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房改中福利房的产权界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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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房改中福利房的产权界定意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房改中福利房的产权界定意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房改中福利房的产
权界定意见(2009重新发布)
【法规类别】房产地产权属管理
【发文字号】深国房规[2009]1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9.04.29
【实施日期】1992.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给罗湖等5个行政区房改审批权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国房规〔2009〕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给罗湖等5个行政区房改审批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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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标准》的通知-深建规〔2016〕9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标准》的通知-深建规〔2016〕9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标准》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标准》的通知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深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标准》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实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6年6月16日深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标准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科学合理界定棚户区改造范围,统一棚户区改造界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广东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界定标准》(粤建保〔2015〕103号)规定,结合深圳实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指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位于深圳市范围内使用年限较久、房屋质量较差、建筑安全隐患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齐全等危旧住宅、住宅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区域(含已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改造项目)。

(一)房屋结构简易,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有碍城市景观,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危旧房屋。

(二)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经专业机构评定属于危险房屋或严重损坏房屋。

(三)房屋使用功能不全,包括房屋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安全和卫生要求(无集中供水、无分户厨卫)。

(四)排水、交通、供电、供气、通信、环卫等配套基础设施不齐全或年久失修。

(五)位于二线插花地斜坡类地质灾害易发区,存在安全隐患,建筑密度较大,房屋破旧拥挤,消防设施不健全,道路狭窄,电气线路老化、电气安装不规范等。

第三条具有下列文件之一的,均可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依据:(一)具有相关资质的地质灾害评估机构出具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房改房交易政策有哪些规定?

房改房交易政策有哪些规定?

房改房交易政策有哪些规定?房改房交易政策规定,全称住房制度改革,是中国政府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城镇住房制度进行的根本性改革。

下面小编带来房改房交易政策规定,对于各位来说大有好处,一起看看吧。

房改房交易政策有哪些规定?1.房改房交易政策已购公有住房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出售、交换、赠与:(1)已取得房地产权证;(2)出售的,已按揭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3)交换、赠与的,已按成本价付清房款;(4)交纳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价款;(5)已按规定交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购公有住房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可以抵押、出租。

2.房改房上市交易流程(1)首先去房改办政策法规科(在市房产局)领取《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表》;(2)产权所有人填写好上述申请表后,到原产权单位盖章并领取《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建档登记表》《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完全产权评估价核定表》;(3)拿单位盖好章的申请表到市房产局公房科盖章(需要10个工作日左右时间);(4)完成后,带齐上述三张表及房改房相关资料回到房改办,需要带的资料有:房屋产权证、土地证、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需要查看原件及留复印件2份)(夫妻离异的提供财产分割协议书、夫妻一方已故的提供财产分割兑证书、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原件);(5)用以上资料在房改办办理《房改房上市交易备案表》,即上市证。

(6)完成了在房改办的所有手续。

房改房产权如何界定?1、按成本价采购的房改房按成本价采购的房改房,其房子的运用、占有、处置的权力悉数归产权人一切,不需通过原产权单位赞同就可处置。

但其房产证上有未交纳土地出让金和以成本价采购等记载,因此在再进行转让时,买卖双方应根据各地不相同的规则补缴必定的费用,不然不能处理过户手续。

2、按规范价采购的房改房按规范价(报价低于成本价)采购的房改房,其房子的运用、占有、处置的权力悉数归产权人一切,也不须通过原产权单位赞同就可处置。

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房改指导思想与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房改指导思想与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房改指导思想与办法
【法规类别】国有企业
【发文字号】深府[1990]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发布日期】1990.01.02
【实施日期】1990.01.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房改指导思想与办法
(1990年1月2日深府[1990]2号)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一)政企分开,企业职工实行公积金制,不另发住房补贴。

实行公积金制的目的在于通过经济手段并辅以行政手段控制消费和引导消费,在更广阔的范围内长远解决包括住房、医疗、养老等社会问题,以适应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同时对于稳定物价起到积极作用。

