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法硕考研法制史各朝代司法官名称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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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法制史》第一章复习笔记(2)

2017年司法考试《法制史》第一章复习笔记(2)

2017年司法考试《法制史》第一章复习笔记(2)唐代的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唐代沿袭隋制,皇帝以下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

(1)大理寺。

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行使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

凡属流徒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批准。

同时大理寺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

(2)刑部。

唐代刑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下设刑部、都官、比部和司门等四司。

刑部有权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对中央、地方上报的案件具有复核权,并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

(3)御史台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设台、殿、察三院。

作为中央监察机构,专门负责代表皇帝自上而下地监督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吏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制度,是否忠实履行职责,位高权重,可称得上是皇帝的“耳目之司”。

御史台有权监督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工作,同时参与疑难案件的审判,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御史台中分设台院、殿院、察院,统辖下属的诸御史。

台院是御史台的基本组成部分,设侍御史若干人,执掌纠弹中央百官,参与大理寺的审判和审理皇帝交付的重大案件。

殿院,设殿中侍御史若干人,执掌纠察百官在宫殿中违反朝仪的失礼行为,并巡视京城及其他朝会、郊祀等,以维护皇帝的神圣尊严为其主要职责。

察院,设监察御史若干人,执掌纠察州县地方官吏的违法行为。

2.唐代的会审制度(1)三司推事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共同审理地方或中央发生的重大案件(2)三司使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审理地方不便于解往中央的案件(3)督堂集议制每逢重大死刑案件,皇帝下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以示慎刑。

3.唐代的地方司法机关唐代地方司法仍由行政长官兼理。

州县长官在进行司法审判时,均设佐史协助处理。

州一级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县一级设司法佐史等。

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具有纠举责任,对轻微犯罪与民事案件具有调处的权力,结果须呈报上级。

中国法制史之各朝司法机关

中国法制史之各朝司法机关

各朝司法机关(开创性的有秦朝、北齐、隋唐、明;宋与隋唐相同、清与明相同。

)夏中央司法官叫“⼤理”,专门司法官吏称为“⼠”和“理”。

商国王之下的司法官改称“⼤司寇”或称“司寇”,和其他五个中央机关并称为“公卿”,下设“正”、“吏”等属官。

西周中央司法官仍称“⼤司寇”,⼤司寇之下设“⼩司寇”。

秦朝中央皇帝掌握司法审判权,中央司法机关长官为“廷尉”,监察官吏为御史,“御史⼤夫”与“监察中丞”。

地⽅ “郡守”为地⽅⾏政长官兼任司法长官,“县令”与郡守相似,兼理本县司法。

汉朝中央皇帝,中央司法长官为“廷尉”,⼀⽅⾯审理皇帝交办的刑事案件——“诏狱”,另⼀⽅⾯审判各地上报的重⼤疑难案件——“疑狱”。

武帝在京师设置“司⾪校尉”。

地⽅ “郡守”,“县令”,武帝设“刺史”。

北齐正式设置“⼤理寺”,以“⼤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剐长官。

隋唐中央 “⼤理寺”,执掌中央司法审判权。

“刑部”,中央司法⾏政机关,执掌案件复核权。

“御史台”,中央监察机构,唐代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

地⽅唐代州设“法曹参军”或者“司法参军”等。

宋朝中央⼤理寺、刑部、御史台(另⽴“审刑院”,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使“⼤理寺”降为慎刑机关。

太宗时设,神宗时撤。

)地⽅太宗时期开始,州县之上设⽴“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

元朝“刑部”取代“⼤理寺”,主持审判。

“⼤宗正府”专理蒙古贵族王公案件。

明朝中央改“御史台”为“都察院”,都察院负责法律监督,“刑部”主审判,“⼤理寺”负责复核。

地⽅省、府、县三级,省设“提刑按察司”,有权判处徒刑以下案件,各州县及乡设⽴“申明亭”。

清朝中央刑部、⼤理寺、都察院。

清末中央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政事务,改“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司法⾏政⼯作及司法监督。

改“⼤理寺”为“⼤理院”,作为全国审判机关。

一张表记清中国法制史之历朝司法机关

一张表记清中国法制史之历朝司法机关

一张表记清中国法制史之历朝司法机关法律硕士考试科目包括中国法制史、法理学、宪法、刑法、民法等,其中法制史是重要的一部分,和大家分享2015法硕考研:一表记清中国法制史,以下是中国历朝司法机关,希望大家认真研究掌握。

凯程在2014年北大法学考研中录取8人,其中2人勇夺细分方向状元,3人复试第一名,北大法学院作为国内最好的法学院,培养了大量的人才,包括总理,凯程对法学的理解,具有独到的优势,三级法是北大法学考研的法宝,并且北大法学专业课6+1,凯程都有全面而应试性的辅导,集训营提供了最强的专业课和公共课保障,也是凯程法学成功的保障。

中国历朝司法机关夏专门司法官吏“士”和“理”中央最高叫:大理商“大司寇”有权审理重大案件“大司寇”之下有“正”“史”等属官西周中央:“大司寇”仍是中央最高司法官“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地方:士师、乡士、遂士处理案件秦朝最高:皇帝廷尉:“九卿”之列,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地方:郡守、县令基层组织:乡村里长汉朝中央: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西汉武帝后设刺史,管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晋朝御史台,以御史中丞为台主,纠查一切不法又设治书侍御史,纠举审判官吏之不法北齐正式改廷尉为大理寺,分大理寺卿和少卿提高尚书台地位,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前提隋唐中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大理寺:正卿和少卿,下设正、丞、司职,执掌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刑部:尚书和侍郎,案件复核,大理寺判决的徒、流刑案件,以及州县判决的徒刑以上案件御史台: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下设台、殿、察院地方:唐代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宋朝中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审刑院(太宗设,神宗撤)地方:提点刑狱司元朝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宣政院为佛教事务和统领吐蕃地区军、民御史台进行改革:殿院改殿中司,台院并入察院地方:两个行御史台明朝(明朝机构职能正好与前述各朝代相反,从此刑部、大理寺职能顺延)中央: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设刑部(增设十三清吏司,主审)、大理寺(复核驳正)、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简称“三法司”,又称“三司会审”地方:省、府、县三级,省设“提刑按察使司”,各州、县及乡设“申明亭。

