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XXXXXX 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司宗旨、经营范围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四章市国资委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董事会第六章总经理和经营班子第七章法定代表人第八章监事会第九章财务、会计、审计、利润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破产和清算第十一章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备案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西壮族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XXX英文名称:XXX公司住所:XXX邮编: XXX公司注册地:XXX第三条公司是经广西壮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市人民政府授权广西壮族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第四条公司依法设立,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是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市国资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境内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以资产为纽带,与子公司建立母子公司体制.公司通过其产权代表或者以股东身份参与子公司和其他参股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公司出资人授权公司对其子公司和子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公司重要子公司和子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及市国资委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公司出资人的监管.第六条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市国资委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兼任职务.经批准任职或兼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市国资委有关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其他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守市人民政府和市国资委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市国资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公司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八条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工会的组织,开展相应的组织活动.公司应当为其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九条本章程对公司、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具有约束力.第二章公司宗旨、经营范围第十条公司宗旨:服务于广西经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铁路中长期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需求,依法自主从事铁路投资建设和其他经营活动.创造社会财富,促进资产保值增值,深化企业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增强竞争能力,为广西社会经济加快发展做出贡献.第十一条公司经营范围:一XXX二XXX三XXX第十二条公司在公司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如需变更经营范围,应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后向公司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十三条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元,其中货币出资为XX元,非货币出资XX元.出资方式:首期实缴出资为货币出资XX元,非货币出资为XX元备注:非货币出资项目,第二期出资为XX元.公司成立后X年内缴足.第四章市国资委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公司不设立股东会.市国资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享有以下权利:一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及其他由市国资委任免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指定监事会主席;建议任免或选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决定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或经营方针;三审批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批准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计划;四建立公司负责人业绩考核制度,与公司董事会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五审批董事会的报告;六审批监事会的报告;七审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以及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的报告;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定;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进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十一制定、修改公司章程或批准由董事会制订、修改的公司章程草案;十二决定与审核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方案,按有关规定批准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出资人可以依法依规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出资人的部分职权,对于已经做出的授权,出资人可以撤回或修改授权内容.第十五条出资人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保证公司注册资本金到位,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得任意抽回出资;三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支持公司的业务发展;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董事会第十六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X人,其中X名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余董事由出资人委派.董事任期为每X年,任期届满,连派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出资人和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第十七条董事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出席董事会并依照有关规定行使表决权;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委托,代表公司执行有关业务;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对出资人负责,并应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公司利益和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二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公司资产为个人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三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地位和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或为自己谋取私利;四按照有关规定向出资人提供公司的重大决策、重大财务事项及资产状况的报告;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六依法依规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产生,或由有任免权的机构任命、指定或委派.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以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第二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市人民政府和市国资委的决定,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资委报告工作;二制订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经营方针和年度投资、融资计划;决定授权范围内公司的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并报市国资委备案;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九制定修改公司章程草案;十依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和报酬事项;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议事规则:一董事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将会议议程、所议事项、会议时间等有关会议事项通知全体董事和其他列席会议人员.如涉及公司紧急事务或重要、重大决议事项需要召开临时董事会的,可以不受前述规定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合理的时间内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与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1.出资人认为必要时;2.董事长认为必要时;3.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4.监事会提议时.二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或出资人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三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四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五董事会会议应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董事会的表决方式可以采取举手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进行.六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既未出席会议,又未委托代表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应视为未表示异议,不免除其责任.第二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市人民政府和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第二十三条董事违反有关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营业的,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活动的,其营业或活动所得归公司所有.第二十四条董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本章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除具体职责外,适用于公司监事和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总经理和经营班子第二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可设副总经理.董事会成员经出资人批准,可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人选由有任免提议权的机构提议,经规定程序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市国资委批准,可设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等其他高级管理职位,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三年,经考核合格可续聘.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组成公司的经营班子.第二十七条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融资方案三拟订公司重大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四拟订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五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方案;六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七制定公司具体管理制度;八拟订公司薪酬、福利、奖惩制度及人力资源发展规划;九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出资人、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的人员;十根据董事会或董事长的委托,代表公司签署合同等法律文件或者其他业务文件;十一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十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八条总经理履行职权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第二十九条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第七章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经出资人指定,也可以由总经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登记,如有变更,应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一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市人民政府和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二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三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出资人和董事会报告;四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其他职权和出资人、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八章监事会第三十二条公司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骨干企业监事会派驻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设立.