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BA商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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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教学教案

商法学教学教案

商法学教学教案标题:商法学教学教案教学目标:1. 理解商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原理。

2. 掌握商业合同、公司法、商标法等商法学的核心知识。

3. 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解决实际商业问题的能力。

4. 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

教学内容:1. 商法学概述a. 商法学的定义和发展历程b. 商法学的基本原理和法律体系2. 商业合同a. 合同的定义和要素b.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c.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d.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3. 公司法a. 公司的定义和分类b. 公司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c. 公司的股权和股东权益保护d. 公司的合并与收购4. 商标法a. 商标的定义和注册程序b. 商标的权利和保护范围c. 商标的使用和侵权行为d. 商标的许可和转让教学方法:1. 讲授法:通过课堂讲解商法学的基本概念、原理和案例分析,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知识。

2. 讨论法:组织学生进行小组讨论,针对实际商业案例进行分析和解决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 案例法:引入真实的商法案例,让学生分析案例并提出解决方案,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

4. 角色扮演法:安排学生扮演商业人物,在模拟情境中进行商业合同谈判、公司法案例分析等活动,提高学生的沟通和协商能力。

教学评估:1. 课堂参与:根据学生的课堂讨论和回答问题的积极程度进行评估。

2. 作业评估:布置案例分析、论文写作等作业,评估学生对商法学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3. 考试评估:组织闭卷考试,考察学生对商法学知识的掌握程度。

教学资源:1. 教材:商法学教材,包括商法学概论、商业合同、公司法、商标法等相关章节。

2. 案例:真实商法案例,包括商业合同纠纷、公司合并与收购案例等。

3. 多媒体教具:投影仪、电脑等设备,用于展示案例、图表和相关法律文件。

教学时间安排:本教案适用于商法学课程的教学周期为16周,每周3学时。

具体时间安排如下:第1-2周:商法学概述第3-6周:商业合同第7-10周:公司法第11-14周:商标法第15-16周:复习和总结以上教案仅供参考,具体教学内容和方法可根据教学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MBA《商法》教学大纲及教学要点

MBA《商法》教学大纲及教学要点

MBA《商法》教学大纲及教学要点《商法》教学大纲一、课程名称:商法二、课程性质:MBA选修课三、学时:36学时四、学分:2学分五、课程主要内容及要求:1. 商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 商法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商法与其他法律分支的关系- 商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2. 合同法- 合同的基本概念和要素- 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 合同中的特殊约定和争议解决机制3. 公司法- 公司法的概念和种类- 公司设立和注册的程序- 公司治理和责任4. 商标法和知识产权保护- 商标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商标注册和维权的程序和方法- 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维权5.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法律关系- 劳动法中的特殊问题和案例分析6. 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法- 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种类- 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和禁止行为- 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的案例研究7. 法律环境和合规管理- 商业活动中的法律风险和合规要求- 法律环境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合规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六、教学方法:本课程采用案例教学、讲授和讨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教学。

每个章节将以典型案例作为教学素材,通过讲解案例背景、情节和争议点,引导学生思考解决问题的法律原则和途径。

同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经典文献的讲授,深入探讨商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在课堂上,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和提出问题,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七、教学要点:1. 理解商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了解商法与其他法律分支的关系,认识商法对企业经营的重要影响。

2. 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合同的构成要素,了解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的法律规定。

3. 理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和公司治理的要求,熟悉公司设立、注册和运营的程序。

4. 熟悉商标法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程序,掌握商标注册和维权的方法。

5. 了解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和法律关系,熟悉劳动6. 理解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法的概念和禁止行为,熟悉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的案例研究。

【精品】MBA商法课程案例分析

【精品】MBA商法课程案例分析

M B A商法课程案例分析MBA商法课程案例分析公司法部分【案例】:爱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拟增加注册资本,公司监事会全部七名成员坚决反对,但董事会坚持决议。