公积金制的具体办法待市政府公布后遵照执行。

(二)因职工参加工作时间长短不一,获得公积金的数额差别较大,为此,按1988年6月10日以前的工龄采取优惠房价办法解决这一矛盾。

(三)尽量吸收原房改方案中适用条款,以便前后互相衔接。

如购房和租房的条件,房价和房租的计算方法,以及老住房实行超面积加价,新住房实行面积差价制等按原方案规定不变。

二、职工取得产权的条件
职工付清房款,即取得产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取得产权的房价要点如下:。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30821(颁布时间)19931001(实施时间)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1993年7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3年8月21日公布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买卖第一节房地产买卖合同第二节房地产现售第三节房地产预售第四节房地产包销第三章房地产交换与赠与第四章房地产转让的代理与经纪第五章房地产转让的税、费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转让行为,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房地产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房地产的转让。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是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买卖、交换、赠与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转让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时,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应当与该建筑物、附着物所占用的土地的使用权同时转让,不得分割。

第六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是特区房地产市场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依法对房地产转让进行管理。

房改房产权共有人界定是如何规定的?

房改房产权共有人界定是如何规定的?

房改房产权共有⼈界定是如何规定的?1 职⼯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前,应先办理认购⼿续,预付⼿续费100元。

购房时,应协商⼀致,确定购房⼈。

2 职⼯家庭确定购房⼈后,应填写《职⼯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

其实⽬前我国市⾯上的房改房已经⽐较少了,但是历史上遗留下的房改房还是需要经过处理和安置的。

并且房改房在购买和使⽤的过程当中,对于共有⼈的界定我国政府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因此⼤家在⽣活当中,即使所使⽤的房产性质为房改房,也是需要谨遵国家规定的。

下⾯⼩编就为⼤家介绍⼀下,房改房产权共有⼈界定是如何规定的?⼀、房改房产权共有⼈界定是如何规定的?1、职⼯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前,应先办理认购⼿续,预付⼿续费100元(不时不予退还)。

购房时,应协商⼀致,确定购房⼈。

2、职⼯家庭确定购房⼈后,应填写《职⼯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

但是,公有住房的同住⼈放弃购买权的,其后不得主张他⼈⼰购公有住房共有。

⼆、房改房可以认定为遗产吗?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购房⼈分期付款期间调离所在市县或死亡的,由其符合购房条件的直系亲属或合法付清房款。

其符合购房条件的直系亲属或合法继承⼈不购买住房,由售房单位与其直系亲属或合法继承⼈进⾏经济结算。

个⼈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不能赠与。

购房者在未付清购房款期间调离本市、出国定居或逝世的,由其继受⼈或继承⼈继续付款。

原购房者和继受⼈或继承⼈不需要该房屋的,可退交原出售单位,单位应将已付房款扣除房租与已付房款利息的差额后退还给职⼯本⼈或其继承⼈,已付房款利息按同期银⾏规定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如购房者逝世⽆继承⼈,由房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接管,其未交清的购房款,由接管部门补交,任何⼈不得侵占。

房改之中的房屋如果继承⼈愿意继承(继续交纳购房款,办理相关⼿续),则产权部门必须给予办理产权登记⼿续,如果已取得部分产权是可以继承的。

综上所述可以明确推论出房改房可以认定为遗产,并可以由继承⼈继续付款办证,并可以登记继承⼈为产权⼈。

已经公房房改的房产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已经公房房改的房产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已经公房房改的房产的认定及处理办法⼀、对已经公房房改的房产的范围的认定⼈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对涉及已经公房房改的房产争议的,按规定可以合并审理。

如何理解已经公房房改的房产,其范围如何确定?以夫妻名义进⾏房改的房产,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种情况:第⼀、夫妻双⽅已交完购房款,并以⼀⽅名义办理了《共有产权证书》或《房产所有权证书》的房产;第⼆、以⼀⽅名义进⾏房改,已付清购房款未并共同居住,但未办理产权证书的房产;第三、以⼀⽅名义进⾏房改,已付部分(⾸期)购房款并实际居住⽽未办理房产证的房产;第四、以⼀⽅名义申请参加房改,产权单位审查同意,并确定房号,⽽未交房款的房产;第五、以⼀⽅名义进⾏房改,已付全部或部分购房款,但进⾏房改的公房尚未竣⼯或未开⼯的房产(期房)。

