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消毒规章制度
动物防疫规章制度
动物防疫制度一、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原则,预防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养殖场(小区)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建设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养殖场(小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动物防疫各项制度,定期做好场内环境清洁、消毒、灭鼠、灭蝇等工作,履行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职责。
四、提倡自繁自养,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五、实行封闭性管理,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
定期对生产区、栏舍、用具等进行严格消毒。
禁止无关人员、动物、车辆随意进出,对进出人员、车辆要严格消毒。
六、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检疫、调运备案、隔离观察、疫情报告、疫苗使用管理、疫病监测等防控工作。
七、严格按规定建立和规范填写防疫档案、免疫证(卡),加施免疫标识。
各类档案记录应真实、完整、整洁并有相关人员签名。
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八、接受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管及动物疫控机构和挂牌兽医的依法监管和抽样监测。
-1-页脚内容动物免疫制度一、严格执行政府强制免疫计划和实施方案,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疫病及其它疫病的免疫工作,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管理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格疫苗产品。
三、严格按规定和疫苗说明书分类保管、储藏、规范管理疫苗。
失效、废弃或残余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一律按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弃疫苗及疫苗包装物。
四、落实养殖场(小区)按程序自主实施免疫制度,按需领用国家免费强制免疫疫苗。
领用前,应向当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报告畜禽种类、饲养规模、疫苗品种及用量等,经审核后方能领取疫苗。
五、严格按免疫操作规程、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正确免疫途径、部位、剂量等,确保有效性。
养殖场兽医卫生防疫制度管理xin
养殖场兽医卫生防疫制度管理1. 养殖场内禁止外界人员和车辆进入生产区2. 养殖场员工归场后必须经过紫外线灯消毒,淋浴消毒,更换鞋和衣帽。
3. 养殖场大门口设置消毒池,每周投放消毒药2-3次;猪舍门口设置脚踏消毒盆,每天更换消毒药水。
4. 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经喷雾消毒车体,经消毒池消毒车轮。
5. 养殖场内禁止饲养除猪以外的一切动物,禁止购买猪肉及其产品6. 养殖区每周用2-3%NaoH消毒一次,猪舍用0.1%百毒消(或菌毒灭)每周消毒2次7. 养殖场住场兽医根据实际情况定制免疫程序,并由专职防疫员严格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养殖场按月监测猪群的免疫抗体水平(HC,FMD,PR,PRRS等)8. 养殖场内所有兽药和疫苗的领用必须由专人负责所有育肥猪上市前1个月(或规定的休药期)禁止使用一切兽药和疫苗。
9. 养殖场定期投放鼠药,苍蝇药等,消灭蚊苍和其它齿动物10. 养殖场所有死亡猪只,必须由驻场兽医检查鉴定,发现疫情应及时上报,所有病死猪必须焚烧。
11. 养殖场所有猪粪和生活垃圾必须经无害化处理养殖场药品/疫苗定购,保管和使用制度一、不得定购和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疫苗。
1. 药品:统计员根据药品的使用情况填写药品定购单(定购单必须标明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报呈主管批准,库存量不足者即可填写定购单。
2. 疫苗:疫苗的定购由防疫组根据防疫计划每周一报下周防疫计划量于统计员,并由统计员根据库存情况填写疫苗定购单(定购单必须标明疫苗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报呈主管批准,库存量不足者即可填写疫苗定购单。
3. 药品/疫苗的计划定购单用计算机打印,以便存查核对;定购单必须经主管签字,涂改无效。
二、药品/疫苗的验收与保管1. 药品/疫苗到场后必须由统计员和保管员核对,验收。
核对按药品/疫苗送货单(或定购单)核实包装,品种,规格,价格,数量;并开包验收;药品生产日期与送货日期不得超过6个月,疫苗生产日期与送货日期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者除外)。
动物防疫规章制度
动物防疫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操纵与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保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的预防、操纵、扑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防疫监督及其他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综合防治、严格检疫、重点操纵、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与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与街道办事处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区域内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动物防疫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与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与动物疫病预防操纵机构,分别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防疫的监督与动物疫病的预防、检疫。
乡、镇的动物疫病预防组织承担本区域内动物防疫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计划,并保障开展动物防疫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本市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动物疫病保险业务,鼓励动物养殖场与养殖农户参加动物疫病保险。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本市农业保险政策,落实动物养殖业保险措施,并根据保险合同及时为动物养殖场与养殖农户提供承保范围内的缺失赔偿。
