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宣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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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宣贯企业版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宣贯企业版

2019年11月21日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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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记分值设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有下列行为的, 给相关责任人记分如下:
(二)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 构应按附件2第二点规定进行定期自查自 纠,存在附件2第四点规定情形之一的, 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
2019年11月21日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 (一)(到岗)在重要分部分项工程
施工阶段,责任人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 给责任人记5分。
责任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的,责令其限期 到岗,给责任人记20分。
2019年11月21日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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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名词解释与行为界定
1、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中“重要 分部分项工程”是指:
(1)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 (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包含危 险性较大安全设施、措施安装、使用和拆 除)。
(3)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管部门随机抽查施 工现场时,总监无法在检查时段内到场,监理项目管理机 构(即监理部)又无法当场提供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 字批准的书面请假材料的。 (事前书面请假)
2019年11月21日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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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名词解释与行为界定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本办法第四 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任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
(2) 《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 (DBJ13-56-2004)第4.1.9条规定的须由总监组织 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2019年11月21日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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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记分值设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有下列行为的, 给相关责任人记分如下: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8年版)》的政策解读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8年版)》的政策解读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8年版)》的政策解读近日,省厅对《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和《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主要修订内容进行解读。

一、修订背景根据《2017年全省住建工作会议任务分解》和《落实与反馈》第14期(省委省政府任务分解)等文件要求,对《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6年版)》和《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两个文件进行修订。

二、动态监管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一)适当调整Mi记分内容及记分值。

根据调研及讨论会上施工、监理企业反映Mi记分值过重及大项目记分有效期偏长等问题,一是将记分有效期统一调整为一年;二是将记分值由原来统一记5分的调整为根据情形轻重记1-5分;三是增加了安全设施存在严重问题被停工2次以上等几种情况的记分情形;四是对记分条款中个别重要条款同一项目第二次出现时给予记分的规定。

(二)修改停止监管记分和记分周期条件。

根据监管机构反映部分使用功能和水电安装内容无法记分等问题,将原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完毕及重大危险源拆除后停止记分修改为工程质量预验收后停止记分,并且在预验收6个月后对不管有无组织竣工(完工)验收记分统一清零。

(三)增加全面停工改正的情形,并明确停工复查时限。

为减少全面停工措施的自由裁量权,确保消除安全隐患,对单次记分达60分及以上的,明确采取全面停工整改的措施,并要求监管机构在接到责任单位复工申请3个工作日内应派员到现场复查。

(四)取消集中教育培训相关规定。

本次修订取消了记分值达到一定数值时项目部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规定。

(五)监管条款有较大幅度增加。

本次质量主要在房屋渗漏水、电气使用安全方面,市政主要在结构层及使用功能、地铁盾构施工及区间防渗漏方面,安全主要在施工机械、大型吊装机具、安全设施主要使用材料质量等方面增加条款,主要有:1、质量安全行为:增加安全生产关键责任人到岗履职,企业和项目部自查自纠、主要材料进场网上报验、远程视频监控等。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项目经理企业扣分计分规则)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项目经理企业扣分计分规则)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项目经理企业扣分计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切实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与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下列简称动态监管),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为重点,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采取记分及行政处理相结合方式进行监管。

被监管的实体或者行为样本应采取随机抽(巡)查确定。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含责任单位与责任人,责任单位是指项目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下列简称项目经理)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下列简称总监)。

第三条日常动态监管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下列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在项目监督工作中具体实施;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中发现责任主体存在应予以记分情况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记分,项目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记分,不得增减。

第四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实施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应当遵守本办法。

责任主体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应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条动态监管是全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构成部分,是量化评价责任主体诚信行为的重要根据之一。

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信用评价要求开展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工作,对施工现场存在可评价项目的,原则上每一季度应评价一次。

