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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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及相关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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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1. 章春芳诉章建华代理纠纷案「案情摘要」原告:章春芳,女,38岁,在上海制药机械二厂工作被告:章建华,男,44岁,在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活畜禽经营部工作原告章春芳诉称:被告因工作原因经常往返于广州、上海。

她闻悉广州录像机价格低于上海,遂委托被告章建华代购。

为此交付被告人民币2600元,要求被告在四种型号中任选一台录像机。

数日后,被告交付给她录像机一台,她发现外观不好,商标贴纸折叠脱落,无产品说明书,经试放发现性能异常,请人打开机盖,发现内部零件锈迹斑斑,由此判定该机是旧机器、废机器、“海水机”,无修理和使用价值。

经她与被告交涉无结果,为此起诉要求被告退回录像机价款人民币2270 元。

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录像机修理费人民币1500元。

被告章建华辩称:原告主动要求他代购录像机,他按原告的委托要求,经挑选试放完好才购下录像机,原告得录像机时放弃试放要求。

现银货两讫,自己得代理行为已完车。

至于原告所称该机内部质量问题,他无义务予以确保,故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要求。

「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章建华是原告章春芳母亲家的邻居。

被告因工作经常往返于广州上海。

原告耳闻广州市场上录像机价格低于上海,遂于 1991年10月3日交付被告人民币2600元,委托被告从松下J20、日立747、东芝95、TV660四种型号的录像机中,任选购一台新录像机,对质量、外观等并无其他要求。

10月9日,被告以广州市效区市场上的录像机价格较市区低,遂邀同事李茂章一起前往广东省增城县新塘镇购德松下J20录像机一台,经当场试放,未发现质量问题,遂付款人民币2270元。

商店出具发票,但无保修卡。

10月12日,被告在原告母亲家将录像机交付原告,并提出由原告当场开机试放。

原告表示无此必要。

双方当场按发票和车票结清了货款以及被告自广州市区至增城县新塘真的车旅费共计2285.60元。

被告找回原告 314.40元,原告当即以20元左右德礼品酬谢被告,并将录像机取回家。

代理的常见典型几个案例

代理的常见典型几个案例

代理的常见典型几个案例刘杨「案情摘要」云南某地水果商刘某委托运输个体户张某开车运输一批水果到北京,由于刘某与张某长期有生意来往,又加上刘某这几天生意比较忙,一直无法脱身,于是刘某拟定了一个价格范围,委托张某将新鲜水果按时运到指定地点卖给北京的客户,价格由张某根据当时水果的状况在刘某拟定的价格范围内自由决定。

刘某给予张某运输费3000元,并且约定抽取卖水果所得的4%个张某作报酬。

在张某开往北京运输水果的途中,在安徽境内中途停车吃饭,谁料饭店的酒菜存在卫生问题,导致张某食物中毒,昏迷不醒,张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等张某完全苏醒时以是第二天深夜。

张某考虑到水果保鲜期较短,如果不及时运输,会导致水果无法在刘某给定的价格范围内出售,而自己身体虚弱无法开车进行长途运输,与刘某联系得知刘某已出国,10天后才能回国。

于是,张某找到了一个当地的运输公司委托其将水果运到北京指定地点卖个北京的客户并告知了其价格范围,张某交纳了运输费2000元并约定运输公司可以抽取卖水果所得的2%作为报酬。

虽然运输公司及时起运,但由于已经耽搁了两天,运到时水果已经很不新鲜,北京的客户要求降价出售,运输公司联系上张某,要求降价出售,张某考虑到水果情况,答应降价出售。

结果以刘某给定的最低价格的一半出售。

事后,运输公司扣除了卖水果所得款项的2%后将款项交给了张某,张某又从中扣除了卖水果所得款项的2%后将款项交给了刘某。

刘某计算了一下,其损失将近5000元。

故刘某提出,原来说按指定价格范围卖出,按比例提成。

现在卖价只有给定最低价格的一半,张某就不应再拿4%的报酬。

张某则认为延误是由于饭店的酒菜存在卫生问题造成的,自己并没有过错,自己当然应当拿4%的报酬。

最后,刘某起诉至人民法院。

「分析」本案主要涉及的就是代理中的复代理制度。

我们先来分析一下本案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张某与刘某之间就运输水果形成的运输合同关系;刘某与张某之间就出售水果形成的代理关系;张某在饭店吃饭,由于加害给付形成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以及侵权法律关系;张某在运输途中委托运输公司运输水果形成的运输合同关系;张某在中途委托运输公司出售水果形成的复代理法律关系。

全风险代理案例

全风险代理案例

全风险代理案例
全风险代理案例是指律师在代理案件时,承担全部风险,即如果案件败诉,律师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以下是一个全风险代理案例的示例:
某客户因涉嫌贪污被起诉,他找到了一位律师进行辩护。

律师经过仔细研究案件材料后,认为客户被冤枉了,并决定接受全风险代理。

在庭审中,律师为客户进行了有力的辩护,最终使得客户被判无罪。

在此过程中,律师承担了全部风险,如果案件败诉,他需要赔偿客户的全部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全风险代理通常适用于较为复杂、风险较高的案件,且律师需要对案件进行充分的调查和研究,以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同时,在选择全风险代理时,客户需要与律师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法定代理例子

法定代理例子

法定代理例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以下是一个法定代理的例子:
2019年,高中学生王某年满16周岁。

某日,在放学路上王某与同学张某发生口角,王某踢张某一脚致张某脾脏破裂,构成八级伤残,张某遂将王某告上法庭。

在这个案件中,责任先判由王某承担,在王某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再判由王某的父母承担补充责任。

王某的父母同时又作为王某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一

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一

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一)第五部分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 1. 章春芳诉章建华代理纠纷案「案情摘要」原告:章春芳,女,38岁,在上海制药机械二厂工作被告:章建华,男,44岁,在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活畜禽经营部工作原告章春芳诉称:被告因工作原因经常往返于广州、上海。