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八条市与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动物疫病预防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实施方案。
第九条对尚未列入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名录,但严重危害养殖业与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本市能够实施强制免疫。
有关强制免疫的病种与区域,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强制免疫工作由动物疫病预防操纵机构组织实施,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十条市动物疫病预防操纵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计划,负责统一订购与组织供应实施强制免疫所需生物制品,适量储备预防、操纵与扑灭动物疫病所需药品、生物制品等有关物资,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保障动物防疫物资的及时供应。
养殖场动物防疫规章制度
养殖场动物防疫规章制度为了加强养殖场动物的健康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提高养殖效益,制定以下养殖场动物防疫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养殖场动物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提高养殖效益,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类养殖场,包括养猪场、养鸡场、养鱼场等各类养殖场。
第三条养殖场应制定健全的动物防疫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兽医保健体系,加强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四条养殖场应加强养殖环境的管理,保证养殖场的卫生、清洁和安全,防止疫病的传播。
第二章动物检疫第五条养殖场应定期对养殖动物进行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六条养殖场应建立养殖动物档案,记录养殖动物的生长发育情况、接种疫苗情况等重要信息。
第七条养殖场应对进场的新动物进行检疫,确保新动物没有传染性疾病,防止将疫病带入养殖场。
第八条养殖场应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禁止携带动物疫病的食品、药品等物品进入养殖场。
第九条养殖场应建立动物疫病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报告可能存在的疫情。
第十条养殖场应定期对养殖区域进行消毒,保证养殖环境的卫生和清洁。
第三章疫苗接种第十一条养殖场应制定疫苗接种计划,按照计划定期给养殖动物接种疫苗,提高养殖动物的抵抗力。
第十二条养殖场应选择正规的疫苗生产厂家,确保使用的疫苗质量安全、有效。
第十三条养殖场应建立疫苗接种记录,记录接种时间、接种种类等信息,便于动物防疫管理。
第十四条养殖场在接种疫苗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疫苗接种操作规范,确保接种效果。
第四章疫病防控第十五条养殖场应建立传染病监测预警机制,定期对养殖动物进行健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养殖场应建立应急预案,预防和控制突发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第十七条养殖场应定期组织进行防疫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疫情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养殖场应建立疫病防治档案,记录疫病监测情况、防控措施等信息,做到有据可查。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九条养殖场未按规定进行疫苗接种、疫病监测等动物防疫管理的,应视情况给予警告、罚款、停产等处罚。
动物检疫九项规章制度
动物检疫九项规章制度一、检疫报告制度检疫报告制度是指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发现动物患病或死亡时,应当立即向检疫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人员做好疫病防控工作。
动物检疫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了解疫情的情况,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
二、动物禁止携带制度动物禁止携带制度是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携带动物进行长距离运输或流动,特别是携带有可能传播疾病的动物。
动物检疫部门应当对禁止携带动物的区域进行监测和防控,阻止疾病的传播扩散。
三、引进动物检疫制度引进动物检疫制度是指任何单位或个人引进外来动物时,应当向动物检疫部门申报,并接受相关检疫检测。
外来动物引进后,应当进行隔离观察,确保不会带来疾病风险。
四、地方交易动物检疫制度地方交易动物检疫制度是指在地方性动物交易市场,应当严格执行检疫规定,确保交易的动物符合相关检疫标准。
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动物间传播疾病的风险,保障农业生产和公共卫生安全。
五、动物防护措施制度动物防护措施制度是指在疫情期间,应当对野生动物和饲养动物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减少疾病传播的可能性。
动物检疫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和指导相关单位和个人做好动物的防疫工作,切实保护动物和人类的健康安全。
六、消毒制度消毒制度是指在疫情爆发时,应当及时对受疫情影响的地区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减少病原体的传播和扩散。
动物检疫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消毒工作制度,确保全面、彻底地消灭病原体,保障人类和动物的健康安全。
七、封控制度封控制度是指在发生动物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启动封控措施,封锁疫情区域,切断病原体传播途径,避免疫情蔓延。
动物检疫部门应当积极协调各方力量,严格执行封控措施,确保疫情得到及时控制和消除。
八、通报制度通报制度是指在发生重大动物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关信息,通报疫情的情况和防控措施,引导公众正确理解和应对疫情。
动物检疫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通报机制,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疫情信息,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6篇)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一、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完善动物防疫制度,落实动物防疫措施,降低疫病风险,实现安全、高效生产。
二、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人员、用具专人(具)专圈管理,不窜圈。
加强空圈期的消毒灭病工作。
