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课堂案例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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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法的案例

关于婚姻法的案例

关于婚姻法的案例
案例一,离婚财产分割。

小明和小红结婚多年,他们共同努力打拼,共同积累了一定的财产。

然而,由
于感情破裂,他们最终决定离婚。

在离婚财产分割的过程中,小明希望能够获得更多的财产,而小红则认为应该平分夫妻共同积累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共同财产应当平分,而个人财产则由各自所有。

因此,在这个案例中,法院最终判决小明和小红平分共同财产,各自所有个人财产,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家庭暴力。

小芳在婚姻中遭受了丈夫的家庭暴力,她身心受到了严重的伤害。

根据婚姻法,家庭成员有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都是违法的。

小芳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要求对丈夫进行家庭暴力保护令。

法院最终判决离婚,并对丈夫做出了限制令,保护了小芳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子女抚养。

离婚后,小明和小红对子女的抚养问题产生了分歧。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根据子女的利益进行协商解决。

小明和小红经过协商,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他们决定共同抚养子女,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

这样的做法不仅保障了子女的权益,也维护了离婚后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关系。

以上案例充分展示了婚姻法在处理家庭纠纷和矛盾中的重要作用。

婚姻法的实
施不仅保障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充分理解和遵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尊重家庭成员的权利,促进家庭关系的和睦发展。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分享,能够增加大家对婚姻法的了解,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

关于婚姻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关于婚姻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与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感情逐渐恶化。

张某提出离婚,李某不同意,遂起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与张某婚后,张某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双方聚少离多,导致夫妻感情淡漠。

张某在外地期间,李某独自承担家务及抚养孩子的责任。

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张某经常在外地以工作为由拒绝回家,导致家庭矛盾加剧。

李某认为,张某长期在外地,未尽到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起诉要求离婚。

二、争议焦点1. 双方是否具备离婚条件;2. 婚后财产如何分割;3. 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

三、法律分析(一)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婚后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符合离婚条件。

(二)婚后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应充分考虑双方权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三)子女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的儿子尚年幼,法院应考虑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教育需求,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

四、判决结果1. 判决李某与张某离婚;2. 双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李某分得房产、车辆及存款等;3. 子女抚养权归李某,张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离婚条件、婚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等问题。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权益,依法作出判决。

首先,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

婚姻家庭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婚姻家庭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一、案例背景甲、乙两人于2010年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两人于2012年结婚。

婚后,甲、乙感情融洽,共同生活。

2015年,甲、乙生有一女,取名丙。

2018年,甲因工作原因,需前往国外工作两年。

在甲出国期间,乙开始与其他男性频繁交往,并最终与该男性发生关系。

甲回国后,发现乙出轨,两人关系紧张。

甲提出离婚,乙不同意。

甲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例分析(一)甲、乙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的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本案中,甲、乙在相识后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自愿结婚,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因此甲、乙的婚姻关系有效。

(二)甲是否有权要求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的。

本案中,乙在与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甲有权要求离婚。

(三)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甲、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了房产、车辆等财产。

离婚时,法院应根据甲、乙的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合理分割共同财产。

(四)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丙年幼,哺乳期已过,法院应考虑丙的权益和甲、乙的具体情况,判决丙由乙抚养,甲支付抚养费。

综上所述,甲、乙的婚姻关系有效,甲有权要求离婚。

离婚时,法院应根据甲、乙的实际情况,合理分割共同财产,并判决丙由乙抚养,甲支付抚养费。

法律讲堂婚姻纠纷案例(3篇)

法律讲堂婚姻纠纷案例(3篇)

第1篇导语:婚姻是人生中重要的一环,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婚姻纠纷却时常发生。

今天,我们将通过一起离婚诉讼案例,探讨婚姻纠纷的成因、处理方式以及如何维护家庭关系。

一、案例背景原告甲(女)与被告乙(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甲与乙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矛盾逐渐显现。

甲认为乙缺乏责任心,经常在外应酬,忽视家庭;乙则认为甲过于依赖家庭,缺乏独立自主的精神。

2018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例分析1. 离婚纠纷成因(1)性格差异:甲与乙性格差异较大,生活习惯、价值观念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导致双方难以相互理解和包容。

(2)沟通不畅: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缺乏有效沟通,未能及时解决矛盾,导致问题积累,最终引发离婚诉讼。

(3)家庭责任缺失:乙在外应酬较多,忽视家庭,导致甲产生不满,认为其缺乏责任心。

2. 处理方式(1)调解:法院在受理离婚诉讼后,首先尝试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倾听双方诉求,引导双方理性沟通,分析矛盾根源,寻求共同点。

经调解,甲与乙达成和解,同意维持婚姻关系。

(2)判决:若调解不成,法院将依法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院判决离婚应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在本案中,若甲与乙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将判决离婚。