于是,监事会中的三名成员联名通知全体股东召开监时股东会议。

除两名股东因故未参加股东会以外,其他股东全部参加。

与会股东最终以2/3人数通过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董事会决议。

监事会认为会议的表决未到法定人数,因而决议无效。

董事会认为,监事越权召开股东会,会后又对会议通过的决议横加指责,纯属无理之举。

问:(1)公司董事会是否有权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2)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是否合法?(3)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是否有效?【分析】:(1)该公司董事会无权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

我国公司法规定,对增加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应当由股东会作出。

(2)临时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合法。

公司法规定,1/3以上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本次临时股东会由三名监事召集,该公司共有监事七人,达到1/3以上。

(3)股东会通过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无效。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通过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应当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而此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只是参加本次股东会的2/3股东通过。

合同法部分【案例】:2008年9月,叶某将位于弋阳县某处店面卖给周某,双方约定房款总价为25.6万元。

10月9日,周某向叶某支付定金9万元,为了避税,签定的《购房合同》上写明的价款为20万元,待付清房款20万元后一周内交付店面并办理过户手续。

在周某向叶某支付了购房款20万元后,周某、叶某于11月25日签订了一份店面转让协议,叶某将店面产权证交付给周某。

因周某拒绝向叶某支付余款5.6万元,叶某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双方为此形成纠纷。

【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房屋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共签订了两份合同,两份合同的成交金额不同,究竟以哪份合同为准,哪份合同才是真正有效的买卖合同。

这类案件在二手房交易中俗称“阴阳合同”,就是买卖双方在签订第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后,出于少缴税费等目的,向相关部门隐瞒房屋的总价,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将双方买卖房屋的价格虚报低价。

清华MBA学员专用讲义《理解法律与商法》

清华MBA学员专用讲义《理解法律与商法》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清华MBA学员专用讲义《理解法律与商法》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清华MBA学员专用讲义《理解法律与商法》本章学习要点制度的构成与作用法律与道德法律规则的构成法律体系商法的体系批判性思考市场与政府效率与公平第一节制度与法律一、制度1.制度的构成如果世界上只有一个人,就没有必要存在社会制度。

不同的人与人之间形成了社会。

所谓社会,就是多人、多群体构成的整体。

由于利益冲突和文化、价值取向的不同,人、组织、群体、民族等社会主体彼此之间存在着冲突。

于是,协调各方冲突关系的社会行为规则的出现就成为必然。

这些行为规则构成了制度的核心部分。

但是对制度的完整理解,不应只限于这个层面,除了静态的规则之外,往往需要建立起相应的组织机构来促使规则的实施。

因此,制度包括两个层面:规则和组织,如图1-1所示。

规则是静态的规定,组织是动态的运作。

图1-1 制度的构成2.制度的作用制度的作用有二:(1)协调社会的利益冲突。

通过制度安排,争议各方可以达成解决方案。

争议产生摩擦成本,浪费社会资源,合理的制度安排有助于争议合理和有效地解决,有助于减少争议成本。

由此,制度可被称为社会机制运作的“润滑剂”。

但是如果制度设计不当,则作用相反。

(2)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

由此,制度可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

人与人之间有冲突是一个方面,分工合作是另一方面。

分工合作可选择不同方式,这实际上涉及到资源的不同配置。

分工意味着专业化,即每人各展所长,让资源流到能最大发挥其效用的人那里。

合作则是不同社会职能的有效组合。

制度安排可促进专业化的个人或组织之间的有效配合,从而促进经济增长。

3.宏观和微观层面的制度安排分工合作模式是多层次的,既有微观的组织设计,也有宏观的结构安排,局部的合作可能只是整体中的专业化部分,专业化的组织本身可能也是一个合作体。

商法学教案

商法学教案

课程教案课程名称:商法学教师姓名:所属系所:合用专业:法学专业学历层次:函授本科继续教育学院制教学进度计划学时2 4 4 4 4 2 商法总论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教学内容备注授课题目:第一章商法总论课时安排 2 学时课序第 1 次课教学目的及要求:掌握商事关系的内容及相关的商主体、商行为、商号、商事登记的概念,以及我国法律的基本规定;了解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特别要注意商法与民法的区别以及经济法对商法的影响,明确商法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掌握现代商法的普通原则,结合商法的性质和特点,理解现代市场经济对商法提出的要求。

