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二)
代理案例
(1)这是个委托人撤回了代理人的代理权后,委托人与 这是个委托人撤回了代理人的代理权后, 代理人之间代理关系的消灭是否对第三人生效, 代理人之间代理关系的消灭是否对第三人生效,取决于第 三人是否知情。如果第三人知情, 三人是否知情。如果第三人知情,第三人就不能要求原委 托人对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反之,委托人则应负责, 托人对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反之,委托人则应负责,以保 护善意的第三人的利益。在本案中,由于B公司对A 护善意的第三人的利益。在本案中,由于B公司对A公司与 甲之间在交易前已终止代理关系并不之情,故有权要求A 甲之间在交易前已终止代理关系并不之情,故有权要求A 公司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 公司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 (2)甲的行为从商法的角度来看是无权代理行为。在确 甲的行为从商法的角度来看是无权代理行为。 定了A公司对B公司的付款责任后,甲要向A 定了A公司对B公司的付款责任后,甲要向A公司承担还款 的责任。如果A公司不承担对B的付款责任,则甲应向B 的责任。如果A公司不承担对B的付款责任,则甲应向B公 司承担付款责任。从另一角度上说,甲骗得货物逃之夭夭, 司承担付款责任。从另一角度上说,甲骗得货物逃之夭夭, 若构成诈骗,则同时要负刑事责任。 若构成诈骗,则同时要负刑事责任。
本案涉及的是代理适用的范围。代理适用的范围虽然很广, 本案涉及的是代理适用的范围。代理适用的范围虽然很广, 但不是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但不是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都能由代 理人代为进行。法律对代理行为的适用是有限制的。 理人代为进行。法律对代理行为的适用是有限制的。《民法 通则》第六十三条第3款的规定: 通则》第六十三条第3款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 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 其中,一种是法律直接规定不能适用代理的民事行为, 理。”其中,一种是法律直接规定不能适用代理的民事行为, 例如结婚登记、离婚登记。 例如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另一种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不得由 他人代理的行为,不得代理。例如, 他人代理的行为,不得代理。例如,根据出版合同和演出合 同的约定,撰稿人或表演人必须亲自进行, 同的约定,撰稿人或表演人必须亲自进行,因为这些行为与 个人的身份、感情、艺术风格、 个人的身份、感情、艺术风格、思维方式及工作能力等密不 可分,只能由当事人亲自进行,否则,该行为无效。 可分,只能由当事人亲自进行,否则,该行为无效。本案就 属于以上所说的第二种情况。所以, 属于以上所说的第二种情况。所以,本案中马某必须亲自为 画店作画,而李、孙二人代为作画的行为无效。 画店作画,而李、孙二人代为作画的行为无效。
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及相关分析
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
1. 章春芳诉章建华代理纠纷案
「案情摘要」
原告:章春芳,女,38岁,在上海制药机械二厂工作
被告:章建华,男,44岁,在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活畜禽经营部工作
原告章春芳诉称:被告因工作原因经常往返于广州、上海。她闻悉广州录像机价格低于上海,遂委托被告章建华代购。为此交付被告人民币2600元,要求被告在四种型号中任选一台录像机。数日后,被告交付给她录像机一台,她发现外观不好,商标贴纸折叠脱落,无产品说明书,经试放发现性能异常,请人打开机盖,发现内部零件锈迹斑斑,由此判定该机是旧机器、废机器、“海水机”,无修理和使用价值。经她与被告交涉无结果,为此起诉要求被告退回录像机价款人民币2270 元。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录像机修理费人民币1500元。
被告章建华辩称:原告主动要求他代购录像机,他按原告的委托要求,经挑选试放完好才购下录像机,原告得录像机时放弃试放要求。现银货两讫,自己得代理行为已完车。至于原告所称该机内部质量问题,他无义务予以确保,故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要求。
「审理」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章建华是原告章春芳母亲家的邻居。被告因工作经常往返于广州上海。原告耳闻广州市场上录像机价格低于上海,遂于 1991年10月3日交付被告人民币2600元,委托被告从松下J20、日立747、东芝95、TV660四种型号的录像机中,任选购一台新录像机,对质量、外观等并无其他要求。10月9日,被告以广州市效区市场上的录像机价格较市区低,遂邀同事李茂章一起前往广东省增城县新塘镇购德松下J20录像机一台,经当场试放,未发现质量问题,遂付款人民币2270元。商店出具发票,但无保修卡。10月12日,被告在原告母亲家将录像机交付原告,并提出由原告当场开机试放。原告表示无此必要。双方当场按发票和车票结清了货款以及被告自广州市区至增城县新塘真的车旅费共计2285.60元。被告找回原告 314.40元,原告当即以20元左右德礼品酬谢被告,并将录像机取回家。现原告称,取回录像机当天即发现商标纸脱落,经试放发现有马达声响,图象有规则的抖动等,她认为是自己不懂录像机性能而未调试好;第二天,又发现录像机外壳光洁度不好,也不在意,并请来同事帮助调试,情况依旧;第三天,她将录像机送往修理部,修理部的人告知该机已启封过。她要求将机盖打开,发现机内磁鼓等零件以锈,修理部的人遂告知该机已无使用价值。10月15日,原告找被告交涉,要求被告去出售商店调换。被告主张原告方同行,愿负相关的车旅费,未被原告接受。被告称,他根据原告要求去出售商店要求调换,遭拒绝。故只得将录像机重新交给原告。以后,原告向被告提出修理该录像机需修理费人民币1000多元。被告方考虑到邻居关系,同意补偿200元,原告未能接受。