中国的司法机构的演变

中国的司法机构的演变

中国的司法机构的演变一、中国古代的司法机关–〔一〕中央司法机关•中国历史上无论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司法制度的一个根本特点是司法隶属于行政,国家元首〔国王或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拥有最高审判权,其实现途径主要有二:–一是对重大案件的最后裁决权。

–二是一些皇帝亲自审理重大案件。

中国古代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有:–1.司寇»司寇作为中央最高专职司法官员上起西周晚期,下迄春秋战国。

西周时正式设大司寇,辅佐周王处理全国的法律和司法事务,大司寇下设属官小司寇、士师、司刑、掌囚等司法属吏,负责具体司法工作。

•2.廷尉–廷尉作为中央常设司法审判机关和最高专职司法官始于战国,历经秦汉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战国时廷尉为最高专职司法官员。

秦统一后,廷尉为九卿之一,成为常设的中央司法审判机关,下设正和左右监等属官,协助办理具体司法事务。

廷尉的职责:»一是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即所谓诏狱;»二是审理地方上移送的重大疑难案件。

•3.大理寺–魏晋南北朝时的北齐,最先将廷尉正式改名为大理寺,之后历代除元朝外,隋、唐、宋、明、清均以大理寺为中央三大司法机构之一,但其职责却前后有所变化。

–隋唐时的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其主要职责:»一是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的犯罪案件,但对徒刑案件所作的判决,必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那么须奏报皇帝核准;»二是对刑部移送的地方死刑案件拥有重审权。

–北宋前期,大理寺职权被削弱,只负责依法断决地方各州县报请复审的狱案,宋神宗元丰改制后,恢复了大理寺的职权。

–元朝取消大理寺,明朝虽恢复大理寺,但却从主审机关变为慎刑机关,职责由唐宋时的审判转变为复核驳正。

–清朝时的大理寺与明朝一样,仍为复核机关,但地位下降,主要职责仅为复核刑部拟判的死刑案件和主持热审。

–概括大理寺的职权变化:隋唐宋时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专掌审判权。

元代被取消,明朝虽恢复,但职责却由审判转为复核,权力渐轻,清朝时更是职权萎缩。

各朝代司法制度

各朝代司法制度

南 北 朝
登闻鼓直诉:西晋、北魏、南朝 →清朝
死刑复奏:曹魏明帝;南朝宋武帝;北魏太武帝 刑讯制度化 :测立 之法 鞭笞后罚站(南
唐 朝
南梁—“测罚” 陈) 重伽、大杖(北魏) 告诉限制: 三司推事:重大疑难案件由以上三部门长官会同审判;地方大案派 保辜制度: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 ①限制越级告诉(县洲至中央) “三司使” :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 限, 期限届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 ②限制直诉(例外:邀车驾、登 回避制度 “推换制” 。凡主审官员与当事人系五服内的亲属或姻亲, 定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闻鼓) 、 ③限制卑幼告尊长 或师生关系,或曾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以及此前有仇嫌者,皆 应换推。此外,同署连判官员如属大功以上亲属,也应回避。 死刑复奏:3 复奏,唐太宗京城改为 5 复奏 法官责任制度 要求法官必须严格依据律、令、格、式正文定罪。 规定,对于皇上针对一时一事所发布的敕令,如果没有经过立法程 序上升为“永格”者,不得引用以为“后比” 。如果任意引用而至断
黄埔背影法制史表——司法制度和司法机关
罪有出入者,属故意,以故意出入人罪论处,即采取反坐原则;属 过失,以过失出入人罪论,即减故意者三等至五等处罚。 职连署制度,要求有关官员共同审案判决,共同承担错判的责任, 以利于互相监督,避免错判。大理寺卿、少卿、丞、府、史等均在 同职连署范围内,若因公错判案件,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 则逐级降等处罚;因私错判,其他人也有失察之责。 宋 务限法:为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 行,民诉受理期限为 10.1-2.01 若已经受理,延长至 3 月底 《名公书判清明集》 :宋代所谓 “明公”所作的诉讼判词和官府 公文分类汇编,大部分为民事诉 讼判词。 明 朝 鞫献分司制:审“鞫司” (又称推司~狱司)判“献司” (又称法司) 分离 翻异别推:翻供后换法官(别推)或换部门(别移)重审,不得过 三次 《洗冤集录》湖南提点刑狱司(州县以上)宋慈,世界第一步法医 学著作 会审制度 三司会审和九卿会审(圆审) 六部尚书+通政使司 通政使 、督察院 左督 御史 、大理寺卿, 判决须 报皇帝批准 朝审 :对已决的在押犯人的会官审理(古代录囚制度的延续和发 热审:三法司+宦官会审囚犯 展) 大审 : (明独有)皇帝委派宦官一员+三法司共审,每五年举行一 次 厂卫制度(05 年真题) 厂:太监组 成,东厂、西厂、内行厂 卫:皇帝亲军 12 卫中的锦衣卫。锦衣卫: 下设南北镇抚司中, 北镇抚司专管诏狱又称 锦衣卫狱,负责皇帝出入仪仗和警卫事宜, 后以兵兼型,有缉捕,刑狱之权。 职权:①侦察缉捕;②监督审判;③法外施 刑,凌驾司法机关 性质: 并非国家司法机关, 而是皇帝纵容下, 大宦官操纵,迫害异己,制造白色恐怖的工 具。

