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办证须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管理,促进其规范、科学、公正的检验检测活动,保证检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各级检验检测机构和资质认定机构,相关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等有关人员。
第二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类型和范围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二)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认可。
第四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范围应当涵盖下列内容:(一)检验检测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二)人员素质和组织管理水平;(三)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标准;(四)检验检测机构在质检领域内的专业应用能力和经验。
第三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机构的设立与管理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授权或者依法设立,并依照一定的周期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第六条各级检验检测机构和资质认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资质认定过程的监管,确保更好地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第七条各级检验检测机构和资质认定机构应当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联合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确保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第八条资质认定机构应当配备在本领域具有一定资历的专家组成资质认定委员会,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的专业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程序和条件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应当依照像关法律和行业标准执行,符合国家有关的准入和退出规定。
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前,应当向资质认定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接受资质认定机构的现场审核和评估。
第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包括:(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负有相应的管理职责并有相应的机构;(二)拥有合用于进行检验检测的实验室、仪器、设备、人员和技术手段;(三)拥有技术与管理水平符合标准要求的检验检测人员;(四)建立和实施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执行技术标准,能够保证检验检测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可重复性;(五)填报有关统计资料,参加有关统计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公众的安全和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的检验检测机构。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认定结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及程序第四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包括:技术能力、设备条件、管理制度、人员素质等。
第五条资质认定的程序如下:(一)申请资质认定,填写相关申请表格,提交所需材料;(二)资格初审,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三)现场评审,对申请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包括技术能力、设备条件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四)专家评审,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评审;(五)认定结果公示,将认定结果公示在相关官方网站或媒体上;(六)资质证书签发,对通过认定的机构颁发资质证书。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六条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包括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投诉处理等。
第七条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设备、人员、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八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扣减评定分数、暂停资质认定、吊销资质证书等。
第九条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材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检验检测机构管理部门所有。
附件:1、资质认定申请表格2、专家评审意见表格3、资质证书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资质认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和条件进行评价和核定的过程。
2、公正:指依法行事,公平对待各方,不偏不倚。
3、公示:将认定结果公开宣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困难:申请机构材料不齐全或虚假解决办法:加强材料初审环节,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主管部门第四条定义第二章资质认定程序第五条提交申请第六条申请资料第七条初步审查第八条现场评审第九条审定认定第十条决定认定第三章资质认定标准第十一条技术能力第十二条组织条件第十三条管理体制第十四条质量保证第十五条人员素质第十六条实验设备第十七条资质有效期第四章资质证书第十八条颁发证书第十九条证书内容第二十条证书有效期第二十一条证书使用范围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对象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内容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程序第六章处罚措施第二十五条违规行为第二十六条处罚措施第二十七条处罚依据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补充规定第二十九条附件1第三十条附件2第三十一条附件3【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附件2:资质认定现场评审表附件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样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指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能力和条件评估,并依据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认定的行为。
2. 主管部门:指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的部门或机构。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困难1: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影响审查进度。
解决办法:在初步审查阶段,指导申请人补充或修改资料,确保符合要求。
困难2:现场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无法及时解决,影响认定结果。
解决办法:及时与申请人沟通,明确问题与要求,提供解决方案,并在评审报告中作出说明。
困难3:资质证书颁发后,发现被认定机构有不符合要求的行为。
解决办法:立即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以上内容为的详细模板范本,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调整。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操作规范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五)《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六)《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七)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38号)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北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四、行政审批条件本行政审批需组织技术审查,由北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在北海市辖区内的检验检测机构。
六、申请材料(一)首次申请(1)《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一份,有食品检验项目的机构同时提交《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2)典型检测报告(模拟检测报告一份);(3)质量手册(一份);(4)程序文件(一套);(5)最近一次管理体系内审、管理评审记录(复印件一份);(6)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7)法律地位证明:①独立法人实验室: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经营范围一般应注明相关检验、检测、检定、校准、实验、测试、勘查、测量、鉴定等字样,不得包含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等业务)(复印件一份);②非独立法人实验室:a、所属法人单位法律地位证明文件(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b、法人授权文件(一份);c、实验室设立批文(一份);d、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一份);(8)标准有效性查询报告;(9)新建质检站(所)的受理,需提交已取得首次建立质检站(所)批准筹建文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格认定的条件和程序第三章资格认定的审查与评定第四章资格认定的结果及效力第五章资格认定的监督和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的认定管理,保障检验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可靠性,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内外所有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以及依法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并申请资质认定的相关机构。
...【第一章总则】...【第七章附则】...【附件】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格2. 资格认定审查与评定标准细则3. 资格认定结果通知书模板4. 资格认定监督检查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检验检测机构:指依法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包括实验室、测试机构等。
