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丝绳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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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M-ZD-18637 钢丝绳安全管理办法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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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丝绳安全管理办法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为加强我矿钢丝绳的安全管理,堵塞漏洞、严抓细管,有效杜绝各类提升运输事故的发生,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钢丝绳的选型

1.1提升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1.1专作升降人员用的,不小于9;

1.1.2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升降人员时不小于9,升降物料时不小于7.5;

1.1.3专作升降物料用的,不小于6.5。

1.1.4多绳摩擦提升钢丝绳:升降人员或物料与人员兼提时不低于8,升降物料用的不低于7;

1.1.5作罐道或防撞绳用的,不小于6。

1.2提升装置的天轮、卷筒、主导轮和导向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2.1摩擦轮式提升装置的主导轮,有导向轮时不小于

100,无导向轮时不小于80;

1.2.2落地安装的摩擦轮式提升装置的主导轮和天轮不小于100;

1.2.3地表单绳提升装置的卷筒和天轮,不小于80;

1.2.4井下单绳提升装置和凿井的单绳提升装置的卷筒和天轮,不小于60;

1.2.5排土场的提升或运输装置的卷筒和导向轮,不小于50;

1.2.6悬挂吊盘、吊泵、管道用绞车的卷筒和天轮,凿井时运料用绞车的卷筒,不小于20;

1.3提升装置的卷筒、天轮、主导轮、导向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中最粗钢丝的最大直径之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3.1地表提升装置,不小于1200;

1.3.2井下或凿井用的提升装置,不小于900;

1.3.3凿井期间升降物料的绞车或悬挂水泵、吊盘用的提升装置,不小于300。

1.4钢丝绳的选型除满足上述参数外,还应满足如下规定:

1.4.1以疲劳断丝为钢丝绳损坏的主要原因时,应选用线接触同向捻,钢丝数多而直径较细的圆股或异型股钢丝绳;

1.4.2在磨损严重的矿井中,宜选用外粗式线接触同向捻或异型股钢丝绳,也可选用面接触钢丝绳;

1.4.3在锈蚀严重的矿井中,应选用钢丝直径较粗的钢丝绳;

1.4.4平衡尾绳可用多层股不扭转钢丝绳、也可用普通圆股交互捻钢丝绳,绳罐道用绳最好用密闭式钢丝绳或多层股不扭转钢丝绳;

1.4.5设备能源科统一负责钢丝绳的选型且提出选型依据,并按《GB8707-88》钢丝绳标记代号规定的标记制度提出所需的钢丝绳,报分管矿长签批。

2、钢丝绳的计划购进

2.1钢丝绳购进计划由使用单位提出,计划必须详实准确,计划单位需注明钢丝绳型号结构、公称直径.、捻法捻向、抗拉强度、绳芯及长度等必须条件。

2、2购进计划由仓储中心汇总经矿部计划平衡会通过后由供应科报公司购进。

2.3供应科必须严把钢丝绳的采购关、进货关,保证购进正规厂家名牌产品。

2.4新绳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试验证书、煤安标志证书等原始资料

3.钢丝绳的验收存放

3.1钢丝绳到货后由供应科组织机动科、安全科、仓储中心、使用单位共同验收。

3.2验收内容应包括标牌内容及数据是否与计划相符;有无“MA”标志;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与刮伤;钢丝有无锈蚀;有无机械伤痕;浸油是否完全;实测直径是否在标准允许的公差之内;绳头是否松散;捻股是否均匀;长度够否;原始资料是否齐全等,对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钢丝绳应及时同生产厂家联系退货。

3.3验收合格后入库存放,仓储中心负责钢丝绳及原始资料的保管,原始资料保管期到本条钢丝绳报废为止。

3、4钢丝绳入库存放应放在通风干燥的室内,防止阳光直射或热气烘烤;若放在室外存放,钢丝绳不得与地面直接接触,应放在干燥地面上用木板垫起,上面用遮雨布盖好;

3.5定期检查库存钢丝绳的防护情况,发现防护损坏及时整改

3.6保持好钢丝绳的标识,必要时重新标识

4、钢丝绳的试验

4.1钢丝绳的试验由安环科负责,试验鉴定组织必须拥有相应资质。

4.2新钢丝绳使用前的试验:如果拉断、弯曲和扭转的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下列数值时,禁止使用。升降人员和物料的,6%;升降物料的,10%。

4.3使用中的钢丝绳,定期检验时安全系数如低于以下数值的,禁止使用。作升降人员用的,小于7;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升降人员时小于7,专作升降物料和悬挂吊盘用的,小于5。

4.4在用钢丝绳定期重复试验,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试验一次;井筒淋帮水酸碱度大或有腐蚀性气体的井筒,3个月试验一次;

4.5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第一次试验的

间隔时间为一年,以后每隔六个月试验一次;

4.6悬挂吊盘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一年试验一次。

4.7在用钢丝绳单丝试验后,不合格的钢丝数达到钢丝绳全部钢丝总数的25%必须更换新绳。

4.8经过试验的新钢丝绳,储存期不超过一年、且保管良好者,悬挂前可以不再重新进行试验;否则必须重新进行试验。

4.9各单位对使用中的钢丝绳做定期试验需截绳样时,提升绳应从容器绳卡上部截取。试样长度做单丝试验时就不小于1.5m,整绳试验时应不小于2m。

4.10每次截绳头时,使用部门应建立截绳档案,详细记录截绳量,并留下不低于30厘米的绳样,清洗干净,实物存档,以便综合鉴定钢丝绳,直至报废。

5、钢丝绳的使用

5.1存放超过1年的钢丝绳,在投入使用前必须再进行1次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2钢丝绳放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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