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
广州市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是什么?
⼴州市⼟地使⽤税计算⽅法是什么?⼴州市⼟地使⽤税计算⽅法是⽤⼟地实际占⽤⾯积乘以单位税额。
在⼴州市通过⼟地拍卖或者转让拿到建设⽤地的,应该按照规定缴纳⼟地使⽤税。
⼴州各区的⼟地使⽤税纳税标准不同,市区征收标准⾼⼀些。
如果使⽤的⼟地属于公共⽤地,还可以免交。
⼀、⼴州市计算⽅法是什么?城镇⼟地使⽤税根据实际使⽤⼟地的⾯积,按税定的单位税额交纳。
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城镇⼟地使⽤税额=应税⼟地的实际占⽤⾯积×适⽤单位税额。
共有的各⽅,应按其实际使⽤的⼟地⾯积占总⾯积的⽐例,分别计算缴纳⼟地使⽤税。
如综合楼分属⼏个单位使⽤,按各⾃占⽤的建筑⾯积计算占⽤⼟地⾯积缴纳⼟地使⽤税。
其计算⽅法:应交⼟地使⽤税⼟地⾯积(m2)=该单位使⽤的建筑⾯积(m2)×综合楼使⽤⼟地⾯积(m2)/综合楼全部建筑⾯积(m2)⼆、⼟地使⽤税的纳税⼈怎么确定?关于纳税⼈的确定⼟地使⽤税由拥有⼟地使⽤权的单位或个⼈缴纳。
拥有⼟地使⽤权的纳税⼈不在⼟地所在的,由代管⼈或实际使⽤⼈纳税;⼟地使⽤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纳税;⼟地使⽤权共有的,由共有各⽅分别纳税。
使⽤⼟地建房出租、出典的,⼈、承典⼈为纳税⼈;出租⼈、承典⼈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房屋租典纠纷尚未解决的,由房屋代管⼈或使⽤⼈缴纳。
三、哪些情况下免征⼟地使⽤税?1、经批准开⼭填海整治的⼟地和改造的废弃⽤地,从使⽤的⽉份起免税5年⾄10年。
开⼭填海整治的⼟地和改造的废弃⽤地以⼟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件为依据确定;2、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所、幼⼉园,其⽤地能与企业其他⽤地明确区分的,可以⽐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的⼟地,免征⼟地使⽤税。
3、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税的,从批准征⽤之⽇起满⼀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地使⽤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地使⽤税,但是征⽤⾮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税的应从批准之次⽉起征收城镇⼟地使⽤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占有、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土地的面积和土地使用权类型,向国家支付的一种地方税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包括个人、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本文将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依据和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依据主要包括土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权类型。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税款的计算是依据土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权类型综合确定的,通常采用的计税依据是每平方米每年的税额。
同时,不同城市和地区可能会根据当地的土地市场价格水平,对土地使用权类型和地段进行分类,并设置不同的税率,以实现税收的差异化调节。
一般来说,土地面积越大、土地使用权类型越好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就越高。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机构和程序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工作主要由税务机关负责,这些税务机关依法履行对纳税人的登记、核定、征收和管理职责。
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分为目标管理和事中管理两个环节。
目标管理是指通过税务机关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开展登记和核定工作,确定其土地使用权类型和面积,并按照当地的税率计算得出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事中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款的实际情况,对纳税人进行税收监督和管理,确保纳税人按时足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和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管理办法》,所有拥有城镇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申报和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期限一般为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
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需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交《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照核定的税款金额,缴纳相应的税款。
逾期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用途和意义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对城镇土地资源的一种税收调节手段,通过对土地的收益进行抽取,实现了对城镇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
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期刊名称】《广州政报》
【年(卷),期】2018(000)003
【摘要】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穗府规[2017]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地税局反映。
【总页数】6页(P59-64)
【作者】广州市人民政府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听证事项目录的通知 [J], ;
2.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通知) 穗文[2006]9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综合考评方案(试行)》的通知 [J], ;;
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听证事项目录的通知 [J],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听证事项目录的通知 [J], 无
