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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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民政部、教育部等关于印发《康复训练与服务“十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民政部、教育部等关于印发《康复训练与服务“十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民政部、教育部等关于印发《康复训练与服务“十五”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民政部,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5.28•【文号】残联康[2001]85号•【施行日期】2001.05.2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民政部、教育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全国妇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康复训练与服务“十五”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康[200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民政厅(局)、教育厅(教委)、计生委、妇联、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为做好“十五”期间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制定了《康复训练与服务“十五”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卫生部民政部教育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全国妇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二00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康复训练与服务“十五”实施方案绝大多数残疾人可以通过康复训练恢复、补偿功能,提高生活处理和社会适应能力。

目前,我国残疾人社会化康复训练服务体系尚不健全,广大残疾人缺乏康复训练和预防残疾的知识与方法。

我国正在积极开展社区建设工作,社区服务和社区卫生服务为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为普遍推行康复训练与服务,使更多的残疾人受益,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全国城市和有条件的农村基本建立社会化康复训练服务体系,为各类残疾人切实提供康复服务,康复服务工作实施面在市辖区达到70%、县(市)达到50%。

--实施康复训练重点工程,其中肢体残疾人功能训练lO万名,脑瘫儿童训练2万名,O-14岁智力残疾儿童能力训练8万名。

--在1O个城市开展成年智力残疾人康复训练服务和盲人行走导向训练服务的试点工作。

二、主要措施1.完善社会化康复训练服务体系(1)组织管理--民政、卫生、教育、残联等部门,将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纳入社区服务、社区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特殊教育和残疾人事业等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的通知

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的通知

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25•【文号】•【施行日期】2019.11.25•【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民政厅(局)、卫生健康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民政局、卫生健康委:为加强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依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制定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2019年11月25日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本标准依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及相关政策制定,适用于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县(市、区、旗)。

一、组织管理(一)县(市、区、旗)党委、政府重视,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和保障体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二)卫生健康部门。

将社区康复医疗设施、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将康复业务培训纳入基层卫生人员及全科医师继续教育;开展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管理和康复医疗、护理、咨询、转介等服务。

(三)民政部门。

将残疾人康复设施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组织开展精神障碍者社区康复服务;培育助残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

(四)残联组织。

协助政府做好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规划;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诉求,组织残疾人主动参与社区康复活动;建立基层残疾人组织和社区康复协调员队伍;组织开展残疾人康复需求和服务状况调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以及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等服务;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宣传工作;推进社区和残疾人家庭无障碍建设。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668号(社会管理类264号)提案答复的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668号(社会管理类264号)提案答复的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668号(社会管理类264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2.01.21•【文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668号(社会管理类264号)提案答复的函王冬胜委员: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残障儿童福利政策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医保局,现答复如下:一、关于推动福利机构转型升级,面向社区残障儿童家庭提供康复服务与指导支持委员的建议也正是国家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的方向。

2021年5月,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残联等1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发〔2021〕44号,以下简称《意见》),根据目前儿童福利机构内养育儿童数量不断下降,病残儿童比例不断上升,专业服务需求日益增加,儿童福利机构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质量不高等问题日益显现的状况,明确提出以促进儿童福利机构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到2025年全面完成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工作,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资源优势,切实保障儿童权益。

根据《意见》部署,省级和地市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原则上应当收留抚养本辖区由民政部门长期监护的儿童,要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着力推进儿童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社会工作一体化发展。

要进一步提高儿童福利机构康复专业能力,机构建设应当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条件,对机构内病残儿童进行康复评估、制定康复方案并及时组织实施。

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其他专业康复机构、医疗机构合作,提升机构康复人员专业水平;鼓励拓展服务范围,向儿童福利机构外残疾儿童、特别是向困难家庭残疾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以及其他有需求的儿童延伸康复等服务。

同时,县级民政部门已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原则上应当转型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依法做好符合民政部门临时监护情形的未成年人收留抚养工作,牵头开展区域内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散居孤儿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如何做好残疾人精准康复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如何做好残疾人精准康复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行的“医院康复”完全不同。
残疾人社区康复的发展
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02〕41号),提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目标 ,即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
2005年12月,民政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共同 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 育活动的通知》,并联合在上海市召开了全国残 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启动工作会议。

