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第四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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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锦州市第七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下放和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锦州市第七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下放和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锦州市第七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下放和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09.26
•【字号】锦政办发〔2016〕145号
•【施行日期】2016.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锦州市第七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下放和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锦政办发〔2016〕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减少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增强企业发展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平稳持续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第七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下放和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向社会予以公布。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力度,认真做好下放和取消调整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和规范管理。

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住、落得实,为打造辽西区域性中心城市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
1.锦州市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2.锦州市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6日。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第四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留和削减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第四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留和削减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第四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留和削减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9•【字号】锦政发[2008]42号•【施行日期】2008.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第四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留和削减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锦政发〔2008〕42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改善我市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对市政府部门第四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留和削减的行政审批事项向社会进行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市政府部门第四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留行政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附件2.市政府部门第四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下放、改变管理方式事项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1:市政府部门第四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留行政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市发改委)一、保留行政审批事项(7项)1.需省和国家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2.需市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3.需国家、省平衡建设条件的非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申请报告4.需市平衡建设条件的非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申请报告5.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鼓励类、允许类和国家限制类外商投资的基本建设事项及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6.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不含5000万美元)的国家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申请报告7.鼓励类国内投资项目,外商投资事项和国外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二、保留备案事项(1项)非政府投资的一般性建设项目备案(不含外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市经委一、保留行政审批事项(2项)1.省级技术创新重点项目审核2.煤矿经营资格审核市教育局一、保留行政审批事项(2项)1.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设立、变更、分立、终止)2.教师资格认定市科技局一、保留行政审批事项(1项)1.市属技术合同认定市民委一、保留行政审批事项(4项)1.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及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或举办展览审核2.市级宗教团体举办中、短期宗教教职人员或宗教界人事培训班审批3.市级民族、宗教团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4.设立清真牛羊屠宰场审核(一)年检、换证事项(1项)1.清真屠宰场准营证二、保留备案事项(1项)1.跨县(市)区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备案市公安局(消防局单列)一、保留行政审批事项(16项)1.申请短期前往港澳审批2.外国人入境、居留许可3.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台胞往来大陆通行证4.因私出国护照5.边境管理通行证6.大型群众活动及集会、游行、示威审批7.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购买证、运输证8.城区拆除AB级爆破工程9.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核10.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1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12.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13.设立临时停车场14.机动车驾驶员证核发、换证、补证、注销15.临时占道挖掘道路审核16.机动车登记、年检(一)年检、换证事项(9项)1.申请短期前往港澳通行证2.外国人入境、居留许可证3.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台胞往来大陆通行证4.因私出国护照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核6.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7.机动车驾驶员证核发、换证、补证、注销8.设立临时停车场9.机动车年度检验二、保留备案事项(1项)1.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备案市国土局一、保留行政审批事项(8项)1.探矿、采矿权许可2.临时用地许可3.集体建设用地(占地)许可4.划拨土地使用权许可5.国有土地使用权许可6.未利用地开垦许可7.古生物化石资源勘查、采掘许可8.独立平面坐标系统许可(一)年检、换证事项(2项)1.探矿、采矿权许可2.独立平面坐标系统许可二、保留备案事项(1项)1.选(洗)矿备案市民政局一、保留行政审批事项(4项)1.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和撤销2.民办非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和撤销登记3.建设公墓、骨灰林、骨灰塔审批4.地名命名、更名审批(一)年检、换证事项(2项)1.社会团体设立登记2.民办非企业设立登记司法局一、保留行政审批事项(3项)1.律师执业机构审核2.律师执业审核3.公证执业机构审批(一)年检、换证事项(3项)1.律师执业机构审核2.律师执业审核3.公证执业机构审批市财政局一、保留行政审批事项(1项)1.会计从业资格证核发(一)年检、换证事项(1项)1.会计从业资格证市人事局一、保留行政审批事项(2项)1.人才服务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2.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一)年检、换证事项(2项)1.人才服务机构许可证年检2.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保留行政审批事项(5项)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变更、注销审批2.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3.职业中介许可证核发4.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审批5.工伤认定(一)年检、换证事项(3项)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许可证2.职业中介许可证3.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许可二、保留备案事项(1项)1.集体合同备案市建委一、保留行政审批事项(15项)1.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2.征用、占用、挖掘园林绿地,绿化设计、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3.城市树木砍伐、移植、修剪审批4.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5.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6.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7.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施工许可证核发8.城市户外广告设置、门脸装修审批9.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和运输及建筑垃圾处置审批10.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11.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审批12.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核准1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14.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15.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复(一)年检、换证事项(2项)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2.建筑业企业资质二、保留备案事项(5项)1.辽宁省工程建设用产品推广应用、锦州市建筑工程应用产品登记备案2.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合同备案3.