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后果分析
倒签提单案例
倒签提单案例
倒签提单是指在货物已经装船并且船舶已经离港后,提单却被违规地更改或者
重新签发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货物的实际收货人与提单上的收货人不一致,从而引发一系列的纠纷和争议。下面我们将以一个实际案例来说明倒签提单的危害和解决方法。
某公司在一次货物运输中,委托船东运输一批货物到目的港。在货物运抵目的
港后,公司却发现提单上的收货人并非是他们,而是另外一家公司。经过调查,发现原来货物的提单在装船后被违规更改,导致了这一纠纷的发生。这种情况给公司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不仅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来解决纠纷,还耽误了货物的交付时间,影响了公司的声誉和业务。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公司首先向船东提出了索赔要求,并要求船东提供更改提
单的相关证据。同时,公司还委托律师团队对船东进行法律追责,要求其承担因倒签提单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在律师的协助下,公司最终取得了胜诉,船东被判赔偿公司全部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倒签提单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因此,在货物运输
过程中,各方应当严格遵守提单的签发程序,确保提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一旦发现倒签提单的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进一步的损失。
在日常的货物运输中,为了避免倒签提单的发生,我们建议各方在签订合同时
应当明确约定提单的签发程序和责任,确保提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在货物装运过程中,各方应当加强监督,确保提单在合法程序下签发并及时发送给相应的收货人,避免提单被违规更改或者滞留造成的纠纷和损失。
总之,倒签提单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可能给货物运输各方带来严重的经济损
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后果分析
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后果分析
摘要:目前在我国航运实践中倒签提单的纠纷案件趋增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海运经济秩序。而关于此类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法律法规尚无明文规定,学术上也有较大争议,容易导致审制实践中的混淆。学术上关于倒签提单行为性质的学说有“违约说”“侵权说”“缔约过失说”“责任竞合说”。关于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的界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关系到各方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厘清,另一方面还关系到当事人之间的责任承担、利益保护等问题。本文在分析了目前关于倒签提单的几种主流观点之后,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说明了倒签提单法律后果的承担问题。
关键词:提单;倒签提单;侵权;违约;合同;责任承担
一、关于提单和倒签提单
提单(Bill of Lading)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2)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3)提单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
在托运人方面,提单只是承运人已按提单所记载的内容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但是对于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提单持有人而言,提单就不仅仅是初步证据,而且还是终结性证据,承运人不得否认提单上有关货物资料记载内容的正确性。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这样,对托运人而言,提单是托运人、承运人所订运输合同的直接证明;对收货人而言,如果认为提单本身就是一个运输合同,那么承运人和收货人就是是该合同的当事人,如果不把提单当做一个运输合同,那么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就只有物权关系。但是,无论如何,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均受提单的约束,提单的内容,包括签发日期和对货物状况(如是否装船)的记载,必须真实、准确、合法。
倒签提单造成的后果
倒签提单造成的后果
【裁判要旨】
