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期末复习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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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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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的主体也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2.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指为摆脱殖民国家或其他国家的统治或奴役,争取建立独立国家而进行民族解放运动的组织。

这样的民族组织在其成为独立国家前具有类似国家性质的政治实体地位。

3.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是指因国家领土变更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根据国际法,它应该具备两个条件,即合法性与领土性。

①国家继承的合法性,即国家继承必须符合国际法②国家继承的权利与义务必须与所涉领土有关联,与领土无关的权利义务不在继承之列4.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5.先占也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6.时效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7.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的范围,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限。

8.内水内水是指陆地领土内的水域以及领海基线向海岸面的水域。

内水的法律地位与领陆一样,沿岸国对这些水域拥有与领陆相同的领土主权。

9.领海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和内水或群岛水域的受国家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领海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领海与内水的区别在于,外国船舶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10.大陆架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

11.紧追权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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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期末复习一,概念 2012级1、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2、民族自决:指外国奴役和统治下的民族和人民可以决定或经过民族独立战争取得本地区的独立,组成新的国家,并对其领土拥有主权3、保护性管辖权:指国家以保护本国重大利益为基础对外国人在外国所实施的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利4、国家管辖豁免:即国家及财产的管辖豁免,也可以简称国家豁免或主权豁免5、限制豁免主义:又称相对豁免论或有限豁免论,是指国家行为分为“主权行为”(或称为统治权行为或公法行为)和“非主权行为”(或称管理权行为或私法行为),国家只对外国国家的“主权行为”给予豁免,而对于“非主权行为”则拒绝给予豁免6、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一个国家对一个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出现以某种形式表示接受的政治和法律行为7、引渡:是指一国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把该国境内被他国所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8、庇护: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而被外国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9、领海:指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10、登临权:是指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经授权为政府服务的传播或飞机人员,有权登上被合理地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不享有豁免权的船舶和检查的权利11、紧追权:是指沿海国当局如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法律和规章、并从其有管辖权的海域逃跑时,有权在公海上继续对该外国船舶进行不中断的追赶和拿捕该船12、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13、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或一国际组织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不论其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14、谈判: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有关冲突矛盾或争端得到解决而进行的直接交涉或接触,包括澄清事实、阐明观点、消除隔阂和误会增进相互了解和信任,以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法,或消除争端于形成之前15、斡旋:由第三方以各种有助于促成当事国进行直接谈判的行为,促使争端当事国开始谈判或促使业已中断或未曾达成协议的谈判重新开始或继续进行二、掌握1、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适用武力原则A 自卫权问题a、自卫权行使的条件:1)受到武力攻击;2)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前;3)会员国行使自卫权所采取的行动应向安理会报告。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终结版(word文档良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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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春季学期国际公法考试复习资料考试题型名词解释判断填空单选多选简答案例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 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 主要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宗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 具有普遍意义, 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3、永久中立国: 它指一个国家在其他国家间发生的战争中, 不参加任何一方。

4、地方化债务: 是以国家名义向外国国家、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付的合法的用于国家领土某一部分的债务。

5、国籍: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6、留居: 外国人合法进入一国境内后, 可根据所在国的法律和有关国际条约, 在该国短期、长期或永久居留。

外国人在居留国的权利和义务由该国法律规定。

7、国际河流: 是指流经两个以上国经并对所有国家的船舶开放的河流。

8、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对其领土主权所加的一种特殊限制, 据此, 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或全部在一定范围内为另一个国家的某种目的或者利益服务。

9、历史性海湾: 有关国家对该水域在相当长时期内有效地行使排他性主权, 并且得到其他国家默认。

10、无害通过: 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通过。

11、专属经济区: 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 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量其, 不超过200海里。

12、临时代办: 是在馆长职务空缺或不能执行职位时, 被委派暂代行使馆长职务的使馆外交职员。

13、名誉领事:是委派过从接受过当地人士中选任的兼职领事官员, 不属于委派国国家工作人员的编制, 一般也不领取委派国的薪金, 通常从领馆收取的费用中提取报酬。

14、专案法官:遇一案件法官中有当事一方国籍的, 则他方可派一专案法官参与该案的审理。

专案法官应具有与法官相近的资历, 在该案汇总与当选法官权利相同。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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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期末复习(一)名词1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的国家。

2边界: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3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

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

4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5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

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5大陆架: P138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但不得超过350海里或不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6紧追权: P150是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7登临权:P149是指军舰在公海上有合理根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不端、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且军舰的船旗国对此种广播有管辖权)、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检查的权利8发射国发射国: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以及从其领土或设施内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9国籍:国籍是指个人(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

国家的主要作用是在有关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特别而稳固的法律联系。

10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国际法得概念国际法(国际公法),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就是国家之间关系得,有法律拘束力得原则、规则与制度得总体。

国际法得特征1、国际法得主体主要就是国家。

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就是世界性得国际组织.2、国际法得制定主要就是通过国家之间得协议来实现得,国际社会没有专门得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得对象就是国际关系,主要就是主权国家之间得关系。

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主体得概念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与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得实体。