安全技术措施备案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竣工档案验收备案5.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备案市交通局一、保留行政审批事项(12项)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及教练场经营许可3.道路货物(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4.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5.货、客运站(场)经营许可6.客运班线经营许可7.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8.公路用地控制区内设置管线、开设道口、占用利用、树木砍伐许可9.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汽车租赁经营企业开业审批10.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资质认定1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12.在地方铁路线上接轨、修建道口审批(一)年检、换证事项(10项)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证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及教练场经营许可证3.道路货物(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4.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5.货、客运站(场)经营许可证6.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7.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8.出租汽车企业(个体)、汽车租赁经营企业开业许可证9.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10.公路用地控制区内设置管线、开设道口、占用利用、树木砍伐许可市信息产业局一、保留行政审批事项(2项)1.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含建设布局和台址)(根据审批权限分审批和审核)2.无线电台(站)频率的指配(一)年检、换证事项(2项)1.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含建设布局和台址)(根据审批权限分审批和审核)2.无线电台(站)频率的指配二、保留备案事项(1项)1.生产、停用或报废无线电发射设备、“三高”地点接纳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备案市农委一、保留行政审批事项(1项)1.种子经营许可证二、保留备案事项(1项)1.种子经营者在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市水利局一、保留行政审批事项(5项)1.取水许可证核发2.河道采砂许可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4.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5.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验收(一)年检、换证事项(1项)1.取水许可证市林业局一、保留行政审批事项(5项)1.林木采伐许可证(非林系统)2.临时占用林地许可3.木材经营加工、运输许可证4.森林植物检疫5.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黑山、义县、北镇、凌海除外)(一)年检、换证事项(2项)1.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2.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市海洋与渔业局一、保留行政审批事项(10项)1.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核准2.渔业船舶登记、变更登记3.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4.渔业船舶建造企业认可5.渔业捕捞、海蜇专项捕捞许可证核发6.海域使用权许可(按法律规定分审批、审核)7.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核8.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核发9.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证核发10.渔业职务船员资格证核发(一)年检、换证事项(9项)1.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2.渔业船舶登记、变更登记3.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4.渔业船舶建造企业认可5.渔业捕捞许可证6.海域使用证7.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8.普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9.渔业职务船员资格证核发市外经贸局一、保留行政审批事项(3项)1.外资企业章程设立、变更、终止、清算(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2.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设立、变更、终止、清算(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3.合资企业合同章程设立、变更、终止、清算(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一)年检、换证事项(3项)1.外资企业章程设立、变更、终止、清算(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2.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设立、变更、终止、清算(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3.合资企业合同章程设立、变更、终止、清算(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市商业局一、保留行政审批事项(3项)1.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2.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核发(年检、换证、酒类商品随附单)3.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生产企业散装设施设计审批(一)年检、换证事项(1项)1.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二、保留备案事项(1项)1.再生资源经营备案市文化局一、保留行政审批事项(8项)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2.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审批3.设立电子出版物批发单位审核4.设立娱乐场所审批5.设立文艺表演团体、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6.文物保护单位控制范围内建设工程(爆破、钻探、挖掘)及工程设计方案审批7.建设工程选址中涉及市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的原址保护措施审批8.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和改变用途审批(一)年检、换证事项(3项)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许可证2.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3.设立文艺表演团体、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二、保留备案事项(2项)1.设立美术品经营单位、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单位备案2.从事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备案市卫生局一、保留行政审批事项(11项)1.医师执业注册(含重新注册)2.护士执业注册3.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执业许可4.医疗机构许可(医院、门诊、诊所设置)5.食品卫生许可6.公共场所卫生许可7.供水单位卫生许可8.建筑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认可(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9.放射诊疗许可10.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从事助产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11.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从事助产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许可(一)年检、换证事项(9项)1.护士执业注册2.医疗机构许可3.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执业许可4.食品卫生许可5.公共场所卫生许可6.供水单位卫生许可7.放射诊疗许可8.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从事助产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9.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从事助产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许可市计生委一、保留行政审批事项(2项)1.政策生育指标审批(市级)2.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资格(一)年检、换证事项(1项)1.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市统计局一、保留行政审批事项(2项)1.统计登记、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资料公布2.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一)年检、换证事项(2项)1.统计登记证2.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证市粮食局一、保留行政审批事项(1项)1.粮食收购许可证(一)年检、换证事项(1项)1.粮食收购许可证市体育局一、保留行政审批事项(2项)1.二级裁判员、运动员技术等级认定2.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审批市外事办一、保留行政审批事项(1项)1.全市科级以下人员因公出国审批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一、保留行政审批事项(11项)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准2.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审核3.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审批4.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增加用水指标许可5.城市新建燃气企业、燃气设施改动审批6.液化石油气贮灌站建设、瓶装供应站点设立审批7.液化石油气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8.房屋产权证核准9.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验收(供水、供气、供热工程)10.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三级、管道专业承包三级企业,水、暖、气安装作业分包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11.城市供热特许经营许可(一)年检、换证事项(4项)1.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2.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用水指标许可证3.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三级资质证4.城市供热特许经营许可二、保留备案事项(3项)1.房屋租赁登记备案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供热、供水、供气)3.新、扩、改工程节约用水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市环保局一、保留行政审批事项(5项)1.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及配套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2.夜间建筑施工噪声审批3.