1.租船合同中,船东应当谨慎授权租家签发提单,避免倒签提单,并严格要求租家按照大副收据的记载签发提单,更应避免起运港签单权及目的港见单放货权的同时失控;
2. 海运欺诈纠纷案件中亦应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对于损失认定的要求则更为严格,必须为确定的、已发生的合理损失。
【案例注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一书的解读,海运欺诈纠纷是指在海上运输及国际贸易活动中利用欺骗行为获取非法利益而产生的纠纷。海运欺诈纠纷案件数量较其他类型案件数量少,但是涉及的损失巨大。本案审理中,温海公司虽提供了加盖热联公司印章的倒签提单保函复印件,但因该倒签提单保函中存在仲裁条款,温海公司并非依据该倒签提单保函追究保证责任,而是据此主张热联公司授意签发倒签提单,主张承担侵权责任,以此来规避管辖权,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就本案实体处理而言,涉及的是租船合同下倒签提单给船东带来的潜在诉讼风险,温海公司作为船方在涉案运输事宜中,既让渡了起运港的签单权(温海公司与宏达公司的航次租船合同中约定“浙海169”轮船长授权宏达公司代理人即荣信公司代表船长签发提单),又让渡了目的港的收回提单并放货的权利(凭宏达公司出具的无单放货保函未见单放货),导致对涉案运输事宜的“失控”。笔者认为,涉案争议焦点主要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温海公司的索赔权利主体问题
涉案的法律关系复杂,为更好厘清涉案当事人的法律关系,绘制法律关系图如下:
交银公司(169、526所有人)
浙海公司
温海公司
荣信公司(天津港代理,代169轮签单)
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与法律责任
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与法律责任
【摘要】倒签提单就是承办运输的人在货物装载之后,在进行提单的签发时,根据客户的将提单签发时间提前到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现在对于这种行为在法律层面上的认定主要有六种看法。违约责任说、侵权责任说、责任竞合说、缔约过失责任说、多重法律责任说和变态责任说。因为这种行为不仅仅是违背了合同,更是一种侵权行为,所以在法律适用上是有两种违法行为的,所以很有可能产生两种违法行为的竞合事件的发生。
【关键词】倒签提单;法律性质;法律责任
一、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
(一)违约责任说
所谓违约就是合同双方,有一方没有根据合同所规定的事情进行办事,或者合同上规定的义务没有实施。第一,按规定,提单日期应该是该批货物装载中所完毕的日期。买卖双方一般都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承运人在客户要求的规定的装运时间前完成装运任务。就客观因素而言,倒签提单就是货物的装运时间已经超出了客户要求的时间,所以承运人在这一点上已经是违背了合同的规定。第二,依据违约的基本原理,买卖双方的货物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在履约的过程中,即卖方履行装运及运输条款时不符合约定的条件,所以承运人,没有履行其应该履行的义务,在权责关系上是侵权方。再次就是承运人的倒签提单在合同上添加了不诚实的信息以使自己的行为与义务吻合而对客户带来了一定的损失,丧失了及时拒付及撤销合同的权利,这些权利都是从以买卖双方的货物买卖合同为基础而设立的债权中分离出来的,也是以合同为基础的,对这些权利造成损害的行为应属违约行为,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最后一点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点,承运人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已经不再诚实,承运人已经对客户造成了损失,所以在法律意义上是具备一定过得民事责任的。采取欺诈手段,不真实履行合同,明显违背了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
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分析
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分析
作者:何慈
来源:《人间》2016年第15期
摘要:随着提单在国际贸易和国际运输、国际结算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关于提单的纠纷也随之而来,其中倒签提单是最常见的欺诈行为,倒签提单是为了使提单上注明的装船日期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而对签发日期进行虚假记载,以达到顺利结汇的目的。本文从倒签提单的含义,产生的主客观原因,以及关于法律性质的不同学说来深入分析倒签提单。
关键词:倒签提单;法律性质;违约责任说;侵权责任说;违约侵权责任竞合说
中图分类号:DF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5-0075-02
一、倒签提单概述
(一)倒签提单概念。