三、遵守强制免疫制度,规模养殖场严格按照规定的畜(禽)免疫程序进行疫苗接种,凡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必须____%免疫,并佩戴畜禽标识。
四、健全消毒制度,落实专职消毒人员、器械和药品,坚持定期消毒。
五、遵守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出售或调运、引进动物,应提前报检(种、乳、役用动物提前____天,屠宰动物提前____天)引进动物经检疫合格并持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售、调运和引进。
六、坚持动物疫情隔离观察制度。
应建专门的隔离观察圈舍,患病动物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新引进的动物必须标、证齐全,并隔离观察____天以上确认健康后方能并圈饲养。
七、遵守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发现动物群体发病或者批量死亡,应立即报告。
并及时采取隔离、消毒等控制措施,防止病原扩散。
对病死动物实施无害化处理,严禁屠宰、出售、运输病死动物及其产品。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2)是指针对动物疫情进行预防、控制和管理的各项法规、政策和措施。
其目的是保护动物健康,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动物疫情监测与报告:建立动物疫情监测系统,及时了解动物健康状况,发现疫情及时报告。
2. 动物疫苗管理:制定动物疫苗注射计划,确保动物得到必要的疫苗接种,提高免疫力,预防疫病的发生。
3. 动物疫病的防控措施:包括消毒、隔离、检疫等措施,控制动物疫情的扩散和传播,防止疫病传入人群。
4. 动物产品卫生与质量控制:建立动物产品卫生检疫制度,确保动物产品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防止疫病通过动物产品传播给人。
5. 动物疫病的监督与管理:建立动物疫病的监督与管理体系,对疫情进行跟踪与调查,对疫情传播风险进行评估和预警。
动物防疫科工作制度
动物防疫科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防疫工作,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护动物及人类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动物防疫科是负责动物防疫工作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监测、诊断、治疗和扑灭工作,以及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动物防疫科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法治、公开、便民的原则,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动物防疫科应设立以下岗位:(一)科长:负责动物防疫科的全面工作,组织实施动物防疫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协调解决动物防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防疫医师:负责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监测、诊断、治疗和扑灭工作,以及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三)防疫员:负责协助防疫医师开展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监测、诊断、治疗和扑灭工作,以及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动物防疫科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监测、诊断、治疗和扑灭工作,确保动物及人类健康。
(二)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查和监督管理,保障动物防疫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三)组织实施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养殖户的防疫意识和能力。
(四)组织实施动物疫情报告和应急处理,确保疫情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
(五)组织实施动物防疫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执法水平。
三、动物防疫工作流程第六条动物防疫科应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工作流程,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的科学、规范进行。
(一)疫病预防:根据疫病流行情况,制定预防措施,如疫苗接种、消毒、隔离等。
(二)疫病监测:定期对动物进行疫病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诊断和处理。
(三)疫病诊断:对疑似疫病病例进行诊断,确定疫病种类和病情,制定治疗方案。
(四)疫病治疗:对确诊疫病病例进行治疗,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情发展。
(五)疫病扑灭:对疫病爆发区域进行封控、消毒、无害化处理等,防止疫病扩散。
动物检查站消毒规章制度
动物检查站消毒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动物检查站区域内的环境卫生,防止疾病传播和交叉感染,保障工作人员和动物的健康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消毒管理1. 动物检查站应设立专门的消毒管理部门,负责对动物检查站内部环境、设施设备、工作人员及动物进行消毒管理。
2. 消毒管理部门应具备相关资质和专业知识,制定并执行消毒工作方案、消毒措施及消毒周期。
3. 检查站内所有工作人员应接受专业消毒培训,了解消毒常识,遵守消毒工作操作规程。
第三章消毒设备及消毒剂选择1. 动物检查站应配备经认可的消毒设备,确保其消毒效果和安全性。
2. 消毒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消毒效果,确保其正常运转。
3. 每种消毒剂在使用前应经过检测合格,确认不会对人员和动物造成危害。
4. 消毒剂的选择应根据具体情况,如病原微生物的种类、浓度、环境条件等,选择合适的消毒剂,确保消毒效果。
第四章消毒工作流程1. 消毒管理部门应定期制定消毒工作计划,明确消毒任务、时限、消毒区域等内容。
2. 消毒工作人员应穿着合适的防护装备,如口罩、手套、防护服等,确保自身安全。
3. 消毒工作人员应按照消毒工作方案和规程,依次进行环境、设备、动物等消毒工作,确保每一个环节都得到消毒。
4. 消毒完成后,应及时清洗消毒设备和工具,保持消毒设备的清洁干净。
第五章消毒记录及检测1. 消毒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消毒记录系统,对每一次消毒工作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
2. 消毒记录中应包括消毒时间、消毒区域、消毒剂种类及浓度、消毒人员等信息。
3. 每次消毒工作完成后,应对消毒效果进行检测,并进行记录。
第六章突发事件处理1. 发生动物传染病或其他突发事件时,消毒管理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适当的消毒措施。
2. 报告相关部门,并及时通知工作人员和相关单位,采取隔离措施,阻止病原传播。
