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案例(上腾娱乐-张杰,演艺服务合同纠纷)

合集下载

张建国、张杰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建国、张杰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建国、张杰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6【案件字号】(2021)云25民终2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云涛廖伟荣何江【审理法官】胡云涛廖伟荣何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建国;张杰【当事人】张建国张杰【当事人-个人】张建国张杰【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张建国;张杰【本院观点】上诉人张建国所提异议及补充说明,并没有举证来证明被上诉人张杰对其构成侵犯名誉权;上诉人张杰所提异议,也无相关的证据,其要求去掉部分自己在过去的陈述,依据不足,本院对双方的异议不采信。

上诉人张建国、上诉人张杰双方相互之间,由于琐事自2016年9月起至今产生多起纠纷,双方从发生口角、相互吵骂、再从语言上升到支体冲突,双方在此期间先后曾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名誉权纠纷,物权保护纠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案等起诉对方到法院,而且已经两级法院按程序分别审理并均作出了裁判。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新证据诉讼请求撤诉不予受理反诉开庭审理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对当事人在二审中争议的焦点及事实,本院经审理确认原审判决对相关证据的采信合法、有效,可与原审开庭审理笔录相印证,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建国、上诉人张杰双方相互之间,由于琐事自2016年9月起至今产生多起纠纷,双方从发生口角、相互吵骂、再从语言上升到支体冲突,双方在此期间先后曾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名誉权纠纷,物权保护纠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案等起诉对方到法院,而且已经两级法院按程序分别审理并均作出了裁判。

关于张建国诉张杰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依已查明的事实,认为:被告张杰在询问笔录中所涉“张建国养了5、6只狗,或养了4、5只狗,围着其咬叫的”的陈述,在历次起诉、应诉答辩、上诉、申请再审等诉讼材料中以及庭审中涉及“原告张建国纵狗咬人、骗取医生住院、是狗,......原告张建国用疙里疙瘩的黑果树拐杖双手雨点般的将两人打伤”等陈述,部分内容有夸大和捏造的成分,对原告张建国的名誉有一定的不良影响,虽然存在上述不当言论,但其文字表述和言论仅是在诉讼活动中使用,并未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传播,不会导致原告张建国的一般性社会评价遭到贬损或降低,不构成对原告张建国的名誉权损害。

从法律角度分析张杰与ST企业纠纷一案.doc

从法律角度分析张杰与ST企业纠纷一案.doc

从法律角度分析张杰与ST公司纠纷一案-一、案情:2004年张杰参加我型我秀活动,并取得当年总冠军。

同年9月1日,张杰与上腾公司签订《推广艺人演艺协议书》。

根据该代理协议未经上腾公司许可,张杰不得私下参加各类商业性或非商业性活动,也不得与其他公司、机构或个人签订经纪合同或其他形式的合作合同。

上腾诉称:2007年,张杰不辞而别,并报名参加了快乐男生活动。

上腾遂以公开信方式函告张杰,要求张杰继续履行与上腾公司的协议,退出快乐男生比赛。

而张杰却在接函后要求解除与上腾公司的代理协议,并与天娱传媒公司签订了演艺经纪合同。

为此,上腾娱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张杰继续履行与本公司签订的《推广艺人演艺代理协议书》。

2007年8月28日与2008年5月8日,法院两度开庭公开审理此案。

起诉至今,上腾公司两次追加诉讼请求,至5月8日止,ST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共包括:1、要求确认与张杰签订的《推广艺人演艺协议书》有效2、确认张杰报名参加2007 快乐男生的行为构成违约3、要求张杰继续履行与本公司签订的《推广艺人演艺代理协议书》4、要求张杰赔偿在未履行合约期间给公司造成的损失(5月8日要求的赔偿金额为60余万元,后追加至102.6万余元)二、下面我将对庭审中的一些争议点逐一进行分析(一)经济合约合同的性质、效力问题张杰方律师认为,合同为委托合同性质,可以单方面提出解除;ST律师认为,合同为复合性质合同,不可以单方提出解除。

另外,张杰的律师指出上腾不具有有关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诉争的代理协议应判定为无效协议。

个人认为:1、合同性质应为无名合同,具有委托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一些类似点,因此应按照《合同法》124条的规定,适用《合同法》总则中的相关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中委托合同及《劳动合同法》中相关内容。