第二章记分值设定第六条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应按照附表1规定的记分项目分别对施工单位与项目经理记分。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项目经理、企业扣分、计分规则)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项目经理、企业扣分、计分规则)
:责任人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给责任单位历次记分的累积值。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的,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并召开验收准备会的或已交付使用的,由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统一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终止动态监管的书面申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的当日或终止监管(完工)书面申请2个工作日内在“质量安全监管系统”中完成核实;核实终止监管(完工)或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符合要求的,终止该项目的动态监管记分和评价工作。
(一)所属项目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00分及以上的。
(二)工程项目因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改正的。
(三)有关人员不按第二十、第二十一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
当单位工程被抽查的主要受力构件混凝土强度经检测(包括监督检测和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或被抽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均存在发生群死群伤事故安全隐患的,方可采取全面停工改正方式。
:责任单位的单个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记分值;
:责任单位在记分周期内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方面被监管评价过的在建工程项目总数;
:责任单位的单个项目所有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总和;
j: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编号,如1.1.1条、1.1.2条等;
:责任单位的单个项目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即责任单位的单个项目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历次监管评价记分采集值的平均值;
第十一条在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时,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证的监管人员(以下简称监管人员)共同对发现的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及人员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咨询,不得干扰阻拦。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平安动态监管方法〔2021年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平安治理机制,切实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平安生产治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治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平安生产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质量平安动态监管〔以下简称动态监管〕,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平安为重点,对责任主体质量平安治理职责采取记分行政处理和信用评价相结合方式进行监管。

被监管的实体或行为样本应采取随机抽〔巡〕查确定。

本方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是指工程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责任人是指施工工程负责人〔以下简称工程经理〕和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第三条日常动态监管由颁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托付的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机构〔以下统称工程监管部门〕负责在工程监督工作中具体实施;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工程督〔巡〕查和层级指导中发觉责任主体存在应予以记分情况的,应责令工程监管部门予以监管记分,工程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记分,不得增减。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工程施工质量平安动态监管工作,应当遵守本方法。

责任主体在工程工程建设中存在应给予行政处分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条动态监管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局部,是量化评价责任主体诚信行为的重要依据之一。

工程监管部门应依据本方法记分标准开展质量平安文明施工行为监管记分和信用量化评价工作,原那么上每季度应按“双随机〞机制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平安动态监管与评价事项清单?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可监管评价工程评价一次。

第二章记分值设定第六条施工企业及工程经理在工程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应责令其改正,当房屋建筑工程工程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工程碰到附表1-1和附表1-2规定的记分工程时,还应分不对施工企业和工程经理记分。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XX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促进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XX 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XX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建造师)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本办法所称动态管理,是指对责任人在质量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采取记分、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

动态管理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及实施对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办法不做规定。

第二章记分值设定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有下列行为的,给相关责任人记分如下:(一)在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阶段,经随机抽查发现责任人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

责任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的,责令其限期到岗,给责任人记20分。

(二)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应按附件2第二点规定进行定期自查自纠,存在附件2第四点规定情形之一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

(三)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能有效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5分;总监未能有效组织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5分。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到现场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10分;总监未组织旁站、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10分。

(五)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到现场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20分;总监未组织旁站、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20分。

福建省质量安全动态管理规定

福建省质量安全动态管理规定

福建省质量安全动态管理规定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6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切实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以下简称动态监管),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为重点,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采取记分行政处理和信用评价相结合方式进行监管。

被监管的实体或行为样本应采取随机抽(巡)查确定。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是指项目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第三条日常动态监管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在项目监督工作中具体实施;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和层级指导中发现责任主体存在应予以记分情况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记分,项目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记分,不得增减。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责任主体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应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条动态监管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是量化评价责任主体诚信行为的重要依据之一。

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记分标准开展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监管记分和信用量化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季度应按“双随机”机制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与评价事项清单》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可监管评价项目评价一次。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项目经理、企业扣分、计分规则)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项目经理、企业扣分、计分规则)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项目经理、企业扣分、计分规则)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切实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以下简称动态监管),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为重点,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采取记分及行政处理相结合方式进行监管。

被监管的实体或行为样本应采取随机抽(巡)查确定。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是指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第三条日常动态监管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在项目监督工作中具体实施;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中发现责任主体存在应予以记分情况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记分,项目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记分,不得增减。

第四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实施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应当遵守本办法。

责任主体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应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条动态监管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是量化评价责任主体诚信行为的重要依据之一。

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信用评价要求开展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工作,对施工现场存在可评价项目的,原则上每一季度应评价一次。