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4.环保设施拆除、闲置审批5.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尾气审批(一)年检、换证事项(2项)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2.机动车排气年检市物价局一、保留行政审批事项(3项)1.市级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2.市级管理的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3.收费许可证(一)年检、换证事项(1项)1.收费许可证市安监局一、保留行政审批事项(4项)1.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电工、焊工、制冷工、高处作业人员)2.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许可证3.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验收(含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4.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一)年检、换证事项(3项)1.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2.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许可证3.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二、保留备案事项(2项)1.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市人防办一、保留行政审批事项(3项)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2.人防工程报废、危害、改建审批3.人防工程平战结合使用审批市广电局一、保留行政审批事项(5项)1.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电视节目许可2.行政辖区内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审核3.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资格审核4.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5.行政辖区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有线(无线)传送(输)业务审核(一)年检、换证事项(5项)1.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电视节目许可证2.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3.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资格4.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证5.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市规划局一、保留行政审批事项(6项)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筑工程和管线工程)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用地)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工程和管线工程)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5.详细规划审批6.建筑方案及扩初设计立面审核市农机局一、保留行政审批事项(1项)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一)年检、换证事项(1项)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保留行政审批事项(1项)1.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审批市消防局一、保留行政审批事项(2项)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2.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和大型活动前消防安全审核市动监局一、保留行政审批事项(3项)1.动物防疫、诊疗许可证2.兽药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根据种类分审批、审核)(一)年检、换证事项(3项)1.动物防疫、诊疗许可证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3.兽药经营(零售)许可证市港口与口岸局一、保留行政审批事项(8项)1.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审批2.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审批3.港口经营资质审批4.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5.港口内采掘、爆破作业审批6.水陆运输(服务)许可证核发(1)水陆运输许可证核发(2)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核发7.港口建设项目(规划、环保、工程设计)审批8.从事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的法定检验(一)年检、换证事项(3项)1.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的法定检验2.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3.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二、保留备案事项(2项)1.港口工程试运营备案2.港口建设项目招、投标备案附件2:市政府部门第四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下放、改变管理方式事项(取消19项、下放4项、改变管理方式26项)市民委一、取消审批事项(1项)1.宣传报道涉及少数民族和宗教重点或敏感问题审核(省取消)二、下放审批事项(1项)1.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审批三、改变管理方式事项(1项)1.跨县(市)区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改备案)市公安局一、取消审批事项(1项)1.民用爆破器材贮存许可(国务院取消)二、改变管理方式事项(1项)1.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备案(审批改备案)市国土局一、取消行政审批事项(4项)1.专项地图编制许可(省权限)2.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复制、转让、审批(省权限)3.基础测绘成果质量检查验收(省权限)4.涉密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及用户的批准(省权限)二、改变管理方式事项(1项)1.选(洗)矿备案(审批改备案)市民政局一、改变管理方式事项(1项)1.收养子女审批(审批改日常手续性工作)市人事局一、改变管理方式事项(6项)1.全市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中初级评审委员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审批改日常手续性工作)2.政府部门公务员、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科级以下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限额及任职资格条件(审批改日常手续性工作)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更改工作时间、确定工龄及退休(审批改日常手续性工作)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贡献待遇和劳模待遇(审批改日常手续性工作)5.人才服务机构举办人才交流大会及开展人事代理业务(审批改日常手续性工作)6.以市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活动(审批改日常手续性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取消审批事项(3项)1.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服务的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无法律依据)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许可(省权限)3.失业保险金调剂金审批(无法律依据)二、改变管理方式事项(6项)1.集体合同审查(审批改备案)2.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养老金审核(审批改日常手续性工作)3.职工退休审批(审批改日常手续性工作)4.死亡待遇审批(审批改日常手续性工作)5.劳动能力鉴定(审批改日常手续性工作)6.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审批改日常手续性工作)市建委一、改变管理方式事项(2项)1.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审批改备案)2.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审批改备案)市交通局一、改变管理方式事项(2项)1.非重点公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施工图设计和预算、开竣工报告审核(审批改日常手续性工作)2.重点工程施工图设计和预算审核(审批改日常手续性工作)市信息产业局一、取消审批事项(1项)1.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核(重复事项)市海洋与渔业局一、取消审批事项(2项)1.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许可(县审核、省审批)2.定置网生产许可(渔业捕捞的一种类型,不属审批)市商业局一、取消审批事项(1项)1.废金属出省运输许可证(省取消)二、改变管理方式事项(1项)1.再生资源经营许可(审批改备案)市文化局一、取消审批事项(2项)1.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分(省权限)2.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范围内文物的调查或勘探审批(省权限)市卫生局一、取消审批事项(1项)1.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无法律依据)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一、改变管理方式事项(1项)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节约用水设施竣工验收(审批改备案)市环保局一、改变管理方式事项(1项)1.机动车排气年检(审批改年检)市安监局一、取消行政审批事项(2项)1.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机构资格审查(省权限)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省权限)二、下放审批事项(1项)1.烟花爆竹销售(零售)许可三、改变管理方式事项(1项)1.企业职工因公伤亡事故调查处理与批复结案(审批改日常手续性工作)市规划局一、取消审批事项(1项)1.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省取消)二、改变管理方式项目(1项)1.建设工程开工放线、验线(审批改日常手续性工作)市农机局一、下放行政审批事项(2项)1.联合收割机牌照核发2.农业机械牌照核发市港口与口岸局一、改变管理方式事项(1项)1.港口工程试运营备案(审批改备案)。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锦州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锦政办发〔2018〕79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锦州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锦政办发〔2018〕79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锦州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锦州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锦政办发〔2018〕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辽宁省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办法》(省政府令第31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3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未纳入《锦州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