2、对合同的效力,应为有效合同。

因为,缺乏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不构成对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违反,而合同签订的本身也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的合同无效的理由。

王天予与张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王天予与张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王天予与张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0【案件字号】(2021)沪02民终90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章晓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天予;张杰;张鸿康;张媛【当事人】王天予张杰张鸿康张媛【当事人-个人】王天予张杰张鸿康张媛【代理律师/律所】肖会林上海艾克森律师事务所;王某某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季克华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肖会林上海艾克森律师事务所王某某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季克华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肖会林王某某季克华【代理律所】上海艾克森律师事务所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王天予;张鸿康;张媛【被告】张杰【本院观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恶意串通合同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03 03:14:39王天予与张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02民终904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天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会林,上海艾克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张鸿康。

原审第三人:张媛。

上列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克华,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王天予因与被上诉人张杰、原审第三人张鸿康、张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3民初13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杰

张杰


我们都是“星星”
我是个超级蓝星星迷 (张杰粉丝名称),自 从看了他的比赛,听了 他的歌声,就被深深 “迷住”了。此后,我 手机里全是张杰的歌; 我的墙壁也贴满了他的 相片;我也常常唱着他 的歌;就连我的许多朋 友大多都是星星,都非 常崇拜他,都被他深迷 住。

可能大家都会觉得我的举动很疯 狂,很没有必要。但是,我觉得很有 必要,我贴这么多他的图片,听许多 他的歌,并不是为了盲目追星,而是 为了激励我自己。有谁知道,他星光 灿烂的背后是多么的辛酸和刻苦。可 能大家都还不了解张杰,他的家境很 贫寒,妈妈开着一个小面馆维持生活, 住在一个小房子内,他为了能让爸妈, 爷爷奶奶能住上好的房子而参加选秀 节目,成为歌手,终于通过他的不懈 努力与追求,让家人住上了大房子。 这就是我崇拜他,把他视为偶像的原 因。他的那种不怕苦,坚持不懈,倒 下了在爬起来,笑着面对的精神都值 得我们广大中学生所学习。在学习中, 我们也应有不怕吃苦,不退缩的精神, 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成长。
法律是判定了张杰违约,张杰索赔50万,哪个愿意赔?我想没有一个。想着 上腾对张杰的不公,想着一个签约艺人去酒吧唱歌的辛苦经历,又有谁不为之 气愤,况且向上腾这种公司也没有营业执照的,还在那里嚣张。具体说,如果 公司没有营业执照任何公司的经营是违法的,公司与个人的相关契约是无效的 ,但是上腾不一样,还大张旗鼓的叫张杰索赔,赔的金额还不小呢。一要就要 100万,少则50万,还说什么这个只是一个很善意的赔。我就在想,凭什么给你 赔,道德上上腾就是个软骨头,就是在无事生非,赔给上腾就会为以后更多的 上腾寻求机会。 从张杰的这个官司看,表面是一场官司,但是,根深蒂固的确是上腾的一个 阴谋。上腾就是在借此炒作,张杰以前不红,不重用,不给商业演出,也漫漫 埋没;现在,张杰红了,借此炒做,为自己的上腾打名气(如果不是张杰的官 司,谁知道上腾呢???),这种行为真的有点可耻,让人觉得一点都不厚道 。 张杰的官司判决下来了,我想很多人都不服气,特别是关心张杰发展的人们 来说更是一肚子的火气。凭什么就要赔,张杰赚取的钱是自己的辛苦钱,又不 是坑梦拐骗的,是自己一分一分的赚取的,挣的再多也是自己的,凭什么要给 上腾。上腾以前对张杰是多么的不好,多么的不尽仁义。从道德观念上,上腾 已经输个张杰了。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上诉案文章属性•【案由】著作权权属纠纷•【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案系网络文学网站经营者和网络写手之间发生的争议,审理核心在于准确评价网站经营者“买断” 网络写手未来所有作品的合作方式。

主要涉及双方法律关系的定性、法律关系的效力、违约责任承担等问题。

在确定著作权合同的法律性质时,法院不应仅以合同名称作为认定标准,还应当恨据合同约定的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并结合合同目的来认定。