5.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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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地区范围:(一)城市为市行政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含镇郊)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含所属行政村);(五)在上述征收地区范围以外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工区)。
第三条凡在第二条所列地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条例》本细则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使用土地建房出租、出典的,房屋出租人、承典人为纳税人;出租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房屋租典纠纷尚未解决的,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广州市为五角至十元;汕头、湛江、韶关、佛山、江门、茂名、珠海市为四角至八元;惠州、肇庆、梅州、中山、东莞、清远、阳江、河源、汕尾、潮州市为三角至六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工区)为二角至四元。
第六条为平衡税负,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由省税务局根据前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各地经济发展情况,核定各市、县应税土地平均每平方米的年税额标准。
第七条市、县税务局按省税务局核定的应税土地平均每平方米的年税额标准,根据土地座落的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各等级的适用税额,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八条经省税务局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百分之三十。
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需要提高到超出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最高税额的,经省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财政部批准。
第九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七)财政部和省税务局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以及其他用地。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与征收方式是什么
一、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与征收方式是什么根据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只有城镇的土地需要征收税费,因此,土地使用税通常都指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具体单位税额各地差异较大,请咨询您所在地地方税务局。
土地标准二、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是按月还是按月缴纳?(一)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务部门部分税种纳税期限和纳税限额的通知》(苏地税函[2006]47号)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缴纳,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
(二)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对于新征用的土地、区分耕地与非耕地。
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取得的土地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至再次变更该项土地权属期间按照规定税额缴纳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规定,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三、土地征收标准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04•【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施行日期】2009.01.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镇土地使用税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已经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二○○九年一月四日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1989年3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9]39号发布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地区范围:(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区域范围。
第三条凡在第二条所列地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按《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由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广州、深圳市为1.5元至30元;佛山、东莞、中山、珠海、江门市为1.2元至24元;惠州、汕头、湛江、韶关、肇庆、茂名、梅州、清远、阳江、河源、汕尾、潮州、揭阳、云浮市为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6元至12元。
广州实施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doc
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了解到,广州市已实施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6月底前须进行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对于未按期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广州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说,今年广州市公布实施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时间为2008年5月15日至6月30日,2008年度的申报缴税时间为5月15日至12月31日。
根据新标准按行政区域对土地进行分级,广州市分六个等级征收土地使用税,按照每平方米年税额计算,分别为一级土地27元、二级土地18元、三级土地10元、四级土地6元、五级土地4元、六级土地3元。
根据规定,广州市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缴交的方式。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时,须到土地所在地辖区的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拥有多处土地的纳税人应分别向土地所在地辖区的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
