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办法(试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5•【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再勇2012年11月5日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景观规划的编制,城市设计、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的规划技术管理规范另行制定。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四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第五条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和主要节点、标志性建筑、城乡结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色,并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重点旅游区;(三)跨区域地段节点;(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
贵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清理和规范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停车场的通告
贵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清理和规范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停车场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贵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公布日期】2013.01.21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贵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清理和规范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停车场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行人的安全和市政设施完好,最大限度地方便广大市民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贵阳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清理和规范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停车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13年元月28日起,我市城市综合执法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对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的停车场(点)进行清理和规范。
二、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的停车场(点),设置单位(个人)必须在2013年元月27日前自行清退。
逾期未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清退的,将依法进行清退并予以处罚。
三、已建成的人行道以外非市政空地,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设置临时停车点,统一编号和设置停车标志,纳入规范管理。
四、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停车场(点)或私自设置停车标志的,
将依法予以取缔并对设置的单位(个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设施损坏的,将依法赔偿及修复损坏的市政设施;对在人行道上违法停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依法赔偿及修复损坏的市政设施。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2528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附表62
1
19
公园、广场综合类
休闲娱乐性
车位/100平方米占地面积
0.2
20
自然景观性
车位/100平方米占地面积
小学
6--8平方米/人
生均面积18---20平方米/人(旧城改造15--18)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小学布局规划》设置,千人指标70/千人;每班45人;服务半径不大于500米;教学用房冬至日日照不小于2小时;
体育场地
人均用地大于1.08平方米
含中小学体育用地
卫生站
300平方米
50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青少年活动中心
20-30方米/千人
40-60平方米/千人
养老、敬老场所
10-15方米/千人
20-30平方米/千人
物业服务用房
总建筑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置,最低不得低于9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以300平方米为起点,超过1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2‰的比例增加配置,超过5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1‰的比例增加配置。
4.本表指标为设施设置下限值,规划指标不少于该值;
5.公建配套满足居住配套时还应按照控规要求配套,较为独立的居住小区应配套公交、初中等公建;
6.居住人口大于5万人时,应充分论证与城市给水、排水、交通等市政配套的关系,配套城市一级公建。
附表七:
停车泊位指标表
序号
建筑类别
指标单位
机动车指标
1
旅馆、宾馆
车位/客房
社区办公用房不低于1000平方米,居委会每50户配套10平方米,不足50户按50户计
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统一规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和佩戴标志标识,进一步树立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良好形象,加强正规化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和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规定统一配备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
第三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标识有:帽徽;领花;硬肩章、软肩章、套式肩章;金属胸徽、金属胸牌号、丝织胸徽、丝织胸牌号;臂章。
第四条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编、在职执法人员按照本规定,在工作时间着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含皮鞋)不得混穿。
(一)春、秋制服着装规定1、着制式内衬衣,系制式领带,戴春秋季制式帽,春秋常服佩戴领花、硬肩章、金属胸徽、金属胸牌号、臂章。
2、着执勤服时,佩戴春秋执勤帽、佩戴软肩章、丝织胸徽、丝织胸牌号、臂章。
(二)夏季制服着装规定1、着制式长(短)袖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裙)内,并扎制式腰带,第一粒扣子不扣,不系领带,戴夏季制式帽,佩戴软肩章、丝织胸徽、丝织胸牌号、臂章;2、参加重大集会或重大活动时,应按照上级部门或主办方要求统一着装。
着制式长袖衬衣时,应系领带,佩戴领带夹,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戴夏季制式帽,佩戴软肩章、丝织胸徽、丝织胸牌号、臂章。
(三)冬季制服着装规定1、着制式内衬衣,制式毛衣,系制式领带,戴春秋冬季制式帽,冬常服佩戴硬肩章、金属胸徽、金属胸牌号、臂章;2、着多功能服时,着冬季制服裤子,戴春秋冬季制式帽,佩戴软肩章、丝织胸徽、丝织胸牌号、臂章。
(四)执勤服着装规定执勤服穿着时机、场合,由市、区两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作出决定。
通常情况下,可做日常执法工作时穿着,也可在参加市、区两级统一组织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集中整治行动时,在市、区两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统一组织的集训或其他特殊情况时穿着。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全黑色皮鞋(女同志夏季裙装可着全黑色凉鞋;男同志夏季可着全黑色包头包跟皮凉鞋)。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市场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市场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4.15•【字号】筑市监通〔2020〕39号•【施行日期】2020.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市场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市、县)市场监管局、各开发区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执法支队:《2020年全市市场监管工作要点》已经2020年4月3日第17次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4月15日2020年全市市场监管工作要点2020 年是大考之年,是对按时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大考、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大考、实现“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的大考。