当事人就未来作品的权利转让所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合同义务涉及作者的刨作行为或创作自由时,对方当事人不得主张继续履行。

正文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上诉案案情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王某第三人(上诉人)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06年起,被告王某以笔名“梦人神机”先后在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霆公司)网站上发表了多部作品,并与玄霆公司签订协议,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独家授权或转让给玄霆公司,在此期间,玄霆公司共向王某陆续支付了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稿酬。

2010年1月18日,玄霆公司(甲方)与王某(乙方)签订《白金作者作品协议》一份,第3.2.1条约定,王某将自协议生效之日起4年内所创作的所有作品(包含作品各种语言版本,且无论作品是否创作完稿)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电子形式的汇编权、改编权、复制权、发行权等全部永久转让于甲方。

并排除乙方本人于本协议签订后自行行使或向第三方转让、授权上述权利。

合同还约定了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条款。

同日,玄霆公司(甲方)与王某(乙方)还签订了《委托创作协议》一份。

第3.2.1条、第1.1.7条约定,乙方作为专属作者,受甲方委托创作的协议作品,著作权及一切衍生权利完全排他地归属于甲方。

上海天净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德华肖像权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天净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德华肖像权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天净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德华肖像权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肖像权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2【案件字号】(2020)沪01民辖终5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盛萍【审理法官】盛萍【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上海天净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德华;中山市中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当事人】上海天净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德华中山市中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德华【当事人-公司】上海天净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中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代理律师/律所】张海军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耿晓云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海军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耿晓云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海军耿晓云【代理律所】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上海天净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刘德华;中山市中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权责关键词】无效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6 22:43:23上海天净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德华肖像权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沪01民辖终51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天净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胡桥社区驰华路某某-6。

法定代表人:林郑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德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军,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晓云,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山市中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某某花园新村某某之二、二楼)。

法定代表人:邱家坚。

罗心田与张杰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罗心田与张杰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罗心田与张杰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03【案件字号】(2021)豫15民终32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沈继红许前让彭晨【审理法官】沈继红许前让彭晨【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罗心田;张杰【当事人】罗心田张杰【当事人-个人】罗心田张杰【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罗心田【被告】张杰【本院观点】上诉人罗心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代理侵权一般代理开庭审理申请撤回上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罗心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罗心田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罗心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19:01:07罗心田与张杰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豫15民终321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心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信阳市息县小茴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上诉人罗心田因与被上诉人张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8民初2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罗心田、被上诉人张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心田于2021年8月3日开庭时,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罗心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成都金窗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张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金窗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张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金窗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张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7【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195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傅敏【审理法官】傅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成都金窗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张杰;罗杰茹【当事人】成都金窗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张杰罗杰茹【当事人-个人】张杰罗杰茹【当事人-公司】成都金窗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朱雨思四川时来律师事务所;李永明四川铭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雨思四川时来律师事务所李永明四川铭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雨思李永明【代理律所】四川时来律师事务所四川铭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成都金窗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张杰【被告】罗杰茹【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逾期利息基数计算是否有误。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罚款拘留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逾期利息基数计算是否有误。

本院评析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本案中,双方签订《展期协议》,第五条约定:“甲方同意展期后,将原来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利息或分红标准更改为债权总额本金的年化利率2.75%。

”第七条约定:“……乙方逾期还款的,应按逾期总金额(全部本金+利息)的年化利率3%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期间的利息。

……”,因此,可以看出双方同意逾期利息的计算依据以借款本金和利息作为基数,按年利率3%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

