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培训-企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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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必须审核其是否在名 录中。
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1.2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政策要点提示
对名录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行分类管理
享受便利政策,收付汇仅提供一种单证
接受审慎监管,办理业务的种类受到更 多限制 B类企业由银行通过监测系统进行电子 核查 (额度管理) C类企业须到外汇局逐笔审批
2.4 企业出口收汇管理-A类企业
3、货物贸易项下人民币收入不入待核查账户 4、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查 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并按规定审核单据,其中: 对于A类企业:除退汇外银行可直接为其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 汇或划转手续(退汇收入因错误汇出产生的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 ,其他原因产生的,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原进口合同) A类企业贸易的退汇结汇或划转,退汇日期与原付款日期间隔在 180天(不含)以上或者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应到外汇局 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
义务 性报
告
贸易信贷 报告
贸易融资 报告
转口贸易收支 业务报告
贸易主体不一致 业务报告
差额业务 报告
辅导期 报告
其他特殊交易 报告
主动 性报 告
wenku.baidu.com 目录
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政策要点介绍 二、改革后企业业务流程变化及操作注意事项
三、企三业、报告20制12度年工作主
四、外汇局数据监测和分类管理
9
2.1改革后业务流程变化
境内
出口收汇
TT、 D/P、D/A、L/C 境内收入申报单
2.3 改革后企业申报单证的变化
申报单证格式的具体变化:
凭证名称
调整内容
将“是否为进口核查项下付款”调整为“本笔款项是否为保税货物项下付款”
《境外汇款申请书》 删除“最迟装运日期” 《对外付款/承 兑通知书》 删除关于报关单填报信息(汇款项下)
整合9大系统后,上线“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8月1 日后银行停止使用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中国电子口 岸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贸易 信贷登记系统。
从海关、税务接口分别采集信息,从外汇金宏系统采集资 金流信息。
外汇局依托“监测系统”逐月(每月第一个周六)对贸易 外汇收支情况进行货物流、资金流总量匹配核查。每月此 时点后,企业分类情况变动可能较大。
改革思路
实现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由行为审核向 主体分类监管转变
依托“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数据 非现场总量比对企业的货物流和资金流 对企业进行分类监管 通过动态监测,锁定排查范围 现场核查可疑情况
1.2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政策要点提示
对所有办理贸易外汇收支的企业实行名录管理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企业实务
中国银行厦门市分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
目录
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政策要点介绍 二、改革后企业业务流程变化和操作注意事项
三、企三业、报告20制12度年工作主
四、外汇局数据监测和分类管理
1
1.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目标及思路
改革目标:促进贸易便利化
取消核销管理,简化收付汇手续 调整出口报关和出口退税业务流程
取消外汇局留存联
《涉外收入申报单》
将“本笔款项是否为出口核销项下收汇”调整为“本笔款项是否为保税货物项下收入” 增加“收入类型”栏目,其后选项包括:福费廷、出口保理、出口押汇、出口贴现、其他
将“进口付汇核查专用申报号码”调整为“申报号码”
将“本笔付款是否为进口核查项下付款”调整为“本笔款项是否为保税货物项下付款”
11
2.2 改革后业务流程图----金融机构
12
2.2 改革后业务流程图----企业
13
2.3 改革后企业申报单证的变化
申报单证包括:
支出类:《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境内 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收入类:《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内收入申报单》
企业应根据贸易方式、结算方式以及资金来源或流向,选择对应的 申报单证:
4
1.2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政策要点提示
本次改革以出口收汇改革为主
企业无需到外汇局办理核销。 取消了企业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在出口报关和申报退税时无
需提交核销单。 取消银行进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打印
的要求
1.2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政策要点提示
利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 实施非现场核查和监测
2.5 企业进口付汇管理-C类企业
C类企业贸易进口付汇业务需逐笔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表》 ,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不含)以上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 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不得办理90天(不含)以上延期 付款、托收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不含)以上收汇条款的出 口合同
2.6 特别操作要点
2.5 企业进口付汇管理-B类企业
B类企业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审核: 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除按照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 外,还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口合同 以货到方式结算审核对应的进口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审核进口合同或发票 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错汇款导致的审核原收汇凭证,其他原因 导致审核原收入申报单证、原出口合同 对于转口贸易外汇支出(先收后支),应审核买卖合同、收入申 报凭证及相关货权凭证
