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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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3篇)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3篇)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____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七条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十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

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

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

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11.05•【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2号•【施行日期】1989.11.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1989年1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2号令发布)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和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城镇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工作,按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制。

一、城区、近郊区主干道、次干道、重要支路、立体交叉桥、人行过街桥和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由环境卫生专业队负责。

二、城区、郊区城镇城市道路和一般支路、街巷、胡同,由当地街道办事处组织保洁员负责。

三、公园、风景游览区、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飞机场、火车站、公共电汽车(包括长途客运汽车)首末站、地下铁道的车站、停车场、收费存车处、农贸市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由各该场所的主管单位负责。

四、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摊经营商业服务业的,摊位周围3米范围,经营时间内由经营者负责。

五、单位负责清扫保洁的“门前三包”责任地段,按《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负责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工作的环境卫生专业队、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每天早晨定时清扫,并在六时半(冬季为七时半)前完成。

二、做好经常保洁工作。

重点地区、主要街道和公共场所应随时保洁,做到路面无垃圾、污物和废弃物。

三、清扫的垃圾和其他污物、废弃物,必须及时倒入垃圾站或垃圾容器,不得露天堆放在道路两侧或公共场所周围,不得扫入道路的雨水口内。

四、果皮箱、垃圾箱,必须及时清理,保持箱体和箱体周围整洁。

五、运输流体、散体物品,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沿途遗撒、飞扬。

公共环境清洁管理制度(5篇)

公共环境清洁管理制度(5篇)

公共环境清洁管理制度第一章清洁管理概述在物业区域中,整洁及其所带来的舒适和优美,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评价指标。

它具有视觉上的直观性,会由此直接带来心理上的舒适感与美感,因而成为物业区域(楼)文明的第一象征和服务水平的重要标志。

整洁的物业区域环境需要常规性的保洁管理服务来保证。

第一节清洁管理的涵义和原则第一条清洁管理的涵义(一)保洁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公司通过宣传教育、监督治理和日常清洁工作,保护物业区域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定时、定点、定人进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处理和清运。

通过清、扫、擦、拭、抹等专业性操作,维护辖区所有公共地方、公用部位的清洁卫生,从而塑造文明形象,提高环境效益。

(二)保洁管理的重心,是防治“脏乱差”。

“脏乱差”具有多发性、传染性和顽固性。

例如,随手乱扔各种垃圾、楼上抛物、乱堆物品堵塞公共走道、随意排放污水废气、随地吐痰和大小便,以及乱涂、乱画、乱搭、乱建、乱张贴等等,很可能发生在某些业户身上,所以不可掉以轻心。

业户整体素质的提高,需要物业管理公司员工通过宣传教育、监督治理和日常清洁工作,作出坚持不懈的努力,否则就可能因“脏乱差”而使物业区域(楼)面目全非,从而与物业管理的宗旨相悖。

第二条清洁管理的原则(一)扫防结合,以防为主在保洁管理工作中,“扫”当然很重要,就好像每天洗脸一样,但是工作的重点并不是“扫”,而是“防”,即通过管理,纠正业户不卫生的习惯,防止“脏乱差”现象的发生。

因为优良的物业区域环境的造就,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相互作用的结果,也是管理标准与业户素质不断调适的过程。

当业户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时,才能真正搞好环境整洁。

物业管理公司会同社区组织引导业户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从业户的基本素质、基本行为规范抓起,其突破口,就是提高业户的环境整洁意识,大力纠正各种不卫生的习惯。

(二)执法必严,直接监督保洁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已经出台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部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以及各地颁布的管理实施细则。

扫马路保洁工作制度

扫马路保洁工作制度

扫马路保洁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扫马路保洁工作是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扫马路保洁工作,提高保洁质量,确保城市道路整洁卫生,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城市道路的扫马路保洁工作,包括大街小巷、繁华商业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区域的道路清扫和保洁。

