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导游员权利
导游员权利导游人员的权利,是指导游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或利益。
这种权利或利益表现为导游人员可以表现为导游人员可以自己做出一定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做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一切法律权利都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权力受到侵害时,权利享有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申诉和请求保护。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导游人员的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放面。
一、导游人员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之所以作上述规定,因为在实际中,个别旅游者在旅行游览活动中,遇有不顺其心意的事情,就肆意侮辱、谩骂导游人员,甚至还发生殴打导游人员事件。
针对这种情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此外,在旅行游览实际中,个别旅游者对导游提出一些有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例如在出境旅游中,要求导游人员带其到色情场所等,对于这些无理要求,《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有权拒绝。
二、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计划权《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根据该条规定,导游人员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的权利。
但是导游人员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
也就是说,必须是在旅游活动开始后。
在旅行、游览活动开始之前,导游人员不得行使这一权利。
在旅游合同订立之后,旅游活动开始之前,如果出现不利于旅游活动的情形,应当由旅行社与旅游者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旅行社调整或者变更旅游接待计划。
最新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最新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导游主要分为中文导游和外语导游。
其主要工作内容为引导游客感受山水之美,解决旅途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并给予游客食、宿、行等方面的帮助。
下面是店铺精心整理的最新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希望对你有帮助!一、导游人员的权利(一)导游人员的人身权;(二)导游人员的履行职务权;(三)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四)申请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
二、导游人员的义务:①导游人员应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游览业务,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拒绝履行导游合同约定的义务;③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佩戴导游证;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⑤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⑥应当严格按照确定的旅游接待计划安排履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中止导游活动,不得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⑦导游人员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务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⑧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取小费;⑨不得欺骗、胁迫或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参加需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三、导游人员违规的法律责任(一)违反《导游证管理制度》的处罚:①无证进行导游活动;②私自承揽导游业务;③未佩戴导游证。
(二)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处罚:①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所要小费的……;②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③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事件时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不及时报告的,出境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入境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时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④导游人员向旅游经营者索要或收受回扣……。
论述导游的权利及义务
论述导游的权利及义务
1导游权利
导游的权利是从服务和经济方面考虑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法》的规定,导游享有以下权利:
(1)拥有平等发展的权利,即能够拥有社会公平竞争及经济发展的权利,保障个人在劳动市场上承担职务或从事劳动。
(2)拥有合理收入的权利,即在个人能力及劳动积极性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况下,有合理报酬。
(3)拥有劳动安全与健康权利,即应当提供符合劳动生产安全标准的工作条件,并保护导游在劳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4)拥有投诉的权利,即可以向当地政府行政部门申诉或举报遭受职业不公正待遇的问题。