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监事会成员不少于X人,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公司监事会成员由出资人委派,但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出资人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二检查公司财务,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三检查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四检查公司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六监事会主席或由其委派的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等重要会议;七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资委报告工作;八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九章财务、会计、审计、利润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第三十五条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和会计工作应接受财政、审计、税收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出资人的监督和指导.第三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三十七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在出资人要求的期限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报送市国资委.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制作,并同时符合市国资委的要求.第三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出资人批准,可提取任意公积金.第四十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审计、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由出资人决定.第四十一条公司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所属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四十二条公司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破产和清算第四十三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破产和清算等事项依照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办理.第四十四条在正常情况下公司为永续公司.第四十五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以解散: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司解散的;二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出资人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经不能解决的;三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四因公司合并、分立或者重组需要解散的.第四十六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三项规定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市国资委指定人员组成.第四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编制清算报告,报出资人确认,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一章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备案第四十八条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照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及市国资委的规定,就重大事项向出资人进行报告和备案.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备案必须按照出资人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九条公司应依法依规加强对子公司和子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制度.第十二章附则第五十条本章程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五十一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不符之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为准.第五十二条公司董事会通过并经市国资委批准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和细则,均视为本章程的一部分.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市国资委.出资人:广西壮族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盖章年月日。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以国有资产为主要投资者,根据法律、法规设立,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2条公司的名称为XXX国有独资公司,简称“XXX公司”。
第3条公司的注册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4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合作、资本运作、股权参与、投资管理等。
第5条公司依法享有经济收益,依法承担经济风险。
公司的盈余可由扣除法定储备、提取公益金和其他资金后,由股东自主支配。
第6条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二章董事会第7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董事的任职期限为3年,可连选连任一次。
第8条董事会的职权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业务规划、审议并批准重大决策事项、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等。
第9条董事会由一名董事长领导,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章监事会第10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
监事的任职期限为3年,可连选连任一次。
第11条监事会的职权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监督董事会的决策和执行情况、审查公司的财务状况、监督公司的管理行为是否合法合规等。
第12条监事会由一名监事会主席领导,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13条公司的经营管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经营活动,履行相关义务。
第14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
第15条公司应定期向股东报告经营情况,接受监事会和股东的监督。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16条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财务法规进行账务处理和财务报告,并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17条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财政部门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进行相应的税务申报。
第六章业务合作第18条公司可与其他企业、机构、个人进行经济合作,开展合作项目、共同投资等。
第19条公司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应经董事会或授权部门的审批后签署。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
公司章程(国有独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第三条公司住所:第四条公司经营期限为。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本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第十一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会职权,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批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人,其中非职工代表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委派,职工代表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公司的名称为XXXXXXXX(公司名称),简称XXXX(公司简称)。
第四条公司的所在地为XXXXXXXX(公司所在地)。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XXXXXXXX(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日期为XXXX年XX月XX日,登记机关为XXXXXXXX (登记机关)。
第七条公司的出资人为XXXXXXXX(公司出资人)。
第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
第九条公司的章程适用于公司的内部管理,对外仅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权利,并保证公司的经营合法、公平、公正。
第二章公司的组织结构第十条公司的组织结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其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公司进行监管。
股东大会行使公司的最高权力,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和事项做出决定。
第十二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由董事和总经理组成。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经营战略、决策重大事项,并对公司的经营业绩负责。
第十三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由监事组成。
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及其成员的行为,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合法、公正、透明。
第十四条公司设立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人力资源、技术研发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设立总经理职位,由董事会任命。
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行使董事会授予的权限。
第三章公司的股东权益保护与利益分配第十六条公司股东享有依法合规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事务的权利,其权益受到依法保护。
第十七条公司股东根据其出资比例享有分配利润和收回出资的权利。
第十八条公司股东有权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规定,行使股东大会的权力,参与公司的决策过程,监督公司的经营。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有权获取公司的有关信息,并参与股东大会的讨论和决策。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在公司经营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公司的经营与管理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决策机制和组织管理体系,保证决策的科学、公正和及时性。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最新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最新引言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组织形式之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全部或者绝大部分出资由国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将介绍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最新版。
公司名称、注册地、营业期限和经营范围公司名称公司名称为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的组合。
中文名称为“国有独资公司”,英文名称为“State-Owned Sole Proprietorship Company”。
注册地公司注册地为: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
营业期限公司的营业期限为无限期。
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下:1.经营国家允许的行业和项目;2.经营国家允许的与上述行业和项目有关的其他业务。
资本构成公司全部或者绝大部分出资由国家持有。
股东会和董事会股东会公司设立股东会,由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参加股东会。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审核公司年度报告和财务报告;3.选举和罢免董事和监事;4.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5.决定公司的变更、合并、分立和解散。
董事会公司设立董事会,由五至十三名董事组成。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实施股东会决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组织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和管理工作;3.编制公司年度预算和经营计划,制定公司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4.决定公司管理层和中高层管理人员的任免和奖惩;5.决定公司合同的签订、修改或者终止;6.决定公司企业集团、兼并和收购其他企业的事宜。
监事会公司设立监事会,由三至五名监事组成。
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产运作;2.检查公司会计帐目;3.监督董事会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4.提出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责任追究建议;5.向股东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情况和对董事会的监督结果。