确认已经公房房改的房产的范围,常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登记论认为,房产作为不动产,某⼀民事主体对其享有产权,应以到政府主管职能部门办理登记⼿续为标志,以夫妻⼀⽅名义进⾏房改的公房房产也不例外。

所以,确认公房是否已经房改,夫妻对公房是否拥有产权,应以是否办理登记⼿续、持有产权证书为准。

(⼆)付清购房款论认为,只要夫妻已付清了购房款,⽽不管其是否办理登记⼿续,该房产应属夫妻共有。

(三)售房单位审批论认为,凡夫妻以⼀⽅名义向售房单位申请参加房改,售房单位审查同意,并已付⾸期购房款的房改房产,应属已经房改的房产。

在离婚案中,对公房是否已经房改、夫妻双⽅对该房产是不享有产权的认定,是对房改房产能否进⾏处理的前提。

这⼀⽅⾯,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规定,也没有最⾼⼈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登记论是传统民法理论上不动产物权必须在登记之后才能成⽴的观点。

⽽在实践中,已付清购房款⽽没有办理登记⼿续的情况是很普遍的,若以登记论的观点⼀⼑切,对已付清购房款⽽未办理登记⼿续的房改房产不予认这夫妻共同财产,仅就购房款进⾏分割,对于未以其名义进⾏房改的夫妻⼀⽅是显失公平的。

福利房、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团购房区别

福利房、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团购房区别

一、福利房这是计划经济制度的产物,以单位福利的形式,分配给个人的房.福利房同样有房产证,就是上市交易有时间限制,一般需要五年。

福利房是单位给补贴的房产,但往往房产证在单位,5-10年才会拿到房主手里。

福利房是指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集体利用公积金建造的房屋,单位分配的福利房不必全额购买,有可能是部分购买的。

最近很多企事业单位的福利房在完善产权后目前正在进行住房补贴,是国家的统一行动。

以后不会再有福利房了二、房改房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房。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

即居民将现住公房以标准价或成本价扣除折算后(旧住宅还要扣除房屋折算)购买的公房。

房改房又分为成本价、标准价(优惠价)、央产房等类型,每种类型的房屋交易方式都有所不同。

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1.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形式,它的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是由政府根据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住房供给体系的原则决定,是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

2.房改房的销售对象是有限制的,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受房改的优惠政策,购买房改出售的住房的人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3.在房改售房中对购房的面积有所控制,规定人均可购房的建筑面积的控制指标,以防止一些人大量低价购买公有住房,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4.购买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公有住房的价格在标准价或成本价的基础上还有工龄、职务或职称方面的优惠折扣。

另外购买房改中的公有住房,在进入市场方面是有限制的。

出售给职工的公有住房,一般要在住用若干年以后才可出售,如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三、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常简称为经适房,等同于国宅;指由中国政府出资扶持的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两方面特点的社会保障住房。

福利房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福利房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Trust is good, but monitoring is more importan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福利房政策是怎么规定的?1、单位分住房,当时我国特有的住房制度,也叫福利分房,1998年后全国均停止了这种分房形式。

这种房子的产权属于单位(公房),使用权属个人,有房屋“租赁凭证”,要交房租。

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登记的房子是不能转让的。

福利房主要是根据优惠的制衡侧分配的,主要是分配给职工,单位的分住房以前是存在的,这是我国特有的住房制度,使用权是属于公民个人的,关于福利房政策是怎么规定的很多人不知道,福利房政策的法律依据是怎么样的,接下来让来告诉大家有关的法律规定。

一、福利房政策是怎么规定的?所谓福利房,亦称优惠房或房改房,是指职工单位将公房以工资性货币分配方式出售给职工,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从而对购买的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的住房。