3. 应急处理完成后,应进行消毒记录并进行检测,确保场内环境安全。
第七章督导检查1. 消毒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消毒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动物防疫消毒制度范文(4篇)
动物防疫消毒制度范文一、总则为了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确保动物健康,维护农业生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动物防疫单位,包括畜禽养殖场、动物园、实验室等。
三、动物防疫消毒工作机构设立专门的动物防疫消毒工作机构,负责协调、组织和实施动物防疫消毒工作。
四、动物防疫消毒工作人员1. 动物防疫消毒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接受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2. 动物防疫消毒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操作规程,保证工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3. 动物防疫消毒工作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障工作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五、动物防疫消毒设备和物品1. 动物防疫消毒设备应具备相关的防护功能,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2. 动物防疫消毒物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消毒效果和安全性。
3. 动物防疫消毒设备和物品应定期维护和检修,保持其正常工作状态。
六、动物防疫消毒制度1. 动物防疫消毒工作计划应定期制定,并按照计划进行实施,确保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2. 动物防疫消毒工作应按照科学、规范和系统的原则进行,确保工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3. 动物防疫消毒工作应按照防疫周期和防疫路径进行,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一致性。
4. 动物防疫消毒工作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七、动物防疫消毒工作程序1. 预防性消毒:定期对动物棚舍、设备、饮水设施等进行消毒,杀死病原体,防止疫情的发生。
2. 疑似疫点消毒:对疑似疫情发生的动物场所进行消毒,杀死病原体,隔离疫情,阻止疫情传播。
3. 疫点消毒:对已发生疫情的动物场所进行消毒,杀死病原体,清除疫情,恢复正常生产。
4. 动物运输车辆消毒:对动物运输车辆进行定期消毒,杀死病原体,防止疫情的传播。
5. 动物卫生室、养殖场设施消毒:对动物卫生室、养殖场设施进行定期消毒,杀死病原体,保持卫生。
八、动物防疫消毒工作记录1. 动物防疫消毒工作应有详细的工作记录,记录工作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信息。
乡镇动物防疫规章制度范本
乡镇动物防疫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镇动物防疫工作,防止传染病的传播和蔓延,保障乡镇动物健康安全,维护农村生态平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乡镇范围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包括畜禽、家养动物等各类动物的防疫管理。
第三条乡镇动物防疫工作应遵循依法管理、科学防控的原则,实施分类管理、动态监测、动物检疫、疫病监测和防治措施。
第四条各乡镇应建立动物防疫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动乡镇动物防疫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动物防疫管理第五条各乡镇应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档案,建立动物防疫登记制度,及时查清乡镇范围内的动物数量、种类和疫病情况。
第六条居民养殖的畜禽等动物应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并接受定期的防疫检测和背注疫苗。
第七条严格管理动物交易市场,对市场上的动物进行检疫和监测,确保销售的动物健康安全。
第八条建立动物疫病监测报告制度,定期发布乡镇动物疫病监测情况,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第三章动物检疫措施第九条建立动物检疫站,设立专业检疫人员,对进出乡镇的动物进行检疫,发现疑似病例及时隔离处理。
第十条实施有害动物防治,定期对村庄周边进行防治巡查,清除有害动物,确保畜禽安全。
第十一条对饲养场、养殖场等场所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场所卫生,防止疫情的传播。
第十二条对疫情爆发地区实施封锁措施,严格限制动物流动,防止疫情传播扩散。
第四章防疫队伍建设第十三条各乡镇应建立完善的动物防疫队伍,定期组织培训,提升队伍的防疫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设立动物防疫应急预案,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和处置流程,确保在疫情爆发时能快速有效应对。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等措施。
第十六条对隐瞒疫情、拒不配合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此规章制度经乡镇人大审议通过后生效,对动物防疫工作的规范实施具有指导作用。
第十八条乡镇动物防疫工作还需进一步完善,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的顺利进行。
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
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篇一:养殖场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必备制度动物隔离制度1、为进一步防控动物疫病流行,防止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动物饲养场、屠宰场及动物诊疗场所应当建有隔离区或隔离设备定期消毒。
3、动物饲养场在引进种用、乳用动物按规定先申报检疫,凭产地检疫证入场时,必须先隔离观察,确认无规定动物疫病时方可入圈饲养,在发生可疑畜禽疫病时须隔离治疗。
4、屠宰场待宰可疑畜禽隔离观察作无害化处理。
5、诊疗场所对染疫动物应使用隔离设备进行治疗预防,确保卫生安全。
6、隔离区或隔离设备严禁无关人员接触或随意出入。
动物免疫制度1、对国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进行强制免疫。
2、坚持常年按程序免疫,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
3、对新补栏畜禽要及时补免,对饲养周期短的肉鸡、肉鸭、育肥猪等要加强免疫。
4、重大动物疫病以外疫病的免疫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需要免疫的必须按程序免疫。
5、免疫时必须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并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