倒签提单(Anti-dated Bill of Lading),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完毕时,应托运人的请求,将提单签发日期提前而签发的提单,①在现实的货物贸易来往中,经常会出现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比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的最迟装船日期要迟,而卖方为了能够顺利从银行结汇,就会要求承运人签发一种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承运人要对倒签提单这一行为承担巨大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在商品市场价格发生变动的时候,买方便会根据倒签提单这一欺诈或者违约或者侵权行为而提起诉讼。在有些国家,这种行为甚至被当作刑事欺诈案件处理。②
(二)倒签提单的特征。
1.倒签提单上记载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日期。
这个特征是倒签提单的根本特征,倒签提单的发生通常就是卖方为了能够顺利从银行结汇,串通承运人,合伙欺骗提单持有人,从而获得不正当利益。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可能会因为备货不及时或者别的原因,而无法按照买卖合同规定的日期完成交货,为了避免因违约而造成的合同解除或者其他损失,卖方会通过出具保函的方式,要求承运人把实际装船日期改成貨物买卖合同规定的日期,让实际装船日期与合同约定的日期保持一致。
预借和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
预借和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
在现代国际贸易中,采纳跟单信誉证方式付款是最常有、最主要的支付方
式。在采纳这类付款方式的情况下,开证银行应买方的恳求开出的信誉证对货
物的装运限期、信誉证的有效期和交单日期都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卖方只有
在完整依据信誉证的规定向议付银行提交所需单证后,方能顺利结汇。此中,
卖方所提交的提单一定是已装船提单,不然不可以结汇。但在实践中,因为各
种主、客观方面的原由,常常会碰到下述两种状况:
(1)眼看信誉证的有效期马上届满,而货物还没有装船或还没有装船完成,
假如卖方等到货物装船完成,再凭承运人开出的已装船提单去议付银行结汇,
则一定会超出信誉证所规定的结汇期,议付银行会以此为由而拒绝结汇。
(2)货物实质装船完成的日期迟于信誉证规定的装船限期,假如承运人以该日期作为提单签发的日期,议付银行也一定会以单证不符 ( 提单在签发日期上与信誉证的规定不符合 ) 为由而拒绝卖方的结汇恳求。
在上述两种状况下,因不可以在信誉证规定的限期内获得已装船提单而担
忧结汇受阻的卖方,一定会急躁不安。有些卖方碰到这类状况时常常会和承运
人磋商对策,从而分别采纳下述两种方法:
(1)在货物还没有装船或还没有装船完成的状况下,由承运人提早签发已装
船提单,使卖方能赶在信誉证有效期届满前顺利结汇,是谓预借提单。
(2)在货物装船完成后,承运人以早于该票货物实质装船完成的日期作为提单签发的日期,以使提单的签发日期 ( 即货物装船日期 ) 切合信誉证对于装运期的规定,是谓倒签提单。
明显,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共同之处在于提单上载明的签发日期 ( 货物装船日期 ) 与货物实质装船完成的日期不符,前一个日期是为了知足卖方顺利结汇
倒签提单的法律责任属性研究
定装船后再签发装船提单是承运人的强制义务, 而承运人签发倒签提 单、 预借提单恶意使提 单日期提前 , 无疑是对这一法定义务的违 反。
务界, 有关倒签提单的法律责任属性的争 论一直没有停过 。 由于对 责 其次 , 造成损害后果。在国际货物买卖 中, 作为托运人的卖方的迟延
二、 签提单 的侵权责任属性 倒
预 借 提 单 不仅 会 产 生 违 约 责 任 ,还 符 合 侵权 责任 的 全部 构 成 要 件 。 先 , 运 人违 反 了法 定义 务 。 论 是 国 际 公 约 还 是 国 内法 都 规 首 承 无
了论述方便 , 文仅使用倒签提单 的概念 。 本
完毕后 , 因为信用证规 定的装船期 已经届满或将要届满 , 承运人签发 的提单 日期早于实 际装船 日期 的行为 。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都是将 提 单日期提 前, 使实际签发 日期与提单记载 日期不符, 以致构成虚假
行 为 。 由 于 预借 提 单 、 签提 单 具有 相 同 的法 律 性 质 和 法 律后 果 , 倒 为
人 可 以 不遵 守这 类 约 定 , 是 它 的一 项 不言 而 喻 的 默 示 义 务 , 已形 这 早 成 了 -8' ' t 国际 惯 例 。 海 牙 规 则第 三 条 第 七 款 , 国海 商 法 七 十 二 条 。 我
倒签提单是什么意思?
倒签提单是什么意思?
倒签提单,是指提单的签发日期早于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由于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或贸易合同所要求的最后装船日期,因此托运人往往会要求承运人签发倒签提单以满足结汇的需要,同时托运人往往会向承运人出具保函声明将对于承运人因签发倒签提单所遭受的一切损失负责。
在国际货运中,大部分都是通过信用证来结算货款的。信用证付款有个缺陷,就是到期日比较短,如果承运人在信用证到期前未能发出提单,那么就会影响卖方结汇。为了解决这种情况,卖方往往要求承运人到签提单。那么▲倒签提单是什么意思?针对这个专业问题,小编简单和大家讲一讲。
▲一、倒签提单是什么意思?