代理记账公司服务典型案例和成效
代理记账公司是一种专业的财务服务机构,它们通过为企业客户提供
财务报表编制、会计核算、税收筹划等服务,帮助企业实现财务数据
准确、及时、完整和真实,降低企业财务风险,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效率。下面将通过代理记账公司服务的典型案例和成效,探讨代理记账
公司对企业的帮助。
一、代理记账公司服务典型案例
1. 代理记账公司帮助某公司规避风险
某公司在经营期间,由于内部财务管理不善,导致发生了财务造假的
情况,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声誉和财务稳定。后来公司决定委托代理记
账公司进行财务管理和核算工作,代理记账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服务,通过规范财务核算流程、建立真实、完整和准确的财务会计档案和报表,有效规避了公司的财务风险,使公司恢复了健康的财务运营。
2. 代理记账公司为某企业降低了成本
某企业原本财务管理工作效率低下,需要招聘专职财务人员,但企业
规模较小,无法承担固定成本。后来该企业选择委托代理记账公司进
行财务管理,代理记账公司通过专业的服务团队和财务管理系统,提
高了企业的财务管理效率,降低了企业的财务管理成本。
3. 代理记账公司帮助某企业进行税收筹划
某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税收问题,税负较重,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利润。后来该企业委托代理记账公司进行财务管理和税收筹划,代理记账公司通过优化企业的财务管理模式,减少了税收成本,提高了企业的利润水平。
二、代理记账公司服务成效
1. 提高财务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
代理记账公司通过专业化的服务团队和高效的财务管理系统,提高了企业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使企业的财务数据能够及时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为企业决策提供了可靠的数据支持。
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
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
1. 章春芳诉章建华代理纠纷案
「案情摘要」
原告:章春芳,女,38岁,在上海制药机械二厂工作
被告:章建华,男,44岁,在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活畜禽经营部工作
原告章春芳诉称:被告因工作原因经常往返于广州、上海。她闻悉广州录像机价格低于上海,遂委托被告章建华代购。为此交付被告人民币2600元,要求被告在四种型号中任选一台录像机。数日后,被告交付给她录像机一台,她发现外观不好,商标贴纸折叠脱落,无产品说明书,经试放发现性能异常,请人打开机盖,发现内部零件锈迹斑斑,由此判定该机是旧机器、废机器、“海水机”,无修理和使用价值。经她与被告交涉无结果,为此起诉要求被告退回录像机价款人民币2270 元。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录像机修理费人民币1500元。
被告章建华辩称:原告主动要求他代购录像机,他按原告的委托要求,经挑选试放完好才购下录像机,原告得录像机时放弃试放要求。现银货两讫,自己得代理行为已完车。至于原告所称该机内部质量问题,他无义务予以确保,故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要求。
「审理」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章建华是原告章春芳母亲家的邻居。被告因工作经常往返于广州上海。原告耳闻广州市场上录像机价格低于上海,遂于 1991年10月3日交付被告人民币2600元,委托被告从松下J20、日立747、东芝95、TV660四种型号的录像机中,任选购一台新录像机,对质量、外观等并无其他要求。10月9日,被告以广州市效区市场上的录像机价格较市区低,遂邀同事李茂章一起前往广东省增城县新塘镇购德松下J20录像机一台,经当场试放,未发现质量问题,遂付款人民币2270元。商店出具发票,但无保修卡。10月12日,被告在原告母亲家将录像机交付原告,并提出由原告当场开机试放。原告表示无此必要。双方当场按发票和车票结清了货款以及被告自广州市区至增城县新塘真的车旅费共计2285.60元。被告找回原告 314.40元,原告当即以20元左右德礼品酬谢被告,并将录像机取回家。现原告称,取回录像机当天即发现商标纸脱落,经试放发现有马达声响,图象有规则的抖动等,她认为是自己不懂录像机性能而未调试好;第二天,又发现录像机外壳光洁度不好,也不在意,并请来同事帮助调试,情况依旧;第三天,她将录像机送往修理部,修理部的人告知该机已启封过。她要求将机盖打开,发现机内磁鼓等零件以锈,修理部的人遂告知该机已无使用价值。10月15日,原告找被告交涉,要求被告去出售商店调换。被告主张原告方同行,愿负相关的车旅费,未被原告接受。被告称,他根据原告要求去出售商店要求调换,遭拒绝。故只得将录像机重新交给原告。以后,原告向被告提出修理该录像机需修理费人民币1000多元。被告方考虑到邻居关系,同意补偿200元,原告未能接受。
表见代理案例分析
表见代理案例分析
表见代理是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指的是一方代表另一方进行交易或谈判。在
实际生活中,表见代理案例屡见不鲜,下面我们就来分析几个典型的表见代理案例。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购房代理的案例。小张委托了中介公司代表自己购买一套