三、工作原则1. 遵循环保、节能、高效、低尘的原则,采用科学的清扫保洁方法。

2. 实行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管理,确保保洁工作质量。

3. 注重保洁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保洁工作效率。

4. 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保洁工作。

四、工作内容1. 道路清扫(1)实行定时、定人、定路段的清扫制度,确保道路清扫保洁全覆盖。

(2)采用机械清扫与人工清扫相结合的方式,提高清扫效率。

(3)针对不同季节和天气条件,调整清扫频率和作业时间。

(4)清扫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交通安全。

2. 垃圾收集(1)合理设置垃圾桶(箱)、垃圾收集点,方便市民投放垃圾。

(2)实行分类收集,提高垃圾资源利用率。

(3)及时清运垃圾,减少垃圾堆积,防止污染环境。

(4)定期对垃圾收集设施进行清洁、消毒,防止病媒生物滋生。

3. 道路保洁(1)定期对道路路面、人行道、绿化带等进行清洗,保持道路整洁。

(2)及时清除道路上的痰迹、粪便等污染物,防止传播疾病。

(3)加强对道路附属设施的保洁,如公交车站、交通信号灯等。

(4)及时清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确保道路畅通。

4. 雨雪天气保洁(1)提前做好雨雪天气的保洁准备工作,确保道路畅通。

(2)雨雪天气时,增加清扫频次,及时清除道路积水、积雪。

(3)采取防滑措施,确保市民出行安全。

五、工作制度1. 责任制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保洁人员的责任,实行责任制考核。

2. 巡查制度:建立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培训制度:定期对保洁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保洁技能。

4. 考核制度:对保洁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奖惩分明。

道路清扫日常工作规章制度

道路清扫日常工作规章制度

道路清扫日常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道路清洁、美观,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和行车顺畅,规范道路清扫工作,提高道路清扫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道路清扫工作。

第三条道路清扫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章制度的要求开展工作,依法行使职责,不得有违规行为。

第四条道路清扫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服从工作安排,提高工作效率,尊重市民,保护环境。

第五条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清扫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工作内容第六条道路清扫工作主要包括对市政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进行清扫、保洁工作,确保道路干净、整洁。

第七条道路清扫工作应当按照清扫计划和任务分工,定期对道路进行清扫,确保每天清扫到位。

第八条道路清扫工作人员应当对路面、人行道、草坪等进行清扫,清理垃圾、落叶、杂草等杂物。

第九条道路清扫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清理道路上的障碍物,确保市民出行的安全和畅通。

第十条道路清扫工作人员应当保持清洁卫生,穿戴工作服,佩戴好工作证,文明待人,做到礼貌周到。

第十一条道路清扫工作人员应当做好清扫记录,定期报告工作情况,及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道路清扫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确保自身安全。

第三章工作要求第十三条道路清扫工作要按照标准、规范开展,不得私自调整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第十四条道路清扫工作要按照清扫计划和任务分工,确保每项工作都到位。

第十五条道路清扫工作人员要提高服务意识,主动为市民提供帮助,解决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十六条道路清扫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进行工作,不得擅自更改或省略。

第十七条道路清扫工作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严禁迟到早退,缺岗漠视,违规违纪。

第十八条道路清扫工作人员要加强团队合作,协调配合,互相帮助,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道路清扫工作人员要不断学习和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工作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环卫道路清扫规章制度

环卫道路清扫规章制度

环卫道路清扫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城市环境的整洁和居民的健康,有效管理城市道路的清洁工作,制定本规章。

本规章适用于城市道路清扫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街道、胡同、广场等公共道路的清扫工作。

二、清扫责任1.市政府应当明确道路清扫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清扫工作组织协调机制,确保清扫工作的顺利开展。

2.市政府应当明确各区、街道道路清扫的具体责任分工,各区、街道负责制定清扫工作计划,指导和监督清扫工作的执行。

3.清洁工人是道路清扫工作的执行者,应当严格履行清扫工作职责,保持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清扫程序1.清扫工作应当按照清扫时间表和计划进行,确保各个区域的清扫工作全面覆盖。