2017年法律硕士法制史必背考点之一

2017年法律硕士法制史必背考点之一

2017年法律硕士法制史必背考点之一夏朝的监狱多称为圜土,夏朝的中央监狱是夏台,夏朝的监狱又称为夏台或均台;商朝的监狱也叫圜土,商朝关押要犯的监狱叫做囹圄,它的监狱又称蜣里。

西周中期出现了契约制度。

商鞅改法为律,是强调法的普遍性,而不是强调公平。

西周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成为断狱;秦把讯问被告叫做讯狱,把庭审案件叫做治狱。

秦朝的起诉方式分为三种:告诉,自首,官吏主动纠举犯罪;秦朝把杀伤人,盗窃等严重的犯罪称为公室告;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称为非公室告;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的区别在于官府是否受理不同。

汉朝的起诉方式分为二种:告诉和举劾。

约法三章是西汉立法之开端,九章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律,汉律60篇(九章律,越宫律,朝律,傍章律仅仅这4个,不包括其他任何法律)标志着汉朝法律框架的基本形成。

过失犯罪在西周被称为眚,在秦朝被称为不端。

偶犯在西周被成为非终西周时的士制百姓于刑之中指的是司法官在适用刑法不可畸轻畸重,而不是指的立法方面的问题;西周时的毁,掩,窃,盗分别指的是什么P分析386页;西周时专门管理契约的官员叫司约,具体的市场管理人员叫质人,买卖大宗交易如牛马使用质,买卖兵器等小件物品使用剂;西周六礼中的纳采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送礼品提亲纳征或纳币指男方派人送聘礼至女家;嫡长子继承制在商朝晚期确立,至西周则逐步制度化和法律化,西周最高司法官名为大司蔻;西周审理民事案件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为断狱,刑事案件交纳的诉讼费为均金,民事案件交纳的诉讼费为束矢,西周时首创五听。

郑国铸刑书,遭到晋国叔向(国将亡,必多制,其此谓之乎)的反对,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晋国铸刑鼎遭到孔子(晋其亡乎,失其度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要分明哪句话是叔向说的,哪2句话是孔子说的,实际上把叔向说的话记死就行。

汉朝的《附益律》是为了抑制诸侯势力,《尚方律》是为了抑制官吏随意提升品级,《上计律》是为了考核官吏业绩,《汉官旧仪》是规定官制的。

2017法硕(非法学)考研冲刺-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梳理(二)

2017法硕(非法学)考研冲刺-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梳理(二)

2017法硕(非法学)考研冲刺: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梳理(二)二、古代刑事制度和司法原则朝代中国古代特色制度西周2009-综-371、五过。

法官责任:①惟官②惟反③惟内④惟货⑤惟来。

注意: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即以同罪处断。

2、三刺。

一刺群臣、二刺官吏、三刺国民。

明德慎罚。

3、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过失被称为眚,故意即是非眚,惯犯被称为惟终,偶犯称为非终。

4、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5、上下比罪。

秦1.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故意称为端,过失称不端;诬告反坐;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注意: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为非公室告,强行告诉要处罚。

2.①见知不举罪。

②不直罪和纵囚罪③失刑罪。

3.赀。

赎。

汉1、告诉与举劾;录囚2、春秋决狱。

原心定罪。

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3、秋冬行刑。

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

明清律中的秋审制度亦溯源于此。

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1、准五服以制罪。

2、官当、八议入律。

《北魏律》与《陈律》;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3、重罪十条。

4、规定[u]流刑[/u];北周首创五等流刑2、北魏时增加鞭刑和杖刑3、废除宫刑唐(2007-综-60,2008-综-34,2008-综-39,2008-综-62,2009-综-33,2009-综-43,2010-综-69,2017-综-38)1、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私罪一种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另一种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

注意: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受人嘱托,枉法裁判等,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

2、区分自首与自新(坦白),自首原则上免罪,但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

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

3、合并论罪从重。

3、类推原则。

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后,按减轻处罚处理。

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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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法制史之古时的司法机关》。

1.西周时期的司寇。

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

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

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

大、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

此外,基层设有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2.秦汉时期的廷尉。

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汉承秦制,廷尉仍是中央司法长官;郡守为地方行政长官也是当地司法长官,负责全郡案件审理;县令兼理本县司法,负责全县审判工作;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本地治安与调解工作。

3.北齐的大理寺。

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

大理寺的建立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也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

此时期进一步提高尚书台的地位,其中的“三公曹”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囚帐。

这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了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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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硕考研中国历朝司法机关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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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硕考研中国历朝司法机关一览表法律硕士考试科目包括中国法制史、法理学、宪法、刑法、民法等,其中法制史是重要的一部分,和大家分享2017法硕考研:一表记清中国法制史,以下是中国历朝司法机关,希望大家认真研究掌握。