房产。中介公司在小张的授权下,与房产所有者进行了交涉,并最终达成了购房协议。在这个案例中,中介公司作为小张的代理人,代表小张进行了购房谈判和交易,最终达成了购房协议。这是一个典型的表见代理案例,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有明确的委托关系,代理人在委托人的授权下进行交易谈判,最终代表委托人达成交易。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商务谈判的代理案例。某公司的销售代表被委托代表公司
与客户进行商务谈判。销售代表在公司的授权下,与客户进行了产品介绍和价格谈判,并最终签订了合作协议。在这个案例中,销售代表作为公司的代理人,代表公司进行了商务谈判和签约,最终达成了合作协议。这也是一个典型的表见代理案例,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有明确的委托关系,代理人在委托人的授权下进行商务谈判,最终代表委托人签订合作协议。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法律诉讼代理的案例。某个个体经营者委托律师代表自己
进行法律诉讼。律师在个体经营者的授权下,代表个体经营者进行了法律诉讼,并最终赢得了诉讼案件。在这个案例中,律师作为个体经营者的代理人,代表个体经营者进行了法律诉讼,最终赢得了胜诉。这同样是一个典型的表见代理案例,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有明确的委托关系,代理人在委托人的授权下进行法律诉讼,最终代表委托人赢得了诉讼案件。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表见代理的行为中,代理人和委托人之
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
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
1. 章春芳诉章建华代理纠纷案
「案情摘要」
原告:章春芳,女,38岁,在上海制药机械二厂工作
被告:章建华,男,44岁,在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活畜禽经营部工作
原告章春芳诉称:被告因工作原因经常往返于广州、上海。她闻悉广州录像机价格低于上海,遂委托被告章建华代购。为此交付被告人民币2600元,要求被告在四种型号中任选一台录像机。数日后,被告交付给她录像机一台,她发现外观不好,商标贴纸折叠脱落,无产品说明书,经试放发现性能异常,请人打开机盖,发现内部零件锈迹斑斑,由此判定该机是旧机器、废机器、“海水机”,无修理和使用价值。经她与被告交涉无结果,为此起诉要求被告退回录像机价款人民币2270 元。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录像机修理费人民币1500元。
被告章建华辩称:原告主动要求他代购录像机,他按原告的委托要求,经挑选试放完好才购下录像机,原告得录像机时放弃试放要求。现银货两讫,自己得代理行为已完车。至于原告所称该机内部质量问题,他无义务予以确保,故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要求。
「审理」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章建华是原告章春芳母亲家的邻居。被告因工作经常往返于广州上海。原告耳闻广州市场上录像机价格低于上海,遂于 1991年10月3日交付被告人民币2600元,委托被告从松下J20、日立747、东芝95、TV660四种型号的录像机中,任选购一台新录像机,对质量、外观等并无其他要求。10月9日,被告以广州市效区市场上的录像机价格较市区低,遂邀同事李茂章一起前往广东省增城县新塘镇购德松下J20录像机一台,经当场试放,未发现质量问题,遂付款人民币2270元。商店出具发票,但无保修卡。10月12日,被告在原告母亲家将录像机交付原告,并提出由原告当场开机试放。原告表示无此必要。双方当场按发票和车票结清了货款以及被告自广州市区至增城县新塘真的车旅费共计2285.60元。被告找回原告 314.40元,原告当即以20元左右德礼品酬谢被告,并将录像机取回家。现原告称,取回录像机当天即发现商标纸脱落,经试放发现有马达声响,图象有规则的抖动等,她认为是自己不懂录像机性能而未调试好;第二天,又发现录像机外壳光洁度不好,也不在意,并请来同事帮助调试,情况依旧;第三天,她将录像机送往修理部,修理部的人告知该机已启封过。她要求将机盖打开,发现机内磁鼓等零件以锈,修理部的人遂告知该机已无使用价值。10月15日,原告找被告交涉,要求被告去出售商店调换。被告主张原告方同行,愿负相关的车旅费,未被原告接受。被告称,他根据原告要求去出售商店要求调换,遭拒绝。故只得将录像机重新交给原告。以后,原告向被告提出修理该录像机需修理费人民币1000多元。被告方考虑到邻居关系,同意补偿200元,原告未能接受。
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
在法律和商业领域,代理是一种常见的实践,其中一个人或组织(代理人)代表另一个人或组织(委托人)行事。以下是几个典型的代理案例:
一、房地产代理
张先生想卖掉他的房子,但他没有时间或专业知识去做这件事。因此,他委托一家房地产代理公司来代理销售。这家公司作为代理人,负责找到潜在买家,协商价格,处理法律文件等。最后,该公司成功地以一个好价钱卖掉了张先生的房子。张先生按照协议支付了佣金。
二、诉讼代理
李女士因为一起交通事故受伤,她决定起诉肇事司机。然而,她对法律程序一无所知。因此,她聘请了一名律师作为她的诉讼代理人。律师代表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收集证据,参加听证会,并在法庭上为她辩护。最终,李女士赢得了官司并获得了赔偿。
三、品牌代理
一家国际知名运动品牌想进入中国市场,但它对中国市场不熟悉。因此,它选择了一家中国公司作为其品牌代理人。这家中国公司负责在中国推广和销售该品牌的商品,处理与分销商和零售商的关系,以及执行市场营销策略。通过这家代理公司的努力,该品牌在中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四、国际贸易代理
一家中国电子产品制造商希望将其产品出口到美国,但它对美国市场不了解。因此,它委托一家美国贸易代理公司来代表它在美国销售产品。这家美国公司作为代理人,负责与美国买家协商价格,处理订单和支付,以及确保产品符合美国的进口法规。通过这种方式,中国制造商成功地打开了美国市场。
委托代理案例分析
