用直接接入方式测量居民、公建配套、小型工商业等用户电能的电子式单、三相交流有功电能表。

4 计量性能要求4.1 基本误差电能表的基本误差用相对误差表示。

在规定的参比条件下,电能表的基本误差限应满足表1和表2规定。

如果电能表应用于测量双向电能,则表1和表2中的规定适用于每一方向的电能测量。

考虑到电能表订货时的技术要求以及使用中检定合格后可延长检定时间间隔的需要,表1和表2规定的基本误差限均为首次检定要求的80%,如不需要延长检定时间间隔的检定应符合首次检定的要求。

表1 单相电能表和平衡负载时三相电能表的基本误差限表2 不平衡负载○1时三相有功的基本误差限4.2 潜动电流线路不加电流,电压线路加115%的参比电压,电能表的测试输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应产生多于一个脉冲。

4.3 起动在参比频率、参比电压和cosφ=1的条件下,电能表电流线路通以表3规定的起动电流(三相电能表各相同时加电压、通起动电流),在规定的时限内电能表应能起动并连续记录电能(见表3)。

如果该电能表为用于双向电能测量仪表,则该试验应用于每一个方向的电能测量。

表3 电能表的起动电流4.4 时钟日计时误差对具有计时功能的电能表,在参比条件下,其内部时钟日计时误差限为±0.5s/d。

4.5 电能表批的极限质量水平当需检定电能表数量较大时,可采用统计抽样的方法来判定该电能表批的质量水平。

根据GB/T 2828.2-200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2部分:按极限质量(LQ)检索的孤立批检验抽样方案》,本规程分别采用极限质量水平LQ=5%,使用方风险10%的抽样方案一和极限质量水平LQ=3.15%,使用方风险10%的抽样方案二。

5 通用技术要求5.1 信息电能表铭牌或显示单元应能够辨识到下列信息:——名称和型号;——制造厂名;——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产品所依据的标准;——顺序号和制造年份;——参比频率、参比电压、标定电流和最大电流;——仪表常数;——准确度等级;——计量单位。

5.2 外观仪表外观完好,内部无杂物,按钮正常,电能显示清晰,能够准确读数,封印应完好无损。

6 计量器具控制6.1 检定条件确定受检电能表计量性能应满足表4的参比条件。

表4 参比条件及其允许偏差6.2 其他影响量检定电能表时,其他影响量及其允许偏差不应超过JJG596-2012中的有关规定。

6.3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检定电能表时,使用的电能表检定装置应符合JJG597-2005中的有关规定。

6.4 检定项目6.4.1 单只电能表检定项目:——外观、信息和功能检查;——潜动试验;——起动试验;——测定基本误差;——日计时误差。

6.4.2 电能表批检定项目:——电能表批的极限质量水平。

6.5 检定方法6.5.1 外观和功能检查应符合JJG596-2012中6.4.1的规定。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电能表,应使用替换表。

6.5.2 潜动试验cos=1,试验时,电流线路不加电流,电压线路施加电压应为参比电压的115%,测试输出单元所发脉冲不应多于1个。

潜动试验最短试验时间△t见式(1):1级表:△t ≥max610600I CmU n ⨯(min )2级表:△t ≥max610480I CmU n ⨯(min ) (1)其中:C ——电能表输出单元发出的脉冲数,imp/kWh ; U n ——参比电压,V ; I max ——最大电流,A ;m ——系数,对单相电能表,m =1;对三相四线电能表,m =3。

6.5.3 起动试验在电压线路加参比电压U n 和ϕcos =1的条件下,电流线路的电流升到表3规定的起动电流I Q 后,电能表在起动时限t Q 内电能表应能起动并连续记录。

