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一体化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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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学院学报 2004年第1期Journal of the 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2004No.1
欧洲一体化理论研究
刘 华
(国际关系学院研究生部,北京100091)
[摘要] 功能主义、新功能主义、政策趋同理论和国际政治经济影响理论是欧洲一体化建立和深化的主要指导理论,每种理论都有各自的特点和局限性并且互为补充,在欧洲一体化的不同发展阶段和领域发挥不同作用,同时也为世界其他地区一体化组织的发展提供了理论选择。
[关键词] 欧洲一体化;功能主义;新功能主义;政策趋同
[中图分类号] D80 [文献标识号] A [文章编号] 100423489(2004)0120008205
欧洲联盟是当今世界一体化程度最高的一体化组织,在世界经济与政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不仅如此,在经济全球化与政治多极化日益发展的今天,欧洲联盟已成为全球众多区域一体化组织学习和借鉴的样本。研究指导欧洲联盟(欧洲共同体)建立及不断深化发展的理论具有深刻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拟对欧洲一体化理论作初步的探讨。
一、一体化理论与欧洲一体化
一体化思想古已有之,从中国古代的“天下大同”、古希腊时期的城邦联和到19世纪中期以罗伯特・欧文和约瑟夫・蒲鲁东为代表的共同体主义,直到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的描绘都体现了一体化思想的不断发展。当前一体化已成为世界潮流,北美有北美自由贸易区,东亚有东南亚国家联盟,欧洲有欧洲联盟,亚太地区有亚太经合组织等等。这些组织中,欧盟是组织最完备,规模最大,一体化程度最高的,无疑也是一体化理论运用最为成功的。
(一)一体化理论的概念与欧洲一体化实践
在讨论欧洲一体化理论时,我们首先必须明确一体化的概念。大多数一体化理论家强调:国际层次上的一体化进程得到了各参与方的同意,共同的规范、价值、利益或目标的形成为一体化的进程提供了基础。[1](P.548)由此一体化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导致政治共同体形成的过程”。厄恩斯特・哈斯的定义就认为:“说服来自不同国家的政治行为体将其忠诚、期望和政治活动转向一个新的中心的过程。这个中心的组织机构拥有或要求掌握对已经存在的各民族国家的管辖权。”
的确,客观的世界存在于无政府状态中,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够单纯依靠自己的力量求生存、求发展。许多民族接二连三地被卷入一个以变量和混合动机的竞争为特征的共同体之中。他们的利益在某些重要方面是相互对立的,但是在另外一些方面他们又得益于相互间的协调行动。[2](P.270)在当今世界中就连美国这样的超级大国也不能例外。因此各国都希望通过合作解决共同面临的问题,在诸如安全、政治、军事等高政治领域进行合作,同时在贸易、环境、金融、投资、移民、社会保障等低政治领域也充分协调。当各国的预期合作利益大于单独行动的利益时,合作就会产生,一体化进程由此开始。当合作的领域和范围不断扩大,参与一体化的各国的利益逐渐融合、趋同,并且逐步产生认同感和共存感,一体化进程也就获得了各国的普遍支持,能够不断深化和发展。欧洲联盟(欧洲共同体)
的建立和发展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在这一进程中,出现了不同的一体化模式,在实践中最有影响的是联邦主义和邦联主义。
(二)联邦主义和邦联主义