委托代理问题
一、委托代理的出现
随着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组织或形式不断发展和变化,出现了个人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公司制企业,现代公司制企业(股份制企业)更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化大生产要求。股份制企业的股东拥有企业所有权,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经营者拥有企业的控制权对经营活动进行决策和管理,企业表现为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针对这种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委托代理理论是一种强有力的解释。
委托代理就是研究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的一种相互关系。现代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主要涉及委托人和代理人, 前者指股东后者指董事和经理,这种企业中的代理问题自科斯提出企业的性质理论以来,一直成为经济学家关注的重要课题。代理理论认为:代理人和委托人是两种不同的人,他们之间存在两个方面的不对称:一是利益的不对称,股东追求的是公司利润和股东权益最大化,而经理作为代理人追求的是个人收入最大化,社会地位、声誉的提高,权力的扩大以及舒适的条件等。二是信息的不对称,委托人了解的信息是有限的,而代理人在掌握信息方面存在明显优势。
二、委托代理的分析
1.经济学假设
(1)经济人假设该假设认为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这是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必要条件。
(2)目标函数不一致假设作为独立的经济人,委托人与代理人都有着较强烈的自利倾向,追求既定条件下的自身利益最大化,两者之间不可避免的存在利益冲突。
(3)信息不对称假设该假设认为委托人和代理人在信息占有关系中地位是不对等的,委托人一般处于劣势,从而给委托人的监督和控制带来很大困难,增大交易和谈判成本。
表见代理的案例
表见代理的案例
表见代理是指一方通过代理人向另一方发出的明示的授权,使得代理人在第三
人面前代表委托人行使一定的法律行为能力。表见代理是代理关系中的一种形式,广泛应用于商业活动中。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详细介绍表见代理的具体情况。
案例一,小明委托小红代买手机。
小明委托小红代买一部手机,小红前去手机店并告知店员是代表小明来购买手
机的。在这个案例中,小明是委托人,小红是代理人,手机店员是第三人。小红在代买手机时是以小明的名义进行的,而手机店员在接受小红的购买行为时认为小红是代表小明的,因此这是一个表见代理的典型案例。
案例二,公司聘请律师代表进行法律诉讼。
某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讼,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表公司进行法律诉讼。
在法庭上,律师以公司的名义进行诉讼,法院认定律师是公司的代理人,代表公司进行法律诉讼。在这个案例中,公司是委托人,律师是代理人,法院是第三人,律师以公司的名义进行诉讼,这也是一个表见代理的案例。
案例三,代理销售产品。
某品牌公司委托代理商进行产品销售,代理商在销售产品时以品牌公司的名义
进行销售。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认为代理商是品牌公司的代理人,因此与代理商签订的购买合同实际上是与品牌公司签订的。这也是一个表见代理的案例。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表见代理是一种常见的代理形式,其特点是代理人在
第三人面前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法律行为能力。在表见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明示的授权关系,第三人在与代理人进行交易时认为代理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事的。因此,表见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对于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第三人对于代理人的行为具有信赖保护的作用。
委托代理的案例
委托代理的案例
【篇一:委托代理的案例】
1234最近更新:2016-03-16 相关专题专业律师解答请律师代书
需要看当时你给对方二十万是否有针对二十万钱款的有关处理方法?如十万是借给他的,十万是买基金.
是真实案例还是你编造的问题?
可以提异议
【篇二:委托代理的案例】
目录
第一部分典型案例
1.李二娇诉张士辉委托代理纠纷案 (1)
问题提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
是否必然无效?
2.王会文诉珠海市鑫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期货代理纠
纷案 (3)
问题提示:客户与期货经纪人签订期货代
理合同,当客户怀疑经纪人是否按指令入
市操作时,由于该行业的特殊性,是否还
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3.王殿江诉司国显受委托为其放牛虽约定牛被顶伤自
担损失仍要求赔偿其牛被顶伤的损失案 (9)
问题提示:一方受委托为另一方放牧动物,
并约定顶伤损失由受托人承担,该免责约
定是否合法有效?委托人是否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4:中行濮阳市老城支行诉濮阳县电信局委托代理合同
终止后不履行后合同义务赔偿损失案 (16)
问题提示:电信局委托银行代收电话费,
银行先行垫付了未交费,银行有无代位追
偿权?电信局有无协助银行向用户追偿的
义务?