2.清扫工作应当重点清洁道路两侧、交通要道和繁华商业街区,保持道路的整洁和畅通。

3.清扫工作应当采取机械清扫和人工清扫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清扫效果和清扫效率。

四、清扫要求1.清扫工作应当按照当地环卫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不得有漏扫、乱扫、停扫等现象。

2.清扫工作应当保持工作区域干净,不得有垃圾堆放、污水积聚等卫生问题。

3.清扫工作应当做好道路清洁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清扫设备的正常运转。

五、清扫检查1.市政府应当建立清扫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清扫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2.清扫工人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参加清扫技能培训和考核,提高清扫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3.市政府应当及时处理清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确保清扫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清扫奖惩1.对于清扫工作表现优秀的清洁工人和单位,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

2.对于清扫工作不按要求执行、影响清洁环境的行为,应当给予批评和处罚。

3.市政府应当建立清扫工作的奖惩机制,激励清洁工人做好清扫工作。

七、附则1.本规章由市政府环卫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环卫道路清扫规章制度的内容,希望能够引起广大市民的重视和参与,共同为创建整洁美丽的城市环境而努力奋斗。

【字数:633】。

道路保洁管理制度

道路保洁管理制度

道路保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维护城市道路环境卫生,提升市民出行体验,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特制订本道路保洁管理制度。

二、工作内容1.道路保洁范围包括城市道路、人行道、公园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保洁工作。

2.道路保洁主要包括垃圾清扫、垃圾收集、垃圾处理、洒水作业、油污清除等工作内容。

三、保洁人员1.保洁人员应具备相应技能,并持有相关清洁工作操作证书。

2.保洁人员应按时到岗作业,严守工作纪律,提高服务质量。

四、保洁设备1.道路保洁所需设备包括扫把、铁锹、拖把、垃圾袋、垃圾车辆等。

2.保洁设备应按照规定定期检修、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五、工作要求1.道路保洁工作要做到全覆盖,即城市各个角落都要进行清洁。

2.道路保洁工作要按照时段进行,防止对市民正常出行造成不便。

3.垃圾收集点要定期清理,垃圾袋要定期更换,确保环境卫生。

4.垃圾收集车辆要按照指定路线行驶,遵守交通法规,保证安全。

六、保洁时间和频率1.城市主干道的保洁时间为每天早上6点-9点,傍晚5点-8点。

2.城市次干道的保洁时间为每周3次,包括周一、周三、周五的早上9点-12点。

3.小区和乡镇的保洁时间为每周1次,包括周末的上午。

七、工作流程与责任1.全市道路保洁工作由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

2.各街道办事处成立道路保洁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的保洁工作组织和管理。

3.保洁人员主要负责垃圾清扫和收集工作,保洁车辆主要负责垃圾运输和处理工作。

4.街道办事处要定期督促保洁人员和车辆按时到岗作业,对工作不力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追究责任。

八、工作监督和考核1.监督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对道路保洁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2.每个月对各街道办事处的保洁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的依据。

3.对保洁工作表现优异的个人和集体,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九、处罚措施1.对不按规定时间到岗作业、垃圾未进行清理和收集、设备未经保养等问题,可以给予扣除绩效工资、暂停工作等处罚。

街道清洁管理制度

街道清洁管理制度

街道清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营造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提升市民的生活质量,保障市容市貌的持续改善,特制定本清洁管理制度。

二、责任部门1. 街道清洁管理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

2.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的清洁管理工作,并设立清洁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执行。

