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安徽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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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总会

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正文:

----------------------------------------------------------------------------------------------------------------------------------------------------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安徽省省属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9月18日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00八年十月八日

安徽省省属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促进省属企业规范财务会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依据《会计法》、《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比照《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属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省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企业

领导人员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5.15

•【字号】皖国资考核[2009]72号

•【施行日期】2009.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国资考核〔2009〕72号)

各省属企业:

《安徽省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安徽省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省属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省属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18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皖和省属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4〕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徽省省属企业,是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省属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省和所在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省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6.06.29

•【字号】皖国资评价[2006]109号

•【施行日期】2006.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计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国资评价〔2006〕109号)

各省属企业:

《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5月25日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管的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

的规定》、《安徽省内部审计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企业及子企业(单位)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

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

二00五年十一月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具体企业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明确责任主体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其具体职能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并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属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属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属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5.07

•【字号】皖国资企干[2012]87号

•【施行日期】2012.05.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属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国资企干〔2012〕87号)

各省属企业:

《安徽省属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安徽省属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防止内部人控制,促进省属企业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

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省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省国资委依法聘用的、由非任职公司员工担任的董事。

第四条外部董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出资人认可;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权利义务和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

(四)依法规范管理。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五条外部董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国有控股企业利润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国有控股企业利润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国有控股企业利润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2.17

•【字号】皖国资预算[2012]33号

•【施行日期】2012.0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国有控股企业利润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国资预算[2012]33号)

各有关省属企业:

为规范省属国有控股企业利润分配行为,探索建立常态化分红机制,进一步落实国有资本收益权,我委研究制定了《安徽省省属国有控股企业利润分配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省国资委2012年第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安徽省省属国有控股企业利润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属国有控股企业利润分配管理,规范利润分配行为,维护国有股东及其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省属国有控股企业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年度利润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利润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分配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等规定,规范实施利润分配工作,切实落实国有资本收益权。

(二)分配与积累并重原则。兼顾分配与积累的关系,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方式和比例,既保证投资者合理回报,又充分考虑企业自身积累和发展需要。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6.11.09

•【字号】皖国资预算[2006]201号

•【施行日期】2006.1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财务制度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国资预算[2006]201号)

各省属企业:

《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九日

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提高企业国有资本运行效率,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年度经营预算的编制、报告、执行与监督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营预算是指企业在科学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省经济发展规划和结构调整的要求,依据企业的发展规划,以拥有的企业法人财产权为依托,对其可支配的资产进行运营、调整、收益管理的年度计划安排。

第四条省国资委负责企业经营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企业经营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省国资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国资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国资产权〔2016〕144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国资委(办、局)、财政局,各省属企业:《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国资委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28日

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6.01

•【字号】皖国资预算[2010]105号

•【施行日期】2010.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财务制度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皖国资预算〔2010〕105号)

各省属企业:

《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工作规则》已经2010年省国资委第5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工作规则

一、为规范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工作,根据《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工作规则。

二、省属企业的年度经营预算应当按照《公司法》等规定履行必要的内部审议决策程序后,在当年1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国资委。

三、省国资委成立省属企业经营预算咨询审查委员会,负责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工作。

省属企业经营预算咨询审查委员会由国资委分管领导任委员会主任,资本经营

预算处、各监事会办事处以及财务监督与评价处、企业分配处、业绩考核处、发展规划处、产权管理局等有关业务处室局负责人为成员。

资本经营预算处负责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工作的总体组织与协调,各监事会办事处、有关处室局结合工作职能,具体负责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相关数据的审核、评价、监测、使用。

四、省属企业经营预算咨询审查委员会采取分户预审与集中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审核企业年度经营预算,对企业年度经营预算报告编制的合规性、合理性以及相关经营管理工作进行审议、评价。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监事会列席企业重要会议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监事会列席企业重要会议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监事会

列席企业重要会议的通知

正文:

----------------------------------------------------------------------------------------------------------------------------------------------------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监事会列席企业重要会议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省属企业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凡涉及下列重大事项,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过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不得采取传阅审批、碰头会等方式审议决策。

1、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变更企业形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企业改制、上市等;

2、企业设立二、三级子公司;

3、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包括对外股权投资、重大融资、重大建设项目和技改投资;

4、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及大额捐赠、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和企业薪酬分配;

5、企业产权转让、资产收购、重大资产处置、从事高风险业务、大额资金使用和对外提供担保;

6、企业与关联方交易,企业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和大宗物资采购;

7、企业人事任免;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企业召开董事会、总经理(或经理)办公会议、党委会议等相关会议审议、决定上述重大事项,

一般应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监事会,并附相关材料。监事会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复企业。

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0.23

•【字号】皖国资预算[2013]116号

•【施行日期】2013.10.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国资预算〔2013〕116号)

各省属企业,有关直属单位:

《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省国资委2013年第30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国资委

2013年10月23日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维护和落实国有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以及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

第三条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下简称资本预算)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本性支出为主,费用性支出为辅。资本预算体现资本属性,逐步扩大资本性支出在整个预算支出中的比重,适度安排费用性支出。

(二)注重整体效益,讲求回报。资本预算资金投入,以项目为载体,以企业整体效益为导向,体现质量和效率优先。

(三)维护和落实国有股东权益。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预算资金管理,确保国有股东权益不受损害。

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共16页word资料

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共16页word资料

皖国资评价〔2009〕170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安徽省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业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第 1 页