2导游义务
导游的义务也是从服务和经济角度出发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法》的规定,导游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证件制度,按规定妥善使用、维护和保护导游证及其它工作证件。
(2)遵守导游的职业操守,严格执行职权职责,给游客提供优质的导游服务。
(3)负责客人的旅行顺利,严格按照规定地点、时间开展活动,确保客人的安全及行程的进度。
(4)做好游客管理工作,要求旅客注意安全,遵纪守法,禁止违反社会治安秩序。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导游的权利及义务相辅相成,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和维护,以保证导游服务的高效性和适当的收入。
导游的基本职责
导游的基本职责
导游的基本职责包括:
1. 领导游客参观景点和旅游目的地,提供相关的历史、文化和地理方面的信息。
2. 组织和安排旅行行程,包括酒店预订、交通安排和景点门票购买等事宜。
3. 在旅行过程中,确保游客的安全,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建议。
4. 解答游客的问题,并解释景点的历史、文化、传说等相关知识。
5. 组织游客参加各种旅游活动,如游览、登山、徒步旅行等。
6. 提供餐饮、购物和娱乐场所的建议和安排。
7. 解决游客在行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纠纷。
8. 确保行程的顺利进行,并根据需要做出适当的调整。
9. 与旅行社、酒店和其他旅游服务提供商进行沟通和协调。
10. 在需要时提供紧急救援和急救服务。
11. 提供游客出行前、途中和归来后的支持和指导。
旅游法规 4 导游、领队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5.不予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4)被吊销过导游证的。 6.“导游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的关系 1)联系 “导游员资格证书”是取得“导游证”的必要前提
2)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的区别
导游人员资格证 性质 颁发机关 程序 作用 期限 从事导游职业的资格 组织考试的部门 考试 从业资格证明 获得资格证3年未从 业的失效 导游证 准许从事导游职业 所在地 申请 从业许可证明 有效期3年并可申 请续展
3.导游员享有获得救济权 导游员的救济权具体包括投诉权、申请行政复议权和诉讼权。 (1)投诉权 导游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有关部门投诉→予以调解 (2)行政复议权vs诉讼权 导游员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具体行政行为: ①罚款、暂扣导游证、吊销导游证等行政处罚 ②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领导游员资格证书和导游证,旅 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颁发和不予答复的 ③导游员认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侵犯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申请复议的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权→向该部门的同级政府或其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诉讼权→依法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旅游者有侵犯导游员人身权 或损害其财产的行为)
8.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 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9.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 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欺骗”
导游员,或导游员与经营者串通起来,故意告知旅游者虚假情况,或 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旅游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这种 欺骗行为分两种情形:一是导游员故意欺骗旅游者消费;二是导游员 与经营者串通起来欺骗旅游者消费。
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三)诉权
诉权是指起诉和诉愿的权利,具体包括投诉权、申请复议权和起诉权。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会因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请求有关部门予以解 决。诉权是导游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的有力保障。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21 条规定)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 《条例》第19 条规定:“对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
自承揽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 元以上 ,30000元以 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 证并予以公告。
行为是合法的,超过这一范围,则是非法的或不受法律保护的。
5)导游人员的权利主要是指导游人员在履行职务时所具有的权能, 其享受的权利主要是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及有关法律所规定的 权利。
6)在某些情况下,导游人员的权利是与职责相连的,是履行职务时 的特定权利,它代表着所属企业的权利,因而与一般权利相比,具有 不能轻易放弃的性质。
【分析与提示】
本案例中,导游员李某关于西藏的言行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缺乏必备 的政治素质。除对导游员李某依法给予处罚外,其所在的旅行社也应给予处 罚。
案例三