三、清洁管理范围1. 街道道路、广场和建筑物外墙、门面店铺、阶梯等公共场所。

2. 垃圾分类回收站、公共垃圾桶及其他垃圾收集设施。

3. 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及其周边环境。

4. 公园、绿化带、绿地、游憩场所等户外公共设施。

四、清洁管理制度1. 定期清扫清洁:各街道办事处每日组织清洁队伍进行定期清扫,包括扫地、清理杂物、喷洒清洁剂等工作。

2. 定期除草修剪:对街道路边、绿化带及其他地方的杂草进行定期清理,并进行修剪、除草等工作。

3. 定期垃圾清运:设立垃圾分类回收站,每日进行垃圾清运,并保持公共垃圾桶的清洁整齐。

4. 定期清洗消毒:对公共厕所、公用设施、水源等进行定期清洗消毒,确保卫生安全。

5. 垃圾分类回收:推行垃圾分类回收制度,加强环保意识,提倡市民积极参与。

6. 推动文明行为:对乱扔烟蒂、口香糖、塑料袋等行为进行规范,加强文明宣传教育。

7. 大型活动清洁保障:对大型集会、庆典等活动,在活动结束后进行清洁,保持环境整洁。

五、监督检查1. 市民监督:市民可通过电话、网络等渠道对街道清洁工作进行监督和举报。

2. 考核评比:市政府定期对各街道办事处的清洁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工作成绩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进行整改。

六、奖惩措施1. 激励措施:对清洁工作出色、贡献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金和表彰。

2. 惩罚措施:对违法乱纪、乱扔垃圾、擅自倾倒废弃物等行为进行处罚,并公布违法者名单。

七、协作机制1.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城市管理工作。

2. 社区居民、商户等要积极配合街道清洁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城市环境。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逐步完善。

《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篇: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xx省xx市人民政府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xx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忠金二○○六年四月十八日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安徽省城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容管理第五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

第六条城市中的照明、供电、给排水、供气、供热、道路交通、通讯、园林绿化、城市雕塑、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设施以及读报栏、亭棚、休息椅、体育锻炼器材等公共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管理者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

第七条城市主要街道、重要地段、标志性建筑物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应科学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开启和关闭景观灯光设施。

第八条城市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

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人行道、广场等)、时间段,允许摆设摊点。

严禁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场地堆放破旧、毁损等影响市容的物品。

严禁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场地晾晒物品。

第十一条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二)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三)驶离工地的车辆保持清洁;(四)施工用水按照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五)临街工地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六)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第十五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画廊、橱窗、招牌、指示牌等,应当内容文明健康、语言文字规范、外型整洁美观、设置安全适度,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城市清洁活动工作制度

城市清洁活动工作制度

城市清洁活动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清洁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城市清洁活动,是指在城市区域内,对公共场所、道路、绿化带、居民区等进行定期清扫、清洗、消毒,以及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等活动。

第三条城市清洁活动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工协作、长效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清洁活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清洁活动工作的资金投入,提高城市清洁水平。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城市清洁活动,促进全社会共同维护城市环境卫生。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持城市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城市清洁活动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二、组织机构第七条设立城市清洁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城市清洁活动工作。

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八条城市清洁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

办公室设在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公室主任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各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清洁活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城市清洁活动,确保各项活动正常开展;(二)制定城市清洁活动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报城市清洁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三)督促检查城市清洁活动工作的实施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四)组织培训城市清洁活动工作人员,提高城市清洁活动工作水平;(五)定期向城市清洁活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城市清洁活动工作情况。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清洁活动的需要,建立健全城市清洁活动工作队伍,配备足够的清扫、清洗、消毒等设备和人员。

三、工作内容第十一条城市清洁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道路清扫:按照规定的标准和频率,对城市道路进行清扫、清洗、消毒,保持道路整洁卫生;(二)公共设施清洁:对城市公共场所、绿化带、公共设施等进行清扫、清洗、消毒,确保其整洁卫生;(三)居民区环境卫生:指导居民区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提高居民区环境卫生水平;(四)垃圾收集与处理:规范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定期收集、运输、处理垃圾,提高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五)病媒生物防制: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降低病媒生物密度,预防疾病传播;(六)其他需要进行清洁活动的内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建制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其它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行政街、建制镇(乡)人民政府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协助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市容整洁,对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投诉或者举报。