中国历朝司法机关夏专门司法官吏“士”和“理”中央最高叫:大理商“大司寇”有权审理重大案件“大司寇”之下有“正”“史”等属官西周中央:“大司寇”仍是中央最高司法官“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地方:士师、乡士、遂士处理案件秦朝最高:皇帝廷尉:“九卿”之列,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地方:郡守、县令基层组织:乡村里长汉朝中央: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西汉武帝后设刺史,管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晋朝御史台,以御史中丞为台主,纠查一切不法又设治书侍御史,纠举审判官吏之不法北齐正式改廷尉为大理寺,分大理寺卿和少卿提高尚书台地位,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前提隋唐中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大理寺:正卿和少卿,下设正、丞、司职,执掌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刑部:尚书和侍郎,案件复核,大理寺判决的徒、流刑案件,以及州县判决的徒刑以上案件御史台: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下设台、殿、察院地方:唐代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宋朝中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审刑院(太宗设,神宗撤)地方:提点刑狱司元朝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宣政院为佛教事务和统领吐蕃地区军、民御史台进行改革:殿院改殿中司,台院并入察院地方:两个行御史台明朝(明朝机构职能正好与前述各朝代相反,从此刑部、大理寺职能顺延)中央: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设刑部(增设十三清吏司,主审)、大理寺(复核驳正)、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简称“三法司”,又称“三司会审”地方:省、府、县三级,省设“提刑按察使司”,各州、县及乡设“申明亭。

”清朝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清末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最高审判机关审检合署。

民国政府中央:大理院,下设民事庭和刑事庭地方:高等审判厅,下设民事庭和刑事庭县一级设初级审判厅或县知事兼理司法。

2017法硕考研法制史各朝代司法官名称一览

2017法硕考研法制史各朝代司法官名称一览

2017法硕考研法制史各朝代司法官名称一览2017法硕考研法制史各朝代司法官名称一览商朝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称为司寇(或大司寇)司寇下设正、史等官,协助审理。

商朝畿内司法长官称士,畿外司法官吏称蒙士西周大司寇,为六卿之一。

大司寇下设小司寇。

其下再设专职属吏,如掌囚、掌戮、司刑、司约等。

秦朝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长官,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负责法律监督;郡守为地方行政兼司法长官,县令负责全县审判,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治安与调解。

汉朝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

廷尉为中央司法长官(审理皇帝交办案件诏狱)。

重大案件实行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高级官吏共同审理制度称为杂治。

汉朝中央负责法律监督的长官,西汉为御史大夫,东汉为御史中丞。

地方司法机关,郡守、县令同时是司法长官。

南北朝南北朝尚书省三公曹、三千石曹执掌司法。

唐朝刑部以尚书和侍郎为正副长官御史台(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

唐中央对重大案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称为三司推事。

到地方审理称三司使。

地方司法机构,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县设司法佐、史等。

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有纠举权。

宋朝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宋太祖建隆年间另设审刑院。

宋代从太宗时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

元朝元朝中央司法机关混乱,设刑部取代宋朝的大理寺,设大宗正府审理蒙古贵族案件。

设枢密院,兼掌军法审判。

设宣政院,专理宗教审判,设道教所,主理道教案件,设中政院,兼理宫内案件。

地方司法机构分路府州县四级明朝中央有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

地方司法机关分省、府、县三级。

省设按察司,府县实行行政司法合一,知府、县令掌管狱讼事务。

还在各县乡设申明亭,张贴榜文,申明教化。

清朝中央有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

清朝地方司法机关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巡抚)四级。

凯程法硕优势:凯程法硕辅导经验丰富,每年都有大量学员考取北大、清华、人大、中国政法、贸大、中财、北师大、中央民族大学、社科院、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等院校,在凯程官方网站有他们的经验谈视频,同学们可以查看,相信他们的经验对每位同学都有很大的帮助。

古代的法院及官员怎么称呼???

古代的法院及官员怎么称呼???

古代的法院及官员怎么称呼???军机:清朝军机处,相当于今天的国务院。

都是四品官以上。

市局一级(所谓四品,是说四品以上的才能进军机处)封疆:有文武两种可能,都不是官职。

但一定是大官才能任。

一般有封壃大吏,封疆大元帅。

相当于省级观察:清代对道员的尊称,县级以上干部侍郎:六部的副职,一个尚书,两个侍郎。

副部级,厅级尚书:六部的主管,部级,副部级察:明朝按察司是封疆大吏,相当于一个省的政法委书记.方伯:等同于布政使,副省部级中堂:唐、宋时指宰相,明清时成为对内阁大学士的称呼,副国家级郎署:不是官职,指尚书郎的官衙署郎:三国时期的庶子太子府属官,第五品,也就是个县级干部藩臬:清朝总督巡抚里的藩臬二司,省部级臬宪:后明、清的提刑按察司,也称臬司,俗称臬台或廉访);臬使(即按察使);臬府(即臬司。

指肃政廉访使);臬宪(旧时对按察使的敬称)。

省部级总兵:无官职,但一般由高级武将担任。

清后期为正二品官。

相当于省部级。

或者大将、上将、中将级。

副将:副省部级或者中将、少将级参将:东汉末曹操以丞相总揽军政,其僚属往往以参丞相军事为名,即参谋军务,厅局级或者少将、大校级州牧:按现在级别是在省部级,甚至权力更大鼎甲:科举中一甲三人。

不是官职鼎右:指重臣之职位.极品:副国家级。

元帅级,大将级,上将级南宫:西汉皇帝禁卫军分南北两宫,北军由执金吾领,掌京师的徼巡,南军由卫尉统领,掌官门内屯兵,南宫并不是一个官职,是指一支部队,相当于今天的首都戍卫队。

黄堂:从四品。

厅局级琴堂:主管音律的官职,可能是五品官,不太清楚。

厅局级,县处级司马:司马即太尉,为掌管军政和军赋的最高官职,即全国最高军事长官,相当于今天的中央军委主席。

甲傍:不是官职,指想依附有钱的人过下半生青绶:指官印上的带子的颜色,西汉时只有将作大匠使用银印青绶,主管皇家宫室,副国家级,省部级副尹:应该是尹的副职饮鹿鸣,宴琼林:负责宴会的官能政:应该是日本的官名,也泛指有能力的官员,具体不详。