3. 维护家庭关系(1)加强沟通:夫妻双方应保持良好沟通,学会倾听对方意见,尊重彼此差异,共同解决问题。

(2)承担家庭责任:丈夫应承担家庭责任,关心妻子和孩子的需求;妻子也应学会独立自主,关心家庭。

(3)学会包容:夫妻双方应学会包容对方缺点,相互支持,共同进步。

三、总结婚姻纠纷是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问题,通过上述案例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离婚纠纷的成因、处理方式以及如何维护家庭关系。

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应共同努力,加强沟通,承担家庭责任,学会包容,以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夫妻,珍惜婚姻,关爱家庭,共同营造幸福美满的生活。

法律讲堂生活版案例婚姻(3篇)

法律讲堂生活版案例婚姻(3篇)

第1篇导语:婚姻,是人生中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

在婚姻生活中,各种法律问题层出不穷。

本篇法律讲堂将以几个典型案例,为大家解析婚姻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

一、案例分析一: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后能否离婚?案情简介:李某与王某结婚前,李某患有遗传性疾病,但未告知王某。

婚后,王某发现李某患有遗传性疾病,十分痛苦,要求离婚。

王某能否以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要求离婚?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

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在本案中,李某未如实告知王某其患有遗传性疾病,属于隐瞒重大疾病的行为。

因此,王某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但是,在本案中,王某提出离婚请求时,已经过了撤销婚姻的法定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隐瞒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离婚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由于王某未在一年内提出离婚请求,因此,王某不能以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要求离婚。

二、案例分析二:婚后一方出轨,另一方能否请求离婚?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结婚后,李某发现张某在外出轨,十分痛苦,要求离婚。

张某不同意离婚,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李某能否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七)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在本案中,张某出轨,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符合离婚的条件。

但是,离婚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夫妻感情、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因素。

在本案中,如果张某能证明其出轨是由于李某的过错,如家庭暴力、冷暴力等,那么法院可能会考虑张某的过错,判决不予离婚。

三、案例分析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案情简介:陈某与赵某离婚,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产生了纠纷。

婚姻法小案例

婚姻法小案例

婚姻法小案例婚姻是社会中最基本的组织单位,它对个体和社会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然而,婚姻关系中可能会出现各种问题,需要依靠法律的力量来加以解决。

本文将以一些小案例为例,探讨婚姻法在实际应用中的作用。

案例一:财产分割的公平原则小明和小芳是一对夫妻,他们共同拥有许多财产,但由于婚姻关系出现破裂,他们决定离婚,并希望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财产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在离婚后应当协商分割,如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根据财产分割的公平原则判决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的贡献和共同生活期间的情况来确定财产分割比例,保证分割的公正合理。

案例二:离婚子女抚养费的确定小红和小明是一对夫妻,他们育有一子一女。

然而,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小红提出了离婚申请。

根据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通过考虑父母收入、抚养费用、子女的生活需求等因素,判决小明需要支付一定的抚养费来保障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教育。

案例三:家庭暴力的处理小杰和小丽结婚多年,但小丽在婚姻中遭受到了小杰的家庭暴力。

根据婚姻法第38条的规定,家庭成员有权不遭受家庭暴力,遭受家庭暴力的人有权要求制止家庭暴力并得到保护。

在这个案例中,小丽向法院申请保护令,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受到了家庭暴力的侵害。

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判决小杰需要停止家庭暴力行为,并保护小丽的个人安全。

案例四:婚姻无效的判决小华和小玲在没有满足法定婚姻条件的情况下登记结婚,他们的婚姻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根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未满足法定婚姻条件的婚姻应当宣告无效。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判决小华和小玲的婚姻无效,并各自恢复到未婚状态,避免了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婚姻法在实际应用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它为婚姻关系中出现的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保障了婚姻双方的权益,维护了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然而,我们也应该意识到婚姻法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能存在的不足,需要不断地完善和改进。

典型婚嫁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典型婚嫁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王和小李是一对年轻的恋人,两人相识于大学校园,相恋三年后决定步入婚姻的殿堂。

在筹备婚礼的过程中,双方因为彩礼、婚房等事宜产生了分歧,最终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婚姻关系破裂。

以下是具体案例:二、案情简介1. 彩礼问题:小李家庭经济条件较好,而小王家庭经济条件一般。

在筹备婚礼时,小李要求小王家支付20万元的彩礼。

小王家认为20万元的彩礼过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2. 婚房问题:小李希望婚后与父母同住,小王则希望购买一套新房。

双方在婚房问题上存在分歧,小王认为购买新房需要较高的经济压力,而小李则认为婚后与父母同住不利于夫妻关系的稳定。

3. 婚姻关系破裂:由于彩礼和婚房问题,小王和小李矛盾激化,最终导致双方分手。

分手后,小王要求小李返还彩礼,小李则拒绝返还。

三、法律问题1. 彩礼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小王和小李的婚姻关系尚未成立,因此,小王有权要求小李返还彩礼。