当前,正面临着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严峻考验,越是在这个时候,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越要增强信心、坚定信心,变压力为动力、善于化危为机,全力做好2020 年工作。
今年全市市场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对市场监管工作的指示要求,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的各项工作安排,紧紧围绕疫情防控和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服务改革发展大局,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担当作为、狠抓落实,着力在确保按时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及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两线”作战中履职尽责、保驾护航。
一、推进“五项改革”,更加突出一流营商环境打造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扎实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严格执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推广疫情防控期间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创新举措。
(一)持续推进市场主体准入改革紧盯最大成效压时限、最大力度降成本、最大限度减环节,以企业开办“一网通办”运行以来存在的问题以及第三方评估出的问题为导向,对照高标建设“一网通办”系统,并逐步将19大项市场监管行政许可有序纳入。
城市管理执法办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贵州省贵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1]134号文)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包括:(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市容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五)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占道无照商贩和户外广告张贴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八)行使建设管理方面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燃气市场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九)行使城区河道管理方面由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十)行使民政管理方面由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对侵占道路及公共场所治丧的行政处罚权。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主管本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工作,具体管辖相对集中后适用一段程序的行政处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其辖区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工作,管辖本辖区内相对集中后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后,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已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五条市、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在依法行使有关城市管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将批准结果抄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在城区范围内统一市容市貌及环境卫生管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在城区范围内统一市容市貌及环境卫生管理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筑府办发[2009]16号【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1.15【实施日期】2009.0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在城区范围内统一市容市貌及环境卫生管理标准的意见的通知(筑府办发〔2009〕1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范围统一市容市貌及环境卫生管理标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范围内统一市容市貌及环境卫生管理标准的意见为认真贯彻和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区一体化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城镇市容环境卫生标准》和《贵州省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从2009年1月起,在全市六区范围内统一市容市貌及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具体实施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围绕市委、市政府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奋斗目标,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做到民主管理、科学管理、依法管理、规范管理,使我市城市管理工作逐步实现城区一体化。
二、预期目标通过统一城市管理模式,实施精细化管理,使各区在城市管理标准化指导下,理顺城市管理体制,明确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职责,完善相应的配套设施,达到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推动城市管理上档次的目的。
三、实施范围云岩、南明、小河、花溪、乌当、白云六区。
三县一市参照执行。
四、运行方式城市管理是各级城市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整洁美观的市容市貌,既是城市综合实力的表现,也是城市管理水平和城市文明程度的体现,更是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
因此,高标准、严要求地加强城市管理和城市综合执法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关于贵阳市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秩序标准化管理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关于贵阳市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秩序标准化管理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5•【字号】筑府办发[2010]219号•【施行日期】2010.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关于贵阳市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秩序标准化管理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筑府办发[2010]21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有关工作部门:《贵阳市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秩序标准化管理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贵阳市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秩序标准化管理绩效考核办法(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批准的《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划定管理区域等级实施市容环境卫生秩序标准化管理的意见》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城市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考核,切实增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城市管理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处置及时、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我市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秩序标准化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努力实现城市精细化、标准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管理,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工作目标通过实行日常检查考核、专项例行检查、社会监督评价、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网格化”管理业务考核相结合的综合绩效考评机制,建立日常巡查、周汇总、月通报、季评比、年度总评的绩效考核办法,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细化管理内容、量化工作任务,落实奖惩办法,实现城区特级管理道路和区域严管、一级管理道路和区域严控、二级管理道路和区域规范、三级管理道路和区域有序的管理目标,强化对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秩序的全面管控,进一步提升城市标准化管理水平,努力打造市容整洁、环境优美、卫生干净、秩序井然的城市形象和高效、勤政的城市管理队伍。
