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分办法
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分办法
一、背景介绍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学术领域中存在的违背学术道德、影响学术公正的行为。
学术不端行为的存在对于教育公平和学术发展构成一定威胁,因此,制定针对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定义与类型
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抄袭、剽窃、替考、作弊等行为。其中,抄袭指的
是把他人的研究成果或文献原封不动地按自己的名义进行使用;剽窃则是指直接复制他人的作品,并冒充自己的创作;替考是指让他人代为参加考试,代替自己应考;作弊则是在考试或学术活动中采取非正当手段获取不正当的得分或成绩。
三、严禁学术不端行为的重要性
严禁学术不端行为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维护学术公正:学术不端行为的存在会破坏学术公正和竞争环境,损害其他
学生和教师的权益。
2.培养学术道德:严禁学术不端行为可以促进学生正确理解和遵守学术规范,
培养学术道德。
3.保护知识产权:学术不端行为涉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问题,严禁此类行为
可以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四、学术不端行为的危害之一:影响教育公平
学术不端行为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教育公平的实现。学术不端者通过不正当手段
获取高分或成绩,从而降低了真正努力学习的学生的竞争力,扭曲了教育评价体系。
五、学术不端行为的危害之二:损害学生自身品德素质
学术不端行为不仅违背了学术道德,也损害了学生自身的品德素质。学术不端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培养了学生的浮躁心态和功利思想,使其失去了真正的学习和成长机会。
六、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分办法的原则
制定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分办法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本科生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
本科生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
为加强本科生学术道德建设,规范本科生学术行为,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本科教育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毕业论文(设计)抄袭、作假行为的认定
第一条抄袭行为的认定
本办法定义毕业论文(设计)的抄袭和剽窃为同一概念,以下统称抄袭,是指把他人具有著作权的内容,如学术观点、数据资料、内容情节、架构或研究成果等原封不动或虽改变形式但未改变内在本质后在本人毕业论文(设计)中据为己有或采用他人成果时不注明出处的学术不端行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原则上可认定为抄袭:
1.连续引用他人作品超过300字而未注明出处的;
2.使用他人已发表的数据、图表等内容未经授权或未注明出处的;
3.文字复制比R(即被检测论文与非本人学术成果的文字重合字数占全文的百分比)>30%的;
4.照搬他人论文或著作中的实验结果及分析、系统设计和问题解决办法而没有注明出处或未说明借鉴来源的;
5.其他由院系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小组认定的抄袭行为。
第二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则被认定为论文作假:
1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6.雇用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7.借助技术手段或其他方式降低查重率的;
8.伪造数据的。包括在学位论文中伪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研数据、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以及凭主观臆断捏造事实等行为;
学生违纪处分与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学生违纪处分与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学生违纪处分和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是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一环,旨在维护学校的
正常秩序,保障学术的公正和真实。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这两个问题,并给出相应的处理方法。
一、学生违纪处分
学生违纪行为多种多样,包括不按时上课、旷课、作弊等。对于这些违纪行为,学校应当确立相应的惩罚制度,使学生明白违纪行为的不良后果。此外,在处理学生违纪时,学校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展开教育,帮助学生认识到他们的错误,并引导他们重新转变行为。
二、学术不端行为
学术不端行为包括抄袭、造假、论文代写等,这些行为在学术界被广泛认为是
不道德的。学校应当对这些行为予以严肃处理,以维护学术的正义和公正。学校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开展宣传教育、建立专门的学术道德管理机构、加强监督等。三、对违纪学生的处理
对于违纪学生的处理,学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措施。一方面,学校可
以对轻微违纪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引导学生反思和改正错误。另一方面,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学校可以采取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措施,以及辅导员、教师、家长的齐抓共治,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四、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应当采取严厉的处理措施。一方面,学校可以取消学
术不端者的成果,以及相应的学术荣誉。另一方面,学校也应当追究学术不端者的责任,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停学、开除等措施。同时,学校还应当加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监测和防范,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术观念。
五、教育与惩罚并重
在处理违纪和学术不端问题时,学校应当在教育和惩罚方面取得平衡。一方面,学校应当展开对学生的教育工作,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并提供学术道德的培训和指导。另一方面,学校也需要给予违纪学生和学术不端者相应的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维护学校的秩序。
学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
学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
一、总则
1. 目的与依据: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诚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教师、研究人员、学生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
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 抄袭:未经允许使用他人的研究成果、观点、文字等,并声称其为己出。
- 伪造数据:编造或篡改研究数据、实验结果等。
- 剽窃:在学术作品中未经允许或未给予适当引用地使用他人的研究成果。
- 代写代考:请他人代替自己完成学术作品或考试。
- 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之便在学术活动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 其他:任何违反学术诚信原则的行为。
三、查处机构与职责
1. 学术委员会:负责全校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和查处工作。
2. 学院/部门:负责本学院/部门学术不端行为的初步调查和上报。
3. 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助学术委员会开展调查和查处工作。
四、查处程序
1. 举报:任何人都可以向学术委员会举报学术不端行为。