张杰

张杰

音乐简介
• 张杰,中国著名歌手,华语歌坛新生代领军人物, 偶像与实力兼具的超人气天王。2004年出道至今, 已发行7张高品质唱片,唱片销量称冠内地群雄。 2008年以来举办过6场爆满的个人演唱会,在各大 权威音乐奖项中先后19次获得“最受欢迎男歌手” 称号,2010年在韩国M-net亚洲音乐大赏(MAMA)上 获得“亚洲之星”(Best Asian Artist)大奖, 影响力触及海外,是华语歌坛最闪耀的男歌手之 一。曾担任2008北京奥运会、2011世界大学生运 动会火炬手。2010年作为歌手代表受邀担任博鳌 亚洲论坛表演嘉宾。2012年5月6日在人民大会堂 开启了2012巡回演唱会的历程。
张杰
仰望星空
目录
• • • • • • 个性简介 音乐简介 现有成绩 蓝色爱心 坠入爱河 回顾事件
个性简介
• 一唱歌就震惊全场,一说话就吓倒在座。一个笨嘴拙舌的 男孩有着怎样令人瞠目结舌的童年。那值得让粉丝用一生 去守护的三年,他经历了怎样的心路历程。他的感情是在 流言的缝隙间存活的现代童话。沉默寡言如他,要如何讲 述这个童话,他又对爱情有着怎样的期许……他的身边有 一群让他飞翔的人,这些人都是谁?他有什么话要对他们 讲?他叫张杰。他现在一笔一笔地写下了自己25年的喜怒 哀乐,把他的感激和爱写给他的亲人,他的朋友和他的星 星们。如果你是星星,请你准备好纸巾和你的偶像来一次 近距离接触;如果你是路人,请你整理好心情,和这个拥 有着天籁之音在梦想征途上奋斗的孩子一起回味这杰出的 流年。
回顾事件
• 2012年5月2日有网友爆称,张杰贪污粉丝2008年为其解约所筹募的100万元,引发媒体 关注。[1]2012年5月5日,一位网友晒出了当年粉丝筹集100万元的汇款单以及公证书 原件的照片。这张2008年11月28日的电汇凭证上显示,汇款人的名字是李晓华,汇出 地是广西桂林,收款人全称则是“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在附加信息及用途栏里 写道,“该款项为替代张杰先生偿还与上腾娱乐有限公司解约部分赔偿金壹佰万元 整。”该网友还上传了一份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公证处开出的公证书,对汇款去 向做出了详细的公证证明,收款帐号为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上海浦东 支行帐号。 2007年张杰参加《快乐男声》比赛,因上腾公司未同意张杰提出的解约要求,于 是一纸诉状将张杰告上法庭,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杰赔偿上海上腾娱乐 有限公司损失50万元,同时双方的“演艺协议”仍然有效(有效期起始日为2004年9月 1日,终止日为2011年8月31日),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判决书未 涉及解约事宜,张杰赔偿50万之后仍需回上腾履行未完合约[4]。 2008年底经谈判张杰与上腾协议分手,解约金数目未公开,据媒体报道解约金可 能超过200万,而且必须在2009年之前到账[5],张杰当时举债赔付了部分解约金,北 斗星空张杰歌迷会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到他的困境,通过律师直接与上腾进行交涉,双 方达演唱会出发”的募款行动,举办一场主办、策划、演出都是歌迷、没有舞台, 没有音乐的特殊演唱会,9天时间筹得100万元,由歌迷会负责财务的高层直接汇到了 上腾公司的帐下,款项并未经张杰之手。

陈建华、滕刚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建华、滕刚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建华、滕刚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09【案件字号】(2022)鲁11民终9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红张卫华刘丽艳【审理法官】李红张卫华刘丽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建华;滕刚;纪雪涛【当事人】陈建华滕刚纪雪涛【当事人-个人】陈建华滕刚纪雪涛【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建华【被告】滕刚;纪雪涛【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双方当事人未提交其他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陈建华主张其父亲受雇于滕刚,在滕刚经营的绿地农场从事管理葡萄园、看大门等工作,报酬每天100元,至今尚欠劳务费71777.4元未付,但其一审提交的证人证言、电话录音和手写账目等证据及二审提交的与他人的电话录音,不足以证明其父亲务工的形式、务工的准确时间及约定的报酬为100元/天,亦不能证明尚欠劳务费的具体数额,陈建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驳回陈建华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陈建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021)苏06民终833号

(2021)苏06民终833号

(2021)苏06民终833号【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7【案件字号】(2021)苏06民终8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丽云张敏王作杰【审理法官】刘丽云张敏王作杰【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葛文钧;王海銮;王云飞【当事人】葛文钧王海銮王云飞【当事人-个人】葛文钧王海銮王云飞【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葛文钧【被告】王海銮;王云飞【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证明撤诉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03 02:03:13833葛文钧与王海銮、王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苏06民终83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葛文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云飞。