1、单位分住房,当时我国特有的住房制度,也叫福利分房,1998年后全国均停止了这种分房形式。

这种房子的产权属于单位(公房),使用权属个人,有房屋“租赁凭证”,要交房租。

2、单位分给职工的福利房可以随意收回吗?司法实践上对此并不明确。

但从法理上讲,单位无权收回住房。

单位奉为职工的福利房是国家对其工作人员的一种福利补偿,与工作年限、学历、职位等挂钩,分得房后,房主应对房屋享有应当的财产权利。

3、单位往往已分房为条件,强迫职工签订所谓服务承诺。

这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违背职工意志的,在法律上也没有依据。

单位收回福利分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登记的房子是不能转让的。

其中明确单位收回福利房先要对福利房产权归属进行确认才能认定是否符合法律依据,一般福利分房产权归属有三种:1、单位房是集资建设的房屋,房屋的产权根据集资的方式决定产权,个人以全部房款的资金投资建设的房屋,所获得的单位房是全部房屋产权。

个人以房款的部分资金做为投资建设的房屋,所获得的房屋是部分房屋产权。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2024年)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2024年)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13•【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1999年10月2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发布2024年5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社会化和商品化进程,解除安居房产权约束,根据国务院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安居房是指按本规定出售或出租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和社会微利房。

第三条参加房改的人员包括深圳市、区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有户籍户口、暂住户口的职工。

列入房改的住房包括市住宅局和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拥有的住房以及已出售或出租的安居房。

不准出售的住房包括近期内需要拆迁改造的住房、结构已被破坏的住房、产权不清楚或有纠纷的住房、两户以上家庭共用的周转房。

第四条安居房建设应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把住房建设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进一步转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

第五条住房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房改)应当促进住房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工资分配的转变,建立新的住房运行机制,实现资金的良性循环,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第六条合理确定售价、租金,售租并举,稳步售房。

确定房价应围绕成本、考虑承受、兼顾公平。

房价应适应城市经济的发展和职工购房经济承受力的提高,逐步向市场商品房价格过渡。

第七条深圳市房屋委员会是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首长、专业人员以及市民代表组成的专门委员会。

该委员会就我市住房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协调、指导和决策;市房屋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下设办公室承担市房屋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全市房改的日常工作,具体包括全市住房政策、房改政策和安居房售价、租金的制订,安居房售价和租金的审核,购、租条件审查和解除产权约束跟踪管理,及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房改房产权如何界定 怎样界定房改房产权

房改房产权如何界定 怎样界定房改房产权

房改房产权如何界定怎样界定房改房产权房屋产权房改房的意思是城镇的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

房改房过户需要的费用包括契税、印花税等。

房改房的产权归属一、房改房的产权归属房改房较开始是属于单位产权,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房票子。

后来参加房改个人出钱购买产权发给产权证,所以房改房也属于个人产权。

而且完全可以交易,跟商品房个人产权是一个性质。

一般在1995年以前实行房改的,所购房改房基本上是用标准价购买的,增值额的80%归个人所有,其余20%交回原产权单位。

一般在1995年以后房改的,所购房改房基本上是以成本价购买的,其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

在1995年以前已经按标准价房改的,在1995年以后,办理了补成本价的手续,视为以成本价购买,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

一般来说,职工个人取得房改房产权时支付的价款都不是房屋的市场价,而是标准价或者成本价。

职工以标准价取得的产权只有部分产权,与出售单位构成共有关系,以成本价取得的产权是完全产权,房屋归职工个人所有。

但在两种产权类型下,房屋所占土地一般还都是划拨土地,即实际上职工个人在从单位购房时并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

二、房改房产权的年限有吗(一)在《房屋权证》上,没有土地使用年限。

如果该房的土地使用权是经出让取得的,用途是住宅,一般是70年的土地使用权年限。

具体的要看该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土地年限。

(二)土地证没有年限,说明该房改房的地还是划拨土地。

当房改房转让时,要交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后,房改房的性质才能会改为商品房,才能正常交易。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原则上是没有使用年限的。