教学内容及重点、难点:主要内容:商法概述;商主体;商行为;商事登记;商号。

教学重点:商法的调整对象、特征与基本原则;商主体法律制度;商号法律制度;商事登记法律制度。

教学难点:商主体法人资格、营业资格与商事登记的关系;商号出借的法律责任问题。

教学过程设计教学方法讲授法、讨论第一节商法概述法、案例法第二节商主体第三节商行为第四节商事登记第五节商号第六节商事账簿讨论、作业和思量:(1)商法的主要特征有哪些?(2)试比较商法和民法的区别和联系(3)什么是商法的基本原则,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授课题目:第二章公司法课时安排 4 学时课序第 2 、3 次课教学目的及要求:掌握商事关系的内容及相关的商主体、商行为、商号、商事登记的概念,以及我国法律的基本规定;了解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特别要注意商法与民法的区别以及经济法对商法的影响,明确商法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掌握现代商法的普通原则,结合商法的性质和特点,理解现代市场经济对商法提出的要求。

教学内容及重点、难点:主要内容:公司与公司法概述;公司的设立制度;公司的资本制度;股东权的保护;公司内部管理结构;公司的财务会计;公司的变更及解散与清算。

教学重点:公司的创设制度与公司法人管理结构制度。

教学难点:股权转让规则、对控股股东以及董事经理等高管的法律规制。

(完整版)商法教案

(完整版)商法教案
作业:
课后回顾:
第6周
课 题:国有企业法
教学目的和要求:1、知识目标:使学员掌握国有企业的有关规定和理论;2、能力目标:使学员能利用所学分析案例,并分析一些经济实事;
教学重点:国有企业的权利义务
教学难点:国有企业的权利义务
课时类型:复合型
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法
教具准备:教材、教案、参考书、练习题
教学结构:导言—讲解—案例—讨论发言—小结—作业
商主体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商主体的形成一般要经过工商登记等国家特别授权程序,否则无权经营,法律上不承认其存在;
其二,商主体以营利为目的;
其三,商主体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商主体的分类
(一)商法人
1、公司,
2、国有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大多数也是商法人
(二)商个人
(三)商合伙
其一,个人合伙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对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
教学过程: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对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
小结:本节课主要讲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与股票是重点,上市公司是难点。
作业:
(4)按股东出资比例或股东持有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或董事会违反上述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六节 公司变更、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变更
二、公司解散概述
三、公司清算
第七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概念

MBA商法课程第三讲商事合同

MBA商法课程第三讲商事合同

三、合同的订立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构成要件包括:要约是要约人的要 约;要约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以订立合 同为目的;要约的内容要具体确定。 要约的法律效力包括:要约的生效;要约 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 束力;要约效力的存续;要约的撤回与撤 销;要约的失效。
承诺是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构成要件包括:承诺必须由受要 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 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承 诺应当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 承诺的撤回。 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的协议。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合同法调 整。 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 行为;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合同 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 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是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 合同自由原则赖以产生的基础:经济理论基 础(自由主义经济思想);哲学思想基础 (理性哲学);经济基础(资本主义市场经 济);政治基础(民主政治)。 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包括:缔约自由;选择 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 或解除的自由;合同形式选择的自由。 合同正义原则
第三讲 商事合同
西北政法大学商法教研室 张晓飞 副教授
本讲需重点掌握: 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合同的内容 与形式); 合同的效力(有效、无效、可撤销、可 追认); 履行抗辩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合同之债的担保; 合同关系的终止; 违约责任。
一、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合同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 他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 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 不同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 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 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 容的形式。 其他形式。

MBA课程设计模板

MBA课程设计模板

MBA课程设计模板一、教学目标本章节的教学目标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知识目标:通过本章节的学习,学生将掌握MBA课程的基本概念、理论和框架,了解其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性。