适应社会者
技能 培训 就业 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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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康复需求筛查
、对残疾人进行分类(按类型) 2、对残疾人进行残疾评定和康复需求调
查。
残疾人分类标准
视力残疾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 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听力言语 残疾
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 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 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3岁以下不定残)
5
二、残疾人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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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重庆市沙坪坝区残疾人
沙区辖26个镇街,幅员面积396平方 公里,常驻人口115万。截止目前有持证 残疾人20504人,其中视力残疾4082人, 肢体残疾9812人,精神残疾2021人,听 力残疾1625人,智力残疾1656人,言语 残疾233人,多重残疾760人。
9
双碑街道残疾人状况
42
残疾人具体康复方法
视力残疾 指导视力残障者 视功能训练和盲人行走训练

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全国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会议主要文件的通知

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全国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会议主要文件的通知

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全国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会议主要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1993.06.15•【文号】[1993]残联康字第112号•【施行日期】1993.06.15•【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全国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会议主要文件的通知([1993]残联康字第112号1993年6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民政厅 (局),公安厅(局),残疾人联合会,各试点市、县人民政府及卫生局,民政局,公安局,残联:今年5月13日至15日,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联在北京联合召开了全国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会议。

会议根据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提出关于“探索建立社会化、开放式的精神病防治康复体系”的要求,部署落实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联制定的《全国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八五”实施方案》。

这次会议是继1986年第二次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会议以来的又一次重要会议,对于推进我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体系有着重要意义。

国务委员彭珮云同志出席了会议并发表了重要讲话;卫生部副部长殷大奎,民政部副部长阎明复,公安部副部长田期玉,中国残联主席邓朴方在开幕式上讲了话。

中国残联常务副理事长周敬东在闭幕式上作了会议总结;中国残联康复部副主任刘维华作了《关于<全国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八五”实施方案>的说明》。

现将会议主要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精神,采取切实措施,促进精神卫生工作的发展,做好精神病防治康复的试点工作。

附:彭珮云同志在全国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会议开幕式上的讲话(1993年5月13日)同志们: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新阶段。

为了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在加快经济发展的同时,必须努力推进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现社会全面进步。

新中国康复医学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康复医学的发展历程

•卫生健康事业发展70年巡礼•新中国康复医学的发展历程康复医学是一门促进残疾人及患者康复的医学学科,更具体地说,康复医学是以康复为目的进行预防、诊断、评估、治疗、训练和处理有关功能障碍的一门医学学科。

现代康复医学是近半个世纪来蓬勃发展起来的,它的发展是人类医学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现代科学技术进步的结果。

世界卫生组织于2017年2月6~7日在日内瓦召开的“康复2030”国际大会上呼吁关注日益增长的康复需求,指出康复在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中的重要作用,呼吁采取国际性的协调和具体行动,强化健康服务体系中的康复服务。

在健康中国的大背景下,我国高度重视发展康复医学事业。

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新世纪以来第一次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让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健康促进等健康服务。

”促进和改善人体功能水平与活动能力的康复服务成为卫生与健康工作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我国康复医学事业发展进入新的阶段。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强调强化早诊断、早治疗、早康复,实现全面康复。

康复医学成为建设健康中国工程的重要内容,医疗卫生服务从关注单一疾病的治疗,逐渐上升到更多地关注整体功能水平的改善。

1康复医学概述“应用各种有用的措施以减轻残疾的影响和使残疾人重返社会”,这是1981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医疗康复专家委员会给康复下的定义。