6、疫苗的运输和保存按不同疫苗贮存运输要求进行操作,保证疫苗质量。
7、对免疫效果进行监测,确保免疫质量。
8、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免疫畜禽必须配带免疫标识。
9、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猪、雏禽应标明相关种畜(禽)的免疫情况。
清河县畜禽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进一步推进动物检疫工作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申报制度。
第二条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实行检疫申报制度。
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
检疫申报内容包括:依法需要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名称、数量及去向、申报人的地址及等信息。
第三条县动物卫监督所按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受理管辖范围内动物的检疫申报,并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第四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建立检疫申报受理管理制度,公布检疫申报受理电话,明确检疫申报受理权限和范围,安排检疫申报值班人员,做好检疫申报受理工作。
动物防疫站规章制度
动物防疫站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动植物健康,根据《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动物防疫站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动物防疫站是专门从事动物疫病防治、检疫、监督管理和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动物防疫站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防治、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二)开展对本地区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工作;(三)指导和协助兽医、兽药经营单位加强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四)开展动物防疫宣传教育工作;(五)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宣传;(六)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动物防疫站的管理机构包括站长、副站长、科室主任等,具体设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动物防疫站的职工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接受岗前培训,熟悉防疫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
第七条职工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安排,办事公正、廉洁,保守工作秘密,维护动植物健康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八条动物防疫站应当建立健全职工考核考评制度,按照规定定期对职工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处理。
第九条动物防疫站应当建立完善机构档案和工作台账,记录每日工作情况,确保工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十条动物防疫站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做好数据的收集、汇总和分析工作,及时反馈危机信息和预警信号。
第十一条动物防疫站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组织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动物防疫站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职工的专业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动物防疫站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动物防疫工作,共同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十四条动物防疫站应当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主动接受检查和评估,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动物防疫站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惩处。
动物防疫日工作制度
动物防疫日工作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动物防疫工作,预防动物疾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养殖场、养殖户、动物防疫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
三、工作内容1. 每日检查养殖户和养殖场应每天对动物进行观察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
主要包括:动物的精神状态、食欲、体温、呼吸、排泄等方面。
2. 环境消毒养殖户和养殖场应每天对动物舍内外环境进行消毒,减少病原菌的滋生。
消毒液可选用碘制剂、氯制剂、过氧化氢等,消毒频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 饲料管理饲料应新鲜、干净、无霉变,避免喂食过期、变质的饲料。
同时,要确保饲料的营养均衡,满足动物生长发育的需要。
4. 兽药管理养殖户和养殖场应合理使用兽药,避免滥用和误用。
在使用兽药时,要严格按照说明书剂量和用法使用,确保动物安全。
5. 疫苗接种根据当地动物疫情情况和养殖户、养殖场的实际情况,按时进行疫苗接种。
疫苗接种应按照免疫程序进行,确保动物获得充分的免疫力。
6. 疫情监测养殖户和养殖场应密切关注动物疫情动态,发现疑似疫情要及时报告当地动物防疫机构,并配合做好疫情处置工作。
7. 生物安全养殖户和养殖场要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止外来病原菌的入侵。
具体措施包括:严格控制人员、车辆、物品的流动;对外来人员、车辆进行消毒;定期对动物进行疫病检测等。
8. 培训与宣传养殖户和养殖场要加强对动物防疫知识的培训与宣传,提高从业人员的防疫意识和能力。
可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进行。
四、工作流程1. 每日检查:养殖户和养殖场从业人员应每天对动物进行观察和检查,填写《动物观察检查记录》。
2. 环境消毒:养殖户和养殖场应每天对动物舍内外环境进行消毒,填写《环境消毒记录》。
3. 饲料管理:养殖户和养殖场应确保饲料的新鲜、干净、无霉变,填写《饲料管理记录》。
4. 兽药管理:养殖户和养殖场应合理使用兽药,填写《兽药使用记录》。
5. 疫苗接种:养殖户和养殖场应按照免疫程序进行疫苗接种,填写《疫苗接种记录》。
