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吴经熊法律思想的浪漫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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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律不足以慰藉心灵时——从吴经熊的信仰皈依论及法律、法学的品格

当法律不足以慰藉心灵时——从吴经熊的信仰皈依论及法律、法学的品格

[当法律不足以慰藉心灵时——从吴经熊的信仰皈依论及法律、法学的品格]目录:第一节以孟德斯鸠自励第二节“两个世界”中的真诚灵魂第三节思想的最为内在的统一性却依赖于最为外在的假设第四节“中国的”法学与法学家吴经熊生于1899年3月28日,卒于1986年2月6日,享年八十有七,当法律不足以慰藉心灵时——从吴经熊的信仰皈依论及法律、法学的品格。

早年治律,得享声名;中年皈依耶教,沉浸灵修;晚年授书,奔走于东西文化。

其业其学其人,构成了二十世纪中国一宗饶堪回味的学术个案,透显了法律、法学的一般品格及其在中国语境下的特殊呈现。

本文截取吴氏尽弃法学转皈灵修一节,述其梗概,铺陈背景,而以法律和法学的品格为线索,着力分析导致吴氏遁入耶门的原因,并由此伸展开来,探索所谓“中国的”法学与法学家的意味。

第一节以孟德斯鸠自励整个二十世纪,代表中国文化人在国际上抛头露面的,“我的朋友胡适之”先生堪称第一人,尽管未必时时处处均为最佳人选。

而就法学来看,海峡两岸,偌大中华,亿万生灵,真在国际上混出点声名的,撒手西归后仍然有些回响的,实际上,唯吴经熊先生一人而已。

“少年得志”这句话,最适合描述胡、吴二公。

单就吴经熊先生来看,结束放洋,“学成归国”之际,不过二十出头,而旋任东吴教授。

也是1924年,同样“少年得意”,真正获得博士学位的还有钱端升先生。

钱先生1900年生人,小吴氏一岁,是年自哈佛回国任教清华。

只不过执棒杏坛,法学院当差,在吴氏人生只算是一段小小插曲,三度春秋而已;而在钱先生,“以教书为业,也以教书为生”,①前后逾二十八载,直至挂帅右派,不获登坛。

二十世纪初叶,老大中国辗转折腾,百废待兴,求贤若渴,也是崇洋风气最炽之时。

这一批青年才俊沐浴欧风美雨,风华正茂,摩拳擦掌,指点江山,恰逢其时,可谓谈笑封侯。

奈何,未几城头换帜,花果飘零,风流星散,雨打风吹去,法学论文《当法律不足以慰藉心灵时——从吴经熊的信仰皈依论及法律、法学的品格》。

吴经熊与马锡五:现代中国两种法律传统的象征

吴经熊与马锡五:现代中国两种法律传统的象征

吴经熊与马锡五:现代中国两种法律传统的象征作者:喻中来源:中国战略与管理研究会网站来源日期:2008-3-26本站发布时间:2011-2-26 23:50:10阅读量:240次摘要:清朝末年以后的中国法律传统可以称为“现代法律传统”,这一现代法律传统又可以分为两翼:以吴经熊为象征的西化法律传统,以马锡五为象征的乡土法律传统,两者各具价值、各有领域。

有必要正视两种法律传统之间的隔膜与对峙状态,在它们之间建立起相互对话、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关系。

两种法律传统的前景,可以仿照耶稣的名言,归结为“吴经熊的法律传统当归给吴经熊,马锡五的法律传统当归给马锡五”。

关键词:现代法律传统;西化法律传统;乡土法律传统;吴经熊;马锡五一、从古代中国的法律传统到现代中国的法律传统黄宗智曾经撰文指出,在社会科学界,人们习惯于把西方的现代与中国的古代相互对立起来,非此即彼,这种思维定式,抹杀了一百多年来在中西并存之下所形成的中国现代传统,因此,如果要走出理论上和话语上的二元困境,就必须认真对待中国的现代传统。

[1]黄宗智的这番省思,虽然针对的是整个社会科学,但它也适用于法学领域。

因为,在当代的法学著述中,多数论者同样习惯于把古代中国的法律与现代西方的法律置于比较的两端。

人们习焉不察的是:在这两个泾渭分明的极端之间,还有一个中间地带,它既显著区别于清朝末年以前的中国传统法律,也截然不同于西方的现代法律,那就是百年以来逐渐形成的现代法律传统。

如果我们把清末以前的法律传统称为“古代中国的法律传统”,那么,百年中国的法律传统就可以称为“现代中国的法律传统”。

从时间维度上把中国法律传统作出这样的二元划分,要求我们既要认真对待古代中国的法律传统,更要认真对待现代中国的法律传统,因为,后者与当下及未来中国的法律具有更加直接、更加紧密的关联。

百年以降的现代法律传统虽然纷繁复杂、头绪万千,但却可以分为相互对峙的两翼:西方化的现代法律传统与乡土化的现代法律传统。

吴经熊哲学思想探析_樊志辉

吴经熊哲学思想探析_樊志辉

2000年第3期(总第140期)《学术论坛》ACADEM IC FORUMNO.3,2000(Cumulativ ely NO.140)吴经熊哲学思想探析樊志辉(黑龙江大学哲学系,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摘 要]吴经熊是我国现代的著名天主教思想家,他以基督教信仰为核心对中西心性之学、中西文化,以及自然法哲学的比较研究,使其在现代中国思想史中处于独特之地位。