广义上,康复与疾病后的恢复是同义的,一般是指患病后经治疗与休息,健康恢复到生病前的水平,亦即达到100%恢复。

但一般情况下,康复实质上是指伤病后虽经积极处理,但已形成残疾,健康恢复不到病前的水平,即达不到100%的恢复。

尽管病理变化无法消除,但经过康复,仍然可以达到最佳功能状态。

康复医学与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并称为医学科学领域的“三驾马车”,并驾齐驱。

按照现代康复医学的理念,任何一个临床医学学科都需要康复医生跟进辅助,做或不做康复,患者的生活质量可能有天壤之别。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12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扶残助残文明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12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扶残助残文明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12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扶残助残文明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2.01.03•【文号】•【施行日期】2022.01.03•【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扶残助残文明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文明办、教育厅(局、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委)、文化和旅游厅(局、委)、广播电视局、乡村振兴局、工会、团委、妇联:扶残助残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充分发挥扶残助残文明实践活动在培育时代新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彰显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重要作用,大力营造扶残助残文明社会氛围,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扶残助残文明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残联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乡村振兴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2022年1月3日关于进一步推进扶残助残文明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扶残助残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的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推动实施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关于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扶残助残文明实践活动在培育时代新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彰显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重要作用,鼓励和倡导全社会用爱心彰显真情、用善举诠释担当,汇集包括8500万残疾人在内的亿万人民群众奋斗新时代、奋进新征程的磅礴力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等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

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等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

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等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9.06•【文号】卫农卫发[2010]80号•【施行日期】2010.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残联:随着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一些地方逐步把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使残疾人的康复服务得到明显改善。

但是,由于各地医疗保障筹资水平不同,支付的项目数量有差别,部分地方的残疾人医疗康复费用负担仍然较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更好地保障参保(参合)人员特别是残疾人的基本康复需求,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各省(区、市)要把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见附件)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自2011年1月1日起分别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按规定比例给予支付。

各省(区、市)已经纳入相应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其他医疗康复项目应当继续保留,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按照保障基本需求的原则,适当增加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增加的项目应当从《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选择。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省(区、市)应当积极推进残疾人康复事业,逐步增加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

中国残疾人状况及小康进程监测报告

中国残疾人状况及小康进程监测报告

2010 年度中国残疾人状况及小康进程监测报告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残疾人状况也处于一个快速变动的阶段。

为了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残疾人状况的变化情况,2007 年国家统计局、民政部、卫生部、中国残联、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07]13 号),正式启动了年度监测工作。

2010 年的监测是2006 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和2007 、2008 、2009 年度残疾人状况监测的拓展和延伸。

2010 年度残疾人状况监测在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734 个县级样本中各抽取二个调查小区作为监测样本单位,共计1467 个小区,应监测残疾人35785 人,实际监测残疾人32645 人,其中:成人31028 人,儿童1617 人;男性16974 人,占%,女性15671 人,占%,男女性别比为;城市为11323 人,占% ;农村为21322 人,占%。

监测主要内容包括残疾人的生存、发展和环境状况,涉及残疾人生活、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社区服务、无障碍环境、法律服务等方面的状况及变化情况。

2010 年度监测起止时间为2009 年 4 月 1 日至2010 年 4 月 1 日。

监测结果表明,2010 年度残疾人生活状况得到较大改善,特别是收入水平、社会保障、社区服务和康复服务覆盖率明显提高,残疾人小康实现程度达到%,是近年来增幅最大的一年。

这充分体现出各地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 7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9]19 号)的新成效,反映出各地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新变化。

本年度监测工作得到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支持。

父母父亲或母亲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其他亲属或其他非亲属、2010年度中国残疾人状况监测(一)残疾人家庭基本情况。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残联系统康复机构业务规范建设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残联系统康复机构业务规范建设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残联系统康复机构业务规范建设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2.06.15•【文号】•【施行日期】2022.06.15•【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残联系统康复机构业务规范建设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残联系统康复机构是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重要阵地和技术资源中心。

在各级党委和政府关心重视、各级残联组织积极努力下,全国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不断加强,截至2021年底,全国残联系统已建成康复机构2554家,为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作出了重要贡献。

“十四五”时期,残疾人康复工作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十四五”残疾人康复服务实施方案》提出“完善标准、规范,组织开展评估,推动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贯彻全面康复理念,完善服务功能,提升规范建设和服务水平”。

为指导各地做好康复机构业务规范建设评估,引导、带动全国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加强业务内涵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中国残联组织编制了《残联系统康复机构业务规范建设评估指南(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残联办公厅2022年6月15日残联系统康复机构业务规范建设评估指南(试行)为做好残联系统康复机构业务规范建设评估,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十四五”残疾人康复服务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决策部署,以提升残疾康复服务质量、促进残疾人全面康复为导向,建立健全康复机构业务规范建设评估体系和机制,引导、带动残联系统康复机构树立科学康复理念,加强业务规范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正确发展方向。