审理经过上诉人葛文钧因与被上诉人王海銮、王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0612民初2392号民事裁定之一,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葛文钧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事实和理由:一、案涉款项并非投资理财款,而是王海銮的借款。

本人从未将身份证交给王海銮拍过照片,也未在深圳市华伦盛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伦公司)进行过投资理财,被上诉人提供的所谓投资理财的材料上也没有本人签字。

一审将案涉款项认定为投资理财款错误。

二、本案不存在胁迫被上诉人出具借条的情形。

房产行业舆情热点事件分析报告之谢娜张杰夫妇疑买房跳单

房产行业舆情热点事件分析报告之谢娜张杰夫妇疑买房跳单

房产行业舆情热点事件分析报告之谢娜张杰夫妇疑买房跳单当前,以网络社交平台为基础的社会舆论正在不断发展,特别是遇到裹挟着对立基础元素的爆料内容总在舆论场形成一定冲击力,甚至表现出舆论的撕裂现象。

其特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信息曝光之后的情绪型话语表达占据主导,抨击性言论搅动民心;二是观点意见的分歧以及信任感的缺乏加剧舆论非理性判断升级,舆论野蛮生长空间越来越大。

据此,我们以近期发生的“谢娜张杰夫妇疑买房跳单”一事为例进行舆情分析并进一步具体阐述。

一、事件概述事件发生的两个阶段以谢娜张杰夫妇回应为节点,该事件的发生过程可划分为两个阶段。

首先是事件初始曝光阶段,2月7日,网络账号“上海房地产观察”发文称,据带看中介H爆料,张杰、谢娜买房“跳单”,以避开大额中介费。

目前,H已准备起诉房东和买家谢娜、张杰及谢娜母亲。

一时间,天价买房、中介费、明星、起诉等等关键词的组合将网民舆论推向高地。

其次是涉事主体回应阶段,2月8日下午,谢娜张杰委托律师@兰迪律师事务所LANDING 发布声明,否认跳单买房,称“H先生”捏造事实,并侵犯了谢娜张杰的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

律师已提请进入司法程序,并保留法律追究的权利。

回应发出之后,再次掀起讨论热潮。

舆情发酵的多个峰值据舆情监测系统鹰眼速读网显示,谢娜张杰夫妇买房疑跳单一事舆情热度表现出多个峰值。

2月7日22时到达第一次峰值,本次峰值主要受网络自媒体的强大推动,包括首发爆料者“上海房地产观察”以及“ba哥专用”、“__星心会发光”等娱乐博主;2月8日9时到达第二次峰值,#传谢娜夫妇跳单买房将被起诉#登上社交网络平台热搜榜,扩大了事件传播面,使得网民讨论更加具有凝聚性;当天16时,伴随着谢娜张杰方发律师声明和#盘点谢娜张杰商业版图#、#张杰谢娜否认买房跳单#热搜话题,舆情热度到达最高值。

2月9日,#当事中介回应谢娜夫妇跳单声明#、#律师解读如何认定谢娜张杰是否跳单#等延伸性话题导致舆情热度在回落中仍然有小幅反弹。

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诉张杰演艺合同纠纷案

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诉张杰演艺合同纠纷案

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诉张杰演艺合同纠纷案问题提示:如何认定演艺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数额?【要点提示】演艺合同属于混合合同,由(委托)经纪、著作权、劳动等多种关系构成。

对于违反演艺合同的行为,应当按照该行为所违反的合同内容及合同的目的来确定其法律规则的适用。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调取证据确认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从平衡当事人双方利益立场出发,综合相关因素酌情予以认定。

【案件索引】一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7)静民一(民)初字第2286号(2008年6 月6日)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830号(2008 年8月19日)【案情】原告(被上诉人):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张杰。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主办的2004年“我型我秀”选秀活动的冠军。

2004年9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推广艺人演艺代理协议书》(以下简称所涉协议),约定被告全权委托原告作为被告的全球独家代理人,负责所有娱乐演艺事业安排。

原告为被告就其娱乐事业各方面提供所有服务、建议及指导、艺能的发展及推介、完成及签订有关其娱乐活动的聘用协议、演唱会表演、电影、电视及其他制作演出、灌录录音制品及唱片、参与推广、宣传、广告、销售及其他附带活动。