2. 资质认定:指通过审查和评定,依法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进行认定和授权。
3. 审查与评定:指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一定标准对其进行评定和判定。
4. 监督和管理:指对已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工作。
【困难及解决办法】1. 可能遇到的困难:资质认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
解决办法:在受理申请时,要向申请机构明确提出要求,并持续跟进,确保申请材料的准确和完整性。
2. 可能遇到的困难:资格认定审查与评定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存在争议。
解决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制定的标准科学合理,并注重透明公正。
3. 可能遇到的困难:资格认定结果通知书模板的统一性和准确性。
解决办法:制定标准化的通知书模板,确保结果通知书的内容准确、明确,并加强对模板的统一管理和使用。
4. 可能遇到的困难:对已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不到位。
解决办法:建立定期检查和监督机制,加强与认定机构的沟通和协作,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办证须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办证须知一、项目名称检验检测机构(含司法鉴定机构、食品检验机构、刑事技术机构)资质认定(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国认证认可条例》。
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2、《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5、《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5号);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7、《食品检验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食药监科[2016]106号)8、《关于开展全国公安机关刑事技术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公刑[2015]1681号)。
四、实施主体及受理围省质监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及省级(机构名称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受理(5个试点市局受省局委托负责受理及审批)。
市质监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非省级(机构名称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受理。
五、许可条件1.法律地位: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其他组织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
)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规定的特殊要求。
六、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2.典型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每个类别1份);3.法人地位证明文件;4.申请人质量手册;5.申请人程序文件;6. 固定场所产权/使用权证明文件;7. 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首次申请除外);8. 从事特殊领域检验检测人员资质证明(适用时);七、申请人应履行的义务(一)申请人应当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提高检验检测行业的质量水平,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的资质认定。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实施依据法律法规的检验检测工作。
第四条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1. 具备相关检验检测设备和仪器,满足技术要求;2. 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实验室场所,满足检验检测工作的需要;3. 拥有一支经过培训合格、经验丰富的检验检测人员队伍;4. 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5. 具备良好的业务信誉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资质分类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和三级资质。
1. 一级资质:具备完整的检验检测工作能力,能够独立完成国家重点检验检测项目;2. 二级资质:具备一定的检验检测工作能力,能够完成一般检验检测项目;3. 三级资质:具备较低的检验检测工作能力,仅能完成一般的样品分析。
第七条资质认定程序1. 资质认定申请:检验检测机构向主管部门提交资质认定申请,提供相关资料;2. 资质审核:主管部门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核查;3. 资质认定:主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批准或不予批准资质认定;4. 资质发布:主管部门将认定结果予以公示,并颁发资质证书。
第八条资质认定周期资质认定周期为不超过6个月,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审核和认定工作。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九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包括定期检查、抽查等形式。
第十条对于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机构,主管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吊销资质证书等措施。
第四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附件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模板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检验检测机构:指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包括实验室、检测中心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流程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流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流程是指通过一系列的程序和标准来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估和认定的过程。
在这个流程中,政府或相关机构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设备设施、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评估,以确保其能够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检测结果,并达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下面将详细介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流程。
1.准备申请材料2.递交申请并缴纳费用申请机构需要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递交给资质认定机构,并缴纳相应的认定费用。
3.初步审核资质认定机构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包括确保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等。
如果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申请机构需要进行补充或修改。
4.现场评审通过初步审核后,资质认定机构会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评审的内容包括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设备设施、人员素质、管理体系等方面。
评审专家将对机构的各项条件进行考核和评估,并填写评审报告。
5.评审结果公示评审结束后,资质认定机构将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申请机构可以对评审结果提出异议,如果申请机构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资质认定机构将组织专家重新评审。
6.资质认定在评审结果公示没有异议的情况下,资质认定机构将对申请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并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资质认定机构还会将认定结果公示,并定期进行复核和监督。
7.资质证书有效期续签资质认定证书通常有一定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或五年。
在资质证书即将到期之前,申请机构需要进行续签申请。
续签申请流程和初次申请类似,需要递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并缴纳费用。
上述是一个基本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流程。
具体的流程可能会因各地法规和标准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总体流程大致相同。
通过资质认定,政府或相关机构能够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和水平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保证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维护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4.09•【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陕西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首次)办事指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首次)基础信息跨域通办受理条件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办理流程步骤①受理办理结果:出具受理单②审查办理结果:技术评审结论③决定办理结果: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办理结果: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附表④送达办理结果: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办理结果: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附表办理流程图申请材料材料名称来源渠道来源渠道(说明)材料类型材料形式原件材料份数复印件材料份数材料必要性下载空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查看样本下载申请人自备无原件电子00必要)下载固定场所使用申请人自备无原件电子00必要)证明文件查看样本下载典型项目的检测检验报告查看样本下载申请人自备无原件电子00必要)质量手册查看样本下载申请人自备无原件电子00必要)程序文件查看样本下载申请人自备无原件电子00必要)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申请人自备无原件电子00必要)下载件查看样本下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查看样本下载由政府部门核发西安市党政群机关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公室原件电子00必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查看样本下载由政府部门核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原件电子00必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查看样本下载由政府部门核发民政部门原件电子00必要)检验检申请人无原件电子00必要)下载测机构设立批文查看样本下载自备法人授权证明文件查看样本下载申请人自备无原件电子00必要)下载收费信息费用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号:国务院令第525号一、总则为了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保障检验检测的质量和可靠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申请资质认定1.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2) 设立检验检测机构的具体规定要求;(3) 具备从事相应检验检测工作的人员,并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试验场地等。