某旅游团到达目的地后已是深夜12点多了,为使第二天带团精力充沛,家离 酒店较远的地陪赵某与全陪商量,当晚合住一宿。第二天早上,全陪觉得抽 屉里似乎少了300元,便不好意思地询问赵某是否见过。谁知赵某顿时大发 雷霆,拿起包转身欲走。全陪觉得团队不能没有地陪,再三向赵某道歉,但 赵某不顾而去。 全陪打电话到地接社,总是忙音,打给赵某,关机。全陪只 好立即打电话向组团社报告请示。结果在没有地陪的情况下,全陪付钱为客 人买门票,并找饭店安排游客吃午饭,勉强完成了上午的行程。 直到下午, 地接社接到组团社的电话后,才另派了一名导游员前来与他们联系。
简述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简述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导游人员作为旅游行业的重要从业人员之一,在工作中有着一定的权利与义务。
本文将以简述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为标题,详细介绍导游人员在工作中的权益和责任。
一、导游人员的权益1. 薪酬权益:导游人员有权按照国家规定获取合理的薪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等。
同时,导游人员还有权利享受各项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
2. 工作时间和休假权益:导游人员有权享受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确保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并能够按时休假,保障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3. 培训与提升权益:导游人员有权接受相关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同时,导游人员也有权获取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为个人发展和职业晋升打下基础。
二、导游人员的责任1. 服务责任:导游人员是旅游行业的形象代言人,有责任向游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导游人员应热情接待游客,讲解旅游景点的历史文化背景和知识,提供相关的旅游信息和建议,确保游客的旅游体验。
2. 安全责任:导游人员应对游客的人身安全负责。
在旅游过程中,导游人员应引导游客注意安全事项,确保游客在景区内的安全。
在紧急情况下,导游人员需要冷静应对,并及时组织游客疏散或求助相关部门。
3. 维护环境责任:导游人员应引导游客爱护旅游景区的环境,不随意破坏或乱扔垃圾。
导游人员还应宣传环保意识,提倡低碳出行,促进可持续发展。
4. 保护文物责任:导游人员应对旅游景区内的文物和历史遗迹负责。
导游人员应向游客普及相关的文物保护知识,引导游客文明游览,不触碰、刻画或损坏文物。
5. 法律责任:导游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旅游行业的相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导游人员还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接受或索取非法利益,保证服务的公平公正。
三、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关联的,互相制约和支持的。
只有在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的基础上,导游人员才能够获得相应的权益。
同时,导游人员享有的权益也是保障其履行责任和义务的基础,使其能够更好地为游客提供服务。
旅游政策与法规_03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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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领导游证的条件
已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在导游服务公 司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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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的; (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 外; (4)被吊销导游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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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导游证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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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和年审 制度
1、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 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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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 积分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省级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 员计分管理实施和监督检查。所在地旅游行 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导游计分管 理的具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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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技术等级分类:
初级导游人员——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一年后, 考核合格。 中级导游人员——获初级导游人员资格两年 以上,业绩明显,考核、考试合格。 高级导游人员——取得中级导游人员资格四 年以上,业绩突出、水平较高,在国内外同 行和旅行商中有一定影响,考核、考试合格。 特级导游人员——取得高级导游人员资格五 年以上,业绩优异,有突出贡献,有高水平 的科研成果,在国内外同行和旅行商中有较 大影响,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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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导游人员的权利 二、导游人员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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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游人员的权利
