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权
地上权 地役权 永佃权 典权
地上权又称“借地权”,是指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力。
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
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永佃权土地关系中佃方享有长期耕种所租土地的制度。
佃农在按租佃契约交纳地租的条件下﹐可以无限期地耕作所租土地﹐并世代相承。
即使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佃农的耕作权一般仍不受影响。
永佃权最早出现在宋代﹐明代有所发展﹐有永耕﹑长租﹑长耕等名。
明代中叶以后﹐首先在福建等东南省份的某些地区流行﹐清代盛行于东南诸省及华北﹑西北﹑华南的部分地区﹐民国时范围又有所扩大。
所谓典权是指支付一定典价,在一定期限内占有他人的不动产,从而取得使用、收益的权利。
抵押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如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这时银行即为抵押权人。
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也叫“质押”。
留置权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所谓“地上权”,是指因土地的所有权人设定其他权利而获得利益的人,享有在土地的地上或者地下设置建筑物的可转让或者可继承的权利地役权的概念,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
地上权的例子
地上权的例子
以下是 7 条关于地上权的例子:
1. 咱就说,你知道吗?那开发商在一块地上建了好多房子,然后把房子卖给人们,这其实就是开发商利用了地上权啊!好比农民在自己租的地里种庄稼一样,这地不是他的,但他有权在上面干他想干的事儿。
2. 嘿呀,你想想看,城市里那些在别人土地上建商场的人,他们不就是拥有地上权嘛,他们可以在那块地上经营好多年呢!这不就跟我们借用别人的工具然后好好用它一阵子是一个道理嘛!
3. 哎呀妈呀,就比如有些公司租了一大块地来建工厂,他们在这期间享有地上权呢!这就像你借了朋友的游戏卡带玩,在这段时间里卡带就归你支配啦。
4. 哇塞,你看那些在公园旁边搭建游乐设施的人,他们就是凭借地上权呀!真的就好像你在沙滩上占了一块地用来堆城堡一样呀。
5. 哟呵,像那种在别人土地上修了条路的,这可不就是地上权嘛!这跟你在别人家里得到许可后布置一个小角落不是差不多吗?
6. 我的天,你能想象吗?有些景区里的商家在那租用场地做生意,这就是地上权在起作用呀!就好比你在图书馆里有个专门属于你的座位一样。
7. 嘿,你知道吗?那些在国有土地上搞建设的,他们的地上权可太重要啦!就跟你去参加比赛,人家给了你一块特定的区域让你发挥是一样一样的呀!
我觉得地上权的存在真的很有意思,它让很多原本不可能的事情变得有可能,让资源得到更好的配置和利用呀!。
地上权的名词解释
地上权的名词解释地上权,又称土地使用权,是土地所有权的衍生权利,是指土地使用者对所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一定期限内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地上权作为一种法律概念,可以追溯到古代密特拉教法。
在现代社会,地上权通常是由政府或土地所有权人授予给个人、组织或企业的。
它可以用于房屋建设、商业开发、农业耕种等用途。
地上权的存在,既有利于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发展,也有助于满足人们对居住、工作和生活等基本需求的需求。
首先,地上权的授予方式可以是出售或租赁。
在出售地上权的情况下,土地所有权人将土地的一部分或全部权益转让给他人,该土地使用者将获得一定期限内对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权。
而在租赁地上权的情况下,土地所有权人将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土地使用者,使用者需按约定支付租金,并且在租赁期限内享有相应的使用权。
其次,地上权的期限通常是有限制的。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地上权的期限可以从几年到几十年不等,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续期。
这种设置期限的方式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同时也可以防止长期闲置土地的出现,保障土地的流通和开发。
此外,地上权通常是附属于土地所有权的。
这意味着地上权的行使需要在土地所有权人的授权和监督下进行。
土地所有权人在授予地上权时可以设置相应的限制和约束,例如使用用途、建筑面积、外观设计等。
同时,土地所有权人还可以要求地上权人支付一定的使用费用、管理费用或分成比例,以保证土地所有权人的利益。
然而,地上权的行使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其中之一是土地和房地产市场的波动性。
当市场供需关系发生变化时,土地使用者可能面临市场租金上涨或房产价值下降的风险。
