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及中美专利制度差异比较——《科学技术在社会中——从生物技术到互联网》读后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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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_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比较分析

中_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比较分析

・理论园地・中、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比较分析邱均平 陈敬全Ξ(武汉大学图书情报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2)〔摘 要〕 文章对中美两国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差异作了详细的比较和分析,并阐述了美国有关软件侵权的判例法的发展历程及其趋势,指出了美国的司法实践经验对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具有建设性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计算机软件 知识产权 比较研究〔中图分类号〕 G350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3-6938(2001)02-0011-061 引言计算机技术和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将人类带入了日新月异的网络信息时代。

随着信息资源数字化、网络化的加快,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对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出了挑战。

这其中,信息资源的网上复制权与传播权、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尤为突出。

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对网络信息资源进行法制管理和保护是当前信息资源管理的重要途径和发展趋势之一。

计算机软件既是信息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的重要工具,又是网络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是网络信息资源法制管理和研究的重要内容,而且与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密切相关[1],这是本文研究的主要出发点。

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开始,计算机软件的发展走向专业化和产业化,到九十年代,软件不仅在成本、费用等方面超过了硬件在信息产业中所占的比例,而且在以计算机为主体的信息产业发展导向中也占据了重要的位置,软件的交易量也不断增加。

与此同时,软件的知识产权纠纷也随着软件的增加而增多。

因此,许多国家及国际组织都非常重视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并作了一系列的探索和研究。

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产业相对落后,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立法工作起步较晚,这给计算机软件保护带来了不少困难。

但也正因为我们起步晚,其他国家在计算机软件立法中的成功经验又可供我们借鉴,使得我们起点高,可以少走弯路。

从1964年计算机软件在美国版权局首次登记至今,最早对软件进行版权保护,软件产业最发达的美国,在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上的立法和司法探索,已历经30余年[2],其经验对其他国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浅谈中美专利保护制度的比较

浅谈中美专利保护制度的比较

比, 揭示两国专利保护相关规定在构成框架和侵权救济的区别与联系, 借鉴其立法成果, 以促进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
或装有一个 或更 多的专利标志 。如果 未设专利标 志 , 在任何侵 权 诉讼 中, 不能获得损害赔偿 。除非有证据证明 , 权利人在发 现侵 权
【 关键词】 专利侵权; 专利保护; 法律; 实 施; 救济; 制度

后向行为人发出过侵权警告, 行为人在被通知其实施的行为侵权
行 为后, 继 续 实 施 其侵 权 行 为 。 否 则 专 利 权 人 不 能 获 得 任 何 经 济 上的赔偿 , 只能将 提起 侵权诉讼 当成是 “ 发 出侵 权通 知” 中 国 没 有 类似的规定 另外在赔偿 金的计算方 面 , 美国对于专 利侵权 的 损害赔偿金额 的计算大致分为两种 即合理权利金 和专 利人 因侵权 人侵权所丧 失的利益 同时美 国专利法第 2 8 4条规 定 , 在侵权 人 故意或其侵权行 为极端恶劣 的情 况下 , 法 院法官可 以加重 损害赔 偿 额至三倍 我 国《 专 利法 》 规定 : 专利侵权 数额 的确 定有 以下 几 种 方式 : 其一 , 依权利人的损失而定 ; 其二 , 依侵权 人的违法 所得 而 定; 其三 , 如果权 利人损失 或侵权人违 法所得难 以确定 的, 参 照该 专利许 可使 用费的倍 数合理确定 实 际 操 作 中 , 远 没 有 美 国法 律 操作中的明确性 , 主观因素 占很 大比例 23 侵权救济途径 比较 。在获得专利侵权救 济的途径上 , 两 国 区别很 大 其一 , 专利侵权救济途径 的选择上 , 获得专利侵权 救济 的途径 包括 司法途径 行 政途 径 和其 他 途 径 。在 中 国 , 各 级 专 利 管 理部 门在 E l 常管理 中, 发现侵权行为均 可以在法定职权 范围 内予 以制 I E 并 给予 处 罚 ; 权 利 人也 可 以 直接 向有 关 行 政 机 关 或 者 人 民 法院请求救济 但美 国的知识产权侵权救济则一般只通过 司法途 径 所 以在 涉美专利案件 处理过程 中 , 借 助美国 的司法途径 就起 到了至关重要 的作用 其二 , 专利侵权行政途径救济上 , 根 据我 国