2. 婚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小王和小李在婚房问题上存在分歧,但双方尚未结婚,因此,婚房问题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

四、案例分析1. 彩礼返还问题:本案中,小王和小李的婚姻关系尚未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小王有权要求小李返还彩礼。

彩礼返还的具体数额应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进行判断。

2. 婚房问题:本案中,小王和小李在婚房问题上存在分歧,但双方尚未结婚,因此,婚房问题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应通过沟通协商解决婚房问题,以确保婚姻关系的稳定。

五、法律建议1. 彩礼问题:在筹备婚礼过程中,双方应充分沟通,协商彩礼事宜。

如双方存在分歧,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 婚房问题:夫妻双方应共同努力,购买婚房。

婚姻法案例分析[1]

婚姻法案例分析[1]

1、李楠30岁那年与贺敏结了婚。

不料,在单位组织的一次体检中,李楠被检查出患有癌症,已到中晚期。

李楠痛苦万分,离家出走。

在他出走4年多后,贺敏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李楠死亡。

其实,李楠并没死,他到了上海,一边做生意一边求医治病。

在求医问药的过程中,护士白雪给予他无微不至的关怀,两人在教堂举行了婚礼,结合在一起。

不过,李楠还是英年早逝。

在弥留之际,他立了份遗嘱,将外地那个家财产(一处房产,一部车子)的一半留给了白雪。

当白雪照着遗嘱找到贺敏,主张房产和车子的一半价款时,遭到了贺敏的坚决反对。

贺敏认为,当年她申请宣告李楠死亡,并没有解除与李楠的婚姻关系,所以白雪和李楠的婚姻是重婚,因此这份协议也是无效的。

白雪对此很不服气,无论他们的婚姻是何种性质,遗嘱是李楠真实的意思表示,她都是作为合法的受遗赠人要求继承财产,完全合法。

请回答:李楠的遗赠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王某(男)与李某(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92年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现年10周岁,自2000年夏天起,王某沾染赌钱恶习,为此夫妻关系日渐紧张,次年8月,女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与男方离婚,男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并当法院表示了悔改之意,希望妻子能回心转意。

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王某终日沉迷预赌场中,2002年2月起,女方住到娘家,不再回家了,并靠自己的收入维持了母女两人的生活。

2003年5月,李某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并要求离婚后,与女儿共同生活。

而王某提出,虽然自己好赌,但夫妻的感情基础尚好,只要互相谅解,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

也不同意女儿由李某抚养,经法院调解仍各持已见。

在分居期间,男方曾向他人借款三万,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女方向某亲友借款一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属实,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2)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3)男女各方所借之款如何定性与清款?3、曾明离婚后通过征婚,与也曾离异的林虹相识。

婚姻法案例分析1

婚姻法案例分析1

婚姻法案例分析1、陈大明与肖志英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陈大明2000年12月购买的商品房内。

2001年10月陈大明的儿子因病去世,留下遗嘱,指定将N市“丁香园”内住房一套留给父亲。

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

婚后陈大明劝肖志英辞去工作安度晚年,肖志英考虑到自己身体不太好,遂辞去工作。

陈大明每日早出晚归,忙于做生意,肖志英认为陈大明对自己漠不关心,加之其定居国外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

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稳定,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她认为其与陈大明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丁香园”的住房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她还提出要求陈大明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陈大明劝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

陈大明同意离婚,但不给予经济帮助。

在离婚诉讼期间,肖志英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但未留下遗嘱,肖志英是其唯一法定继承人。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二人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2)“丁香园”内的住宅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3)肖志英继承的古画是吴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4)对肖志英提出的要陈大明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答案(1)陈大明与肖志英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因为该房屋为陈大明婚前个人财产。

(2)“茉莉花园”内的该套住房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因为的陈大明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市“茉莉花园”内住房一套给父亲陈大明。

《婚姻法》第18第第3款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财产。

(3)肖志英继承的古画是夫妻共同财产。

因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陈大明与肖志英两人虽已进行离婚诉讼,但其婚姻关系仍是存续,故肖志英于该期间继承所得的古画是夫妻共同财产。

(4)对提肖志英出的要求甲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不应予支持。

法律讲堂生活版案例婚姻(3篇)

法律讲堂生活版案例婚姻(3篇)

第1篇导语:婚姻,是人生大事,牵动着无数人的心。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婚姻纠纷却屡见不鲜。

本期法律讲堂,将通过一个真实案例,为大家揭示婚姻纠纷背后的法律智慧。

一、案例背景小王和小李结婚三年,婚后育有一子。

近年来,小王因工作原因经常出差,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一天,小李发现小王出轨,愤怒之下,她向小王提出离婚。

然而,离婚过程中,小王和小李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案例分析1. 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本案中,小王和小李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应协商分割财产。