二、工作原则(一)分级管理,全面覆盖。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等76件规章的决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等76件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3•【字号】政府令第77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等76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12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晏2020年12月23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等76件规章的决定为维护法制统一,营造良好法治环境,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经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76件政府规章的相关条款内容:一、《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一)第一条中的“《贵阳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修改为“《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二)第二条修改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第三条修改为:“下列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示语和标志。
”(四)第四条与第五条合并作为第四条,修改为:“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可设置与公共场所隔离、有抽风排烟装置的吸烟室。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28•【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办法》已经2017年11月1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陈晏2017年11月28日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能和服务水平,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综合行政执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综合行政执法,是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城市管理和其他有关领域、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权力的行为。
第三条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严格依法、公正公开、规范文明、权责一致、以人为本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领导和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全市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考核等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工作。
区(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接受上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住房公积金、环境保护、工商、公安、水务、食品药品、民政、发展改革、人民防空、市场监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阳市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筑府办发[2011]124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阳市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阳市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筑府办发〔2011〕12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和项目建设年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10〕22号)及《贵阳市开展环境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机关执法行为和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市级各执法机关制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经市政府法制局统计并审查,共有35家单位,涉及3640项行政处罚事项(见附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2011年7月1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实施。
为了做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推进依法行政和规范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重要内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严格遵照执行。
在实践中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二、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应在《贵阳日报》和本部门门户网站、本部门公示栏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各行政执法机关要认真组织各自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一线执法人员的培训学习,增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准确掌握程序规范、制度要求和标准内容,确保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落到实处。
贵州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二十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业指导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制度,组织培训执法人员,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促进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和谐执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镇)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导、督促村(居)委会和相关单位配合开展城市(镇)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镇)管理社会治理机制,引导、鼓励、支持公众参与和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章 综合执法
第十八条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或者实行综合执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授权批准,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对有关违法行为实施行政执法。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管理工作的省级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省级行业业务指导部门,指导和监督城市管理及其行业执法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镇)管理及其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是城市管理的责任主体,其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章 执法规范
第二十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规范机构名称,统一标志标识,统一执法文书。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着统一识别服装,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范、程序合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老城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老城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08•【字号】筑府发[2006]44号•【施行日期】2006.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老城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筑府发[2006]4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城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五月八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城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若干政策措施按照中共贵阳市七届十五次全会“贵阳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要立足新起点,增创新优势,实现新跨越,为率先在全省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奠定坚实基础”的总体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筑党发〔2005〕31号)文件精神,确保我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上新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若干政策措施:一、基本原则1、适宜居住原则。