公司的章程修改和解决争议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通过股东会的决议,并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后生效。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依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单独出资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2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3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
本章程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住所和类型第4条公司名称:。
第5条公司住所:。
第6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7条公司经营范围:(经营范围涉及一般经营和许可经营)。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8条公司注册资本:(大写)人民币(¥元)。
第9条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机构批准。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10条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股东出资人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11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第12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新设立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六章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13条公司不设股东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8.对发行公司偾券作出决定;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10.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国有独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依法设立、由国家出资设立的,由国家代表资产所有者行使所有者权益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公司的名称为__________国有独资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的住所在__________。
第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由国家作为出资人,以__________各自出资人名义出资或溢价设立本公司。
第六条公司依法享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__________。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期限为__________年。
第二章企业管理组织第九条公司设一个董事会、一个监事会和一个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董事会决定的权力。
第十一条董事会由_____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一名。
董事长由出资方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代表任命。
第十二条董事会由题名董事和非题名董事组成,各方根据其出资比例提名董事,董事任期为__________年。
第十三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行使监督职权。
第十四条监事会由__________名监事组成,监事长一名。
监事长由出资方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代表任命。
第十五条监事会的职权和职责包括:审查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监督董事会的决策执行情况,提出纠正或追究董事会决策的建议等。
第十六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和执行董事会决策。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七条公司在经营期间,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制定的有关企业经营管理的政策规定。
第十八条公司依法对外市场开展经营活动,除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外,可以独立承担债权债务。
第十九条公司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经营权。
第四章资本运作和利润分配第二十条公司凡属利润发放必须都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方可提出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司利润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先提取公积金和储蓄基金,然后计提资本修正、储备基金,并根据公司经营的发展需要提取税金储备。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公司的名称为:XX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第三条公司的注册地址为XX市XX区XX路XX号。
第四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XXX,XXX,XXX等。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期限为无固定期限。
第六条公司的营业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股东第八条本公司股东对于本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的转让,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第九条本公司的股东对本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其责任限于对本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
第十条本公司的股东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未经股东同意,不得侵犯其股东权益。
第三章:董事会第十一条本公司设立董事会,行使公司的最高权力。
第十二条董事会的职权如下:(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决策等重大事项;(二)选举和罢免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三)决定公司的工资福利制度、年度财务预算等;(四)审议和批准公司的财务报告、年度报告等;(五)决定公司发行的股票、债券等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包括1名董事长和4名董事。
第十四条董事的选举和任期:(一)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二)董事产生后,享有与董事长同等权益。
第十五条董事会决策应遵循多数原则,含权利社决定。
第四章:监事会第十六条本公司设立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包括1名监事长和2名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选举和任期:(一)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二)监事产生后,享有与监事长同等权益。
第十九条监事会的职权如下:(一)监督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二)监督公司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三)监督公司财产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第五章:总经理第二十条公司设立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总经理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二条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按照年度计划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单一国有出资人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公司名称]第四条公司住所:[公司住所详细地址]第三章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详细经营范围描述],具体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公司可在经营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
第四章注册资本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金额]元,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第五章法定代表人第七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法定代表人姓名],由[产生方式,如“出资人委派”]产生。
第六章出资人及出资方式第八条公司的唯一出资人为[出资人名称],其出资方式为[出资方式,如“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
第七章组织机构及其职权第九条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由[董事会成员人数]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董事[人数]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产生方式,如“出资人委派”]产生。
第十条公司设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由[监事会成员人数]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人数]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产生方式,如“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公司设经理层,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经理层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八章议事规则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三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九章章程修改与终止第十四条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出资人决定。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当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出资人决定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2023版)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指引(2023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效力]为规范【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护公司、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系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的法律文件,对出资人、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公司的设立和开展经营活动]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
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依据XXX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及XXX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出资人”)的监管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依法接受出资人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制度的约束,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出资人各项监管制度的有效执行。
公司应严格执行市政府、出资人下发的各项决定文件,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利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法人财产权和公司、出资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党组织]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五条[对外投资及限制]公司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战略引领。
服从服务国家和XXX市发展战略,符合国资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坚持聚焦主业,注重境内外业务协同,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注:括号内及斜体部分为提示内容,定稿时请删除相关内容,空格及打×部分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章程适用于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第三条公司住所:市区(县、市)路号。
第四条公司经营期限为年。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
(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第十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实收资本为万元。
第四章出资人、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十一条公司由××××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共计出资××万元,其中以××方式出资××万元,……于××年××月××日前一次性出资到位。
2022年最新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参考范本
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及注册资本公司名称为:。
(注:公司名称应当经公司登记机关预先核准。
)公司住所:;邮政编码:。
(注:1、住所应当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与公司住所证明的记载一致。
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
2、地方人民政府对“一照多址”有具体规定的,且公司决定不采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的方式在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的,曾经设的经营场所应记载于本条,记载于本条,记载方式如下:经营场所1:;经营场所2:;……)公司经营范围:(注:1、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2、经营范围涉及《XX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所列事项的,应当按照像关批准文件、证件表述;批准文件、证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