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后,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完毕日期的提单。一般可分为二种情况:一是善意倒签;二是恶意倒签,即个案中卖方为了单方面的利益私下与船公司勾结起来倒签,这也就是真正意义上的倒签提单(以下简称倒签提单)。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信用证项下提交的单据基本上无懈可击,即便是接到了买
方明示,卖方也不会立即向买方承认事实并主动采取积极的措施弥补自己的错误,为此,企业在处置这种个案时必须稳、准、狠,如果按惯例和一般办法去做,往往是事倍功半,而且也不一定能达到维权的全部目的。
▲二、关于倒签提单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对承运人和收货人而言,提单本身就是一个合同证明,而且往往是一个涉外合同。这就涉及到它的法律适用问题。依照我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提单中可以规定适用于该提单的法律,提单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与提单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该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还规定,在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时,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两条规定,即是国际私法上著名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后一原则是对前一原则的限制。
论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与法律责任
论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与法律责任
作者:武春燕
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2期
摘要本文介绍了倒签提单的相关概念和内容,对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和法律责任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和认定。
关键词倒签提单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责任竞合
中图分类号:F7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377-01
倒签提单,是指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规定了货物交付装船的期限,在该期限内未能备妥货物或未及时装船的情况下,为了掩盖违约的事实或为求得与信用证相符而顺利结汇,有些卖方在托运货物时请求承运人作虚假记载倒签提单日期,在承运人同意的前提下签发了此种提单。
倒签提单对于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买方具有欺诈性,而且不符合我国《海商法》以及《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的规定,这种行为损害了航运贸易安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海运秩序。关于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一直存在不同意见。我国的海商立法尚未对倒签提单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要研究一个行为的法律责任,必要先深究其法律性质,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
一、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分析
目前学界对于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三种观点,即违约论、侵权论、责任竞合论。
有的学者认为倒签的提单仍然是有效运输合同的证明,则承运人与提单的持有人之间有一个有效的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的义务,无论是何种形式的不履行,均构成违约。承运人不按照真实的装船日期签发提单,本身就是对合同的重大违背,所以倒签提单具有违约的属性。
分析倒签提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防范方法
分析倒签提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防范方法
摘要: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提单作为国际贸易、国际运输、国际结算过程中重要单证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倒签提单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一种海事欺诈行为。本文论述了倒签提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怎样处理才能避免提单的倒签。
关键词:倒签提单法律责任防范方法
海运提单,简称提单 (Ocean Bill of Lading),是承运人或船长或其代理人(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并保证在指定目的港交给指定人的承运货物的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国际贸易中的进口方或银行一般只接受已装船提单,该提单上必须有“已装船(On Board)”字样和装船日期,以证明货物在该注明的日期装船完毕并发运。倒签提单(ANTI-DATED B/L)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后,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完毕日期的提单。
一、就提单的性质而言,倒签提单承运人侵权行为