导游人员的法律权利,是指导游人员依法 享有的权能和利益。它表现在导游人员可 以自己做出一定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做 出或者不做出一定的行为。 导游人员除了享有宪法规定的的基本权利 之外,《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还重点强调 了以下四种权利。
简述导游享有哪些权利
简述导游享有哪些权利
一、导游的职权
1、导游的职权包括:组织旅行者的线路行程,引导游客接待,解释景点等旅游资源,负责安全工作,为旅行者提供必要的旅游服务,有效管理收费,并进行比较有效的消防维修等。
2、导游有权要求游客按照旅行社或景区的规定行动,维护旅行者的安全,保证旅行社的利益。
二、导游的义务
1、导游有义务按照旅行社要求,提供优质旅游服务,给予旅行者充分的解释和贴心的服务,为了给予游客多一点的服务,多了解当地的文化风俗习惯,合理安排旅行路线。
2、导游有义务遵守景区的规章制度,提醒游客注意安全,禁止游客违反规定,不影响景区的管理,确保游客的安全和旅行的顺利进行,注意维护旅行社的声誉。
三、导游的权利
1、导游有权利要求旅行社按照约定的雇佣标准进行薪酬,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对自身资格进行维护,并享受旅行社提供的福利待遇。
2、导游有权要求旅行社尊重他的职业素养,提供充足的时间放松休息,允许他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活动,提供市场活动支持,参与旅行社管理决策,以及提供motivation的津贴等。
- 1 -。
导游的工作制度和职责
导游的工作制度和职责一、工作制度1. 导游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旅游行业的规章制度,尊重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2. 导游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并取得导游证,方可从事导游工作。
3. 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旅游行程安排,按照约定的服务内容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改变行程或者减少服务内容。
4. 导游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游客利益的行为。
5. 导游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为游客提供热情、周到、优质的服务,确保游客的旅行体验。
6. 导游人员应当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妥善处理旅游活动中的突发事件,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7. 导游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旅游行业组织的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工作职责1. 导游人员负责组织和引导游客参观游览,介绍景点的历史、文化、风俗等知识,使游客获得丰富的旅游体验。
2. 导游人员负责为游客提供讲解服务,解答游客的疑问,帮助游客了解旅游目的地的相关信息。
3. 导游人员负责维护旅游团队的秩序,确保游客的安全,处理旅游活动中的突发事件。
4. 导游人员负责协调游客与旅游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关系,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5. 导游人员负责安排游客的住宿、餐饮、交通等服务,确保游客的旅行顺利进行。
6. 导游人员负责收集游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旅行社,为旅行社改进服务提供参考。
7. 导游人员负责宣传和推广旅游目的地,提高旅游目的地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8. 导游人员负责遵守旅游行程安排,按照约定的服务内容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改变行程或者减少服务内容。
9. 导游人员负责协助游客办理签证、机票、门票等事宜,提供全方位的旅游服务。
10. 导游人员负责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能,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导游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以游客为中心,始终关注游客的需求和利益,为游客提供满意的服务。
同时,导游人员还应当注重自身素质的提升,不断学习和积累经验,成为一名合格、优秀的导游人员。
导游的岗位职责
导游的岗位职责
导游是旅游行业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他们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几点:
1. 提供专业的旅游解说和讲解,向游客介绍景点的历史、文化、风土人情等相关信息,使游客对景点有更深入的了解。
2. 组织和安排游客的行程,包括景点参观、交通安排、用餐等,确保游客的旅行顺利进行。
3. 维护游客的安全和秩序,确保游客在旅行过程中不会遇到意
外情况。
4. 协助游客解决在旅行中遇到的问题,如语言沟通、购物、医
疗等方面的困难。
5. 宣传和推广旅游目的地,向游客介绍当地的特色和优势,吸
引更多的游客前来旅行。
6. 维护和管理导游工作所需的设备和工具,确保工作的顺利进
行。
总之,导游是旅游行业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他们需要具备丰富的知识和经验,能够为游客提供优质的服务和完善的旅行体验。
导游员岗位职责
导游员岗位职责
1. 熟悉景点信息,导游员需要对所在地区的景点、历史文化、
风土人情等有深入的了解,能够向游客介绍相关的知识和故事。
2. 组织旅游活动,负责组织游客的行程安排,包括景点参观、
交通安排、餐饮安排等,确保游客在旅途中能够得到良好的体验。
3. 提供服务指导,为游客提供相关的旅游服务指导,包括购物、餐饮、交通等方面的建议和帮助。
4. 安全保障,负责游客的安全和紧急情况的处理,确保游客在