5.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华城建设发展总公司归还
逾期委托贷款担保人联合远洋发展有限公司以委贷
合同当事人隐瞒委托人真实身份应免除其责任抗辩案 (26)
问题提示:信托投资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
接受委托贷款,但其能否接受信用社等金
融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担保人是否承担
相应责任?
6.香港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诉河北省进出口贸易公司
偿付易货贸易委托代理垫付款欠款案 (36)
典型案例——精选推荐
1、德国人从荷兰银行贷款案
【案情简介】
1911年一德国人从荷兰银行借用了一笔德国马克贷款,约定贷款受德国法支配。以后,德国取消了金本位而改为纸币。贷款到偿还时,纸马克的价值已接近于零。贷款双方当事人在依德国何时的法律问题上发生了争议,并提起了诉讼。德国上诉法院认为:债权人不能要求按1911年的实际价值偿还,而应按照历来(1923年以前)的“名义原则”偿还。
【问题】
1、引起本案时际冲突的原因是什么?
2、德国上诉法院采用了什么原则来处理本案的时际冲突?
【答案】
1、本案时因准据法本身的改变而引起的时际冲突。合同中约定贷款受德国法支配,而德国的货
币法制发生了变化。
2、德国法院在本案中采用了“后法废除前法”的主张来处理。只要求债务人按货币“名义”数
额偿还,而不是按1911年的货币含金量或实际价值偿还。
2、A国潜艇撞沉B国货轮案
【案情简介】
一艘A国潜艇在我国钓鱼岛附近撞沉了一艘B国货轮。沉船的消息同志各托运人以后,所有的托运人都提出了赔偿要求,A国海军除中国一托运人300多万美元的货物不予赔偿外,对沉船及其他托运人都给予了全部赔偿。中国托运人不服,要求A国海军全部照赔。A国海军部认为潜艇属于军舰享有豁免权,仍拒不赔偿。后经多次交涉,A国海军部给予了赔偿。
【问题】
1、本案实质是什么问题?为什么?
【答案】
1、本案表面看是一个豁免问题,但实际上是一个歧视待遇问题。虽然潜艇享有豁免权,不受外国法院的
管辖,但外国当事人可以向其所属国法院起诉。除中国托运人以外,其余船货的损失都给予了赔偿,显然是歧视中国托运人。
专利代理典型案例
专利代理典型案例
以下是几个典型的专利代理案例:
1. 新药专利申请案例:
一家制药公司发现了一种新的药物化合物,该化合物具有很高的疗效。他们决定申请专利来保护这个发现。他们聘请专利代理人,提供了该化合物的详细描述、制备方法、疗效数据等,以及其他必要的文件。专利代理人根据这些信息撰写了专利申请文件,并提交给了专利局。经过一段时间的审查后,他们获得了一项专利,保护了他们的发现。
2. 技术转让专利案例:
一家公司开发了一种新的技术,但他们并没有能力或资源来利用这项技术。他们决定将这项技术转让给其他公司,并希望通过申请专利来增加技术的价值。他们聘请专利代理人撰写了专利申请文件,并在寻找潜在买家时将专利申请文件与技术进行推广。最终,他们找到了一家感兴趣的公司,并与其签订了技术转让协议,将专利和相关的技术成功转让。
3. 专利诉讼案例:
一家公司发现另一家公司正在侵犯他们的专利。他们聘请专利代理人调查这种侵权行为,并提供了必要的证据和文件。专利代理人代表他们提起了专利诉讼,并在法庭上辩护以证明该专利的有效性和对方的侵权行为。经过一段时间的辩论和调查,法庭最终判决对方公司违反了他们的专利,并命令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经济赔偿。
这些案例只是代表了专利代理典型案例的一小部分,实际上还有很多不同领域和情况下的专利代理案例。每个案例都有其独特的挑战和解决方法,需要专利代理人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来应对。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
一、引言
招标代理机构作为重要的公共资源配置中介机构,其作用不言而喻。
然而,随着近年来国家对招标代理行业的监管力度逐渐加大,一些招
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也逐渐暴露出来。本文将就招标代理机构
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入探讨,并对该现象进行全面评估。
二、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
1. 不当利益输送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往往与招标人、投标人以及相关政府官
员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利益关系。一些招标代理机构为了谋取利益,往
往违规向相关方输送利益,以换取在招标项目中的倾斜或者指定中标。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招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参与者的
合法权益。
2. 虚假资质造假
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一些招标代理机构采取了虚假资
质造假的手段。他们可能会篡改资质证明文件,制造虚假的业绩和经
验,以应对招标项目的资格要求。这种行为不仅是对市场的严重欺诈,也是对公共利益的严重伤害。
3. 合谋串通
在某些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会与招标人、投标人之间达成假意的合
作协议,通过串通拆分招标包件、恶意提高保证金等手段,以达到排
除其他竞争者、垄断招标项目的目的。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公共
资源配置的公平性,也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
三、全面评估
针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型案例,我们需要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
进行全面评估。
从深度上看,这些行为暴露出了招标代理机构在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
手段和不良行为。这反映出了一些招标代理机构在道德底线和法律红
线上的缺失,其行为不仅有悖商业道德,更严重侵害了公众利益和国
代理案例分析共17页