2.技能目标:学生将能够运用所学的知识和理论,分析并解决实际商业问题,提高决策能力和战略思维能力。

3.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培养学生对商业伦理和社会责任的认识,培养其成为有责任感和道德观念的商界领袖。

二、教学内容本章节的教学内容将根据课程目标进行选择和,确保内容的科学性和系统性。

教学大纲将明确教学内容的安排和进度,具体包括以下部分:1.教材章节:第一章商业与环境2.内容列举:商业与社会责任、商业伦理、可持续发展、企业社会责任等。

三、教学方法为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主动性,将采用多种教学方法进行教学,包括:1.讲授法:通过讲解和阐述商业伦理和可持续发展的相关概念和理论,为学生提供基础知识。

2.案例分析法:通过分析实际案例,让学生了解商业伦理和可持续发展在实际中的应用和挑战。

3.讨论法:学生进行小组讨论,培养其批判性思维和问题解决能力。

四、教学资源为了支持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实施,丰富学生的学习体验,将选择和准备以下教学资源:1.教材:MBA课程教材《商业伦理与可持续发展》2.参考书:相关领域的经典著作和学术论文3.多媒体资料:教学PPT、案例视频、相关新闻报道等4.实验设备:无相关实验设备需求五、教学评估本章节的教学评估将采用多种方式进行,以全面客观地评估学生的学习成果。

评估方式包括:1.平时表现:通过课堂参与、提问、小组讨论等环节,评估学生的学习态度和参与程度。

2.作业:布置相关的案例分析、研究报告等作业,评估学生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3.考试:进行定期的考试,以评估学生对课程知识的掌握和运用能力。

评估方式将力求客观、公正,及时给予学生反馈,帮助他们改进学习方法和提高学习效果。

六、教学安排本章节的教学安排将合理、紧凑,以确保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教学任务。

MBA商法课程第四讲公司法

MBA商法课程第四讲公司法

有关股东权利的特别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 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公司法》第75 条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诉权。
六、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为筹集资金,依照法定程 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 券。 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和程序依照《证券法》 的规定。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只能是 上市公司,其他公司无权发行,是一种特殊 的公司债券。
九、公司的终止
引起公司终止的原因有解散和破产。 公司解散,是指依法消灭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 公司解散的事由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 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 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 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 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 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四、公司组织机构
公司组织机构也叫公司机关,是指公司法人意思形 成及表示的内部机构。 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首 先,公司组织机构是公司法人开展民事活动的客观 需要;其次,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参与 公司治理各方的利益需求,通过设置不同的机构来 实现公司权力的分权与制衡;第三,公司组织机构 的设置及权力分配,来自于公司治理的鲜活实践, 反映了参与公司治理各方、特别是股东自治的客观 要求;第四,公司组织机构是公司内部分权的结果, 各机构并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第五,公司组织 机构常常兼具执行职能。
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应坚持下列原则:一是 股东中心主义原则;二是效率优先原则;三 是分权制衡原则。 公司组织机构包括传统上的三会: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在公司治理上还应注意公司经理和法定代表 人。