国际法主体得类型(一)国家(二)正在争取解放得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法律地位1、有一定得国际交往能力2、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3、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得不同方式来争取与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得权利(三)国际组织 (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四)个人就是不就是国际法主体国际法得渊源一、条约二。

国际习惯两个因素构成:1、物质要件:各国长期实践,反复采用2、心理要件:法律确信三、一般法律原则第一章 导论四、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学说五、公允及善良原则六、国际组织与国际会议得决议七、“准条约”、“软法"国际法得基本原则一、《国际法原则宣言》(一)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二)与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三)不干涉内政原则(四)国际合作原则(五)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六)各国主权平等原则(七)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国家得概念指定居在特定得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得权力之下得人得集合体。

国家四要素: (一)永久得人口(二)确定得领土(三)政府 (四)主权国家得基本权利二、与平共处五项原则 (一)互相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 (二)互不侵犯 (三)互不干涉内政 (四)平等互利 (五)与平共处1、独立权2、平等权3、自卫权4、管辖权国家得基本义务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得任何其她方法侵犯别国得领土完整与政治独立2、不得以任何理由与方法直接地或间接地干涉别国得内政3、用与平得方法解决与别国得争端4、善意履行依公认得国际法原则与规则以及有效得国际条约所负得义国家管辖豁免(一)国家管辖豁免主体(1)国家及其政府各种机关(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得联邦国家得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3)国家机构、部门与其她实体,但须它们有权力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得国家代表(二)国家豁免得范围1、绝对豁免2、限制豁免3、我国坚持国家豁免原则下,对国家豁免规定了某些例外国家承认概念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得国家给予得认可,接受由此而产生得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得行为。

马工程第三版国际公法期末重点

马工程第三版国际公法期末重点

国际公法了解一下不是重点1.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国际关系(国际法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以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为其主要表现形式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总和而成的特殊法律体系。

1.主体:国家、国际组织和民族解放组织2.制定方式:共同同意3.调整对象:国际法律关系4.实施方式:各国的行动和措施5.社会基础:主权国家、国际社会6.制定者:国际法主体7.法律拘束力:有约束力,无统一的司法体系●国际法渊源:主要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补充渊源);辅助手段:司法判例,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1.国际条约,是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

(对缔约方有约束力)(国际主体之间就其权利义务关系而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国际条约的分类:按缔约方数目划分:双边条约(2个);多边条约(3个及以上);按条约性质划分:造法性条约(创造新的法条);契约性条约(契约精神);按适用程度划分:普通条约(几乎所有国家都能参加),特别条约(两个及以上的国家订立的,双边条约是特别条约)绝大多数的条约是特别条约,任何条约都不可能是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参与. 例:中美条约是国际条约,是国际渊源,是国际规范2.国际习惯,更准确的称谓是习惯国际法或国际习惯法,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做法。

(不同的主体之间重复一样的习惯)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客观行为,物质因素,各国反复持续做的)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接受为法律,即“法律确信”(主观,心理因素)3.国际习惯与条约的关系:第一,条约与习惯相互补充和配合。

条约因为其细致、可操作,习惯因其相对模糊、宽泛,可以在没有条约的领域发挥作用。

第二,习惯可以被编纂为条约。

国际社会的很多多边条约,都是在习惯的基础上编纂而成的。

第三,条约可以被作为习惯的证据。

4.一般法律原则只在国际习惯法或条约没有相应的规则适用的情况下才起作用,所以其地位是辅助性的5.一般法律原则在国际法渊源的意义上:1)法律的一般逻辑原则。

[法学]国际公法期末复习要点

[法学]国际公法期末复习要点

[法学]国际公法期末复习要点★区分能够承担国际责任的主体:国际法效力通说观点: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但是这种意志不可能是各国的共同意志,而是体现在国际习惯和条约中的“各国的协调意志”。

其理由是,国际法是各国公认的,不可能只代表一国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而只能是代表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而各国的统治阶级,特别是不同的政治、社会制度的各国的统治阶级,不可能设想都抱有共同的意志,而只能是“各国的协调意志”。

条约必守原则: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相互尊重主权,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国家主权学说:(笔记)永久中立国概念:指在国际关系中保持长久的中立地位的国家。

义务(限制):1、除本身自卫外,不得参加其他国际战争和武装冲突;2、不得缔结与其中立地位不相符合的条约,如军事同盟条约、共同防御条约和保证条约;3、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其卷入战争或武装冲突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

自卫权的理解:当国家遭到外来的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力抗拒攻击者,以保卫自身的生存,独立和安全的权力。

权力行使的限制:1、国家遭到实际的武力攻击;2、应在安理会采取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办法之前;3、向安理会报告实施的自卫措施★普遍管辖权概念:指所有国家都有权对国际法上规定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普遍利益的犯罪实行管辖,而不论罪行发生何处。

国家豁免:略看★国家承认:(什么是国家承认,内容,构成要件)★国家财产继承的原则(重点记忆):笔记不动产:跟随领土一并继承;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不同国籍的取得方式,能够在案例中判断个人具体取得哪个国家的国籍(众合)最惠国待遇的概念及其例外情况。