(四)但如果所购买的这套住房在今后发生买卖关系的时候,就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由买房人(注意不是卖房人)缴纳一定数额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那时候这套房产就会在办理出让手续的那天开始,使用权变更为出让,使用年限变更为住宅用地的70年。

2022年深圳房改房最新政策及房改房过户流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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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改房最新政策解读:根据规定,市民在出售房改房前,除了要付清房改房款外,还要交纳公摊⾯积的...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深圳房改房最新政策及房改房过户流程有哪些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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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改房最新政策解读:根据规定,市民在出售房改房前,除了要付清房改房款外,还要交纳公摊⾯积的价款以及按规定交纳国有⼟地使⽤权出让⾦。

⽬前,深圳购买房改房公摊⾯积可以由个⼈向原产权单位申请,若单位接受申请,则由单位进⾏评估计价、填写相关表格后由个⼈或单位送市国⼟房管局交件办理;也可以在上市过程中购买房改房公摊⾯积。

根据此前规定,对10层以上(包括10层)的⾼层建筑,分摊的公有建筑⾯积,由产权⼈以该⾯积的交易评估价的2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对10层以下的多层建筑,分摊的公有建筑⾯积,由产权⼈以该⾯积的交易评估价的1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

据悉,深圳在1995年前购买的房改房为按标准价购房,1995年后为按成本价购房。

新计算办法仅适⽤于以成本价购房或虽以标准价购房但已按成本价补交房价的。

计算⽅法在新计算⽅法中,按标准价购房的,实付购房款为标准价与补交的成本价房款之和;1995年后购房的,实付购房款为成本价房款。

购房年份是指以成本价购房或按成本价补交房价的年份。

2000年后按成本价补交房价的,购房年份视为1999年。

共有分摊⾯积价款=套内建筑⾯积均价(⽤实付购房款除以套内建筑⾯积)×分摊⾯积×购房年份调节系数(1995、1996年为1.22,1997年为1.07,1998年为1.03,1999年为1.00)房改房过户流程:⼀、房产继承应先到被继承房产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再到房产交易中⼼办理房产继承⼿续。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居型商品房的建设、管理及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安居型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和转让年限,按照规定标准,主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单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三条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和分步实施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安居型商品房的计划编制、建设管理、准入审核、配售及产权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安居型商品房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负责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市规划国土部门拟定、调整安居型商品房出售价格方案。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安居型商品房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拨付安居型商品房建设资金。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安排安居型商品房建设用地及其供应,负责安居型商品房预售许可,负责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申请人员的住房产权登记情况。

市公安、人力资源保障、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负责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和职责分工,提供相关人员的户籍、社会保险、人才认定、计划生育等相关情况。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第五条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土地利用计划等,综合考虑本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人才政策、人口政策以及规划期内本市安居型商品房的总体需求状况,在全市住房保障规划中明确规划期内安居型商品房建设数量、土地供应和资金需求的总量。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7〕29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7〕29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
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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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批准发布《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6]296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2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192号)要求,由民政部组织编制的《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在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22日
附件: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结束——。

关于政策性住房信息申报问题的答复

关于政策性住房信息申报问题的答复

关于政策性住房调查摸底各单位反映问题汇集及解答(一)福田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3.12.311关于政策性住房调查摸底各单位反映问题汇集及解答(一)1、请问已购政策性住房已达到住房面积标准的人员为什么还要填报已购政策性住房信息申报表?答:已购政策性住房面积达标情况随着个人级别(职级、薪级)变动会发生变化。

