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74号令《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
七、必须落实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 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 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 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 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 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 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件 提出,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 遇到险情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 权。
第 74 号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已经 2015 年 1 月 30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 2015 年 2 月 28 日
一、必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 人的工作责任制,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
《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26条规定,“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 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 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重要基础设施运行单位要组建 本单位运营保障应急队伍,推进矿山、危险化学品、高 风险油气田勘探与开采、核工业、森工、民航、铁路、 水运、电力和电信等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以 有效提高现场先期快速处置能力。 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提 出,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专业救援和职工参与相结合、险 时救援和平时防范相结合的原则,建设以专业队伍为骨 干、兼职队伍为辅助、职工队伍为基础的企业应急救援 队伍体系。以上规定均对企业建立救援队伍提出了明确 要求。
安全管理相关规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2015现行)一、综合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 2011年4月22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2014年8月31日)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2003年11月12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主席令第41号 2011年2月25日)5、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第167号公约 2001年10月27日)二、安全管理1、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建质[2004]2号)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3、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4、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5、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三、安全技术1、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年8月21日)3、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4、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建设部公告第659号 2007年6月14日)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6、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四、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7日)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2004年6月29日) 1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部令第17号)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30号令2010年5月24日)五、建筑起重机械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14日修改)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月8日)3、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六、消防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2012年7月17日)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7月17日)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2012年7月17日)5、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9]46号)七、环境保护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 2010年1月19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004年12月29日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2008年2月28日修订)4、绿色施工导则(建质[2007]223号)八、安全培训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2015年5月29日)九、安全费用1、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2、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十、劳动保护及职业健康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2009年8月27日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主席令第57号2001年10月27日修正)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0月20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2012年12月28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2008年9月3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2015年4月24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09年7月8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日)9、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8日)10、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2年4月27日)1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2012年4月27日)12、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2005年7月8日)13、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1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导则(AQ/T 8009-2013)1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AQ/T 4233-2013)1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导则(AQ/T 8010-2013)17、建筑施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AQ/T 4256-2015)十一、生产安全事故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3月28日)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2011年9月1日修订)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2007年12月22日)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09年3月20日)5、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2009年5月27日)6、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 3见(建质[2007]257号)7、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2001年4月21日)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AQ/T 9009-2015)十二、突发事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2007年8月30日)2、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应急办函[2009]62号)十三、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及处罚1、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2007年9月25日)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07年11月9日)3、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2015年1月16日)一、有关标准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 77-2010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14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865、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二、土石方及基坑支护1、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T 180-20092、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 50086-20013、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4、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20095、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 120-20126、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 167-2009三、施工用电1、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08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2014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44、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 3787-2006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 13955-2005四、高处作业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912、建筑外墙清洗维护技术规程JGJ 168-20093、油漆与粉刷作业安全规范AQ 5205-20084、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GB 23525-20095、高处作业分级GB/T 3608-2008五、脚手架1、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102、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3、建筑施工碗扣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20084、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5、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4-20086、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 