概念:是指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包括特权、优惠、免除、不禁止、不限制等。

例外情况:1.施惠国给予其邻国国民的优惠待遇;2.关税同盟内的优惠,自由贸易区和经济共同体内的优惠;3.发达国家专门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4.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最惠国待遇情形(关于行使出入海洋权利的并因顾及内陆国的特殊地理位置而规定其权利和便利的特别协定,不适用最惠国条款)外交保护的条件:1、保护国的公民或受其保护的其他人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2、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或经常居住在该国;3、用尽当地的救济。

最新国际公法期末复习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最新国际公法期末复习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单项选择题】国际公法重点复习题1、被誉为国际法创始人的是荷兰著名法学家( B )。

B、格老秀斯2、属于确定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条件?( C ) C、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3、18世纪末首次将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称为国际法的学者是( B )。

B、边沁4、国际法基本原则有( B )。

B、强行法性质5、国际法的官方编纂始于( A )。

A、19世纪6、首先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家是( B )。

B、中国和印度7、确定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条件之一是( C )。

C、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8、确立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最重要的国际条约是( A )。

A、《联合国宪章》9、确定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文件是( A )。

A、《联合国宪章》10、国际法的官方编纂始于( A )。

A、19世纪11、最先把国际法著作系统的译成中文的是( C )。

【补充】C丁韪良12、国际法编纂的意义在于( C )。

【补充】C 使国际法法典化1、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这表明( D )。

D、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予2、学者对国家承认的效果从理论上提出了两种主张,其中之一是( A )。

A、宣告说3、国家作为国际不当行为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本身的行为,也包括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下列行为中哪一项不应视为国家行为?( C )C、叛乱运动的机关的行为4、现代国际法不承认国家有( A )。

【补充】A域外庇护权5、关于不动产的国家继承,应适用( B )【补充】B 公平原则6、关于国家行使自卫权,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B )。

【补充】B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集体自卫7、国际法上的承认在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因此(D )。

【补充】D承认表明了建交的愿望但不等于建交8、国际损害责任,就其性质而言属于( B )【补充】B损害赔偿责任9.联邦国家属于( B )。

B.复合制国家1、国家依法赋予出生国籍的原则之一是( D )。

D、出生地主义2.受庇护的人员是( B )。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指导答案(已排版)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指导答案(已排版)

《国际法学》课程复习资料一、单项选择题:(A→Z)( )不能行使紧追权。

民用商船“归化”是指( )取得国籍。

.因申请《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 )年在( )签订的。

1944 芝加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会议各国代表协商起草的1702 年荷兰哪位著名的法学家在他的《海洋领有论》提出了把海洋划分为领海和公海?宾刻舒克北冰洋面积约有 1500 多平方公里被誉为国际法创始人的是荷兰著名法学家格老秀斯不得承认依靠外国势力建立的傀儡国家被称为是史汀生不承认主义根据1971年《赔偿责任公约》的规定,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在( )造成的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

地球表面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是公海自由,这就决定了公海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关于不动产的国家继承,应适用随领土转移原则关于国际法约束力的来源,较为正确的是意志协调说关于国家行使自卫权,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集体自卫国际常设法院于哪一年成立的?1922国际法编纂的意义在于使国际法法典化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这表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均应具备强行法的各种条件和特征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属于( )范畴。

国际强行法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之一是各国公认,这意味着—国不能创造国际法国际法上,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是国际法主体发生变化国际法上的承认在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因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因此承认表明了建交的愿望但不等于建交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过制度适用于领海国际法优先说的著名代表人物是美国的凯尔逊国际河流制度和永久中立制度产生于 19世纪国际损害责任,就其性质而言属于损害赔偿责任过境通行制度适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总理周恩来于( )年提出的。

1954将争端提交由一个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

并由其查明事实。

提出报告和建议促使当事国达成协议。

解决争端的方法称为调解近代国际法的实际源头是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历史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废弃战争的国际法律文件是 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国一致”原则是在( )确定的。

国际公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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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复习重点第一章导论1.国际法的由来。

2.国际法的效力依据。

3.国际法渊源。

直接渊源:国际条约、国际贯例、一般法律原则。

辅助资料:从国际法公约第38条来看只提到两个,权威司法学说和司法判定。

在48年以后,这几十年来从国际实践上看出现了新的可以做为法案判案的间接依据的渊源就是国际组织有拘束力的决议。

因此从两大类型看,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都包括三类。

4.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主体包括哪几种类型以及做为国际法主体具备了哪些条件。

5.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国际法基本原则里强调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从联合国宪章看,它所确定的七个原则在加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本上就构成了现在我们所学习的国际法的几大基本原则,当然这其中是有交叉的,我们要求同学第一要知道什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它是构成国际法其它规范的一个基础。

第二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由哪几个国家共同提出的,哪一年提出的。

6.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

要求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理论,什么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本质含义是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还是国内法优先于国际法的问题,在理论上有几种观点同学要了解。

在实践上,涉及到如何通过国内法执行国际法的问题。

其实就是两各方式:转化和采纳。

第二章国家一、国家构成的要素、类型、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因为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所以我们在本章专门对国家的一些原则、规则作一重点说明。