中 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比较分析

中 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比较分析

五、总结与展望
本次演示从背景介绍、现状分析、解决方案、实践案例等方面对计算机软件 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深入研究。虽然当前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诸多问 题和挑战,但随着社会各界对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以及法律制度和 技术手段的不断完善,相信未来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将得到更好的和发展。 我们也期待在应对新挑战时,能继续探索出更有效的保护策略,以促进计算机软 件的健康发展。
中 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 比较分析
目录
01 一、中美计算机软件 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二、中美计算机软件
02 知识产权保护的比较 分析
三、对中美计算机软
03 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建 议
04 四、结论
05 参考内容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计算机软件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 与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本次演示将对比分析中国和美 国在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差异和相似之处,以期为两国在计算机软件 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合作与发展提供参考。
一、中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 护概述
中国和美国在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中国《著 作权法》明确规定了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包括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各项权 利,如复制权、发行权、租赁权、修改权、署名权等。此外,中国还加入了《世 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伯尔尼公约》等国际条约,进一步强化了对计算 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四、结论
综上所述,中美两国在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但两国 在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完善法律体系和执法机制以及提高公众意识和加强教育 宣传等方面仍有很大的合作空间。希望通过本次演示的比较分析,能为中美两国 在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合作与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差异

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差异

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差异专利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确认、保护发明创造产权的管理制度,目的在于鼓励发明创造,繁荣经济技术贸易。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要实现由初加工产品制造大国向高科技产品制造强国的转变,首先必须努力实现向专利强国的转变,而该转变离不开对国外专利制度先进经验与中国制度自身特点的深入分析,因此对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比较研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一)申请原则的差异美国现行《专利法》采用“先发明原则”,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做出发明创造的人,而不管提出申请的先后。

目前只有极少数国家实行此项原则,加拿大和菲律宾也曾采用过“先发明原则”,但因为在落实“先发明原则”的过程中,为解决谁是真正的“在先发明人”的程序非常复杂,所以这两个国家分别于1989年和1998年改为采用“先申请原则”。

为确定最先发明人,美国专利局提供了一种“文件揭露程序”,发明人可以在发明过程中按照文件揭露程序的要求将自己的发明书面描述出来,并寄给专利局盖印保管,作为日后证明“发明构思日”的依据,今后发生专利权属争议时可以采用这种官方的备案来作为证据材料。

由于美国专利实行“先发明原则”,其他国家的发明人到美国申请专利的只有一年的优先权,而美国人即使申请在后,其发明日仍可以追溯到若干年前,因此,美国专利实行的“先发明原则”对美国公民专利申请权的特殊保护与WTO的平等原则是相违背的,一直以来受到其他国家的抗议。

我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采用国际通行的“先申请原则”。

根据《专利法》的第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先申请的人就有权取得专利。

(二)专利保护范围的差异美国《专利法》第101条没有规定什么成果不能获得专利权,只规定了什么成果可以授予专利权。

除了科学理论,几乎任何发明或发现都可以申请专利,除了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外,美国《专利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对动物新品种给予保护,但1987年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公布了一项决议,准许经遗传工程改造的动物新品种申请发明专利,而且美国法院在近几年的判例中多次表示,凡属人为创造的生物品种均可获得专利保护。

中美知识产权战略比较研究、

中美知识产权战略比较研究、

中美知识产权战略比较研究摘要: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世界各国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

国家间的竞争表现为综合国力的竞争,科学技术的竞争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关键,科学技术竞争实质上是知识产权的竞争。

现在许多国家都已确切提出其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制度得到不断的完善与强化,知识产权水平不断提升,更好的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并将其作为振兴本国经济、增强国际竞争力的手段。