183-20097、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2006六、模板1、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2、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 65-20133、钢管满堂支架预压技术规程JGJ/T 194-2009七、建筑机械1、塔式起重机GB/T 5031-20082、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20063、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104、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 JGJ/T 187-20095、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7015-20086、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21号)7、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 10055-20078、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JG 5058-19959、施工升降机齿轮锥鼓形渐进式防坠安全器JG 121-200010、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511、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程DBJ 14-015-20021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 189-200913、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 5972-200914、钢丝绳夹GB/T 5976-200615、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GB 12602-200916、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 5082-8517、起重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GB 15052-9418、起重机吊装工和指挥人员的培训GB/T 23721-200919、起重机司机(操作员)、吊装工、指挥人员和评审员的资格要求GB/T 23722- 200920、高处作业吊篮GB 19155-20032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22、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08八、危险作业1、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 147-20042、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3、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4、爆破安全规程 GB 6722-20115、高温作业分级GBT 4200-2008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7、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8、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 13861-20099、建筑涂装安全通则AQ 5210-2011九、安全防护1、安全网GB 5725-20092、安全带GB 6095-20093、安全带测试方法GB/T 6096-20094、安全帽GB2811-20075、安全帽测试方法GB/T 2812-20066、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 184-20097、坠落防护安全绳GB 24543-20098、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GB/T 23468-200969、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1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201111、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12、安全色GB 2893-20081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十、应急预案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 十一、安全技术资料1、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502-2009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CECS 266-2009十二、临时建筑物及垃圾处理1、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 188-20092、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 134-2009十三、建材物流1、建材物流业防尘技术规范AQ 4246-2015。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5.29•【文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发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安全培训 (3)第四章安全培训的发证 (9)第五章监督管理 (10)第六章法律责任 (12)第七章附则 (14)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第一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第二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条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第三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条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 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 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5.29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有效门类:行政法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44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80号令修改 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国办发〔2015〕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着力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权益,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一)加快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抓紧制定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积极推动矿山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铁路法等相关法律修订出台,加快煤矿安全监察、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民用航空安全保卫、重大设备监理、高毒物品与高危粉尘作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有关法规的研究论证和制修订工作。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推动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制修订工作,健全安全生产法治保障体系。
(二)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快制修订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逐步缩减推荐性标准。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完善行业安全管理标准,并在制修订其他行业和技术标准时充分考虑安全生产的要求。
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科学建立和优化工作程序,尽可能缩短相关标准出台期限,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急需标准要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加快完成制修订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及时做好相关规章制度修改完善工作。
加强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和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特点和规律,认真调查分析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深入剖析事故发生的技术原因和管理原因,有针对性地健全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对事故调查反映出相关法规规章有漏洞和缺陷的,要在事故结案后立即启动制修订工作。
要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及时做好有关地方和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既要简政放权,又要确保安全准入门槛不降低、安全监管不放松。
2015年新《安全生产法》解读1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 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 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 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 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 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 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 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 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是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 报制度。
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 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 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 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 关金融机构。
(二)从举措看变化
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 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
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 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 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安管理人员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质[2015]20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于2015年12月10日生效)(2015年12月10日发布,2015年12月10日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范围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裁)、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
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分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为机械、土建、综合三类。
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除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全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新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只可以在机械、土建、综合三类中选择一类。