她闻悉广州录像机价格低于上海,遂委托被告章建华代购。

为此交付被告人民币2600元,要求被告在四种型号中任选一台录像机。

数日后,被告交付给她录像机一台,她发现外观不好,商标贴纸折叠脱落,无产品说明书,经试放发现性能异常,请人打开机盖,发现内部零件锈迹斑斑,由此判定该机是旧机器、废机器、"海水机",无修理和使用价值。

经她与被告交涉无结果,为此起诉要求被告退回录像机价款人民币2270 元。

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录像机修理费人民币1500元。

被告章建华辩称:原告主动要求他代购录像机,他按原告的委托要求,经挑选试放完好才购下录像机,原告得录像机时放弃试放要求。

现银货两讫,自己得代理行为已完车。

至于原告所称该机内部质量问题,他无义务予以确保,故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要求。

「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章建华是原告章春芳母亲家的邻居。

被告因工作经常往返于广州上海。

原告耳闻广州市场上录像机价格低于上海,遂于 1991年10月3日交付被告人民币2600元,委托被告从松下J20、日立747、东芝95、TV660四种型号的录像机中,任选购一台新录像机,对质量、外观等并无其他要求。

10月9日,被告以广州市效区市场上的录像机价格较市区低,遂邀同事李茂章一起前往广东省增城县新塘镇购德松下J20录像机一台,经当场试放,未发现质量问题,遂付款人民币2270元。

商店出具发票,但无保修卡。

10月12日,被告在原告母亲家将录像机交付原告,并提出由原告当场开机试放。

原告表示无此必要。

双方当场按发票和车票结清了货款以及被告自广州市区至增城县新塘真的车旅费共计2285.60元。

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

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

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1. 章春芳诉章建华代理纠纷案「案情摘要」原告:章春芳,女,38岁,在上海制药机械二厂工作被告:章建华,男,44岁,在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活畜禽经营部工作原告章春芳诉称:被告因工作原因经常往返于广州、上海。

她闻悉广州录像机价格低于上海,遂委托被告章建华代购。

为此交付被告人民币2600元,要求被告在四种型号中任选一台录像机。

数日后,被告交付给她录像机一台,她发现外观不好,商标贴纸折叠脱落,无产品说明书,经试放发现性能异常,请人打开机盖,发现内部零件锈迹斑斑,由此判定该机是旧机器、废机器、“海水机”,无修理和使用价值。

经她与被告交涉无结果,为此起诉要求被告退回录像机价款人民币2270 元。

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录像机修理费人民币1500元。

被告章建华辩称:原告主动要求他代购录像机,他按原告的委托要求,经挑选试放完好才购下录像机,原告得录像机时放弃试放要求。

现银货两讫,自己得代理行为已完车。

至于原告所称该机内部质量问题,他无义务予以确保,故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要求。

「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章建华是原告章春芳母亲家的邻居。

被告因工作经常往返于广州上海。

原告耳闻广州市场上录像机价格低于上海,遂于 1991年10月3日交付被告人民币2600元,委托被告从松下J20、日立747、东芝95、TV660四种型号的录像机中,任选购一台新录像机,对质量、外观等并无其他要求。

10月9日,被告以广州市效区市场上的录像机价格较市区低,遂邀同事李茂章一起前往广东省增城县新塘镇购德松下J20录像机一台,经当场试放,未发现质量问题,遂付款人民币2270元。

商店出具发票,但无保修卡。

10月12日,被告在原告母亲家将录像机交付原告,并提出由原告当场开机试放。

原告表示无此必要。

双方当场按发票和车票结清了货款以及被告自广州市区至增城县新塘真的车旅费共计2285.60元。

被告找回原告 314.40元,原告当即以20元左右德礼品酬谢被告,并将录像机取回家。

建设工程职务代理典型案例

建设工程职务代理典型案例

建设工程职务代理典型案例一、案例背景。

话说有个大的建设工程项目,叫阳光城小区建设。

这个项目由一家挺有名的建筑公司承建,项目经理叫老王。

老王手下有个得力干将小李,负责项目里的很多材料采购和部分施工队伍的协调工作。

小李在这个项目里就相当于老王的左膀右臂,有着一定的职务权限。

二、案例经过。

1. 材料采购事件。

项目进行到一半的时候,需要大量的钢材。

按照公司的规定,采购钢材这种事儿,小李作为负责材料采购的人员,是有一定的权限去和供应商洽谈的。

他找到一家钢材供应商老张,跟老张说:“张哥,我们阳光城项目现在急需钢材,你给我报个价吧。

”老张一看是阳光城项目的人,而且认识小李,知道他在项目里负责采购这一块。

于是就给小李报了个价,这个价格在市场合理范围内。

小李觉得价格合适,就跟老张说:“张哥,行嘞,就按这个价,你先给我们送一部分过来,后面根据工程进度再送。

”按照建设工程职务代理的规则,小李在他的权限范围内做这个采购决策是有效的。

因为在建筑公司内部,大家都知道小李在这个项目里负责采购,他的这种行为就代表着建筑公司在这个项目上对于钢材采购事务的决策。

2. 施工队伍协调的乌龙。

有一天,施工现场来了一个新的小施工队。

这个施工队的队长老周,听别人说小李可以安排一些小工程的施工任务。

老周就找到小李,说:“李哥,我们这施工队刚到这附近,想在你们阳光城项目找点活儿干,你看能不能给安排一下?”小李呢,他当时确实有一定的权力去协调一些小工程任务。

但是他那天可能有点迷糊,没有仔细核实这个施工队的资质等情况。

就跟老周说:“行吧,那你们先去把那边的小花园的基础建设做一下吧。

”结果这个老周的施工队不太靠谱,施工技术不过关,把小花园的基础打得乱七八糟。

这时候,建筑公司上层知道了这个事儿,就很生气。

但是这里就涉及到职务代理的问题了,小李虽然有协调施工任务的权力,但是他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

