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全国学术会议经费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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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会议经费预算表

学术会议经费预算表
4.会议期间租用车辆费用:

5.会议期间工作人员食宿费用:
元/人.天人天=元
6.会期期间志愿者用餐或误餐补贴:
元/人.天人天=元
7.同声传译翻译费用:

8.其他会务费(含办公用品、消耗材料、会议文件印刷、制证费等):
元/人.天人天=元
9.国内特邀代表住宿费:
元/间.天间天=元
10.境外特邀代表住宿费:
5.会议期间工作人员食宿费用: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550元
6.会期期间志愿者用餐或误餐补贴:
用餐或发放误餐补助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
7.同声传译翻译费用:
据实列支
8.其他会务费(含办公用品、消耗材料、会议文件印刷、制证费等):
会议正式代表人均支出标准原则上每天100元
9.国内特邀代表住宿费:
确需邀请境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所发生的国内国际旅费及会议期间的住宿费可参照特邀代表职级所对应标准分别在会议费或国际合作交流费中报销10
在境内举办国际(双边)学术会议经费预算表
会议名称(中文):
(英文):
会议时间:年月日会议地点:
一.会议收入(经费来源):万元(人民币)
1.注册费收入:万元
(1)海外学者人
USD$(/人人)汇率(以当时汇率为准)=万元
(2)国内学者人
元/人人=万元
2.参展费:
元/人人=万元
3.其他:
4.各类资助与赞助:万元
来源:
是否落实:
二.会议支出:万元
1.会场租用费:
元/人.天人天=元
2.同声传译设备和办公设备租金:
元/人.天人天=元
3.正式代表餐费:
元/人.天人天=元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实施办法(2001年)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实施办法(2001年)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实施办法(2001年5月22日委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有重点地资助承担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科研人员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对于促进科技人员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了解国际上主要科学研究领域的重要进展和动态,掌握新的学科领域生长点以及与国外学者建立联系,开展基金项目的合作研究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做好资助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申请资助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者应为科学基金在研项目的主要承担者,基金项目结题后一年内仍有申请资格;(2)拟参加的国际学术会议主题必须与申请者承担的基金项目研究内容紧密相关。

参加该会议有利于促进该基金项目的研究工作,有利于推动我国相应学科的发展;(3)申请者应有国际学术会议的邀请信和论文(一般情况应为口头宣读的论文)已被国际学术会议接受的证明;(4)申请者应具有相应的外语水平,能自由会话、宣读论文和进行会内外学术交流。

申请者应有国家级外语考试成绩证明或外语学院、综合性大学外语系考试成绩证明;经单位证明,有近年内在国外进修或工作一年以上经历者可不必另提供外语证明。

第三条申请者须填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申请书》。

除申请书外,还要附下列材料:(1)国际会议的通知书;(2)国际会议给申请者的邀请信(复印件);(3)论文被会议接受的证明。

第四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所提供的资助视不同情况分为部分资助(国际旅费、国外生活费、会议注册费、必要的城市间交通费)和全额资助。

国际学术会议前后与科学基金项目有关的顺访项目将酌情予以资助。

第五条申请者应在上年度的11月底之前向相关科学部报送出国参加国际会议的计划,执行项目2~3个月前将申请书连同附件报相关科学部。

只有在会前将第三条所列材料报全方能审批。

第六条有关科学部对申请者的申请书进行审批并签发资助通知书,通知受资助者所在单位。

学术活动资助办法

学术活动资助办法

附件2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学术活动资助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为整体提升我校科学研究水平,鼓励我校一般建设学科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参与科研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助对象和范围本办法的资助对象和范围为本校在职在岗教师和科研人员。

第二章国内重要学术活动的界定第三条国内重要学术活动的界定国内重要学术活动包括:1.常设全国性学会(含专业协会)举办的学术年会;2.常设全国性学会(含专业协会)的专业(或专门)委员会或分会举办的全国性研讨会;3.兄弟院校定期召开的全国性学术会议或研讨会。