他的思想可以理解为沿着中国思想走向基督信仰又用基督信仰来提升中国文化。

他站在基督信仰的立场对于中国文化的道统加以新的诠释,也使基督信仰获得中国式的表达。

[关键词]内在;超越;自然法;内心娱乐[中图分类号]B5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00)03—0008—04一、内心悦乐的源泉作为虔诚的中国天主教徒,天主教信仰和中国文化的薰陶使吴经熊真正体会到内心悦乐的源泉。

他认为“儒家的悦乐导源于好学、行仁和人群的和谐;道家的悦乐在于逍遥自在,无构无碍,心灵与大自然的和谐,乃至于由忘我而找到真我;禅宗的悦乐则寄托在明心见性,求得本来面目而达到入世、出世的和谐。

” 吴经熊所要作的就是研究三家不同的悦乐方式,并将它们熔为一炉。

吴经熊认为“儒家人文主义最美的地方,在于它既热情而又豁达,凡是人们所关心的事物,它没有不关心的;而凡是人类所有正常的感觉与情欲,它也一概不予摒弃。

儒家寻求人伦的和谐” 儒家的最高境界为“对人一视同仁,即具有‘以天下为一家,中国为一人’的胸襟,自然达到己立立人,己达达人的理想,这才是人生的至乐。

” 儒家的悦乐精神在于“内得于心而外取物的悦乐境界。

”这种乐是由踏实做人而来的。

吴经熊认为儒家的悦乐精神是有其形上根基的,此根基即天。

对儒家悦乐精神的形上根据,孟子发挥的最为突出,他对悦乐哲学最大的贡献,就在于他的人性本善的学说。

孟子强调有天爵者,有人爵者,前者即由人之性善而得。

“万物皆备于我矣,反身而诚,乐莫大焉”(尽心上)。

超越东西方_法学家吴经熊_王健

超越东西方_法学家吴经熊_王健

超越东西方:法学家吴经熊X王 健闪现在我脑海中的念头,是心灵与经验相碰撞而生出的小火花。

它们不召而来,又婉拒邀请。

法律是理想与现实的契合点,就仿佛莲花,它的根深深地植入泥土,而花苞和花瓣向天空伸展。

法律是一种把物质利益的摩擦转化成理想物之光的艺术。

——吴经熊1929年12月28日,黄浦江畔寒风袭人,东吴法学院的全体学生集齐码头,立雪情深,去思依依。

东吴大学校董会董事长江长川先生与法学院的教职员等,一起登上了停靠在岸边的克里夫兰总统号邮轮,与一位法学家热烈地握手送别。

邮轮届时启航,只见鞭炮声里,微波荡漾,气笛一呜,这位法学家满怀眷恋之情,扬巾分袂。

此行是由于哈佛大学和西北大学频电敦促,他以谊不可却,并想藉此弘扬本国文化,而前往这二校掌教讲学。

他是我国受聘哈佛任教的第一人,又是继剑桥大学霍兹沃思教授和国际法院波特曼法官之后,担任西北大学罗森泰(Julius Ro senthal)讲座教授的第三人。

独享此种无上殊荣的这位法学家当时年仅30岁,他就是吴经熊博士。

吴经熊,字德生,英文名为John C.H.Wu,1899年3月28日出生于浙江鄞县一位开线庄的商人之家,早年父母双亡。

6岁时起,他开始接受中国传统式的启蒙教育,阅读“四书”、“五经”一类的书。

9岁时开始学习英文,以后又接触到一些近代的自然知识。

1916年吴经熊考入上海沪江大学(Shang hai Baptist Colleg e)学习理科。

不久就在同学与好友徐志摩的相约下,转入天津北洋大学(Pei-Yang U niversity at T ientsin)的法律预科,但他只在北洋大学读了一个学期便又返回上海,并在1917年秋进了刚创办2年的东吴大学法科(Law Departm ent of Soo-chow U niversity)。

吴经熊在东吴读书期间,学业相当优秀。

同时在笃信基督的教务长兰金(Charles Rankin)——他是东吴法科的创办人——的感召下,他对《圣经》发生了兴趣,而且接受了卫理公会教堂的洗礼。

吴经熊与徐志摩

吴经熊与徐志摩

吴经熊与徐志摩
孙伟
【期刊名称】《九江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0(029)002
【摘要】吴经熊是20世纪的法学大家;徐志摩是中国现代文坛优秀的诗人、散文家.两人不仅是推心置腹的知己,更是一生至交.这是一段拥有迥异个性的两位先生之间的友谊.
【总页数】3页(P84-86)
【作者】孙伟
【作者单位】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教学科研部,江西井冈山,3436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K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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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志摩与志摩·徐--浅析徐志摩融会中西文化的独特人生观 [J], 方亦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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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近代中国法学大师——吴经熊的成功之因

浅析近代中国法学大师——吴经熊的成功之因

吴经 熊 (891 8 ) 浙江鄞县人 , 二十世 纪中 19 —9 6 , 是 国一位极为 罕见的学贯中西 、 有世界影响 的法 学大 具 家 。他 的际遇及 在法学 领域所 取得 的成就 足 以让 国
吴经熊 出生及成 长 的宁波 ,曾是近代 中 国最早 开放 的通商 口岸 之一 ,得 风气之 先 。在 吴经熊的眼
规 与系 统的教育 , 并顺利完 成大学 学业 , 直至 自费出 国留学 , 就他 日后 的辉煌 成就 。在近 代 中国, 造 有千
千万万 的有志青 年 由于 家庭 的经 济原 因而 不能接受
对近代 中 国法 制进 程 的贡献 更加全面 、 入与持 久。 深 吴 经熊在 近代 中国法制进程 中作 出 了上 述重要
民国十五 年 丙 寅( 九二 六年) 一 自从 我 回国 以来 , 兰看我教 书辛 苦 , 德 照顾 无微
吴经 熊 的父亲 曾是一 位钱 庄 的总 经理 ,非 常乐
善好 施 , 不事 张扬 , 且 留下 了很好 的 口碑 。特 别是 在
父亲 去世 后 ,还 被 当地人传 为 地方 神 。他后 来 回忆
切事 。但 正如一 个人 不能遮 掩 其邪 恶一 样 ,一个 人
我 想听听 唱 片 , 资消遣 。苦 无余 资购置 留声机 , 以 德
兰 竞检 出金 钗 一枚 ,嘱 我 至 当铺 押兑 现金 。押得 六
十元 , 购得 旧机 一部 。 尚有余 银 , 了许 多旧 书, 买 满
载 而 归 。( 】
法制 史。
l2 2
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栅 )2 1 年第 3 0 1 期
宁波文史
庞德, 才有 了后 来在 中 国法 学界 所取 得 的重大 成就 。 但与 几乎 同龄 的吴经 熊相 比, 们却 是两代 法 学家 。 他 2 父 母亲 的影 响 .