第一,从提单本身的性质来看,它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证明货物已经置于承运人之处,并保证将货物运抵到指定目的港的证明文件。它不仅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订立运输合同的证明,也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同时还是一种物权凭证。承运人在签发倒签提单时,显然知道倒签提单装船日期是被法律所禁止,而且会给提单持有人造成损害。但应托运人的诉求,以达到就提单表面内容查验,托运方已经按期交货的目的,以求单证格式相符,这是不符合国际贸易运输惯例的。第二,提单不仅是一种物权凭证,同时还具有流通性,通过背书签字可以参与流通,提单流通的每一个环节,都确立了一种法律关系。第三,提单签发后,承运人应对船舶预期到达负有责任。除非船舶不适航或存在绕航现象。否则会由于装船时间早于实际装运时间,使得提单持有人会在一定时间上丧失提单合理的所有权。
倒签提单的后果
倒签提单的后果
(一)倒签提单的责任类型
由于承运人和托运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履行义务,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倒签提单的责任类型,理论界大概有以下五种观点。
1.违约责任
倒签提单是承运人签发了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而属于合同主要条款之一的货物实际装船时间,在合同中必然有明确约定。在货物买卖合同中,买方与卖方(即托运方)会约定卖方要在信用证规定的日期内装船发货并如实签发提单。该合同订立时双方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并成立。所以倒签提单属于卖方的违反双方对于日期的约定,侵犯了买方的权益而造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货物运输合同中,一般情况下倒签提单是一种故意行为,损害了收货方基于货物运输合同所享有的按照约定的装船日期所享有的预期利益,这也是一种违约行为,承运方和托运方承担共同的违约责任。特殊情况下,倒签提单是承运方因自身的原因所导致的,此时是承运方违反其与托运方之间的关于货物装船的约定同时也损害了收货方的基本权益,其对托运方和收货方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无论在哪个合同中,倒签提单都是因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装船日期以及应当如实签发提单而应向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就举证责任来讲,违约责任采用的是无过错归责原则,即收货方提供了相对方倒签提单的事实,就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相对方则要证明其并没有倒签提单,否则就会被推定实施了倒签提单的行为。
2.侵权责任
倒签提单行为是承运人在明知货物实际装船时间的情况下将提单上的装船日期提前,侵害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完全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但笔者认为承运方倒签提单的行为并不仅仅是侵害了买方(即收货方)因倒签提单造成的实际利益损失,还侵犯了买方的抗辩权和解除权。由于承运方和托运方的种种原因造成未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日期内将货物装船,那么买方就有权拒绝向银行付款,这是买方所享有的抗辩权。同样,如果因为无法按照信用证约定的日期内装船构成了根本违约的,买方此时还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因为倒签了提单,买方的这两种权利都受到了侵害。而对于侵权责任而言,基于其的构成要件,收货方必须证明对方实施了倒签提单的行为,主观上有过错,倒签提单行为造成了损害和损害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这种情况下收货方的举证责任就加重了。
论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及相关问题
论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及相关问题
作者:陈曦
来源:《商情》2011年第12期
[摘要]随着倒签提单纠纷的日渐增多,对此行为法律属性的界定及法律责任的追究逐渐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甚至难以回避的问题。理论界对此存在着不同的观点,笔者试在对这些观点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一些浅见。
[关键词]倒签提单违约侵权
所谓倒签提单,一般是指提单签发日期早于货物装毕日期的提单。当前国际贸易普遍采用跟单信用证的付款方式,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有关规定,卖方提交银行的必须是已装船提单,以证明货物已如期发出。如果货物实际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所规定的装船日期,托运人为了顺利结汇,往往会要求承运人在提单上填上符合信用证规定的签单日期,以逃避违约责任。这种提单因将装船日期倒签,故称为倒签提单。
一、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
有人认为,倒签提单行为引起的提单纠纷属于违约而不是侵权;也有人认为倒签提单是一种侵权行为而不是违约,但笔者认为,倒签提单具有违约与侵权的双重性质。
(一)倒签提单具有违约的性质
在论证这一问题之前,首先需要判断倒签的提单之效力,如果倒签的提单是无效的,它所证明的运输合同也是无效的。所有附属于提单的权利和义务都将不存在,即收货人和承运人之间没有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既然没有合同关系,也就谈不上违约。因而,收货人和承运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就成了倒签提单具有违约属性的前提。