第四条国外学术活动的界定国外重要学术活动包括:1.国外专业性学术团体举办的学术年会;2.国外专业性学术团体举办的专题学术研讨会;3.国外大学举办的重要学术会议或学术研讨会。

第三章国内外重要学术活动资助条件第五条国内学术活动资助条件申请国内重要学术活动资助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提交论文入选并被邀请作会议发言或被国内重要学术会议特别邀请做主题演讲或报告;2.因本人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经所在部门领导确认确有必要参加的国内重要学术活动;3.已收到有关学术会议或研讨会正式邀请函。

第六条国外学术活动资助条件申请国外重要学术活动资助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提交论文入选并被邀请作会议发言或被国外重要学术会议特别邀请做主题演讲或报告;2.申请人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已收到有关学术会议或研讨会正式邀请函。

第四章国内外重要学术活动经费资助范围与资助次数第七条国内重要学术活动经费资助范围国内重要学术活动资助经费范围包括:1.往返交通费(按学校财务处财务制度规定办理);2.会议安排的食宿费用(按学校财务处财务制度规定办理);3.会议统一收取的会务费、会议资料费。

第八条国内重要学术活动资助次数同一位教师和科研人员原则上每一年最多享受一次国内重要学术活动资助。

第九条国外重要学术活动经费资助范围国外重要学术活动资助经费范围包括:1.往返国内国际旅费;2.会议注册费;3.国外开会期间食宿杂费(按照财政部有关出访人员相关规定核定额度执行)。

XX大学资助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管理办法

XX大学资助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管理办法

XX大学资助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管理办法为促进我校研究生了解学科的国际前沿动态,拓宽学术视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设立“XX大学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项目”。

该项目旨在资助我校优秀在读研究生参加本学科或交叉学科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以了解本学科学术研究的最新进展,加强与高水平科研机构、同领域研究学者的学术交流和合作。

具体实施办法如下:一、资助对象及条件(一)申请人须为我校学制内在读博士研究生或特别优秀的硕士研究生(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除外)。

(二)申请人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良好的该会议所规定使用的官方语言表达能力。

并满足以下条件:以第一作者署名(若为第二作者,则第一作者应为其导师)并以XX 大学作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科研学术论文被在境外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接收,获会议主办方的正式录用通知或邀请函,并应邀在大会或分会上宣读论文。

(三)资助参加的国际学术会议必须是与申请人所在学科专业领域紧密相关的在境外举行的有重要影响、高水平的国际学术会议。

(四)拟参加的国际学术会议会期应在完成学位论文答辩之前,受资助人应在会议结束后3天内返校。

二、资助经费(一)资助经费一般为1~3万元,主要用于受资助人在参加学术会议期间的交通费、会议注册费、签证费用。

(二)导师应积极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参加国际交流,同时应严格把关,根据会议级别等情况承担部分经费资助。

三、审核程序(一)申请人应在出行前两个月提出申请,须向所在院系提交以下材料:1.《XX大学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申请表》;2.论文录用函或大会邀请函;3.拟发表论文全文(或会议摘要);4.会议有关背景资料;5.外语水平证明。

(二)院系对学生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将拟资助名单(排序)及相关材料一并报研究生院。

(三)研究生院对经过院系审核的拟资助名单进行复核,确定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并定期予以公示。

四、其他(一)研究生指导教师与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应认真选拔并推荐具有优良学术潜质的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并与在境外的研究生保持联系,随时掌握其参加国际会议的情况。

教师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办法

教师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办法

教师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校教师进行学术交流,紧跟国际学术前沿,提高学术研究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面向学校非学科建设综合改革试点单位的教师。

学科建设综合改革试点院系或学科,可参照本办法,在学校批复的专项预算额度内,自主选派教师参会。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三条申请本资助的教师需具备以下条件:1.论文按照学校保密工作要求经审查并同意发表。

2.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45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可以为第二作者,但论文署名应为xx大学)。

3.应为受邀请进行口头学术交流(海报形式学术交流不在本资助范围之内)。

4.论文被会议论文集全文录用(论文摘要被接受不在本资助范围之内)。

5.原则上每人每年只资助1次,每篇论文只资助1人。

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45周岁以下中青年教师。

第四条学校定期编制《xx大学国际学术会议资助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在网上公布(见国际处办公主页)。