吴经熊法律哲学思想研究

吴经熊法律哲学思想研究

吴经熊法律哲学思想研究
姬小康
【期刊名称】《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7(023)004
【摘要】本文主要研究了吴经熊的法律哲学思想.从总体上讲,可以大致划分为两个阶段即早期阶段与后期成熟阶段.其早期阶段的思想主要由三对矛盾贯穿而成:法律资源论上的本土资源与外来资源之间的矛盾;法律方法论上的经验式观察与理性推理之间的矛盾;法律思想上的理想主义与现实状况之间的矛盾.后期的思想则主要围绕着法律、宗教、哲学三者之间的关系而展开.通过研究作者揭示出了吴氏思想的核心部分:即超越东西方的法律文化.而这样的法律思想将构成对当今法律全球化时代挑战的一种积极的回应.
【总页数】7页(P53-59)
【作者】姬小康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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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锡禹:吴经熊与圣经翻译(二) [J], 严锡禹
4.严锡禹:吴经熊与圣经翻译(三) [J], 严锡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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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吴经熊自然法理论

论吴经熊自然法理论
存在 的基本思想相 去甚远 。其 二 ,吴经 熊也不 认 同施 塔
[ 收稿 日期 ]2 0 1 4一 O 1 —0 5
吴经熊 的 自然法思想 很大程度 上是继 承并 发展 了托 马斯及孟子 的相关 思想 。在吴 经熊看 来 ,自然 法 的观 念
[ 基金项 目]本文为 2 0 1 3年度黑龙江 大学研 究生创新科研项 目资金资助项 目的阶段性成果。
i 二 月断 ,就其特性 上来看 ,过于抽 象而 陷入一种 个 人化 的境地 ,接近于个 人理性 主义 。施 塔姆勒 混淆 了 自
吴经熊 的 自然法理 论是东产物 。其思想 的形 成是建立 在对 当时 自然法 观念 的 批判 以及对天 主教 和中 国儒 家相关思 想 的继 承与发 展之
姆勒关 于公道 的原 则与定 义。施塔姆 勒认 为 ,法律 的理 想在于公道 ,由此 对公 道 的法律 推 演 出四条 普通 原 则 , 并将其分为 两类 :两条 互敬 的原 则 和两 条分 享 的原 则 , 其 中带有强烈的人道 主义意 味。吴经 熊对施塔 姆勒 产生
这种观点 的逻辑 以及 这些原 则的渊 源产生 质疑 。在 吴经 熊看来 ,施塔姆勒 的这 四条普 通原 则 以及 其对 “ 公道 ”
是关于社会生活 意志。而在探 讨法律 的过 程 中,施塔 姆
2 0世纪 2 0年代 ,吴经 熊 留学德 国,师 从 当时 最具 盛名 的法学家 、新康德派领袖施塔姆勒 ,研究法律哲 学。
吴经熊对施塔姆勒 敬佩之余 , 对 其关 于法律 的一些 观点
却有着不 同见解 ,这些 分歧为吴 经熊 的 自然 法思想 的建 立提供 了基础 ,主 要有两 点 :其一 ,吴 经熊并 不认 同施 塔姆勒对 于法律 的定义 。吴 经熊认 为 ,施 塔姆勒 “ 具有

评中国近代的法学家

评中国近代的法学家

评中国近代的法学家—以伍廷芳、吴经熊为例摘要:自清末沈家本改法修律以来,中国便开始了法律现代化的进程,在这一以进程中,一批深受西方法学思想影响的先进中国人为了中国的法律现代化,为了中国的民主法制,潜心钻研,努力创新,为中国的法律现代化,为中国人的法律开化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关键词:法学家,法治,西方自清末沈家本改法修律以来,中国才真正开始法律现代化的进程,在这一进程中,西方的法治理念,法律制度被不断介绍到中国来。

参与并推动这一进程的正是一批深受西方民主法治思想影响的近世法学家,期间经由法律移植建设“现代化法制”,将老大中华从“帝制中国”推转为“法制中国”,是这以进程中极其重要的诉求。

一、概述清末以降,民国开元,中国正遭受亘古未有之大变局,沈家本作为清廷变法修律之主要组织者,也只能以“折冲樽俎,模范列强”[1]作为法律变革的宗旨。

正是在这种以“咸谓非取法欧美,不足以强国”[2]的理念中,一部分先进的中国人,抛家舍业,负笈海外,取法欧美,给中国知识界带来了先进的法学思想。

举其荦荦大端者计有伍廷芳、董康、王宠惠、王世杰、吴经熊、杨鸿烈、程树德、钱端升、徐朝阳、梅汝璈、胡长清、林纪东、张志让、张君砺、丘汉平诸公,亦有像蔡枢衡、王伯琦、李浩培、倪征、王铁崖等后来者。