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第八条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九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区按照下列原则划分:(一)县(市、区)、街道办事处、镇(乡)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二)住宅区、工业区、旅游区、仓储区、开发区、科技园区按照物业管理范围划分;(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使用范围划分。

环卫清扫保洁管理工作要求三篇

环卫清扫保洁管理工作要求三篇

环卫清扫保洁管理工作要求三篇篇一:环卫清扫保洁管理工作要求一、市政道路(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1.按下列表中要求的作业方式、时间及劳动定额进行清扫保洁。

市政道路(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方式、时间及劳动定额表:(2.保洁垃圾应袋装,及时清运。

严禁裸露堆放在路面,做到垃圾不过夜。

3.保洁时间内没有垃圾杂物或影响景观的落叶、粪便及动物尸体等严重影响环境的情况。

如有,要进行及时清理。

4.道路(公共场所)没有纸巾等废弃物,城市建筑物外墙、设施和树木上没有乱张贴、乱涂画的广告、晾衣服杂物、明显污迹等情况。

如有,要及时清理。

5.负责居民住宅区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按每100户配备1名保洁员的标准安排保洁员。

项目 管理区域 作业方式 1次大扫+8小时保洁 大扫时间 冬季早上5:30至7:30;夏季早上5:00至7:00 保洁时间 7:30至18:00 人工清扫面积(平方米/工日/人) 8000 保洁面积(平方米/工日/人) 8000二、清扫保洁按下列要求进行作业1.清洁工人上班必须穿工作服、安全反光背心或反光衣。

2.清洁工人要根据本路段的人、车流情况,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方式,主动避开行人和车流高峰,以免发生意外。

3.清洁工人在清扫和保洁时,应按车行线反方向清扫,特别在清扫中间护拦时要提高警觉,注意来车。

保洁小车不能太靠近车行线停放。

清理主车道上的成堆的泥土时,应在清理点来车方向100米处设置醒目的路障,并做好防护措施。

4.机械化清扫车辆出车前必须进行车辆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

5.机械化清扫车辆作业时必须开警示灯和坏车灯(大车),司机必须穿反光衣。

6.清扫车作业时,最快速度不能超过8公里每小时,正常速度为6—7公里每小时。

7.机械化清扫车辆司机在工作过程中,要遵守道路交通规则,礼让行车,注意行人的安全。

8.垃圾压缩中转站压缩设备、抽水泵站等注意日常保养维护,并做好检查维护记录。

9.有工具房的路段,工具应放在工具房内,保持工具房整洁。

清洁卫生管理办法范本

清洁卫生管理办法范本

清洁卫生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清洁卫生管理是为了维护公共环境的整洁与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而制定的。

为了加强对公共环境的管理,促进城市的文明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二、职责与要求1. 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清洁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对公共环境的日常清洁与卫生进行监督和管理。

2. 清洁卫生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公共厕所、街道、公园、垃圾站等公共环境的清洁工作,及时清理垃圾和污染源。

3. 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大对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度。

三、清洁工作1. 公共厕所的清洁工作应定期进行,保持卫生洁净,并配备足够的卫生用品。

厕所的清洁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消毒。

2. 街道的清洁工作应保持干净整洁,每天进行垃圾清理,及时清理道路上的杂物和垃圾。

3. 公园的清洁工作应定期进行,及时清理垃圾,修剪草坪和树木,保持园内的景观整洁。

4. 垃圾站的清洁工作应定期进行,及时清理垃圾,保持垃圾站周边环境整洁。

垃圾站应配备足够的垃圾分类设备。

四、违规处理1. 对于故意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处以相应的罚款或处罚。

2. 对于长期扰民、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将采取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等措施,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五、监督与评估1. 清洁卫生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清洁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2. 政府有关部门应定期对清洁卫生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和不足,不断改进管理工作。

六、奖励与激励1. 对于在清洁卫生管理过程中表现出色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2. 政府可以通过出台相关政策,激励居民积极参与公共环境清洁工作,倡导文明生活方式。