二、依照相应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事项,一律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三、除经批准同意的,各行政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

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与行政审批相关联的中介服务事项;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

附件:锦州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xls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20日——结束——。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16〕174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16〕174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16〕1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锦州市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2日锦州市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我市医疗服务体系,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1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有关工作要求,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和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实际,遵循医学科学规律,按照以人为本、群众自愿、统筹城乡、创新机制的原则,以提高全市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为重点,以慢性病、常见病、多发病分级诊疗为突破口,完善医疗卫生服务网络、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形成科学合理的就医秩序,逐步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分级诊疗制度,切实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可及。

二、工作目标到2016年,探索实施分级诊疗病种,逐步扩大病种数量,完善常见病种分级诊疗;重点做好高血压、糖尿病、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等慢性病、结核病等慢性传染病和精神疾病的分级诊疗;优化城乡医疗联合体布局,进一步加强医疗联合体协同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医保支付制度和价格体系进一步完善。

到2017年,医疗服务体系分工协作机制初步形成,建立以常见病、多发病为重点的分级诊疗,探索以医疗、医保、价格为手段的综合保障机制,合理有序就医格局基本形成,达到国家分级诊疗工作考核评价标准。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锦政办发〔2017〕94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锦政办发〔2017〕94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锦政办发〔2017〕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13日锦州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工作总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32号)和《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意见》(锦政发〔2014〕3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四条考核工作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

具体考核要点见附件,相关考核指标及分值可根据年度质量工作进展适当调整。

第六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 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