国际法意义的国家是指具有固定的居民(即永久的人口)、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的社会实体。

涉及国家的主要问题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承认、继承和责任、永久中立国和附属国等。

下边我分别作一简要讲解。

(一)国家基本权利的含义和基本权利的内容国家基本权利是由国家主权引申的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它与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国际法的权利不同,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法律权利不是固有的而是派生的权利。

国家的基本权利一般认为有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二)国家的基本义务国家的基本国际义务是尊重别国的上述基本权利,不得侵害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别国内政,用和平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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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 IL VS. Municipal Law: TheoreticalTheoretical issue:Two main schools of thought1)Monism: considers IL and municipal law are both part of same body of law. If there is a conflict, international law prevails.2)Dualism: IL and municipal law to be two separate legal orders operating and existing independently of one another.IL is applicable btw sovereign states, and dependent on the common will of statesMunicipal law applies within state regulating conducts of citizens.Neither systems has the power to create or alter the rules of the other.2. Practical Municipal law before international tribunalsRULE: State cannot rely upon the provisions or deficiencies of its municipal law to avoid its obligations under international law.(Pacta sunt servanda) IL before municipal tribunalsTransformation: International law have to be express and specific transformed into municipal law by use of the appropriate constitutional machinery.Incorporation: international law automatically become part of municipal law.国际法的性质The nature of international view is that international law is exclusively concerned with govering the relations betweent states.第二章:什么是渊源The source is from where the authority of a legal system originates. Also the sources articulate what law is & where it can be found.什么是国际法的渊源(1)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whether general or particular, establishing rules expressly recognized by the contesting states;(2)International custom, as evidence of a general practice acceptedas law;(3)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recognized by civilized nations;(4)S 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59, judicial decisions and the teachings of the most highly qualified publicists of the various nations, as subsidiary mean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rules of law. (5)什么是国际习惯(Definitions of international custom)Custom in IL is a practice followed by those states involved because they feel legally obliged to behave in such a way.它是怎么形成的,它要符合哪些标准?(summary)(1)Material element :the behavior and practice of states.(2)Psychological element: opinio juris 法律确信subjective conviction held by state that the behavior iscompulsory and not discretionary.什么是国际强行法的定义?A treaty is void, if at the time of its conclusion, it conflicts with a preemptory norm of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which is a norm accepted and recognized by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of States as a whole from which no derogation is permitted and which can be modified only by a subsequent norm of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having the same character. 第三章:什么是条约的保留及法律效果(Definition of Reservation:Legal effects of reservation)A unilateral statement made by a state when signing, ratifying, accepting, approving or acceding to a treaty, whereby it purports to exclude or to modify the legal effect or certain provisions of the treaty in their application to that state.(1)A reservation modifies the provisions of the treaty to which the reservation relates as regards to the reserving states in its relations with other parties and as regards to other parties in their relationship with the reserving State.(2)The reservation does not modify the provisions of the treaty for the other parties to the treaty inter se.(3)When a State objecting to a reservation has not opposed the entry into force of the treaty between itself and the reserving State, the provisions to which the reservation relates do not apply as between the two States to the extent of the reservation.条约的适用(1)Pacta sunt servanda 条约必须遵守★Treaties are binding on the parties and must be performed in good faith. Derive from Jus Gentium;A recognized rule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Higher rule of customary law----Jus Cogens.(2)Non-retroactivity: 条约没有溯及力Article 28 of VCT:Unless a different intention appears from the treaty or is otherwise established, its provisions do not bind a party in relation to any act or fact which took place or any situation which ceased to exist before the date of the entry into force of the treaty with respect to that party.什么是国际条约A treaty is an expression of concurring wills attributable to two or more subjects of IL and intended to have legal effects under rules of IL.条约的缔结程序(Conclusion & Entry into force of treaties)3.31 Accrediting of negotiations 授权谈判3.32 Negotiations & Adoptions 谈判和条文议定3.33 Authentication & Signature 认证签署3.34 Ratification 条约批准3.35 Accessions & adhesions 条约加入3.36 Entry into force 条约生效条约解释的基本原则()——不是很确定?(1)Treaties are binding on the parties and must be performed in good faith.(2)Derive from Jus Gentium;(3)A recognized rule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4)Higher rule of customary law----Jus Cogens.IN good faith; ordinary meaning and special meaning;context;object and purpose;supplementary means第四章:国际法的主体In order to be a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 an entity must have international personality; it must be capable of possessing international rights and duties and, as a consequence, must have the capacity to maintain such rights by bringing international claims.国家的构成要素(1)States are aggregates of individuals.(2)There is no limits as to size of population.(3)Permanent population(4)States----Territory. A permanent population living within adefined territory is regarded as a requirement of statehood. (5)The concept is that there must be some portion of the earth'ssurface which its people inhabit and over which its Government exercises authority.(6)States----Government. Possession of effective government is themost significant criterion of statehood since all the other requirements depend upon it.(7)States----Independence/Sovereignty What is meant by thecapacity to enter into relations with other state is independence in law from the authority of other State.国际组织:联合国设立目的和宗旨(The Purpos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are: ★)(1)To maintain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2)To develop friendly relations among nations(3)To achiev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4)To be a centre for harmonizing the actions of nations运行原则(Operating principles for members. ★)(1)Based on principle of the sovereign equality(2)Members shall fulfill in good faith the obligations(3)Members shall settle international disputes by peaceful means(4)Members shall refrain from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5)Members shall give the United Nations every assistance(6)Non-Member States should act in accordance with these Principles(7)UN not authorized to intervene in matters which are essentially within the domestic jurisdiction of any state;第五章:5种可以取得领土的方式。

