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政策苏州工业园区社保政策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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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简介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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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19 号》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和基金管理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转移管理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使用管理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失业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一、制度沿革 (一)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制度(1997 年 4 月 1 日-2011 年 6 月 30 日) 园区公积金制度是园区借鉴新加坡经济发展和公共管理经 验, 结合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发展趋势和园区实际而建立的一 项综合的社会保障制度,包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 险和住房保障等一揽子的社会保障内容。 含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和住房 保障内容 保障的综合保障。以“一金”的模式代替了其它地区 分别单独设立的模式 缴费比例 由单位和个人对等缴交,综合缴费比例远低于全国 统一的社保制度(约 20 个百分点左右) 个人账户为主,具有“预筹积累、纵向平衡”的制度 账户设置 特色,与以统筹账户为主的全国统一社保制度存在 着很大差异 充分考虑了会员在不同阶段的资金需求。年轻时, 账户用途 可大部分用于购房支出;年龄偏大时,则增加了对 养老、医疗的保障支出,与我国通常的“六金”比例 固定的模式相比,具有弹性更大的特点 园区公积金制度自 1997 年 4 月 1 日实施以来, 截止 2011 年 6 月 30 日,共经历了 4 个发展阶段: 阶段 1997 年 4 月-1998 年 12 月 1999 年 1 月-2001 年 6 月

苏州工业园区失业保险金标准

苏州工业园区失业保险金标准

苏州工业园区失业保险金标准
根据苏州市失业保险相关政策,苏州工业园区对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了调整,以下是详细内容。

一、发放标准
1. 缴费满一年以上的人员,每月可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增加xx 元。

2. 对于女性失业人员,可以获得额外xx元的生育补助金。

3. 对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可以给
予xx元的临时生活补助。

二、发放范围和条件
1. 发放范围: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包括企业、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单位的职工。

2. 发放条件:因非个人原因主动
离职、已办理失业登记、审核通过后即可领取。

三、申领流程
1. 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相关
材料,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和生育补助金。

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可发放失
业保险金。

3. 审核结果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告知申请人,
同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以便后续查询和监督。

四、注意事项
1. 失业人员应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办理失业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

2. 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将无
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和生育补助金。

3.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
期间,需遵守相关规定,如因个人原因中断就业的,将无法继续享
受失业保险待遇。

以上就是苏州工业园区最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政策,如有疑问,可向当地社保部门咨询。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新调整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新调整

苏州⼯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制度新调整苏州⼯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制度新调整2011年5⽉18⽇,苏州市⼈民政府颁布《关于调整苏州⼯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制度的决定》(苏州市⼈民政府令第119号),苏州⼯业园区从2011年7⽉1⽇起将施⾏社会保险(公积⾦)制度。

为了使园区⼴⼤的参保⼈员了解相关政策的具体内涵,我们将围绕园区社会保险(公积⾦)制度的调整背景、调整原则、主要调整内容以及保障待遇等⽅⾯进⾏相关政策解读。

新政策要点介绍●《社会保险法》将⾃2011年7⽉1⽇起实施,园区公积⾦制度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要求进⾏调整●员⼯在2011年6⽉30⽇之前缴纳的公积⾦按原办法处理,其中⾮苏州市户籍回乡务农⼈员的个⼈账户仍允许“可提可转”,在2011年7⽉1⽇之后仍可办理●正在摊还购房贷款的员⼯,可借⽤养⽼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继续摊还贷款,员⼯摊还贷款的资⾦不受影响●2011年7⽉1⽇后的可购房源将扩⼤⾄苏州⼤市范围,符合条件的员⼯,可申请住房公积⾦贷款,未购房的员⼯,可使⽤住房公积⾦账户的资⾦租房解读之⼀园区社会保险(公积⾦)制度的调整背景上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处于零碎状态,1994年苏州⼯业园区成⽴之初,国家正处于社会保障制度的探索期。

为了给开发建设保驾护航,园区亟需建⽴⼀套适合⾃⾝发展的社会保障制度。

新加坡中央公积⾦制度的成功为园区建⽴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宝贵经验。

在这样的背景下,园区从1997年开始,借鉴新加坡经验实⾏了公积⾦制度,从最初的17家参保单位发展⾄今已达12000多家参保单位。

园区公积⾦制度实施以来,在促进园区经济建设和维护员⼯权益等⽅⾯作出了积极贡献。

随着《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公布实施,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建⽴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要求,全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将趋于统⼀。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全国各地的社保制度都将在法律的框架下实施和运作,苏州⼯业园区也不能例外。