目前知识产权保护已逐渐成为跨国公司及其背后主权国家争夺国际市场份额、维护国家安全核心利益的总要手段。

因此世界各国都在不断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关键词: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强国;创新型国家;比较研究ABSTRACT:The 21st century is the era of knowledge economy, and competition between countries all over the world are becoming more and more intense. The competition between countries is the competition of comprehensive national strength, the competi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has become the key of the competition in overall national strength,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mpetition is essentially the competi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Now many countries have exact puts forward its strateg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system has been improved and strengthened constantly, and improve the leve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better adapt to the development of world economic integration, and make it as the revive their economies, enhance the internationalcompetitiveness of hand. At present,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has become a general means to the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 and sovereign states behind the competition for international market share, maintain national security interests. Therefore, countries in the world are constantly to strengthen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development and implementation of intellectualproperty strategy.Key words:intellectual property strategy; intellectual property power;innovation oriented country; comparative study一、知识产权战略产生的背景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世界各国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外比较研究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外比较研究
处罚力度
国内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处罚力度逐渐加强,而国际处罚则因各国法律 差异而异。
司法保护比较
司法程序
司法协作
国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程序相对完善 ,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程序,而国 际司法保护则需要通过国际诉讼或仲 裁解决争议。
国内法院之间协作较为紧密,而国际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则需要各国法院之 间的合作和协调。
01
国内研究现状
近年来,国内学者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开展了大量研究,涉及知识产权
法律制度、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等方面。
02
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学者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研究历史悠久,成果丰硕。主要涉及知
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产权经济等方面。
03
国内外研究比较
国内外研究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均取得了显著成果,但研究重点和方法
我国积极发挥社会各界在知识产 权保护中的作用,包括行业协会
、中介机构、媒体等。
社会监督机制
我国建立了知识产权侵权举报奖励 制度、信用惩戒制度等社会监督机 制,鼓励公众参与知识产权保护。
社会监督效果
社会监督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了 重要作用,有效遏制了侵权行为的 发生和蔓延。
Part
03
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现状
审判标准
国内审判标准逐渐与国际接轨,注重 保护创新成果和市场竞争秩序,而国 际审判标准则更加关注公平、公正和 合理。
社会监督比较
社会意识
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渐提高,但仍需加强普及和宣传,而国 际社会普遍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社会监督机构
国内设立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等机构,为权利人提供维权帮助 ,而国际社会则通过非政府组织和民间机构进行监督。
双边和多边合作

中美知识产权保护

中美知识产权保护

中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非常重要且繁杂的话题之一。

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加快以及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中美两国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愈发突出。

本文将从法律保护、执行机构和国际合作等方面探讨中美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和前景。

一、法律保护在中美两国之间,知识产权保护主要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

中美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较为完善,均以《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为核心法律文件。

特别是在中国,近年来政府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修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提高了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水平。

美国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发达国家,其法律制度和执法机构也相对完善。

然而,尽管双方各自拥有独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但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执行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二、执行机构在中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执行机构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中国设立了知识产权局,在各级政府中设立了相关知识产权保护部门,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力度。

另一方面,美国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维护和保护知识产权,与美国特辟法院等司法机构共同组成了强大的执法力量。

然而,由于两国的执法机构存在体制和工作方式上的差异,以及语言和文化的差异,导致执行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三、国际合作中美两国分别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最大的发达国家,两国之间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非常重要。

目前,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开展了一系列的合作机制,如专利合作条约(PCT)等。

此外,两国也签署了一系列的双边合作协议,旨在加强合作,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

然而,鉴于两国之间的法律差异和执行机构问题,国际合作仍然面临一定的挑战。

结语中美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话题,对于两国的经济和创新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尽管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一些困难,但随着双方的合作不断深化,在国际社会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动下,中美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景仍然值得期待。

双方可以通过进一步加强法律保护、提高执行机构的效能以及加强国际合作等措施来共同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为两国的经济繁荣和创新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及其启示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及其启示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及其启示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及其启示第一章引言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简称IP)是国际经济竞争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美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两个经济体,其知识产权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的争端。

本文旨在介绍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背景、原因、争议焦点,并从中汲取启示。

第二章背景中美知识产权争端起源于经济全球化和科技创新的快速发展。

中国作为一个全球制造业中心,面临着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

美国则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表示了强烈的关切。

第三章原因1.市场监管不严格:________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监管不严格的问题,导致了大量侵权行为的发生。

2.法律法规不完善:________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相对薄弱,法律法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3.意识转变缓慢:________中国经济由制造业向创新驱动型经济转型,但知识产权的意识转变还存在一定的时间差。

第四章争议焦点1.商标侵权:________中美之间存在大量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各个行业,给企业造成了损失。

2.技术转让:________中国企业在追求技术引进和自主创新的过程中,与美国企业之间存在技术转让的争议。

3.专利授权:________中国的专利授权过程中存在延迟、不公平等问题,引发了与美国企业的争端。

第五章启示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________中国应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

2.提高行政执法效果:________加强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权行为,减少知识产权争议的发生。

3.提升创新能力:________中国应加大对创新能力的培养和支持力度,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降低对外依赖程度。

第六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详见附件列表。

附件列表:________1.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例汇总表2.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相关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________1.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________指人们的智力创造所形成的各种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中美专利申请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专利申请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专利申请制度比较研究中美两国的专利申请制度在许多方面有显著的不同。