2. 初步审查:学术委员会对举报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3. 调查:学术委员会组织调查,收集证据,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辩解。
4. 认定:学术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
5. 处理:学术委员会根据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6. 公示与申诉: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五、处理措施
1. 警告:对轻微学术不端行为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对所主管高等学校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条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高等学校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本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教育与预防
第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学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规章制度)
学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规章制度)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术活动中存在的违反学术道德、科研规范、考
试纪律等不合规行为。为了维护学术诚信,保障学校的学术环境,制
定了以下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学术纪律,促进科研诚信, 全体学生、教师和研究人员应当
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术研究、教学、考试中涉及造假、抄袭、剽窃、篡改数据、捏造实验结果、违反学术规范等行为或其他侵害学术诚信
的行为。
第三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原则为公正、严肃、及时,做到“发现一例、查处一例、曝光一例”。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包括纪律处分、学术处分和法律处分。具体处
分措施根据不同情况严肃处理。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道德与诚信委员会,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章学术不端行为的分类和处分
第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分为严重违规和一般违规两类。
第七条严重违规行为及处分
(一)造假行为:指在科研实验、学术报告、学术论文等活动中以
捏造、编造、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虚假填报、报告、发布信息的行为;
处理措施:取消论文发表资格,责令停止相关项目研究,学术处分,纪律处分。
(二)抄袭行为:指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研究成果、观点、文字的
行为;
处理措施:责令改正,取消论文发表资格,学术处分。
(三)剽窃行为:指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创造的学术成果、研究成果
等行为;
处理措施:责令改正,取消论文发表资格,学术处分。
(四)违规评审行为:指在学术评审中,以贿赂、索贿、提供虚假
资料等方式干预评审结果的行为;
某某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
**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促进我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的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和教育厅《**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实施细则》(陕教技〔2012〕13号)《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陕教[2016]23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和学术研究的所有教师、专职科研人员和学生等。
第三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二)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将合作研究成果以个人署名发表;
(三)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证书,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四)伪造或者篡改试验数据、结果、图表、文献或统计资料,捏造事实;
(五)由他人代写或者代替他人撰写学术(学位)论文及其他学术成果;
(六)伪造注释或参考文献;
(七)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八)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九)其他违背学术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二章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四条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校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是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校学术道德建设办公室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向校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报告,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实施调查。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措施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措施
在现代社会,学术不端行为已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学术界一直以来都依赖着诚信和可靠性的基础,而学术不端行为的存在破坏了这一基础,对于学术界的发展与社会进步造成了威胁。为了维护学术研究的公正性和可靠性,各个学术机构和出版社都采取了一系列的安全措施来应对学术不端行为。本文将详细探讨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与类别,并对当前常见的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措施展开深入分析。
一、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与类别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学术研究中违反诚信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这些行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抄袭、篡改数据、造假实验、盗用他人研究成果等。根据不同的行为特点,学术不端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抄袭:指未经原作者允许,将他人的文字、观点或研究结果作为自己的成果进行发布和宣传。
2.数据篡改:指在研究过程中故意篡改实验结果或数据,以使其符合研究者预期的结论。
3.伪造实验:指基于不真实的数据或假设进行研究的行为,以谋取不当的学术或经济利益。
4.盗用成果:指未经允许,将他人的研究成果作为自己的成果进行发表或申请专利。
二、为应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威胁,学术界和出版社采取了多种处理措施,以确保研究的可靠性和公正性。以下将依次对常见的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措施进行详细阐述:
1.扩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社会各界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完善专利申请与保护制度。此外,鼓励学者进行多样化的研究,避免重复性研究,以提高学术成果的独创性。
2.加强科研诚信教育
科研诚信教育对于培养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意识至关重要。学术界和学术机构应加强对研究人员和学生的教育培养,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学术研究的规范和道德要求。此外,应建立学术不端行为的检测和处理体系,并加强对科研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学生学术不端处理办法