苏州工业园区和市区社保政策的差别

苏州工业园区和市区社保政策的差别

1①园区社保公积⾦②市区社保公积⾦苏州⼯业园区和市区社保政策的差别在苏州的⼈都知道园区和市区社保是不⼀样的,那么问题来了:到底是园区社保好还是市区社保好?今天,苏州微⽣活就帮⼤家分析⼀下。

社保(公积⾦)缴纳⽐例园区市区or市区社保和园区社保,最⼤的区别就在于缴纳⽐例。

其中,社会保险⾦(五险)的部分,市区缴纳的⽐例整体⽐园区⾼出12%,且⾼出的部分基本由企业承担。

园区社保分为甲类和⼄类,甲类本⾝含住房个⼈账户,⼄类住房公积⾦另⾏缴纳。

⾃从2011年7⽉1⽇园区新政策实施后加⼊社保的⼀律都是⼄类。

缴纳基数:(甲类)下限2697元/⽉(⼄类)下限2697元/⽉缴费⽐例:甲类的缴费⽐例为46.5%(含16%住房公积⾦)。

其中,个⼈缴费⽐例为18.5%(含8%住房公积⾦),单位缴费⽐例为28%(含8%住房公积⾦)。

⼄类的缴费⽐例为30.5%。

其中个⼈缴费⽐例为10.5%,单位缴费⽐例为20%。

⼄类不强制征缴住房公积⾦,可选择缴纳或不缴纳,也可选择缴纳⽐例。

缴纳分16%-24%五个档次,⼀般单位都是缴第⼀个档(单位缴纳8%,个⼈缴纳8%)。

缴纳基数:上限16738元/⽉,下限2697元/⽉缴费⽐例:2①园区社保公积⾦使⽤优势对⽐园区市区or园区住房公积⾦已扩⼤⾄⼤市范围使⽤;市区的医保卡可划转阳光健⾝卡。

不管在哪参保,只要持社会保障·市民卡(市民卡A卡),就能在苏州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园区住院医疗报销起付线低于市区。

⾃从2011年7⽉1⽇园区新政策实施后,园区公积⾦购买房源扩⼤⾄苏州⼤市范围。

住房公积⾦的使⽤情况1、可以⽤来购买苏州⼤市范围内的房⼦。

2、可以进⾏住房公积⾦贷款(满⾜⼀定条件⽅可申请)、相应账户购房⼀次性提取、偿还购房贷款、租房。

3、本⼈和直系亲属患癌症等重⼤疾病,可申请每年提取⼆次住房公积⾦账户及普通专户余额。

离开苏州后,社保可以转移,住房公积⾦可以办理结存额提取。

医疗保险待遇持统⼀的社会保障·市民卡(市民卡A卡)可以在苏州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

大病住院及大病补充
人员类别 三类医院 二类医院 起付 标准 基层医院 当年第二次 当年第三次及以上 起付点以下 给付 比例 起付点至4万元 4万元至10万元 10万元以上无上限 在职 600元 500元 300元 退休 500元 400元 200元
首次起付标准的50% 统一为100元 医疗个人账户余额足够时全额支付 90% 95% 95% 95%
案例——基本养老金计发 案例 基本养老金计发
参保人员:张某 ▪ 参加工作时间:1968年10月 ▪ 退休时间:2011年12月 ▪ 合计缴费时间:43年2个月 退休时公积金专户情况: ▪ 原公积金账户:养老专户:10886.38元 普通专户:191468元 医疗专户:6165.22元 ▪ 新政后新账户:养老个人账户:2880元 医疗专户:1080元
结论:园区公积金制度的调整迫在眉睫 结论: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调整时间
苏州工业园区将于2011年7月1日实施社会保险新 政策,与《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时间一致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调整参保类型
• 取消:原公积金A、B、C三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 • 设立:社会保险甲、乙两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 • 增设:园区住房公积金制度
《社会保险法》对园区公积金制度的影响 社会保险法》
主要方面 国家规定 园区规定
单位缴费入统筹账户 缴费入账 个人缴费入个人账户
单位和个人的缴费以 入个人账户为主 五险混合设置
保险账户
五险分开设置 (含住房) 含住房) 全国实行统一转移
养老关系 不得提取 统账结合 基金积累 以统筹账户为主
可提可转
以个人账户为主
18 14 11
2.5 -3
如另行参加园区住房公积金,单位和员工各按8%缴费(共计16%)