在《目录》中,国际会议划分为A、B两类,涵义如下:A类会议:本学科最高水平的国际会议;B类会议:学术水平较高、组织工作成熟、定期召开的序列性国际会议。

第五条《目录》每年由院系进行补充调整,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年底进行更新。

第三章资助内容第六条根据国际会议层次,学校资助以下内容:1.对在有影响力的国际学术会议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如:主席或副主席、理事会或执委会委员等)的本校教师参加上述会议或作主题宣讲、特邀宣讲,学校资助会议注册费、国际旅费、伙食费、住宿费、护照签证费。

2.对参加A类国际会议的教师,学校资助会议注册费、国际旅费、伙食费、住宿费;对于同一个A类国际会议,学校资助一般不超过5人。

3.对参加B类国际会议的教师,学校资助会议注册费和国际旅费;对于同一个B类国际会议,学校资助不超过3人。

4.教师参加《目录》以外的国际会议,学校报销注册费,注册费不超过500美元。

5.国际旅费的标准为:亚洲国家及地区不超过6000 元人民币,其他国家不超过12000 元人民币。

资助参加国际高水平学术会议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资助参加国际高水平学术会议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燕山大学资助参加国际高水平学术会议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的国际高水平学术会议是指在我国境外(不含港、澳、台地区)召开的重大系列学术会议(须冠以“第XXX届”的序号),或由国际知名大学和专业学术组织和机构组织的高层次会议、论坛、研讨会等。

第二条按照学校学科发展的总体部署和长远规划,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的需要,学校决定每年拨出一定数额的专门款项设立燕山大学国际会议专项资助基金(以下简称“国际会议基金”)。

第三条“国际会议基金”优先资助新兴、弱势学科,鼓励在科研和教学上有所成就的中青年学者积极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提高我校的整体实力和国际影响力。

第四条为加强对国际会议基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国际学术会议分类第五条第一类国际会议是指在本领域内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国际学术会议,召集人为专业的行业协会,参会人数在150人以上。

第六条第二类国际会议是指由专门的科研院所发起的多边国际学术会议,参会人数为50-150人。

第七条第三类国际会议是指申请单位与国外相应科研机构、大学或其他高水平机构联合举办的涉及前沿科学领域的双边学术研讨会或人数为50人以下的多边学术研讨会。

第三章资助申请第八条申请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学校和本职工作的专职教师或研究人员。

2. 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含副教授、副研究员)职称、身体健康、年龄在50岁以下且已在我校连续工作三年以上。

3. 具有良好外语水平,获得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合格以上证书或类似等级证书,或参加我校组织的外教英语班并获结业证书,或已在相关国家进修学习半年以上,或已经在重要国际会议或在国际刊物上用外语发表论文。

4. 已向该次国际会议投稿、为论文的第一作者,且作者单位须注明为燕山大学,并已经收到会议的正式书面录用通知将在会议上宣读论文。

6. 申请者如果正在主持各种纵、横向研究项目近三年科研到款总额理科不超过10万、文科(含经济管理)不超过一万元,且连续两年没有享有学校资助参加在境外举行的国际会议。

浙江大学研究生赴海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条例

浙江大学研究生赴海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条例

浙江大学研究生赴海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条例浙大研院2009(2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资助优秀研究生赴海外参加本学科领域权威的国际学术会议,旨在鼓励我校研究生积极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推进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化进程,进一步拓宽研究生国际视野,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条在《浙江大学研究生公派出国管理的暂行办法》(浙大研院(2006)19号)基础上,制定本资助条例。

第二章资助对象和资助条件第三条申请资助的研究生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本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含定向生和委培生),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英语交流能力;以第一作者撰写并以浙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学术论文或摘要,被在海外举行的本学科领域权威的国际学术会议录用。