城市规划建设既要考虑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又要考虑今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坚持城市建设与合理利用各种资源、保护环境相结合,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之路,坚持职能转换与用地结构调整,为贵阳建设生态经济市打下良好基础。
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在特色、功能、环境上下功夫。
以优美的自然环境为依托,实施人文贵阳建设,形成具有环境优势和地方特色的城市景观,提高贵阳在全国的知名度;既要坚持继承传统,又要提倡提升创新,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以城市环境和生态建设为核心,以创建最适宜人居和创业城市为目标,不断加快城市建设和管理,着力提高城市品位,逐步实现人与环境的和谐发展。
2、经营城市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为主,多元投入,对城市资源进行聚集、重组和运营,实现城市资源配置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不断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吸引国内外有实力的大财团、企业参与投资城市建设和管理。
贵阳市城市管理局、贵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关于对餐厨废弃物实行统一收运处置的通告
贵阳市城市管理局、贵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关于对餐厨废弃物实行统一收运处置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城市管理局,贵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公布日期】2017.03.27•【字号】•【施行日期】2017.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贵阳市城市管理局、贵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关于对餐厨废弃物实行统一收运处置的通告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范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行为,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贵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对贵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餐厨废弃物进行集中无害化收集、运输、处置。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贵阳市中心城区(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乌当区、白云区、花溪区、经开区)范围内所有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餐厨废弃物一律纳入集中无害化收集、运输、处置体系,由贵阳市城市管理局授予特许经营权的贵阳贝尔蓝德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统一收集、运输、处置。
三、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与贵阳贝尔蓝德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餐厨废弃物回收协议,自觉配合餐厨废弃物的统一收集、运输、处置工作,使用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设施。
不得将餐厨废弃物随意倾倒、排放,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运。
四、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自餐厨废弃物实行统一收集、运输、处置之日起,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提供给未依法取得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未依法取得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权的,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监督举报电话:85812348 84135740特此通告。
市城管局关于实施城市管理绩效考核的工作方案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城管局关于实施城市管理绩效考核的工作方案》及《市城管局城市管理绩效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筑府办发〔2008〕9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市城管局关于实施城市管理绩效考核的工作方案》及《市城管局城市管理绩效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市城管局关于实施城市管理绩效考核的工作方案2.市城管局城市管理绩效考核奖惩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六月六日附件1:市城管局关于实施城市管理绩效考核的工作方案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推动城市精细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的长效机制,通过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特制定以落实“六定”责任制为核心的城市管理绩效考核工作方案,具体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围绕市委、市政府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奋斗目标,进一步深化“整脏治乱”工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努力营造市容整洁、秩序井然、文明和谐、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城市形象。
二、总体目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整合现有资源,科学调配管理力量、合理划分责任区域,量化工作内容,细化工作标准,责任落实到人,建立点、线、面相结合的方格式管理体系,落实长效管理工作。
三、组织领导为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贵阳市城管局城市管理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班午林市城管局党委书记、局长副组长:于建新市城管局常务副局长黄亚平市城管局副局长李智市城管局副局长胡俊斌市城管局副局长段迪云岩区副区长董亚伟南明区副区长刘本立小河区副区长成员:张云刚市城市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严春林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处长孙筑毅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局长曹龙市河道管理处处长李涌泉市公交总公司总经理陈江灵市城市综合执法支队政委、市城管局城管处处长朱春善市城管局环卫处处长李正高市城管局执法处处长胡先友市城管局公用处处长郑志诚云岩区城管局局长李智伟南明区城管局局长艾光忠小河区城管局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城管处,由黄亚平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做好督促、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全文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全文《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全文《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已经第3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7年1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第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公众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
第二章执法范围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第十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等19件规章的决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等19件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15•【字号】政府令第74号•【施行日期】2019.07.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等19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6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晏2019年7月1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等19件规章的决定为维护法制统一,营造良好法制环境,推进依法行政,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对本市现行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19件规章的相关条款内容:一、《贵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四款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园林绿化、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交通、卫生健康、教育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贵阳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一)第八条中的“城管部门(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修改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