于是,张某找到了一个当地的运输公司委托其将水果运 到北京指定地点卖个北京的客户并告知了其价格范围, 张某交纳了运输费2000元并约定运输公司可以抽取卖水 果所得的2%作为报酬。虽然运输公司及时起运,但由 于已经耽搁了两天,运到时水果已经很不新鲜,北京的 客户要求降价出售,运输公司联系上张某,要求降价出 售,张某考虑到水果情况,答应降价出售。结果以刘某 给定的最低价格的一半出售。事后,运输公司扣除了卖 水果所得款项的2%后将款项交给了张某,张某又从中 扣除了卖水果所得款项的2%后将款项交给了刘某。刘 某计算了一下,其损失将近5000元。故刘某提出,原来 说按指定价格范围卖出,按比例提成。现在卖价只有给 定最低价格的一半,张某就不应再拿4%的报酬。张某 则认为延误是由于饭店的酒菜存在卫生问题造成的,自 己并没有过错,自己当然应当拿4%的报酬。最后,刘 某起诉至人民法院。
因此,张某在中途委托运输公司处理水果,并没 有超越代理权。所以刘某不能以张某是越权代理 为由请求其赔偿损失。
案例二:
1993年10月12日,神州贸易公司业务员林某以神州 贸易公司的名义,与某县建筑公司签订木材购销合同 一份。1993年10月27日,某建筑公司将预付款3万 元交给业务员林某,林某收到货款后存入其表弟王某 个体经营的明新木器加工厂帐内。时至1993年11月 20日,林某未向某建筑公司供货。虽经多次催促, 亦无货可供,且不退还货款。为此,某县建筑公司起 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神州贸易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货 款利息。
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二)
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二) 6.某时装公司诉某百货公司拒付货款案「案情摘要」某时装公司产品积压,急于推销产品、周转资金,便号召每个职工都去销售时装,并宣布,凡本公司职工推销出去的时装一定按合同标的总额的百分比发给奖金。该公司女职员张某有一位朋友李某在某百货公司当业务员,张某就去找李某帮忙。某百货公司进货都得领导批准,最近某百货公司刚进了几批时装,所以领导不会同意进货。但李某有盖过章的空白合同书,为讨好张某,李某就用它和张某签定了一份购买某时装公司10万元时装的服装买卖合同,交给了张某。张某向领导交差后,某时装公司很高兴,按规定发给了张某一大笔奖金。不久,某时装公司按这份合同给某百货公司发去了价值10万元的时装,并通过银行托收货款。某百货公司的负责人得知此事后,认为其从未授权李某购买过这批货,所以他们不能对此负责,并通知银行拒付货款。某时装公司则说,合同上盖了某百货公司的公章,怎么能说没有授权呢?某时装公司为了履行这一合同,开支了一大笔钱,因此他们坚持合同必须履行,双方协商不成,某时装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某百货公司与某时装公司签订的时装买卖合同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如若某百货公司想解除合同,须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由于合同签订人李某有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李某应对某百货公司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分析」本案所涉及的是表见代理的问题。表见代理,本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的一种,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在外观上足以使一般的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代理。表见代理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与本人,法律使之具有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动态交易的安全和经济秩序的稳定。本案中,李某具备有代理权的外观,李某是某百货公司的业务员,并具有某百货公司盖过章的空白合同书,足以使张某相信李某有代理权。且张某并无恶意,也不知道李某并无代理权。虽然某百货公司进货都需要领导批准,但是某百货公司不能以这个内部制度来对抗善意相对人。因此,李某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应当由被代理人即某百货公司来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7.某画店诉马某(画家)案「案情摘要」 1999年6月,吉林省某市一画店请画家马某为其作画。双方约定,由马某在本年内为画店作国画四幅,其中包括:两幅山水画,两幅仕女画。纸张、笔墨由画店提供。每幅国画,画店先行付给马某人民币2000元。第二天,画店将预付款8000元及纸张、笔墨送交马某。但是由于马某忙于自己画展的准备,一直无暇为画店作画。同年12 月初,马某又应某国之邀出访。临行前,马某将印章、纸墨等留给其学生李某、孙某,要其二人代为作画四幅,于年内送至画店。李、孙二人按照马某吩咐赶作国画四幅,于12月末送至该画店。该画店经过鉴定,发现这四幅国画无论从哪一方面,都与马某的作品有很大差距,认定不是马某所作。2000年1月,马某出访归来,画店经理到马某处,与其商量,要求重画,马某执意不肯。于是该画店起诉至某市人民法院。[!--empirenews.page--] 「审理」法院经审查认定李、孙二人代为作画的行为无效。最后,经法院调解,马某同意将原画收回,并于两个月内亲自给画店作国画四幅。「分析」本案涉及的是代理适用的限制的问题。代理适用的范围虽然很广,但不是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都能由代理人代为进行。法律对代理行为的适用是有限制的。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3款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其中,一种是法律直接规定不能适用代理的民事行为,例如,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另一种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不得由他人代理的行为,不得代理。例如,根据出版合同和演出合同的约定,撰稿人或表演人必须亲自进行,因为这些行为与个人的身份、感情、艺术风格、思维方式及工作能力等密不可分,只能由当事人亲自进行,否则,该行为无效。本案就属于以上所说的第二种情况。所以,本案中马某必须亲自为画店作画,而李、孙二人代为作画的行为无效。 8.李某诉林某拒不支付黑木耳价款案「案情摘要」李某在上海市工作,父母住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每年春节李某都要回家看望父母。李某在上海的一个邻居张某开了一家饭馆,在李某回家看望父母前,他来找李某问东北黑木耳的行情,并委托李某买100斤带回来。并说如