学生学术不端处理办法
学术不端行为对于学生以及整个学术界来说都是不可接受的。学术不端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抄袭、作弊和篡改数据。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学生的学习和成长,破坏了学术的诚信和公正。因此,学术不端行为需要得到严肃对待和处理。本文将探讨学生学术不端的处理办法,旨在帮助学生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并引导他们远离这样的行为。
一、理解学术不端的含义和影响
首先,需要明确学术不端的含义和影响。学术不端包括抄袭、作弊和篡改数据
等行为,这些行为都是对学术诚信的违背。学术诚信是学术界的核心价值观之一,它要求学生以诚实、正直和责任感对待学术工作。学术不端行为的影响是深远的,它削弱了学生的学习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也破坏了学术的公平竞争环境。
二、制定明确的学术不端政策
学校应该制定明确的学术不端政策,并向学生宣传和解释这些政策的重要性。
学术不端政策应包括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常见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举例以及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措施等。通过明确的政策,学生可以清楚地了解哪些行为是不可接受的,从而避免犯错误。
三、加强学生学术道德教育
学校应该加强学生的学术道德教育,培养学生的学术诚信观念和道德意识。学
术道德教育可以通过课堂教学、学术活动和学生社团等形式进行。教师和辅导员应该起到榜样的作用,通过身教言传,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术价值观念。
四、提供充足的学习资源和支持
部分学术不端行为是因为学生在学习上遇到了困难或者压力过大。学校应该提
供充足的学习资源和支持,帮助学生解决问题。例如,学校可以设立学术支持中心,
为学生提供学习指导、写作辅导和反抄袭培训等服务。同时,学校也应该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学习,创设良好的学习氛围。
学生学术不端处理办法
学生学术不端处理办法
学生学术不端问题是当前教育领域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难题。学术不端行为不仅
损害了学生的个人道德和学术品质,也对整个教育体系和社会产生了负面影响。为了有效解决学术不端问题,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处理办法,以促进学生的道德觉悟和全面发展。以下是我对学生学术不端处理办法的一些思考。
第一,加强教育引导。教育是根本,必须从根源上解决学术不端问题。学校要
通过课堂教育、宣传引导、示范教育等方式,培养学生的学术道德意识和规范,使他们明白学术不端的危害性和道德失范。同时,也要向学生宣传学术诚信的重要性,让他们了解违规行为对个人学术成就和未来发展的不利影响。
第二,建立完善的监测和报告机制。学校应建立起科学可靠的学术不端监测机制,加强对学术作品的审核和抽查,并鼓励教师和同学主动举报学术不端行为。同时,学校要设立学术纪律委员会,对涉及学术不端的案件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学术不端行为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理。
第三,加强教育惩戒措施。对于学术不端行为,学校要采取相关的教育惩戒措
施进行处理。首先,对于初犯学术不端的学生,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并进行一定的教育引导。其次,对于多次犯错或恶性犯错的学生,可以采取停课、留校察看等措施,让他们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改正。最后,对于情节严重、经常犯错或有组织作弊行为的学生,可给予留级、开除等必要的处理。
第四,加强家校合作。学校和家长要加强沟通交流,共同关注学生学术道德问题,形成合力。学校可以定期组织家长会,向家长宣传学术诚信的重要性,并与家长们商讨对策,共同教育学生。家长也要积极配合学校的教育工作,引导孩子从小树立正确的学术价值观,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学术不端问题的解决方案
学术不端问题的解决方案
学术不端是指在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违反学术规范和道德标准
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剽窃、伪造、篡改数据、发布虚假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严重影响了学术研究的公正性和学术活动的规范性,必
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予以纠正和惩处。本文将围绕学术不端问题展
开讨论,分析学术不端的原因和特点,探讨解决学术不端问题的措施
和方法,旨在提出有效的对策,推动学术道德建设,促进学术研究的
健康发展。
一、学术不端的原因和特点
1.1学术压力和竞争导致的学术不端
在当今社会,学术界存在着巨大的竞争压力,许多学者为了获得
更多的学术成果,争取更多的学术荣誉和职称,甚至为了获得更多的
科研项目和经费,不惜采取一些不端手段。这种压力和竞争导致了学
术不端的产生。
1.2学术评价体系不健全导致的学术不端
学术评价体系不健全,导致了学者在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追求学术成果和学术荣誉,而忽视了学术研究的规范和道德。学者为了追求学术成果和学术荣誉,偏离了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采取了一些不端手段,这也是学术不端产生的原因之一。
1.3学术不端行为的特点
学术不端行为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具有隐蔽性,学术不端行为往往是在闭门造车的环境下进行的,很难被发现;二是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学术不端行为可能导致严重的学术争议和学术纠纷,损害学术研究的公正性和学术活动的规范性;三是具有破坏性,学术不端行为破坏了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危害了学术研究的诚信和品质。
二、解决学术不端问题的措施和方法
2.1加强学术道德建设
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是解决学术不端问题的根本途径。学术道德建设是促进学术研究的发展和提高学术研究的品质的关键。学者要树立正确的学术观念和道德观念,坚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抵制学术不端行为,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
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防治学术腐败,推动学术创新,促进我校学术活动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教师。
第二章认定
第四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学术活动中违反公认的学术规范、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
第五条下列行为被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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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学院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六条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某某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
****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惩治学术不端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教人【2002】4号)、《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以及以****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等。
第二章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
第四条下列行为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伪造注释;捏造事实;
(三)伪造或篡改学术经历、学术成果;
(四)未参加创作而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五)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六)论文或论著一稿多投或者重复发表;
(七)干扰和妨碍他人的科研、学术活动;
(八)由他人代写或代他人撰写学术论文;