退汇业务
退汇的收付款人应为原交易收付款人,对于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 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办理退汇的,企业应先到外汇局办理 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
目录
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政策要点介绍 二、改革后业务流程变化及操作注意事项
转口贸易
2012年8月1日后,企业转口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先进入待核查账户,银行根 据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进行合理审查后,为其办理转口贸易收入结汇 或划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手续 (1)A类企业可直接在银行办理。(A类企业可以直接在银行办理转口贸易 收入或划转,不必等到相应转口贸易支付后办理) (2)B类企业应当在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后方可办理相应转口贸易收入的结汇或 划转,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 B类企业应当先到所在地外汇局登记;B类企业不得办理同一合同项下收支 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在分类监管有 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 经登记方可办理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 (3)C类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收
要求。
汇
业
务
监管系统操作:取消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和贸易信贷
流
系统,取消了出口核销联,对于A类企业,简化了业务处理
程
流程,对于B类企业增加了商业单据审核要求。
变
化
分类管理:对于B类企业,增加了电子核查、扣减额度的规 定,涉及C类企业,还需在外汇监测系统中进行登记表签注。 对于A类企业,简化了流程,提高了业务处理效率。对于B、 C类企业,业务操作复杂程度加大。
2.4 企业出口收汇管理-B、C类企业
5、B类企业如下收汇情况银行应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 (1) 超可收汇余额的贸易外汇收入 (2)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退汇日期与原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 (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 (3)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转金额超过相应支出 金额20%(不含)的 (4)在分类监管有效期限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违规行为的B类 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的6个月后,可经外汇局登记办理签订包含 90天(不含)以上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及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 (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对于C类企业:银行应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及相应有效凭 证和商业单据办理 C类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
6
1.2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政策要点提示
调整贸易信贷管理,由全流程登记变为企业事中报告
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系统停止使用,银行无需再对贸易信贷 业务进行登记查询及信息核注
由企业将延收延付、预收预付等贸易信贷业务和贸易融资 等信息按时通过“监测系统”报告外汇局
1.3 企业报告管理
分为义务性报告和主动性报告
2.5 企业进口付汇管理-B类企业
B类企业以下进口付汇业务应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 1、超可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支付 2、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退汇日期与原收款日期间隔在180天( 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 3、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 含)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4、在分类监管有效期限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违规行为的B类企 业,自列入B类之日的6个月后,可经外汇局登记办理90天(不 含)以上的延期付款及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 易外汇收支业务
2.6 特别操作要点
提前购汇
企业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金融机构按以下规定审核凭证:
1、信用证、托收: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 2、货到付款:审核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合同或发票; 3、预付货款:审核进口合同或发票
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企业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进口货款、企业可自 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
变
的操作手续,对企业的主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化
分类管理:对于B类企业,增加了电子核查、扣减额度的规 定,涉及C类企业,还需在外汇监测系统中进行登记表签注。 对于A类企业,简化了流程,提高了业务处理效率。对于B、 C类企业,业务操作复杂程度加大。
10
2.1改革后业务流程变化
合规性审核:增加了资金解付入账环节,对企业名录查询的
资金来源
境外(包括 OSA/NRA)
境外(包括 OSA/NRA)
贸易方式
进口付汇
进口付汇
结算方式
TT
D/P、D/A、L/C
申报单证
境外汇款申请书
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境内
进口付汇
TT
境内汇款申请书
境内
境外(包括 OSA/NRA)
进口付汇 出口收汇
D/P、D/A、L/C TT、 D/P、D/A、L/C
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涉外收入申报单
2.4 企业出口收汇管理
对于B类企业:银行应当通过监测系统扣减企业对应的扣收汇额 度,并根据不同情况审核如下单据: 1、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审核出口合同 2、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除预收),审核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 关单正本 3、以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出口合同、发票 4、对转口贸易外汇收入(先支后收),应审核买卖合同、支出 申报凭证及相关货权凭证
