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若干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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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若
干意见的通知
【标 签】政策措施若干通知,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文 号】川府发﹝2002﹞9号
【发文日期】2002-07-05
【实施时间】2002-07-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根本和切入点。实施退耕还林,是遏制水土流失、减少自然灾害、改善生态环境的必然选择,是发展生产力、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也是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拉动内需、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从真搞好退耕还林工作,努力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
1999年10月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我省认真开展了退耕还林的试点工作。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取得了初步成效。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2]10号),对于扎实、稳妥、健康地推进退耕还林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切实把握“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是保证”的主要环节,努力做到与基本农田建设、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扶贫开发相结合,确保生态目标、农民利益、工程质量。
二、坚持生态效益优先,突出工程建设重点
退耕还林是一项以生态治理为主体目标的工程,必须坚持生态效益优先,兼顾农民增收及地方经济发展,留够口粮地,退下陡坡地,建好找钱地。在林种和树种配置上,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退耕还林以营造生态林为主,经济林比例以县为单位,不得超过20%。还
经济林的,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退耕还林的重点是江河源头、河谷两岸的生态脆弱地区,实行流域治理。我省西部高原和高山峡谷地区生态环境脆弱,退耕还林的重点应是江河源头、河谷两岸的陡坡耕地;盆周山区水土流失严重,坡耕地垦殖强度大,重点应把“大字报地”、“望天地”等退下来;盆中丘陵地区人口密集,是我省的农业主产区,应重点绿化“馒头山”。要集中成片造林,不能搞平衡或照顾,不允许把生产条件较好,粮食产量较高的缓坡耕地、已改好的梯田梯地和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还林工程范围。在实施退耕还林的同时,必须完成配套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任务,做到整体推进、综合治理。
尚未承包到户及休耕的坡耕地,不纳入退耕还林钱粮补助政策兑现的范围,但可作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给予种苗和造林费补助。对分布在生态区位特别重要地区且必须治理的,在土地承包到户、钱粮补助政策兑现到户的前提下,可纳入退耕还林工程范围。
三、认真落实林权,调动和保护农户退耕还林的积极性
实施退耕还林后,必须确保退耕农户享有在退耕土地和荒山荒地上种植的林木所有权。县级林业等主管部门要本着“当年退耕,当年发证”的原则,及时进行退耕还林核实和登记,并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由县级政府发放林权证。各地要在今年底以前,向1999年至2001年已退耕还林农户发放林权证。
在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基础上,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农民承包的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以后,承包期一律延长到50年,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继续承包。在确保钱粮补助政策兑现到退耕农户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地区可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由农村造林专业户、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租赁、承包退耕还林,其利益分配等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实行多种经营。
四、严格执行钱粮补助政策,坚决做到取信于民
退耕还林粮食和现金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50公斤;每亩每年补助现金20元。钱粮补助年限,还草补助按2年计算;还经济林补助按5年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
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的供应和调运由省粮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粮源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高价位商品周转粮为主。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就近调运粮食,组织到乡,兑现到户。粮食购销企业按顺价销售、不发生新亏损的原则供应粮食。农业发展银行据实收回贷款后,应适当返还粮食企业合理费用。粮食调运等有关费用,由各级政府承担,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得转嫁到供应粮食的企业和退耕农户。
对退耕农户供应的粮食品种,就地动用高价位商品周转粮的,在保证供应50%大米(标一米,折率68%,下同)的基础上,其余品种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口粮消费习惯和种植习惯以及当地粮食库存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对由省上安排调入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的阿坝、甘孜、凉山三州及雅安、攀枝花两市,供应品种比例为大米80%,小麦20%;对个别退耕农户确需挂面、面粉等成品粮和玉米的,可通过品种兑换解决。供应给退耕农户的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凡不符合口粮标准的,不得供应给退耕农户。对退耕农户只能供应粮食实物,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补助粮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发放。不得将发放给退耕农户的钱粮补助款冲抵农民应上缴的税费等。
按报帐制办法发放补助钱粮。退耕还林第一年,粮食补助可分两次兑付。第一次在完成退耕整地并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后,可预先兑付50%的补助粮;第二次待退耕还林成活率检查验收合格后再兑付余下补助粮和每亩20元现金补助款。以后每年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对退耕农户的幼林抚育、管护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要及时发放验收卡,农户凭验收卡到粮食供应点领粮。补助粮的发放时间,由县级政府自行确定,省上不再另行通知。有关粮食补助资金和其他费用的核算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农发行省分行另行制定。
鉴于我省坡耕地粮食产量总体高于国家补助粮食标准,对经过验收合格的退耕还林地以及国家补助的粮食均免征农业税。已退耕还林地不纳入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农业税计税面积,相应核减农业税基数,并免交定购粮。
五、加强种苗监管,保障种苗供给
国家向退耕农户提供种苗和造林费补助,标准按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每亩50元计算。退耕农户所需符合质量要求的种苗,由工程县(市、区)统一提供。对大宗苗木,应采取政府招标采购。退耕还林种苗和造林补助费不足的,由退耕农户自行解决;有结余的,只能用于补植补播和封育管护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种苗建设规划,切实抓好种苗和采种基地建设,提供种苗调运、栽培管理方面的技术指导服务,依靠国有苗圃的技术力量和生产条件抓好种苗培育,积极鼓励集体、企业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培育种苗,扩大种苗生产能力。有关部门要加强种苗市场价格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种苗必须有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标签、质量检验证和检疫证,凡是不具备“一签两证”的,不准进入市场。坚决制止垄断种苗市场、哄抬种苗价格的行为,严厉打击种苗生产、销售中的不法行为。
六、强化科技支撑,提高工程质量
根据不同气候条件、不同土地类型进行分类指导,合理配置林种、树种,选择优良树种、草种,做到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科学育林。在干旱、干热河谷地区,重点发展耐旱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