(九)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报复;
(十)其它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
第三章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下设秘书处,挂靠学校办公室。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执行机构,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接到举报后,及时将举报情况登记备案。调查、认定工作实行学校、学院分级负责制。一般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由有关学院学术委员会实施调查。如属于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者有关学院需要回避的,则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实施调查。
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规定
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科学精神,进一步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促进我校科研活动的健康发展,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有力惩治,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机制,做到有章可循,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以下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条处理不端行为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人人平等原则,任何个人或部门的不端行为,都应受到追究;
(二)实事求是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度恰当、程序完备;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处理决定按程序由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四条本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做出处理决定,由有关部门执行。
第二章处理种类
第五条对个人不端行为的处理种类:
(一)书面警告;
(二)内部通报批评;
(三)行政处分;
(四)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将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不承认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
(五)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处理规则
第六条根据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及不端行为发生者的态度,给予从轻、从重,减轻及加重的处理。
第七条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不端行为应受到处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较重的处理。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不端行为应受到处理的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加重一档处理。
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罚办法
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罚办法
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学习和学术活动中违背道德和规则的行为,严重影响
了学校教育教学的公正性和学术正道的发展。为了维护良好的学术环境,学校必须采取严厉措施对学生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处罚。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一、学术不端行为的种类
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抄袭、剽窃、作弊等行为。抄袭指的是未注明出处
或伪造他人作品的行为;剽窃则是抄袭学术论文或科研成果的行为;作弊是指在考试或考核中进行违规之行为,包括查阅资料、与他人交流等。
二、学术不端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学术不端行为的产生对个人、学校和社会都产生了不良的影响。对个人来说,
学术不端行为导致了知识的剽窃和欺骗,丧失了诚信和学识的价值;对学校而言,学术不端行为破坏了公正的学术竞争环境,损害了学校的声誉和评价体系;对于社会来说,学术不端行为使得知识的传递和创新受到了阻碍。
三、学术不端行为的原因
学术不端行为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包括学习压力过大、道德观念淡薄、个人利
益驱动等。学业繁重和竞争压力使得一些学生为了取得好成绩而不择手段;道德观念淡薄则导致了一些学生对学术规范和道德价值缺乏认识;个人利益驱动使得一些学生为了追求物质利益而采取不端手段。
四、学校的责任
学校是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要监管者和处罚者。学校应该加强对学生的教育,提升学生的道德意识和学术规范。同时,学校还应该建立健全的处罚制度,确保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现和处罚能够公正有效。此外,学校还应该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形成家校合力,共同防范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五、处罚的原则
在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处罚时,学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依法治校原则,即
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
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风建设,依法规范处理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营造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促进科学研究良性发展,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依照《高校章程》和《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我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等参与学术活动的人员,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查处学术不端行为,须坚持尊重事实、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四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应自收到举报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并启动调查程序,并书面通知举报人: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被举报事实;
(三)被举报的学术不端行为有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的。
没有相关证据或查证线索的举报,只登记备案,不予受理。
第五条对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披露的涉及我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当立案和启动调查程序。
第六条受理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后,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是否涉嫌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初步审查。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将通知资助方。
第七条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决定不启动调查程序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向校学风建设委员会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须立案并启动调查程序。