法硕(非法学)法制史系统归纳表

法硕(非法学)法制史系统归纳表

法制史系统表:夏商西周夏商西周春秋立法思想天罚神判★ 明德慎罚 、以德配天(礼·邢结合)1、实施德教,以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通过德教的手段使天下臣民臣服。

扩展为:“礼治”:要求君臣父子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生活。

礼:有别2、用刑宽缓,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不应一味的使用严刑重罚。

体现于西周各项刑罚适用原则中。

立法概况《禹刑》王命誓《汤刑》誓:出兵前盟誓、军法诰:君对臣、上对下的告诫命:对具体事发布的命令一、《周礼》: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五礼:吉-祭祀凶-丧葬军宾嘉-冠婚礼刑关系:①礼(积极、正面规范人们应做、不应做之事);刑(消极被动,违礼皆处罚),二者相辅相成;②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③出礼则入刑二、宗法制度①嫡长子继承;②小宗从大宗、诸弟从长兄;③各成一级,共事天子三、《吕刑》(甫刑)--奴隶制法制的成熟形态①贯彻明德慎罚;②规定赎刑;③强调:宽严适中,中正、中罚、中道1★郑国“铸刑书”:第一 次公布成文法(子产)(叔向反对)2 邓析“竹刑”(郑国)3 晋国“铸刑鼎”:第二次公布成文法(赵鞅)(孔子反对)(范宣子所编)意义:标志着奴隶制法律体系走向瓦解,封建制法律体系逐步形成。

主要罪名昏、墨、贼不孝、违命乱政疑众1、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2、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冠攘奸宄(聚众抢劫)3、贼-破坏礼法;藏-隐匿贼;盗-窃取财物;奸-盗用国家宝器4、徇私枉法――五过惟官-畏权势而枉法惟反-报私怨而枉法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受人请托而枉法)刑罚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汉后为代死之行,北齐在法律上最终废止)《九刑》:五刑+赎鞭扑流刑法原则1 ★老幼犯罪减免三赦:幼弱、老耄、蠢愚2 ★区分故意(非眚)与过失(眚) 惯犯与偶犯惯犯-惟终偶犯-非终看偏旁对比秦朝(端)(不端)三宥:过失、弗知、遗忘3 罪疑从轻罪疑从赦皋陶:与其杀无辜,宁失不经4 宽严适中原则中正、中罚、中道5 因时因地制宜6 上下比罪(类推)7 同罪异罚(八辟)民事法律内容晚期确立:嫡长子继承1、官员:司约(管理契约);质人(管理市场)2、契约:质剂(买卖契约,质-奴隶牛马、长,剂--兵器珍异、短);傅别(借贷契约)3、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4 六礼:纳采(提亲)、问名(对八字、卜卦)、纳吉(订婚)、纳征(聘礼)、请期(订婚期)、亲迎5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司法机关大司寇小司寇司刑司刺掌囚掌戮………司法制度天罚神判圜土夏台、钧台(中央监狱)天罚神判圜土、囹圄羑里1、狱(刑事)-断狱—钧金;讼(民事)-听讼—束矢2、五听:刑讯方法辞听-言语表达色听-面部表情气听-呼吸耳听-听觉目听-眼神法制史系统表: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战国(封建体制开始主导)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指导思想1、一断于法2、刑无等级3、轻罪重刑4、法布于众1、缘法而治2、法令由一统3、严刑重法1、黄老思想――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约法省刑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封建法律制度的核心—“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董仲舒)曾对总则部分进行修改的:①《魏律》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②《晋律》刑名后增法例;③《北齐律》刑名、法例合并为名例,并置于首;法律形式律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廷行事(课程)律令课→科→格比(决事比、判例)律令科比格(北魏最早、东魏时以格代科)式(法律文书、西魏)主要律典1《 法经 》:第一部 封建成文法典(盗贼网捕杂具)★2商鞅变法: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①改法为律②连坐、分户③富国强兵④夺贵族权力⑤法治主义:依法治国、以吏为师、轻罪重罚《廷行事》-判例约法三章汉律60篇《九章律》:六篇+户、兴、厩(萧何)《傍章律》:18篇,礼仪制度《越宫律》:27篇,宫廷警卫《朝律》:《朝贺律》6篇,朝贺制度1、《魏律》(新律):①“八议”;②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③篇目增至18;④改革刑制,为封建制五刑创造条件2、《晋律》(张杜律、泰始律) :①“准五服以制罪”;②刑名后增法例;③篇目增至203《北魏律》:官当北魏时出现格4、《北齐律》:①重罪十条;② 定为12篇, 首创《名例律》的法典篇目;③ 承前启后,影响隋唐 ;④法令明审、科条简要;⑤设置大理寺;⑥废除宫刑;封建五刑雏形5、《麟趾格》:东魏-始为独立法典6、《大统式》:西魏-源于汉品式章程东格西式主要罪名与刑罚秦朝1 侵犯皇帝尊严和安全:不敬、大不敬、阑入与失阑2 危害中央集权制:左官、非正、出界、僭越、酌金、阿党附重罪十条《北齐律》①反逆(造反)②大逆(毁坏宗庙、宫殿)③叛(叛变)④降⑤恶逆(打杀尊亲属)⑥不道(残忍的杀人)⑦不敬(盗用皇帝器物或不敬)⑧不孝⑨不义(杀长官老师)⑩内乱(乱伦)益、漏泄省中语3 危害政权:沈命、见知故纵、群饮酒、通行饮食4 危害君主专制:欺谩、诋欺、诬枉、废格诏书、怨望诽谤政治、左道1死刑:具五刑2肉刑:墨 劓 斩左右趾 宫3作刑:城旦舂 鬼薪白粲 隶臣妾 司寇 侯4笞刑:上级官员对下级5赀刑:赀甲、赀盾(罚金刑) 6赎刑7耻辱刑:髡-剃发 耐-剃须 完封建制五刑初步形成:正式确立为《开皇律》1死刑:绞 斩2流刑(北周分五等)3鞭刑 杖刑4废除宫刑 西魏(547年)、北齐(569年)刑法原则1、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定2、区分故意与过失:端-故意 不端-过失3、盗窃按脏值定罪4、共犯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5人以上)5、累犯、教唆未成年人加重处罚6、自首减轻处罚7、诬告反坐8、连坐原则文景时期的邢制改革(废肉刑)1上请原则 官贵犯罪优待2恤刑原则 矜老恤幼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标志:封建法律开始儒家化1八议《魏律》亲故贤能功贵勤宾,2官当《北魏律》《陈律》以官爵折抵徒罪-封建特权法的发展3准五服以制罪《晋律》根据丧服的5种等级确定刑罚轻重。