[3]他们均学有所成,各精一业,马工枚速,蔚成专家,采撷律学,征引西学,尤以开启现代汉语法学而垂史,而且按照西方宪政之理念,改造我国民之民主法律观念,终奠定我国百年法学之基石;但因世道人心遽变,不少人雄才难展,未臻大家,但其所代表一民族于法之孜孜诉求,却仍有其不可替代位置。

其中伍廷芳公者,生于新加坡,小即办报出版,即长成负笈英伦,学于林肯法律学院,毕业后即以“华人之充外国律师者,以先严为第一人也。

”[4]1898[1]《清朝续文献通考》卷247[2]《清史稿·刑法志》[3]若严格区分个人所处时代,则应以孙中山1912年于南京建立临时政府至蒋介石1949年逃离大陆为准,以上所列诸公有出生于清朝亦成名于清朝者如伍廷芳(1842年)、董康(1867)王宠惠(1881年),而大多是出身于清末却成名于民国者;且以上诸公大多有留洋经历,并于政学两届均享大名,握有大权者亦不乏其人。

吴经熊与近代中国法学学术_孙伟

吴经熊与近代中国法学学术_孙伟

第20卷第2期 湖南工程学院学报 V o1.20.N o .22010年6月 Jour nal ofH unan I nstitute o f Eng i n eering June 2010收稿日期:2009-10-10基金项目: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2009年博士科研启动资助项目 吴经熊与东吴法学 (09bskyqd1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孙 伟(1980-),男,江西德安人,博士,讲师,研究方向:中共党史、中国近现代史。

吴经熊与近代中国法学学术孙 伟(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教学科研部,江西井冈山343600)摘 要:吴经熊的法学学术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理论建树,即考察中国传统法律思想,评介西方法律思想,创见法律哲学思想,研究中国法制进程;二是文献编纂,即汇编和校对法学论著,编撰和校勘法学工具书;三是传媒平台搭建,即主编 法令周刊 ,主持上海法学编译社,支持 法学季刊 建设。

吴经熊作为法学大家对近代中国法制进程的最大贡献体现在法学学术方面。

关键词:吴经熊;近代中国;法学学术中图分类号:K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181(2010)02-0057-05 民国时期,整个中国和一般民众对法律的需求尚十分短缺,饱学近代法律知识的法学家们此时所承担的正是一种法律布道者的角色,吴经熊作为民国时期极具国际视野的著名法学大师,在法学学术方面取得了重大的成就,极大促进了法律的传播,同其他许多法学家一起推动着近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

吴经熊的法学学术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理论建树,即考察中国传统法律思想,评介西方法律思想,创见法律哲学思想,研究中国法制进程;二是文献编纂,即汇编和校对法学论著,编撰和校勘法学工具书;三是传媒平台搭建,即主编 法令周刊 ,主持上海法学编译社,支持 法学季刊 建设。

一 理论建树吴经熊是民国时期著名的法学大家,自1917年求学东吴法科到1949年最后离开中国大陆,一直在法学学术的道路上不辍耕耘,他的法学理论研究成果丰硕。

从结拜兄弟到法科同窗_吴经熊与徐志摩早期交谊之解读_李秀清

从结拜兄弟到法科同窗_吴经熊与徐志摩早期交谊之解读_李秀清

=人文对话>从结拜兄弟到法科同窗)))吴经熊与徐志摩早期交谊之解读李秀清*吴经熊(1899-1986),民国时期法律界的杰出人物,其在法学研究、法律教育、立法及司法实务等领域所取得的成就,一度几乎无人能及。

徐志摩(1897-1931),民国时期文学界的代表人物,他在诗歌、散文等方面的斐然声誉,尤其是作为新诗的灵魂人物,其曾有过的影响至今恐仍难以超越。

这两个名字,即便对于略有近代史知识的读者而言,也是如雷贯耳。

不过,他们之间非同寻常的交谊,及在彼此的早期人生履历中曾扮演过的重要角色,似乎并不为大家所详知。

对此,大陆学者尚无系统阐述,仅有的零星记录,也多出于文学界人士。

法律与文学,就研究言,现虽已没有从前那样的鸿沟,但视角的差异仍显而异见。

本文基于自己近期的阅读所及,拟对吴、徐二氏早期交谊做些解读,或许同时能从中了解到一些那个时期教育(包括法学教育)变革的历史气息。

一、吴德生与徐章垿:沪江校园的一对结拜兄弟约1915年至1916年的冬春之际,吴经熊和徐志摩相识于上海的沪江大学。

按当时习惯,平辈同学多以/德生0(字)称呼吴氏,至于徐氏,虽也有字(字幼申),但很少使用,常用的是/徐章垿0的这一原名。

至于/志摩0之名,有说那是后来在赴美留学前夕,乃父为图个吉利并寄托望子成龙之愿更名而得,因其周岁时当地的志恢和尚曾抚摩其头顶并预言/将来必成大器0。

112另一说,则认为这是他自己不经父母同意而/乱取0的别号。

122吴德生和徐章垿皆为浙江人。

吴氏出生于开埠较早、五大通商口岸之一的浙江宁波鄞县,一个殷实的银行家之家。

他天资聪慧,6岁起在私塾先生的带教下开始习读四书五经。

虽在儒学传统中长大,但因宁波得天独厚的人文环境,使他又能较早接触西方语言和文明。

9岁上小学时就始习英语,并对此喜爱不已。

在以理科为主的中学读了两年,成绩优异,并养成了对于自然科学的浓厚兴趣,后入沪江大学欲进一步学习科学。

#131#*112122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

浅析近代中国法学大师_吴经熊的成功之因_孙伟

浅析近代中国法学大师_吴经熊的成功之因_孙伟

成功之因孙伟(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教学科研部,江西井冈山343600)[摘要]吴经熊是二十世纪中国一位极为罕见的学贯中西、具有世界影响的法学大家。