MBA《商法学》PPT课件

MBA《商法学》PPT课件

2、有利于保护交易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3、有利于国家建立良好的商事经营的法律秩序。
第二节 商事登记的对象与登记管理机关
登记对象: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 2、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或经营组织。 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三节 商事登记的种类
1、开业登记
2、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
破产程序的开始 破产宣告
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
一、破产申请
(一)破产申请的概念
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 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
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
一、破产申请
(一)破产申请的概念
(二)破产申请人 含义
破产申请人是指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 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
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
一、破产申请
2、对债务人进行救济。
四、我国破产立法的现状与前景
第二节 破产条件与破产案件的管辖
一、破产条件概述 二、破产原因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
一、破产条件概述
即指破产程序开始应当具备的要件,包括形式要 件和实质要件,前者主要指有破产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和格、接受申请的法院有管辖权等;或者 主要指债务人有破产能力并且存在破产原因等。
三、商法的特征
• • • • •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 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4、商法的公法性 5、商法的国际性
四、商法的原则
• • • • • 1、商主体法定原则 2、公平交易原则 3、交易简便、迅速原则 4、鼓励交易原则 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
第二节 商法的调整对象
3、是国家利用公权干预商事活动的行为; 4、是创设和确立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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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公司设立 设立原则 设立结果 ◆公司章程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
公司设立原则
自由主义——不受限制 特许主义——严格限制 核准主义——审批许可 准则主义——公开条件 登记要件主义 登记对抗主义
公司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发起人认购全部资本或股份 募集设立。限股份公司。可定向,可公开。
司法解释——例如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行政解释——例如责任保险
二、商法的概念
商法是有关从事商事活动或经济活动的民事 主体的法律 第一,调整对象 第二,调整内容 第三,法域属性 第四,基本特征 第五,法律构成 第六,调整范围
“商事”的理解
字义上,商事就是商品的买卖活动。 经济学上,商事是社会总生产过程中的一个
民商法
调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平等地 位而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即横向关系
行政法
调整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自然人、法人 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发生的 法律关系,即纵向关系。
行政管理关系是非物质利益关系。由于双方 地位不平等,行政行为由单方面做出,无须 协商,所以行政法的原则是职权法定、程序 法定、公正公开、有效监督。
申请设立登记、核准登记、签发营业执照。
合伙人的义务
出资与亏损分担 出资范围很宽泛 注意出资转让的限制:
转让什么、向谁转让、原因何在 利益分配和亏损分担问题的特别规定:
有约定案约定; 无约定协商; 协商不成比例; 比例不明平均。
合伙事务执行
可以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也可以委托一个 人或几个人执行
商法法系
法国商法法系 德国商法法系 英美商法法系
商法的特征
营利性(商法是保护正当营利的法律) 协调性(采用自由主义和强制主义原则) 技术性(大量技术性规范,具有操作性) 稳定性(受政治事件和意识形态影响较少) 兼容性(虽属私法,但兼有公法性质)
商法与民法的区别
价值取向不同 调整对象不同 主体范围不同 法律责任制度不同 性质与特征不同
代理与居间
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没有获得代理权,代 理人则必须获得代理权。二是居间人只需提供信息 和媒介,至于委托人和相对人能否订立合同,自己 不管。代理人则必须独立做出意思表示。三是居间 人因为不能决定是否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所以不对 相对人承担合同责任。
经济法
是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 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法律 关系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既与行政法联系密切,又与民商法联 系密切,既有调整纵向法律关系的,又有调 整横向法律关系的。
社会法
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特殊 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关系。
刑法
刑法与其他法律门类相比,有两个显著特 点——调整的社会关系最广泛、强制性最严 厉。
法的表现形式——法的渊源
宪法 法律 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特别行政区的法 国际条约 法定解释
法律
国家主席签署发布,名称为“法”。重点区 别一般法和特别法。
法规
发布方式,专指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 文件,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发布。
名称用词:条例、办法、决议、规定等。
MBA商法教案
旷天伟 逸夫馆207 2011、5-6
一、中国的法律体系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民商法 行政法 经济法 社会法 刑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国家主席签发,重点理解——宪。四部分: 一是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
本工作制度法律; 二是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 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法律; 三是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安 全的法律; 四是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法律。
代理与委托
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以另一方的名义和费用,为他 方处理事务的合同。区别:
一是委托只是发生在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 系,代理则涉及三方关系,委托合同是其基础; 二是代理形式很多,即使在委托代理中,代理权的 授予基础还有其他形式,比如合伙关系、雇佣关系 都可能产生代理权; 三是代理属于三方关系,代理人必须以本人的名义 从事活动。而委托中,既可以用委托人的名义,也 可以用受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之处