法制史司法制度归类

法制史司法制度归类

司法制度方面,主要是注意其主要的司法原则,司法机构的名称,职权,起诉制度,审判制度夏商两代司法制度夏商是神权法思想盛行的时期,所以在司法制度中的体现就是天罚与神判,将宗教意识与审判制度结合。

同时要注意,并不是夏商之后天罚神判思想就消失了,他长期存在于中国的诉讼审判制度之中。

同时要注意,夏朝已经出现了正式的监狱,称为“圜土”,同时“夏台”“钧台”也用作监狱之意。

商超因袭夏制,同时出现了“囹圄”“久里”。

但也有人认为这只是临时关押犯人的场所。

西周司法制度要注意,西周时期,神权法思想依旧盛行,司法行政与军事不分,但是司法制度进一步规范化,这是其主要变革,同时注意其出现的新的机构与制度,从以下三方面着手掌握。

大司寇狱,讼五听大司寇:中央最高司法官,辅助周王掌管全国司法工作,下设小司寇,还出现了司刑、司刺、掌囚、掌戮等,负责具体的司法事务。

狱、讼分别是刑事和民事案件的统称。

与之对应是断狱、听讼。

诉讼双方当事人称为两造,剂指诉状。

刑事案件的诉讼费叫做钧金,民事案件的诉讼费叫做束矢。

五听是司法官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总结出的一系列审判案件的经验,通过观察当事人的面部判断其言行真伪。

注意五听的内容。

同时对五听制度要从正反两方面进行评价。

秦朝司法制度秦朝司法制度的特点是司法活动基本规范化,从三个方面掌握中央司法机关诉讼程序审判制度中央司法机关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廷尉:九卿之列,中央司法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地方上诉案件和郡县不能裁决的案件,同时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此案件称为“诏狱”。

御史大夫:负责全国的行政监察与法律监督,也有重要案件的司法审判权。

诉讼程序起诉方式:1、自诉案件,即当事人及其家属到官府告发2、公诉案件,官吏主动纠举告发犯罪告诉类型:1、公室告:杀伤人,偷到等严重危害统治的犯罪,对此类犯罪,官府必须受理2、非公室告: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犯罪。

(公室:公共生活)告诉原则:诬告反坐秦朝鼓励官吏主动纠举犯罪审判原则1、区分讯问被告和庭审案件1、讯问:讯狱2、庭审:治狱2,允许使用刑讯逼供,但是不提倡3,爰书、封守、读鞠、乞鞠,乞鞠者不限于本人,也可以其家人对司法官的责任:不直、纵囚、失刑汉朝的司法制度汉朝司法制度的特点是,为后世定基础,后世变化很小,从以下三方面掌握诉讼与审判春秋决狱秋冬行刑诉讼审判方面注意以下几点起诉形式:1、自诉案件:称为“告诉”2、公诉案件:称为“举劾告诉限制:1、一般不准越诉,重大冤狱才可上书皇帝2、除谋反、谋大逆外,不准卑幼控告尊长,否则治以不孝罪3、诬告反坐同时要求各级官吏积极纠举犯罪具体程序:鞠狱、辞服、读鞠、起鞠西汉还建立了录囚制度,即有皇帝或者上级司法机关复核审录春秋决狱春秋决狱是汉代司法制度儒家化的典型代表,注意其含义。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制史之古时的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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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法制史之古时的司法机关》。

1.西周时期的司寇。

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

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

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

大、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

此外,基层设有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2.秦汉时期的廷尉。

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汉承秦制,廷尉仍是中央司法长官;郡守为地方行政长官也是当地司法长官,负责全郡案件审理;县令兼理本县司法,负责全县审判工作;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本地治安与调解工作。

3.北齐的大理寺。

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

大理寺的建立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也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

此时期进一步提高尚书台的地位,其中的“三公曹”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囚帐。

这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了前提。

法治史

法治史

各朝司法机关(开创性的有秦朝、北齐、隋唐、明;宋与隋唐相同、清与明相同。

)夏中央最高司法官叫“大理”,专门司法官吏称为“士”和“理”。

商国王之下的最高司法官改称“大司寇”或称“司寇”,和其他五个中央机关并称为“公卿”,下设“正”、“吏”等属官。

西周中央最高司法官仍称“大司寇”,大司寇之下设“小司寇”。

秦朝中央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中央司法机关长官为“廷尉”,监察官吏为御史,“御史大夫”与“监察中丞”。

地方“郡守”为地方行政长官兼任司法长官,“县令”与郡守相似,兼理本县司法。

汉朝中央皇帝,中央司法长官为“廷尉”,一方面审理皇帝交办的刑事案件——“诏狱”,另一方面审判各地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疑狱”。