典型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分析
1.被告在伦敦雇佣了一名代理人为他购买原告的货物。被告授权代理人购买价值31英镑的货物,而代理人却在某项交易中以45英镑的价格订货。被告理应对31英镑价格的订货行为负责,对此双方没有争议;争议发生在14英镑的超出价款上。
法院认为:被告授予代理人在具体情形下的实际权限只有被告自己清楚,原告只能从代理权的表面状况来断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因此,法院判决被代理人对整个价款负责。
2.铁路公司替原告运一批西红柿到A地由于铁路工人罢工,西红柿被堵在半路上,眼看西红柿将腐烂,铁路公司就地卖掉了,请问是否构成客观必须的代理?
客观必须的代理的三个要件:必需的、无法同本人联系得到本人的指示、善意的。
法院认为,虽然铁路公司是善意的,保护原告的利益,但当时是可以通知原告的,在可以联系而未联系的情况下私自处理他人的财物,不能算是具有客观必须的代理权,被告败诉。3某年7月,业务员小王被某商厦经理委派去采购100台冷暖风机,小王找了好几家没有联系到便购买H公司的100台单冷空调,承诺5天内货送到付款,加盖了商厦印章。小王回来后受到经理的责难,以严重失职为由开除了小王。第三天,货物送到后经理提出货款要到9月9号付,H公司同意。9月10号,H公司要货款时,商厦的新经理提出:小王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其签定的合同由小王承担全部责任;原商厦经理、小王现在不是商厦职工,新经理不负责旧债务。拒绝付款。
.问:(1)商厦是否应该付款,为什么?
4.甲长期担任A公司的业务主管,在A公司有很大的代理权限。在甲的努力下,A 公司生意兴隆,新老客户遍及世界。由于A公司的董事长嫉妒甲的才能,无理由解雇了甲。甲怀恨在心,于是再遭解雇一个月后,继续假冒A公司的名义从老客户B公司处骗得货物,逃之夭夭。B公司要求A公司付款,A公司则以甲已经没有代理权,假冒公司名义为由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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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二) 6.某时装公司诉某百货公司拒付货款案「案情摘要」某时装公司产品积压,急于推销产品、周转资金,便号召每个职工都去销售时装,并宣布,凡本公司职工推销出去的时装一定按合同标的总额的百分比发给奖金。该公司女职员张某有一位朋友李某在某百货公司当业务员,张某就去找李某帮忙。某百货公司进货都得领导批准,最近某百货公司刚进了几批时装,所以领导不会同意进货。但李某有盖过章的空白合同书,为讨好张某,李某就用它和张某签定了一份购买某时装公司10万元时装的服装买卖合同,交给了张某。张某向领导交差后,某时装公司很高兴,按规定发给了张某一大笔奖金。不久,某时装公司按这份合同给某百货公司发去了价值10万元的时装,并通过银行托收货款。某百货公司的负责人得知此事后,认为其从未授权李某购买过这批货,所以他们不能对此负责,并通知银行拒付货款。某时装公司则说,合同上盖了某百货公司的公章,怎么能说没有授权呢?某时装公司为了履行这一合同,开支了一大笔钱,因此他们坚持合同必须履行,双方协商不成,某时装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某百货公司与某时装公司签订的时装买卖合同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如若某百货公司想解除合同,须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由于合同签订人李某有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李某应对某百货公司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分析」本案所涉及的是表见代理的问题。表见代理,本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的一种,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在外观上足以使一般的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代理。表见代理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与本人,法律使之具有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动态交易的安全和经济秩序的稳定。本案中,李某具备有代理权的外观,李某是某百货公司的业务员,并具有某百货公司盖过章的空白合同书,足以使张某相信李某有代理权。且张某并无恶意,也不知道李某并无代理权。虽然某百货公司进货都需要领导批准,但是某百货公司不能以这个内部制度来对抗善意相对人。因此,李某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应当由被代理人即某百货公司来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7.某画店诉马某(画家)案「案情摘要」 1999年6月,吉林省某市一画店请画家马某为其作画。双方约定,由马某在本年内为画店作国画四幅,其中包括:两幅山水画,两幅仕女画。纸张、笔墨由画店提供。每幅国画,画店先行付给马某人民币2000元。第二天,画店将预付款8000元及纸张、笔墨送交马某。但是由于马某忙于自己画展的准备,一直无暇为画店作画。同年12 月初,马某又应某国之邀出访。临行前,马某将印章、纸墨等留给其学生李某、孙某,要其二人代为作画四幅,于年内送至画店。李、孙二人按照马某吩咐赶作国画四幅,于12月末送至该画店。该画店经过鉴定,发现这四幅国画无论从哪一方面,都与马某的作品有很大差距,认定不是马某所作。2000年1月,马某出访归来,画店经理到马某处,与其商量,要求重画,马某执意不肯。于是该画店起诉至某市人民法院。[!--empirenews.page--] 「审理」法院经审查认定李、孙二人代为作画的行为无效。最后,经法院调解,马某同意将原画收回,并于两个月内亲自给画店作国画四幅。「分析」本案涉及的是代理适用的限制的问题。