此外,一些地区还存在地上权纠纷和滥用的问题,例如地上权出借、转让和转包等行为。
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来解决。
总的来说,地上权作为土地所有权的衍生权利,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鼓励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促进了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
然而,在行使地上权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确保权利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地役权的通俗化解释
地役权的通俗化解释地役权,通俗来讲就是房屋主人在自己所有或者租赁的房屋上再为他人修建、扩建或者改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时享有的请求他人不得妨害的权利。
下面就来看一看具体解释。
地役权,又称地上权、土役权、地役权或土地承用权,是指地役权人对他人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或动产,在一定范围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它是一种对世权。
相对于物权中的所有权,地役权的客体主要是地,故又可称之为地上权;而所有权则是对其他任何物体都可享有的权利,故又称之为绝对权。
在我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地役权的概念。
它是指土地承包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也就是说农村居民基于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向土地所有权人或者集体经济组织请求享有某项权利。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可见,地役权的客体是供役地,即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供役地所支付的对价而使用该地的权利。
地上权的例子
地上权的例子【篇一:地上权的例子】大致上说来,因为土地所有权人的不同,因此地上权住宅的所有期限亦不同而分为两种。
通常定期地上权是50年左右的土地租赁契约。
而不定期地上权则是50年以外的契约期限。
【篇二:地上权的例子】地上权设定、丧失和变更,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地上权还具有长期稳定的特点。
这也是制定地上权目的之所在。
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对地上权的期间规定较长。
具体期间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在地上权存续期间,地上权人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还有对地上权本身的处分权,如以地上权设定担保,地上权可以继承,地上权人享有的使用土地的权利,不因建筑物或树竹的灭失而消失。
地上权可以依照法律或协议设定。
各国民法都规定,设定地上权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在地上权终止时,地上权人有权收回其建筑和竹木,或向土地所有人取得补偿,但在地上权人有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
地上权与地役权、相邻权的区别地上权,是指一方在另一方权利人的土地上营造建筑、隧道、沟渠等建筑工程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并没有规定地上权的概念,对不同种类的地上权分别做出规定。
其中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其特征有(区别于地役权和相邻权):1、一般所使用的土地是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
地上权的着眼点在于国家或者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中使用权的出让,地役权的着眼点在于相关的一方对使用权的部分出让。
而相邻权的着眼点是在于不动产的使用,当然也就不仅限于土地的使用。
2、地上权法定。
而地役权都没有强制规定,地役权可以约定。
相邻关系也是法定的,有规定的从规定,没有规定的就按照习惯,可见相邻关系牵涉到邻里之间的事务,不便于适用过于严格的规定。
3、地上权是自主权。
因为地上权的权利取得是基于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因此他拥有完全的权利(除所有权)。
相邻权是对权利的一种限制,并非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独立的物权)。
并且地役权和相邻权都是从权利,必须从属于先前已经存在的物权,地上权并不基于此。
地上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区别是什么?