他在近代中国法制进程中作出了重要贡献,其成功背后的原因有:家庭因素(出生的影响、父母亲的影响、婚姻的影响),个人因素(非常好学与勤奋、善于交际与自我宣传、善于在逆境中自我调整),时代因素,区位因素。

[关键词]吴经熊;近代中国;法学大师;成功之因[中图分类号]K825.19[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4479(2011)03-0122-04吴经熊(1899-1986),浙江鄞县人,是二十世纪中国一位极为罕见的学贯中西、具有世界影响的法学大家。

他的际遇及在法学领域所取得的成就足以让国人仰视,让西人侧目。

他曾在中国接受最好的英美法教育,留学欧美著名的法学院并获得法律博士学位,结交当时西方最著名的法学大家,归国后涉足法学学术、法学教育、司法实践、立法实践等诸多领域。

[1]吴经熊的特殊经历,使得他成为近代中国法制走向现代化的亲历者和重要推进人。

与大多数法学家相比,他对近代中国法制进程的贡献更加全面、深入与持久。

吴经熊在近代中国法制进程中作出了上述重要贡献,那么其成功背后的原因何在呢?这值得我们后人好好总结,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一.家庭因素1.出生的影响吴经熊出生及成长的宁波,曾是近代中国最早开放的通商口岸之一,得风气之先。

在吴经熊的眼中,宁波人很热心、诚实、充满活力和冒险精神。

他们多从事商业和工业,有头脑、繁衍力强。

[2]P6这些,都为宁波子弟接受良好及开化的教育提供了必备条件,还使得他们往往不固步自封,富有开拓创新精神。

另外,由于家境比较殷实,使得吴经熊从小能接受正规与系统的教育,并顺利完成大学学业,直至自费出国留学,造就他日后的辉煌成就。

在近代中国,有千千万万的有志青年由于家庭的经济原因而不能接受正规的教育,更何况高等教育和留学深造了。

吴经熊_法律的艺术

吴经熊_法律的艺术

法律的艺术吴经熊法是善与公正的艺术。

——塞尔苏斯(Celsus)孟子曰: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能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

于我而言,生活的智慧存乎于鱼与熊掌间的抉择。

的确,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品味,但这未可否定我们选择之需求。

在我看来,生活艺术的真实看起来亦是法律艺术的真实,立法与司法过程莫不如此。

如果能够通过法律承认和保护人类所有的利益,那是极其美妙的事。

但事实是,利益之间不断冲突。

在不同情形下,法律可能为认可其充分注意到的眼前利益而牺牲他种利益。

法律,作为人类普遍的生活方式,我们不得不理解“要获得一些必舍弃另一些”;我们必须知晓“我们所获之利益许或被我们所失之利益抵消;当我们进行选择时,我们应知晓自己所做的一切。

”但是,什么利益应受保护,什么利益应该舍弃?这是一切法律问题的核心。

因为,不存在精确衡平人类所有利益的等臂天平,也不存在准确丈量长度的精准标尺。

我们对利益的衡平终究只能靠思维着的头脑和感受中的心灵来指引。

的确,这是极其主观且极易犯错的指引!但是,既然就事物本性而言,我们无法找到比这更确切的指引,那么让我们以此来安慰自己:人所希望达到的最高程度的客观与确定是,每当我们遇到主观与犯错可能性时,我们能够体认并承认它。

选择不是在完全确定与完全不确定、绝对正义与绝对非正义两者间进行,而是在不同程度的确定与不同程度的正义之间展开。

在探寻公正的利益衡平过程中,我们必须具有耐性,按步进行,而不能急切地草率提供普适的一般化,以虚幻的确定来替代甚或牺牲真实。

正义感主要是一种感觉的问题,正如莱辛(Lessing)在他的《拉奥孔》(Laokoon)中所提醒我们的“没有比对我们的感觉订一些普遍的规则更易受欺骗了,这些感觉交错得那么细致、那么复杂,甚至连最细心的观察都几乎不能厘清头绪。

