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立循环经济体系的必要性及对策研究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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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立循环经济体系的必要性及对策研究
黄海峰曹燕辉陈超
在中国经济系统和循环体系构建的过程中, 一方面要加强绿色经济系统、
绿色循环体系和循环经济基本理论的研究;
另一方面要注重我国各地区的绿色制度政策创新体系、绿色科技支
撑体系、法律保障体系、绿色经济激励体系、绿色监督管理体系、
绿色评价预测体系和人才
技术绿色培训体系的建立,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绿色经济持续发展。
根据中国人口、资源、环境现状,
如何保持经济系统良性循环业已成为我国急需解决的紧迫问题。
中国必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进一步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这才
是缓解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
面对这种形势,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加快建立循环经济体系显得尤为重要。中国应
该从经济发展战略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高度认识建立循环经济体系的重要性。
一、大力建设循环经济体系的重要意义
经济系统作为系统科学思想在经济学中的反映,是系统经济学(Systems Ec onomics
的主要研究对象。由于经济系统划分为生产、积累、交换、消费四个部分,
每一个层次都有其自身的结构。循环体系是作为经济系统与环境系统之间的一种动态均衡。
建立绿色循环体系就是在追求保护环境和发展经济的动态平衡中达到经济系统的优化。为此, 研究衡量国家与区域发展的绿色经济法则, 以 “ 绿化 ”
中国经济结构为目标研究循环经济
系统的建立及政府的相关政策支持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建立循环经济体系,是推进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实践模式
实现有中国特色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 从其理论和各国实践来看, 从宏观层面上建立发展符合国情的循环经济模式,将是实现可持续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 “ 五个统筹 ” 和
建立和谐社会的具体实践;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选择和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具体体现; 是建立国家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的循环体系、确立战略制高点、
塑造具有国际竞争优势未来经济体系的重要举措。
(二建立循环经济体系,是实现绿色循环体系的必需手段
在中国已经探明的45种主要矿产中, 2010年可以满足的只有21种, 到2020年仅剩6种。要改变我国资源过分依赖国际市场的现状, 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就必须改变经济增长方式, 以最小的资源代价发展经济, 以最小的经济成本保护环境。循环经济是运用生
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 以保护生态和最有效地利用资源为特征, 通过改变生产工艺流程, 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减少进入生产流程的物质和能源量, 以达到减少污染排放和减少资源消耗的目的。循环经济所遵循 “ 减量化,再利用, 再循环 ”
原则对传统的经济结
构提出了挑战,有利于促进中国经济结构向低消耗、高利用、低排放的绿色经济结构转型, 并有利于建立节约型和高效率的绿色经济体系。
(三建立循环经济体系,是克服国际贸易 “ 绿色壁垒 ” 的有效途径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各国对国际贸易产品的环保要求趋于严格。如欧盟于2004年颁布了《废旧电子电气设备(WEEE指令》和《电子电器设备中限制
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这两项法令被业内称为
“ 全球最严厉的环保令 ” 。指令要求在今后欧盟市场上流通的电器生产商
包括其进口商和经销商 ,必须承担支付报废产品的回收费用,
欧盟市场上将禁止含有特定有害物质的产品出售及使用。欧盟两个指令无疑对我国电子电器产品制造商提出了更高的环保要求。因此, 为了保证我国机电产品的出口,
发展循环经济中应重视工程科学的基础作用和先进科技的研发,
加快建立循环经济的替代技术、减量技术、再利用技术、资源化技术、
系统化技术的绿色支撑技术开发体系, 从而达到减少贸易壁
垒,刺激产品出口的目的,这也有利于调整中国的经济结构, 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二、中国循环经济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中国相对于国外先进国家而言,尚缺乏较为完整的循环经济体系。
就循环经济技术体系而言,
传统经济的技术体系很少包括用于消除污染物的环境工程技
术和用于生产绿色产品的清洁生产技术, 大多以 “ 资源—产品—污染排放 ”
所构成的物质单向流动为基本特征的线形经济发展模式。
此发展模式大多采用有害的旧工艺、旧技术, 使得经
济的增长伴随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资源匮乏和不断加剧的环境污染,
从而阻碍经济的循环发展。
就循环经济法律体系而言, 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比较完备, 其中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循环经济立法的国家, 它在1978年推出 “ 蓝色天使 ”
计划之后还制定了废物处理和电子产品回收的法律。进入可持续发展时代后,
德国于1994年制定了在
世界上有广泛影响的《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 ,1998年制定了包装法令,1999年
制定了《垃圾法》和《联邦水土保持与旧废弃物法令》 ,2000年制定了《2001年森
林经济年合法伐木限制命令》等。随后,针对能源、
环保等问题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立法减少了德国对外来资源的依靠, 节约了进口支出。在中国,环境与资源立法相
当一部分是1992年之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 一些法律法规不能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 部分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相互矛盾甚至冲突的地方。
现行法律确立的以行政区划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已造成了污染范围扩大、
跨区域及跨流域的污染情况日益严重, 以城市为主的污染正逐渐向农村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