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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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在旅行社行业中地位日渐低下已是不争的事实。虽然他们兢兢业业、吃苦耐劳,做出了很多奉献,但问题也不少,有些问题性质还相当严重。2002年全国整顿旅游市场秩序所反映出的重点问题之一,就涉及了导游人员私拿佣金、索要小费、强迫游客购物、政治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等问题,成为了所谓旅游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之一。这些问题的出现,仅仅是导游员本身的责任吗不是。更深的原因是我国正处于经济市场化从无序向有序过渡的时期,计划经济条件下监督、管理体制陈旧,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旅行社运作规程不规范,没有很好地解决导游人员与旅行社、国家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问题,导游人员的政治、经济、社会等诸项权利缺乏合法的保障和维护,出现了“只用不管”的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赋予了每位公民和劳动者多项权利。导游人员因其自身工作的性质和特点,他们所应享有的权利,在过去往往强调与法律义务相对称的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而忽视了作为一名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政治权利依照我国《宪法》和《劳动法》,导游人员作为一个职业群体,重要的政治权利是享有结社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在我国,中国旅游协会下属许多专业协会,如旅行社协会、旅游车船协会、旅游饭店协会等。导游员协会呼吁多年,但迟迟未能成立。中华全国总工会已将农民工工会的设立列入今年的工作日程中,而导游员工会组织列入旅游管理部门的议事日程还有待时日。代表各个阶层和界别的各级政协组织也未曾见到导游员的身影,倒是不少影视作品和新闻报道非客观地把矛头直指导游员。旅游业一些痼疾问题全都推到他们身上有失公允,但是谁能站在公平的角度上为他们申冤诉求呢导游员的政治权利也体现在政治上要求进步。我国导游员队伍是一个很特殊的群体,既有与旅行社签约、人事组织关系隶属于旅行社的专职导游员,也有相当部分的兼职导游员。不少旅行社基于经济利益,没有真正视导游员为旅行社的固有人员。在改制过程中,也并不希望他们持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则侧重于对导游人员惩罚性的计分、年审等行政层面的监督、管理。在这样的体制背景下,导游人员组织上缺少依靠,政治上缺少关心。经济权利我国《劳动法》第三条明文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而导游人员的收入主要是靠商店的佣金、增加景点所得的提成以及部分小费等。这些收入从法律上讲都是名不正、言不顺,即所谓的灰色收入。况且这些灰色收入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市场经济秩序的公开透明正在减少。现在部分大旅行社与专职导游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规定了基本工资,但导游人员收入的大头还是靠进店的佣金返还给旅行社后以所谓工资的形式支付给导游人员的。说来说去导游人员收入的多少与进店的次数、购物的数额仍然是直接的关系。从现行旅行社管理体制分析,旅行社为了追求利润、降低成本,并未将导游人员当作旅行社人力资本的有机组成部分,他们往往认为专职导游人员愈少愈好,因为减少了旅行社的经营成本;另一方面,旅行社缺少一套合理可行的管理办法和激励机制鼓励导游人员进取,导游人员等级与现实利益脱节,与业绩好坏脱钩,甚至出现了导游人员等级越高,向旅行社所交的人头费越多的不正常情况。现在全国登记在册的导游员中,初级导游员占%也从侧面说明了这个问题。要使旅游业步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轨,提高在国际上的信誉以及竞争力,有必要高度正视导游人员的合法收入问题。只有他们的收入合法了、稳定了、激励机制健全了,他们才能一心一意做好本职工作,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的提高才能有可靠的保证。接受培训的权利“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是《劳动法》明文规定的。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导游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是通过旅行社内部的业务考核或职业培训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年审管理、等级考核等规章制度实施的。现在无论是培训的内容和形式都很难适应当前知识经济迅猛发展的需要。景点、公园是导游人员最重要的工作阵地,但是无论从现行的部门规章如《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证管理办法》和地方法规条例如《北京市公园管理条例》,都未明确规定导游人员进入公园、景点的免费权。带团时多数景点默许导游人员免票,但是如果导游人员平时进入景点、公园,现场考察或预查,进一步提高他们的带团技能时,就可能被拒之门外,挫伤了导游人员自觉学习、提高业

务的积极性。有些国家在法律上明文规定导游人员可以免费进入国家管理的博物馆、艺术馆、公园、展览馆和其他娱乐场所。为了提高导游人员的综合素质,更好地确立他们的社会地位,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导游人员的业务实践权、景点免费权应该保障。其他权利目前,国家并未明确导游人员的职业性质是自由职业者还是非自由职业者,他们可能隶属于不同的旅行社或导游服务中心,多头管理的格局很难整体地维护他们的基本权益。在别人享受国家规定的休息日、黄金周时他们最忙,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非常辛苦,还享受不到国家规定的假日工资待遇。此外,由于工作本身的性质,爬山涉水,超负荷的连续工作,甚至还要面对个别极不讲理、无理取闹的旅游者,他们的人身安全、劳动安全、卫生安全、身心健康的权益都应得到切实的维护。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者一项基本的权利。但是,在与旅行社签约的导游员中,这一政策执行得并不顺利。在导游服务中心登记的社会导游员中,由于专职和兼职导游员情况不同,执行这一政策还存在诸多法律、经济上的问题。我们呼唤导游员的权利、义务有人管,我们更呼唤导游员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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