旅途中的安全。
5. 解答疑问,及时回答游客的问题,解决游客的疑惑,提供专
业的旅游咨询服务。
6. 维护秩序,在旅游过程中,负责维护游客的秩序,确保游客
的行为符合规定和安全要求。
7. 宣传推广,为景点、旅游产品等进行宣传推广,吸引更多游
客前来参观和体验。
8. 处理投诉,负责处理游客的投诉和意见反馴,努力解决问题,提高服务质量。
导游员是旅游行业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他们的服务质量和专业
水平直接关系到游客的旅游体验和对旅游目的地的印象。
因此,导
游员需要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专业的知识水平和应变能力,为游
客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
第三节导游的权利义务及执业管理制度
(5)引导文明旅游。《旅游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导游、领队应当向 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 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导游、领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严 格按照《导游领队引导文明旅游规范》(LB/T039-2015)的规定,率 先垂范遵守文明旅游行为,告知旅游者《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 公约》和《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等所明确的旅游 文明行为规范。
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旅游项目中如含有危险因素,导游应事先将危险程度和安全防护措施向旅 游者交代清楚,对于参加危险活动的旅游者要特别注意保护。说明和警示要 真实、准确、通俗易懂,不致发生歧义。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导游应当立 即采取必要措施,内容包括:
①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时 ,可以直接向发生地、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导游的权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导游依法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和限度; 导游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 导游在利受到侵犯时,有请求有关机关保护的可能性。法律、法规确定的导 游的权利,是上述三方面内容的具体化。
(2)导游权利的特征。 第一,权利主要指导游在履行职务时所具有的权能,导游作为不同法律关系 的主体,享受的权利内容是广泛的,本章所指导游的权利主要是指来自《旅 游法》《条例》《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因而得到国家确认 和保证。 第二,权利是保障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与利益有着密切联系,但权利并 不等于利益,权利人实现其利益的行为是法律权利的社会内容,权利只是这 一内容的法律形式。 第三,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最新导游人员的四项权利
最新导游人员的四项权利最新导游人员的四项权利导语:导游人员除了有规定的义务外还有一些权利。
以下是关于导游人员的权利(四种权利)的相关内容,需要考试的小伙伴们,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吧。
2017导游资格证政策法规辅导:导游人员的权利(四种权利)2.1.1 人格尊严权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一种,是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监护权、继承权等。
人格权与身份权合称“人身权”。
案例分析:① 湖南某旅行社全陪导游王某带团到西双版纳旅游,在计划就餐点就餐时,有一团员对服务小姐进行******,被王某制止,结果遭到漫骂和殴打。
② 某旅行社组织出境游,到泰国时,有游客要求到色情场所看表演,遭到全陪马小姐的制止,回到宾馆,此几名游客要求马小姐补偿“春光损失”,让其表演脱衣的舞蹈。
③ 旅行社为导游和领队买保险,也应引起关注。
2.1.2 调整变更计划权《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经征得多数旅游者同意后,可以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
此权利的实施需满足4个条件即:① 在旅游活动中(旅游活动前、后不存在此问题);② 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如瘟疫、洪水、雪崩等);③ 多数旅游者同意(书面或口头形式)④ 立即报告旅行社(得到旅行社的认可)案例分析:导游能否变更旅游行程?(案例库15)2.1.3 申请复议权《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未规定,但根据《行政复议法》,任何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都有向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的权利。
导游对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罚款、吊销导游证、暂扣导游证、拒颁导游证、停团检查等不服时,有权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4.1.4 行政诉讼权《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未规定,但根据《行政诉讼法》,任何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都有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权利。
简述导游的权利和义务
简述导游的权利和义务
导游主要指通过引导、讲解等方式,带领游客进行旅游活动的人员。
导游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导游的权利**
1. 人身安全保障权:导游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保障措施。
2. 履行职务权:导游有权按照旅行社的接待计划,安排和组织游客参观、游览。
3. 合理报酬权:导游有权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