第四条原则上每一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只能获得一次该项资助。

表现突出者,可酌情给予奖励。

鼓励每一位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能够积极创造条件,获准一次该项资助。

第三章资助内容和资助额度第五条根据申请者具备的条件和论文录用情况,择优分等级资助。

对于论文(摘要)被录用为墙报形式参会者,给予单程国际旅费的资助;对于以口头宣读形式参会者,给予往返国际旅费的资助;对于论文被录用为大会(或分会场)特邀报告或主题发言者,除了给予资助往返国际旅费外,可申请资助会议注册费及参会期间的生活费。

获得会议颁发的优秀论文奖项者,回国后可申请资助往返国际旅费或会议注册费及参会期间的生活费。

第四章申请和评审程序第六条符合条件者,个人网上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赴海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申请表”,并由申请人指导老师、所在学院(系)进行初审、签署意见。

定向生和委培生还须同时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并签署意见。

第七条申请人须递交的材料:(1)填写完整的《浙江大学研究生赴海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申请表》;(2)由会议主办方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函及论文录用情况证明(包含录用情况、本人报告、发言或报展的日程安排等信息);(3)英语水平证明材料。

学术会议(讲座)管理办法

学术会议(讲座)管理办法

学术会议及学术讲座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活跃学校学术气氛,繁荣学术交流,开阔学术视野,提高学术讲座质量,使学术活动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1、各学院、部门举(承)办学术会议(讲座)必须实行审批备案制度,未经审批不得举(承)办。

2、教师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讲座),须向科技处报备审批,否则财务处不以予审核报销。

3、若会议(讲座)涉及意识形态领域由科技处和宣传部共同负责审批备案,涉及国际会议的则由科技处和国际合作交流处共同负责审批备案。

二、关于学术会议管理(一)举(承)办学术会议1、会议申报各学院每年12月份集中申报下一年度举(承)办学术会议计划,经科技处审批、学校审核,确定会议是否纳入年度计划。

一旦纳入计划,学校根据会议的规格及规模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否则不予以资助。

2、会议经费资助标准举(承)办学术会议的经费,原则上由承办单位自行解决,学校不另行资助。

如因举(承)办单位经费困难且规模大、影响广的学术会议,学校将予以一定资助。

资助上限为:国际、港澳台学术会议,国内国家级学术会议资助最高人民币10000元(有院士、全国学会的主委等参加的学会,可以提高到15000元);省级学术会议最高资助5000元;市级学术会议最高资助3000元。

资助费用用于讲课费(专家讲学、讲座费发放的标准以学校出台的相关文件为准)、会议就餐、住宿及其它会务开支费用,会议结束后,票据经科技处审核签字后再交财务处核销。

3、举(承)办流程(1)会议申报流程:填写申报表(申请学校资助填附件1、自行承担经费填附件2)→学院(部门)签章→科技处签章(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则转呈其他部门签审)→分管校领导→科技处备案。

(2)会议举(承)办前1周,举(承)办单位将会议日程安排报科技处审核,科技处报校党政办审核备案;(3)会议结束后一周内,举(承)办单位将以下材料交科技处存档:①会议通知(红章原件);②会议日程安排;③纸质专家讲义(以院外专家为主);④签到册复印件;⑤会议总结。

国际会议资助办法

国际会议资助办法

自动化学院国际学术会议资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学院师生进行学术交流,紧跟国际学术前沿,增强学术研究氛围,提高学术研究水平,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二条申请本资助需具备以下条件:1. 论文按照学校保密工作要求经审查并同意发表。

2. 申请人为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学生申请时与其导师(或副导师)互为第一作者,且论文署名应为哈尔滨工程大学自动化学院。

3. 应为受邀请进行口头学术交流(海报形式学术交流不在本资助范围之内)。

4. 论文被会议论文集全文录用(论文摘要被接受不在本资助范围之内)。

5. 每位教师每年只能获得1次资助;每位硕士生(硕士推免生除外)在校期间只能获得1次资助,博士生和硕士推免生在校期间最多获得2次资助;同一会议每位导师指导的在读研究生最多资助2人参会;每篇论文只资助1人。