”我们不能忘记在向我们的情人求爱时,“应保有激情且能忍受这种激情受到冷遇。

”要获取她的芳心,“我们必须如对待神祗那样凝聚我们所有的才智”。

正义与美

正义与美
存 在 …… 袍 的一切 化 工 , 是 多么美妙 !所 能见 到 的 , 只是 一 点 火花 。……一 切都 是 成双 而相 对 的 , 袖 所
造的 圆满无缺。 物各有所长, 互成其美;天主的光荣, 谁能看够?” [ 思高版之德训篇 ( E c c l u s . ) 4 2 :2 1 ,
2 3 — 2 61 。
④I b i d . , I I — I I , 1 4 5 . 2 . i n c o r p . G i l b y , S t . T h o ma s Aq u i n a s :P h i l o s o p h i c a l T e x t s , P . 7 8 .
⑤J e r . 3 1 :2 3 ;5 0 :7 .
源, 在 于圣 三一 至高 的 和谐 统一 ( t h e s u p r e m e h a r mo n y o f t h e Ho l y T r i n i t y o 上 主之 荣美 展 现 于他 所有 的
作工中, 兼俱外在与内在。 正如圣经上所说 , “ 袍井然布置 了自己智慧的伟业, 袍从永远直到永远常常
承者 。 关于吴经熊先 生对于 自己法哲 学 旨趣的一些概 括 , 可参见 F o u n t a i n o f J u s i t c e 的序言—— “ 对 于一种 法哲学之需要 ( T h e N e e d o f a
P h i l o s o p h y o f L a w) ” 。 ——译 者注
L o n d o n :S h e e d a n d Wa r d , 1 9 5 5 ) 一 书之尾声 ( E p i l o g u e ) 部分 。 ——译者注 + 苏州大学 王健法学 院副教授 , 法学博士 。 ① 吴 经熊先 生 的法哲 学 理论 似可 开出 “ 法美 学 ” 之 向度 。因为吴 经熊 先生 在所 著 F o u n t a i n o f J u s t i c e 中单独 以 “ A r t o f L a w ( 法 之 艺) ” 为独 立一章及其 内容 , 不 由使人 想到他 的异 国友人雅 克 ・ 马里旦 ( J a c q u e s M a r i t a i n ) 的一 些美学 向度 的思考和作 品 , 如 :A r t a n d S c h o l a s t i c i s mw i t h O t h e r E s s a y s 等。 天 主教美学 , 似可成 为中国当代法哲学 寻找信仰观之参照和思想源泉 。 ——译者注

吴经熊法思想研究的影响及反思

吴经熊法思想研究的影响及反思

余 。即使将吴经熊思想 的研究集中于法学领域 , 也 难 以忽略中国传统哲学 、 中国传统史学 、 西方天主教 神学 、 中国传 统文 学 等 领域 与吴 经 熊 法 思 想 之 间 的 互 相影 响 和折 射 。作 为 “ 近 代 中 国法 制 走 向 现代 化 历 程 的亲 历 者 和 重 要 推 进 人 ” l 1 J , 吴 经 熊 法 思 想 在
此外该文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角度对以后的吴经熊思想研究有着深刻影响将吴经熊作为一个特定的法律历史人物在查阅丰富历史资料精研吴经熊法哲学著述熟悉其法哲学理论的基础上从中西法律思想交融或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视角着力考察文化对个人的烙印和个人对迥然不同文化的对比1223话并成为近代中西法律思想文化交流的典型成功这一论文影响之大以至于在相当长的个案?第二章从理论建树文献编纂搭建传媒时间内研究吴经熊思想的后来人难以脱离其选择等三个方面介绍吴经熊的法学学术活动


以时 间为主 线 的研 究
这 类研 究是 开 展 更 深 入 学术 研 究 的基 础 , 也 构 成 了研 究吴 经 熊思 想 初 始 阶 段 的 主要 研 究 思 路 , 形
成 的研 究 成果具 有 比较 明 显 的史 料价 值 , 类 似 于传 记, 记叙 了法学 历史 人物 的事 迹 , 但 对 于他 们理 论 的 研 究不 足 , 于学 术气 质上 有所 缺失 。 在查阅、 整 理历 史文 档和 书信 资料 的基 础 上 , 陈 夏 红主要 辑 录 了吴 经熊 、 张耀 曾 、 沈钧 儒 、 高一涵 、 杨 兆龙 、 钱端升 、 谢怀械 、 王名扬 、 周相 、 江平 等 十人 的
第3 1 卷 第 2期 2 0 1 5 年 2 月
商 丘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法律人学点宗教好

法律人学点宗教好

法律人学点宗教好发表时间:2010-01-31 20:53 阅读次数:540最近看了“思想碎片:(六)法学家的出路”一文,方知法学家热衷宗教的不在少数:“梁启超,一个奇才,在法学领域建树颇丰,最后也信佛了。

吴经熊,肯定是一个法学家,可以说是民国的大家了。

一生对法学的研究贡献甚大,然晚年却皈依佛教。

王小能,北大教授,民法学家,据说也信佛了,去香港的一座庙里修行去了。

邓正来,复旦大学高等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导,据说现在也信佛。

谢晖,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导,博客链接上有个法师,至于是否真的信佛,还有待考证。

蒋海松,西南政法大学在读博士生,信佛与否不太清楚,但是编辑有佛学期刊。

”去年三月二十二日我就写过一篇“有良心的法律人学点道教好”的博文:“中国根抵在道教,学点道教利身心。

道德沦丧枉言法,今日法多几遵循?而今法治怎么样,法律人士心肚明。

执法重在讲良心,真有良心难久混。

若你良心难久昧,劝你早些学道教。

听与不听全在你,莫要得病才后悔”。

希望法律人通过学习道教调整身心。

今天闲来无事,再就“法律人学点宗教好”这个话题作些引申:法律人学宗教有哪些好处呢?一、有利于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始终保持一颗仁爱、善良和诚正之心。

除个别邪教外,普天下的宗教绝大多数是劝人为善,劝人诚信,道教、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莫不如此。

现在一些政法人员在现时社会的大染缸中染上了许多毛病,耍特权,耍威风,为所欲为,动不动拳脚相加,对当事人没有丝毫的怜悯仁慈之心,丧失了做人的基本良知。

要知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

学点宗教可能会增添些良心上的敬畏之心的。

故意出入人罪、颠倒黑白会有报应的。

二、有利于调节身心,始终保持一个从容淡定的精神状态。

法律人的学养和职业,决定了他与社会上其他人有一些人格上的不同,这就是爱较真,爱公平、甚至爱认死理。

这本些习性本无可厚非,但太过了就只会给自己带来更大的痛苦。

有些人因此而出家,有些人因此而抑郁自杀。

最高检就有过这样的事例,据我所知,这在公检法系统决不是惟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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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法学先贤之研读论吴经熊法律思想的浪漫因素杨 奕 华* 内容摘要:吴经熊毕业于东吴大学法科,系法科改制后首任东吴法学院院长。