《境内汇款申请书》 删除“最迟装运日期” 《境内付款/承 兑通知书》 在“付汇性质”中增加“其他特殊经济区域”选项 删除关于报关单填报信息(汇款项下)
取消外汇局留存联
2.4 企业出口收汇管理
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先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限于贸易外汇收入(含转口贸易外汇收 入,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金融机构放款及境外回款);支 出范围:结汇或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登记 的其他外汇支出 注意事项: 1、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外汇资金入账前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确 认收汇资金性质 2、企业一笔收汇既有货物贸易又有服务贸易的,货物贸易部分 应入待核查账户,服务贸易在银行审核相应单据后结汇或入经常 项目外汇账户
合规性审核:对于A类企业,简化单据审核,对于货到付款
,审核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合同或发票;以预付货
付 汇
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口合同或发票,简化了手续,提高了 业务处理的效率。
业
务
监管系统操作:改革后取消了贸易信贷系统,企业自行在货
流
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中进行贸易信贷报告,银行无需在贸易
程
信贷系统中审核企业的登记信息,也无需核注,简化了银行
2.5 企业进口付汇管理-A类企业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通过监测系统查 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 A类企业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审核: 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按照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 以货到方式结算审核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合同或发票 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审核进口合同或发票 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错汇款导致的审核原收汇凭证,其他原因 导致审核原收入申报单证、原出口合同 A类企业的以下贸易支出应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 1、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退汇日期与原收款日期间隔在180天( 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 2、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
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1.2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政策要点提示
对名录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行分类管理
享受便利政策,收付汇仅提供一种单证
接受审慎监管,办理业务的种类受到更 多限制 B类企业由银行通过监测系统进行电子 核查 (额度管理) C类企业须到外汇局逐笔审批
2.4 企业出口收汇管理-A类企业
3、货物贸易项下人民币收入不入待核查账户 4、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查 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并按规定审核单据,其中: 对于A类企业:除退汇外银行可直接为其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 汇或划转手续(退汇收入因错误汇出产生的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 ,其他原因产生的,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原进口合同) A类企业贸易的退汇结汇或划转,退汇日期与原付款日期间隔在 180天(不含)以上或者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应到外汇局 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
义务 性报
告
贸易信贷 报告
贸易融资 报告
转口贸易收支 业务报告
贸易主体不一致 业务报告
差额业务 报告
辅导期 报告
其他特殊交易 报告
主动 性报 告
wenku.baidu.com 目录
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政策要点介绍 二、改革后企业业务流程变化及操作注意事项
三、企三业、报告20制12度年工作主
四、外汇局数据监测和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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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改革后业务流程变化
境内
出口收汇
TT、 D/P、D/A、L/C 境内收入申报单
2.3 改革后企业申报单证的变化
申报单证格式的具体变化:
凭证名称
调整内容
将“是否为进口核查项下付款”调整为“本笔款项是否为保税货物项下付款”
《境外汇款申请书》 删除“最迟装运日期” 《对外付款/承 兑通知书》 删除关于报关单填报信息(汇款项下)
整合9大系统后,上线“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8月1 日后银行停止使用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中国电子口 岸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贸易 信贷登记系统。
从海关、税务接口分别采集信息,从外汇金宏系统采集资 金流信息。
外汇局依托“监测系统”逐月(每月第一个周六)对贸易 外汇收支情况进行货物流、资金流总量匹配核查。每月此 时点后,企业分类情况变动可能较大。
改革思路
实现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由行为审核向 主体分类监管转变
依托“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数据 非现场总量比对企业的货物流和资金流 对企业进行分类监管 通过动态监测,锁定排查范围 现场核查可疑情况
1.2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政策要点提示
对所有办理贸易外汇收支的企业实行名录管理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企业实务
中国银行厦门市分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
目录
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政策要点介绍 二、改革后企业业务流程变化和操作注意事项
三、企三业、报告20制12度年工作主
四、外汇局数据监测和分类管理
1