(完整word版)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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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国际公法),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国际法主体的类型(一)国家(二)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法律地位1、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2、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3、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不同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三)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四)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国际法的渊源一.条约二.国际习惯两个因素构成:1、物质要件:各国长期实践,反复采用2、心理要件:法律确信 三、一般法律原则 第一章 导论四、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学说 五、公允及善良原则六、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七、“准条约”、“软法”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国际法原则宣言》(一)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三)不干涉内政原则 (四)国际合作原则 (五)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 (六)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七)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国家的概念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国家四要素: (一)永久的人口(二)确定的领土(三)政府 (四)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2、平等权3、自卫权4、管辖权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二)互不侵犯 (三)互不干涉内政国家的基本义务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法直接地或间接地干涉别国的内政3、用和平的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4、善意履行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的义国家管辖豁免(一)国家管辖豁免主体(1)国家及其政府各种机关(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3)国家机构、部门和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力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二)国家豁免的范围1、绝对豁免2、限制豁免3、我国坚持国家豁免原则下,对国家豁免规定了某些例外国家承认概念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的行为。

《国际公法学》期末复习重点

《国际公法学》期末复习重点

《国际公法学》期末复习重点考试题型:翻译、判断、填空、名次解释(4-5个)、简答1题、论述1题第一章1.国际法的特点P32.国际法的历史发展P4(1)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的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为国际法的基础;(2)英国的边沁确定了“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这一名词;(3)中国最早组织对西方国际法的翻译的人为林则徐,后这份翻译被收入《海国图志》第83卷。

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P12第二章1.国际法的渊源有哪些?P312.什么是国际条约?国际条约的分类?P313.什么是国际习惯?国际习惯得以形成的两个要件是什么?P33第三章1.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关系?P412.《联合国宪章》确立的七项原则是什么?P43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什么?P43第五章1.什么是国家?P652.国家的四项基本权利是什么? P713.国家主权豁免的对象?P734.国际法上的承认和继承(全面掌握)第六章1.国际不当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主观和客观)?P92-952.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全面掌握)第七章1.什么是领土?P1072.领土的组成部分有哪些?P1093.传统领土的变更方式有哪些?P1134.现代领土的变更方式有哪些》P1155.先占的条件是什么?P113第八章(全面了解,掌握重点)1.《海洋法公约》第8条第2款P1292.领海的概念和宽度P1323.什么是无害通过?无害通过的要求有哪些?P1354.国家在领海的管辖权P1365.毗邻区的宽度P1366.专属经济区的宽度和法律制度P138-1397.大陆架的法律地位P1408.公海的法律地位P1459.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P150第九章1.空间法的组成P1562.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P1593.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P1664.关于反劫机的三个和约是什么P163第十一章1.什么是国籍?P1992.双重国籍和无国籍的解决方法P207-2093.外国人的法律地位P2114.引渡和庇护(全面掌握)P216-220第十三章1.联合国的成立时间P2502.联合国的6个主要机关和职权P2533.安理会的组成P2554.安理会的表决程序P2565.安理会的职权和大会职权的比较6.联合国的六大工作语言(汉语、英语、法语、俄语、阿拉伯语、西班牙语)第十四章1.使馆的职务P2712.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人员的义务P279第十五章1.条约的概念P2852.缔结条约的两个要求:有缔约能力、按一定程序缔约第十七章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有哪些?《国际公法学》相关重要案例1.荷花号案2.科孚海峡案3.北海渔业案(英挪渔业案)4.帕尔马斯岛仲裁案5.诺特鲍姆案6.霍茹夫工厂案《国际公法学》翻译单词汇总。

马工程《国际公法》期末重点复习整理

马工程《国际公法》期末重点复习整理

马工程《国际公法》期末重点复习整理一、名词解释1、国际强行法:又称强制法或绝对法,与任意法相对称,是指国际法中普遍适用于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之间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不能以约定的方式予以损抑的法律规范。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指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3、普遍性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管辖权,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4、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或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利。

5、永久中立国: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6、双重犯罪原则:又称相同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法律都认定是犯罪并可以起诉的行为,且此种罪刑能达到判处若干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程度。

7、引渡:一国的主管机关应他国主管机关的请求,将在本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犯罪或判刑的人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8、庇护:一国对因政治原因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9、外交保护:一国对在外国的国民(包括本国法人)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非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或适当救济时,通过外交途径向加害国进行交涉和寻求补偿的行为。