欧洲一体化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特殊历史背景下起步的,西欧经济形势严峻,各国政局不稳,美苏严重对峙,安全环境恶化,在此种背景下欧洲联合的一个重要目的是消除战争、保证欧洲的永久和平,“为欧洲各国人民之间不断的、更紧密的团结奠定基础”。[3](P.199)围绕“紧密的联盟”,对于欧洲一体化采取哪一种模式,欧洲内部展开了联邦主义与邦联主义之争。以“欧洲之父”莫内以及阿登纳、舒曼为代表的联邦主义者的目标是建立“超国家”性质的欧洲联邦或欧洲合众国。其中的“制度主义派”主张自上而下地建设统一的欧洲。,这一联邦国家一方面应拥有足够的政治力与强制力,以满足成员国集体防卫、内部安全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允许各成员国之间存在差别。[4](P.12)他们力主通过欧洲联邦宪法来建立一个欧洲政府和欧洲议会。这种从一体化入手来促进经济联合并进而实现政治联合的方法在实践中困难重重。因为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各民族国家不可能一下子接受放弃主权的超国家性质的联邦。
相对于“制度主义”,另一派持“功能主义”观点:主张自下而上统一欧洲,从经济领域入手,实现主要经济部门联合,逐步扩大至整个经济部门和其他部门。从“经济一体化”到“政治一体化”最终建立政治上层建筑以完成欧洲完全统一。
功能主义为理解一体化与合作提供了一个重要基础,这一点在欧洲一体化初期表现得尤为突出。早在1943年,功能主义的创始人米特兰尼出版了《有效的和平体制》(A Working Peace System)一书,提出了欧洲一体化进而统一世界的方案。功能主义合作会自动地“扩展”,指的是由于认识到合作的必要而在功能领域进行的合作将会推动合作态度的改变,或者使合作的意向从一个领域扩展到其他领域,从而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更深入的合作。[1](P.551)经由功能合作来建立和平,这样的合作既可以避免所建立的国际性机构过于松散,又可以在共同生活的某些领域建立较广泛且稳定的权威。[5](P.124)“功能主义”派深受此理论的影响,欧洲一体化的起步、
《欧洲煤钢联营条约》和《罗马条约》的签订都可以用功能主义理论来解释。二战后西欧面临的严峻政治经济形势迫使欧洲只有联合才能自强,但各国又不可能放弃经过战火洗礼才得到的国家主权完整和民族独立,因而采用功能主义扩展方式实现部门联合,逐步建立关税同盟,共同市场,实施共同农业政策,这样一种内在需求就会使各部门包括金融、投资、货币、环保、运输等部门互相依赖,进而过渡到政治部门。
戴高乐重新上台后的法国、英国、丹麦等国则主张欧洲建立一种邦联式的民族国家联合体,被称为“邦联主义”派,他们反对超越民族国家主权和超国家的一体化模式,认为欧洲联合应由不同历史文化、不同民族特性的主权国家构成,应由主权的协调与合作实现,由于联合的目标不一致,在欧洲一体化的运行中就形成了一种混合型发展模式:既具有超国家的性质,又在实质问题上体现民族国家特性。[6](P.43)主要表现在欧洲联盟(欧洲共同体)的组织机构设置上,即欧洲联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欧洲法院和欧洲理事会,前三个机构体现了欧盟的超国家性,而欧洲理事会则成为各国维护自身权利,体现国家主权的机构,特别是由于欧洲理事会自成立以后在“至关重要利益”问题上采用“一致通过”的表决原则,欧共体的超国家性被极大削弱,直到1987年7月,《欧洲单一文件》生效,实行“特定多数通过”表决制,这种局面才得以改观。
联邦主义和邦联主义的分歧反映出一体化过程中利益的冲突、妥协,反映在增加欧盟国家机构的权力还是削弱它的权力上,其实质是对民族国家主权让渡的态度。这也就是一体化理论在实践中遇到的最大难题,即使地域相连、意识形态相同、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历史文化相似的国家实施一体化,它们也都不能无视国家主权的存在,不能无视民族国家的利益。一体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还是本国的利益和要求,只不过是在一个更大范围中去寻求这种利益。欧洲各国寻求互利合作的过程也就是欧洲联盟(欧洲共同体)不断深化的过程,这一过程同样也需要理论的支持,而且一体化深化阶段的理论更加复杂,需要详细考察。
二、欧洲一体化深化的理论
欧洲联盟(欧洲共同体)的建立和发展深化是在一体化理论的框架内进行的,但在一体化深化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理论模式的支持,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类:新功能主义理论、政府间政策趋同理论和国际政治经济影响理论。
(一)新功能主义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