广州市地税局提醒,凡在广州市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请尽快到相应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对于未按期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将根据法律规定,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12广州市白云区同和镇柯子岭村不服广州市国土局征用集体土地案-【案情】1998年4月2日,广州市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及国家建设的需要,决定将广州市白云区同和镇柯子岭村(下称柯子岭村)位于本村北侧的集体建设用地25184平方米(37 77亩)征为国有,并出让给广州市三九国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九公司)作商品住宅用地。
同年6月26日,广州市规划局发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规地证字[1998]第179号)。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缴纳时间广州规定
房产税和⼟地使⽤税缴纳时间⼴州规定规定:“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地使⽤税,1999年仍按在10⽉1⽇⾄11⽉15⽇缴纳。
从2000年起除出租计征另有规定外,⼀律改为每年征收⼀次,每年6-9⽉征收”,⾃2000年起⾄今,我市纳税⼈房产税(从值计征)和城镇⼟地使⽤税的纳税期限为当年的6-9⽉。
税收⼀直都是⼀个国家的财政收⼊的主要来源之⼀,⽽且税收具有⽆偿性、强制性以及固定性,所以交税也成为了每⼀个公民、法⼈和组织应该要进到的义务,但是每个地⽅的税收标准和时间也有所差异,以和缴纳时间的规定来介绍⼀下相关的知识。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收⼊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征收的⼀种。
现⾏的房产税是第⼆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15⽇,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民共和国房产税暂⾏条例》,从1986年10⽉1⽇开始实施。
⼟地使⽤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范围内使⽤⼟地的单位和个⼈,以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种税赋。
由于⼟地使⽤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地使⽤税。
根据《⼴州市地⽅税务局印发<关于实施地⽅税收属地后若⼲配套措施和业务衔接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穗地税发﹝1999﹞248号)第七条第⼋项“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地使⽤税,1999年仍按在10⽉1⽇⾄11⽉15⽇缴纳。
从2000年起除出租计征另有规定外,⼀律改为每年征收⼀次,每年6-9⽉征收”的规定,⾃2000年起⾄今,我市纳税⼈房产税(从值计征)和城镇⼟地使⽤税的纳税期限为当年6-9⽉。
为了进⼀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地使⽤税征收管理,提⾼纳税服务⽔平,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房产税暂⾏条例》、《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以及《⼴东省房产税施⾏细则》、《⼴东省城镇⼟地使⽤税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2016年起,我市纳税⼈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地使⽤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1⽇⾄12⽉31⽇。
广州市土地增值税征收规定
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包括:(一)不论法人与自然人。
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行政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只要有偿转让房地产,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不论经济性质。
即不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还是联营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
(三)不论内资与外资企业、中国公民与外籍个人。
(四)不论部门。
即不论是工业、农业、商业、学校、医院、机关等。
征税范围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收入的行为征税。
其中,“转让”是指有偿转让的行为,不包括通过继承、赠与方式的无偿转让;“国有土地”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纳税申报和纳税期限(1)房地产开发企业我市从2010年7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按月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期为次月15日前。
符合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2)非房产开发企业和个人房产开发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地产,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契约签定后的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房地产权属转移前缴纳土地增值税。
纳税地点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
对委托代征的,由代征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
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即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
(一)房地产转让收入的确定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1、货币收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支票、银行本票、汇票等各种使用票据和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
2、实物收入:种种实物形态的收入。
如钢材、水泥及房屋、土地等不动产。
3、其他收益:取得的无形资产收入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广州市土地使用税2021年标准是多少?
⼴州市⼟地使⽤税2021年标准是多少?⼴州市最新规定中,对⼟地使⽤税征收标准有所调整,每平⽶3元到15元不等,⽐之前标准降低不少,这样有利于给企业减轻税负。
⼴州市将⼟地分为5个等级,其中⼀级⼟地按照每平⽶15元标准征收。