地上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区别是什么?我们大家对于房产方面的问题往往都是比较的关心,因为现在的房产方面的问题对于我们的生活来说非常的贴近,所以说我们了解相关的知识也是有帮助的。
房产方面是有地上权和土地使用权的。
那么地上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区别是什么?我们大家对于房产方面的问题往往都是比较的关心,因为现在的房产方面的问题对于我们的生活来说非常的贴近,所以说我们了解相关的知识也是有帮助的。
房产方面是有地上权和土地使用权的。
那么地上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区别是什么?▲地上权指地上建筑物使用年限,土地权指可使用土地的年限▲定义地上权又称“借地权”,是指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地上权设定、丧失和变更,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地上权还具有长期稳定的特点。
这也是制定地上权目的之所在。
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对地上权的期间规定较长。
具体期间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在地上权存续期间,地上权人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还有对地上权本身的处分权,如以地上权设定担保,地上权可以继承,地上权人享有的使用土地的权利,不因建筑物或树竹的灭失而消失。
地上权可以依照法律或协议设定。
各国民法都规定,设定地上权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在地上权终止时,地上权人有权收回其建筑和竹木,或向土地所有人取得补偿,但在地上权人有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
▲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Land Use Rights)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
2011年1月,一则“土地使用期满后会无偿收回”的消息引起各方关注。
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法规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
地上权设定契约书样板6篇
地上权设定契约书样板6篇第1篇示例:地上权设定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将土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出让给他人使用的一种合同关系。
地上权设定的契约书是约定土地所有权人将土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出让给他人使用的具体合同内容。
以下是一份关于地上权设定的契约书样板:地上权设定契约书甲方(土地所有权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____(土地使用性质)、____(土地面积)的土地所有权人,拥有____(具体地址)的土地证号为_________,乙方希望通过地上权设定方式使用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地上权设定的范围和内容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位于____(具体地址)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____(具体用途)的地上部分,即____(面积大小)出让给乙方使用,该地上权设定期限为____年,在开始日期为___年___月___日至结束日期为___年___月___日。
1. 乙方在地上权设定期间享有对该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使用权利,包括____(使用方式、用途等)。
2. 乙方在使用建筑物(或其他设施)时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安全和完好。
3. 甲方有权在地上权设定期满后收回地上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乙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返还给甲方,并不得要求任何赔偿。
1. 乙方同意每年支付____元(人民币)作为地上权设定的费用,支付方式为____,付款时间为每年____月____日。
2. 乙方同意在地上权设定期满后,如有意继续使用该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双方须重新协商确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地上权设定期满后,如乙方不再使用该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地上权设定自动解除。
2. 双方一致同意终止地上权设定的,需提前___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履行协商一致的解除手续。
第五条其他约定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对于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协议。
地上权介绍
二、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1、该权利须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审批方能设立,不得以直 接出让的方式设立。 2、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三、宅基地使用权
(一)概念与特征
1、概念: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在 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供居住使用的权 利。 2、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
2、抵押:目的是担保主债权的实现 抵押规则: ①抵押客体为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②订立书面合同 ③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④不影响抵押人继续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但须告知抵押 权人和受让人,否则转让无效
3、出租 具体规则 ①客体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过 批准方可用于出租。 ②未按土地出让权合同开发利用土地的,不得出租该建设 用地使用权。 ③须订立书面合同,且出租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 剩余期限。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设立 1.出让 ①出让方式:招标、拍卖、协议等公开竞价方式 ②当事人:国家和土地使用者(由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出让金) ③设立要求: 一是必是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后才能出让。 二是必须订立书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划拨 ①须县以上政府批准 ②使用者无需支付出让金 ③划拨方式:完全无偿划拨和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的划拨 ④限制:该方式须为公共利益或社会公益目的