七、附则本办法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以上为清洁卫生管理办法的范本,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大清扫活动工作制度

大清扫活动工作制度

大清扫活动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营造干净、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增强市民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活动目标1. 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减少环境污染。

2. 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

3. 培养良好的城市生活习惯,形成全民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

三、活动时间大清扫活动分为定期清扫和特殊清扫两种:1. 定期清扫:每月一次,定于每月第一个周末进行。

2. 特殊清扫:根据季节变化和气候特点,适时组织特殊清扫活动。

四、活动范围1. 城市道路:包括主次干道、人行道、桥梁、隧道等。

2. 公共区域:包括公园、广场、车站、码头、学校、医院等。

3. 居民小区:鼓励居民自行组织清扫活动,物业公司负责小区内的清扫工作。

4. 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内部自行组织清扫活动。

五、活动内容1. 清理垃圾:包括道路两侧的垃圾箱、绿化带内的垃圾、河道两岸的垃圾等。

2. 清理小广告:清除公共设施上的非法小广告。

3. 清理孳生地:清除积水、杂草、孽生物等,防止病媒生物滋生。

4. 设施维护:检查和维护公共设施,如垃圾箱、路灯、座椅等。

5. 宣传环保: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宣传环保知识。

六、活动组织1. 市级有关部门:市环卫局、市城管局、市文明办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负责活动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2. 区级有关部门:各区环卫局、城管局、文明办等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活动组织工作。

3. 企事业单位:自行组织员工参与活动,负责本单位的清扫工作。

4. 社会组织: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大清扫活动,发挥社会力量共同维护城市环境。

5. 市民参与: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大清扫活动,形成全民共同维护城市环境的良好氛围。

七、活动实施1. 提前宣传:通过新闻媒体、社交平台等方式,提前宣传大清扫活动的目的、意义、时间和内容。

2. 分工协作:各级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参与活动。

上海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管理办法

上海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管理办法

上海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全市范围内的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服务管理。

第三条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市政府负总责、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属地负主责、共同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应当遵循“分类清扫、按图施工、一切从简、高效节约、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应当保证服务质量,满足市民的环境需求。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六条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应当建立统一的组织和管理体制,明确责任和职责。

第七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清扫保洁服务的组织和协调,制定全市的工作计划、工作标准和工作流程。

第八条市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制定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并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与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府的要求,配合开展清洁工作,并做好协调工作。

第十条清扫保洁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府的要求,配备足够数量、规格和质量的清洁设备和工具,确保清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服务内容和要求第十一条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道路清洁、公共场所清洁、垃圾收集和处理等。

第十二条道路清洁应当立即清除垃圾、污物和其他异物,保持道路干净整洁。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清洁应当定期进行,保持公共场所的整洁和卫生。

第十四条垃圾收集和处理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的原则进行,确保垃圾的及时清运和处理。

第十五条清扫保洁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市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十六条清扫保洁服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市民的投诉和意见,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第十七条市政府应当建立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加强对清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市政府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清洁工作进行评估,定期公布评估结果,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奖惩。

第十九条市民和社会组织对清洁工作可以进行监督和评议,向市政府提供意见和建议。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是指城市建成区的车行道、人行道、街巷、桥梁(立交桥、高加桥、隧道、人行过街天桥等)、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公共绿地和各类车站、机场、码头、市场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场所。

进行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的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工作应当与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建设、改造相协调。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所需经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并根据需要,每年适当调整。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断改善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作业条件,积极开展机械化清扫,有条件的城市要对道路、公共场所地面实行水洗和建立进城车辆清洗站。

在炎热季节,适当组织对重点道路实行洒水、降温、压尘。

并与有关科研单位进行协作,对城市道路清扫、冲洗、除雪机械化等技术进行研究和开发。

第六条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道路清洁质量评定标准》和《城市主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质量评定标准》。

第七条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保洁。

(二)城市其它道路(含街巷、居住区内的道路)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扫、保洁.(三)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均应按照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划分的卫生现任区、自行负责清扫、保洁。