苏州工业园区社保

苏州工业园区社保

苏州工业园区社保苏州工业园区社保是指在苏州工业园区内就业的员工享受的社会保险制度。

社保是指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社会权益,由国家依法确定并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下面我们将对苏州工业园区社保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苏州工业园区社保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方面的保障。

这些保险都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的基本权益和利益。

养老保险是为了解决劳动者退休后养老问题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苏州工业园区的员工在正式工作后,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积累个人的养老金,以便退休后能够获得养老金的待遇。

养老保险的具体缴费比例和待遇标准由国家或地方相关政策规定。

医疗保险是为了解决劳动者就医费用问题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苏州工业园区的员工在参加工作后,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以便在就医时可以享受医疗保险的待遇,报销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医疗保险的具体报销比例和报销范围由国家或地方相关政策规定。

失业保险是为了解决劳动者失业后生活保障问题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苏州工业园区的员工在就业时,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以便在失业时能够享受失业保险的待遇,获得一定的失业救助金。

失业保险的具体待遇和救助金标准由国家或地方相关政策规定。

工伤保险是为了解决劳动者在工作中意外伤害问题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苏州工业园区的员工在工作时,如果发生工伤,可以申请工伤保险的待遇,包括医疗费用报销、伤残等级评定、护理费用等。

工伤保险的具体待遇和报销范围由国家或地方相关政策规定。

生育保险是为了解决劳动者生育相关问题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苏州工业园区的女性员工在怀孕分娩后,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的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等。

生育保险的具体待遇和报销范围由国家或地方相关政策规定。

总体来说,苏州工业园区社保是为苏州工业园区内的员工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和利益。

苏州工业园区社保

苏州工业园区社保

苏州工业园区社保1. 引言苏州工业园区是中国现代化经济发展的先行区,也是全国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区。

为了保障园区员工的福利和权益,苏州工业园区实行了全面的社会保险制度。

本文将介绍苏州工业园区社保的基本情况,包括社保制度的范围、参保条件和待遇水平等方面的内容。

2. 社保制度的范围苏州工业园区社保制度覆盖了园区内的各类单位和就业人员。

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

不仅园区内的本地居民可以参保,也鼓励吸引外来人才参保,为其提供相应的保障。

3. 参保条件参保条件根据不同的社保项目而有所差异。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年龄要求:一般情况下,参保人员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 参保身份:园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根据公司的规定,对于员工,一般会通过劳动合同与社保缴费进行挂钩;- 缴费要求:参保人员需要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保费用,不同的社保项目有不同的缴费范围和比例。

4. 社保项目和待遇水平苏州工业园区社保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以下将对每个项目进行具体介绍:- 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享受每月的基本养老金,具体金额根据个人的缴费历史和缴费基数来决定;- 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生病就医时,可以享受医疗费用的报销,一般根据政府规定的医保目录范围进行报销;- 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在因失业导致经济困难时,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帮助其渡过难关;- 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时,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的报销,并按照伤残程度确定相应的补偿金;- 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在怀孕分娩期间,可以享受一定的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的报销。

5. 社保费用的缴纳社保费用的缴纳分为个人和单位两部分。

个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行缴纳,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个人比例,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单位全额缴纳。

单位部分由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承担,根据规定的比例计算。

园区政策--苏州工业园区社保(公积金)政策简介.pptx

园区政策--苏州工业园区社保(公积金)政策简介.pptx
定点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 公积金会员卡计算机网络系统故障期间在定点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
用; 首次参保,按规定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至领取到公积金会
员卡期间在定点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

201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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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园区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对象为:
•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所有参保人员(包含已享受基本 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含缴费中断人员,下同);
园区政策
——苏州工业园区社保(公积金)政策简介
201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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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要内容
01 简介 02 个人保障待遇分账户情况介绍 03 转移
201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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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园区公积金
•园区公积金是一个很大的范畴,除了住房公积金以外,还包含社会保 险(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
•园区公积金分为甲类计划和乙类计划。 在2011年7月之前参加园区公积金并且属于但是A类综合保障计划且社 保保险关系保留在园区的员工才能参加甲类计划
公积金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201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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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应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鉴定为职业病30日内,向中心提出工 伤认定申请。
如遇重大事故的,需在发生事故当日24小时内至中心登记。
201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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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赔付条件和标准:
• 1、赔付条件。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园区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公立的 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6千元,即可享受商业 补充医疗保险的赔付。