10、先占:又称占领,是指一国有意识地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主权的行为。

11、无害通过权:在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的情况下,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许可而连续不停地迅速地通过领海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的航行。

12、过境通行制: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

13、平行开发制:在一区域被勘探后,开发申请者要向管理局提供两块具有同等价值的矿址,管理局在45天内选择其中一块作为保留区,留给管理局通过企业部或以与发展中国家协作的方式进行活动;另一块是合同区,可由缔约国或其企业通过与管理局签订合同作为承包方进行开发。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

1比较外交特权豁免与领事特权豁免的区别: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在任何时候不经馆长同意不得进入,即使发生火灾瘟疫;领馆馆舍不得侵犯,非经领馆馆长、指定人员或派遣国使馆馆长同意不得进入,但发生火灾或其他灾害推定领馆馆长已同意。

2)使馆档案文件不受侵犯,享有绝对权;领馆档案文件不受侵犯。

3)使馆享有通信自由,可使用一切方法通信,未经同意不得设置或使用无线电发报机,来往公文不受侵犯,外交邮袋不得开拆和扣留,外交信差享有人身不受侵犯权;领馆享有通信自由,未经同意或允许不得使用无线电发报机,外交邮袋有重大嫌疑时可退回派遣国或对方有人在场时开拆,其他方面未作规定。

4)使馆特权享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领馆与使馆相同5)使馆特权免纳捐税与关税及使用国旗和国徽的特权;与使馆相同6)领馆单独享有领事通知权,接受国须在相应规定情况发生后通知派遣国领事,领事可自由会见本国公民并与之保持联络。

7)在人员方面:a.外交人员人身不受侵犯,领事人员人身自由受到保护b.外交人员的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受侵犯,领事人员无此特权c.外交人员享有管辖权豁免,作证义务上享有豁免权,作证只在派遣国同意或自愿方面;领事人员只在一定程度上享有管辖豁免,在作证义务上除了涉及公务及以鉴定人身份作证外不得拒绝作证d.外交人员免征关税与捐税(供私人所用物品),行李免受查验;领事人员免征关税捐税,免收查验义务,但只限于就任时一次。

2比较无害通过制,过境通行制,公海自由制:1)无害通过制适用于领海或领海与专属经济区及公海之间;过境通行制适用于专属经济区或公海与公海之间;公海自由制适用于公海之上。

2)无害通过制只针对于船舶;过境通行制针对船舶和飞机;公海自由制针对所有船舶和飞机。

3)无害通过制要求潜水艇要浮出海面并展示旗帜;过境通行制和公海自由制并无此规定。

4)无害通过制要求非军用船舶以无害方式通过;过境通行制无船舶飞机的限制;公海自由制则是所有国家所有船舶可以在公海上航行,所有飞机均享有飞越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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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秋期开放教育(专科)《国际公法》期末复习指导2018 年12 月修订第一部分课程考核说明1. 考核目的使学生了解国际法是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行为规范,是国家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国家只有严格遵守国际公法,才能与别国建立和发展友好关系,促进本国与别国的交流与合作,以利于本国的政治。

经济、文化和科学的建设与发展,更好地保护本国和本国人民在外国的合法权益。

此基础上学习和掌握国际公法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并在以后的工作中能运用它们维护我国的权益,服务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

2. 考核方式开卷,笔试, 考试时间:90 分钟。

3. 命题依据本课程的命题依据是《国际法》课程的教案大纲、教材、实施意见。

4. 适用范围、教材本课程复习指导适用的范围是为开放教育专科科法学专业的选修课《国际法》。

本课程考试使用的教材是梁淑英主编的《国际法》,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

5. 考试要求本课程的考试重点包括基本知识和应用能力两个方面,主要考核学生对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国际法法律问题的掌握和利用相关知识应对实际国际法律问题的分析能力。

6. 考题类型及结构单项选择题(20 %),多项选择题(20%),填空题(10%),名词解释题(20 %),简答题(20%),论述题(10%)。

第二部分期末复习指导第一章导论一、重点名词国际法国际法的渊源二、重点掌握1.国际法的渊源和辅助资料2.国际法基本原则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三、一般掌握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类型第二章国家一、重点名词国家国家承认政府承认国家责任二、重点掌握1.国家的要素、类型、基本权利和义务2.国家责任的概念、性质、构成、形式和履行3.国家和政府承认的概念、性质、条件、形式和法律效果三、一般掌握1.国家继承的概念和规则2.国家管辖豁免3.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和继承的实践第三章国家领土一、重点名词领土边界租借国际地役共管二、重点掌握1.领土概念、地位、取得与变更方2.南极地区的法律制三、一般掌握1. 边境制度2. 边界的确定第四章海洋法一、重点名词内水领海毗连区过境通行制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2 / 13二、重点掌握1.领海的概念和法律制度2.毗连区的概念和地位3.大陆架的概念和地位4.公海自由制度和公海上的管辖权三、一般掌握1.群岛水域的概念、地位和航行制度2.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过境通行制度3.国际海底区域的地位和制度4.相邻和相向国家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第五章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一、重点名词《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二、重点掌握1.国际民用航空的各项制度2.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惩治三、一般掌握1.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2.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第六章国际法上的个人一、重点名词国籍国籍的抵触引渡庇护难民二、重点掌握国籍的概念、作用、取得和丧失外国人的待遇和外交保护引渡和庇护制度三、一般掌握国籍的作用外国人的概念、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难民的地位第七章国际人权法一、重点名词人权二、重点掌握国际人权法保护的对象三、一般掌握人权的保护措施。