三、案例结果。

1. 材料采购方面。

钢材供应商老张按照约定送来了钢材,建筑公司也顺利接收并且付款。

表见代理的案例

表见代理的案例

表见代理的案例表见代理是指一方通过代理人向另一方发出的明示的授权,使得代理人在第三人面前代表委托人行使一定的法律行为能力。

表见代理是代理关系中的一种形式,广泛应用于商业活动中。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详细介绍表见代理的具体情况。

案例一,小明委托小红代买手机。

小明委托小红代买一部手机,小红前去手机店并告知店员是代表小明来购买手机的。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是委托人,小红是代理人,手机店员是第三人。

小红在代买手机时是以小明的名义进行的,而手机店员在接受小红的购买行为时认为小红是代表小明的,因此这是一个表见代理的典型案例。

案例二,公司聘请律师代表进行法律诉讼。

某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讼,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表公司进行法律诉讼。

在法庭上,律师以公司的名义进行诉讼,法院认定律师是公司的代理人,代表公司进行法律诉讼。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是委托人,律师是代理人,法院是第三人,律师以公司的名义进行诉讼,这也是一个表见代理的案例。

案例三,代理销售产品。

某品牌公司委托代理商进行产品销售,代理商在销售产品时以品牌公司的名义进行销售。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认为代理商是品牌公司的代理人,因此与代理商签订的购买合同实际上是与品牌公司签订的。

这也是一个表见代理的案例。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表见代理是一种常见的代理形式,其特点是代理人在第三人面前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法律行为能力。

在表见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明示的授权关系,第三人在与代理人进行交易时认为代理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事的。

因此,表见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对于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第三人对于代理人的行为具有信赖保护的作用。

总之,表见代理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一种代理形式,其特点是代理人在第三人面前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法律行为能力。

在实际生活和商业活动中,了解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对于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帮助大家更加深入地理解表见代理的概念和具体应用。

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

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

在法律和商业领域,代理是一种常见的实践,其中一个人或组织(代理人)代表另一个人或组织(委托人)行事。

以下是几个典型的代理案例:
一、房地产代理
张先生想卖掉他的房子,但他没有时间或专业知识去做这件事。

因此,他委托一家房地产代理公司来代理销售。

这家公司作为代理人,负责找到潜在买家,协商价格,处理法律文件等。

最后,该公司成功地以一个好价钱卖掉了张先生的房子。

张先生按照协议支付了佣金。

二、诉讼代理
李女士因为一起交通事故受伤,她决定起诉肇事司机。

然而,她对法律程序一无所知。

因此,她聘请了一名律师作为她的诉讼代理人。

律师代表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收集证据,参加听证会,并在法庭上为她辩护。

最终,李女士赢得了官司并获得了赔偿。

三、品牌代理
一家国际知名运动品牌想进入中国市场,但它对中国市场不熟悉。

因此,它选择了一家中国公司作为其品牌代理人。

这家中国公司负责在中国推广和销售该品牌的商品,处理与分销商和零售商的关系,以及执行市场营销策略。

通过这家代理公司的努力,该品牌在中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四、国际贸易代理
一家中国电子产品制造商希望将其产品出口到美国,但它对美国市场不了解。

因此,它委托一家美国贸易代理公司来代表它在美国销售产品。

这家美国公司作为代理人,负责与美国买家协商价格,处理订单和支付,以及确保产品符合美国的进口法规。

通过这种方式,中国制造商成功地打开了美国市场。

经典表见代理案例

经典表见代理案例

经典表见代理案例【典型案例】某食品公司销售人员张某日常负责零售店供货和催款,并持有该公司的授权书。

授权书载明,张某为该公司的业务员,有权代表公司与相对方洽谈业务及催收相关款项。

因为夏季炎热,食品存储要求变高,从5月开始,公司要求零售店需先付款订货,车间再按量生产,货款可直接汇款至公司账户,也可交付销售员。

5月至7月,张某一直负责收取其负责对接商店的货款。

之后,张某因工作失误被公司解雇。

张某为获取钱财,在离职后向甲零售店称以现金支付发货快,收取了对方7万余元订货款。

半个月后,甲零售店未收到订购的货品,联系张某时发现其手机已停机,后经多方打听才得知张某被解雇的事实。

随后,甲零售店提起诉讼,要求食品公司正常供货,理由为张某代表公司收款,公司应该对此负责。

【法官说法】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法官陈丽娜“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情况,特殊之处在于行为人虽然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由于其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让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此时,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陈丽娜说,依据法律规定,一般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但是,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这一条规定的就是表见代理,体现出法律对于善意相对人的优先保护,目的在于平衡交易双方利益,从而维护市场秩序稳定,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依据法律规定,成立表见代理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

陈丽娜分析,首先,构成表见代理的前提是行为人无代理权,即行为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其次,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这一点是表见代理区别于其他无权代理的重要特征。

表见代理中的代理行为须在外观表现上有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认为行为人作出的行为可以代表被代理人意思。