月执行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新政策解读

月执行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新政策解读
预筹积累,纵向平衡
第4页/共46页
园区公积金帐户入帐比例与苏州市区对比
单位缴费
34%
个人缴费
11%
单位缴费
22.2%
个人缴费
22%
包含养老、 医疗和住房
第5页/共46页
园区公积金帐户设置与苏州市区对比
住房
基本养老 医疗
基本养老
医疗
普通
(含养老和住房)
第6页/共46页
养老 医疗 失业 生育
工伤
社会统筹 工伤
失业
工伤
住房保障
相当于 原来公 积金制

相当于区外 社保制度
临时性 保障计

单位 会员
单位 会员
单位 会员
单位 会员 单位 会员 单位 会员
97.4-98.12 99.1-01.6 01.7-03.12 第3页/共46页
04.1至今
年份
2、园区公积金制度的主要特点
统筹帐户 入帐比例
个人帐户 入帐比例
《苏州工业园区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23页/共46页
(1)新老账户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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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老人老账老办法
原公积金会员的老账户按老办法处理,对于非苏州市户籍的农 村人员仍允许“可提可转”。
2 老人新账过渡办法
原公积金会员新缴纳的账户按过渡办法处理,个人的购房摊 还不受影响、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基本保持不变。
缴费基数上限
在园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 资300%的基础上设定。
缴费基数下限
参照苏州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下限标准设定。
征缴参保员工工资收入超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部分,不计入社 会保险缴费基数;

苏州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新政策解读

苏州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新政策解读
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待遇与苏州市区相同
③住房保障待遇提高(指单独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购买房源可至苏州大市范围;租房可提取比例达16%; 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利率贷款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5)转移和提取
社保关系
老 转移

户 个人账户
存量提取
仍按新政实施前的社保转移计算办法 办理
2参保类型公积金a类计划公积金b类计划公积金c类计划参加参加原公积金a类会员原公积金bc类会员新参保人员甲类综合保障计划过渡办法乙类综合保障计划新办法住房公积金制度调整前保障计划类型调整后保障计划类型参保对象3账户设置和缴费比例阶段缴费比例账户设置及入账比例单位个人个人账户统筹账户医疗养老住房特殊补充养老失业大病生育工伤个人补充公积金a计划2222236251502甲类计划28191614住房可实行浮动缴费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对等缴交上限为缴费工资基数的8阶段缴费比例账户设置及入账比例单位个人个人账户统筹账户医疗养老特别养老失业大病生育工伤公积金b计划182182511162502公积金c计划1421402乙类计划20114保障待遇甲类综合保障计划个人缴费比例减少工资净收入增加社会保险待遇基本保持不变医疗个人账户金额增加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待遇与苏州市区相同住房保障待遇提高购买房源可至苏州大市范围
统筹账户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养老 个人 补充
住房
特殊 补充
养老
失业
大病
生育
工伤
公积金 A计划
甲类 计划
22.2 22 2
2
36
2.5
1.5
0.2
28
19 3
2
6 16 14 1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完善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创造园区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根据国家、省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决定》(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含住房保障项目,下同)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通过调整社会保障计划类型、基金账户设置和缴费水平,逐步向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平稳过渡,最终实行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条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保障项目,保障参保员工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并为参保员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供制度保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园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员工):(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五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

园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园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园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将依据国家、省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后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住房保障基金。

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园区政策苏州工业园区社保公积金政策简介.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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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政策
——苏州工业园区社保(公积金)政策简介
202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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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要内容
01 简介 02 个人保障待遇分账户情况介绍 03 转移
202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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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园区公积金
•园区公积金是一个很大的范畴,除了住房公积金以外,还包含社会保 险(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
•园区公积金分为甲类计划和乙类计划。 在2011年7月之前参加园区公积金并且属于但是A类综合保障计划且社 保保险关系保留在园区的员工才能参加甲类计划
➢公积金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202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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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应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鉴定为职业病30日内,向中心提出工 伤认定申请。
➢如遇重大事故的,需在发生事故当日24小时内至中心登记。