1.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目标及思路
改革目标:促进贸易便利化
取消核销管理,简化收付汇手续 调整出口报关和出口退税业务流程
取消外汇局留存联
《涉外收入申报单》
将“本笔款项是否为出口核销项下收汇”调整为“本笔款项是否为保税货物项下收入” 增加“收入类型”栏目,其后选项包括:福费廷、出口保理、出口押汇、出口贴现、其他
将“进口付汇核查专用申报号码”调整为“申报号码”
将“本笔付款是否为进口核查项下付款”调整为“本笔款项是否为保税货物项下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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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改革后业务流程图----金融机构
12
2.2 改革后业务流程图----企业
13
2.3 改革后企业申报单证的变化
申报单证包括:
支出类:《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境内 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收入类:《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内收入申报单》
企业应根据贸易方式、结算方式以及资金来源或流向,选择对应的 申报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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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政策要点提示
本次改革以出口收汇改革为主
企业无需到外汇局办理核销。 取消了企业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在出口报关和申报退税时无
需提交核销单。 取消银行进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打印
的要求
1.2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政策要点提示
利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 实施非现场核查和监测
2.5 企业进口付汇管理-C类企业
C类企业贸易进口付汇业务需逐笔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表》 ,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不含)以上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 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不得办理90天(不含)以上延期 付款、托收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不含)以上收汇条款的出 口合同
2.6 特别操作要点
2.5 企业进口付汇管理-B类企业
B类企业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审核: 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除按照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 外,还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口合同 以货到方式结算审核对应的进口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审核进口合同或发票 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错汇款导致的审核原收汇凭证,其他原因 导致审核原收入申报单证、原出口合同 对于转口贸易外汇支出(先收后支),应审核买卖合同、收入申 报凭证及相关货权凭证
退汇业务
退汇的收付款人应为原交易收付款人,对于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 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办理退汇的,企业应先到外汇局办理 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
目录
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政策要点介绍 二、改革后业务流程变化及操作注意事项
转口贸易
2012年8月1日后,企业转口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先进入待核查账户,银行根 据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进行合理审查后,为其办理转口贸易收入结汇 或划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手续 (1)A类企业可直接在银行办理。(A类企业可以直接在银行办理转口贸易 收入或划转,不必等到相应转口贸易支付后办理) (2)B类企业应当在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后方可办理相应转口贸易收入的结汇或 划转,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 B类企业应当先到所在地外汇局登记;B类企业不得办理同一合同项下收支 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在分类监管有 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 经登记方可办理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 (3)C类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收
要求。
汇
业
务
监管系统操作:取消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和贸易信贷
流
系统,取消了出口核销联,对于A类企业,简化了业务处理
程
流程,对于B类企业增加了商业单据审核要求。
变
化
分类管理:对于B类企业,增加了电子核查、扣减额度的规 定,涉及C类企业,还需在外汇监测系统中进行登记表签注。 对于A类企业,简化了流程,提高了业务处理效率。对于B、 C类企业,业务操作复杂程度加大。
2.4 企业出口收汇管理-B、C类企业
5、B类企业如下收汇情况银行应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 (1) 超可收汇余额的贸易外汇收入 (2)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退汇日期与原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 (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 (3)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转金额超过相应支出 金额20%(不含)的 (4)在分类监管有效期限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违规行为的B类 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的6个月后,可经外汇局登记办理签订包含 90天(不含)以上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及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 (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对于C类企业:银行应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及相应有效凭 证和商业单据办理 C类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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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政策要点提示