- 1 -第二章记分值设定第六条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应按照附表1规定的记分项目分别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记分。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项目经理、企业扣分、计分规则)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项目经理、企业扣分、计分规则)
(一)一个月内记分累计值达50分的。
(二)记分累计值达80分的。
第二十一条责任单位年度周期记分值达30分及其以上的,省质安总站应分批组织责任单位分管质量、安全的领导及其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中教育培训,集中教育培训后不减记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监管部门应及时发出《约谈通知书》,约谈责任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当法定代表人因故无法到场的,应做出书面说明并委托单位分管质量安全的公司领导接受约谈。
第十九条项目监管部门应对监管人员进行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记分执法行为。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动态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动态监管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管人员工作监管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在建工程项目责任人周期记分值达到下列分值的,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分批组织项目经理及施工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项目监理部总监和总监代表进行集中教育培训,集中教育培训后不减记责任人周期记分值。对因故不能参加设区市组织的集中教育培训的人员,项目监管部门应通知其参加省质安总站组织的项目部人员集中教育培训。
(一)由县(市、区)监管部门实施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县(市、区)项目监管部门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二)由设区市监管部门负责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设区市监管部门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项目经理、企业扣分、计分规则)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项目经理、企业扣分、计分规则)
第二章 记分值设定
第六条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应按照附表1规定的记分项目分别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记分。
第七条监理单位及总监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应按照附表2规定的记分项目分别对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
第八条工程项目的责任主体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记分周期,期满记分值自动归零;当工程项目施工周期超过2周年时,责任人以每2周年为一个记分周期。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切实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实施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应当遵守本办法。
责任主体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应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条动态监管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是量化评价责任主体诚信行为的重要依据之一。
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信用评价要求开展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工作,对施工现场存在可评价项目的,原则上每一季度应评价一次。
(一)责任人在工程项目施工中途终止任职的,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中止施工的除外。
(二)责任人在工程项目竣工或工前仍不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
第十九条项目监管部门应对监管人员进行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记分执法行为。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动态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规定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规定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规定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促进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建造师)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本办法所称动态管理,是指对责任人在质量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采取记分、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

动态管理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及实施对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办法不做规定。

第二章记分值设定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有下列行为的,给相关责任人记分如下:(一)在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阶段,经随机抽查发现责任人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

责任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的,责令其限期到岗,给责任人记20分。

(二)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应按附件2第二点规定进行定期自查自纠,存在附件2第四点规定情形之一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

(三)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能有效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5分;总监未能有效组织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5分。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到现场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10分;总监未组织旁站、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10分。

(五)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到现场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20分;总监未组织旁站、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20分。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XXX11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XXX11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第j条违规理想记分条款对应的历次监管评价记分值总和;
:某个项目第r次监管评价中,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第j条违规理想记分条款的记分采集值;
:触及违犯第j条违规理想记分条款的监管评价次数。
:某个项目第r次监管评价中,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第j条违规理想记分条款的各单位工程记分值之和;
:某个项目第r次监管评价中,触及违犯第j条违规理想记分条款的单位〔子单位〕工程数;当记分类别为〝质量平安行为〞和〝文明施工〞时,n值为1。
〔一〕一个月内记分累计值达50分的。
〔二〕记分累计值达80分的。
第二十一条责任单位年度周期记分值达30分及其以上的,省质安总站应分批组织责任单位分管质量、平安的指导及其质量平安部门担任人停止集中教育培训,集中教育培训后不减记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
第二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监管部门应及时收回«约谈通知书»,约谈责任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当法定代表人因故无法到场的,应做出书面说明并委托单位分管质量平安的公司指导接受约谈。
第十三条违规理想等信息网上采集后〔信息采集不在网上构成的,信息采集完毕后1个任务日内监管人员应将项目的«确认单»记入〝质量平安监管系统〞中〕系统自动生成«责任主体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详见附表4,以下简称«告知单»〕,由监管部门内设部门担任人在1个任务日内完成审查并提交单位担任人审核。监管部门单位担任人应在2个任务日内完成审核,关于审核经过的,应将«告知单»归入网上公示送达,网上公示期为5个任务日;关于审核不经过的,应重新派人核对确认后归入网上公示送达,责任主体应及时上网查收核实。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XXX11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为树立〝企业担任、社会监视、政府催促〞的质量平安管理机制,实在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作,依据«树立工程平安消费管理条例»、«树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修建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质量监视管理规则»、«福建省树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树立工程平安消费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规范,结合我省实践,制定本方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规定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规定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促进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建造师)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本办法所称动态管理,是指对责任人在质量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采取记分、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

动态管理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及实施对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办法不做规定。

第二章记分值设定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有下列行为的,给相关责任人记分如下:(一)在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阶段,经随机抽查发现责任人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