委托代理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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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的案例【篇一:委托代理的案例】1234最近更新:2016-03-16 相关专题专业律师解答请律师代书需要看当时你给对方二十万是否有针对二十万钱款的有关处理方法?如十万是借给他的,十万是买基金.是真实案例还是你编造的问题?可以提异议【篇二:委托代理的案例】目录第一部分典型案例1.李二娇诉张士辉委托代理纠纷案 (1)问题提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是否必然无效?2.王会文诉珠海市鑫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期货代理纠纷案 (3)问题提示:客户与期货经纪人签订期货代理合同,当客户怀疑经纪人是否按指令入市操作时,由于该行业的特殊性,是否还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3.王殿江诉司国显受委托为其放牛虽约定牛被顶伤自担损失仍要求赔偿其牛被顶伤的损失案 (9)问题提示:一方受委托为另一方放牧动物,并约定顶伤损失由受托人承担,该免责约定是否合法有效?委托人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中行濮阳市老城支行诉濮阳县电信局委托代理合同终止后不履行后合同义务赔偿损失案 (16)问题提示:电信局委托银行代收电话费,银行先行垫付了未交费,银行有无代位追偿权?电信局有无协助银行向用户追偿的义务?5.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华城建设发展总公司归还逾期委托贷款担保人联合远洋发展有限公司以委贷合同当事人隐瞒委托人真实身份应免除其责任抗辩案 (26)问题提示:信托投资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接受委托贷款,但其能否接受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担保人是否承担相应责任?6.香港招商局发展有限公司诉河北省进出口贸易公司偿付易货贸易委托代理垫付款欠款案 (36)问题提示:双方未曾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但委托人已按双方协商与第三方进行了易货贸易并垫付欠款,只是受托人与第三方进行易货交易时并未签订书面形式的涉外经济合同,此类问题如何认定各个涉案合同的效力?7.谭志弘以原告在已终结的前案中的委托书复印件为据再次以原告名义起诉无权代理诉讼案 (43)问题提示:实体法上的委托关系成立,委托人是否当然具有诉讼代理人的资格而代表委托人进行诉讼活动?8.李香爱诉陈娟隐名代理购买的股票所有权纠纷案 (49)问题提示:一方出资,另一方出面购买股票并将股权证登记为自己的名字,这种不i 明确的代理关系应如何认定? l9.锦州市科协科技开发部诉绥中县乡镇企业管理局签订委托转让协议后就同一标的物又与第三人签订转让协议违约责任案 (52)问题提示: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受其主管企业的委托授权代其处分该企业的财产,在不超越代理权限的情况下,经该国家机关努力所达到的超出额,可否归该机关所有?10.陈国平诉周金娥给付虽签名但反悔的协议中约定的代理费案 (60)问题提示:双方虽未达成委托代理协议,但一方认可了另一方在没有被授权的情况下进行的有益于自己的行为,该行为能否看成是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事后追认?11.刘锦文诉刘火星从其受托人处强买所购彩票行为无效案 (66)问题提示:彩票在购买人购得后是否仍为种类物?第三方以此为由要求受托人辞去委托将彩票转卖给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被转卖彩票的孳息应归谁所有?12.杨莉诉罗桂芳受托照看其女未尽责任致其女伤亡赔偿案 (73)问题提示:在照管小孩的委托管理关系中,受托人过错导致小孩的人身安全受到损害,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第三方虽与该损害无因果关系,都存在受益问题,第三方为何不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13.上海虹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委托拆迁纠纷上诉案 (78)问题提示:委托拆迁合同中,受托方逾期完成拆迁时,委托人可否单方解除合同?委托方因此拖延付款并提起诉讼,滞纳金的起止日期该如何计算?14.吴显芳等诉贵阳中南法律服务所等委托合同案 (88)问题提示: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事务所的违约赔偿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5.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城站分公司诉忻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委托结算货款损失案 (96)问题提示:无权代理包括哪几种情形?恶意第三人应承担何种责任?16.广东省深圳市阳光律师事务所诉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黄阁坑村民委员会委托合同案 (103)问题提示:律师事务所为当事人实行风险代理,即律师收取代理费以双方约定达到特定的某种结果为条件,此类合同是否具有合法效力?17.中基嘉发进出口公司诉中信深圳公司外贸代理合同案 (113)问题提示:委托代理合同的部分变更是否影响当事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未变更部分的违约责任如何确定?18.福建省长乐市中水华农远洋渔业发展有限公司诉福建省长乐市梅宇海洋渔业有限公司远洋渔船代理合同案 (122)问题提示:在因代理合同引发的经济纠纷中,受托人通过第三方来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是否影响了他在该纠纷中的诉讼主体资格?19.云南省宣威市建筑建材公司诉云泰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案 (131)问题提示:法人与律所就某案签订“非诉讼事务”的委托代理合同,因对律所提供的服务不满意又另行委托他所律师对该案提起诉讼,可否视为委托人单方解除委托合同?已支付的律师费应否退还?20.上海宏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发展律师事务所双方代理案 (135)问题提示:法律所禁止的双方代理的情形仅指在诉讼活动中还是同样适用于非诉讼活动?21.杜金兴诉临朐恒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代理案 (142)问题提示:如何认定企业与其雇佣的业务员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代理关系?22.高培芝诉南京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委托合同案 (147)问题提示:拍卖成交后,在买受人还未实际付款时委托人让拍卖人按成交价支付价款的要求是否合理?23.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诉香港汇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委托合同案 (154)问题提示:对于国际托收中的委托合同纠纷,应适用委托人指定代收行还是托收行自行选择代收行规则?托收事故中双方的责任和经济损失该如何确定?24.陈光连诉天津正大律师事务所代理案 (164)问题提示:律师与法律工作者有何具体区别?法律工作者以律师名义代理诉讼,代理费应如何处理?25.上海东视广告有限公司诉上海金裕商务广告公司广告合同广告费案 (168)问题提示:如何区分广告委托代理关系与广告包销关系?26.湖南株洲日出江南实业(集团)公司与北京鑫金榜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广告代理合同纠纷上诉案 (176)问题提示:广告代理商为委托人代垫广告费用,委托方以广告效果不佳为由拒付受托方代垫的广告费,并要求代理方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应否支持该请求?27.何晓明、梁安国等48户香港业主等与香港融系发展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委托出租合同纠纷上诉案 (184)问题提示:商品房预售中,委托出租现象较为常见,商品房预售与委托出租这两种合同关系既独立又相关联,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28.黑龙江省东宁县华埠经济贸易公司与中国外运山东威海公司等船舶进口代理合同、废钢船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 (191)问题提示:代理人以委托人未支付代理费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以不作为方式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损害责任应如何承担?29.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与山东天马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上诉案 (210)问题提示:委托代理合同中,代理方可否因设计变更延期交付而免除违约责任?第二部分适用法律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221)(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231)(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节录) (233)(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节录) (234)(2001年12月29日)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 (235)(1993年3月8日)贷款通则 (236)(1996年6月1日)司法部关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不得接受委托代理诉讼的批复 (251)(1990年3月22日)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252)(2032年6月5日)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 (262)(1999年8月31日)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283)(2002年3月27日)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285)(2001年11月16日)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问题的批复 (297)(1997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诉案件被害人委托代理人以及代理人应享有何种诉讼权利问题的批复 (298)(1992年1月22日)请示答复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答复 (299)【篇三:委托代理的案例】权限: 自定义头衔, 签名中使用图片, 隐身道具: 彩虹炫, 涂鸦板, 雷达卡, 热点灯, 金钱卡, 显身卡, 匿名卡, 抢沙发下一级可获得权限: 设置帖子权限。