以下是对这些差异的详细探讨。

美国专利申请制度可以追溯到1790年的《专利法案》,该法案赋予了总统和国会授权发明的权利。

而中国在清朝末年才引入了现代专利制度。

在1984年,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在之后进行了多次修订。

在美国,申请人需要在申请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申请,并缴纳申请费。

在中国,申请人需要在申请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并获得专利申请号。

在美国,专利商标局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初步实质审查。

在美国,如果申请通过了审查,专利商标局将授予专利。

在中国,如果申请获得了专利授权,则申请人将获得专利证书和授权公告。

美国专利申请必须具有实用性,即能够在工业上实施。

而中国专利申请只需要具有实用性即可,不一定要在工业上实施。

中美两国的专利申请都要求具有新颖性。

然而,美国对新颖性的要求更为严格,即必须在申请日之前没有在国内外公开过。

而中国只要求在申请日之前没有在国内公开过。

美国和中国都要求专利申请具有创造性。

然而,美国的创造性标准较为宽松,只要发明人能够证明其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就可以获得专利。

而中国的创造性标准较为严格,要求发明必须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才可获得专利。

如果有人对美国专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可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诉讼。

如果双方对诉讼结果存在异议,可以上诉到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或者美国最高法院。

在中国,如果有人对专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

如果双方对诉讼结果存在异议,可以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中美两国的专利申请制度存在差异,但都为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了解这些差异可以帮助申请人更好地理解和利用两国的专利申请制度,以保护他们的创新成果。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是一种通过建立药品专利与药品上市许可之间的关联,以实现对药品专利权的保护和激励的制度。

中美欧外观专利审查制度之异同

中美欧外观专利审查制度之异同

随着贸易全球化发展程度的不断加深,我国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在欧美地区的专利申请量不断增长,由于欧美地区的专利保护制度与我国不尽相同。

本文针对中国、欧盟以及美国的外观专利申请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和分析。

一、关于外观的定义以及保护机制: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一章总则第2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从上述法律条文中可以得出,要取得我国外观设计的保护首先产品要适用工业应用;产品的性质具有客观存在性及稳定性,像水、气类物质不具备产品的稳定性,无法作为外观设计的产品。

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自申请日起十年。

2、《美国专利法》外观设计第171条规定:任何人发明制造品的新颖的、独创的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者,其发明者可依据本法的规定和要求获得专利。

可见,在美国获取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即:第一,此外观设计必须是就产品而作出的发明,包括产品的形状,表面装饰,或者形状与装饰的结合;第二,此外观设计必须是装饰性的,排除功能性;第三,此外观设计必须具备新颖性,换言之,同其他同类设计相比,它必须有一定的外观的改进,而且这种改进不能是“显而易见”的。

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为自核发证书之日起14年。

3、欧洲外观专利法第4条规定一个设计如果是新的且具有与众不同的特征,则应该得到保护。

欧盟外观设计保护分为注册外观设计保护与非注册外观设计保护两种制度:a)注册制欧盟外观设计,是指取得注册的申请人获得在欧盟范围内排他性使用该项外观设计的权利。

注册制外观设计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5年,期满后可延展4次,每次5年,最长保护期限为25年。

b)非注册的外观设计,指任何外观设计不需注册,可以自动获取保护,但是此种保护只能阻止他人故意抄袭外观设计,不能阻止他人使用独立创作完成的相似的外观设计。

其保护期限为3年,从外观设计所有人在欧盟范围内向公众披露该项外观设计之日起算。

形似神异_中美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对比_马克_柯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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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國 專利 與 商漂 》 2 C M 6 年 第 4 期

專 題文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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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 産 權 案 件 的 能 力 和 專 業 性 不 强 且 社 會 上 知 識 産 權 意 識 薄

中美贸易知识产权.doc

中美贸易知识产权.doc

中美贸易知识产权一、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知识产权是人们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它赋予创造者于一定期间内对其智力成果享有排他性的使用权。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通常包括著作权(或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其对象是人的心智,是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在改革开放前的几十年里,中国的知识产权问题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1978年以后,特别是中国自1986年开始复关谈判以后,中国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改革开放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到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WTO 的第143个成员时,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基本上已经全面与世界接轨。

1790年美国制定了第一个专利法,美国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制度对于保护一定程度上的垄断和对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都是有好处的,而且重视知识、重视人才,是美国一直以来遵循的原则,当美国开发西部时,以及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更是大量收罗专业人才。

