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文风会风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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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文风会风力行“开短会、发短文、讲短话”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办发[2007]6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中共深圳市委
【发布日期】2007.03.01
【实施日期】200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文风会风力行“开短会、发短
文、讲短话”的实施意见
(2007年3月1日深办发〔2007〕6号)
一、开短会
1.控制会议时间。
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大会外,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以市委或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市直部门工作会议或以临时机构与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召开的会议,一般不超过2小时;决策性会议要规范议事规则,规定发言内容和发言时间;会议主持人要善于掌握会议节奏,引导会议进度。
2.简化会议议程。
一般会议不安排两位以上领导作内容重复的讲话;本市会议不介绍出席领导职务;除重要会议外不设主席台。
3.讲求会议实效。
决策性会议会前要充分沟通协调,会上以决策为主,不作过多讨论;传达上级精神原则上下发书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