4. 其他权利:导游有权拒绝游客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二、导游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导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2. 接受旅行社委派:导游应当接受旅行社委派的带团任务,按照旅行社的接待计划,安排和组织游客参观、游览。
3. 提供优质服务:导游应当为游客提供优质的导游服务,包括讲解、引导、咨询等。
4. 维护游客权益:导游应当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如协助游客解决旅游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
5. 遵守职业道德:导游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欺骗、胁迫或误导游客,不得收受游客的财物。
总之,导游在旅游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是保障游客权益和确保旅游活动顺利进行的关键。
任务一导游人员理论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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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目标 1、掌握导游人员的概念、分类 2、理解导游人员的职责和素质 3、了解导游人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导游人员的考核和管理 4、了解导游人员资格获取及培训情况 能力目标 1、能够正确认识导游人员及其工作。 2、理解导游人员在服务过程中职责和基本素质要求。 学习方法 学生谈自己对导游的看法(理性认知)—教师讲解—学生正确认知
到了墓区,小王指着墓道旁的石翁讲解:“这三对石人代表了岳飞生前的仪卫。”游客们没有听懂,要求小王解释一下“仪卫”是什么,小王犯难地说:“仪卫吗,就是为岳飞守坟的。”游客反问道:“放几个石人在这儿守坟有什么用呢?”小王说:“这个,我不知道。”
案例分析4
点评:导游员是做什么的?能带路,能讲解,远远不够。导游员应是游客的老师,游客的朋友,游客的楷模……所谓老师就要能做到韩愈《师说》中所说的:“传道、授业、解惑。”导游工作是一项与人打交道的工作,中国人、外国人,老年人、年轻人,男人、女人,各种各样的人,会提出各种各样的问题。一问三不知,何谓导游员。有人说:“导游,导游,上知天文,下知地理,无所不晓。”又有人说:“在导游员的‘词典’里,是找不到‘不’这个词的。”可见,对导游员,知识面的要求有多高。当然,导游员不可能做到行行通,成为一个全能人物。但多看书,从人家那儿学,不懂就问,使自己具备相当广的知识面,却是导游工作对导游员的一项特殊要求。愿我们导游员不要做本案例中的小王。
点评:导游工作的成功之处似乎在能否让游客在精神上获得享受,或我们常说的所谓“取悦”于游客。但同时我们必须明白:“取悦”游客靠的是诚恳的态度、周到的服务、高明的技巧、恰当的言语。如果仅仅靠俗气的噱头、低级的语言或是其他类似方式来博得客人一笑,且不说会影响自己的形象,对我们提倡的“文明导游”也有害无益。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PPT课件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课内容
一、说教材 二、说目标 三、说内容 四、说教法 五、说学法 六、说教学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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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说教材
(一)本课程在整个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 用
(二)本节课在整个课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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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说目标
(一)知识目标
1、理解导游人员的权利及其行使该权利的条件。 2、掌握导游人员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二)能力目标
1、能够利用法律知识做好旅游服务工作及维护自身的权益。 2、能够提高学生团队合作和自我学习的能力。
(三)素质目标
激发学生正义感,学会尊重他人和自己以及乐观向上、 积极进取的生活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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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说内容
(一)知识点
1、导游人员的权利概述及4项基本权利。 2、导游人员的义务概述及9项基本义务。
(二)重点和难点
1、教学重点:导游人员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2、教学难点:导游人员的权利及其行使该权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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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说教法
情景模拟教学法 小组讨论教学法 基于任务的探究式教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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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说学法
体验式学习法:
以学生为中心,通过学生亲身参与到活动中获得个 人的体验,从而提升了个人的能力,开发了个人的潜 能。
讨论式学习法:
学生在教师引导下,就某一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 主动探寻知识。充分调动了学生的主体作用,使学生 在学习中感受自我价值的展现,从而激发学生学习的 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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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说教学过程