在⼴州使⽤城镇国有⼟地的企业或者个⼈,都是纳税义务⼈。
⼀、⼴州市标准是多少?《⼴州市⼈民政府关于印发⼴州市城镇⼟地使⽤税适⽤税额调整⽅案的通知》,对⼴州⾏政区域内的城镇⼟地使⽤税适⽤税额标准和⼟地分级范围调整,由原来的3-30元/平⽅⽶下调⾄3-15元/平⽅⽶。
⼟地分为五个级别,其中⼀级⼟地税额为15元/平,范围在天河体育中⼼、珠江新城、北京路、上下九。
凡以道路名称列级的,按道路两侧门牌的使⽤单位和个⼈实际占⽤的⼟地⾯积,适⽤该等级的城镇⼟地使⽤税征收标准;其他⼟地按所在地段的⾏政辖区,适⽤上述标注等级的城镇⼟地使⽤税征收标准。
⼆、⼟地使⽤税纳税依据是什么?以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
1、凡有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地⾯积的,以测定的⾯积为准;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地⾯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地使⽤证书的,应由纳税⼈申报⼟地⾯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地使⽤证以后再作调整。
三、⼟地使⽤税纳税期限是什么时候?⼟地使⽤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为:1、企业、事业、机关、军队等纳税⼈每半年缴纳⼀期,上半年在五⽉份缴纳,下半年在⼗⼀⽉份缴纳。
2、个⼈每半年缴纳⼀期,上半年在四⽉份缴纳,下半年在⼗⽉份缴纳。
3、经批准临时使⽤⼟地的纳税⼈,临时使⽤期内的⼟地使⽤税,应在批准⽤地时⼀次缴纳⼊库。
四、⼟地使⽤税的纳税⼈是谁?1、拥有的单位和个⼈是纳税⼈。
2、拥有⼟地使⽤权的单位和个⼈不在⼟地所在地的,其⼟地的实际使⽤⼈和代管⼈为纳税⼈。
3、⼟地使⽤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为纳税⼈;4、⼟地使⽤权共有的,共有各⽅都是纳税⼈,由共有各⽅分别纳税。
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
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06]第48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分级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标准调整如下:一、土地等级及税额。
二、各等级土地具体范围。
(一)一级土地。
天河体育中心商务区(西至体育西路、东至体育东路、北至天河北路、南至天河南一路);北京路(中山路口至大南路口之间路段);上九路、下九路。
(二)二级土地。
越秀区:华乐街、东湖街、梅花村街、农林街、黄花岗街、建设街、大东街、大塘街、珠光街、白云街、登峰街、六榕街、人民街、流花街、诗书街、光塔街、大新街、北京街(划定为一级土地的除外)、广卫街、洪桥街、东风街。
荔湾区:金花街、西村街、南源街、逢源街、多宝街、龙津街、昌华街、岭南街(划定为一级土地的除外)、华林街(划定为一级土地的除外)、沙面街、站前街、彩虹街。
海珠区:素社街、南华西街、凤阳街、滨江街、南石头衔、昌岗街、龙凤街、海幢街、沙园街、瑞宝街、江海街、南洲街、琶洲街、赤岗街、新港街、江南中街。
天河区:天河南街(划定为一级土地的除外)、沙河街、林和街(划定为一级土地的除外)、石牌街、冼村街、猎德衔、沙东街、员村街、大园街。
(三)三级土地。
越秀区:矿泉街。
荔湾区:桥中街、花地街、茶滘街、东漖街、中南街、海龙街、冲口街、东沙街、石围塘街、白鹤洞街。
海珠区:华洲街。
天河区:五山街、兴华街、元岗街、长兴街、车陂街、棠下街。
白云区:三元里街、景泰街、棠景街、新市街、黄石街。
黄埔区:黄埔街(大吉沙岛除外)、大沙街(大蚝沙岛除外)。
萝岗区:夏港街、东区街。
番禺区:市桥街大北路(禺山大道至东涌路之间路段)、繁华路(大北路至光明北路之间路段)、桥东路(环城东路至大东路之间路段)、西丽路(禺山大道至西城路之间路段)、洛浦街吉祥道(如意二马路至如意中路之间路段)。
花都区:站前路和福宁路以东、宝华路以南、花城路以西、新华路以北的范围。
广州市城镇土地分级和适用税额标准暂行规定
广州市城镇土地分级和适用税额标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06.03•【字号】穗府[1989]55号•【施行日期】198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州市城镇土地分级和适用税额标准暂行规定(穗府(1989)55号1989年6月3日)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市属县辖区土地分级,由各县制订)。
二、本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市区土地,按其经济繁华程度、交通条件、市政设施、城市规划等因素划分为十个等级,各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一级七元、二级六元、三级五元、四级四元、五级三元、六级二元五角、七级二元、八级一元五角、九级一元、十级五角。
三、凡以马路、街道名称列级的,按该马路、街道沿街两侧门牌的使用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计算。
未列级别的马路、街道的用地,按其坐落所在地(或行政辖区)等级计算。
四、土地分级标准如下:(一)一级土地:中山四路(北京路口至文德路、忠佑大街口)、中山五路(北京路口至吉祥路、教育路口)、北京路(中山五路至大南路、文明路口)、西濠二马路、长堤大马路、人民南路(十三行、仁济西路口至沿江路)、沿江西路(人民南路口至靖远路口)、下九路。
(二)二级土地:中山四路(文德路、忠佑大街口至大塘街口、仓边路口)、中山五路(吉祥路、教育路口至解放路口)、北京路(财厅至中山五路口)、人民南路(上九路、大德路口至十三行、仁济西路口)、人民北路(流花路口至环市西路口)、流花路(人民北路口至解放北路口)、一德路、西堤二马路(人民南至六二三路口)、沿江西路(省总工会至人民南路口)、靖远路、沙面、第十甫路、宝华路(长寿西路、宝源路口至恩宁路、第十甫路口)、署前路、环市东路(先烈路口至北较场路、麓湖路口)、环市西路(解放北立交桥至广园西路口)。
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对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征收的一种税收,它是一种对土地资源的一种利用费用。
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是指国家对不同类型土地使用权人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具体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主要包括税率、计税依据和纳税对象等内容。
首先,税率是土地使用税的核心内容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税的税率为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
具体税率的确定需要根据土地的用途、地理位置、土地面积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一般来说,用途较好的土地税率会相对较高,而用途较差的土地税率会相对较低。
其次,计税依据是确定土地使用税税额的重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是指国家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所收取的价款。
一般来说,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确定需要根据土地的用途、地理位置、土地面积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保其合理性和公平性。