2021年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二

2021年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二

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二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二案例二、以内幕消息、“涨停股”等为诱饵招揽会员或客户,收取会员费、咨询费或服务费。

主要表现形式及传播途径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以内幕消息、“涨停股”等为诱饵招揽会员或客户,收取会员费、咨询费或服务费等。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传播途径为利用短信、邮件、微博、博客、QQ群、股吧等,并且通过电话营销等方式与投资者联系。

案例简述投资者张某在股吧看到一个帖子,内容为国内某知名私募基金公司资金实力雄厚,有机会获取较多“内幕消息”,经常与实力机构一起坐庄,愿意带着客户一起发财,公司有以往操盘“战绩”,并提供了相关链接。

张某随即上网浏览了该公司,看见上有大量股票研究报告和行情分析,觉得该公司很“专业”。

随后张某免费注册为该公司会员,并通过短信获得荐股信息。

张某跟踪数日,发现推荐的股票“屡荐屡中”,便同意接受该公司的咨询服务,并缴纳了5000元服务费。

之后,该公司推荐给张某的股票却少有上涨,多数套牢,损失惨重。

张某多次要求公司退还服务费,均无果,最后,电话无人接听,无法登录,张某发现上当,后悔不已。

手法分析不法分子往往声称有“内幕消息”和“资金支持”,有所谓的历史业绩展示和“屡荐屡中”战绩,吸引投资者注意,骗取投资者信任。

实质上,这些不法机构往往将同一股票向不同投资者做“涨”、“跌”反向推荐。

如不法分子先给1600人发短信推荐同一股票,记下荐股记录;如第二天上涨,再给上涨的800人发短信或电话继续推荐;第三天给剩下的400人打电话。

这就像“扔飞镖”的游戏,总会有一些人得到的荐股信息是“屡荐屡中”的,不法分子随即对这类人群展开强大的宣传攻势和心理战。

还有不法分子利用少数股票交投不活跃的特点,在开盘或收盘的几分钟内瞬间拉抬股价,甚至达到涨停板,造成荐股准确的假象。

因为该股交投不活跃,投资者根本买不到或成为不法分子的出货对象。

上的“专业报告”,也往往是免费收集或者盗版文章,甚至杜撰小道消息。

代理-寄售-典型案例

代理-寄售-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案例11995年5月3日,江苏甲公司和上海乙公司签订代理进口协议。

双方约定,甲委托乙代理进口电缆200吨,合同总价款为300万美元,乙收取进口代理费1%,甲应在代理协议签订后7天将货款的30%交付给乙,货物抵港后由甲自行报关,自行提货。

协议第5条规定,货到后发生规格、标准、质量、数量等异议,则由用户在30天内将有关数据、商检证书等详细书面资料交甲,由甲代理对外交涉或索赔。

代理协议签订后,甲按约履行了自身义务,乙据此与美国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之后,乙将该货物买卖合同交给甲,甲并未表示异议。

7月20日,货到目的港,乙将货物买卖合同项下的全套单据(包括海运提单、商业发票、质量证书、装箱单、海运保险单)进行审查后,未发现单证不一致,按代理协议规定交给甲。

甲在接到单证后,以乙的名义委托一外轮代理公司报关。

海关经查验后发现,进口货物为废铁,非合同货物,不予放行。

对此,甲、乙经协商后同意由乙向海关提交将电缆改为废钢铁的书面材料,乙加盖了公章。

同日,乙以外商失踪,为减少甲损失为由,同意将代理费等相关费用全额退给甲。

海关在接到有关证明文件后,由于乙无法提供有关废钢铁的装箱单和发票,仍不予放行。

之后,乙要求甲按照代理协议的规定提供索赔委托书和商检证明文件等书面材料,以便其代理对外索赔,甲则以自己不是货物所有权人,且由于乙退回代理费等费用而致代理协议终止为由,拒绝提供资料。

由于乙缺乏相关材料,无法进行索赔。

10月5日,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乙已同意终止代理合同为由,请求确认终止代理协议的履行,乙应还货款90万美元,承担由此给甲带来的全部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在代理协议合法生效后,由于外商提供的货物与合同不符,甲无法提货,乙因疏于审查而被外商欺诈,导致进口合同不履行,其过错在乙。

乙关于提交单证即为完全履行代理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

乙在未收到货物的情况下,无权委托甲进行索赔且乙主动退回了代理费等费用,双方实际解除了原订立的委托代理合同,只能由乙自行向外商索赔。

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一、基本案情。

老张呢,开了个小公司。

有一回,他和另一家公司做生意,结果被坑了,货款收不回来,那可是一大笔钱啊,老张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