(二)第九条中的“卫生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三)第十条修改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为流浪乞讨人员返回住所或者所在单位提供交通便利。
有关交通运输单位遇到救助管理机构或民政部门为流浪乞讨人员购买车、船票时,应当优先给予解决。
”(四)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城管(城市综合执法)、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及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修改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等部门和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五)第十三条中的“城管(城市综合执法)、民政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修改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民政等部门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六)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法处理。
何义、何丽二审行政裁定书
何义、何丽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4【案件字号】(2021)黔01行终1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俞蕾鲜友谊刘静【审理法官】俞蕾鲜友谊刘静【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何义;何丽;贵阳市观山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何义何丽贵阳市观山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个人】何义何丽【当事人-公司】贵阳市观山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王华北京即明律师事务所;王少华北京即明律师事务所;徐春景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邓兰馨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华北京即明律师事务所王少华北京即明律师事务所徐春景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邓兰馨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华王少华徐春景邓兰馨【代理律所】北京即明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何义;何丽【被告】贵阳市观山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本院观点】根据《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故被上诉人观山湖区执法局依法具有对违反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合法违法罚款受案范围管辖可诉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故被上诉人观山湖区执法局依法具有对违反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本案被上诉人观山湖区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上诉人何义、何丽有违反城乡建设法律法规的建设行为,对其作出筑(观)综执限通字[2020]第19024400号《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上诉人何义、何丽自行拆除违法修建的房屋。
该《限期改正通知书》是被上诉人观山湖区执法局依照职权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实施的过程性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之规定,上诉人何义、何丽对上述通知书不服提起诉讼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21•【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7月1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文新2016年7月21日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规范和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和管理,促进城市、镇规划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需要编制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镇的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的主导功能和开发建设控制原则,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和规模,开发用地的主要用途、开发强度、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前款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贵阳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清镇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市辖区范围内的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及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范围,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辖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范围。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领导和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和市辖区范围内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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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办法(试行)(2002年8月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11月27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贵州省贵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1]134号文)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包括:(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市容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物或者设施;(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四)行使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五)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占道无照商贩和户外广告张贴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八)行使建设管理方面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燃气市场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九)行使城区河道管理方面由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十)行使民政管理方面由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对侵占道路及公共场所治丧的行政处罚权。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主管本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工作,具体管辖相对集中后适用一段程序的行政处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其辖区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工作,管辖本辖区内相对集中后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后,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已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五条市、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在依法行使有关城市管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将批准结果抄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