责任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的,责令其限期到岗,给责任人记20分。

(二)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应按附件2第二点规定进行定期自查自纠,存在附件2第四点规定情形之一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

(三)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能有效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5分;总监未能有效组织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5分。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到现场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10分;总监未组织旁站、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10分。

(五)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到现场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20分;总监未组织旁站、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20分。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8年版)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8年版)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8年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切实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标准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以下简称动态监管),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为重点,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采取记分行政处理和信用评价相结合方式进行监管。

被监管的实体或行为样本应采取随机抽(巡)查确定。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是指项目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第三条日常动态监管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在项目监督工作中具体实施;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和层级指导中发现责任主体存在应予以记分情况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记分,项目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记分,不得增减。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责任主体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应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条动态监管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是量化评价责任主体诚信行为的重要依据之一。

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记分标准开展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监管记分,原则上每两季度应按“双随机”机制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与评价事项清单》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可监管评价项目评价一次。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项目经理、企业扣分、计分规则)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项目经理、企业扣分、计分规则)
第三条日常动态监管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在项目监督工作中具体实施;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中发现责任主体存在应予以记分情况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记分,项目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记分,不得增减。
(一)责任人在工程项目施工中途终止任职的,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中止施工的除外。
(二)责任人在工程项目竣工或完工前仍不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
福建省建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切实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以下简称动态监管),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为重点,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采取记分及行政处理相结合方式进行监管。被监管的实体或行为样本应采取随机抽(巡)查确定。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是指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历次监管评价记分值总和;
:某个项目第r次监管评价中,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记分采集值;
:涉及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监管评价次数。
:某个项目第r次监管评价中,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各单位工程记分值之和;
:某个项目第r次监管评价中,涉及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单位(子单位)工程数;当记分类别为“质量安全行为”和“文明施工”时,n值为1。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规定试行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规定试行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规定试行 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促进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建造师)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本办法所称动态管理,是指对责任人在质量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采取记分、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

动态管理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及实施对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办法不做规定。

第二章记分值设定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有下列行为的,给相关责任人记分如下:(一)在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阶段,经随机抽查发现责任人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

责任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的,责令其限期到岗,给责任人记20分。

(二)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应按附件2第二点规定进行定期自查自纠,存在附件2第四点规定情形之一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

(三)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能有效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5分;总监未能有效组织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5分。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到现场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10分;总监未组织旁站、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10分。

2016版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

2016版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

2016版福建省建设⼯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福建省建设⼯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6年版)第⼀章总则第⼀条为建⽴“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切实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防⽌⼯程事故发⽣,根据《建设⼯程安全⽣产管理条例》、《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程安全⽣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以下简称动态监管),是指在⼯程建设过程中以建设⼯程实体质量安全为重点,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采取记分⾏政处理和信⽤评价相结合⽅式进⾏监管。

被监管的实体或⾏为样本应采取随机抽(巡)查确定。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责任单位和责任⼈,责任单位是指项⽬施⼯企业和监理单位,责任⼈是指施⼯项⽬负责⼈(以下简称项⽬经理)和项⽬总监理⼯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第三条⽇常动态监管由颁发项⽬施⼯许可证的建设⾏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监管部门)负责在项⽬监督⼯作中具体实施;省、设区市建设⾏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督(巡)查和层级指导中发现责任主体存在应予以记分情况的,应责令项⽬监管部门予以监管记分,项⽬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省、设区市建设⾏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记分,不得增减。

第四条在本省⾏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程项⽬施⼯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责任主体在⼯程项⽬建设中存在应给予⾏政处罚⾏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条动态监管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建设领域信⽤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是量化评价责任主体诚信⾏为的重要依据之⼀。

项⽬监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记分标准开展质量安全⽂明施⼯⾏为监管记分和信⽤量化评价⼯作,原则上每季度应按“双随机”机制公布的《建设⼯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与评价事项清单》对施⼯现场存在的可监管评价项⽬评价⼀次。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规定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规定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促进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建造师)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本办法所称动态管理,是指对责任人在质量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采取记分、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

动态管理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及实施对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办法不做规定。

第二章记分值设定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有下列行为的,给相关责任人记分如下:(一)在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阶段,经随机抽查发现责任人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

责任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的,责令其限期到岗,给责任人记20分。

(二)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应按附件2第二点规定进行定期自查自纠,存在附件2第四点规定情形之一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