这时候,他经人介绍,找到了一家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提出签个风险代理合同。

啥叫风险代理呢?简单说就是律师先不收老张太多钱,等把钱要回来,按照一定比例拿律师费。

老张一听,觉得挺靠谱啊,就签了合同。

合同里写得明明白白,律师事务所负责打官司去要回货款,如果要回来钱,律师事务所就拿回来金额的30%当律师费。

二、纠纷产生。

律师那也是相当敬业,经过一番折腾,还真把货款要回来了,一共是100万。

老张本来挺高兴,可一算账,发现要给律师事务所30万,这肉疼啊。

老张就开始琢磨了,他觉得律师干的活好像也没那么难,咋就要这么多钱呢。

于是,老张就开始找各种理由不想给那么多律师费。

他说律师在打官司过程中有些费用报得不合理,什么差旅费啊,调查费啊,感觉像是多报了。

而且他还觉得律师有几次和对方公司沟通的时候,没有及时告诉他情况,这让他心里很不踏实。

律师事务所这边可就不乐意了。

他们觉得自己按照合同办事,辛辛苦苦把钱要回来,怎么能这样呢?那些差旅费和调查费都是实实在在花出去的,而且每次和对方沟通也都是按照正常的流程来的,只是有些细节没必要每件都跟老张汇报啊。

三、法院判决。

没办法,双方就闹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可是仔仔细细地查看了双方的证据。

对于老张说的差旅费和调查费不合理的问题,律师事务所拿出了详细的票据,什么车票啊、住宿发票啊、调查公司的收据等等。

法院一看,这些票据都是正规的,而且和案件的办理确实有关联,就不支持老张关于这方面的说法。

关于沟通不及时的问题,法院觉得虽然律师没有把每个细节都告诉老张,但并没有影响案件的结果,而且合同里也没有明确规定必须把所有的沟通情况都告知老张。

最后呢,法院判决老张得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律师事务所30万的律师费。

老张这下可傻眼了,本想省点钱,结果还得按照原来的合同来。

专利代理典型案例

专利代理典型案例

专利代理典型案例
以下是几个典型的专利代理案例:
1. 新药专利申请案例:
一家制药公司发现了一种新的药物化合物,该化合物具有很高的疗效。

他们决定申请专利来保护这个发现。

他们聘请专利代理人,提供了该化合物的详细描述、制备方法、疗效数据等,以及其他必要的文件。

专利代理人根据这些信息撰写了专利申请文件,并提交给了专利局。

经过一段时间的审查后,他们获得了一项专利,保护了他们的发现。

2. 技术转让专利案例:
一家公司开发了一种新的技术,但他们并没有能力或资源来利用这项技术。

他们决定将这项技术转让给其他公司,并希望通过申请专利来增加技术的价值。

他们聘请专利代理人撰写了专利申请文件,并在寻找潜在买家时将专利申请文件与技术进行推广。

最终,他们找到了一家感兴趣的公司,并与其签订了技术转让协议,将专利和相关的技术成功转让。

3. 专利诉讼案例:
一家公司发现另一家公司正在侵犯他们的专利。

他们聘请专利代理人调查这种侵权行为,并提供了必要的证据和文件。

专利代理人代表他们提起了专利诉讼,并在法庭上辩护以证明该专利的有效性和对方的侵权行为。

经过一段时间的辩论和调查,法庭最终判决对方公司违反了他们的专利,并命令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经济赔偿。

这些案例只是代表了专利代理典型案例的一小部分,实际上还有很多不同领域和情况下的专利代理案例。

每个案例都有其独特的挑战和解决方法,需要专利代理人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来应对。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一、引言招标代理机构作为重要的公共资源配置中介机构,其作用不言而喻。

然而,随着近年来国家对招标代理行业的监管力度逐渐加大,一些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也逐渐暴露出来。

本文将就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入探讨,并对该现象进行全面评估。

二、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1. 不当利益输送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往往与招标人、投标人以及相关政府官员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利益关系。

一些招标代理机构为了谋取利益,往往违规向相关方输送利益,以换取在招标项目中的倾斜或者指定中标。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招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2. 虚假资质造假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一些招标代理机构采取了虚假资质造假的手段。

他们可能会篡改资质证明文件,制造虚假的业绩和经验,以应对招标项目的资格要求。

这种行为不仅是对市场的严重欺诈,也是对公共利益的严重伤害。

3. 合谋串通在某些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会与招标人、投标人之间达成假意的合作协议,通过串通拆分招标包件、恶意提高保证金等手段,以达到排除其他竞争者、垄断招标项目的目的。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公共资源配置的公平性,也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

三、全面评估针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型案例,我们需要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从深度上看,这些行为暴露出了招标代理机构在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手段和不良行为。

这反映出了一些招标代理机构在道德底线和法律红线上的缺失,其行为不仅有悖商业道德,更严重侵害了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

从广度上看,这些行为的存在并非个案,而是在招标代理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虽然国家对招标代理行业的监管力度逐渐加大,但是一些招标代理机构仍然顶风作案,不仅对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也给社会公众带来了巨大风险。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型案例,其背后不仅仅反映了行业内的一些现实问题,更反映了一些从业人员的道德和职业素养的缺失。

南京地区家事代理权典型案例

南京地区家事代理权典型案例

南京地区家事代理权典型案例
1. 张某与李某离婚后,由于双方就子女监护权、财产分割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通过法院判决委托家事代理人进行代理。

家事代理人根据法院判决,协助双方就子女监护权、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协商,最终达成了一致。

2. 王某在工作繁忙的情况下需要照顾年迈的父母,在无法亲自照料的情况下委托家事代理人进行代理。

家事代理人负责照顾父母的日常生活、医疗事务,同时也负责协助处理父母的财产事务。

3. 杨某在工作期间需要照顾患有疾病的子女,无法亲自照料,于是委托家事代理人进行代理。

家事代理人负责照顾子女的日常生活、医疗事务,确保子女的生活照料得到妥善安排。

4. 陈某与马某因财产纠纷无法协商解决,委托家事代理人进行代理。

家事代理人负责协助双方进行财产调查、协商分割等工作,最终帮助双方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