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工程、服务、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第七条考核采取以下步骤:(一)目标备案。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编制锦州政府办事指南工作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编制锦州政府办事指南工作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编制锦州政府办事指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7•【字号】锦政办发[2010]118号•【施行日期】2010.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编制锦州政府办事指南工作的通知(锦政办发〔2010〕1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快高效、便捷、公开、透明的政府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公共行政权力透明运行,满足公众对政务服务信息的需求,方便企业、法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办事和监督,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39号)及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编制《锦州政府办事指南》。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编制名称《锦州政府办事指南》二、编制范围市政府部门、中省直单位、重点企事业单位,以及与群众生产生活联系密切的社会团体。

三、编制内容(一)序言。

(市政府主要领导撰写)(二)锦州市简介。

(编委会编辑部撰写)(三)各行政机关工作职能、机构设置、审批项目以及内设处室、企事业单位公开电话和办公地点。

(各行政机关负责上报)(四)群众诉求电话号码。

按咨询、投诉、救助、报警分类。

(信访局负责上报)(五)锦州市行政区划图、锦州市旅游图、公交线路图、列车时刻表、航班时刻表、长途客运时刻表。

(交通局、旅游局、公用局、锦铁办事处、锦州机场分别上报)(六)以图片和文字的形式,按职能类、许可类、便民服务类划分,全面介绍对外开放服务机构、城市建设、信息通信、金融保险、网络传媒、交通运输、社会福利、医疗卫生、教育、科技、旅游、商务流通和水、电、气等公用事业。

(编委会编辑部负责收集整理)(七)重点招商引资分类简介。

(招商局、外经贸局负责上报)四、编制方式成立《锦州政府办事指南》编委会,编委会成员由市政府相关领导及有关方面负责人组成。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道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道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锦政办发[2018]42号【发布部门】锦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5.16【实施日期】2018.05.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锦政办发〔2018〕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16日锦州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有效预防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乡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和《辽宁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全面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二章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职责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制定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09•【字号】锦政办发〔2016〕138号•【施行日期】2016.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锦政办发〔2016〕1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9日锦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资领域审批制度改革,整合、规范、提升建设工程审批服务效能,在《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方案(试行)的通知》(锦政办发〔2014〕92号)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在逐一梳理审批事项前置要件的基础上,打破部门界限和审批阶段界限,实施四次并联。

即:辅导并联、勘验并联、图审并联、审批并联。

第三条对审批流程进行充分辅导,招商引资类项目由招商部门组织对投资企业进行前期辅导,政府投资类项目由市发改委组织对项目单位进行前期辅导,为审批提速奠定基础。

第四条设定审批时限。

审批部门要提高审批效率,提高审批流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确保在流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事项。

第二章招商引资类项目第五条审批流程:1.土地挂牌。

项目单位先到发改部门进行项目备案(即办);再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环评,先由环保部门(审批局)出具环评初步意见,国土部门根据环评初步意见及土地基本情况进行挂牌,同时环保部门对环评情况按程序进行拟受理公示和拟审批公示。

土地挂牌至土地成交确认书期间需40天时间,在此期间项目单位委托具有资质中介编制能评、环评、水土保持方案、稳评、项目可研报告、安评、控规方案、详规、立面、初设、人防建设方案、施工图设计,用电、用水申请等(环评文件批复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完成;水保方案、节能审查意见、稳评备案、安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可在施工许可前办理完成即可)。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措施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措施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0.24•【字号】锦政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锦州市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锦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10月24日锦州市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深化“证照分离”改革部署要求,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

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21〕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总体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在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大胆创新,规范运作,求真务实,推动我市“证照分离”改革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二、工作任务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将52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协同联动,努力构建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三、工作安排(一)构建协调推进机制。

1.市政府对改革负总责,以锦州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为依托,建立“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协调推进机制。

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营商局负责牵头协调推进改革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晰和落实指导责任和主体责任,压实审批、监管职责,加强上下协调,统筹谋划,确保本部门、本系统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落细。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正文:----------------------------------------------------------------------------------------------------------------------------------------------------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通知如下:刘凤海同志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

负责编制、审计工作。

杨晓光同志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及发展改革、财政、信访、档案等项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厅、发改委、财政局、信访局、法制办、市志办、接待办、人社局(人事)、监察局、统计局、国资委。