第三节 乡村建用地使用权
一、概念与种类 1、概念:指乡镇企业、村民自然人、村集体依法对 集体所有的土地经审批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 和建造、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地上 权。 2、种类: 主要包括: ⑴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⑵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⑶村民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分层地上权的解析——关于《物权法》第136条的理解与适用
土地分层地上权的解析——关于《物权法》第136条的理解与适用土地分层地上权指的是一种拥有多层地上权的土地所有权,即拥有人通过对土地的分割、建筑、开发等,使其具备多个功能层次的权利。
具体来说,它包括土地所有权、建筑物所有权、构筑物和设备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构筑物使用权、建筑物使用权及相关设备使用权等,这些权利以及实现这种权利的优势和限制可以在各自层次上得到实现。
其特征在于,它不仅对于土地的所有者来说,是一种更有效的使用权,而且可以被分割和细分,以便在不同的层面上实现更有效的使用权和管理权。
《物权法》第136条的相关规定《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可以分层,以便拥有者或第三方可以以有限的权利拥有,占有或使用土地拥有者的一部分,以及支付土地拥有者按照土地使用权的利得”。
因此,根据《物权法》的此规定,具体的土地分层地上权包括土地所有权、建筑物所有权、构筑物和设备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构筑物使用权、建筑物使用权及相关设备使用权等,其中构筑物和设备所有权是依据对该土地的开发,才能在建筑物层面实现的。
此外,《物权法》还规定,土地所有者可以收取土地使用权的利得,从而实现双赢。
土地分层地上权的适用土地分层地上权可以应用于多种领域,尤其是城市地产投资。
目前,在城市地产投资中,分层地上权被用于合理分散风险,提高投资回报率,增强投资者对土地使用权的控制力,提高投资者的权利保障及灵活性等。
首先,土地分层地上权可以有效地降低投资者的风险。
具体来说,投资者可以通过分割土地分层权权来分散投资风险,避免单点风险。
投资者对投资成本的投入也会随着土地分层地上权的实施而降低,有助于提高投资回报率。
此外,投资者也可以通过土地分层地上权来提高自己对土地使用权的控制权,从而更有效地控制土地使用权和管理权。
投资者还可以根据不同的项目情况,采取不同的投资方式,灵活运用土地分层地上权,提高投资者的权利保障。
总结土地分层地上权是一种拥有多层地上权的土地所有权,其特征在于,它不仅对于土地的所有者来说,是一种更有效的使用权,而且可以被分割和细分,以便在不同的层面上实现更有效的使用权和管理权。
地上权设定契约书范文
地上权设定契约书范文【地上权设定契约书】甲方:(出让方)地址:身份证号码:乙方:(受让方)地址:身份证号码:鉴于甲、乙双方为了明确地方上权的设定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作为合同效力:第一条设立的基础甲方因何种原因拥有该地的地上权,现自愿将此地的地上权转让给乙方,并乙方同意接受此地上权的转让。
第二条地上权的范围该地上权的范围包括地面及其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草坪、道路、围墙等一切在该地上生长或建设的物体。
具体范围参照《国土资源法》和《不动产权证书》。
第三条地上权的使用权甲方同意将该地上权的使用权授予乙方,乙方有权在该地上兴建房屋、种植树木、修建道路等,享有该地上物体的所有权益。
第四条地上权的使用期限该地上权的使用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日期】终止。
若需要继续使用该地上权,可在使用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双方协商续签协议。
第五条地上权的转让及转让条件甲方不得将该地上权转让给第三方,如需转让必须得到乙方书面同意。
第六条地上权的权益分配乙方在使用过程中享有该地上权的收益、增值及使用权益,还应承担地上权的为期应当支付的费用。
第七条地上权的维护和保护乙方有义务对该地上权进行有效维护和保护,不得非法损坏或破坏该地上权,如有任何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1.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未经乙方同意将该地上权转让给第三方,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擅自转让该地上权给第三方,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九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双方可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相互协商,变更本协议内容。
如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履行本协议,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协议。
第十条争议解决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一条本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具有合同效力。
甲方:乙方:日期:日期:。
什么是地上权地上权的特征
什么是地上权地上权的特征地上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它因具有物权的性质和物权的一切法律特征。
而与作为债权的土地租赁区别开来。
那么你对地上权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什么是地上权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地上权的定义地上权设定、丧失和变更,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地上权还具有长期稳定的特点。
这也是制定地上权目的之所在。
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对地上权的期间规定较长。
具体期间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在地上权存续期间,地上权人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还有对地上权本身的处分权,如以地上权设定担保,地上权可以继承,地上权人享有的使用土地的权利,不因建筑物或树竹的灭失而消失。
地上权可以依照法律或协议设定。
各国民法都规定,设定地上权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在地上权终止时,地上权人有权收回其建筑和竹木,或向土地所有人取得补偿,但在地上权人有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