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参加土建类安全生产管理专业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取得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参加机械类安全生产管理专业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取得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应具备的条件(一)申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法定代表人除外);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二)申请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三)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身体健康;2.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3.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从事施工管理工作两年以上;4.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 安监总办〔2015〕27号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
一、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二、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
三、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
四、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
五、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六、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图说: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
相关链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修正)
安监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二○○六年一月十七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监总办〔2015〕27号《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
一、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二、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
三、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
四、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
五、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六、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5安全生产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51、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是什么?我国先行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是“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检查,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
其中,行业管理-我国行业管理年千年生产的方式混有国家监察的成分,例如煤矿、建筑等行业。
一般来说,市场经济越发达,行业管理的职能越弱,而对中介服务的要求则越来越高。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都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都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了规定。
一)管理机构的设置:大体分为三个层次:层次一:成立以厂长(经理)、分管厂长(经理)、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领导和工会领导及工人代表组成的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层次二:成立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专职企业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上对厂长(经理)和安委会负责,下对车间、班组和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管理、指导;层次三:各级、各部门的专、兼职安全员,负责各级、各部门日常安全生产检查、措施制定和落实、现场监督、组织和发动职工广泛开展遵章守纪和隐患排查活动;二)安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江苏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管机构和人员明确了八条职责:1、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2、协助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3、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查处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并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及时整改;4、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5、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管理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6、协助调查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提出报告;7、定期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情况;8、生产经营单位富裕的其他安全职责。
国家安监总局44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5月修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
《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已经2015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
2015年2月15日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
一、必须证照齐全,确保厂房符合安全标准和设计规范,严禁违法使用易燃、有毒有害材料。
二、必须确保生产工艺布局按规范设计,严禁安全通道、安全间距违反标准和设计要求。
三、必须按标准选用、安装电气设备设施,规范敷设电气线路,严禁私搭乱接、超负荷运行。
四、必须辨识危险有害因素,规范液氨、燃气、有机溶剂等危险物品使用和管理,严禁泄漏及冒险作业。
五、必须严格执行动火、临时用电、检维修等危险作业审批监控制度,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
六、必须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严禁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和需持证人员无证上岗。
七、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检测报警等装置,严禁作业场所粉尘、有毒物质等浓度超标。
八、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严禁堵塞、锁闭和占用疏散
通道及事故发生后延误报警。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5)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2.19•【字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9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度、考核制度、奖惩制度和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并将安全生产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照批准权限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5.29•【文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1月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6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农副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食品生产企业,是指以农业、渔业、畜牧业、林业或者化学工业的产品、半成品为原料,通过工业化加工、制作,为人们提供食用或者饮用的物品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企业的工程建设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专项监督管理。
第四条食品生产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或者控股的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管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建质[2015]206号)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范围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裁)、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
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分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为机械、土建、综合三类。
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除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全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新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只可以在机械、土建、综合三类中选择一类。
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参加土建类安全生产管理专业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取得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参加机械类安全生产管理专业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取得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应具备的条件(一)申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法定代表人除外);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二)申请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三)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身体健康;2.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3.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从事施工管理工作两年以上;4.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新版安全生产操作规定2015
员工《安全生产操作规定》一、高空作业安全规范要点(具体要求可见公司制定的《高空作业安全管理措施》)1、超过2米高处用凳子作业时,必须头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双脚踏在凳子上,不得单脚踏在凳子上,以免摔伤。
2、超过2米以上的清洁、绿化、消杀等工程高空工作时,在现场主管的监管下,作业人员必须头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系安全绳索才能作业。
3、使用扶梯作业时,必须是两人同时作业,两人均要戴好安全帽,一人扶梯子,一人站梯子上作业。
对于明知有危险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后才可以开始作业。