按现级别(职级、薪级)达标,若今后个人级别(职级、薪级)晋升后就可能出现不达标情况。

因此,按全市政策性住房申报的做法,已达标工作人员要诚信申报,之后还要进行核查,确定政策性住房信息,以便在今后级别(职级、薪级)晋升后尽快调整房补。

2、请问符合条件的人员对自己的政策性住房情况掌握不准确如何处理?答:个人诚信申报政策性住房信息,单位严格审核相关材料并签字加盖公章确认。

如情况不准确,可先进行申报。

申报结束后,我办将用半年左右的时间组织开展政策性住房核查工作,政策性住房面积以核查结果为准,如届时职工有异议,可申请再次核查。

3、本人于2004年11月与丈夫一起购买了社会微利房(地址:XX区XX花园 2 栋503房),后于2010年到市住宅局缴纳相关费用后,转成红本。

请问本人的房子性质仍属于政策性住房,本人仍属于政策性住房的权利人吗?2答:根据深圳市住建局下发的《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实施方案》(187号文)界定的政策性住房,是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限价商品房。

该房产属于此类,属于政策性住房,该问题中的夫妻二人均为政策性住房权利人。

4、未享受政策性分房的公职人员,均按30年计算缴存住房补贴,但是军转干部如何计算时间,是否将兵龄时间全部扣除?如果这样,很不合理、不公平,希望相关部门予以考虑。

答:未享受政策性分房的工作人员,是按在本市(区)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在职在岗的工作年限缴存,最长工作时限不超过30年(360月),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

建设部关于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年8月16日发布)

建设部关于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年8月16日发布)

建设部关于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年8月16日发布)国务院国发〔1994〕43号《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中规定:“职工购买住房,都要由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要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统一制订的产权证书,产权证书应注明产权属性,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应注明产权比例。

”为保证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保障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改中公有住房出售后的权属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凭证出售公用住房按照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以下简称售房单位),必须持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尚未登记确权的,不得出售。

凡房屋所有权不清或有争议的,应当暂缓出售,待确权发证后再行出售;已登记确权尚未发证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应当优先发证,凭证出售。

二、申请权属登记(一)购房人按规定一次性付清价款的,从付款之日起(以开具发票日期为准)3个月内凭有关文件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由购房人签章领证。

(二)购房人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的,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同时提交抵押贷款协议(或合同),并办理他项权利登记,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填注设定他项权利摘要,另发《他项权利证》,交抵押权人存执。

(三)发证与权证注记1.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经登记核实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产别为“私产”,注记:“房改出售的成本价房,总价款:××元”。

2.职工以标准价购买住房,拥有部分产权。

经登记核实后,也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产别为“私产(部分产权)" ,注记:“房改出售的标准价房,总价款:××元,售房单位××××,产权比例为××(个人); ××(单位)。

"3.上述两款的“总价款”,是指实际售价与购得建筑面积的乘积,不是指按规定折扣后的实际付款额。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10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10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6月19日深府〔2006〕105号)《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原村民居住用地上非商品住宅建设管理,规范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行为和办事程序,建立全市查处违法建筑堵疏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市原村民在批准的居住用地上建设非商品住宅的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以上批准的居住用地是指已批准原农村宅基地和非农建设用地。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报建手续:(一)不符合城市规划的。

(二)原村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已集中统建的。

(三)原村民未申报的自建住宅中属一户多栋的多栋部分,或一户多处宅基地的多处部分。

(四)已列入城中村(旧村)改造计划范围内的。

(五)因城市规划需要,需整体搬迁、异地安置的城中村(旧村)范围内的。

(六)原农村宅基地被转让的。

(七)非农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

三、建设原则(一)依法申报,依法管理。

(二)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三)加强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原村民住宅建设区域消防安全条件。

(四)与城市化转地工作、城中村改造工作相结合。

(五)已划定原农村宅基地或者在城市化过程中确定非农建设用地标准但至今尚未建设住宅的原村民,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集中建设公寓式多层建筑,解决尚未建设住宅的原村民居住问题;建成区零星地块内已划给原村民的宅基地,尊重历史事实,允许新建与周边协调统一的住宅。

房改房产权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房改房产权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房改房产权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的意见》相关规定,只要享有福利分房权利的职⼯,依国家政策规定参加房改,交纳了购房款,即对房改购得的房屋享有产权,不应以未发房产证⽽否认其权利。