若协商不成,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在此过程中,法院会充分考虑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

2. 子女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本案中,小王和小李的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若双方协商不成,法院将根据子女的年龄、生活条件等因素,判决抚养费用。

3. 无过错方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离婚所受到的损失。

在本案中,小王出轨,属于过错方。

若小李能证明小王出轨的事实,法院将判决小王赔偿小李因离婚所受到的损失。

三、法律智慧1. 婚前了解对方在婚姻生活中,双方应充分了解对方的性格、生活习惯、家庭背景等,避免婚后因性格不合、生活习惯不同等原因导致婚姻纠纷。

2. 沟通与包容婚姻生活中,沟通至关重要。

双方应学会换位思考,包容对方的不足,共同解决问题。

3. 法律意识在婚姻生活中,双方应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便在遇到问题时,能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婚姻法案例分析

婚姻法案例分析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1、某甲和某乙是同乡,从小一起长大,感情好,初中毕业后一起回家务农,并建立了恋爱关系。

某甲的父亲因嫌弃某乙家境贫寒而坚决反对,同时,他们为女儿介绍了临村的一个青年某丙。

某丙性情暴躁,心胸狭隘,但在当地是有名的致富能手,对某甲一见钟情,给某甲的父母送了大量的彩礼,并趁某乙到外地打工期间不断纠缠某甲。

某甲因心存对某乙的感情,对某丙的追求置之不理,并明确告知其非某乙不嫁。

某丙恼羞成怒,扬言,如果不与其结婚,他就对某甲毁容,并杀了其的父母。

某甲知某丙的为人是说到做到的,心里非常的害怕,为顾及全家的安全,不得已与某丙登记结婚。

消息立即传给了在外地打工的某乙,某乙马上赶了回来,在与某甲见面后,两人商量决定,由某乙去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依据有关法律和与司法解释,回答下列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本案的性质是什么?(2)某乙能否请求撤销该婚姻?法律对撤销该婚姻的时间有无明确的限制?2、何宏与邹一萍于1968年结婚,婚后8个月邹一萍即生一子,取名何平。

何宏怀疑何平非自己亲生,对其态度冷淡,除负担其抚育费外,其他事情不闻不问。

随着年龄增长,何平对何宏的想法有所察觉,询问其母,邹一萍坚持何宏是其生父。

但何宏态度并无改变,父子关系愈趋恶化。

1986年邹一萍病故,何平遂辍学务工,独立生活,并改名为邹幼平,与何宏断绝往来。

1988年,何宏辞去公职,从事个体经营,并于1989年与丧偶妇女胡莹结婚。

胡莹与前夫生有一女一子。

女儿彭琪已婚并已参加工作,子彭琏正在读小学,依靠何、胡扶养照料。

1995年,在一次运货途中发生翻车事故,何、胡均受重伤。

胡莹经抢救无效死亡。

何宏双腿截肢,丧失劳动能力,因支付医疗丧葬费用积蓄无存,生活十分困难,要求邹幼平(何平)和彭琪扶养自己尚未成年的彭琏。

邹幼平说:“你一直不承认我是你的亲生儿子,对我的成长漠不关心,我早已改名换姓,与你断绝关系多年,与彭琏更是素不相识,所以我对你们不负任何责任。

《婚姻法》案例分析

《婚姻法》案例分析

《婚姻法》案例分析•相关推荐《婚姻法》案例分析一、婚姻法案例父母干涉儿女婚姻造成自杀案案例:宋某,男,23岁,内蒙古伊金霍旗人。

郭某,女,21岁,内蒙古伊金霍旗人。

宋、郭二人是同村近邻,两小无猜,青梅竹马,一起长大,既是同乡,又是中小学同学。

随着年龄的增长,两个人相爱,但郭某的父母嫌宋家贫穷,不答应此门婚事,并威迫说:“宋某,你要娶我女儿也可以,立即送一万元彩礼,人归你。

否则,我把她嫁给她姨表哥赵某。

”宋某家穷,别说一万,就是一千元,也拿不出来。

宋某与郭某两个人痛苦万分,想不出什么办法。

1984年春的一天,两个人一狠心,抱头痛哭到深夜,投井而亡,以死抗争。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就是婚姻的当事人双方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任何人不得强制和干涉。

为了保障这一原则的实施。

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郭某的父母包办女儿的婚事,索取彩礼,逼迫女儿与恋人割断关系,终于造成了一对恋人自杀的惨剧。

郭某的父母的行为构成了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

另外,郭某和赵某是姨表兄,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根据婚姻法第六条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规定。