6. 同一A类会议最多只资助10人参会,同一B类会议最多只资助5人参会;同为学生申请,优先资助博士生参会,硕士推免生享受与博士生同等待遇。

同一篇会议论文只资助1人(导师或学生)。

第三条学院定期编制《哈尔滨工程大学自动化学院国际学术会议资助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在网上公布。

在《目录》中,国际会议划分为A、B两类,涵义如下:A类会议:本学科最高水平的国际会议;B类会议:学术水平较高、组织工作成熟、定期召开的序列性国际会议。

第三章资助内容第四条根据国际会议层次,学院资助以下内容:1. 对在有影响力的国际学术会议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如:主席或副主席、理事会或执委会委员等)的教师参加上述会议或作主题宣讲、特邀宣讲,资助会议注册费、国际旅费、伙食费、住宿费、护照签证费。

2. 参加A类国际会议,学院资助会议注册费、国际旅费、伙食费、住宿费。

3. 参加B类国际会议,学院资助会议注册费和国际旅费。

第五条教师参加在国(境)外举行的高水平国际会议所发生的国内费用由本人其他项目支出,学院不予资助。

本科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办法

本科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办法(试行)校教字[2013]016号第一条为推进人才培养国际化战略,进一步拓展和提升学生的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鼓励本科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学术会议,是指在国外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或地区性学术会议,不包括国内(含港、澳、台地区)举办的国际会议。

第三条本科生申请学校国际学术会议资助,应当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

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认为应予以资助的,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全额或部分经费资助。

第四条申请学校国际学术会议资助的学生应提交如下材料:1.会议邀请函;2.会议议程(应载有申请人做会议发言的相关信息);3.《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申请书》。

第五条对本科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经费资助(报销)范围:1.国际旅费:飞机限经济舱,并尽可能提前购买往返机票以节省费用;轮船限三等舱;火车限硬卧或二等车厢坐席。

仅限北京与会议地点之间的往返旅费,转道其他城市的费用不予资助;2.住宿费:按会议邀请函确定天数,并按国家规定住宿标准予以报销,超过规定天数和住宿标准的部分自理;3.会议注册费:以会议邀请函和缴费凭据为依据;4. 资助经费应剔除会议组织方已承担或补贴的费用。

申请人应积极主动与会议组织方沟通,争取获得会议注册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的减免。

第六条受资助学生在报销前应向教务处提交以下材料:1.载有其为第一署名人论文的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纸质或电子版);2.参加会议的总结报告(中英文)。

第七条受资助的学生在报销时,应向财务处提交以下材料:1.往返国际航班机票(含登机牌)或火车票、船票等。

2.住宿费、会议注册费等有效票据。

3.中国政法大学差旅费报销单。

各种报销凭证应用中文注明开支用途、日期、数量、金额等。

第八条资助学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所需资金,列入学校年度预算,专款专用。

第九条学生在校期间获学校资助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一般不超过2次。

第十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师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办法

教师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办法

教师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办法教师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办法教师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校教师进行学术交流,紧跟国际学术前沿,提高学术研究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面向学校非学科建设综合改革试点单位的教师。

学科建设综合改革试点院系或学科,可参照本办法,在学校批复的专项预算额度内,自主选派教师参会。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三条申请本资助的教师需具备以下条件:1.论文按照学校保密工作要求经审查并同意发表。

2.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45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可以为第二作者,但论文署名应为xx大学)。

3.应为受邀请进行口头学术交流(海报形式学术交流不在本资助范围之内)。

4.论文被会议论文集全文录用(论文摘要被接受不在本资助范围之内)。

5.原则上每人每年只资助1次,每篇论文只资助1人。

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45周岁以下中青年教师。

第四条学校定期编制《xx大学国际学术会议资助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在网上公布(见国际处办公主页)。

在《目录》中,国际会议划分为A、B两类,涵义如下:A类会议:本学科最高水平的国际会议;B类会议:学术水平较高、组织工作成熟、定期召开的序列性国际会议。

第五条《目录》每年由院系进行补充调整,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年底进行更新。

第三章资助内容第六条根据国际会议层次,学校资助以下内容:1.对在有影响力的国际学术会议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如:主席或副主席、理事会或执委会委员等)的本校教师参加上述会议或作主题宣讲、特邀宣讲,学校资助会议注册费、国际旅费、伙食费、住宿费、护照签证费。