公路清扫卫生管理制度

公路清扫卫生管理制度

公路清扫卫生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进一步加强公路的清扫卫生工作,提高公路环境质量,保障行车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制度。

二、责任部门及职责1.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管辖公路的卫生清扫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确保公路沿线的环境卫生整洁。

2.清扫卫生工作由公路管理单位内设的清扫卫生部门负责具体操作和管理。

3.清扫卫生工作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负责组织、安排和监督清扫卫生人员的工作。

4.公路沿线的清扫卫生工作人员应当服从清扫卫生负责人的指挥,认真、细致的完成清扫卫生工作。

三、工作内容1.公路环境卫生清扫:对公路两侧的垃圾、落叶、杂草等进行清扫,保持公路环境整洁。

2.公路水渠清理:对公路边沟、排水沟进行清理,保持畅通,确保道路排水正常。

3.公路标志保洁:对公路标志进行清洁,确保标志的清晰度和可见性。

4.公路隧道清洁:对公路隧道内部进行清理,保持通风良好,确保行车安全。

5.公路服务区卫生:对公路服务区内的环境进行清扫和卫生管理,保持服务区整洁。

6.其他工作:公路管理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对公路边可疑区域进行清扫,确保道路安全。

四、工作流程1.制定清扫计划: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清扫计划,对公路清扫卫生工作进行分工和安排。

2.落实责任:清扫卫生负责人应当根据清扫计划,合理安排清扫卫生人员的工作,确保清扫卫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3.监督检查: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清扫卫生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整改措施:对于清扫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措施,确保改进。

五、工作标准1.清扫频率:公路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公路周边环境的特点和交通情况,制定清扫频率,确保公路清扫卫生工作的及时性。

2.清扫保洁:清扫卫生工作人员应当认真细致地进行清扫,确保清洁卫生。

3.安全防护:清扫卫生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具,确保工作的安全性。

4.环境保护:公路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垃圾分类、资源回收等环保措施,促进公路环境的生态保护。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

严格标准、科学检测全面实现质量体系、服务水平新跨越------------------------------2012年工作总结霍州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坐落于临汾的北大门霍州市涧南路中段。

建站于2005年6月,是山西省运管局、山西省质监局资质、计量认定、认证批准设立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

总占地16666.75平方米、西临108国道、东连大运高速公路交通十分便利。

有投资500万元的800平方米的检测车间、配备人工、尾气、测功、称重、制动、前照灯、喇叭、侧滑等检测设备20余台(件),现有职工23人、其中(高级工程师1人、工程师1人、二级技工一人、(大专以上学历9人、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14人)。

下设综合办公室、财务结算室、业务大厅、技术档案室、质管室、登录室、检测车间。

(检测车间为双线四门进出口)、年设计检测车辆能力为4万余台(次)。

是临汾市集综检、安检、环检三线一体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

2012年我公司在省、市运管部门领导的亲切关怀和大力支持下,始终坚持“规范操作,严格检验,诚信服务、严细公正”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强化内部监督管理、巩固市场拓展份额、严格提高服务质量、坚持不懈学习培训”总体思想和“管理上台阶,服务上水平,质量上档次”工作目标,严格按照GB18565-2001(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7993-2005(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等标准。

不断深化思想认识,不断更新服务观念,不断提升检验质量,服务意识不断深化,服务功能不断拓展,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公司步步上台阶,年年有变化,以质量信誉考核为契机,全力开展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工作。

使公司各项工作得到了全面稳步推进,检验工作实现了新的跨越。

现将2012年工作总结报告如下: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一、以质量信誉考核为契机,着力推进发展和创新公司从年初开始严格按照省、市运管工作会议精神和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安排及整体目标,为彻底改进工作,提高检测服务质量,着力推进公司的发展和创新,我们向内挖潜,向外拓展。