地上权的特征第一,地上权为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种权利。
由于土地作为一种资源是有限的,并不是每个人都拥有土地,在我国,个人是不具有土地所有权的,全部实行公有制;但是,土地所有权人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不亲自行使所有权而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而是交由他人进行使用。
因此,地上权“其主要内容在于使用他人的土地。
”第二,地上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物权。
地上权是对他人所有的土地为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因而是他物权。
“地上权为他人土地上之权利,故为他物权,乃系限制全面的支配权之所有权,而一面的支配土地之权利。
”第三,地上权为以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权利。
这里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是指在地上下建筑的房屋及其他设施,具体可以包括建筑物、桥梁、沟渠、堤防、铜像、纪念碑、地窖等,有的国家和地区包括的范围还要广。
总之,在我国,地上权是指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或集体土地的他物权。
地上权的概念区别与地役权对比两者同属于用益物权。
1、地上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或集体土地的权利;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物权法_地上权
二、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1、该权利须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审批方能 设立,不得以直接出让的方式设立。 2、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 利用年度计划
三、宅基地使用权
(一)概念与特征
1、概念: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在 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供居住使用的 权利。 2、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1、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⑴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 ⑵依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须经集体同意,且只能转让给本集体符合分 配条件的住户。也随房一并转让。
但因房屋所有权的转让以及抛弃等原因而丧失宅基 地使用权的,原权利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⑶无期限限制
2、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取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自然人的,在该自然人死亡 时,其继承人可在剩余使用期限内依法继续使用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动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动包括转让、抵押、 出租和消灭。 1、转让:包括买卖、赠与等方式。 转让规则有: ①转让客体须为出让方式获得的建设用地 使用权。划拨方式转为出让后也可以转让。 ②国家不能作为转让当事人。 ③须订立书面转让合同和进行物权登记 ④物随地走
2、抵押:目的是担保主债权的实现 抵押规则: ①抵押客体为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建设用地 使用权 ②订立书面合同 ③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④不影响抵押人继续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 但须告知抵押权人和受让人,否则转让无 效
3、出租 具体规则 ①客体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的建设用 地使用权须经过批准方可用于出租。 ②未按土地出让权合同开发利用土地的, 不得出租该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须订立书面合同,且出租期限不得超过 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
土地分层地上权的解析——关于《物权法》第136 条的理解与适用
土地分层地上权的解析——关于《物权法》第136 条的理解与适用关键词: 地上权/分层地上权/空间地上权/物权;内容提要: 我国《物权法》第136 条确认了土地分层地上权,将空间利用问题纳入到传统地上权制度中进行调整。
但由于土地分层利用极为复杂,且该条款又过于简单,因而,如何理解、适用该条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已设立单一的土地使用权情形下,基于土地对空间的吸收,空间利用权利的设立主要是从地上权人处获得,这种权利实为“空间利用权”。
在分层使用下,土地和空间既相互依存又相对独立。
对于分层土地使用权,有必要基于客体对地上权进行事实上的分解。
空间地上权会受到比普通地上权更多的限制。
权利人通过出让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包含的空间范围不应设定过大,因为土地和空间的纵向分层利用在土地上下狭窄的范围内最有必要。
土地使用权的范围确定以后,国家保留了其上下的空间所有权,并可将其出让给其他主体。
登记机关在确定该空间范围以后,可予以登记。
在《物权法》颁布之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如果不便对该土地使用权的上下空间进行限制,则该土地使用权和国家土地使用权的客体是一致的,登记机关应比照国家依出让设定空间地上权的方式,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空间地上权,办理过户登记。
;;我国《物权法》第136 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该条确认了土地分层地上权,并将其作为用益物权看待。
这意味着,该条没有采纳此前学术界部分学者所提倡的有关空间利用权的立法建议。
尽管如此,这一立法选择并非意味着第136 条彻底地解决了土地分层利用的问题,因为立法过程中所争论的相关因素在实务中仍会凸显出来,加之该条规定过于简单,从而给法官和登记机构适用该条款带来了很多困惑。
从目前情况看,全国各地土地登记机构对分层地上权的登记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指导思想,这使该条款的实施缺少一个基础的技术性条件。
试述对优化我国民法典分层地上权的看法
试述对优化我国民法典分层地上权的看法
优化民法典分层地上权一直是中国大陆政府在近十年来一直强调的重点工作之一。
历史上,中国大陆存在着极不平衡的地上权结构,这对于社会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因此,优化民法典分层地上权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优化民法典分层地上权的第一个目标是消除贫富差距和不公正的社会分配,使建立公正合理的司法制度,营造向上的社会环境,使百姓生活更加安定、自由和幸福。