郭某父母将其许配给赵某,也是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是错误的。

儿女干涉老人婚姻自由案案例:三台县某厂工人方某于1952年与赵某结婚,生育一儿二女,均已结婚另立门户。

1986年7月,赵某因病去世,方某一人独居。

平时儿女少有看望,垂暮之年,倍感孤独凄凉。

1987年12月经人介绍,方某与54岁的周某相识。

俩人都因丧偶感到孤独,想找个老伴,生活上有所照应。

方某的儿女知道后,极力反对,并说长道短。

在女儿的干涉下,方某不敢与周某在家见面,只能躲到公园里相对垂泪。

虽然经单位和邻居劝说,仍然多方阻止。

他们只好停止往来。

评析: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不仅是法律赋予青年人的权利,也是赋予老年人的权利。

婚姻法律案例分析(3篇)

婚姻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两人于2010年相识,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甲在甲乙相识前曾有过一段婚姻,并育有一女。

乙在甲乙相识前未婚。

婚后,甲乙感情较好,家庭和睦。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甲乙的感情逐渐出现裂痕。

甲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与乙的沟通逐渐减少,导致乙感到孤独和不被重视。

2018年,甲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公安机关逮捕,乙得知后对甲失去了信心,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例分析(一)离婚诉讼的提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提出离婚诉讼。

在本案中,乙因与甲的感情破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二)离婚诉讼的审理1. 甲的辩解甲在离婚诉讼中辩称,其与乙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愿意接受法院的调解,争取与乙和好。

同时,甲表示愿意承担家庭责任,支付子女抚养费和乙的赡养费。

2. 法院的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甲乙双方的婚姻状况、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甲乙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调解无效,判决离婚。

(三)子女抚养问题1.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父母双方共同抚养。

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子女的年龄、生活条件、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等因素,判决子女由一方抚养。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均有抚养子女的能力,但考虑到乙的生活较为困难,法院判决子女由乙抚养。

2. 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甲支付子女抚养费,具体数额根据甲的月收入和子女的生活、教育需要确定。

(四)财产分割问题1. 财产分割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_

婚姻法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_

婚姻法教学参考案例l.A(男)与B(女)于1966年结婚,生有一女,1968年A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同时双方离婚,孩子由母方抚养,1980年A被宣告无罪,恢复公职,补发工资1万元,全部由A存入银行,A平反时,A与B登记复婚,1985年双方又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

问:(1)1万元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为什么?(2)这笔财产在1985年离婚时,如何分割?为什么?(3)对于A在1980-1985年所得工资如何处理?为什么?2.甲男与乙女于1986年5月1日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亲朋、邻里纷纷前来祝贺。

当时甲男为23周岁,乙女为19周岁。

自1989年1月起,乙女与邻居丙男多次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被甲男发觉后双方感情迅速恶化。

1990年2月,甲男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乙女离婚。

乙女在答辩中坚决不同意离婚,后来又改变了态度,声称离婚也可以,并要求与甲男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万元,房产5间。

问:对甲男的要求和乙女的要求如何处理?3.张某,男,39岁,干部。

梁某,女,37岁,工人。

双方于1979年通过自由恋爱而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生有一女,现年11岁。

1989年夏天起,男方与同事沙某通奸,夫妻关系开始紧张。

同年12月男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梁某离婚,女方不同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此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

张某擅自变卖家中电视机、电风扇等物(系他在1978年底购置),为此双方关系更趋恶化。

1990年1月起,男方住到单位,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贴补家用。

女方靠自己少量收入维持母女两人生活。

家申尚有家具一套,原为婚前男方所买。

1991年2月,张某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坚决要求离婚。

而梁某提出,夫妻纠纷系第三者介入所造成,只要排除外来干扰双方有可能和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各执己见。

另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夫妻分居期间,男方向他人借债300元,女方借债800元。

婚姻法法律条文案例分析(3篇)

婚姻法法律条文案例分析(3篇)

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对夫妻,男方李某和女方赵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原因,双方感情逐渐破裂。

2021年,赵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李某则认为双方还有感情基础,不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涉及到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条件、程序和财产分割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分析1. 离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本案中,赵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符合离婚的条件。

2. 离婚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进行了调解,但双方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3. 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李某和赵某在财产分割上存在争议。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双方的财产状况、子女抚养等因素,公平合理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 子女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双方的孩子尚未满两周岁,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赵某抚养。

至于李某,根据法律规定,他仍需承担抚养费用。

5.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过错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若李某存在过错,赵某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依法判决是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涉及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条件、程序、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充分考虑双方的合法权益,公平合理地处理离婚纠纷。

亲属法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和论述题

亲属法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和论述题

案例一:罗某与刘某两人青梅竹马,1993年12月两人未到结婚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下一个男孩,当时两人均以达到法定年龄,后来因为生活琐事和家庭经济问题发生纠纷于2002年1月大吵一场,刘某跑回娘家,罗某去接刘某回家,刘某不肯并且说:咱们的婚姻没有登记是无效的,以后你不要来找我.2002年3月刘某与本村青年仝某登记结婚,罗某向法院状告刘某重婚,要求恢复与刘的关系.问: 1. 刘某与罗某的婚姻是否有效?2. 刘某与仝某的婚姻是否有效?3. 刘是否构成重婚行为? 滕杰在微笑!4. 刘是否构成重婚罪?5. 仝某是否构成重婚罪?6. 本案应该如何处理?答:(1)有效.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区别对待: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于2月1日公布实施,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之后男女双方符合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的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本案中刘某与罗某未进行登记结婚,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就已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结果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因此构成事实婚姻。