第八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一、重点名词外交关系领事关系使馆领事外交保护二、重点掌握1. 使馆的职务2.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和适用范围3.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4.领馆职务和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内容三、一般掌握1.国内外交机关的职2.外交团的性质3.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4.使馆和领馆人员第九章条约法一、重点名词条约条约必须遵守条约的缔结二、重点掌握1.条约的概念、缔结程序、保留和解释规则2.条约必须遵守原则3.条约适用的时间、空间范围及条约冲突的解决4. 条约的无效、终止和暂停施行的原因及后果三、一般掌握1. 条约法的编纂2. 条约的名称、生效、暂时适用及其修订3. 条约的登记和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第十章一、重点名词国际组织 联合国 安理会二、重点掌握1. 国际组织各类成员的权利和义务2. 国际组织决议的效力3. 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4. 联合国主要机关的职能和表决程序三、一般掌握1. 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发展2. 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及区域性国际组织3. 国际组织成员的资格的取得与丧失4. 国际组织的机构和表决程序第十一章一、重点名词国际争端 调停 斡旋二、重点掌握1.国际争端政治解决方法及其特点2.国际仲裁和法庭裁判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3. 国际司法机构三、一般掌握国际组织与国际争端的解决 第十二章 战争法5 / 13国际组织法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一、重点名词 战争战争法战争犯罪二、重点掌握1. 战争法规的基本原则和规则2. 战争犯罪的概念、惩治原则、引渡和起诉三、一般掌握1. 战争开始和结束的法律后果2. 战时中立法第三部分、综合练习题(更多的内容请看重庆电大的本课程平时作业册) (一)单项选择1、不得承认依靠外国势力建立的傀儡国家被称为是 A 、 托巴主义B B 、 艾斯特拉达主义D 2、现行的国际海底开发制度实行A 、单一开发制B 5、联合国会员国在宪章下之义务与依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有冲突时,优先适用的原则是A 、 后 订 条 约 优 先B 、 先 订 条 约 优 先C 、依其他国际协定D 、在宪章下之义务优先 6、 将争端提交由一个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

并由其查明事实。

提出报告和建议促使当事国达成协 议。

解决争端的方法称为A 、斡旋B 、调停C 、调查D 、调解7、 《南极条约》对缔约国在南极的领土要求的规定是、威尔逊主义 、史汀生不承认主义、 协商开发制C 、共同开发制D 、自由开发制3、历史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废弃战争的国际法律文件是A 、 1907 年的《海牙国际争端和平解决公约》B 、 1928 年的《巴黎非战公约》C 、 1919 年的《国际联盟盟约》4、联合国安理会的“集体否决权”是指(A 、五大国B D 、 1945 年的《联合国宪章》 )一致反对。

五个非常任理事国C 、任何九个非常任理事国D 、任何七个非常任理事国8、在集体人权中构成其他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基础和前提的是A 、发展权B 、自决权C 、平等权D 、生存权9、国际关系史上出现的第一个一般性国际组织是A 、联合国B 、国际行政组织C 国际联盟D 、国际电信联盟10、下述哪种情况的犯罪是可引渡的?A 、依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的法律都认为犯罪B 依被请求引渡国法律被认为犯罪C 依请求引渡国法律被认为犯罪D 依第三国法律被认为犯罪11、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是A 、 1789 年法国革命B 、 1899 年海牙和平会议C 、 1648 年威斯特伐利亚公会D 、 1917 年十月社会主义革命12. 对政府间开展国际法的编纂活动描述正确的是15、国际法优先说的著名代表人物是16、 将争端提交由一个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

并由其查明事实。

提出报告和建议促使当事国达成协 议。

解决争端的方法称为A 、斡旋B 、调停C 、调查D 、调解17、 《南极条约》对缔约国在南极的领土要求的规定是A 、始于 20 世纪B 、 始于联合国成立C 、始于 19 世纪D 、 始于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成 13、《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 )年在( )签订的。

A 、 1919巴黎 B 、 1919 芝加哥 C 、 1944 巴黎 D 、 1944 芝加哥14、联合国安理会的“集体否决权”是指()一 致反对。

A 、五大国 B 、十五个非常任理事国C 、任何九个非常任理事国 、任何七个非常任理事国D A 、德国的耶利内克C 德国的得里佩尔B 、美国的凯尔逊 D 、英国的奥斯汀18 、在集体人权中构成其他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基础和前提的是A、发展权 B 、自决权C、平等权 D 、生存权19、国际关系史上出现的第一个一般性国际组织是A、联合国 B 、国际行政组织C国际联盟 D 、国际电信联盟20、下述哪种情况的犯罪是可引渡的?A、依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的法律都认为犯罪B依被请求引渡国法律被认为犯罪C依请求引渡国法律被认为犯罪D依第三国法律被认为犯罪21、国际法编纂的意义在于A国际法的法典化 B 使国际法汇编成册编辑成册以利查询C国际立法 D22、关于国际法约束力的来源,较为正确的是A 自然法学说B 实在法学说C 势力均衡说D 意志协调说23、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属于()范畴。