(三)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能有效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5分;总监未能有效组织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5分。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到现场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10分;总监未组织旁站、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10分。

(五)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到现场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20分;总监未组织旁站、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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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条文解读
201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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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 (试行)
共5章24条 ,7个附件,4份附表 第一章 总则(3条) 第二章 记分值设定(6条,2个附件, 4份附表) 第三章 记分的实施与管理(8条,3个附件) 第四章 违规处理(5条,2个附件) 第五章 附则(2条)
201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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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管理对象)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 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建造师)和项目总监 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定义)本办法所称动态管理,是指对责任人在 质量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采取记分、行政 处理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 (实施主体)动态管理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 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201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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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 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施工、监理活动及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按有 关法律法规处理,本办法不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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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第一条至第三条 共3条 第一条 目的、依据 第二条 动态管理定义 管理对象 实施主体 第三条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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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全省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促进施工、监理 单位及其项目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防止 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福 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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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记分值设定
第一章 第四条至第九条 共6条 第四条 共五项 侧重施工过程责任人到岗、履职违规记分 第五条 共三项 侧重验收环节责任人到岗、履职违规记分 第六条 共三项 侧重工程实体责任人履职违规记分 第七条 共三项 侧重廉政建设责任人履职违规记分 第八条 共三款 、第九条共两项 规定了记分周期和起算值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宣贯
—全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会议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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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5日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1
交流内容
一、《办法》编写过程简介 二、《办法》主要条文解读 三、探讨站长在实施该《办法》过程 中应该怎么做? 四、实施该办法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2019年2月25日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4
文件名称变更过程 《建设责任主体违规扣分暂行规定》、《建设责任主体违 规记分暂行规定》 、《建设责任主体违规记分暂行办法》 、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规定》(试行) 编写过程的一些主题词变更 1、规定与办法 2、记分与扣分 3、责任人与责任单位 4、施工项目负责人与项目经理、建造师 5、促进措施:要求企业对项目部实施经济处罚、要求开现 场会、记入不良记录、限制执业资格 6、主要责任人到岗与履职(甲类、乙类)
2019年2月25日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5
文件组织讨论情况 1、分别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讨 论会 2、提交设区市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会议讨论 3、提交全省建筑业会议讨论 4、上网征求意见 5、多次组织工管处、建筑业处、法规处、城建处讨论 6、总站内部多次组织讨论
2019年2月25日
201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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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过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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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部分) 1、现场状况不尽人意(质量问题不少,安 全隐患多) 2、建筑市场乱,用工随意性大,激励机制 不健全 3、责任主体不作为,责任人员到岗履职差 4、干预多,处罚难,监管阻力大 5、领导要求高,问责力度大 6、区域发展不平衡,监管效果不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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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名词解释与行为界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本办法第四 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任人无故不在施工现场”: (1)事前通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监 管部门到施工现场检查,但检查时责任人不在施工 现场的; (2)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管部门随 机抽查施工现场时,建造师无法在检查时段内到场, 施工项目管理机构(即项目部)又无法当场提供经 项目总监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批准的书面请 假材料的; (3)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管部门随 机抽查施工现场时,总监无法在检查时段内到场, 监理项目管理机构(即监理部)又无法当场提供经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批准的书面请假材料的。
201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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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记分值 设定
责任人到岗与 履职违规
2019年2月25日
工程实体质量 安全状况验证 责任人到岗 与履职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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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建设
14
第二章
记分值设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有下列行为的, 给相关责任人记分如下: (5种情形)
☆ (一)(到岗)在重要分部分项工程
施工阶段,责任人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 给责任人记5分。责任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的, 责令其限期到岗,给责任人记20分。
201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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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附件1
名词解释与行为界定
1、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中“重要 分部分项工程”是指: (1)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 (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包含危 险性较大安全设施、措施安装、使用和拆 除)。
2019年2月25日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17
附件1Biblioteka 名词解释与行为界定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本办法第四 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任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 (1)经总监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确认,建造 师未获请假批准连续5天以上不在施工现场的;经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确认,总监未获请假批准连续 5天以上不在施工现场的; ☆ (2)事前通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 目监管部门到施工现场检查,但检查时责任人不在 施工现场,此情形90天内达3次的; (3)经调查取证,责任人大部分时间不在施工 现场而由他人代行岗位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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