专业知识人员的集中,成果的法律保护就自然地成为了历史的客观必然。

美国从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逐渐形成了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制度,将知识产权制度与市场经济秩序、贸易综合考虑。

由于中美两国在历史文化、经济结构、法律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国家实力等方面的不同,知识产权制度也必然存在着重大的差异。

然而美国常常以人权问题干涉中国的内政,以知识产权问题威胁或遏制中国的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以所谓的观念自由来企图“西化”中国。

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方面,中美在贸易上经常发生争端。

二、中美贸易摩擦中知识产权纠纷的现状及症结商务部的一项调查显示,我国每年约有70%左右的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技术型贸易壁垒的限制,在这些技术壁垒中,多与知识产权有关。

1.升级的贸易摩擦中知识产权问题成为焦点自1989年以来,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争端就始终是热点问题。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的中美知识产权争端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的中美知识产权争端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的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一、本文概述本文将分析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影响。

通过回顾历史,揭示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方面的差异和分歧,并探讨这些争端对中美经贸关系的影响。

本文概述自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方面经历了多次争端。

这些争端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各个领域,对两国的经贸关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对这些争端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读者提供有益参考。

二、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背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领域一直存在分歧和争议。

这主要是因为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相对完善,而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则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中。

长期以来,美国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和技术优势,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施加压力。

美国认为中国在某些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导致美国企业和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遭受损失。

因此,美国试图通过贸易战等手段来推动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体系也存在很大差异。

美国的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已经相当成熟和完备,而中国的相关法律还在不断修订和完善中。

由于缺乏经验和实践,中国在某些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可能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在美国市场准入方面,美国政府对中国企业实施了一些限制措施,如要求中国企业在申请专利前必须先进行充分的调查和研究等。

这些做法不仅增加了中国企业的成本和时间,也影响了中美两国的经贸关系。

尽管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存在分歧和争议,但双方也在努力寻求合作和共赢的解决方案。

例如,中美两国曾在WTO框架下举行过多次磋商和谈判,以解决彼此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

中美两国还共同参与了多个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的活动和项目,以促进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发生是由于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所致。

然而,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和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相信中美两国能够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建立起更加公正、合理和互利共赢的关系。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对比和中国特色研究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对比和中国特色研究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对比和中国特色研究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和信息化进程不断加快,知识产权保护逐渐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多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纷纷采取措施,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

本文将就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对比和中国特色进行研究,以期为相关政策和措施的制定提供参考。

一、国际对比1.欧盟欧盟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着非常严格的法律法规,并在执行中精细地进行管理。

欧盟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解决因知识产权侵权而产生的诉讼的主要武器。

欧盟对外侵权行为的打击非常严厉,进口假冒产品的罚款是非常高的。

此外,欧盟还采取了一系列执法手段,如海关行政执法、黑名单制度等,以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

2.美国美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非常严格。

美国认为,知识产权是经济发展的基石,同时也是保护个人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

美国政府对于新兴技术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也非常重视。

例如,美国政府倡导开发新能源技术,并为此鼓励创新,同时也提供保护措施来维护创新。

3.日本日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非常严格的。

日本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定了严格的法律规定,并且实施高度严格的执法机制。

日本的版权侵权惩罚力度非常严厉,其刑事处罚的范围广泛。

值得一提的是,在映像制品侵权行为上,日本政府不仅支持侵权行为的刑事处罚,还支持受害方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4.新加坡新加坡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也颇为重视。

新加坡政府将知识产权保护视为维护公共利益的主要武器之一,是知识产权保护较为完善的国家之一。

新加坡的版权侵权惩罚也非常严厉,其法律规定了明确的侵权,且制定了各种专门的政策来维护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中国的特色1.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经非常完善。

自2000年以来,中国已经相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和保护。

在行政执法方面,中国在高强度执法的同时,也注重落实自我保护和自我约束原则,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知识产权保护及中美专利制度差异比较——《科学技术在社会中——从生物技术到互联网》读后有感