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提单的商业流通性出发,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都未规定倒签提单无效,而有的学者认为倒签提单违反了有关法律和公约,从其签发开始就是非法的,它所证明的合同是无效的。还有的学者则认为,在伪造装船日期等情况下,并不当然地使提单无效。尽管篡改是重大的,但它未及于该单证的实质,提单仍然是有效的运输合同证明和物权凭证。在实践中,倒签的提单可能表面上不存在任何瑕疵,但在这种情形下,买方无权因卖方履约瑕疵拒收单据,除非能够证明卖方欺诈。买方必须凭符合合同的单据付款,即使货物具有(但提单表面未载明)支持拒收货物的瑕疵。与买方处境相似,银行在货物并未按合同实际装船,而单证表而良好时,在保兑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条件下,无权拒付。可见,出于支持和鼓励提单的可转让性的考虑,发展了有利提单流通性的各种制度,这些制度实际上是在牺牲了所有其他准则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因而如果我们简单地说,倒签提单篡改日期是欺诈,欺诈使
倒签提单 名词解释
倒签提单名词解释2篇
倒签提单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一种运输文件。在进口或出口货物时,运输船舶或船务代理人通常会签发提单,用以证明货物的数量、
品质和所有权的交接。然而,有时候由于各种原因,货物的提单可能
会延迟签发或丢失,这时就需要使用倒签提单来处理。
倒签提单(Backdated Bill of Lading),也称为“追加提单”
或“后签提单”,是指在货物离开起运港之后,船舶或船务代理人为
补充或更正原本未签署或错误的提单,以确保货物顺利交付给收货人。倒签提单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货物衔接问题,确保货物能够按照合同约
定的方式和时间到达目的港,同时保持货物所有权和责任的正常流转。
倒签提单的常见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1. 船舶离港后才发现提单错误或遗漏:有时在货物发运后,船
舶或船务代理人才发现提单中存在错误或是遗漏某些重要信息的情况。为了确保货物能够顺利交付,他们会通过倒签提单的方式来进行更正
或补充。
2. 提单延迟签发: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临近假日、文件处理
延误等原因,船舶或船务代理人可能会延迟签发提单。这时,倒签提
单可以帮助确保货物能够按时到达目的港,避免运输延误或损失。
3. 提单丢失或遗失:有时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原本的提单可能
会丢失或遗失。这时,倒签提单可以作为一种替代方案,确保货物的
交接和所有权的顺利转移。
倒签提单的使用需要遵循一定的操作规范和程序。一般来说,船
舶或船务代理人会与相关方(如货主、收货人和保险公司等)进行沟通,协商解决问题,并在原有的基础上补充或更正提单信息。同时,
他们也会确保倒签提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避免引发法律纠纷或不
倒签提单行为的法律性质以及防范对策(全文)
倒签提单行为的法律性质以及防范对策(全文)倒签提单行为的法律性质以及防范对策
一、引言
倒签提单行为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违规行为,指货运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在实际货物出运之后,将提单签发日期改为出运货物实际日期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纠纷和贸易争议,对货权人、托运人以及承运人都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本文旨在阐述倒签提单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其法律后果,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对策。
二、倒签提单行为的法律性质
1. 倒签提单的定义和特征
倒签提单是指在货物实际出运后,提单签发日期被故意更改为更早的日期的行为。其特征包括:出运日期与提单签发日期不一致;提单签发日期早于实际出运日期;故意更改提单签发日期等。
2. 倒签提单的法律后果
倒签提单行为可能导致以下法律后果:
- 法律上的无效和违法性:倒签提单属于违背约定和欺诈的行为,普通被认定为无效和违法行为。
- 违反国际贸易规则:国际贸易中,提单是货权人对货物的凭证,倒签提单行为违反了相关国际贸易规则。
- 丧失相应权益和责任:倒签提单行为使得提单日期与货物实际出运日期不一致,可能导致相关权益和责任的丧失。
三、防范倒签提单行为的对策
1. 建立规范和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
- 加强员工教育和培训,提高对倒签提单行为的警觉性和风险意识。
- 设立合理的审批流程,严格控制提单签发权限,确保提单签发程序合法合规。
- 加强内部审核机制,对提单签发过程进行跟踪和监控,确保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2. 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
- 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提单签发审核,确保提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倒签提单文档
倒签提单
在国际贸易中,提单是货物运输的关键文件之一。提单是由货运代理人或船东签发的,证明货物已经从发货人处提取并交给运输公司的收据。通常情况下,提单由发货人或出口商保管,它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也是货物的收据。然而,在一些情况下,会出现倒签提单的情况。
什么是倒签提单?
倒签提单是指在实际货物未装船或未运抵目的地之前,收货人或进口商通过未经发货人同意的方式提取和接收提单文件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和商业纠纷,并给双方带来经济损失。
倒签提单通常发生在买方在购买货物后提前收到提单,并在货物实际运抵之前进行清关等操作。这种情况下,买方通过未经卖方允许的方式,提前取得货物的所有权证明,这可能引发一系列的问题。
倒签提单的影响
倒签提单可能对双方造成以下的影响:
法律纠纷
发货人(卖方)可能会对倒签提单行为提出法律诉讼,以保护自身利益。如发货人未将货物交付给运输公司或货物未按照协议规定运输到达,收货人可能面临索赔和法律责任。
商业纠纷
倒签提单可能导致买卖双方之间的商业冲突。卖方可能因此拒绝对买方进行贸易,导致双方的业务关系受损。
货物风险
如果买方在倒签提单的情况下提前接收货物,而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或丢失,买方可能无法找到合适的保险公司来承担责任。
如何避免倒签提单?