最后,纳税对象是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纳税对象是指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来说,纳税对象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承租人等。
对于不同类型的纳税对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方式和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是国家对土地使用权人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具体标准,包括税率、计税依据和纳税对象等内容。
合理确定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维护国家的土地资源安全。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确保其合理性和公平性,为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方法
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方法
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对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主要依据土地面积、地理位置、土地用途、土地等级和地方政府政策等因素来确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
1.确定纳税主体:
2.确定税基:
3.确定税率:
-建设用地:0.5%至3%
-农用地、林地、草地:0.2%至1%
-微利企业上述两类地得减免地税
-斑马线免征。
4.确定计税期:
5.税款计算:
根据以上信息,计算土地使用税的公式如下:
6.抵免与减免: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税可以享受一定的抵免和减免政策。
-对于一些园林、农业、旅游、生态等特定用途的土地,可以享受免税或减免税款的政策。
-对于一些地区、特定行业和特定主体,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减免土地使用税。
总结起来,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主要有确定纳税主体、确定税基、确定税率、确定计税期、税款计算以及抵免与减免几个方面。
具体的税款计算方法可以根据国家相关法规以及地方政策具体执行。
穗地税税一函[2010]9号
穗地税税一函[2010]9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征税指引(2010年第一期)2010年7月1日穗地税税一函[2010]9号局属各单位:为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征税管理,根据“两税”现行法规规定,现对“两税”征收中遇到的一些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建设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规划中包含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项目(如企业内部的图书馆、体育馆等建设项目),这些项目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起始时间为该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时间的次月,核发施工许可证之前仍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项目范围,按《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0〕15号)中无偿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范围执行,如有关政策调整,则另行明确。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计征的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商品房开发,其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至时间为预售(销售)许可证的核发时间的当月末。
对于取得多个预售(销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以预售(销售)许可证记载的可销售面积作为计算扣除应税土地面积的依据,即:预售(销售)许可证可扣除应税土地面积,开发项目总应税土地面积×(预售(销售)许可证可销售面积,项目总可销售面积)。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证之后,将商品房转为自用、出租或出借的房屋,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多层建筑房屋的应税土地面积确认问题多层建筑房屋应按房屋建筑面积占大楼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应税土地面积,即:多层房屋应税土地面积,大楼总应税土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大楼总建筑面积)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大楼总建筑面积资料,按房屋建筑面积除以总楼层数确定应税土地面积。
四、关于企业未能使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由于政府规划限制等原因导致纳税人的土地未能开发利用的,如纳税人能提供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暂不允许其使用土地证明文件,可作为“尚未利用的土地”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531号)的规定处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对城镇土地使用者依法征收的一种税收,其目的是通过收取土地使用税的方式对城镇土地的使用进行调控,并且通过税收的收入来补充地方财政收入,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的提供。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哪些土地使用者需要纳税以及纳税的依据和标准,接下来将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进行详细的分析。
1.自然人及个体工商户: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于自然人及个体工商户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占用的土地,包括居民住宅、商业用房、办公楼等各类用途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这些土地使用者需要根据其占用的土地面积、位置、用途和市场价值等因素来计算并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税。
2.企业和其他组织: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样适用于企业和其他组织使用的土地,包括工业企业、商业企业、金融机构、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等各类组织。
这些组织需要根据其占用的土地面积、位置、用途和市场价值等因素来计算并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税。