在当代这个社会,房改房可能是⼤家都⽐较了解的,但是教我的现实⽣活中⼤家所了解的房改房只是⼀种表⾯的现象,对于房改房的实质以及法律规定并不是特别的明⽩,那么房改房产权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编将为⼤家详细的介绍⼀下相关的知识。

⼀、推⾏住房制度改⾰的主要⽅式及房改房的产权分析。

要处理好涉及房改房的纠纷,⾸先要了解住房制度改⾰的主要⽅式和不同⽅式下,职⼯拥有房改房的产权性质。

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是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将居民住房这⼀基本的消费品商品化、产业化,促使房地产业,在市场中融资,在竞争中发展壮⼤,以解决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这⼀改⾰的主要⽭盾是如何改变住房的实物分配制度,实现企业将⽤于职⼯住房的福利积累以货币的形式分配,职⼯再从房地产市场按需,使住房商品化。

住房本⾝的客观特征决定了其较⾼的使⽤价值和市场价格。

⽽我国城镇居民的低收⼊状况和房屋的市场价格有很⼤的差距,为解决这⼀⽭盾,我国在住房制度改⾰中主要采取了⼆种⽅式,⼀是公房的优惠出售。

⼆是单位职⼯内部集资建房。

公房的优惠出售,是指按照国家的房改政策,售房单位将供职⼯低价租住的原有住房或新建住房,按具有优惠性质的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给原居住职⼯和具备分房条件的职⼯。

职⼯以这种优惠价购买的房屋取得该住房的有限产权。

视优惠价价格组成的不同,职⼯取得的有限产权的性质也不同。

根据1994年7⽉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的决定》对职⼯购买的优惠房产权性质的规定:“职⼯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所有,⼀般住⽤五年后,可依法进⼊市场,在补交出让⾦或所含⼟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归个⼈所有。

房改房权属界定难的原因及建议

房改房权属界定难的原因及建议

房改房权属界定难的原因及建议作者:廖如荣发布时间:2013-10-24 10:29:43随着房价飙升,当前,涉及房屋归属问题尤其是涉及房改房归属问题案件数量日趋增多。

该类案件不仅表现为单纯的确权纠纷案件,在因离婚导致的财产分割案件及遗产继承分割案件中均时常涉及房改房权属的认定。

该类案件是当前民事案件中的一热点,更是难点。

其原因主要是:一、该类案件政策性强、上位法依据不足。

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已于2013年2月被最高人民法院以“与现行房改政策不一致”为由决定废止,当前涉房改裁判依据仅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此外,只能参考国务院及其部委和各地方政府的政策、规章。

二、标的特殊。

房改房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特殊产物,与普通商品房迥异。

首先,房改对象特定,仅为售房单位职工和家庭,且每个单身职工和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其次,权利主体多样,购买者只有以市场价、成本价购买的才具有完全产权,以标准价购买的只具有部分产权,其与原产权单位或集体组织存在特殊共有关系。

再次,房价的优惠性。

房改价并未完全体现房屋价值,它是售房单位根据房改对象职级、工龄甚至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等多种因素给予工龄折扣、住房补贴、免税等政策优惠和福利补助后的优惠价。

三、利益重大、关注度高。

在房价畸高的当下,每套住房价值动辄过百万,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攸关,必倾力争之。

对此,该院建议,在处理房改房权属争议时,充分考虑房改政策,审慎处理,合理平衡各利害关系人利益。

具体处理建议如下:一、房改房原则认定为参加房改的产权登记人所有。

(一)对于只利用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的房改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废止后亦应认定为健在一方个人所有。

因享受已故配偶工龄折扣权的主体,系已故者的配偶,而非其本人,其享受前提为未再婚,即政策主要考虑到照顾以及安抚已故者配偶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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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房改中福利房的产
权界定意见(2009重新发布)
【法规类别】房产地产权属管理
【发文字号】深国房规[2009]1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9.04.29
【实施日期】1992.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给罗湖等5个行政区房改审批权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国房规〔2009〕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给罗湖等5个行政区房改审批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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