被告必须接受由原告合理安排之一切项目、工作,被告须向原告独家提供一切演艺工作服务。

该协议有效期为2004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

协议还约定,被告将全心全力向原告提供最佳之服务,未经原告同意,严禁被告私自参加活动(包括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的),否则原告有权单方没收被告因该活动而获得的全部收入(该收入仍记入被告年收入总额内),并有权向被告索赔原告全部损失。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严禁被告以任何方式与其他任何公司、机构或个人签订与本协议内容相似或有关的经纪合同及任何形式的合作合同,否则原告有权责令被告限期解决冲突,并可向被告索赔。

张杰、张尊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杰、张尊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杰、张尊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6【案件字号】(2021)鲁06民终22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腾陈勇李安【审理法官】刘腾陈勇李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杰;张尊龙【当事人】张杰张尊龙【当事人-个人】张杰张尊龙【代理律师/律所】林维强山东生活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维强山东生活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维强【代理律所】山东生活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张杰【被告】张尊龙【本院观点】上诉人主张应当在借款43800元中扣除上诉人垫付的设备款13000元和工资款14500元,但一审法院对此并未处理,上诉人应另行主张权利。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直接证据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2 09:58:06张杰、张尊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6民终221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树娟,莱州明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尊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维强,山东生活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张杰因与被上诉人张尊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20)鲁0683民初4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不应偿还被上诉人的借款43800元。

从被上诉人提交的5月8日的录音中体现出被上诉人认可40000元包括设备钱13000元及工资14500元,上诉人自2019年10月22日至11月22日共给付被上诉人12900元,上诉人已不欠被上诉人借款。

张杰、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杰、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杰、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9【案件字号】(2020)甘01行终1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卫刘祥礼王海燕【审理法官】王卫刘祥礼王海燕【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杰;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张杰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个人】张杰【当事人-公司】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张宗来甘肃祖历人律师事务所;马玉萍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宗来甘肃祖历人律师事务所马玉萍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宗来马玉萍【代理律所】甘肃祖历人律师事务所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杰【被告】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合法违法侵犯财产权第三人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兰州星艺文化信息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登记成立,股东为董侃、李昊,董侃任法定代表人。

2018年12月24日兰州星艺文化信息传媒有限公司向原兰州市城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负责人及投资人信息等事项。

原兰州市城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核准了兰州星艺文化信息传媒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兰州星艺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股东由董侃、李昊变更为张林权、张杰,张杰任法定代表人。

2019年7月3日张杰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原兰州市城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的变更登记行为。

北京珠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珠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珠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11【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72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楚静【审理法官】楚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珠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张杰【当事人】北京珠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张杰【当事人-个人】张杰【当事人-公司】北京珠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北京珠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张杰【本院观点】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之补充协议》无效,本院不持异议。

【权责关键词】无效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恢复原状新证据诉讼请求反诉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之补充协议》无效,本院不持异议。

合同无效后,张杰应将涉诉房屋返还珠江公司。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装修恢复原状费用的确定。

一审法院认定返还房屋时装修部分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应属珠江公司经济损失,并在珠江公司返还款项时予以扣除,并无不当。

关于该部分应扣除款项的金额,一审法院依据双方过错程度,综合考虑装修市场价格、房屋面积、受损程度等酌情确定为18000元,符合本案事实。

珠江公司上诉主张一审法院确定的金额远低于装修恢复原状成本,装修恢复原状成本或折旧再销售优惠金额为3万元左右,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珠江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北京珠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01:56:21北京珠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721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珠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州工业开发区广通街8号16号楼4层401。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7)静民一(民)初字第2286号(2008年6月6日)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830号(2008年8月19日)【案情】原告(被上诉人):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张杰。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主办的2004年“我型我秀”选秀活动的冠军。

2004年9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推广艺人演艺代理协议书》(以下简称所涉协议),约定被告全权委托原告作为被告的全球独家代理人,负责所有娱乐演艺事业安排。

原告为被告就其娱乐事业各方面提供所有服务、建议及指导、艺能的发展及推介、完成及签订有关其娱乐活动的聘用协议、演唱会表演、电影、电视及其他制作演出、灌录录音制品及唱片、参与推广、宣传、广告、销售及其他附带活动。