刘未经法定离婚程序,单方声明:解除婚姻关系是无效的,刘与罗的婚姻是有效的。

答:(2)无效。

在刘与罗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属于有配偶的人,刘又与仝登记结婚,其行为属于重婚行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年龄的此案中符合1行为——重婚,所以认定无效。

答:(3)行为构成。

因为刘已经与仝登记结婚。

答:(4)不构成重婚罪,因为缺乏主观上的故意。

婚姻法案例(11年)

婚姻法案例(11年)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作业题【案例分析1】2003年4月20日,张某(女)在一次联谊会上与某农行退休干部李某相识,随后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商定于2003年10月10日举行婚礼。

2003年9月30日,双方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即予以登记。

登记完毕,因故不能立即发放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便告知当事人2003年10月8日领取结婚证书。

婚礼如期举行,当晚李某突发心肌梗塞死亡。

2003年10月15日,张某领取了结婚证。

因是否享有遗属待遇和房屋使用权问题,张某与李某所在单位产生纠纷,某农行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李某死亡时其与张某的结婚证尚未领取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张某与李某的婚姻不成立。

请问:张某与李某的婚姻成立与否?理由是什么?【案例分析2】房某(女,24周岁)与滕某(男,25周岁)于1998年7月5日研究生毕业后即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1年1月1日,女儿滕园出生。

双方在2001年9月28日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了结婚登记。

后双方因女儿教育问题经常发生争执以致矛盾无法调和。

2002年10月20日,房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滕某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归属,双方发生争执房某认为同居期间财产归双方共同共有,要求平均分割;滕某认为在结婚前登记的个人财产为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方无权分割;结婚登记后的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权利。

请问:本案夫妻财产应如何分割?为什么?【案例分析3】赵某(女)与万某1998年10月确定了恋爱关系后即开始同居生活。

2001年7月赵某提出终止同居关系,遭到万某拒绝,并威胁赵某如不与其结婚,将毁赵某容貌,赵某被迫于2001年12月1日与万某登记结婚。

2002年4月20日,万某的父亲去世,万某继承了10万元人民币的遗产。

万某用继承所得的10万元购买了一处房屋供双方居住。

2002年8月5日,赵某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与万某的婚姻关系,同时请求分割所居住房屋。

婚姻法案例分析

婚姻法案例分析

婚姻法案例分析婚姻是社会基本单位,也是人类社会最早形成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

婚姻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了法律规范和保护。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婚姻法案例,来探讨婚姻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案例一:夫妻财产分割在离婚案例中,夫妻财产的分割是一个重要的争议点。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在离婚时,应当协商解决财产分割问题。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裁决法院进行裁决。

在某离婚案例中,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房产和财产分割问题无法协商一致,最终法院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做出了裁决。

法院考虑到双方的经济能力、婚姻期间的财产形成情况以及婚后的贡献等方面的因素,公平地判决了财产的分割。

案例二:家暴事件处理家庭暴力是严重侵犯婚姻家庭成员权益的行为。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任何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若发生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申请保护令,法院有权对施暴者进行制裁。

在某家暴案例中,受害人向法院申请了保护令,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家暴行为的发生。

法院依据《婚姻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对施暴者进行了惩处,并同时加强了受害人的保护。

案例三:婚姻自由的保障《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自由是公民依法进行、离婚自由也是公民依法乐意进行的权利。

在某个案例中,一方申请离婚,但另一方对此并不同意。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依据婚姻自由的原则,对离婚申请进行了审理,并最终裁决允许离婚。

这个案例反映了婚姻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

以上案例展示了婚姻法在实践中的应用,以及对当事人和整个社会的影响。

婚姻法的规定旨在保障婚姻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在处理婚姻案件时,法院要遵循婚姻法的精神,依法公正地做出裁决。

同时,个人在婚姻中也要自觉遵守婚姻法的规定,尊重对方的权益,共同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

只有通过婚姻法的正确实施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促进婚姻家庭的和谐发展,构建一个健康、和睦的社会环境。

法律讲堂离婚典型案例分析(3篇)

法律讲堂离婚典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作为婚姻关系中的一种终止方式,在我国社会生活中越来越普遍。

随着社会观念的转变和法律制度的完善,离婚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的离婚案例进行分析,探讨离婚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为读者提供一定的法律参考。

二、案例一:因家庭暴力离婚案【案情简介】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原告发现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经常对原告进行辱骂、殴打。