扶梯要保持一定的斜度(60度),并要采取防滑措施。
二、员工日常作业安全规定要点(具体要求可见公司制定的清洁、绿化、消杀等日常作业流程)1、每天、每次工作前必须检查所用工具、设备是否完好,是否有不安全因素。
2、作业人员在收装垃圾时一定要带好厚手套,保护好手部。
3、在清洁楼梯作业时,必须是从上而下清洁,每下一级台阶时,应转头仔细看清,脚要踏实,避免摔倒受伤。
进光线较暗的地下室台阶工作时,必须先站在暗处适应2-3分钟,看清后再走台阶工作。
4、大风天气注意高空坠物,不得在悬吊的广告牌下或高层房屋边沿长呆。
5、雷雨天气暂时避开阔地露天作业,不要在树下避雨,以防雷击。
6、地面打蜡作业顺序先从室内最里边再往门口方向作业,严禁在起蜡后或上蜡后从门口走向室内。
7、涉水作业如用高压水枪洗地或下水池清洁、大堂镜面使用高速抛光机、洗地机、吸水机、疏通机等涉水作业,或洗地打蜡必须穿好雨鞋才能工作。
下雨天室外工作时一定要穿好雨鞋,避免由于地滑摔倒受伤。
下雨天严禁走湿滑的小路或走草地上进入工作区域。
8、高温天气注意防暑,尽量避免长时间在室外工作。
清洁绿化消杀的外围工作员工采取提前上班,避开中午高温时间段工作方法,员工在工作中要多喝水,带好公司配发的防暑药品,一旦发现有头晕感觉,及时到通风的阴凉处休息。
9、发现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的现象应及时劝住或尽快清洁,避免由于地面滑湿让人摔倒发生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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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员工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切实减少各类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
准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整治工程的实际,特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项目部、各施工队必须认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大力整治事故隐患,为施
工生产的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第三条:以安全生产法规规范为标准,以提高员工队伍素质为重点,以展开安全标准工地为载体,以施工管理为突破口,深化安
全基础建设,强化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全员安全意
识和安全技术素质,开创项目部安全生产的新局面。
第二章安全生产目标
第四条:项目部安全生产总目标是: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年死亡率、重伤率为零,争创安全生产样板工地。
第五条:各施工队要把安全生产目标分解为若干具体指标,层层抓落实。
要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同经济责任制结合起来,作为考
察责任人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指标的行使否
决权。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为加强()整治工程安全生产的领导,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副经理、经理助理、安全负责人为副组长,有关
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为组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各施工
队都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第七条:项目部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各队、班组设专(兼)职安全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第四章主要职责
第八条: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对项目的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管理办法,组织
制定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办法,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
人员配备,严格履行安全管理。
2、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合理编制施工方案,科学组织施工,把
安全放在与进度、质量同等重要的位置,贯穿于施工生产的
全过程,当进度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大力开
展预测、预防、预控活动。
3、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治,防患于未
然,支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4、经常组织各种安全生产教育,发动群众,实行全员、全方位、
全过程管理。
5、积极组织并协助上级安全部门调查、分析和处理员工伤亡事
故。
对因位置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违反操作规程或缺少安
全防护设施而造成的员工伤亡事故承担领导责任。
第九条:有关职能部门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1、质安部负责规范质量安全的监督和检查,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和
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好安全资料,及时准确上报安全生
产统计报表及其他需要上报的安全资料。
2、工程部负责现场施工的监督与管理,搞好施工组织设计,制定
安全技术措施,把安全生产纳入施工生产计划、分析和总结之
列,纳入项目部例会内容。
3、材料设备部负责材料的计划、采购、保管、试验、试件的送检,
机械设备的验收、使用、检查、维修等安全管理工作,并认真
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计财部根据实际需要,安规定记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其他劳
保费用,并监督实施。
5、办公室负责劳保用品的采购、发放。
安全生产的宣传以及消防、
治安、卫生。
第五章安全教育和检查
第十条:坚持安全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制度,加强对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对特种作业人
员和重要岗位的重要人员要先培训,后上岗。
第十一条:坚持班前布置、班中讲解的安全教育制度,大力开展“安全月”、“安全周”活动,以推动安全生产经常化、群众化
和制度化。
第十二条:抓好施工现场的安全宣传教育,要设立固定的安全宣传标语、安全制度牌和安全警示牌标志。
第十三条:建立施工安全准备工作验收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施工组织设计要有安全措施;施工机械设备要符合技术要求和
安全规定,安全防护要符合要求,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建立
健全;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要有预防措施等。
第十四条: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
坚持项目部每月、各工程队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及安全员的日常巡检制度,对重点部位
的安全生产要天天时时关注,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六章施工现场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除搞好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外,还要落实“十项安全措施”:
1、按规定使用“三宝”。
2、机械设备防护装置齐全有效,不能带病运行。
3、起重设备限位保险装置灵敏可靠。
4、电线线路的架设符合建设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的规定,配
电系统按规定要采用三相五线制,电气设备接零接地。
5、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6、脚手架材料及搭设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7、建筑工程的“四口”必须有防护措施。
8、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高空作业不准穿硬
底和带钉,易滑的鞋靴。
9、施工必须坚持标准化作业,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
10、施工现场的危险处必须有围栏有警戒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
第十六条:一切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现场安全纪律: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进而施工区,必须戴安全帽。
3、操作前不准喝酒。
4、现场内不准赤脚,不准穿拖鞋和高跟鞋。
5、高空作业严禁传硬底鞋和带钉、易滑鞋,无安全设施的必须系
好安全带。
6、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漏电保护装置和可靠安全接地方能
开动使用。
7、非有关操作人员不准进入危险区域。
8、未经施工负责人员批准,不准任意拆除安全设施及安全装置。
9、不准在平台口探头、探身、探手。
10、不准从高产向下抛任何配件、物件和材料。
第七章奖惩措施
第十七条:实行安全生产奖励制度,应遵循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的原则,把思想政治工作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
第十八条:对在施工任务过程中(由开始至结束)无员工因工伤死亡
和重伤事故,无机械设备或火灾等事故的工程队,项目部
给予通报表彰,并按单位总人数人均五元发给奖金。
第十九条:项目经理、各工程队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工程终结时未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要进行经济处罚,副职按正
职的70%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对发生员工因公伤亡事故的单位要按安全生产法的法律法规、上级的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在安全检查中,对现场发现的违章行为和事故隐患,责令限期进行整改,第一次批评教育,第二次处罚处理,屡
教不改者调离工地。
第二十二条:凡不按要求上报安全生产月报、年报表及其他各类材料的,第一次通报批评,第二次罚款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各队文明奖励的实施,由项目部经理批准,并发文通报奖励。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罚款,由项目部安全生产
管理负责人按规定填写《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违章罚款通知
单》,受经济处罚的单位在接到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
项目部财务办理交款手续,拒付或故意拖延者,加重处罚。
并可在工程进度款中扣款。
第二十四条:奖给单位的安全生产奖金应用于奖励在安全生产中做出贡献的班组和个人,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挪做他用。
罚款
应用于补贴安全生产奖励、安全生产教育,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章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搞好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坚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不
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
出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事故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不查处不放
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二十六条:事故报告: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应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并按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职工发生轻伤事故,由各队进行调查处理,并在2日内报项目部。
职工发生伤亡事故,按安全生产的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项目部领导、全体安全
管理人员、队领导参与调查。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适用于项目部所属各工程队。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项目经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