城市清洁工作制度

城市清洁工作制度

城市清洁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市环境卫生,提高城市品质,为广大市民创造一个清洁、舒适、优美的居住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城市清洁工作制度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全日制、巡回式、无缝隙管理。

第三条城市清洁工作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及所有居住者和游客。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清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清洁工作所需资金投入。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城市清洁技术研究和推广,提高城市清洁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职责分工第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清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

第七条各街道、社区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清洁工作,实行定人、定时、定岗、定责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城市清洁工作实行责任制。

所有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负责各自门前的卫生和绿化美化工作。

第九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城市清洁工作,组织居民参与维护城市环境卫生。

第十条城市清洁工作所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一采购、安装、维修和更换。

三、清洁内容与标准第十一条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应当保持清洁,定期进行清扫、保洁。

第十二条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废物回收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保持清洁,定期进行消毒、除臭。

第十三条居民区、单位内部及其周边道路,应当保持清洁,定期进行清扫、保洁。

第十四条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立面整洁,空调室外机、排水管等设施应当规范设置,不得擅自悬挂衣物、杂物。

第十五条城市清洁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道路无杂物、无痰迹、无污泥、无积水;(二)绿化带、花坛无垃圾、无杂草、无病虫害;(三)公共设施、交通工具、广告牌等清洁明亮,无污渍、无灰尘;(四)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无异味、无蚊蝇、无污物;(五)居民区、单位内部及其周边道路整洁干净,无暴露垃圾、无乱贴乱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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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是指城市建成区的车行道、人行道、街巷、桥梁(立交桥、高加桥、隧道、人行过街天桥等)、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公共绿地和各类车站、机场、码头、市场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场所。

进行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的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工作应当与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建设、改造相协调。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所需经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并根据需要,每年适当调整。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断改善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作业条件,积极开展机械化清扫,有条件的城市要对道路、公共场所地面实行水洗和建立进城车辆清洗站。

在炎热季节,适当组织对重点道路实行洒水、降温、压尘。

并与有关科研单位进行协作,对城市道路清扫、冲洗、除雪机械化等技术进行研究和开发。

第六条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道路清洁质量评定标准》和《城市主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质量评定标准》。

第七条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保洁。

(二)城市其它道路(含街巷、居住区内的道路)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三)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均应按照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划分的卫生现任区、自行负责清扫、保洁。

(四)飞机场、各类车站、停车站、隧道、体育及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的规定用地范围和卫生现任区及公园、风景点的门前道路、广场和公共场所绿地,由各主管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五)集贸市场、商亭、摊点(流动商贩)的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或经营者负责清扫、保洁。

(六)城市水域的码头、装卸作业区的专用道路和场地,则使用或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八条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和市民,应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承担扫雪等义务劳动。

第九条负责清扫、保洁责任区的道路和公共场所的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垃圾容器和运输工具。

第十条城市清扫的垃圾、冰雪,应当运到指定的堆放场地。

第十一条凡从事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经营性清扫、保洁和进城车辆冲洗等经营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性服务。

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的责任区的清扫、保洁工作,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批准的,从事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经营性清扫、保洁和进城车辆清洗等经营性服务的企业代办。

委托代办双方应当签订协议,并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

第十二条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洁,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丢烟蒂、纸悄、瓜果皮核及各类包装等废弃物;
(二)不在道路和公共场所堆放杂物;
(三)车辆运载散体、流体物资时,不准沿街撒落;
(四)凡是在道路和公共场所作业产生的废弃物、渣土等,必须及时清除,并运到指定地点。

(五)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禁止夹带泥土,保持道路清洁
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队伍或检查人员,负责对各单位(包括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服务经营公司)、个人分工负责的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洁监督岗、监督电话和举报信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反映和举报违反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行为的权利。

第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对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洁保洁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六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队伍或检查人员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赔偿损失、罚款等处罚。

第十七条防碍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作业人员正常工作和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侮辱殴打清扫、保滞人员或监督检查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及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或由于监督检查不严,造成道路、公共场所脏乱,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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