2.对参加A类国际会议的教师,学校资助会议注册费、国际旅费、伙食费、住宿费;对于同一个A类国际会议,学校资助一般不超过5人。

3.对参加B类国际会议的教师,学校资助会议注册费和国际旅费;对于同一个B类国际会议,学校资助不超过3人。

4.教师参加《目录》以外的国际会议,学校报销注册费,注册费不超过500美元。

中国科学院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科学院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科学院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关于推进科技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院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的管理,促进我院国际学术交流,推动全院的科技创新,根据《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科技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5〕37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在华举办国际会议,是指我院及院属单位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举办的各类与教学、科研业务相关的学术类国际会议、我院与国际组织及外国有关团体、机构共同举办或受其委托承办的国际会议,包括研讨会、报告会、交流会、年会、例会、座谈会、评审会、学术评审、评估会或培训班等会议类型。

院机关及分院组织召开的与教学科研业务相关的国际学术会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院属单位召开的非教学科研业务类国际会议按照财政部颁发的财行〔2015〕37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国际会议审批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二)科学、规范、合理地编制国际会议经费预算,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格和规模。

(三)根据国际惯例或对等接待的原则,合理负担经费。

(四)注重会议的实效。

第二章会议审批第四条报批文件应当明确各项经费来源,从严控制国际会议数量。

须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办的有关规定,对国际会议实行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审批和我院审批)。

须报请国务院审批的国际会议有:(一)外宾人数在150人以上或会议总人数在800人以上学术会议;(二)联合国下属机构和各专门机构的大会与特别会议;(三)联合国系统以外的政府间和非政府间重要国际组织的大会和特别会议;(四)事关我国核心利益、涉及重大敏感问题以及重要国际问题的国际会议;(五)外国政府正部长及其以上官员、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出席的国际会议。

关于资助在我国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试行办法

关于资助在我国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试行办法

关于资助在我国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公布日期】1989.11.21•【文号】•【施行日期】1987.01.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际科技合作正文关于资助在我国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试行办法(1987年1月24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发布,1989年11月21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修订发布)第一条在我国召开国际学术会议有助于提高我委员会资助的科学基金项目的研究水平,并对于促进我国科技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我委员会决定每年从外事经费中拨出专款,主要资助一批由受资助的基金项目单位组织的、在我国举办的学术水平较高的国际学术会议。

为确保所赞助的国际学术会议达到预期的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者必须是受到科学基金资助的、具有独立的科研工作条件的单位,并且是国内有能力、有条件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实体单位。

第三条申请单位在提出申请期间必需提供下列三个文件:(一)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正式公函;(二)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批准件复印本;(三)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预算报告。

第四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三条者,可到我委员会国际合作局综合处领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赞助在华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申请审批书》连同第三条所述的三个文件送我委员会国际合作局审核。

第五条国际合作局初审后送各有关科学部(局)对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再将上述所有文件送国际合作局。

第六条国际合作局根据申请者的要求和有关科学部(局)的审核意见,并参照优先赞助的原则,进行综合平衡后提出审批意见并报委员会领导批准。

一旦申请得到批准,国际合作局将给申请单位正式发出同意赞助通知书。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得到赞助:(一)该国际会议与我委员会科学基金项目关系密切;(二)学术水平相当高;(三)申请赞助的学术会议主题对我国相应学科的发展有重大帮助;(四)在相同条件下,优先赞助在列为开放城市的内地边远地区或中小城市召开的会议;(五)得到我委员会赞助后取得重大国际影响或效益的申请单位;(六)与我委员会联合举办的重要国际学术会议。

中国科学院国际会议资助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国际会议资助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国际会议资助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的国际会议包括以中国科学院或院属单位名义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举办、承办的有国外代表出席的论坛、研讨会、报告会、国际科技组织相关会议等。