缴费比例
个人账户
总比 例
单位 个人 养老 个人 补充
医疗
47 28 19 2 6 3
46.5 28 18.5 2 6 3
46.5 28 18.5 2 6 3
46.5 28 18.5 2 6 3
住房 16 16 16 16
账户设置及入账比例 统筹账户
特殊补充 养老 医疗 工伤
12.5 2.5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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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医疗保险
苏州市民卡(医保卡): ➢首次在苏州参保的员工,在员工按照要求提交照片后,自网站公布制 卡日期起30天公司统一领卡。
202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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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参保员工的住房需求,根据《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以下简称甲类计划)的员工,以下所称员工均指甲类计划员工。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动用公积金是指员工按规定动用本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账户、公积金普通专户存储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下统称购房)或租房,以及动用住房账户、普通专户存储额或借用社会保险(公积金)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基金偿还购房贷款(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下同)。

第二章动用公积金购房第四条员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购房时,可根据本细则规定动用公积金的相应账户。

第五条员工在2011年7月1日后购房并申请动用公积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额,并动用住房账户、普通专户存储额以及借用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基金(限员工偿还购房贷款计划生效后的养老补充账户及特殊补充账户的入账基金,下同)偿还购房贷款:(一)按规定正常缴费期间;(二)购买苏州大市范围内(苏州大市范围包括苏州市行政区域所辖的七个城区和五个县级市,下同)住房;(三)首次或第二次动用公积金(包括2011年6月30日前已动用公积金购房次数,下同);(四)本次动用前的住房账户、普通专户存储额满足《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使用管理规定》动用条件。

第六条员工在2011年7月1日后购房且不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其住房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额在留足本次动用前的本人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以下简称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提取并偿还购房贷款。

第七条员工在2011年6月30日前购买园区内住房且在2011年7月1日后申请动用公积金的,参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办理。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完善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创造园区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根据国家、省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决定》(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含住房保障项目,下同)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通过调整社会保障计划类型、基金账户设置和缴费水平,逐步向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平稳过渡,最终实行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条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保障项目,保障参保员工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并为参保员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供制度保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园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员工):(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五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

园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园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园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将依据国家、省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后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住房保障基金。

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参保员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各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员工(以下简称参保员工)。

参加园区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细则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条鼓励用人单位在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并足额缴费的前提下,为其参保员工建立企业年金。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个人账户基金和社会统筹基金。

第五条参保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包括:(一)本细则实施后的参保员工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工资基数的8%(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8%);(二)本细则实施前的参保员工公积金缴费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根据本人公积金月缴交额推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苏州市历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入账比例计算);(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中养老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

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包括:(一)本细则实施后的养老统筹账户(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养老统筹包括特殊补充账户和养老统筹账户)入账基金;(二)本细则实施前的养老统筹基金(包括公积金社会统筹账户入账基金;参保员工办理退休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向园区外转移时,从本人公积金养老专户、普通专户或特别专户存储额中扣除的养老统筹账户基金;参保员工办理出国定居或回乡务农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个人专户存款余额时,从本人公积金个人专户存储余额中扣除的社会统筹基金)。

第七条本细则实施后的参保员工养老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本细则实施前的参保员工公积金养老专户储存额仍按居民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和基金管理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和基金管理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和基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包括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住房基金,下同)的征收、缴纳以及基金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园区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为园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员工):(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园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并按照规定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参保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园区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分别纳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条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第二章征缴管理第七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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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备注:门诊特定项目需事先至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后,刷卡结算时方 可按此类项目的结付规定享受此待遇。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参保 员工发生此类费用将仍按普通门诊进行结算。
u 医疗保险
转外医疗: Ø 审批:必须由中心事先审批,未事先审批转外医疗的一律不予结付。
Ø参地保点人:员原患则有上经可本转市上市海级、医南院京或、市北级京专的科当医地院三会级诊以仍上未医确保诊定点医院 的 疾住疑病院难,治病经疗症审。,批或备市案级后医转院外因地限更于高技一术级和医设院备 住条院件治不疗能。诊治的 Ø 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最长为3个月,超过3个月的,需申请办理
(1300-600)x 60%=420元----门诊补助定点医院 (1300-600)x 80%=560元----门诊补助定点社区
u 医疗保险
门诊特定项目: Ø 门诊特定项目: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器官移植后的抗
排异药物治疗、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伴有 精神病症状的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症、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 癫痫所致精神障碍)、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单纯性老年白内 障超声乳化人工晶体植入手术。
•甲乙类计划的比例和保障项目是一样的。
•甲乙类计划区别
园区社保基数上下限
类型
甲类综合保障计划 乙类综合保障计划
住房公积金
2015年度 (2015.7.1-2016.6.30)
2014年度 (2014.7.1-2015.6.30)
下限(元)
上限(元)
下限(元)
上限(元)
2697 2697
17700 16738
人员类别
在职
退休
入账方式
结付比例 列支渠道 自负金额 补助限额 补助医院 补助社区 列支渠道
按本人缴费基数 70周岁以下
的3%逐月入账
1200元
70周岁(含)以上 1400元
100%