他法学根底深厚,学贯中西,融合儒、道、禅哲学,以中华文化的玄妙精髓参悟唐诗的意境,并进而体会法律的艺术有其动人因素及美感经验,坚信均衡利益之冲突有赖法律人的智思心觉和直觉与耐心。

他认为法之本质需通观整体,概观与个观兼备,法学研究应融贯理性与经验,实践可印证学理。

浪漫因素是不断突破与创新的动力,从浪漫主义注重人的生命力与感受力,以及自由与丰富生活,获得方法论研究态度之启发。

终其一生,吴经熊的法律思想几经转折,最后依归宗教,其动因与过程,浪漫因素有以致之。

视吴氏为浪漫的人本法学家,不亦可乎!关键词:吴经熊;浪漫因素;理性;经验;法律的艺术;智思心觉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7076(2015)03-0068-09 一、从东吴法学院的百年院庆说起东吴大学法学院今年庆祝创院一百周年,超越世纪的东吴法学院,各式各样的庆祝活动热烈开展,两岸的东吴法律人,欢欣鼓舞,喜气洋洋,法界学界,也纷纷共襄盛举,同声祝贺。

经过百年的耕耘,东吴法学享誉海内外,人才辈出,吴经熊博士是其中一位相当令人瞩目的人物。

吴氏在1920年毕业于东吴大学法科,其后4年间,留学美、法、德三国,除获得密西根大学法学博士外,还结识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贺穆斯(Olive Wendell Holmes)大法官,从学美国社会法学派的创建人庞德(Roscoe Pound),认识了法国新经院学派的谢尼(François Gény),并投入德国新康德学派的史丹木拉(Rudolf von Stammler)门下。

1924年返国,回母校东吴大学法科任教,1927年,出任改制后的东吴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

在上个世纪初叶,中国新旧文化正处于蜕变转折阶段。

吴经熊的法学造诣,扮演了一个承先启后,导向未来的角色,其法律思想并不因时代的推移而脱节,于21世纪的今天,依然引人深思。

笔者特别留意到吴氏发表的著作,常常出现一种强烈的诚笃热情,如斯的情怀,跃然纸上,就像挑动了琴弦般,总会引发共鸣,细细品味之下,不觉直呼:浪漫啊!法律是人类理性的产物,法律思想有浪漫的因素吗?本文之撰写,纯属笔者个人研读吴经熊的书*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前院长、教授,法学博士。

· ·论吴经熊法律思想的浪漫因素文所获得的体会,如有谬误,尚祈学者专家,不吝指正!二、法学研究与浪漫因素(一)法学方法论与研究态度研究法学必然有一套先设的假定作为准据,确定基本的研究立场后,接续展开法学理论之建构,而研究所采取的立场,事实上有研究者内心状态因素的存在。

此一心理状态,乃是一种研究态度,在研究者的内心深处,发号施令,居于关键地位,影响研究出发点之选择与决定。

简言之,法学方法论是法学研究态度之展现,研究态度择定了研究历程的开端,也启动了整个研究活动。

① 因此,研究态度是法学方法论的本质因素。

若欲深入了解一个法学理论的形塑架构,绝对不能忽略此一架构形体的内在精神,而此精神即显现在研究态度上。

吴经熊博士的法学研究,从方法论的观点看,其研究态度确实值得花心思去体会,与其远观其巍巍的法学大厦,毋宁进其堂奥寻其心态,本文所欲尝试而努力以赴者,正以此也!(二)浪漫与浪漫主义“浪漫”一词,在日常生活中,被用来指放浪不拘之意,苏轼有诗云:“年来转觉此生浮,又作三吴浪漫游”②,诗中语“浪漫”即有此意味。

“浪漫”也是英文romantic之别译,有想象丰富,行为豪放的意思③。

鲁迅曾谓:“革命尤其是现实的事,需要各种卑贱的、麻烦的工作,绝不如诗人所想象的那般浪漫”④。

鲁迅将浪漫当做与卑贱、麻烦相反的事看待,无关诗情画意,也无关想象唯美,一般人却总是将浪漫跟传奇、冒险、幻想、风流韵事连结在一起,予人一种脱轨、放肆、不规矩、放浪形骸的印象。

值得注意的,“浪漫”一词,还有深受理想主义(idealism)影响的意涵,且含有热心的(ardent)、热情的(passionate)和热烈的(fervent)等意义⑤,具有正面肯定的属性。

这正是本文所特别重视之处,因为一则此属性与吴经熊的法学研究态度息息相关,二则又与欧洲18、19世纪的浪漫主义(romanticism)有本质上的互通印证。

浪漫主义的领导人物席雷格(Friedrich von Schlegel)的基本诉求是反对启蒙运动(Enlightenment)对理性及普遍观念的过分强调,强烈主张丰富的生命整体,相信只有透过人、民族和人类的有机情况,才能够理解实在界(reality),是故,十分看重民族精神、语言与历史。

⑥德国历史法学派(Historical School)创建人萨维尼(Friedrich Karl Savigny)力倡法律不是创造的,是在一国的民族精神(volksgeist)里被发现的,即是受到当时浪漫主义风潮的启发。

“浪漫”一词寓涵理想主义和热情,“浪漫主义”注重人的生命力和感受力,二者确有以人为本,认同自由、创造、丰富人生,追求理想的共通性,此一内在的联系,在法学研究上,即是一种引人注意的研究态度,更是研究者法律思想的一个形成因素,名之曰“浪漫因素”,不亦可乎!(三)法的生命与法学家的浪漫美国法学家贺穆斯的名言:“法律的生命向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The life of law has not been ①关于法学方法论之定义,请参阅拙作:《法学方法论研究范畴之商榷》,载《法制现代化之回顾与前瞻:杨建华教授七秩诞辰祝寿论文集》,月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153页。