武帝在京师设置“司隶校尉”。

地方“郡守”,“县令”,武帝设“刺史”。

北齐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剐长官。

隋唐中央“大理寺”,执掌中央司法审判权。

“刑部”,中央司法行政机关,执掌案件复核权。

“御史台”,中央监察机构,唐代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

地方唐代州设“法曹参军”或者“司法参军”等。

宋朝中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另立“审刑院”,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

太宗时设,神宗时撤。

)地方太宗时期开始,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

元朝“刑部”取代“大理寺”,主持审判。

“大宗正府”专理蒙古贵族王公案件。

明朝中央改“御史台”为“都察院”,都察院负责法律监督,“刑部”主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

地方省、府、县三级,省设“提刑按察司”,有权判处徒刑以下案件,各州县及乡设立“申明亭”。

清朝中央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清末中央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改“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司法监督。

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第一章奴隶制法律制度司法制度西周司寇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司法制度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司法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夏商朝代--司法制度夏代的监狱:据传在舜时,刑官皋(gāo)陶曾建造监狱--“皋陶造狱”俗称:“夏台”或“均台”商代的司法制度司法机关与审判活动司法审判:传说影响最大的为“神兽断狱”说。

舜位时,皋陶任“士”,即法官,执掌刑法,是中国古代第一位法官。

“敬鬼神,畏法令也”,商代统治者神权法思想浓厚监狱名称:“羑(yǒu)里”即“牖里”。

监狱的形象的“字”:圉(yǔ)、囚第二章西周时期--司法制度主要司法机关特点:周王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还没有出现专职司法官。

西周早期“三有司”:司徒、司马、司空,司政不分;中晚期出现“司寇”,是司空的兼官,并未独立主要诉讼制度诉讼程序:1、起诉--向官府提诉,交诉讼费2、审理--“五听”审法: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3、判决--要用法律依据或依据判例监狱制度最著名的是所谓的“圜(yuán)土”之制,建成圆形土墙,将人囚禁在内第三章春秋战国--司法制度春秋时期司法权下移至诸侯,各诸侯国的司法组织名称不一:卫国、虞国设有“司寇”;宋国“大司寇”、“小司寇”;楚国“司败”晋国“尉氏”。

特点:霸主代替了昔日周天子的地位,并且审理各诸侯国争诉讼案件战国时期司法审判权相继由新兴地主阶级掌握。

各诸侯国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司法组织。

除各国君有最高审判权外,还在中央设专门的司法机构:秦国设有--廷尉,楚国--廷理,齐国--大理,魏国--司寇。

地方司法审判权由郡县行政长官兼理。

审判过程的记录称“爰(yuán)书”第四章秦代--司法制度司法机关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廷尉”,(最高司法审判权还是在皇帝手中)。

廷尉的主要任务:一是负责审理由皇帝审理的案件,二是审理地方移送的重大和疑难案件。

秦始皇“昼断狱,夜理书”,说明皇帝兼理司法的封建司法体制在秦代已确立。

地方司法审判由郡守、县令或县长兼理,显示了行政权与司法权不分的制度特色。

郡的专职司法官叫“决曹掾(yuán)”,最终决定权在郡守那里主要诉讼制度依据诉讼主体的地位可划分两种:一是官吏代表官府对犯罪提起诉讼(相当于今天的公诉);一是当事人直接对犯罪起诉(自诉)。

中国历代司法制度

中国历代司法制度
大理院
取代大理寺成为最高审判机关,四级三审制;
法部
取代刑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大权
南京临时政府
临时中央审判所或最高法院
行使最高审判权
司法部
最高司法行政机关
北洋政府
大理院
最高审判机关,下设民事庭和刑事庭,省一级设高级审判厅,市设地方审判厅;大理院四级三审制;
检察院
分总检查厅、高等检查厅、地方检查厅、初级检查厅四级
2
(1)宋太宗时期,在州县之上设“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的司法派出机构;
(2)元朝御史台下设两个行御史台,各台下设二十二道监察区,每一监察区谓之“肃政廉访司”
(3)明朝在省设“提刑按察司”,作为地方司法机构
(4)清末司法改革设“提法使司”,作为地方司法行政机关;
(二)历代诉讼审判制度
限制越级告诉及直诉、限制卑幼告尊长;
回避制度
法官责任制
司法官必须严格依据律、令、格、式定罪
死刑复奏制度
唐太宗时,地方三复奏,京师五复奏,恶逆以上案件不复奏

鞠狱分司制
审理和判决分离的制度
翻异别推制度
换法官为“别推”,换司法机关为“别移”;
务限之法

厂卫干预司法
明成祖“东厂”;明宪宗“西厂”;明武宗“内行厂”,权利最重;
北洋政府
四级三审制度
形式上标榜独立、公开审判等原则
南京国民政府
①“不干涉原则”②特定案件的调解制度③程序规定极为烦琐④三级三审制
工农民主时期
①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审判权;②废止肉刑、重视证据;③四级二审制度④公开审判、人民陪审⑤巡回审判⑥死刑复核⑦合议制度⑧辩护制度⑨设立劳动感化院
抗日民主
马锡五审判方式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司法制度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司法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夏商朝代--司法制度夏代的监狱:据传在舜时,刑官皋(ge)陶曾建造监狱--“皋陶造狱” 俗称:“夏台”或“均台”商代的司法制度司法机关与审判活动司法审判:传说影响最大的为“神兽断狱”说。

舜位时,皋陶任“士”,即法官,执掌刑法,是中国古代第一位法官。

“敬鬼神,畏法令也”,商代统治者神权法思想浓厚监狱名称:“羑(yeu)里”即“牖里”。

监狱的形象的“字”:圉(y u)囚第二章西周时期--司法制度主要司法机关特点:周王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还没有出现专职司法官。