各项动物防疫制度范本
各项动物防疫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工作,保障动物健康,维护人畜共患病的防控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动物防疫工作是指对养殖、运输、屠宰、销售等环节的动物进行疫病防控和安全监管工作。
第三条动物防疫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在科学依据基础上,加强前期预警、疫情监测、疫病防控等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工作的目标是保障畜禽养殖的正常有序进行,确保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和国家经济发展。
第二章动物防疫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动物防疫工作由设区的动物卫生监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动物卫生监测机构应当设置动物防疫科,负责制定、实施、监督动物防疫工作。
第七条动物防疫科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包括动物卫生监测师和兽医。
第八条动物卫生监测师应当具备相关的职业素质和执业资格,熟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能够独立开展动物防疫工作。
第九条动物卫生监测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动物防疫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第三章动物防疫措施第十条养殖场和屠宰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定期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十一条养殖场应当做好动物群体的疫苗接种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强制性疫苗接种,确保养殖场内动物的免疫力。
第十二条养殖场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定期消毒场所和器具,保持良好的卫生条件。
第十三条屠宰场应当做好动物禽类的检疫工作,对符合质量标准的动物进行屠宰,不得屠宰病死或患有传染病的动物。
第十四条运输动物的车辆应当符合相关卫生要求,运载的动物应当有动物卫生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五条动物销售市场应当做好动物的检疫查验工作,不得销售患有传染病或有质量问题的动物。
第十六条动物防疫机构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动物防疫监测和抽检工作,对养殖场、运输车辆、屠宰场和销售市场进行随机检查。
第四章动物防疫信息管理第十七条动物防疫机构应当建立动物防疫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相关动物防疫工作的数据和信息。
第十八条养殖场、运输车辆、屠宰场和销售市场应当配合提供动物防疫工作所需的数据和信息。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4篇)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养殖场动物的健康,防止疾病传播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下面是一个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的一般内容:1. 健康检疫:所有进入养殖场的动物必须经过健康检疫,确保没有携带传染病和寄生虫。
2. 动物隔离:新进动物需要进行隔离观察,确保没有潜在的感染风险。
3. 疫苗接种:按照相关规定,对养殖动物进行必要的预防性疫苗接种,提高免疫力。
4. 卫生管理:保持养殖场区域的卫生清洁,定期进行消毒、清理和通风,防止疾病传播。
5. 饲养管理:合理饲养动物,保证其营养需求,减少应激和疾病风险。
6. 监测和报告:定期进行动物健康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任何异常情况。
7. 消毒处置:处理病死动物时,采取适当的消毒措施,防止疾病传播。
8. 应急响应:设立应急响应预案,一旦发生疫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散。
9. 培训和教育:对养殖场工作人员进行健康防疫知识和操作规程的培训和教育。
10. 相关记录:建立详细的健康防疫记录,包括动物接种情况、病死情况、治疗方法等。
通过实施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动物疾病,保障动物的健康和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2)是指针对养殖场内动物健康管理和疫病防控的系统化管理措施。
下面是一个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1. 规范化管理: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的动物防疫管理制度,包括责任分工、工作程序、防疫记录等。
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2. 动物健康监测:定期对养殖场内的动物进行健康监测,包括体温、食欲、粪便等指标的观察。
发现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3. 养殖环境卫生:保持养殖环境的清洁和卫生,定期清理各种污物和垃圾。
做好消毒工作,杀灭病原体,防止疫病传播。
4. 动物饲养管理:合理饲养动物,确保动物的饲料、饮水和生活环境的优质。
定期对饲养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5. 动物疫苗接种:根据相关疫病的流行情况和养殖动物的需求情况,定期进行疫苗接种。
四害消杀规章制度
四害消杀规章制度一、引言为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提高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规定1.四害消杀范围:本制度所称四害是指蚊子、苍蝇、老鼠和蟑螂。
各单位应当对辖区内的重点区域进行四害消杀,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场所、食堂、宿舍、卫生间等。
2.四害消杀措施:应当采取科学、安全、有效的消杀措施,如使用合规的杀虫剂、粘鼠板等。
在消杀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人员安全,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3.四害消杀时间:各单位应当根据四害的生长规律和季节变化,合理安排消杀时间。
一般来说,春、夏、秋三个季节为四害活跃期,应当适当增加消杀频次。
4.四害消杀责任人:各单位应当明确四害消杀的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四害消杀工作。
责任人应当定期对负责区域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四害监测与报告:各单位应当建立四害监测机制,定期对消杀效果进行评估。
如发现四害密度过高或消杀效果不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将情况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