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离婚,但被告坚决不同意。

原告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同时,考虑到原告的儿子尚年幼,法院判决离婚后,原告承担儿子的抚养费。

【案例分析】本案中,家庭暴力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法院应充分考虑家庭暴力对夫妻双方及子女的影响,依法判决离婚。

三、案例二:因感情不和离婚案【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

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差异等原因,感情逐渐恶化。

2018年,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离婚。

【案例分析】本案中,夫妻感情不和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法院应充分考虑夫妻双方的感情状况,依法判决。

四、案例三:因出轨离婚案【案情简介】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在外有外遇,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

原告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存在出轨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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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课堂案例分析
一、无效婚姻与事实婚姻案
[案情]1995年2月,20岁的陈艳(女)与21岁的潘强经人介 绍相识,双方互有好感,很快决定结婚。当时潘强尚不到 法定的结婚年龄,因此,潘强欺骗陈艳说其已满22周岁, 并在双方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母的操办下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 续。婚后,潘强在外工作,陈艳在家操持家务。1997年9 月,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潘强以结婚时自己尚不到 法定的结婚年龄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其婚姻无效,并 以婚后主要是自己挣钱的理由,要求婚后的存款全部归其 本人所有。
[分析]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理由如下:根据我国《婚姻法 》第32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双方感情破裂 ,经调解无效应判决离婚:“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 年的。”而且男方也同意离婚,所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 关于女儿的抚养费男方是否应承担问题法院如此判决也是 有法律依据的,1991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夫 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 中明确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 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张丽进 行人工授精手术时,均由王平陪同,显然是同意的,所生 女儿应视为婚生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 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 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 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王平应当承担女儿的抚养费。
(2)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此案? 潘强的诉讼请求有两个:一是请求宣告其婚姻无效;二 是请求对其同居期间的存款全部确认归其本人所有。对前 一个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受理。对第二个诉讼请求,法院 应当受理。并根据其同居的事实判决存款归双方共有,并 对该存款进行分割。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 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 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无行为能力人离婚案
[案情] 原告:田喜全,男,28岁,无行为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陈素芹,田喜全之母。 被告:梁忠梅,女,27岁。 田喜全与梁忠梅于1990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田雨(两岁) ,婚后夫妻感情较好。1993年8月30日因交通事故,田喜全被汽车撞 伤,头左颞枕部颅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头部伤残 Ⅰ 级(植物人,无 行为能力)。1994年4月27日,田喜全之母陈素芹以田喜全夫妻感情 不好,特别是田喜全因交通事故致伤后,发现梁忠梅有外遇,夫妻感情破裂 为理由,以田喜全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 讼,要求与梁忠梅离婚。陈素芹并委托田喜全之姐李涉萍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 梁忠梅辩称: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四、女儿诉父母支付学费案
[案情] 原告谭某18周岁,是被告谭某某与王某某的女儿。谭某1998年 高中毕业,没有考上大学。经过一年的补习,又参加高考但仍未考上 。这时有民办大学招生,每年学费5 000元。谭某决定报名,并要谭 某某、王某某交学费。谭与王均是工厂工人,虽然有些积蓄,但是在 女儿补习时已用完。最近工厂效益不好,王又内退,两人的工资减少 ,平时的生活费、教育费已很拮据,一下拿不出5 000元。另考虑到 大学四年,学费合计2万元,还要负担生活费,确实难以承受,于是 谭与王商量,提出要谭某先找工作,一边工作一边学习,既可以参加 自学考试,也可以参加函授学习。谭某认为父母不支持自己学习,离 家出走,到同学家居住,并起诉要父母支付学费。 问:谭某要求父母支付学费的请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说明 理由。
六、解除收养关系赡养纠纷案
[案情]宋晓川,男,35岁,工人。宋晓川3岁时被宋林 和王敬夫妇收养,一直由其二人抚养成人,后参加工作。 1990年,宋晓川知道了自己身世后,与养父母的关系逐渐 冷淡,并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经他人调解无效。宋晓川与 宋林和王敬夫妇通过协商,达成了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 此时,宋晓川的生父黄某找到宋晓川,要求宋晓川每月付 其赡养费50元。宋晓川拒绝,黄某便起诉至人民法院。 问题:宋晓川在解除收养关系后有没有义务赡养其生 父黄某?理由是什么?
讲评:
(1)符合。《收养法》第4条规定,以下不满14周岁的 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 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本案中,崔京被收养时,其父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宣 告死亡。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发生与公民自然死亡同样的 法律后果。送养时,崔京已成为丧失父母的孤儿,因此是 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的。
五、收养纠纷案