调整贸易信贷管理,由全流程登记变为企业事中报告
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系统停止使用,银行无需再对贸易信贷 业务进行登记查询及信息核注
由企业将延收延付、预收预付等贸易信贷业务和贸易融资 等信息按时通过“监测系统”报告外汇局
1.3 企业报告管理
分为义务性报告和主动性报告
2.5 企业进口付汇管理-B类企业
B类企业以下进口付汇业务应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 1、超可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支付 2、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退汇日期与原收款日期间隔在180天( 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 3、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 含)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4、在分类监管有效期限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违规行为的B类企 业,自列入B类之日的6个月后,可经外汇局登记办理90天(不 含)以上的延期付款及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 易外汇收支业务
2.6 特别操作要点
提前购汇
企业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金融机构按以下规定审核凭证:
1、信用证、托收: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 2、货到付款:审核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合同或发票; 3、预付货款:审核进口合同或发票
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企业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进口货款、企业可自 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
变
的操作手续,对企业的主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化
分类管理:对于B类企业,增加了电子核查、扣减额度的规 定,涉及C类企业,还需在外汇监测系统中进行登记表签注。 对于A类企业,简化了流程,提高了业务处理效率。对于B、 C类企业,业务操作复杂程度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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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改革后业务流程变化
合规性审核:增加了资金解付入账环节,对企业名录查询的
资金来源
境外(包括 OSA/NRA)
境外(包括 OSA/NRA)
贸易方式
进口付汇
进口付汇
结算方式
TT
D/P、D/A、L/C
申报单证
境外汇款申请书
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境内
进口付汇
TT
境内汇款申请书
境内
境外(包括 OSA/NRA)
进口付汇 出口收汇
D/P、D/A、L/C TT、 D/P、D/A、L/C
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涉外收入申报单
2.4 企业出口收汇管理
对于B类企业:银行应当通过监测系统扣减企业对应的扣收汇额 度,并根据不同情况审核如下单据: 1、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审核出口合同 2、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除预收),审核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 关单正本 3、以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出口合同、发票 4、对转口贸易外汇收入(先支后收),应审核买卖合同、支出 申报凭证及相关货权凭证
《境内汇款申请书》 删除“最迟装运日期” 《境内付款/承 兑通知书》 在“付汇性质”中增加“其他特殊经济区域”选项 删除关于报关单填报信息(汇款项下)
取消外汇局留存联
2.4 企业出口收汇管理
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先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限于贸易外汇收入(含转口贸易外汇收 入,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金融机构放款及境外回款);支 出范围:结汇或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登记 的其他外汇支出 注意事项: 1、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外汇资金入账前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确 认收汇资金性质 2、企业一笔收汇既有货物贸易又有服务贸易的,货物贸易部分 应入待核查账户,服务贸易在银行审核相应单据后结汇或入经常 项目外汇账户
合规性审核:对于A类企业,简化单据审核,对于货到付款
,审核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合同或发票;以预付货
付 汇
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口合同或发票,简化了手续,提高了 业务处理的效率。
业
务
监管系统操作:改革后取消了贸易信贷系统,企业自行在货
流
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中进行贸易信贷报告,银行无需在贸易
程
信贷系统中审核企业的登记信息,也无需核注,简化了银行
2.5 企业进口付汇管理-A类企业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通过监测系统查 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 A类企业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审核: 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按照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 以货到方式结算审核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合同或发票 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审核进口合同或发票 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错汇款导致的审核原收汇凭证,其他原因 导致审核原收入申报单证、原出口合同 A类企业的以下贸易支出应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 1、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退汇日期与原收款日期间隔在180天( 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 2、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