三、标准1.计量标准:各单位应当根据四害种类和密度,合理使用消杀药物剂量。
在保证消杀效果的同时,避免对人员和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2.记录标准:各单位应当建立四害消杀记录制度,将消杀时间、地点、措施、责任人等信息进行详细记录。
记录应当规范、清晰,易于查阅。
3.报告标准:各单位应当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四害消杀工作情况,包括工作进展、效果评估和存在的问题等。
报告应当及时、准确,为上级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四、处罚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1.警告: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四害消杀的单位和个人,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2.罚款:对于违反规定情节较为严重的单位和个人,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罚款数额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决定。
3.吊销许可证:对于严重违反规定或拒不改正的单位和个人,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从事相关业务的许可证,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五篇)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一)免疫制度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二)用药制度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家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
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三)检疫申报制度1、本场饲养的家禽在本市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福鼎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家禽迁移出市外,应将家禽运至指定地点,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山东动物防疫各项规章制度
山东动物防疫各项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山东省动物及人类的健康安全,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和扩散,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动物防疫管理机构1.山东省动物防疫站是山东省动物防疫管理的主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动物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2.各市、县级动物防疫站是下级动物防疫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3.山东省畜牧兽医局是山东省动物防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动物防疫政策和规划,协调各级动物防疫机构的工作。
4.山东省农业厅是山东省动物防疫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级动物防疫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动物疫病的监测和报告1.动物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养殖场和动物进行检测,及时发现并报告可疑传染病。
2.动物防疫站每年组织开展动物传染病的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动物健康状况,发现疫情隐患。
3.一旦发现动物疫病的疑似病例,动物所有者或经营者应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站,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疫情的调查和处理。
四、动物承运和检疫1.所有进出山东省的动物必须经过动物防疫检疫站的检疫,出示相应的健康证明和疫苗接种记录。
2.各级动物防疫检疫站应当加强对承运动物的检查,确保动物的健康状况,杜绝疫情的扩散。
3.一旦发现进出口动物中有可疑病例,立即进行隔离检疫,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五、动物禽流感疫苗接种1.山东省将实施动物禽流感疫苗接种计划,对高危群体和重点地区的动物进行疫苗注射。
2.各级动物防疫机构应确保疫苗的有效性和接种覆盖率,加强对动物禽流感的监测和控制。
3.动物所有者或经营者应积极配合疫苗接种工作,确保动物的健康和安全。
六、动物防疫宣传教育1.山东省将开展动物防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动物所有者和经营者的防疫意识和能力。
2.各级动物防疫机构应定期开展防疫宣传活动,向社会公众传达科学防疫知识和技能。
3.加强动物医院和宠物店等单位的防疫宣传工作,做好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
七、动物防疫监督检查1.山东省将实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制度,对各级动物防疫机构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动物防疫室规章制度模板
动物防疫室规章制度模板第一条:总则为了确保动物的健康和安全,维护宠物饲主的合法权益,保障动物防疫室的正常秩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动物防疫室的管理机构动物防疫室的管理机构为动物防疫室管理员,负责管理和监督动物防疫室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开放时间动物防疫室的开放时间为每天上午9:00至下午5:00,周末和节假日照常营业。
第四条:入室规定1. 携带宠物进入动物防疫室的饲主需出示宠物的健康证明和相关证件,经管理员确认后方可进入。
2. 严禁携带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动物进入动物防疫室。
3. 未成年人携带宠物需有成年人陪同。
第五条:宠物管理1. 宠物饲主进入动物防疫室需全程监管宠物,避免宠物发生冲突或伤害。
2. 宠物禁止随意进食、喧哗、撒尿便等不文明行为,如发现需及时制止。
3. 宠物发生不适或异常情况时,饲主需立即通知管理员。
第六条:清洁卫生1. 动物防疫室内禁止乱倒垃圾、随地吐痰、乱扔烟蒂等行为,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2. 管理员将定期清理卫生,并定期消毒动物防疫室。
3. 宠物饲主需爱护公共设施,禁止破坏动物防疫室内的设施和装饰。
第七条:安全措施1. 动物防疫室内设有应急出口,饲主需熟悉逃生路线和安全设施。
2. 管理员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动物防疫室内设施安全可靠。
3. 如发生火灾、地震等紧急情况,宠物饲主需保持冷静,听从管理员指挥,迅速撤离。