第八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的第一责任主体。凡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确定立案调查的学术不端案件,相关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在接到校学风建设委员会书面调查通知1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校学风建设委员会。遇到特殊情况时,经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同意可延长调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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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发〔2015〕214号
关于印发《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
理办法》的通知
学院各单位:
现将《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
2015年6月26日
附件: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倡导学术诚信、严谨治学、潜心研究、锐意创新的学术风气,根据教育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以及《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加强学风建设实施细则》、《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术道德规范》,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在岗在职从事教学、科研和学术活动的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以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兼职人员(以下统称为教师),以及在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正式注册的各类在校学生、毕业生(以下统称为学生)。
第三条处理不端行为必须坚持依法原则、实事求是原则、人人平等原则、民主集中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在从事科学研究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社会公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要坚持真理、尊重科学规律、崇尚严谨求实的学风,勇于探索创新,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
第五条在学术活动中,应全面了解和尊重所涉及到的他人已有的成果,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引用他人的思想、观点、实验数据、资料、结论或其他学术成果时,应如实注明出处;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引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除汇编资料和工具书性质的作品外,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研究成果中引用部分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泄露他人技术秘密和其它秘密。
第六条对研究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有关人员拥有著作权,仅对研究项目进行过一般性管理或辅助工作者,不享有著作权。学术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做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
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并署名,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做出贡献的部分负责;成果的第一署名人及通信作者对成果整体(成果表达的思想、观点及结论等)负责;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负主要责任;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均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任何人不得假冒他人对研究成果或学术承诺署名。
第七条在课题申报、项目设计、数据资料的采集与分析、公布科研成果、确认科研工作参与人员的贡献等方面,要尊重事实,遵守诚实客观原则。搜集、发表数据要确保有效性和准确性,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以备考查。公开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实事求是、完整准确,不得虚报、编造、篡改试验数据及相关资料。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和承认。
第八条在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进行介绍、评价和学术批评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避免主观随意。
第九条各类资助项目应根据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进行规范标注,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各种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按期完成合同中规定的任务。
第十条不得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正确对待科研活动中存在的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关系。
第十一条应注重学术质量,鼓励和提倡产出创造性研究成果,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
第十二条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或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的发布,须在论证或鉴定完成并经学院主管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
第十三条应诚实严谨地与他人合作,耐心诚恳地对待学术批评和质疑。
第十四条尊重研究对象(包括人类和非人类研究对象)。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必须保护受试人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并保障其知情同意权。
第十五条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章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六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伪造、剽窃、抄袭、私自署名、泄密、一稿多投等违背学术活动公序良俗、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十七条典型常见的学术不端行为列举如下:
(一)伪造、篡改实验数据和论据资料,伪造虚假的观察和实验结果,故意取舍数据和篡改原始数据,以符合自己所期望的研究结论。
(二)抄袭他人作品中的论点、观点、结论,而不在参考文献中列出;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中的调研信息和结论、实验数据、图表,照搬或略加改动用于自己的作品。
(三)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规定,未经学院科研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盗用、贩卖或擅自公开、传播本人或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有偿使用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四)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异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五)不当或滥用署名,如未参加实际研究或对成果无实际贡献而在成果中署名;通过不正当手法偷换署名、改动署名顺序;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或随意代签、冒签;损害他人著作权,侵犯他人署名权,将做出实质性、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成果作者名单之外等。
(六)虚开或篡改学术期刊同意发表学术论文的接收函。
(七)虚报科研成果,在成果中标注不实的基金项目资助,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