西周早期“三有司”:司徒、司马、司空,司政不分;中晚期出现“司寇”,是司空的兼官,并未独立主要诉讼制度诉讼程序:1、起诉--向官府提诉,交诉讼费2、审理--“五听” 审法: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3、判决--要用法律依据或依据判例监狱制度最著名的是所谓的“圜(yucn)土”之制,建成圆形土墙,将人囚禁在内第三章春秋战国--司法制度春秋时期司法权下移至诸侯,各诸侯国的司法组织名称不一:卫国、虞国设有“司寇”;宋国“大司寇”、“小司寇”;楚国“司败”晋国“尉氏”。

特点:霸主代替了昔日周天子的地位,并且审理各诸侯国争诉讼案件战国时期司法审判权相继由新兴地主阶级掌握。

各诸侯国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司法组织。

除各国君有最高审判权外,还在中央设专门的司法机构:秦国设有--廷尉,楚国--廷理,齐国--大理,魏国--司寇。

地方司法审判权由郡县行政长官兼理。

审判过程的记录称“爰(yu c)书” 第四章秦代--司法制度司法机关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廷尉”,(最高司法审判权还是在皇帝手中)。

廷尉的主要任务:一是负责审理由皇帝审理的案件,二是审理地方移送的重大和疑难案件。

秦始皇“昼断狱,夜理书”,说明皇帝兼理司法的封建司法体制在秦代已确立。

地方司法审判由郡守、县令或县长兼理,显示了行政权与司法权不分的制度特色。

郡的专职司法官叫“决曹掾(yucn)”,最终决定权在郡守那里主要诉讼制度依据诉讼主体的地位可划分两种:一是官吏代表官府对犯罪提起诉讼(相当于今天的公诉);一是当事人直接对犯罪起诉(自诉)。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 司法制度一览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  司法制度一览

朝代司法制度司法机构设置司法官名称审判与诉讼制度夏商监狱:圜土、夏台天罚、审判:表现在司法上,便是将宗教意识与审判制度相结合,具有浓重的天罚与审判特色。

西周大司寇:辅助周王掌管全国司法工作。

下设小司寇,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

协助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处理狱讼。

1、狱、讼:狱与罪有关(刑事),讼与财有关(民事)。

审理民事案件:听讼,审理刑事案件:断狱。

刑事诉讼费:钧jun金,民事诉讼费:束矢。

2、五听:运用察言观色进行审讯以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秦廷尉:九卿之列,中央司法审判机关。

负责审理地方的上诉案件和郡县不能决断的案件,同时负御史大夫:负责全国行政监察与法律监督的主要官吏。

诉讼程序:1、起诉两种方式:一、当事人及其亲属赴官府告发。

二、官吏主动纠举告发犯罪。

一般案件允许原告及亲属控告,重1责皇帝交办的诏狱。

大案件,家属邻里有主动告发的义务。

知奸不举,连坐。

2、公室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引起的诉讼。

官吏必须受理。

非公室告:子盗父母,主擅杀、刑、髡其子及臣妾等引起的诉讼。

对于本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非公室告,官府不受理,坚持告诉者,受罚。

诬告反坐。

审判制度:讯问被告:讯狱。

庭审案件:治狱。

调查或勘验笔录:爱书。

查封财产:封守。

向被告人宣读判决书:读鞫。

当事人不服要求再审:乞鞫。

乞鞫不限本人,家人也可代为。

3、司法官故意加重或减轻判刑的,承担不直的责任,故意有罪不判,承担纵因的责任,处刑不当,承担失刑责任。

起诉形式:一、告诉。

当事人或亲属直接去官府控告。

二、汉举劾。

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

2审讯被告:鞠狱。

被告的口供:辞服--定罪量刑主要依据。

判决宣读:读鞫。

有不服上诉:乞鞫。

三个月内,过期不听。

录囚制度:由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合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平冤案,疏理滞狱。

春秋决狱(汉武帝独尊儒术的必然产物):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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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硕考研法制史各朝代司法
官名称一览
商朝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称为司寇(或大司寇)司寇下设正、史等官,协助审理。

商朝畿内司法长官称士,畿外司法官吏称蒙士西周大司寇,为六卿之一。

大司寇下设小司寇。

其下再设专职属吏,如掌囚、掌戮、司刑、司约等。

秦朝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长官,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负责法律监督;郡守为地方行政兼司法长官,县令负责全县审判,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治安与调解。

汉朝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

廷尉为中央司法长官(审理皇帝交办案件
诏狱
)。

重大案件实行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高级官吏共同审理制度称为
杂治。

汉朝中央负责法律监督的长官,西汉为御史大夫,东汉为御史中丞。

地方司法机关,郡守、县令同时是司法长官。

南北朝南北朝尚书省三公曹、三千石曹执掌司法。

唐朝刑部以尚书和侍郎为正副长官御史台
(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

唐中央对重大案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称为三司推事。

到地方审理称三司使。

地方司法机构,
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县设司法佐、史等。

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有纠举权。

宋朝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宋太祖建隆年间另设审刑院。

宋代从太宗时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

元朝元朝中央司法机关混乱,设刑部取代宋朝的大理寺,设大宗正府审理蒙古贵族案件。

设枢密院,兼掌军法审判。

设宣政院,专理宗教审判,设道教所,主理道教案件,设中政院,兼理宫内案件。

地方司法机构分路府州县四级明朝中央有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

地方司法机关分省、府、县三级。

省设按察司,府县实行行政司法合一,知府、县令掌管狱讼事务。

还在各县乡设申明亭,张贴榜文,申明教化。

清朝中央有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

清朝地方司法机关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巡抚)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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