第八条: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规定携带宠物进入动物防疫室的饲主,管理员将视情况给予警告、劝离或暂时查封动物防疫室。
2. 对于恶意破坏动物防疫室设施或影响其他宠物饲主正常活动的行为,管理员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九条:附则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动物防疫室管理员有权对本规章制度做出合理修改,并公布于动物防疫室内。
以上规章制度由动物防疫室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动物防疫室管理员:XXX制定日期:XXXX年XX月XX日以上是动物防疫室规章制度的模板,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有其他需要,欢迎继续探讨。
动物防疫站规章制度范本
动物防疫站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动物防疫站管理,保障动物健康安全,促进畜牧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动物防疫站是指专门从事动物疾病预防、检测和控制的机构,承担着保护动植物卫生和生态安全的职责。
第三条动物防疫站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保持工作纪律,确保工作质量。
第四条动物防疫站实行科学管理、技术先进、服务规范、系统完善、质量可靠的原则。
第五条动物防疫站的基本任务是进行动物疫病的防控、预防、检测和治疗,确保畜牧业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动物防疫站设主任一人,直接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动物防疫站设立管理团队,包括兽医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等。
第八条动物防疫站实行领导负责制,各部门明确职责,密切配合,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动物防疫站设立科研部门,负责疫病防控技术研究,提高疫病防控水平。
第十条动物防疫站建立考核制度,评选优秀员工,激励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章服务内容第十一条动物防疫站开展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检测、治疗和防控工作,保障畜牧业生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动物防疫站提供畜牧业生产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帮助畜牧牧户科学养殖,提高养殖效益。
第十三条动物防疫站定期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疫情的能力。
第十四条动物防疫站协助政府监管部门做好本地区畜牧业生产的检测工作,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五条动物防疫站接到关于疫病爆发的消息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和检测。
第十六条动物防疫站对可能患有疫病的动物进行隔离、治疗和消毒,有效控制疫情蔓延。
第十七条动物防疫站向相关部门报告疫情情况,协助进行疫情调查和处理,确保公共卫生安全。
第十八条动物防疫站建立健全疫病监测系统,定期对动物疫病进行检测,防患于未然。
第五章工作标准第十九条动物防疫站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服务态度热情友好,保护动物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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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圈舍消毒制度
为加强动物卫生安全及人员安全,规范消毒程序,预防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根据《动物园管理制度规范》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动物防疫人员、兽医人员必须坚持严格的消毒制度,执行消毒程序,做到组织、安排消毒工作到位。
2、动物饲养场所饲养人员必须按照兽医部门的工作要求,扎实做好相关圈舍环境的消毒工作。
3、使用消毒液时应选择正确的消毒药物及药物浓度。
具体消毒剂
和浓度由兽医院决定,兽医从药房领取消毒剂并按配比稀释后由各饲养班组长领取和下发。
4、消毒剂应选择高效低毒低残留的消毒剂。
5、消毒剂应现配现用,不使用无效或消毒效果模糊不清的消毒剂。
6、饲养人员进入圈舍应穿戴工作服,工作服应定期消毒保持清洁。
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饲养圈舍,禁止饲养人员相互串岗或将非本区物品带入圈内。
7、主要消毒措施:对重点消毒场所、入口设立消毒池、消毒垫,消毒垫定期清洗并换消毒液,专人负责填表上墙。
圈舍室内和开放圈舍环境每天清扫一次,每周至少消毒一次,圈舍内室消毒时应当先清扫、冲洗干净,然后均匀喷洒消毒液进行消毒,消毒液保留30分钟后,再用清水冲洗干净。
墙面、栖架和运动场用喷雾器进行喷洒消毒,或直接撒消毒剂,一般不用冲洗。
动物水槽、料槽必须每天清洗,三天消毒一次。
瓜果、蔬菜及设施工具每天清洗干净并消毒。
全园区每季度安排一次大消毒。
5、主要消毒程序:准备物品(消毒药、消毒器械)、采取针对性强的消毒方式、机械清扫、实施消毒、清除残余消毒药品。
6、基本要求:做到消毒彻底、均匀、覆盖率高、保持一定时间、确保消毒效果。
7、兽医做好消毒记录等工作。
对消毒的工作开展情况,要建立消毒登记簿,认真填写消毒记录,做到项目齐全;贮备消毒药品和消毒设备,保
证消毒工作的顺利开展。
8、消毒细则
常用消毒方式有:
8.1煮沸消毒法,试用范围:人工育幼料盘、水盘、奶瓶、毛巾等。
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煮锅内的水应将物品全部淹没,水沸开始计时,持续15分钟到30分钟。
计时后不得在新加入物品否则持续加热时间应重新计算。
8.2浸泡消毒法,适用于瓜果蔬菜、料槽、水槽、污染医疗用品、厨房用具及适用于浸泡的工具等
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消毒液应将物品全部浸没或保证每个部位都带有消毒剂溶液,作用半小时后用清水冲洗干净。
8.3喷雾消毒法,适用于室内空气、室外运动场地、墙面、天花板、地面、工具及丰容设备等
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用喷雾器进行消毒剂溶液喷雾,以使物品表面全部润湿为度,喷雾顺序线上后下、先左后右。
禽类一般采用带禽喷雾消毒。
带动物消毒不得使用有腐蚀性和刺激性的消毒剂。
不带动物消毒室内保持30到60分钟密闭后通风。
8.4熏蒸消毒法,适用于孵化室、种蛋、无动物备用笼舍等消毒。
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由兽医人员进行熏蒸消毒的准备、消毒工作。
室内必须清理干净使气体能到达每个部位。
密闭24小时后通风,通风后未经兽医人员允许不得私自进入室内。
8.5紫外线消毒法,适用于饲料室、室内空气、服装、物体表面和水及其它液体消毒。
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紫外线消毒动物和人员不得在现场,适宜消毒温度20度到40度,消毒环境的相对湿度低于80%为好。
照射时间不少于30分钟。
8.6火焰消毒法,适用于圈舍及耐高温工具的彻底消毒及环境中寄生虫卵的彻底杀灭。
精品文档word文档可以编辑!谢谢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