3.矿产资源开发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于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单位,这些单位需要根据其开采的矿产资源的类型、储量、开采方式和市场价值等因素来计算并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税。
4.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样适用于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使用的土地,包括政府机关、军事设施、学校、医院、公园、交通设施等各类公共用地。
这些部门和机构需要根据其占用的土地面积、位置、用途和市场价值等因素来计算并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税。
通过以上的介绍可以看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几乎包括了所有使用城镇土地的主体,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无论是居民住宅还是工业厂房,都需要根据其使用的土地情况来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税。
这样的征税范围可以有效地调控城镇土地的使用,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7.26•【字号】穗地税发[2002]219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产税,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正文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2〕219号2002年7月26日)局属各单位:现将《广州市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州市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操作办法2.《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情况表》(略)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汇总审核表》(略);4.《跨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汇总审核表》(略);5.《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批复书》(略);6.《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批复明细表》(略)7.《跨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批复明细表》(略)附件1:广州市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操作办法为规范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审批程序,根据《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减免规程》的有关规定,现制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操作办法如下:一、审批权限(一)市属各区(不含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下同)的“两税”困难减免须上报市局审批(具体操作由税政一处承办,下同);(二)市属各区的“两税”政策性减免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征收管理分局审批;(三)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以下简称两区、两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金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上报市局审批;(四)两区、两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金额在3万元以下、房产税困难减免以及“两税”政策性减免,由两区、两市地税局审批(要求将审批结果报送市局备案);(五)如另有特殊规定的,则按特殊规定办理。
房屋租赁税应如何缴纳
房屋租赁税应如何缴纳很多的⼈会进城务⼯挣钱,那么对于很多的⼈也会进⾏出租房屋以及需要进⾏缴纳⼀定的费⽤,那么对于这⽅⾯的缴纳⼜是如何进⾏的,以及接下来就由店铺⼩编对于这⽅⾯的知识进⾏具体的介绍,希望⼤家对于房屋的费⽤的缴纳可以有所了解。
⼀、出租房屋,需要缴纳的税费项⽬:企业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按租⾦收⼊5%)、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税额7%)、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3%)、地⽅教育附加(营业税税额2%)、堤围防护费(按租⾦收⼊内资0.1%或外资0.09%计缴)、房产税(租⾦收⼊12%)、印花税(租赁合同签订⾦额1‰)和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房产税、⼟地使⽤税应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向机构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另外,按照⼟地使⽤税有关规定,还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地使⽤税。
按照城镇⼟地使⽤税的相关规定,⼟地使⽤税应纳税额=实际占有⼟地⾯积(平⽅⽶)×适⽤税额。
请按房地产权属证书⼟地⽤途确定,如属于⼯业⽤地,城镇⼟地使⽤税适⽤税额的征收标准按照《转发市政府印发⼴州市⼯业⽤地城镇⼟地使⽤税征收标准的通知》(穗地税发[2010]8号)确定,否则,城镇⼟地使⽤税适⽤税额的征收标准按照《印发⼴州市城镇⼟地使⽤税征收标准的通知》(穗府[2008]13号)确定。
如属⼴州市⼯业⽤地详见《转发市政府印发⼴州市⼯业⽤地城镇⼟地使⽤税征收标准的通知》(穗地税发[2010]8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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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现⾏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时间为纳税⼈提供应税劳务、转让⽆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款项凭据的当天。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时间是应税凭证书⽴或者领受时贴花,即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据时、账簿的启⽤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房产税纳税义务发⽣时间凡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产权或交付使⽤的次⽉起计征房产税;以租⾦收⼊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租⾦收⼊当⽉起计征房产税。
穗地税税一函[2010]9号