安徽省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完善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属企业及其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违规必究原则;

(二)责任和权力相统一原则;

(三)惩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

(四)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相结合原则;

(五)责任追究与实际资产损失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省国资委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第 2 页

(一)研究制定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4.10

•【字号】皖国资法规[2009]53号

•【施行日期】2009.04.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皖国资法规〔2009〕53号)

各省属企业:

《安徽省省属企业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已经省国资委2009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安徽省省属企业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省属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的法律审核论证,推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6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

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执行法律意见书制度并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相应的法律审核论证工作机制。

(二)本规定所称法律意见书,是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在从事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企业法律事务过程中,就有关问题以书面形式向企业领导、决策机构或上级单位提供法律依据、做出法律解释、进行法律审查、分析法律风险、提出法律建议或解决方案的法律文书。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属企业董事会建设的若干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属企业董事会建设的若干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属企业董事会建设的若干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7.16

•【字号】皖国资改革[2011]216号

•【施行日期】2012.07.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属企业

董事会建设的若干意见

(皖国资改革[2011]216号)

为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董事会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和各地经验,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省属企业董事会建设的总体要求

1、依法规范加强董事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推进省属企业董事会规范化建设,促进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2、着力解决当前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实施委派外部董事制度,强化公司治理的股东导向;规范董事会运作,确保董事会对公司进行有效的战略控制和监督;规范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授权制度,确保企业经营决策高效;对企业董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实行严格的任期制,建立更为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增强

对企业领导人员的激励和约束。

3、循序渐进推进规范董事会建设工作。在已实现产权多元化的省属企业先行推行,今后凡进行改制重组的企业必须同步推进规范董事会建设工作。对在规范董事会建设中的一些难点工作选择部分企业进行试点,逐步提高要求,逐步扩大范围,逐步完善制度。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2002]2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2002]2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的通知

正文: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国有

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的通知

(皖政[2002]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四月三十日

安徽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省属国有企业的监督,促进企业深化改革、科学管理、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省人民政府派出,对省人民政府负责,代表省人民政府对省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等实施监督。

省人民政府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国资办),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省属企业国资办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害。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三章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四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五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85号《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

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具体企业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明确责任主体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其具体职能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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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皖国资

评价【2011】120号)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2011年07月14日点击数: 437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撰

稿人:

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国资评价〔2011〕120号

各省属企业:

《安徽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国资委2011年第十八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安徽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

人职责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比照境外企业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第三条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推动对外拓展。按照市场导向和企业自主决策原则,鼓励省属企业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二)维护资产安全。督促和推动省属企业加强境外投资管理,加强境外重大事项管控,防范各类风险。(三)落实监督责任。按照投资与管理相统一的原则,落实省国资委、省属企业、境外企业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省国资委依法对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审核批准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运营重大事项;

(三)组织开展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督促、指导省属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五)组织开展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调查及责任追究,协调处理境外企业突发事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省属企业依法对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建立健全境外企业监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三)审议或核准境外企业财务预、决算报告,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收缴投资收益;

(四)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对境外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五)协调处理境外企业突发事件;

(六)定期向省国资委报告境外国有资产运营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依法护维境外国有资产合法权益,对所属境外企业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依法制定或参与制定所出资境外企业章程。

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依法参与所出资的境外参股、联营、合作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章境外出资管理

第七条境外出资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主业方向。省属企业应当对境外出资实施集体决策、统一规划,并按规定报省国资委核准。

境外出资不得设立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八条境外出资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全面调查和详细分析出资项目在经济、财务、环境、安全等方面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开展尽职调查深入审核出资项目的经营管理风险、资金安全风险、涉外法律风险等,提高出资决策的科学性。

第九条以非货币资产进行境外出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应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在境外出资形成的股权或物业产权应当登记为实际出资单位。根据境外股权或物业产权所在地法律规定确需以自然人名义持有的,应当经省属企业核准后报省国资委备案。实际出资单位应当与选定的自然人办理包含资产保全措施的委托代持法律手续,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一条省属企业负责人及其他任何管理人员,不得超越权限对境外企业采取单独联系方式管理。未经批准,已在境外企业任职的中方负责人不得再以本人或他人名义在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

第十二条省属企业在离岸法区依法成立离岸公司的,应当客观评估其实际用途和风险,慎重决策,规范离岸公司管理制度和资金运作流程。已无存续必要的离岸公司,应当依法注销。

第十三条省属企业应当对境外金融衍生业务实行统一管理,明确决策程序、授权权限和操作流程。从事境外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金融衍生业务应当严守套期保值原则,完善风险管理规定,禁止投机行为。第十四条省属企业应当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统筹境内外薪酬管理制度。不具备属地化管理条件的,省属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属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外派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三章境外企业管理

第十五条省属企业是所属境外企业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境外企业应当定期向省属企业报告境外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情况。

第十六条境外企业应当遵照驻在国(地区)的法律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加强风险管理,对占用的国有资产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境外企业对重大事项应当明确决策机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境外企业国有产权界定应当遵循“谁投资、谁拥有”原则,境外国有资产占有、变动、注销等应当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产权登记程序。

第十九条境外企业再投资应当充分进行科学论证,按照法定程序报经省属企业批准后进行。

第二十条境外企业应当按照省属企业要求和企业章程规定建立和完善预算、合同、资产、资金等管理制度。非金融类境外企业不得为其所属省属企业系统之外的企业或个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拆借资金或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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