协助刘凤海同志分管市编委办、审计局。

负责联系市人大、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总工会;负责联系市法院、检察院;负责联系国家统计局锦州调查队、市国税局、地税局。

王伟国同志负责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环保、人防、双拥共建等项工作。

分管市建委、人防办、规划局、综合执法局、交通局、公用事业与房产局、环保局、地震局、民政局、人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负责联系驻军、武警部队。

于学军同志负责沿海经济带建设、科技、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项工作。

分管滨海新区、龙栖湾新区和市科技局、人口计生委。

负责联系共青团、妇联、科协。

刘洋同志负责教育、体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等项工作。

分管市教育局、体育局、卫生局、文广新局、红十字会。

负责联系高校。

张晓光同志负责工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和“双千亿”产业园(石化轻纺、光伏新能源)建设、口岸等项工作。

分管市经信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光伏局、港口与口岸局。

负责联系锦州海关、锦州检验检疫局、锦州海事局、市邮政局、各通讯公司、锦州供电公司、铁路系统各单位及中省直工业企业。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贯彻落实《东北振兴“十三五”规划》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贯彻落实《东北振兴“十三五”规划》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贯彻落实《东北振兴“十三五”规划》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27•【字号】锦政办发〔2017〕42号•【施行日期】2017.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贯彻落实《东北振兴“十三五”规划》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17〕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锦州市贯彻落实〈东北振兴“十三五”规划〉工作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27日锦州市贯彻落实《东北振兴“十三五”规划》工作任务分工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总体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了《东北振兴“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参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东北振兴“十三五”规划〉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4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任务分工方案。

一、深化改革,构建振兴发展新体制(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1.深入推进简政放权。

建立健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完善清单动态管理和实施机制。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凡能下放的审批事项一律下放,最大限度缩小投资项目核准的范围。

〔市编委办、市审批局、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研究室、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配合单位,下同〕2.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试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市发改委、市编委办、市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3.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和“证照分离”改革,继续削减前置审批和不必要证照。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工作考核评比标准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工作考核评比标准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工作考核评比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06•【字号】•【施行日期】2011.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工作考核评比标准的通知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关于细化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行政审批工作考评标准的通知》(锦政办发〔2007〕22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行政审批管理工作,强化集中审批(办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审批中心”)功能,有效实现对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市政府部门、中省直单位及审批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监督和考核评比,全面提高行政审批工作的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市政府决定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工作考核评比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对部门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100分)1.本部门审批事项已实行一个处室集中审批(15分)。

否则,此项不得分。

2.应进驻审批中心的审批事项均在审批中心办理(15分)。

否则,此项不得分。

3.应在审批中心缴费的,统一在审批中心收费窗口缴费(10分)。

否则,此项不得分。

4.按要求配置窗口首席代表和窗口工作人员(10分)。

否则,此项不得分。

5.全程办事代理工作规范运行(10分)。

让申请人自行传件的,每次扣5分。

6.在审批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均在承诺时限内办结(10分)。

出现逾期的,每件扣5分。

7.符合审批前置条件要求的申请事项应批尽批(10分)。

无正当理由未审批,每件扣5分。

8.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均建立了完备的行政审批档案(10分)。

出现未建立或不完备情况的,每件扣2分。

9.年度内行政审批工作未发生有效投诉,群众满意率达100%(10分)。

出现有效投诉的,每次扣2分。

增减因素(1)已列为绿色通道项目,能够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和《联审会议纪要》议定的事项尽快办结的,每件加5分;否则,每件减5分。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锦州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锦州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锦州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锦政办发[2016]123号【发布部门】锦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8.12【实施日期】2016.08.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锦州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锦政办发〔2016〕1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60号)和《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政府部门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15〕9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保留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锦州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照相关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事项,一律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事项;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