被告必须接受由原告合理安排之一切项目、工作,被告须向原告独家提供一切演艺工作服务。

该协议有效期为2004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

协议还约定,被告将全心全力向原告提供最佳之服务,未经原告同意,严禁被告私自参加活动(包括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的),否则原告有权单方没收被告因该活动而获得的全部收入(该收入仍记入被告年收入总额内),并有权向被告索赔原告全部损失。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严禁被告以任何方式与其他任何公司、机构或个人签订与本协议内容相似或有关的经纪合同及任何形式的合作合同,否则原告有权责令被告限期解决冲突,并可向被告索赔。

2007年4月14日,被告报名参加2007年“快乐男声”活动,同年4月19日,原告收到被告《关于张杰先生与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间演艺代理协议解除及相关事宜的律师函》,称自2006年12月至今,原告既未安排被告参加任何演艺活动,而且对被告就此提出的问题置若罔闻,且原告未获得营业性演出的许可证书,原告的行为严重阻碍了被告的艺术发展,原告的行为已使协议之目的无法实现,原告的上述做法已严重损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

2007年4月20日,原告委托律师致函被告,双方之问的代理协议书依然有效,立即终止擅自参加“快乐男声”节目活动的行为,要求被告收函后五日内回到原告公司。

2007年5月3日,被告与人娱传媒有限公司签订演艺经纪合同。

原告于2007年11月5日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原告诉称,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协议规定,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推广“艺人演艺代理协议书》。

被告辩称,2006年下半年原告发生人事变动,被告为自己的演艺发展考虑,多次与原告协商说要去北京发展,要求解除与原告的协议,原告也曾口头表示可以解除合同。

且原告未获得营业性演出的许可证书,原被告之间的协议应属无效。

针对被告的辩称,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推广艺人演艺代理协议书》有效;(2)确认被告于2007年4月14日报名参加2007“快乐男声”的行为构成违约;(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26873元。

【审判】一审法院归纳双方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签订的是何种性质的协议;(2)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原告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而导致被告可以行使合同的解除权;(3)被告目前的行为是否造成了原告的损失,是否应予赔偿。

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包含的内容广泛,具有行纪、居间、委托等合同性质,并非单纯的委托合同关系。

原告在协议的履行过程中,严格按照协议的各项规定履行义务,无任何的违约行为,而被告的不辞而别,恰恰构成了违约。

基于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很大损失,故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被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明确是委托代理协议,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作为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基于原告没有按照合同安排被告工作,使被告无法维持生活,原告构成违约,被告为了“自救”,行使正当的合同解除权,被告对此无需承担责任。

对原告提出的任何赔偿请求,均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针对上述问题,一审法院认为:1.合同的性质应当根据其内容,而不能简单地根据协议的名称确定。

从本案协议的内容来看,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范围广泛,约定原告为被告的全球独家代理人,代表被告商议签订有关其演唱会表演、电影、电视等娱乐活动的聘用协议等则具有委托代理性质;约定原告对被告及其艺能进行推介,参与推广等附带活动具有居间性质;授权原告就开展被告的娱乐活动签署相关聘用协议,运用各种媒体和形式进行广告、宣传和开发,允许其他人以任何方式开发被告或使用被告作品和自传材料进行广告和宣传,行使被告因表演而产生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具有行纪性质;原告负责被告所有娱乐演艺事业安排,被告的娱乐活动由原告担当经纪人,被告的工作行程由原告统一安排、协调,则具有演艺经纪性质;约定被告全心全意为原告提供最佳的服务,按原告的指示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场所,被告不得私自参加商业性和非商业性活动则具有雇用性质的内容。

故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具有特定内容的混合性合同,狭义地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即是委托合同或较特殊的委托合同,都是不科学、不全面的。

应根据协议所使用的词句、目的、交易习惯以及公平、诚信原则,综合判断合同的内容,基于此协议非纯委托协议,双方均应当依据双方的约定或者法律的相关规定,正确行使合同的解除权。

2.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违反协议的约定,致使协议的一方完全无法实现缔约目的的,协议的另一方可以行使解除权。

从双方履约的情形来看,原告在协议的履行过程中,为被告安排了各种活动和演出达四十余场,为被告灌制出版了两张唱片,原告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告辩称原告构成根本违约,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