为了避免发生倒签提单的情况,各方应该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建立良好的合同条款
在交易开始之前,双方应共同制定清晰的合同条款。这些条款应明确规定提单的签发时间和收款条件,以避免买方在货物未运抵之前就提前接收提单。
坚持标准操作流程
买方和卖方应遵守国际贸易的标准操作流程,确保提单的签发和收取符合规定。发货人应严格确保货物已经装船,并将提单发送给买方。
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的区别与风险
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的知识
倒签提单: ANTI-DATED B/L,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后,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完毕日期的提单。
预借提单:ADVANCED B/L ,是指提单在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时,或者货物虽然已经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提单。
一.介绍
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后,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完毕日期的提单。一般可分为二种情况:一是善意倒签;二是恶意倒签,即个案中卖方为了单方面的利益私下与船公司勾结起来倒签,这也就是真正意义上的倒签提单(以下简称倒签提单)。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信用证项下提交的单据基本上无懈可击,即便是接到了买方明示,卖方也不会立即向买方承认事实并主动采取积极的措施弥补自己的错误,为此,在处置这种个案时必须稳、准、狠,如果按惯例和一般办法去做,往往是事倍功半,而且也不一定能达到维权的全部目的。
二.条件
在现代国际贸易中,采用跟单信用证方式付款是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在采用这种付款方式的情形下,开证银行应买方的请求开出的信用证对货物的装运期限、信用证的有效期和交单日期都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卖方只有在完全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向议付银行提交所需单证后,方能顺利结汇。其中,卖方所提交的提单必须是已装船提单,否则不能结汇。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主、客观方面的原因,经常会遇到下述两种情况:(1)眼看信用证的有效期即将届满,而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如果卖方等到货物装船完毕,再凭承运人开出的已装船提单去议付银行结汇,则肯定会超过信用证所规定的结汇期,议付银行会以此为由而拒绝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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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后果分析
摘要:目前在我国航运实践中倒签提单的纠纷案件趋增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海运经济秩序。而关于此类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法律法规尚无明文规定,学术上也有较大争议,容易导致审制实践中的混淆。学术上关于倒签提单行为性质的学说有“违约说”“侵权说”“缔约过失说”“责任竞合说”。关于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的界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关系到各方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厘清,另一方面还关系到当事人之间的责任承担、利益保护等问题。本文在分析了目前关于倒签提单的几种主流观点之后,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说明了倒签提单法律后果的承担问题。
关键词:提单;倒签提单;侵权;违约;合同;责任承担
一、关于提单和倒签提单
提单(Bill of Lading)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2)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3)提单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
在托运人方面,提单只是承运人已按提单所记载的内容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但是对于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提单持有人而言,提单就不仅仅是初步证据,而且还是终结性证据,承运人不得否认提单上有关货物资料记载内容的正确性。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这样,对托运人而言,提单是托运人、承运人所订运输合同的直接证明;对收货人而言,如果认为提单本身就是一个运输合同,那么承运人和收货人就是是该合同的当事人,如果不把提单当做一个运输合同,那么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就只有物权关系。但是,无论如何,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均受提单的约束,提单的内容,包括签发日期和对货物状况(如是否装船)的记载,必须真实、准确、合法。
在现代国际贸易中,跟单信用证是最常见、最主要的付款方式。在这种情形下,开证银行应买方的请求开出的信用证对货物的装运期限、信用证的有效期和交单日期都有严格的规定,而且卖方只有在完全依照信用证上所载的规定向议付银行提交与其相符的单证后,才能够顺利的拿到货款。其中,卖方所提交的提单必须是已装船提单,否则不能拿到货款。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经常会遇到信用证的有效期即将届满,但货物尚未装船、尚未装船完毕或者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在这些情况下如果按照实际日期签发的提单去议付银行结算货款,议付银行肯定会拒绝付款。鉴于此,在现实生活中卖方遇到这种情况时往往会和承运人协商对策,进而分别采取下述两种方法:(1)在货物
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的情况下,由承运人提前签发已装船提单,使卖方能赶在信用证有效期届满前顺利结汇,这种提单叫做预借提单。(2)在货物装船完毕后,承运人以早于该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作为提单签发的日期,以便使提单的签发日期(即货物装船日期)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这就是倒签提单。