另一方面,优化民法典分层地上权还可以有效地规范行政权限。
地上权的界定清晰,可以明示不同政府之间的权力范围,提高公共行政的效率,增强政府的可控性,维护自治权力的行使。
近年来,中国大陆政府以强有力的措施努力优化民法典分层地上权,推进三权分立的建立,维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努力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共同构建平等公正的社会环境。
总之,优化民法典分层地上权一直是中国大陆政府高度重视的重要工作之一,而良好的民法典分层地上权结构将为我国社会发展和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十分重要的支撑。
什么是土地发展权呢
什么是⼟地发展权呢⼀、什么是地上权?地上权是⽤益权的⼀种。
是指在他⼈⼟地上设定其使⽤⼟地的权利。
地上权⼈的权利是占有⼟地,在为建筑物、⼯作物等必需范围内,有⼟地使⽤权。
地上权的取得要进⾏登记。
地上权可以处分,如让与他⼈,作为抵押权标的物等。
地上权⼈的主要义务是向⼟地所有⼈⽀付地租。
地上权多依法律⾏为取得。
其设定转移应以书⾯形式为主,并应登记。
地上权的存续时间,依当事⼈约定,法律并⽆最长期间的限制。
农村⼟地与电⼒部门关系较密切,《中华⼈民共和国电⼒法》第⼗六条和第三⼗五条规定的电⼒设施维持权,即在他⼈⼟地上架设、使⽤和维护输电线路和变电设施,并排除⼟地所有⼈、使⽤⼈实施任何可能危及电⼒设施安全的建筑、种植、堆放等⾏为的权利,即具有地上权的性质。
x">⼆、什么是⼟地发展权?⼟地发展权是发展⼟地的权利,⼀种可以与⼟地所有权分割⽽单独处分的财产权。
⼟地发展权就是变更⼟地使⽤性质之权,例如农地变更为城市建设⽤地,或⼟地原有的使⽤集约度升⾼。
设定⼟地发展权后,其他⼀切⼟地的财产权或所有权是以⽬前已经编定的正常使⽤价值为限,亦即⼟地所有权的范围,是以现在已经依法取得的既得权利为限。
此后变更⼟地使⽤类别和集约程度的决定权,则属于⼟地发展权。
⼟地发展权是近代随着⼟地利⽤⽅式的多样性及相应⼟地收益的巨⼤差异性⽽出现的。
当今世界各国对⼟地发展权持有两种不同的认识和处理⽅式:⼀种认为,⼟地发展权应⾃动归属于原⼟地所有权⼈。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可事先向⼟地所有权⼈购买⼟地发展权,从⽽使⼟地发展权掌握在政府⼿中,使⼟地所有者没有变更⼟地⽤途的权利。
另⼀种认为,⼟地发展权⼀开始就属于国家,如果⼟地所有者要改变⼟地⽤途或提⾼⼟地使⽤集约度,必须先向政府购买⼟地发展权。
我国暂未有法律明确提出⼟地发展权的概念,但是分析现况,可以得知我国农村的⼟地发展权主要归国家所有。
日本用益物权制度简介论述用益物权制度
日本用益物权制度简介论述用益物权制度一、地上权地上权的存续期间可以由合同约定。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民法第268条规定:“合同未约定地上权的存续期间、又无其他习惯可供参照时,地上权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放弃该权利。
”同时又规定:“在地上权人不放弃该权利的情况下,法院依照当事人的请求,在20年以上到50年以下的范围内,考虑工作物或竹木的种类和状况等地上权成立时的具体情况,规定其存续期间。
”日本法上物权消灭的一般原因主要有:土地灭失、存续期间届满、混同、消灭时效、第三者土地的实效取得。
而地上权特有的消灭原因则分为两种:一、消灭请求。
民法第266条、第276条规定:地上权人必须支付费用,但又持续2年以上未交使用费的情况下,土地所有者可以请求消灭地上权。
二、地上权的放弃。
民法第268条规定:“合同未约定地上权的存续期间、又无其他习惯可供参照时,地上权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张放弃该权利。
”二、永小作权三、地役权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为达到合同约定的目的,利用他人的土地(承役地),供自己土地(要役地)提供便宜的权利。
简单来说,地役权就是为了自己土地的便宜,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此概念与我国物权法上的地役权基本相同。
日本学界也将地役权和相邻关系、人役权做了区分。
相邻关系是所有权的内容,由法律上自然产生;地役权是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由当事人合同约定产生。
地役权是为了增加“自己的土地”的便宜的权利,而并非是为“其个人的便宜(如在要役地狩猎等)”。
地役权的特征体现在:①附随性。
地役权随着要役地所有权而流转。
但合同有其他约定的除外。
特殊约定非登记,第三人不具有对抗效力。
有判例证明:“只要有要役地所有权的转移登记,即便没有地役权的转移登记,也对地役权的转移产生对抗效力。
”要役地上的抵当权等涉及到地役权时,租赁权等的权利人可以行使地役权。
②不可分性。
共有土地的其中一人不得消灭其所属的一部分土地的地役权。
土地分割或部分让渡后,地役权仍存在于分割或让渡后的各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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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的概念: 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改变权利的
客体和内容,将其权利以合同形式再行 转移的行为,包括互换、出资、赠予等。 双方当事人需要签订转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则: 1、只有在自然人、法人之间进行; 2、转让的标的是建设用地使用权; 3、转让行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 4、进行物权的登记; 5、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时其地上物所有权应当一并转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支付使用费
《物权法》141条:建设用地 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 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合理利用土地
《物权法》140条:建设用地使 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 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 ,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
土地保护 恢复土地原状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
概念:
指自然人、法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 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并经营建造物、构筑 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地上权。
重点法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 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 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物权法》第135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