②苏轼:《与孟震同游常州僧舍诗》,转引自《大辞典》中册“浪漫”条,台北三民书局2000年版,第2632页。

③苏轼:《与孟震同游常州僧舍诗》,转引自《大辞典》中册“浪漫”条,台北三民书局2000年版,第2632页。

④转引自《辞海》中卷“浪漫”条,台北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3007页。

⑤The Randon House Dictionary of English Language,The Unabridged Edition,Jess Stein(Editor in Chief) & Laurence Urdang(Managing Editor),1966,see“romance”and“romantic,”p.1242.⑥布鲁格编着:《西洋哲学辞典》,Romanticism(罗曼主义)条,项退结编译,台北国立编译馆1976年版,第322页。

· ·2015·3法 学 版logic:it has been experience)经常广为法学界所传诵,在此将它用来说明法律思想的浪漫因素,指出法学家研究法学的浪漫,最为贴切,最为入木三分。

浪漫主义是反格式,反规矩,反系统,反秩序,反条理的,也就是反对理性主义的形式和冷酷,僵化和无情,概念和逻辑,呼吁以人的生命热情,热烈感受生活。

法律绝对不等于法条,法律如果有其生命,它的生命就是来自于经验,也就是来自于有血有肉,有七情六欲,会哭会笑,有痛苦会欢叫的人的生活经验!一个法学家,以其生命的热情做学问,不逾矩放浪,拥有的是一颗炙热的心,一个热烈的胸怀,要如何将充满理性的规则律条赋予丰美的生命呢?德国哲学家费希特(Johnann Gottlieb Fichte)有一段对学者的描述:“我的使命就是论证真理;我的生命和我的命运都微不足道;但我的生命的影响却是无限伟大。

”① 将这段话用在法学家身上,尤其用在法学家的生命影响力上,是别具意义的。

正是法学家以生命的热情,活化了苍白死板的法律,使法律获得生命的活力,从而为人类作出它排难解纷的贡献!而这一切,法的生命,法学家的浪漫,何尝不能在法学研究和法律思想中,归结出一个形成的动力因素─浪漫─呢?本文的主人翁,一位中国20世纪的杰出法学家,吴经熊博士,其长达一甲子以上的法学学述生涯,当然可以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切入探讨之,既然吴氏具有法学家的浪漫,以浪漫因素着手考察之,可谓顺理成章矣!三、文化底蕴直通正义之美(一)中华文化的精随吴经熊学贯中西,在文化层面,观察相当深入。

吴氏认为中华文化,内容丰富,历史悠久,基本的出发点,是尚书里所云“道心惟微”的“道心”,“微”是微妙,不是微弱,氏谓微妙的道心是无声无息的,却可以驾御千变万化的人心。

②道心就是王阳明所说的“良知”,也就是朱子的“源头活水”,也就是禅家的“无位真人”与“本来面目”。

③吴氏以良知连通东西文化,指出良知是文化的活水源头,中外皆同。

④但中西文化自古以来各有偏向,中国的学人重伦理和艺术,西方学人重科学,各有所偏,各有园地。

⑤ 谈到道,吴氏引用老子《道德经》的一句话:“常无,欲以观其妙;常有,欲以观其徼。

”道是形而上的,是常无,却也是常有,氏指称道超乎有无,而兼摄有无。

一方面,道是常无,是“欲以观其妙”,就是说无会变动,会从无到有,要观察此变动的一刹那;另一方面,道也是常有,常有也会变化,“欲以观其徼”,徼是边界,尽处,终局,会从有复归于无,“徼”就是有到极点,再回复到无。

⑥吴氏这番以有无之往返互变论述道之理,点出了中华文化的精随,即是在于“妙”。

氏以王摩诘的诗,“行到水穷处”,是徼,“坐看云起时”,是妙。

前一句是西方的特长,以“有”为出发点,后一句是中华文化的妙处,以“无”为出发点。

⑦吴氏非常肯定妙的境界,直认是中国人生哲学对世界文化最有价值的一个贡献,因为妙是无和有之间的桥梁,是天人合一的要道,更是心物一致的秘钥。

⑧笔者在此探究吴氏的法律思想,从其关于中华文化的论述追本溯源,确已获得若干体会。

①[德]费希特:《论学者的使命人的使命》,梁志学、沈真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45页。

②吴经熊:《内心悦乐之源泉》,台北东大图书公司1989年版,第27-28页。

③吴经熊:《内心悦乐之源泉》,台北东大图书公司1989年版,第28页。

④吴经熊:《内心悦乐之源泉》,台北东大图书公司1989年版,第28页。

⑤吴经熊:《哲学与文化》,台北三民书局1971年版,第51页。

⑥吴经熊:《哲学与文化》,台北三民书局1971年版,第70-71页。

⑦吴经熊:《哲学与文化》,台北三民书局1971年版,第71页。

⑧吴经熊:《哲学与文化》,台北三民书局1971年版,第76页。

· 0·论吴经熊法律思想的浪漫因素(二)儒释道融合之悦乐人有追求快乐回避痛苦的天性,吴经熊论及中国的哲学时,就以悦乐的精神阐述儒家、道家和释家,认为三家虽各有所乐,一贯的精神不外“悦乐”两字。

①吴氏比较说,儒家的悦乐源于好学、行仁和人群的和谐;道家的悦乐在于逍遥自在、无拘无碍和心灵与大自然的和谐;释家的悦乐,在禅宗则寄托于明心见性,求得本来面目,达到入世、出世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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