5. 李某因疾病住院期间委托家事代理人代理他的财产事务。

家事代理人负责代为处理李某的财产问题,例如管理资金、支付账单、处理投资事务等。

这些案例都是南京地区家事代理权的典型案例,通过家事代理人的代理工作,能够实现双方或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解决矛盾纠纷,确保相关事务的顺利进行。

典型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分析1.被告在伦敦雇佣了一名代理人为他购买原告的货物。

被告授权代理人购买价值31英镑的货物,而代理人却在某项交易中以45英镑的价格订货。

被告理应对31英镑价格的订货行为负责,对此双方没有争议;争议发生在14英镑的超出价款上。

法院认为:被告授予代理人在具体情形下的实际权限只有被告自己清楚,原告只能从代理权的表面状况来断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因此,法院判决被代理人对整个价款负责。

2.铁路公司替原告运一批西红柿到A地由于铁路工人罢工,西红柿被堵在半路上,眼看西红柿将腐烂,铁路公司就地卖掉了,请问是否构成客观必须的代理?客观必须的代理的三个要件:必需的、无法同本人联系得到本人的指示、善意的。

法院认为,虽然铁路公司是善意的,保护原告的利益,但当时是可以通知原告的,在可以联系而未联系的情况下私自处理他人的财物,不能算是具有客观必须的代理权,被告败诉。

3某年7月,业务员小王被某商厦经理委派去采购100台冷暖风机,小王找了好几家没有联系到便购买H公司的100台单冷空调,承诺5天内货送到付款,加盖了商厦印章。

小王回来后受到经理的责难,以严重失职为由开除了小王。

第三天,货物送到后经理提出货款要到9月9号付,H公司同意。

9月10号,H公司要货款时,商厦的新经理提出:小王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其签定的合同由小王承担全部责任;原商厦经理、小王现在不是商厦职工,新经理不负责旧债务。

拒绝付款。

.问:(1)商厦是否应该付款,为什么?4.甲长期担任A公司的业务主管,在A公司有很大的代理权限。

在甲的努力下,A 公司生意兴隆,新老客户遍及世界。

由于A公司的董事长嫉妒甲的才能,无理由解雇了甲。

甲怀恨在心,于是再遭解雇一个月后,继续假冒A公司的名义从老客户B公司处骗得货物,逃之夭夭。

B公司要求A公司付款,A公司则以甲已经没有代理权,假冒公司名义为由拒绝付款。

问题:(1)按照国际商法的代理法原则,A公司是否要为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2)甲是否也要承担责任?(1)这是个委托人撤回了代理人的代理权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代理关系的消灭是否对第三人生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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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二) 6.某时装公司诉某百货公司拒付货款案「案情摘要」某时装公司产品积压,急于推销产品、周转资金,便号召每个职工都去销售时装,并宣布,凡本公司职工推销出去的时装一定按合同标的总额的百分比发给奖金。

该公司女职员张某有一位朋友李某在某百货公司当业务员,张某就去找李某帮忙。

某百货公司进货都得领导批准,最近某百货公司刚进了几批时装,所以领导不会同意进货。

但李某有盖过章的空白合同书,为讨好张某,李某就用它和张某签定了一份购买某时装公司10万元时装的服装买卖合同,交给了张某。

张某向领导交差后,某时装公司很高兴,按规定发给了张某一大笔奖金。

不久,某时装公司按这份合同给某百货公司发去了价值10万元的时装,并通过银行托收货款。

某百货公司的负责人得知此事后,认为其从未授权李某购买过这批货,所以他们不能对此负责,并通知银行拒付货款。

某时装公司则说,合同上盖了某百货公司的公章,怎么能说没有授权呢?某时装公司为了履行这一合同,开支了一大笔钱,因此他们坚持合同必须履行,双方协商不成,某时装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某百货公司与某时装公司签订的时装买卖合同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如若某百货公司想解除合同,须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由于合同签订人李某有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李某应对某百货公司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本案所涉及的是表见代理的问题。

表见代理,本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的一种,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在外观上足以使一般的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代理。

表见代理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与本人,法律使之具有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动态交易的安全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本案中,李某具备有代理权的外观,李某是某百货公司的业务员,并具有某百货公司盖过章的空白合同书,足以使张某相信李某有代理权。

且张某并无恶意,也不知道李某并无代理权。

虽然某百货公司进货都需要领导批准,但是某百货公司不能以这个内部制度来对抗善意相对人。

因此,李某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应当由被代理人即某百货公司来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7.某画店诉马某(画家)案「案情摘要」 1999年6月,吉林省某市一画店请画家马某为其作画。

双方约定,由马某在本年内为画店作国画四幅,其中包括:两幅山水画,两幅仕女画。

纸张、笔墨由画店提供。

每幅国画,画店先行付给马某人民币2000元。

第二天,画店将预付款8000元及纸张、笔墨送交马某。

但是由于马某忙于自己画展的准备,一直无暇为画店作画。

同年12 月初,马某又应某国之邀出访。

临行前,马某将印章、纸墨等留给其学生李某、孙某,要其二人代为作画四幅,于年内送至画店。

李、孙二人按照马某吩咐赶作国画四幅,于12月末送至该画店。

该画店经过鉴定,发现这四幅国画无论从哪一方面,都与马某的作品有很大差距,认定不是马某所作。

2000年1月,马某出访归来,画店经理到马某处,与其商量,要求重画,马某执意不肯。

于是该画店起诉至某市人民法院。

[!--empirenews.page--] 「审理」法院经审查认定李、孙二人代为作画的行为无效。

最后,经法院调解,马某同意将原画收回,并于两个月内亲自给画店作国画四幅。

「分析」本案涉及的是代理适用的限制的问题。

代理适用的范围虽然很广,但不是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都能由代理人代为进行。

法律对代理行为的适用是有限制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3款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其中,一种是法律直接规定不能适用代理的民事行为,例如,结婚登记、离婚登记。