适用范围——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 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
企业名称——必须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 样
基金保险——必须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和办理 职业保险
责任承担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主观故意 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其本人应 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 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承担责任;
地方性法规
立法机关,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不与 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
生效程序,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可 以撤销。
规章(五种)
国务院下属各部、委发布的; 省级政府发布的; 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发布的;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发布的; 某些经济特区市政府发布的。 ▲弄清中国的6种市——直辖市、副省级市、
无权执行合伙事务、无权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不得以劳务出资。
2、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在我国 境内设立的、由1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 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 责任的经营实体。
排除了外国人、无国籍人,一般也不包括境外人; 排除了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国有企业、 事业单位;根据其他法律法规,排除了国家公务员、 干部、司法人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
重要原则—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疑罪从无 公捕大会合法吗? 谁有权说打死有奖?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是规范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与非诉讼活 动的法律规范。
有3种诉讼制度: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 诉讼。但是解决经济纠纷还有一种非诉讼办 法,即仲裁。
仲裁的特点
自愿性——是否仲裁、谁仲裁、谁组成 专业性——合同法专家 灵活性——程序自愿 保密性——以不公开为原则 快捷性——一裁终局
发起人认购不少于35%股份。 改建设立。历史概念,限某些国有企业。
公司设立结果
合法设立、设立失败、瑕疵设立 公司瑕疵设立是指公司虽然已经获准登记,
内容相同;第三,同时代理双方同一法律行 为,交税不是同一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 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 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从 而使得该代理行为有效的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视为同意、视为拒绝
四、商事主体
合伙 个人独资 公司
自己代理
用代理人的名义,代理人自己与自己交易。 有两种情况,一是自己发出要约,代表被代 理人承诺。另一种是代表被代理人发出要约, 自己承诺。
自己代理行为是否有效?
双方代理
在同一法律行为中,既代理本人,又代理相 对人,同时担任交易双方当事人的代理。
A和B都委托甲代为交税,是双方代理吗? 标准:第一,要有双方授权;第二,授权的
个人独资企业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除某些行业外,一般不需要行政部门批准 投资人对受委托人或被聘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第三人 企业解散后,原业主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须承
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必须在5年内提出。 注意诉讼时效中止、中断。
3、公司
公司法的特征 公司法是兼具公法属性的私法 公司法是兼具商行为法内容的商主体法 公司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公司法是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 公司法是兼具国际性的国内法 公司法具有发展性和变动性
特定环节,也就是商品流通。它既不是生产 活动,也不是消费活动,而是直接沟通生产 与消费的流通领域的活动。 法学上,商事是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 动的总称。
市场失灵
◆原因:市场缺陷(障碍、唯利性、被动性) ◆表现:垄断、信息不对称、公共品供给、外
部效应 ◆解决:强行干预、直接投资、宏观调控 ◆商法产生:权力制约、明确授权
一致同意事项 其他合伙人有同意权、监督权、利益分配权、
财产份额转让权以及优先受让权、会计账簿 查阅权,可以开会免除执行人的职务 执行人的义务:不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竞业 禁止、自我交易限制
合伙事务表决
按照合伙协议约定,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实行一人一票过
半数表决。 依照合伙企业法做出决定。 注意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表决的特殊规定
三、商事活动的组织形式
自然人 法人 代理
1、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人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 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机关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企业法人
3、代理
代理与行纪 代理与居间 代理与委托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
代理与行纪
行纪是指有特定的行纪机构接受客户委托, 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并独立承 担法律后果的行为。
它与代理相似的地方是:都要取得对方的授 权;都涉及到三方法律关系。
区别:一是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 行民事行为,代理人则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 义行为;二是行纪人必须取得特定资格,代 理人则没有身份限制。
高度自治的体现: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 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
行政管理权不独立:外交权、国防权(宣战、 媾和、调兵权)。
立法权不独立:备案权。
国际条约
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如果要对国家组织和 公民具有约束力,必须注意三个问题:
加入 批准 保留
法定解释
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的 解释,有两种情况, 一是具体含义不明确,要进一步解释 二是出现了新情况,要加以说明 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三次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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