二、凡未纳入《锦州市保留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

附件:1.锦州市保留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锦州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12日附件1锦州市保留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事项名称中介服务事项名称1市发改委总投资10亿美元以上鼓励类、允许类和国家限制类外商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核以及总投资10亿美元(不含10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的核准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节能报告书、节能报告表、节能登记表的编制及专家评审3市经信委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的证明资料及近期财务审计资料4市人社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审批验资报告5市公安局城区拆除AB级爆破工程审批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6验资报告、财务审计报告7验资报告、财务审计报告8验资报告、财务审计报告9市国土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土地评估报告10采矿权许可矿产资源开发现状报告11矿产资源整合方案12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13关闭矿山报告14市环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5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调查报告(涉及生态类)16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理报告(需环境监理的项目)17市住建委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验资证明18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批建筑面积测绘报告19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审批(质量监督手续核准)施工图审查20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审批(竣工验收备案)施工图审查21供热许可证验资证明22燃气经营企业审批(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验资证明2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核准验资证明。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审批事项“三集中、三到位”工作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审批事项“三集中、三到位”工作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审批事项“三集中、三到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24•【字号】锦政办发〔2018〕81号•【施行日期】2018.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审批事项“三集中、三到位”工作的通知锦政办发〔2018〕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行政服务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2015国家标准)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行政审批事项“三集中、三到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科室集中,承担审批职能的科室向市行政审批局大厅(以下简称“大厅”)集中,行政审批事项向电子政务平台集中,做到审批事项进驻大厅到位、授权到位、电子监察到位。

通过实施“三集中、三到位”,有效解决行政审批事项“分散审批”、线下办理、企业“多头跑”“办事难”等问题,优化审批流程,实现阳光审批,促进提速增效。

二、工作目标通过实施“三集中、三到位”,达到审批部门进驻100%,许可事项进驻(涉密事项除外)100%,进驻大厅窗口授权到位100%;实现行政审批“事项最少、环节最简、效率最高”,实现“大厅之外无审批”和“办事不出厅”。

三、进驻要求(一)部门进驻要求各审批部门要结合“三集中、三到位”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与服务职能,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优化投资发展环境。

1.范围。

行政区划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单位,应进驻同级大厅。

2.程序。

由编制部门确定进驻部门名单,明确进驻事项,报经本级政府审查批准;进驻部门因法律法规变化和职能调整情况需进行调整时,报编制部门和本级政府批准。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24•【字号】锦政办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24日锦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突出特色,突出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为锦州市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二、项目安排(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

1.锦州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草案),由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起草。

2.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草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起草。

(二)市政府规章项目。

锦州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修正案),由市城管执法局起草。

(三)论证项目。

锦州市森林防火条例,由市林草局负责。

三、工作要求(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严格落实立法重大事项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制定、修改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确保立法工作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起草单位要充分开展调研论证,使立法符合我市实际;坚持开门立法,畅通民意反映渠道,特别要加强与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联系,使立法充分反映民意、汇集民智;严格依法立法,确保立法符合宪法精神和上位法规定,确保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

(三)加强统筹协调,按时保质完成立法计划。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细化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行政审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细化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行政审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细化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行政审批工作考评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锦政办发[2007]22号
【发布部门】锦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3.07
【实施日期】2007.03.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细化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行政审批工作考评标准的
通知
(锦政办发〔2007〕22号)
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行政审批管理工作,强化集中审批(办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审批中心”)功能,有效实现对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市政府部门、中省直单位及审批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监督和考评,全面提高行政审批工作的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现将行政审批工作考评标准通知如下:
一、部门考核内容及赋分标准(100分)
1.部门领导重视行政审批工作,建立分管领导负责的工作制度,定期研究部署集中审
批工作,责任处室工作落实到位(10分)。

2.建立健全窗口首席代表审批机制和全程办事代理工作机制,部门对窗口充分授权,首席代表和全程办事代理人责、权明确(15分)。

3.本部门有关办事人员按照全程办事代理制要求,杜绝申请人自行传件,确保事项材料及时传送,按时办结(10分)。

4.已列为绿色通道或并联审批的项目,要根据联审会议精神按时办结(15分)。

5.应在审批中心缴费的,统一在商行收费窗口缴费(10分)。

6.本部门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均建立完备的行政审批档案(5分)。

7.本部门参与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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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第四次行政审批制度
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锦政办发[2008]67号
【发布部门】锦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09
【实施日期】2008.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第四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8〕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第四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九日锦州市第四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省委十届二次全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45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的发展环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市政府决定开展第四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为确保此次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范围和目标
(一)范围
锦州市第四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主要在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政府部门中开展,同时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党群部门及中省直有关单位同时参与行政审批项目(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年检项目的申报和清理工作。

(二)目标
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可设可不设的许可事项不设,可批可不批的审批项目不批,对无明确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审批项目坚决取消。

二、改革的工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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