二、倒签提单产生的原因
在国际贸易中,倒签提单产生的原因虽然多种多样,但可以从托运人和承运人两个方面进行概括:在托运人方面表现为托运人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备妥所托运的货物或者说托运人没有及时向港口、海关、检疫和其他主管部门办理货物运输所需要的各种手续,从而导致货物实际装船日期要晚于信用证所确定的装运期限。因此,托运人为求提单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以便能够顺利拿到货款,往往会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签发倒签提单。在承运人方面的原因是承运的船舶延误了船期,使得船舶到达装运港后剩下的装运期不能够使货物按期装船完毕。相对托运人而言,如果宣布解除合同,重新租船或定舱托运买卖合同中的货物,在时间费用上往往变得十分困难,而承运人因为自身的原因,就会在货物装船完毕后,签发倒签提单。
三、对于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分析
目前学术上关于倒签提单行为性质还没有定论,主要的观点有“违约说”“侵权说”“缔约过失说”“责任竞合说”,其中较多学者的观点趋向于“违约说”。1.违约说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倒签提单具有违约的法律属性。关于倒签提单的效力问题,到底是有效还是是无效,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以及提单的商业流通性出发,目前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都没有对倒签提单的无效做出明确的规定。由于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因此如果倒签的提单是无效的,那么与其息息相关的运输合同也必然被认定为无效,则所有附属于提单的权利和义务都将不复存在,即在收货人和承运人之间没有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而,既然没有合同关系,那就谈不上违约。从这个层面来讲,收货人和承运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就成为倒签提单具有违约属性的前提。
根据民法理论,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完全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在认为收货人和承运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前提下,再说倒签提单具有违约属性那就理所应当了:首先,卖方与买方之间有买卖合同,而且根据提单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收货人(买方)和承运人之间也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其次,卖方因各种原因和承运人共同作出了倒签提单的行为;再次,货物运抵目的港的时间延迟给买方造成了损失;最后,倒签提单的行为与买方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于违约责任的承担并不要求过错,只需违约行为与损
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认为倒签提单具有违约的属性就水到渠成了。
2.侵权说
持“侵权说”观点的学者们从根本上否认了“违约说”。他们认为“违约说”没有从整体去分析倒签提单行为,而将倒签提单涉及的关系人为地割裂为托运人与收货人的关系以及承运人与收货人的关系,但是实际情况却表现为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并不存在所谓的合同关系。
“侵权说”主要从侵权行为的构成来分析。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只有同时具备这些因素,侵权行为才能成立。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承运人倒签提单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首先,倒签提单行为下的损害事实是非常明显的,倒签提单掩盖的是卖方迟延交付货物的事实,而迟延交付货物必然会损害买方的时间利益并最终会导致买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其次,倒签提单行为也是违法行为,承运人与托运人共同故意,不顾事实,签发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提单以促成买卖双方的交易,这是对善意提单持有人的欺诈行为;再次,在倒签提单下,买方的损失与倒签提单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是非常明显的;最后,倒签提单是承运人主观有意的行为,承运人在倒签提单时,一般都知道倒签提单行为的违法性以及可能给善意持单人的造成不良后果。因此,综上所述,承运人的倒签提单行为完全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对善意持单人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3.责任竞合说
持这种学说的学者吸收了“违约说”和“侵权说”的观点,认为倒签提单行为具有双重的法律特征:一方面违反了承运人、买方、买方之间达成的货物买卖和运输协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在有关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实际的损害与被损害的债权债务关系。倒签提单作为一个行为过程,属于一个行为引发了两种责任,符合的责任竞合的理论,因此认为倒签提单是违约和侵权两种行为的竞合也有一定的道理。
4.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后果分析
在分析比较了关于倒签提单行为性质的处于主导地位的学说——“违约说”和“侵权说”之后,我认为倒签提单行为应认定为一种违约行为。
首先,应当认为承运人与善意持单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提单是由承运人出具的已经接收货物的收据,而且还是持单人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当货物到达目的地时,承运人向持单人交付货物。至于承运人与善意持单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到底属于什么样的合同关系,一种观点认为是提单合同,另一种认为是提单所证明的合同。虽然这两种学说还没有定论,但是可以确定的是承运人与持单人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