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报名参加了2007“快乐男声”活动,且在与原告的协议尚未解除的情况下,与天娱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演艺经纪合同,该行为显然违反了双方的约定,缺乏应有的诚实信用,也违背了一般的职业道德,被告构成违约。

因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可以据此而提出因被告违约而产生的损失赔偿。

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被告赔偿的损失额相当于因其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合理利益。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协议,被告私自参加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的活动,原告有权单方没收被告因该活动而获得的全部收入,并有权向被告索赔原告全部损失。

为此,原告可以向被告主张赔偿其违约所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合理利益。

本案被告离开原告后,参加多次全国巡回演出,被告在此期间所获得的收益以及被告为他人谋取的利益,均应视为原告的损失,依照协议,原告有权获得此项利益。

基于客观原因,原告虽无法提供被告确切的获利数额,但本院综合被告参加全国巡回演出的次数等各种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的数额为50万元。

至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分摊“我型我秀”制作成本、发行唱片亏损损失及返还预支费用的请求,鉴于双方签订的协议尚未终止,故原告目前不能就该部分“损失”向被告提出索赔的主张,同理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预支费用的请求,本案均不作处理。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推广艺人演艺代理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恪守。

被告张杰于2007年4月报名参加2007“快乐男声”的行为,违反了与原告签订的推广艺人演艺代理协议书,构成了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五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张杰不服,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上腾公司没有切实履行与其签订的演艺协议,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上诉人通知解除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当。

上诉人与天娱公司签订合同、获取收益均系与被上诉人解除演艺协议后的行为,不构成违约,不应对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审酌情确定的50万元赔偿金额也缺乏依据。

被上诉人上腾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一审查明的事实无误,并另查明,原审中上诉人张杰曾提交民事反诉状。

请求确认其无须继续履行与上腾公司签订的演艺协议。

但此后张杰一方又表示,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因一方的提出而解除了,希望法院予以确认,不再提起反诉。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上诉人张杰与被上诉人上腾公司签订的演艺协议中约定,严禁上诉人私自参加商业或非商业的活动,严禁上诉人以任何形式与其他任何公司、机构或个人签订经纪合同及合作合同,否则被上诉人有权索赔。

上诉人于2007年4月14日报名参加2007年“陕乐男声”活动,此后又与天娱公司签订演艺经纪合同,已违反了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上述约定。

上诉人于2007年4月19日致函被上诉人要求解除演艺协议,但被上诉人随即回函表示拒绝,上诉人的该通知并不当然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此后被上诉人起诉要求确认该演艺协议有效并要求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虽然曾请求法院确认协议已解除但后又放弃了反诉;而且,作为主张合同关系解除的一方当事人,上诉人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严重违约从而导致该演艺协议应予解除。

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违约的赔偿责任,为此,被上诉人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在2007年4月后参加的商业活动,原审据此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确定的上诉人应承担的赔偿数额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当代社会娱乐事业迅猛发展,运作手段不断创新,艺人与签约公司之间的演艺合同的内容变得越来越复杂,如何解决因演艺合同引发的纠纷是司法实务中的一个难点。

一、合同性质演艺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较为广泛,往往含有多个有名合同或无名合同的要素。

它是演艺经纪人和演艺人员关于发展未来演艺事业的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这些约定内容复杂,既有相互之间权利的约定,又有相互之间义务的约定。

其中最主要的内容是,演艺经纪人对演艺人员享有独家经纪权,全权负责演艺人员在全球范围内的包括电影、电视演出,舞台、现场表演在内的所有演艺事业,全权代表其对外洽谈、安排及策划,以及经纪报酬的分成方式及支付方式。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这部分合同内容只能认定为委托合同。

而在本案的演艺合同中还有关于词曲音乐著作权的权属约定等内容。

这部分合同内容属于《著作权法》的范畴,由《著作权法》调整。

此外,演艺合同里还对演艺人员的人身自由进行了一定限制,对演艺人员的工作范围和内容进行了约定。

这部分合同内容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

由此可知,在法律尚未对演艺合同定性的情况下,演艺合同不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任何一种有名合同,而是一种无名合同。

从内容来看,演义合同中有经纪(委托)、劳动、著作权等多种内容,属于类型结合的混合合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