使用目的
出让:开发利用、生产经营; 划拨:从事社会公益事业。
标的物
城镇国家所有的土地
使用范围
限于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 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使用权性质
使用权人在国有土地上设立 用益物权(地上权)
出让设立
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通过向国家支 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方式,由国 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 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用以建造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偿; 有期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 (五)使用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案例分析
2014年9月8日,被告南昌市平发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平发公司)与原告刘某 等六人签署一份《出售土地付定金的协议书》,约定:甲方(即被告平发公司) 将位于湾里区盘垄路21号土地[土地证号:洪湾国有(2010)276号,宗地面积 86亩]东面约26亩工业用地出售给乙方(刘某等六人),价格每亩35万元,乙方 预付60万元作为购地定金,甲方收到定金后将相应位置的土地出售给乙方,面积 以土地局测量为准。协议签订后,刘某等六人依约分别支付平发公司定金10万元 ,但被告未依约交付土地,也未办理过户手续。刘某于2016年3月提起诉讼。
设立公示
公示程序: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
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 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 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 用权证书。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 抵押;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 ,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 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 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3、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 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 建筑物一并抵押。
设立的条件: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
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划拨设立
1、国家机关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土地管理法》第56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 条。
移。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
(三)以出让方式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 1、按照合同的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
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 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
(四)以划拨方式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 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并办理建设用地使
用权出让手续。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
(五)一并处分规则(地随房走、房随地走) 1、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
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2、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
面积和四至应当具体明确,宗地图绘制应当规 范,否则不符合诉讼请求具体的要求,法院应 裁定驳回起诉。
划拨设立
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缴纳了补偿、安置 等费用后取得该幅土地的使用权,或者 由国家将某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无偿交 付给建设用地使用人使用。(无偿;无 期限)
划拨设立
出让设立
出让的形式: 协议;招标;拍卖。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
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 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 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出让设立
国有土地所有权人提 出土地出让
意向用地者竞标、参 与拍卖(工业、商业、 旅游、娱乐、商品住
宅等)
双发签订建设用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
要求:1.判令被告将位于湾里区盘垄路21号东面约26亩工业用地中的大约 4.96亩土地交付原告,并协助原告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2.判令被 告承担违约金20万元。
讨论:若你作为法官,能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提示:诉讼请求是否具 体?)
案例分析
裁判要旨: 在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纠纷中,转让宗地
地上权
目录
CONTENTS
地上权的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 分层建设用地 宅基地使用权
特征
权
使用权
地上权的概念、特征
地上权
概念:
指在他人的土地上营造建筑、隧道、 沟渠等工作物而使用该他人土地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利。
分类:
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建设用地使 用权、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 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