房产税、xx土地使用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征税指引(2010年第一期)2010年7月1日穗地税税一函[2010]9号局属各单位:为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征税管理,根据“两税”现行法规规定,现对“两税”征收中遇到的一些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建设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规划中包含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项目(如企业内部的图书馆、体育馆等建设项目),这些项目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起始时间为该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时间的次月,核发施工许可证之前仍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项目范围,按《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0〕15号)中无偿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范围执行,如有关政策调整,则另行明确。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计征的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商品房开发,其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至时间为预售(销售)许可证的核发时间的当月末。
对于取得多个预售(销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以预售(销售)许可证记载的可销售面积作为计算扣除应税土地面积的依据,即:预售(销售)许可证可扣除应税土地面积=开发项目总应税土地面积×(预售(销售)许可证可销售面积/项目总可销售面积)。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证之后,将商品房转为自用、出租或出借的房屋,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多层建筑房屋的应税土地面积确认问题多层建筑房屋应按房屋建筑面积占大楼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应税土地面积,即:多层房屋应税土地面积=大楼总应税土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大楼总建筑面积)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大楼总建筑面积资料,按房屋建筑面积除以总楼层数确定应税土地面积。
四、关于企业未能使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由于政府规划限制等原因导致纳税人的土地未能开发利用的,如纳税人能提供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暂不允许其使用土地证明文件,可作为“尚未利用的土地”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531号)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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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
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06]第48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分级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标准调整如下:
一、土地等级及税额。
土地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每平方米年税额27元18元10元6元4元3元
二、各等级土地具体范围。
(一)一级土地。
天河体育中心商务区(西至体育西路、东至体育东路、北至天河北路、南至天河南一路);北京路(中山路口至大南路口之间路段);上九路、下九路。
(二)二级土地。
越秀区:华乐街、东湖街、梅花村街、农林街、黄花岗街、建设街、大东街、大塘街、珠光街、白云街、登峰街、六榕街、人民
街、流花街、诗书街、光塔街、大新街、北京街(划定为一级土地的除外)、广卫街、洪桥街、东风街。
荔湾区:金花街、西村街、南源街、逢源街、多宝街、龙津街、昌华街、岭南街(划定为一级土地的除外)、华林街(划定为一级土地的除外)、沙面街、站前街、彩虹街。
海珠区:素社街、南华西街、凤阳街、滨江街、南石头街、昌岗街、龙凤街、海幢街、沙园街、瑞宝街、江海街、南洲街、琶洲街、赤岗街、新港街、江南中街。
天河区:天河南街(划定为一级土地的除外)、沙河街、林和街(划定为一级土地的除外)、石牌街、冼村街、猎德街、沙东街、员村街、天园街。
(三)三级土地。
越秀区:矿泉街。
荔湾区:桥中街、花地街、茶滘街、东漖街、中南街、海龙街、冲口街、东沙街、石围塘街、白鹤洞街。
海珠区:华洲街。
天河区:五山街、兴华街、元岗街、长兴街、车陂街、棠下街。
白云区:三元里街、景泰街、棠景街、新市街、黄石街。
黄埔区:黄埔街(大吉沙岛除外)、大沙街(大蚝沙岛除外)。
萝岗区:夏港街、东区街。
番禺区:市桥街大北路(禺山大道至东涌路之间路段)、繁华路(大北路至光明北路之间路段)、桥东路(环城东路至大东路之间路段)、西丽路(禺山大道至西城路之间路段)、洛浦街吉祥道(如意二马路至如意中路之间路段)。
花都区:站前路和福宁路以东、宝华路以南、花城路以西、新华路以北的范围。
(四)四级土地。
海珠区:官洲街。
天河区:龙洞街、凤凰街、黄村街、前进街、新塘街、珠吉街。
白云区:同和街、松洲街、同德街、京溪街、永平街、金沙街、石井街、嘉禾街、均禾街。
黄埔区:荔联街、鱼珠街、红山街、穗东街、文冲街、南岗街。
萝岗区:联和街、萝岗街、永和街。
番禺区:市桥街(划定为三级土地的除外)。
花都区:京广铁路线以东、紫薇路以南、凤凰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范围(划定为三级土地的除外)。
增城市:荔城街、增江街、新塘镇新塘片区。
从化市:街口街、江埔街和城郊街区属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内的范围。
(五)五级土地。
黄埔区:长洲地区、大吉沙岛、大蚝沙岛。
白云区:太和镇、钟落潭镇、江高镇、人和镇。
萝岗区:九龙镇。
南沙区:全区范围。
番禺区:桥南街、洛浦街洛溪新城吉祥南街和吉祥北街。
花都区:花都区城区(划定为三、四级土地的除外)、赤坭镇、炭步镇、狮岭镇、花东镇、花山镇、梯面镇、雅瑶镇等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规划范围以及花都区内的工矿区及工业园。
增城市:新塘镇永和、仙村、沙埔、宁西片区,石滩镇。
从化市:街口街、江埔街和城郊街区(划定为四级土地的除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珠工业园、流溪温泉旅游度假区、太平镇、温泉旅游区城镇规划范围。
(六)六级土地。
番禺区:除划定为三级、四级、五级土地以外的范围。
花都区:除划定为三级、四级、五级土地以外的范围。
增城市:朱村街、中新镇、派潭镇、正果镇、小楼镇。
从化市:鳌头镇、温泉镇、良口镇、吕田镇范围内的土地,太平镇、温泉旅游区(划定为五级土地的除外)。
三、凡以道路名称列级的,按道路两侧门牌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该等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其他土地按所在地段的行政辖区(街、镇、园区等),适用上述标注等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
四、本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