1、课前准备 2、教学引入:5分钟 3、分组讨论:10分钟 4、汇报检查:15分钟 5、任务探究:10分钟 6、布置作业:1分钟 7、小结:3分钟 8、教学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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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在旅行社行业中地位日渐低下已是不争的事实。
虽然他们兢兢业业、吃苦耐劳,做出了很多奉献,但问题也不少,有些问题性质还相当严重。
2002年全国整顿旅游市场秩序所反映出的重点问题之一,就涉及了导游人员私拿佣金、索要小费、强迫游客购物、政治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等问题,成为了所谓旅游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之一。
这些问题的出现,仅仅是导游员本身的责任吗不是。
更深的原因是我国正处于经济市场化从无序向有序过渡的时期,计划经济条件下监督、管理体制陈旧,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旅行社运作规程不规范,没有很好地解决导游人员与旅行社、国家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问题,导游人员的政治、经济、社会等诸项权利缺乏合法的保障和维护,出现了“只用不管”的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赋予了每位公民和劳动者多项权利。
导游人员因其自身工作的性质和特点,他们所应享有的权利,在过去往往强调与法律义务相对称的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而忽视了作为一名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
政治权利依照我国《宪法》和《劳动法》,导游人员作为一个职业群体,重要的政治权利是享有结社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在我国,中国旅游协会下属许多专业协会,如旅行社协会、旅游车船协会、旅游饭店协会等。
导游员协会呼吁多年,但迟迟未能成立。
中华全国总工会已将农民工工会的设立列入今年的工作日程中,而导游员工会组织列入旅游管理部门的议事日程还有待时日。
代表各个阶层和界别的各级政协组织也未曾见到导游员的身影,倒是不少影视作品和新闻报道非客观地把矛头直指导游员。
旅游业一些痼疾问题全都推到他们身上有失公允,但是谁能站在公平的角度上为他们申冤诉求呢导游员的政治权利也体现在政治上要求进步。
我国导游员队伍是一个很特殊的群体,既有与旅行社签约、人事组织关系隶属于旅行社的专职导游员,也有相当部分的兼职导游员。
不少旅行社基于经济利益,没有真正视导游员为旅行社的固有人员。
在改制过程中,也并不希望他们持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则侧重于对导游人员惩罚性的计分、年审等行政层面的监督、管理。
在这样的体制背景下,导游人员组织上缺少依靠,政治上缺少关心。
经济权利我国《劳动法》第三条明文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而导游人员的收入主要是靠商店的佣金、增加景点所得的提成以及部分小费等。
这些收入从法律上讲都是名不正、言不顺,即所谓的灰色收入。
况且这些灰色收入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市场经济秩序的公开透明正在减少。
现在部分大旅行社与专职导游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规定了基本工资,但导游人员收入的大头还是靠进店的佣金返还给旅行社后以所谓工资的形式支付给导游人员的。
说来说去导游人员收入的多少与进店的次数、购物的数额仍然是直接的关系。
从现行旅行社管理体制分析,旅行社为了追求利润、降低成本,并未将导游人员当作旅行社人力资本的有机组成部分,他们往往认为专职导游人员愈少愈好,因为减少了旅行社的经营成本;另一方面,旅行社缺少一套合理可行的管理办法和激励机制鼓励导游人员进取,导游人员等级与现实利益脱节,与业绩好坏脱钩,甚至出现了导游人员等级越高,向旅行社所交的人头费越多的不正常情况。
现在全国登记在册的导游员中,初级导游员占%也从侧面说明了这个问题。
要使旅游业步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轨,提高在国际上的信誉以及竞争力,有必要高度正视导游人员的合法收入问题。
只有他们的收入合法了、稳定了、激励机制健全了,他们才能一心一意做好本职工作,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的提高才能有可靠的保证。
接受培训的权利“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是《劳动法》明文规定的。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导游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是通过旅行社内部的业务考核或职业培训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年审管理、等级考核等规章制度实施的。
现在无论是培训的内容和形式都很难适应当前知识经济迅猛发展的需要。
景点、公园是导游人员最重要的工作阵地,但是无论从现行的部门规章如《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证管理办法》和地方法规条例如《北京市公园管理条例》,都未明确规定导游人员进入公园、景点的免费权。
带团时多数景点默许导游人员免票,但是如果导游人员平时进入景点、公园,现场考察或预查,进一步提高他们的带团技能时,就可能被拒之门外,挫伤了导游人员自觉学习、提高业
务的积极性。
有些国家在法律上明文规定导游人员可以免费进入国家管理的博物馆、艺术馆、公园、展览馆和其他娱乐场所。
为了提高导游人员的综合素质,更好地确立他们的社会地位,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导游人员的业务实践权、景点免费权应该保障。
其他权利目前,国家并未明确导游人员的职业性质是自由职业者还是非自由职业者,他们可能隶属于不同的旅行社或导游服务中心,多头管理的格局很难整体地维护他们的基本权益。
在别人享受国家规定的休息日、黄金周时他们最忙,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非常辛苦,还享受不到国家规定的假日工资待遇。
此外,由于工作本身的性质,爬山涉水,超负荷的连续工作,甚至还要面对个别极不讲理、无理取闹的旅游者,他们的人身安全、劳动安全、卫生安全、身心健康的权益都应得到切实的维护。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者一项基本的权利。
但是,在与旅行社签约的导游员中,这一政策执行得并不顺利。
在导游服务中心登记的社会导游员中,由于专职和兼职导游员情况不同,执行这一政策还存在诸多法律、经济上的问题。
我们呼唤导游员的权利、义务有人管,我们更呼唤导游员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