2.申请人应当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缴纳申请费、审核费等费用。
三、资质认定的程序1.审查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组织核查。
2.对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包括对机构的人员、设备、场地等的检查,并对现场验收结果进行记录。
3.对核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决定是否通过资质认定。
4.对符合条件的,认定资质,颁发证书。
四、资质认定的期限和范围1.资质认定的期限为5年。
2.资质认定的范围是根据申请机构的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五、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1.检验检测机构在进行检验检测工作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确保检验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2.对已认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六、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认定管理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法律规定,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各项行政法规,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
3.申请费、审核费等费用是指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时需要缴纳的相关费用。
法律名词及注释:1. 企事业单位:指在市场经济基础上,以盈利为目的或者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各种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形式,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集体企业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提高检验检测服务的质量与水平,确保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
第二章机构定义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备相应检测条件和能力,对特定对象或产品进行检测、检验、校准、测试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三章资质认定定义资质认定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具备从事特定检测活动的必要条件和能力,给予的正式确认和授权。
第四章境内实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管理职责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
第六章事项清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和公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清单,明确资质认定的项目、条件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基本规范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确保其检测活动遵循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负责。
第八章评审准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评审准则,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申请进行评审。
评审准则应包括技术能力、人员资质、设施设备、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要求。
第九章证书标志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将获得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认定证书,并可在其业务活动中使用相应的资质认定标志。
第十章工作原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确保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有序进行。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申请流程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申请流程
1. 资质认定申请资料准备,申请机构首先需要准备相关的资料,包括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实验室资质证书、人员资质证书、质量体系文件等。
2. 填写申请表格,申请机构需要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包括基
本信息、实验室设施设备情况、人员资质情况等。
3.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机构将准备好的申请资料提交给相关的
资质认定机构,通常是国家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或者省级
质量技术监督局。
4. 资质认定机构审核,资质认定机构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包括实验室设施设备的检查、人员资质的核实等。
5. 现场审核,资质认定机构会组织现场审核,对申请机构的实
验室设施设备、人员素质、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
6. 发放证书,经过审核合格后,资质认定机构会颁发资质认定
证书给申请机构,标志着该机构取得了相应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
定。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具体申请流程和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申请机构在申请前最好详细了解相关的法规和要求,以确保申请顺利进行。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范本文)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引言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各行业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为了确保产品的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管理办法。
2.背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是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和信誉进行评价和认定的过程,目的是确保机构具备进行相应检验和检测工作的资质,以提供可靠和准确的检验结果。
为了保证认定工作的公正、公平和科学性,需要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办法。
3.管理办法的原则3.1 公正、公平管理办法应确保资质认定工作的公正和公平,对所有申请机构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
3.2 科学性管理办法应基于科学原理和标准,确保认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3 规范性管理办法应具备一定的规范性,明确认定工作的各项要求和流程。
3.4 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应确保认定工作的信息公开,使申请机构和社会公众能够了解认定的过程和结果。
4.管理办法的内容4.1 申请条件申请机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进行资质认定。
这些条件可以包括机构的人员素质、实验设备、资金投入等。
4.2 申请材料申请机构需要提供一系列材料,例如机构的注册资料、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实验室的设备清单等。
4.3 评价准则对申请机构进行评价时,可以根据一些评价准则来进行评估,例如机构的管理体系、技术能力、质量保证体系等。
4.4 认定结果根据评价结果,可以对申请机构进行资质认定。
认定结果可以分为认定、暂定认定和不认定三种。
4.5 认定周期管理办法应明确认定工作的时间周期,从申请提交到认定结果出来的整个过程应有明确的时间要求。
5.管理办法的实施5.1 主体管理办法的实施主体可以指定为相关政府部门或专门机构。
5.2 监督机制针对资质认定工作,应建立一套监督机制,确保认定工作的公正和准确性。
5.3 处罚措施对于不符合要求或存在违规行为的机构,应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资质认定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5.4 定期审查对已经通过资质认定的机构,应进行定期的审查,以确保机构的能力和信誉一直处于合格水平。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正文:----------------------------------------------------------------------------------------------------------------------------------------------------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4月9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施行。