知识产权保护及中美专利制度差异比较——《科学技术在社会中——从生物技术到互联网》读后有感
( 七) 加强职能部门监督力度。加强政府监督主要是加 强财政、审计、税 务 机 关 对 单 位 会 计 工 作 的 监 督。 政 府 作 为 管理机关,要严格规范会计监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的职权范 围,协调各部门科 学 合 理 分 工、各 负 其 责、信 息 共 享,有 效 避 免重复监督带来的资源浪费和损失。降低政府监督的成本, 提高政府监督的质量和效率。建立信息实时共享制度,使财 政、审计、税务、工商、银 行 监 管 和 证 券 监 管 等 相 关 部 门 提 供 的信息能通过授权及时查询和共享,这样既可以降低获取信 息的成本,也可提高会计监督的信息化水平。
【参考文献】 1. 刘莉萍. 浅 议 企 业 会 计 监 督 职 能 的 加 强[J]. 现 代 商 业,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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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ustrial & Science Tribune 2012.(11).24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2 年第 11 卷第 24 期
在,“专利”一词一般理解为专利证书,或理解为专利权。国家 颁发专利证书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 对制造、使用、销售( 有些国家还包括进口该项专利发明或设 计) 享有专有权( 又称垄断权或独占权) 。其他人必须经过专利 权人同意才能行使上述行为,否则即为侵权。专利期限届满后, 专利权即行消灭。任何人皆可无偿地使用该项发明或设计。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2 年第 11 卷第 24 期
知识产权保护及中美专利制度差异比较
———《科学技术在社会中———从生物技术到互联网》读后有感
□张 妍
【内容摘要】本文从《科学技术在社会中———从生物技术到互联网》一书中的知识产权部分的论据论点出发,在授权客体强制 许可等方面讨论了中美专利制度的异同,并针对作者的论据提出了个人的看法和观点。

中美专利制度比较

中美专利制度比较

中国和美国专利制度比较中美两国的建国、发展大不相同,两国专利制度建立的背景也大不相同。

美国是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发展而来的,很多方面受到英国的影响,但同时又有着自身的发展特色:中国的专利制度发展起步比较晚,制度各方面还不是很完善。

本文将从中美专利制度背景、专利主体以及专利申请流程三个方面来比较。

一、中美专利制度背景1790年,美国制定了第一个专利法,到目前美国专利已经走过了200多个年头,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美国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工业取得了迅速发展,美国政府高度重视保护国内知识产权,奉行以信息化为中心的科技产业政策,加大信息高速公路和高科技领域的研发投入。

不仅如此,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行政执法方面也采取了进一步的举措,如 1997年针对网上“黑客”制定了《反电子盗窃法》,1998年通过了《跨世纪数字化版权法》,2005年进一步改革《专利法》,对侵权的处罚也是不断加重。

2011年,参议院通过了50年来对其专利体制所做的最大规模变革的法案《专利改革法案(2007)》,将带来更多的变化。

我国的专利法律颁布较晚,基本上是参考了其他国家的专利制度。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制定专利法。

因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在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时隔8年后,因加入WTO组织,需要履行TRIPS要求,在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间隔8年4个月后,因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修订。

可以看出前两次是被动与国际接轨和履行承诺,第三次是主动修改,突出创新能力和专利质量,今后中国的专利制度将越来越完善,专利审查将更趋于创新性。

二、中美专利主体异同点1.专利申请原则中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采取的是先申请原则。

《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权最先申请的人。

中美专利制度比较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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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申请日期,则应在第一件国外申请案申请日起(包括台湾)一年之内向美国专 利局申请(如是外观设计,则为半年)。
(4)新颖性之要求(先发明原则及一年优惠期原则) 一发国已
公开使用或贩售超出一年,该发明即丧失新颖性;反之,若未超出一年,则 仍具有申请专利之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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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利审查原则
美国
两个以上申请人分 别就同样的发明创 造申请专利的,专 利权授予最先申请 的人。
两个以上的申请 人分别就同样的发 明创造申请专利的, 专利权授予最先做 出发明创造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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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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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专利保护期
发明专利:20年 实用新型:10年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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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发明专利:20年 外观设计:3.5年、 7年、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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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专利说明书披露
中国专利制度对专利说明 书的要求较低,仅要求专 利说明书公开、充分以支 持权利即可。
美国 中国
而美国专利制度的相关条 款规定,专利申请人必须 在所交付的申请文件中披 露实施发明创造的最佳模 式,亦可称为最佳实施方 式,隐瞒发明创造的最佳 实施方式将导致专利权不 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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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利权保护的对象是科技成果,更准确地说 专利权仅是一种推定性权利,只有通过市场竞 争的验证才能体现自己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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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平和效率是法律追求的永恒目标,迟到的 公正不是真正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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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利益相关者权利保护比较
第一、中美两国专利制 度均表现出利益与权力规 定的不平衡。但是,美国 对其利益和权力的保护极 为严格—不仅对强制执行 有规定,而且有惩罚性赔 偿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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