代理适用的范围虽然很广,但不是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都能由代理人代为进行。法律对代理行为的适用是有限制的。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3款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其中,一种是法律直接规定不能适用代理的民事行为,例如,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另一种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不得由他人代理的行为,不得代理。例如,根据出版合同和演出合同的约定,撰稿人或表演人必须亲自进行,因为这些行为与个人的身份、感情、艺术风格、思维方式及工作能力等密不可分,只能由当事人亲自进行,否则,该行为无效。本案就属于以上所说的第二种情况。所以,本案中马某必须亲自为画店作画,而李、孙二人代为作画的行为无效。 8.李某诉林某拒不支付黑木耳价款案「案情摘要」李某在上海市工作,父母住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每年春节李某都要回家看望父母。李某在上海的一个邻居张某开了一家饭馆,在李某回家看望父母前,他来找李某问东北黑木耳的行情,并委托李某买100斤带回来。并说如
果黑木耳如果在上海好销,就建立起长期联系,以后就可以贩卖黑木耳,这样对大家都有好处。李某听后满口答应,并说这次回牡丹江市一定把这事给你办好。春节过后,李某从牡丹江市托运回100斤黑木耳,当他欲交给张某准备要钱时,得知张某在大年初一因酒后驾车出了车祸,经抢救无效死在医院里,他因欠别人的债,饭馆已被债主接管。李某把100斤黑木耳送到张某家交给他妻子林某,并向他妻子要钱。张某的妻子说她不知道此事,而且张某已死,饭馆已由别人经营,他要这些黑木耳也没有什么用,故拒绝接受并拒绝支付黑木耳的钱。李某认为张某的妻子应该接受这100斤黑木耳,因为这是继承的一部分内容。张某的妻子则说,张某已死,这同她没有任何关系,继承只继承财产,没听说过还要继承这些的 .李某没办法,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的妻子接受这些黑木耳,并支付黑木耳的价款。「审理」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委托李某在回牡丹江市时为他购买100斤黑木耳,他们之间已经形成代理关系,张某应对李某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在李某还未完成代理之事时,张某就已经死亡,但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张某的委托代理并不因为其死亡而终止,法律并未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委托代理就终止,因而委托代理关系依然存在,李某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张某的法定继承人林某承担。故人民法院最后作出判决,由张某的妻子林某接收李某所带回的100斤黑木耳,并向李某支付这100斤黑木耳的款项。「分析」本案主要涉及的是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否还有效的问题。代理的终止,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消灭。代理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因为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止。我国法律针对三种不同的代理的终止情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死亡;(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法通则》只是把被代理人死亡作为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终止的原因,二在委托代理中并未把它作为代理终止的原因,只是把代理人的死亡作为一种法定原因,这是因为,代理行为通常都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在代理行为完成之前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宜中断。如果法律规定被代理人死亡代理关系就终止,那么就可能会给代理人及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带来较大的财产损失,并且也会给第三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因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二条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此案就属于因为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不知道而继续完成代理,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不同意接受而产生的纠纷。张某的继承人林某不能因为张某的死亡而拒绝接受李某的代理行为所购买的100斤黑木耳,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根据《民法通则》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判决张某的妻子林某接受这100斤黑木耳并支付款项是正确的。[!--empirenews.page--] 9.某大学诉某百货公司拒不履行合同案「案情摘要」甲某原来是某百货公司的采购员,因经常利用职务的便利吃回扣而被百货公司开除,现在自己经营一家商店。一日他与朋友吃饭时得知某大学正在筹建一语音教室,需彩电20台,便用以前在百货公司是盖有百货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该大学签订了一份彩电购销合同,每台彩电3000元,共计价款6万元。合同签订后甲某便把合同交给百货公司,并对公司经理说,因其开的商店没有彩电经营权,他因原是百货公司的人,想帮助百货公司作点生意,生意作成后每台彩电邀给他好处费 100元。百货公司经理未提出反对意见,并将甲某拿回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