另一种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不得由他人代理的行为,不得代理。

例如,根据出版合同和演出合同的约定,撰稿人或表演人必须亲自进行,因为这些行为与个人的身份、感情、艺术风格、思维方式及工作能力等密不可分,只能由当事人亲自进行,否则,该行为无效。

本案就属于以上所说的第二种情况。

所以,本案中马某必须亲自为画店作画,而李、孙二人代为作画的行为无效。

8.李某诉林某拒不支付黑木耳价款案「案情摘要」李某在上海市工作,父母住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每年春节李某都要回家看望父母。

李某在上海的一个邻居张某开了一家饭馆,在李某回家看望父母前,他来找李某问东北黑木耳的行情,并委托李某买100斤带回来。

并说如果黑木耳如果在上海好销,就建立起长期联系,以后就可以贩卖黑木耳,这样对大家都有好处。

李某听后满口答应,并说这次回牡丹江市一定把这事给你办好。

春节过后,李某从牡丹江市托运回100斤黑木耳,当他欲交给张某准备要钱时,得知张某在大年初一因酒后驾车出了车祸,经抢救无效死在医院里,他因欠别人的债,饭馆已被债主接管。

李某把100斤黑木耳送到张某家交给他妻子林某,并向他妻子要钱。

张某的妻子说她不知道此事,而且张某已死,饭馆已由别人经营,他要这些黑木耳也没有什么用,故拒绝接受并拒绝支付黑木耳的钱。

李某认为张某的妻子应该接受这100斤黑木耳,因为这是继承的一部分内容。

张某的妻子则说,张某已死,这同她没有任何关系,继承只继承财产,没听说过还要继承这些的 .李某没办法,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的妻子接受这些黑木耳,并支付黑木耳的价款。

「审理」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委托李某在回牡丹江市时为他购买100斤黑木耳,他们之间已经形成代理关系,张某应对李某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在李某还未完成代理之事时,张某就已经死亡,但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张某的委托代理并不因为其死亡而终止,法律并未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委托代理就终止,因而委托代理关系依然存在,李某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张某的法定继承人林某承担。

故人民法院最后作出判决,由张某的妻子林某接收李某所带回的100斤黑木耳,并向李某支付这100斤黑木耳的款项。

「分析」本案主要涉及的是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否还有效的问题。

代理的终止,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消灭。

代理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因为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止。

我国法律针对三种不同的代理的终止情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死亡;(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法通则》只是把被代理人死亡作为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终止的原因,二在委托代理中并未把它作为代理终止的原因,只是把代理人的死亡作为一种法定原因,这是因为,代理行为通常都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在代理行为完成之前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宜中断。

如果法律规定被代理人死亡代理关系就终止,那么就可能会给代理人及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带来较大的财产损失,并且也会给第三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失。

因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二条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此案就属于因为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不知道而继续完成代理,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不同意接受而产生的纠纷。

张某的继承人林某不能因为张某的死亡而拒绝接受李某的代理行为所购买的100斤黑木耳,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因此,根据《民法通则》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判决张某的妻子林某接受这100斤黑木耳并支付款项是正确的。

[!--empirenews.page--] 9.某大学诉某百货公司拒不履行合同案「案情摘要」甲某原来是某百货公司的采购员,因经常利用职务的便利吃回扣而被百货公司开除,现在自己经营一家商店。

一日他与朋友吃饭时得知某大学正在筹建一语音教室,需彩电20台,便用以前在百货公司是盖有百货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该大学签订了一份彩电购销合同,每台彩电3000元,共计价款6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某便把合同交给百货公司,并对公司经理说,因其开的商店没有彩电经营权,他因原是百货公司的人,想帮助百货公司作点生意,生意作成后每台彩电邀给他好处费 100元。

百货公司经理未提出反对意见,并将甲某拿回的某大学的6万元支票入进百货公司的帐户。

因当时彩电为紧俏商品,百货公司在一个月后才分别二次向某大学交付了彩电11台,余下9台一直没有交货,某大学多次催百货公司供货,百货公司因确实无货可供,就以此事是甲某所为,他不是我公司职工,这事与我们无关,你们应向甲某要货为由,拒绝向某大学交货。

某大学见索货无望,便要求百货公司退回余下货款2.7万元,百货公司则说钱并未交给他们公司,而是交给了甲某,要退款就找甲某去要。

某大学无奈,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百货公司退回剩余货款,并赔偿谋大学的损失。

百货公司辩称,甲某并非我公司的工作员工,他代表我公司与某大学签订的合同我公司并不知道,我们并未授权给甲某让他代我们签订合同,甲某因使用在我单位期间私藏的空白合同书在外签订合同,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给我们公司也造成了重大损失,我们还要追究甲某的经济责任,因此某大学应该向甲某要求赔偿损失,这事与我们公司无关。

「审理」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某已不是百货公司的工作人员,他在没有接受某百货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情况下,用他在某百货公司工作期间私藏的盖有某百货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某大学达成购销20台彩电的合同,其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与百货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但是,甲某在与某大学签订合同以后,将合同书交给百货公司经理时,该公司经理并未提出异议,并答应生意作成后每台电视机返给甲某好处费100元,而且还将某大学购买彩电的支票入到自己帐户上。

在此之后,百货公司又向某大学交付了11台彩电,这一系列行为可以视为对甲某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从而使甲某的无权代理行为发生了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在这种情况下,百货公司就要对甲某代百货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百货公司在答辩中称甲某并非其公司工作人员,他代表百货公司与某大学签订合同他们并不知道,甲某因使用其私藏的本公司空白合同书所签订的合同使无效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某百货公司应将剩余款项返给某大学,并对某大学因未购得彩电而影响其语音教室的安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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