时限按式(2)确定:t Q ≤1.2Qn I CmU 100060⨯⨯(min ) (2)式中:I Q ——起动电流,A 。

6.5.4 测定基本误差测定受检电能表基本误差过程中,应满足6.1、6.2、6.3规定。

在ϕcos =1条件下,电压线路加参比电压,电流线路通标定电流I b ,预热15min ,按负载电流从I max 逐次减小的顺序测定基本误差。

6.5.4.1 测定基本差应调定的负载功率在参比频率和参比电压下,对电能表进行使用中检定时,通常应在表5和表6规定的负载功率下测定基本误差。

表5 检定单相电能表和平衡负载下的三相电能表时应调定的负载功率表6 三相有功电能表分组检定时应调定的负载功率6.5.4.2 用比较法进行电能表检定标准电能表与被检电能表都在连续工作的情况下,用被检电能表输出的脉冲控制标准电能表计数来确定被检电能表的相对误差。

被检电能表的相对误差γ(%)按(3)式计算。

m mm -=0γ×100(%) (3) 式中:m ——实测脉冲数;m 0——算定(或预置)的脉冲数,按(4)式计算。

UL K K C NC m ⋅⋅⋅=100(imp ) (4)式中:N ——被检电能表脉冲数;C 0 ——标准表的(脉冲)仪表常数(imp/kWh ); C L ——被检电能表的仪表常数(imp /kWh );K I 、K U ——标准表外接的电流、电压互感器变比。

当没有外接电流、电压互感器时,K I 和K U 都等于1。

6.5.4.3 算定脉冲数和显示被检电能表误差的小数位数要适当地选择被检电能表的脉冲数N和标准表外接的互感器量程或标准表的倍率开关档,使算定(或预置)脉冲数和实测脉冲数满足表7的规定,同时每次测试时限不少于5s。

表7算定(或预置)脉冲数和显示被检电能表误差的小数位数6.5.4.4 重复测定次数原则每一个负载功率下,至少记录两次误差测定数据,取其平均值作为实测基本误差值。

如不能正确地采集被检电能表脉冲数,舍去测得的数据。

若测得的相对误差等于0.8~1.2倍被检电能表的基本误差限,再进行两次测定,取各次测定数据的平均值计算相对误差。

6.5.5 测定日计时误差电压线路(或辅助电源线路)加参比电压1h后,用标准时钟测试仪测电能表频率输出,连续测量5次,每次测量时间为1min,取其算术平均值,试验结果应满足4.4的要求。

6.5.6 电能表批的极限质量水平的抽样判定方法6.5.6.1 批的形成a)形成批的电能表应完全一致;b)形成批的电能表应根据相同生产标准和技术要求生产;c)形成批的电能表应具有同样品质,厂家应具有产品一致性技术文件 (包括零部件控制和生产工艺要求等);d)形成批的电能表应具有相同的生产厂、型号、准确度等级、型式批准文件、电能表制造年份或最后检定年份相互间不应超过1年;e)形成批的电能表的特性规格具有相同的标称电压、电流、最大电流、等级等;f)形成批的电能表安装使用条件应符合电能表生产厂制定的要求,而且使用条件应相仿;g)形成批的电能表应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批,待批准后形成批。

备案内容包括形成批的数量、产品技术特征、产品安装区域及相关技术文件等。

技术文件包括:样机照片、产品标准、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主要生产工艺描述、使用说明书、入网时技术机构所做的检测报告、可靠性预计分析(包括关键零部件寿命预计)、企业确定可正常工作的预计寿命时间。

这些文件可以是电子文件形式;h)授权进行抽样检定的机构应保存批的信息、抽样检定数据等,并应至少保存到该批表被拆除。

6.5.6.2 抽样根据黑龙江省各地区电能表使用环境平均温度情况,确定电能表批的形成。

哈尔滨地区、齐齐哈尔地区、牡丹江地区、大庆地区、鸡西地区采用抽样方案一,佳木斯地区、双鸭山地区、伊春地区、七台河地区、鹤岗地区、黑河地区、绥化地区、大兴安岭地区采用抽样方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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