第二章职责~23.第一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不听劝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二)随地大小便;(三)乱倒垃圾,乱丢动物尸体;(四)在道路、广场、院落等公共场地堆放或晾晒腐烂、腥臭物品;(五)乱倒污水,或者将污水(烟筒水)滴、漏在人行道上;(六)在建>物和公共设施上乱贴乱画;(七)在临街阳台护栏、窗外、室外和街道两侧堆挂有碍市容的物品;(八)占用街道和公共场所喷漆、焊接、筛灰沙、做煤巴、焚烧物品、维修和清洗车辆;(九)不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倒入封闭式垃圾桶、垃圾车、垃圾台、垃圾斗内或其他指定的垃圾点;(十)进行其他妨碍市容环境卫生的作业。
第七条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施工单位应当负责做好施工场地的环境卫生工作,建>工地应当围场作业,施工期间产生的废料应当及时清除,施工用水不得任意排放,竣工必须做到场地干净、平整;(二)市中心区内,禁止饲养牛、马、猪、羊等家畜和鸡、鸭、鹅等家禽;(三)在规定的区域内,严禁使用煤火炉灶从事饮食等经营;(四)摊点必须保持摊位整洁、周围卫生,并自备器具回收废弃物和污水;(五)市中心区内不准占道经营,其余街道需要临时摆摊设点的,必须经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产生建>垃圾的单位不向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处置计划,并办理有关手续;生产垃圾、锅炉废渣,以及商业、饮食业务业产生的经营性垃圾和居民户产生的建>渣土,产生单位或个人不到指定地点倾倒,或者倒入居民生活垃圾中的,责令限期改正,按重量每100公斤垃圾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医疗和生物制品单位、屠宰场等将所产生的有毒有害、放射性、恶臭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责令限期改正,按重量每公斤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各类车辆带泥在城区街道上行驶,运载物品洒漏污染路面,废弃物丢向车外;垃圾清运作业中撒漏垃圾,作业人员未及时清扫干净的;经允许在城镇规定范围内行驶的畜力车未配带粪兜和清扫工具或者洒漏饲料、粪便,驾驶人员未及时清扫干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沿街的建>物、构>物和交通护栏、广告栏、宣传栏、招牌、橱窗、垃圾桶、垃圾池、果皮箱等设施,由产权人、使用人或者设置单位负责保持完好、整洁;(二)市内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临街住户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责任区(段)承担清扫任务,保持门前整洁。
第十二条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车站、机场、公园、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应当自设专人清扫保洁,单位居民院落应当由单位和居委会组织打扫,保持清洁、卫生;(二)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浴室、理发室等业务单位,应当保持室内整洁;(三)各类市场、营业摊点、车辆停放场地、广场及沿街空地,由收取环境卫生费的部门负责设专人清扫保洁,废弃物按规定倾倒,污水引入下水道内。
第十三条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未配套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新建、改建民用建>未设置封闭式垃圾设施和未修建环卫清运车辆通道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擅自搬迁、拆除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赔偿,并处以设施重置价10%—20%的罚款。
第十五条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和金阳新区以及花溪区花溪镇、乌当区新添寨镇区域内的医疗机构,所产生的医疗垃圾自行处理或者不委托贵阳市特种垃圾处理厂统一进行清运、处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医疗垃圾重量每公斤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花溪区、乌当区其他区域和白云区内的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焚烧处理所产生的医疗垃圾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医疗机构必须设置密闭式的垃圾容器,按照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实行分类收集;(二)医疗垃圾的收集容器、运输工具每次使用后必须进行消毒处理;(三)负责医疗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工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穿戴防护装备。
第十七条不密闭运输医疗垃圾或医疗垃圾不日产日清的,责令改正,按重量每公斤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收集、贮存、运输属危险废物的医疗垃圾的设施、场所不设置危险废物标志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施工渣土的,责令改正,并处以每车100元罚款;第二十条擅自设置施工渣土消纳场的,责令关闭,并处5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废弃物倒入施工渣土消纳场或无渣土准运证进场倾倒施工渣土的,每车次处3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不签定《门前卫生责任书》的,责令限期签定,并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不履行门前卫生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乱张贴、乱涂画户外广告的,责令清除,并可处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框架、支撑物或其他附属设施有碍观瞻而不予装饰和遮>,或户外广告残缺、污秽、破损、脱色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城市市容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物、构>物或设施,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
第二十六条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23.第二节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第二十七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其建>物、构>物及其他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一)侵占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控制红线的;(二)侵占城市水源地或者对城市水源地构成污染>胁的;(三)侵占现有或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绿地、城市广场、河道保护范围、文物保护区、教育用地和其他公共设施用地的;(四)侵占城市风景区或对城市风景区的环境构成直接影响的;(五)占压城市地下管线或在其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六)侵占规划确定的机场净空、微波通道、通信、高压供电走廊进行建设的;(七)对城市消防安全、防洪防汛等构成妨碍、>胁的;(八)擅自在屋顶搭建建>物、构>物的;(九)影响市容景观进行建设的;(十)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又不自行拆除的临时建>;(十一)其他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
第二十八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规定进行建设,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处以罚款:(一)已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就擅自动工新建、改建、扩建建>物、构>物及其他设施,符合规划部门审定的方案的,按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的5%—10%处以罚款;(二)擅自改变规划审定的建>设计外立面及色彩风格的,按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10%—15%处以罚款;(三)擅自增加公共建>层数或改变使用性质的,按违法建>工程总造价10%—15%处以罚款;(四)擅自改变建>红线位置或者扩大建>红线的,按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的10%—20%处以罚款;(五)擅自增加住宅层数和高度的,按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的15%—20%处以罚款;(六)其他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按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20%处以罚款。
第二十九条未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临时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已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面积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