第二条为进一步规范国际会议的资助管理,确保有计划、有重点地资助我院主办或承办的高水平国际会议,提升我院科研机构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国际会议分类第三条第一类国际会议是指我院科学家经过积极争取获得主办权并在本领域内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国际学术会议,中国科学院或院属单位为第一主办或承办单位,参会外宾人数在150人以上。

第四条第二类国际会议是指由我院科学家牵头发起的多边国际学术会议,中国科学院或院属单位为第一主办或承办单位,参会外宾人数为50-150人。

第五条第三类国际会议是指申请单位与国外相应科研机构、大学或其他高水平机构联合举办的多边学术研讨会,参会外宾人数在50人以下。

第三章资助申请第六条申请资助的国际学术会议须提前按程序报批,获得主管部门签发的“中国科学院国际会议(展览)批件”。

其中,举办总人数在800人以上或外宾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国际学术会议须报国务院批准,举办其他国际学术会议须报我院批准,详情及相关报批程序参照《中国科学院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细则》(科发际字〔2006〕191号)。

关于对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经费的管理,参照《中国科学院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科发际字〔2017〕4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5〕371号)。

第四章受理与审批第七条对于第二年全年度在华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以会议开幕日期为准)的资助申请每年度集中受理一次。

原则上每年5-6月份发布征集通知,9月中旬截止申报,逾期提交视为无效。

第八条资助计划经院领导审定后,由国际合作局正式行文通知相关申请单位。

国际合作局每年年底前下达下一年度国际会议资助正式通知。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1为了加强我校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鼓励我校各单位和教师进行对外学术交流活动,调动科研积极性,营造良好学术氛围,特制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2本办法所管理的学术交流活动为:2.1由我校主办或承办的或与校外单位共同主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地方性学术会议。

2.2本校教师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各种学术会议。

2.3我校聘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校作学术报告或合作研究。

2.4本校各单位组织的校内学术交流活动。

3上述各种学术活动是指:国际性学术会议:包括在国内外举行、有外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以港、澳、台为对方的学术交流活动暂并入国际学术会议)。

全国性学术会议:指经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在本国举行,只有本国学者专家参加的学术会议。

地方性学术会议:指经省部有关部门批准或地方性学术团体在国内举行,只有本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

邀请专家来校作学术报告:指校外专家学者接受邀请,来我校进行传播科学研究与应用发展的新理论、新方法等信息的学术报告,包括受聘作学术报告和研究生导师。

不包括以培训大学本、专科生为目的的受聘讲学教师。

将受聘专家来校作学术报告分为学校邀请和系部邀请两种类型。

所谓学校邀请是指学校为了办学条理的进步,科研的发展,学位点建设和国家级科研项目标申请等工作邀请的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校作学术报告。

系部邀请是指系部为了自身学科学术发展、系部学术水平的提高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校作学术报告。

协作研究:指我校与他国、国内其他单元共同承担的研究项目,互派专家学者到对方参加研究的项目等。

4本校举办或承办与校外单位共同主办学术会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4.1会议指导思想正确、目的明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会议主题必须有利于我校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学科建设和科技队伍建设,且具有实质性的推动作用。

4.2会议主题所涉及的学科或技术领域,我校必须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已形成至少3人学术研究群体,承担有省级以上研究课题或已取得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有一定影响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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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全国学术会议经费资助
申请表
会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办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办学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办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
科研处制
2015年6月
填表说明
一、本表填写一式二份,审批后科研处、学院各保留一份。

二、本表各项须如实填写,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追回资助经费。

三、本项目仅限资助在我校举办的并由我校承办的国际学术会议
或全国性学术会议(原则上应为全国二级学会以上学术组织
同意举办的学术会议)。

主办或第一承办单位必须是四川师范
大学或四川师范大学所属二级学院。

四、会议预算须严格按照计划财务处相关要求进行。

参会者的旅
费、旅游费不能列入会议预算,不属于会议开支的经费不得列
入预算。

五、本表计算机填写,电子表格同时提交()。

六、提交本申请书时,请同时附会议被批准召开的公函、批复等材
料。

材料不齐全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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