不涉及上述事项的,参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注:营业期限也可以是“ 年”或者“至年月日”,按需选择其一并修改本条。
采用上述方式记载营业期限的,营业期限届满后公司需存续的,应当在营业期限届满前修改本条,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2、公司设立时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注册资本数额不得低于其规定的最低限额。
3、因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注册资本,应当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确定。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以下是一个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范本: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名称本公司的名称为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属性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公司注册地公司的注册地为_______。
第四条公司的目标公司的目标是稳定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推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为国家经济增长做出贡献。
第二章股权结构第五条股权归属公司股权全部归国家所有。
第六条股东会公司设立股东会,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责为审议并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股东代表国务院或者授权的部门为公司的股东代表,行使股东权利。
第三章组织架构第八条公司组织架构公司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同时设立总经理。
第九条董事会公司的董事会由董事长和董事组成。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
第十条监事会公司的监事会由监事组成,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资产情况,保护国家利益。
第十一条总经理公司设立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总经理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
第四章经营范围第十二条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财务报告和审计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委托独立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利润分配公司的利润分配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章公司章程的修改和解释第十五条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会通过,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公司章程的解释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归股东会。
第七章附则本章程自公司注册登记机关登记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注:以上内容仅作参考,具体公司章程的起草还需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确认。
)。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运作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名称为:×××公司。
第三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万元,公司的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公司依法享有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对外具有独立的经营主体资格。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第六条公司成立的目的: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升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实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第七条公司的营业地点:×××。
第八条公司依法纳税,按规定缴纳税款。
第九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总经理。
第十条公司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第十一条公司是依法设立的独立经济组织,具有完全独立的经营管理权和法人资格。
第十二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三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并设立相应的内部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主要负责公司的决策和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组成。
董事长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副董事长和董事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公司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情况的监督。
第十七条公司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组成。
监事长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副监事长和监事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命产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公司设立内部管理机构,具体职责由公司章程规定,并按照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的决策执行。
第三章股东和股权第二十条公司的股东是国有独资股东,由国家出资设立公司,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股权以股份形式存在。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公司章程由投资人自订,本章程仅供参考)××××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是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决定设立的州属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西双版纳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国资委”)为公司的出资人,依法享有所有者各项权利。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登记地址:××××,邮政编码:×××。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其他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守州政府和州国资委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州国资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是xx独资企业,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本章程对公司、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具有约束力.第七条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州国资委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含公司子公司)兼任职务.第八条董事长(或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境内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第十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组织。
党组织在公司中处于政治核心地位,发挥政治领导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公司应服从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活动,接受有关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三条公司经营宗旨及期限:xxxxxxxxxxxxxxx第十四条公司经营范围:××××××××.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人民币×××亿元,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草案)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保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四标准认证,提高管理水平,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接受监督。
第四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五条本章程经集团公司批准,自生效之日起,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定约束力。
第二章企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第六条本公司依据《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设立,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条公司住所: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涵盖的所有项目(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由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出资时间为。
第十一条出资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出资人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出资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但不得低于公司营业资质要求的资本额。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云南省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云南省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经营范围的,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公司是由单独出资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出资方式为。
(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出资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人缴纳出资计划如下:(一)首次缴纳出资情况:出资人名称缴纳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二)第二次缴纳出资情况:出资人名称缴纳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出资人第十三条出资人是经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
第十四条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并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或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三)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并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或罢免监事会主席;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和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五)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六)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七)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八)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九)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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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设董事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数额(万元) 出资方式出资时间(验资出具的报告时间)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股东作出的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注:成员人数应为3-13人),由股东决定产生。
董事任期年(注:3年以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指定(注: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
第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十日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四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人(注:不少于5人),由指定;
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一人,由指定。
(注:国有独资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填写董事长/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
(二)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七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加盖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公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注:公司设立时公司章程加盖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公章;公司变更提交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