为贯彻实施该《办法》,落实国务院、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要求,切实履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与监管工作职责,进一步简政放权,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开放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推动检验检测高技术现代服务业做强做大、健康发展,保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各项改革措施顺利到位,现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范围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依照《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二、关于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一)凡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依法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包括检验检测,并且能够独立、公正从业的,均可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其他组织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
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程序与准备要点
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程序与准备要点
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程序
1、机构申请
机构应符合组织结构完整,拥有必要的设备设施,有资质认定所必备
的技术资源等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公安部提交一份认可申请书,申
请进入认定程序。
2、综合评审
经审查,确认机构符合申请资格后,将进入综合评审,其中包括对机
构的基本情况、设备配置、技术能力、技术资源以及检测认证活动的管理
制度、检测流程等进行评审。
3、认定审核
评审机构确认机构综合评审结果后,将把机构的综合评审结果和相关
资料报送公安部考核审核组,由审核组对机构进行认定审核,并向国务院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反馈审核意见。
4、发证
审核通过后,公安部会根据审核人员的建议,确定机构的资质及相关
事宜,并向机构颁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正式成为检验检测机构。
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程序准备要点
1、具备资格
机构一定要具备申请认定的基本资格,其中包括: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完善的组织机构、充足的技术团队和必要的设备设施、拥有满足检测标准的技术资源等。
2、提供有关认证资料
在提交申请之前。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24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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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办证须知一、项目名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5号);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第149号)6.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认实[2015]63号);7.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第14号公告;8.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国质检监〔2009〕521号)。
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省质监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及省级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受理,其他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受理工作由各设区的市级质监局受理,审批由省局负责,现场评审由省局委托的审查机构负责。
五、许可条件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组织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
);生产企业出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遵循检验检测机构客观独立、公正公开、诚实守信的相关规定。
企业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仅限于检验检测、教育培训、技术咨询和鉴定;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7.满足《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06】141号)的要求;8.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除应当符合本须知第五项1至7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六、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2.典型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每个类别1份);3.法人地位证明文件(适用于首次、复查);4.申请人质量手册(仅提交电子版);5.申请人程序文件;6. 固定场所产权/使用权证明文件;7. 管理体系内审、管理评审记录;8. 从事特殊领域(例如: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动物试验、食品检验、司法鉴定等特殊领域)检验检测人员资质证明(适用时);9. 所列材料仅包括提出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还应当按照评审规则的要求准备其他所需材料供现场评审人员核查。
七、申请人应履行的义务(一)申请人应当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
(二)申请人登录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填报申请书,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行政许可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现场评审,按要求完成不符合项的整改工作。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八、申请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65号令)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在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或者复查换证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资质认定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十四条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食品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五条食品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资质认定证书6-12个月,证书暂停期间不得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一)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增加检验项目或者超出资质认定批准范围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的;(三)接受影响检验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公正性行为的;(四)未依照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的规定进行食品检验,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利用承担行政机关指定检验任务,进行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食品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一)出具虚假食品检验报告或者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二)聘用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人员的;(三)资质认定证书暂停期间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的;(四)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五)依法撤销资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九、许可程序1.申请。
属省局受理的申请内容,申请人需通过我局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同时到我局政务大厅窗口提交纸制申请材料。
需要申请复查的,请于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证书失效后不予受理复查申请。
但是,申请人如需继续从事相关业务,应按首次申请要求提出申请。
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请登录我局网(),在线填写申请人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扫描件。
其中,加盖公章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封面和要求提交原件核对的申请材料应以原件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PG文件)方式提供,其他申请资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后以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PG文件)方式提供。
申请人在提交纸制材料的时,须同时提交申请材料原件供工作人员核对。
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或原件与申请材料不符的,行政许可终止。
2.受理。
我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我局将退回申请材料,本次行政许可程序终止。
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再次提出的申请为一项新的申请。
3.评审。
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
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4.审批。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查询。
申请人可登录我局网站()实时查询办理状况。
十、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标准及缴费方式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02号)本项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公告我局在门户网站()上统一公告本局审批的准予行政许可的相关信息。
十三、其他事项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
根据认监委发布的(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对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的验收和授权工作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合并实施,但沿用颁发有效期为3年的验收或授权证书。
申请书格式文本及示范文本请到我局门户网() “表格下载”下载。
领取证书需携带单位介绍信、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