医疗个人账户
600元
400元
3800元
4500元
60%
70%
80%
90%
大病统筹基金
u 医疗保险
门诊及门诊补助标准: Ø实例:2016年3月,会员医疗账户余额为100元,当月发生可列入医疗赔付的费用
企业承担 0.5%
主要内容
01 简介 02 个人保障待遇分账户情况介绍 03 转移
个人保障待遇分账户介绍
u
养老保险
u
医疗保险
u
工伤保险
u
失业保险
u
生育保险
u
住房保障
u 养老保险
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 退休待遇领取地确认在园区的参保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
单位和本人均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十五年的,可按 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员工患病时,须持规定的市民卡到园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就 诊、配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园区定点医院、定点门诊医疗机构、 定点零售药店名单请见公积金网站)
苏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
苏州工业园区在2014年底启用社会保障·市民卡,新的社会保障·市 民卡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融服务和电子钱包三大功能。
原在市区(含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参保并领到过市区 发放的社会保障·市民卡的参保人员,园区不再制发新卡。
u 医疗保险
苏州市民卡(医保卡): Ø首次在苏州参保的员工,在员工按照要求提交照片后,自网站公布制 卡日期起30天公司统一领卡。
u 医疗保险
门诊及门诊补助标准:
支出 类型
门诊
门诊 补助
5.5
2
1
失业 生育
1
1
0.5
1
1
0.5
1
0.5
个人承担2.5%
企业承担 0.5%
乙类计划比例 原公积金B、C类会员,2011年7月新参保
缴费比例%







个人账户
账户设置及入账比例% 统筹账户
养老 医疗 养老 失业 大病 生育 工伤
30.5 20 10.5
8
3
15
1
2
0.5
1
个人承担2.5%
延续手续。
Ø 备注:转外医疗手续一次有效,再次转外医疗需重新审批。因同一 病种转外医疗且两次住院间隔不超过90天的,无需重新办理转外医 疗手续。
(1)园区户籍,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园区。 (2)非园区户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园区,且在园区累计缴费
年限满10年。
u 医疗保险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 : ★ 在职员工按规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次月起享有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参保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自办理退休手续后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 保险待遇。
园区政策
——苏州工业园区社保(公积金)政策简介
主要内容
01 简介 02 个人保障待遇分账户情况介绍 03 转移
一、园区公积金
•园区公积金是一个很大的范畴,除了住房公积金以外,还包含社会保 险(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
•园区公积金分为甲类计划和乙类计划。 在2011年7月之前参加园区公积金并且属于但是A类综合保障计划且社 保保险关系保留在园区的员工才能参加甲类计划
2387 2387
17300 16208
2697
17700
2387
17300
甲类计划比例 原公积金A类(交社保和公积金)会员(账户未做过转移和提取)
时间
2013.7.12014.6.30 2014.7.12014.10.1 2014.10.12015.6.30 2015.7.1 开

缴费比例
个人账户
★ 单位或参保人员应当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三个月,准备相关退休 审批材料,至公积金中心申请退休资格,中心审核通过后在退休当月 办理养老待遇核定,从退休次月起每月发放养老金。
u 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如何确认在园区? l 待遇领取地按照户籍地优先、缴费年限从长、从后的原则确定。 l 确认在园区的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总比 例
单位 个人 养老 个人 补充
医疗
47 28 19 2 6 3
46.5 28 18.5 2 6 3
46.5 28 18.5 2 6 3
46.5 28 18.5 2 6 3
住房 16 16 16 16
账户设置及入账比例 统筹账户
特殊补充 养老 医疗 工伤
12.5 2.5
2
1
11
4
2
1
11
4
2
1
9.5
为500元;2016年4月,单位为会员缴纳当月费用后,医疗账户入账金额为100元,之 后会员又发生可列入医保赔付的费用为1000元。
会员在2016年的3月和4月发生的医疗费用结付情况如下:
FESCO建议:
不管公积金医保账户里是否有余额,就医时最好刷公积金会员卡, 否则可能无法享受园区公积金门诊医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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