A国际刑法 B 民法C 任意法D 国际强行法24、所谓“最惠国待遇”是指()的待遇。

A 高于本国国民B 等于本国国民C高于第三国国民 D 等于第三国国民25、外交团是()方面的团体。

A 外交礼仪B 外交使团C 领事D 私人26、过境通行制度适用于A 内海B 历史性海湾C 国际航行的海峡D 群岛水域27、下列行为中,属于国际罪行的是A 侵害他国侨民的合法权益B 侮辱他国的贩卖奴隶8 / 13 外交代表C侮辱他国的国旗28 、按照《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开始执行职务的时间为A 派遣国通知接受国之时B 进入接受国国境之C 接受国与派遣国商定之时D 接受国发给领事证书之时29、国际法院的判决作出后,当事国不服A 可以向联合国大会申诉B 应向安理会申诉C向法院申诉或复核 D 向联合国秘书长申诉30、关于不动产的国家继承,不应适用A 与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B 公平原则B 随领土转移原则 D 协商原则(二)多项选择1、 国际法上的承认A 等于两国建交BC 是可以撤消的D 2、 下列条约一般不继承A 参加某一国际组织的条约 C 非人身条约 D 3、引渡的规则包括A 请求引渡的主体BC 引渡请求的提出D 4、可以引起条约无效的原因有A 诈欺B 错误C 贿赂D 与强行法抵触5、 以下实体可以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A 联合国大会BC 中国D 6、 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是A 由于国家领土割让 C 由于先占 7、 国 A 国际习惯 具有溯及的效果 是单方法律行为B 政治性的条约 有关中立化条约 引渡的对象 引渡的程序 安理会 欧洲联盟 B D 际 B 国家领土合并 由于添附 法的渊源主国际条约 9 / 13 要包C国际法学家的学说 D 联合国大会的决议8 、公海是指不包括下列哪些部分的海域A 内水B 领海C 大陆架D 毗连区9、条约停止实施的情形有A当事国一方违约 B 情势变迁C依条约本身的规定 D 全体当事国同意10、国际法院审理案件中的附带程序包括A 临时保全办法B 初步反对主张C 反诉D 第三国的参加11. 国家的常驻外交代表机关有A、驻国际组织的使团 B 、使馆C 、外交团D、特别使团12、条约停止实施的情形有A、当事国一方违约B、情势变迁C、依条约本身的规定D、全体当事国同意13、标志着国际人权保护进入有组织时代的是A、《世界人权宣言》B、《联合国宪章》C、《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D、《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4、国际法上的政府继承发生于下列场合A、国家独立 B 、王位继承C、社会革命 D 、政变后建立的新政府15、对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根据国际法,下列该国哪个部门的行为可视为国家行为A、立法机关 B 、行政机关C、司法机关 D 、军队A.国际协约B. 国际习惯16、船舶在公海上航行只服从于A、国际法 B 、船旗国本国法C、外国法 D 、国际私法17、国际仲裁法庭可以适用的法律包括18、1992 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22、依据《关于从外层空间遥感地球的原则》,卫星遥感地球应遵守的原则A 、为所有国家谋福利B 经受感国同意C 、向有关国家提供环保及免受自然灾害的资料D 、不得散发有关受感国资料23、标志着国际人权保护进入有组织时代的是A 、《世界人权宣言》B 、《联合国宪章》C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D 、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24、按照国际惯例,下列条约应予继承的是A 、和平友好条约 B、边界领土条约C 、中立条约 D、道路交通条约25、国家责任的主体不包括A 、国家B、政府间国际组织C 、民族解放组织D、法人C.国际条约D.司法判例A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 C 、《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 19、 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A. 断绝外交关系B.C. 原有双边条约关系变化D. 20、 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指导原则有A 经济主权原则BC 、国民待遇原则D21、 现今世界上的永久中立国有A 、瑞士B 、卢森堡 CB 、 《21世纪议程》 D 、《人类环境宣言》断绝领事关系 处于敌国领土上的人员地位变化、平等互利原则 、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奥地利 D 、摩纳哥26、船舶在公海上航行只服从于A、国际法B 、船旗国本国法C、外国法 D 、国际私法27、国际仲裁法庭可以适用的法律包括A.国际协约B. 国际习惯C.国际条约D. 司法判例28、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A、《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C、《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29、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A.断绝外交关系B.C.原有双边条约关系变化D .30、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指导原则有A经济主权原则 BC、国民待遇原则 DB 、《21世纪议程》D 、《人类环境宣言》断绝领事关系处于敌国领土上的人员地位变化、平等互利原则、合作以谋发展原则(三)填空1、被誉为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格老秀斯的名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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