[案情] 崔晓生、刘莲夫妇为个体工商户,经常外出做买卖。 1993年3月,崔晓生夫妇到广州进货,一去不回。无奈之 下,崔的父母于l995年8月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崔晓生、 刘莲死亡。人民法院于1995年10月依法作了判决。崔晓 生夫妇的儿子崔京(7岁)随其祖父母生活。1997年,崔 京的祖父母因年老无力照顾崔京,决定送养崔京。1997年 底,崔京的祖父母与收养人王玉山夫妇签订了收养协议, 并办理了公证手续。1998年初,崔晓生夫妇突然出现,随 后崔晓生以送养人不合格、崔京不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为 由,请求法院确认王玉山夫妇与崔京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 。 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崔京是否符合被收养人条件? (2)崔京祖父母是否符合送养人条件? (3)该收养关系是否有效?
讲评:
宋晓川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如果没有与生父黄 某达成恢复父子关系的协议,宋晓川对黄某不承担赡养义 务。 理由:(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 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未 成年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即行恢复,已 经成年并已经独立生活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 利和义务的恢复,则须以书面方式取得双方一致同意。
讲评:
• 二审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孙某的主张。理由如下: • (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 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的,利害关系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赵某的祖父属于赵某的近亲属, 因此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赵、孙婚姻无效的申请。 •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 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 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一审法院对婚姻效力问题 不作调解是有充分根据的。 • (3)由于当事双方均不愿意作为他们女儿的直接抚养方,一审法院 根据《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 养为原则”的规定,判决归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于法 有据,也有利于其女儿的成长。
(2)《收养法》第29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成 年子女与生父母及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是否恢复,可以协 商确定。 (3)在本案中,宋晓川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并 没有与其生父黄某就恢复父子关系问题达成协议,因此根 据本案的事实和上述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宋晓川不承担 对黄某的赡养义务。
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潘强能否主张婚姻无效?陈艳能否主张事实婚姻? (2)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此案?
讲评:
(1)潘强能否主张婚姻无效?陈艳能否主张事实婚姻? 潘强不能主张婚姻无效,因为他们之间没有婚姻关系 ,仅仅是同居关系。 陈艳不能主张事实婚姻,因为1994年后我国不承认事 实婚姻。
三、离婚时人工授精子女如何处理
[案情] 张丽与王平于1995年结婚,婚后多年没有生育。经 过医院检查,发现王平因病不具有生育能力。2002年,二 人一同到医院为张丽进行了二次人工授精手术,不久,张 丽怀孕于2003年生下一个女儿。但此后,双方经常为家庭 琐事打架吵嘴,而且双方性生活也不协调,感情日惭冷漠 ,以至二人分房而居二年,分居期间女儿随张丽生活, 2006年张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并要求抚养女 儿,要求王平按月支付女儿生活费300元,开庭时,王平 同意离婚,但认为女儿与其无血缘关系,不是自己所生, 不愿承担抚养费,抚养费应由张丽自行承担。 • 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离婚,女儿由张丽抚养,王平承 担抚养费每月2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为至。
[审判]
铁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 ,但婚后一直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加之原告在事故 发生后,住院期间为生活琐事及原告对被告不信任等问题 发生纠纷,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理由正 当,应准予离婚。鉴于原告身体情况,原、被告离婚后, 婚生女由被告抚养为宜。被告梁忠梅不同意离婚,但又不 尽力照顾原告,努力争取夫妻和好,没有实事求是的态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 条、第三十条之规定,于1994年8月12日判决如下 : • 一、准予田喜全与梁忠梅离婚; • 二、婚生女田雨(两岁)由被告抚养,田喜全每月给 付子女抚养费50元,从1994年7月起付至田雨18 岁止。 • 宣判后,梁忠梅不服,以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 婚为理由,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田喜全的母亲及 其姐同意一审法院判决。 •
二、近亲结婚
• 赵某(男)与孙某(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双方的母亲 是姐妹,二人于2002年5月发生两性关系导致孙某怀孕, 在父母的敦促下,于同年12月隐瞒姨表兄妹关系,办理了 结婚登记,并于2003年2月生下一个有智力缺陷的女儿。 2003年5月,赵某的祖父向人民法院提请要求宣告赵、孙 的婚姻关系无效。经审理,查实双方确系禁止结婚的亲属 ,且均不愿意抚养女儿。人民法院随即判决双方婚姻关系 无效,其女儿由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孙某 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第一,赵某之祖父无权提出宣告 婚姻无效的诉请;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中未进行调解即宣 告婚姻无效,违反法定程序;第三,为了保护女方权益, 即使婚姻无效,双方所生女儿也应由男方抚养。 • 请问,二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孙某的主张?
(2)符合。《收养法》第5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 以作为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 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法》第13条规定,监护 人送养孤儿应受到一定限制——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的 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 行监护职责的,应依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本案中,崔晓生夫妇在依法宣告死亡后,崔京的祖父 母即成为其监护人。在不存在其他抚养义务人的情况下, 崔京的祖父母无须征得他人同意,可直接送养崔京,他们 符合《收养法》第5条、第13条规定的送养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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