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联关于贯彻全国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八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联关于贯彻全国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八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联关于贯彻全国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八五”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民政部,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6.15•【文号】[1992]残联康字第92号•【施行日期】1992.06.15•【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联关于贯彻全国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八五”实施方案的通知([1992]残联康字第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区、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民政厅(局)、公安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根据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关于探索建立社会化,开放式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体系,选择三十个市、三十个县进行精神病综合防治康复试点,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精神病院、社区、单位、家庭密切配合,各尽其责,使精神病患者安定情绪,缓解症状,解除关锁,参加劳动,改善生活的要求制定了《全国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八五”实施方案》。

请各地残疾人事业领导小组按照“方案”要求,会同卫生、民政、公安、残联等部门,制定本省的实施方案,并尽快确定试点的市、县,报送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

在选择市、县时请参考以下方面:一、市、县政府领导重视,同意作为试点市、县;二、经济条件相对宽松;三、基层医疗保健网比较健全;四、残疾人工作有基础;五、有精神卫生防治机构并有一定的精神卫生技术力量;六、精神病人占残疾人比重较大。

今年适当时候,将召开“方案”实施工作会议,进行具体部署。

请各地总结经验,材料报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作为会议交流用。

附:全国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八五”实施方案1992年6月15日全国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八五”实施方案一、背景--根据1982年调查,我国精神病患病率为10.54‰。

近十年来,在各类残疾人中,精神病患病率明显上升。

据部分省、市调查,重性精神病患病率由五十年代的2.7‰、七十年代的5.4‰,上升到八十年代的11.14‰,轻性精神病患病率达到22.1‰--目前,精神病的防治康复工作,分别由几个部门开展,做了大量工作,但缺乏统筹规划、有机配合和统一协调;防治康复工作的方式、方法比较单一,基本上是在有限的精神病院集中治疗,床位数不足10万张,远远不能满足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5号——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5号——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5号——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2.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5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5号《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已经2017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2月7日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残疾预防,是指针对各种致残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个人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的丧失或者异常,防止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正常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

本条例所称残疾人康复,是指在残疾发生后综合运用医学、教育、职业、社会、心理和辅助器具等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减轻功能障碍,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

第三条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康复相结合的方针。

国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支持和帮助其融入社会。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和保障体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有关工作。

民政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命名“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的决定

民政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命名“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的决定

民政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命名“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卫生部(已撤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06.12.11•【文号】残联发[2006]47号•【施行日期】2006.12.1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命名“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的决定(残联发[2006]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卫生厅(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卫生局、残联,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残联:社区康复是实现2015年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战略目标的根本保障,是满足广大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的主要途径。

开展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对推进我国“十一五”残疾人康复工作,提高社区康复工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2005年11月,民政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的通知》(残联发[2005]33号),并在上海召开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启动工作会议。

会后,各地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创建活动。

经过以市辖区(市)为单位自我创建、自我评估,以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评估、择优推荐,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组织检查验收组进行实地检查、专家评议、集中整改和社会公示等程序,确定15个市辖区(市)达到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工作标准。

为进一步推动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民政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决定命名北京市西城区等15个市辖区(市)为“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

示范区称号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被命名的市辖区(市)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再接再厉,不断开拓创新,取得更大成绩。

各地要以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为榜样,认真学习先进经验,结合本地实际,不断提高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水平,推动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实现。

民政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意见

民政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意见

民政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意见作者:暂无来源:《社会与公益》 2017年第12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卫生计生委、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卫生局、残联:精神卫生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

当前,我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人数众多,患病率居高不下且因病致残、致贫现象十分突出。

社区康复服务是精神障碍患者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最终摆脱疾病、回归社会的重要途径,是多学科、多专业融合发展的社会服务。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相关部门积极探索推动“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但与精神障碍患者的社区康复服务需求相比,还存在服务供给不足、区域发展不平衡、工作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

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是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坚持预防、治疗、康复相结合的原则,补齐精神卫生康复体系短板的必然要求,有利于预防精神障碍患者致残致贫,有利于促进患者家庭减轻负担、精准脱贫、加快全面小康进程,对于促进患者家庭幸福和社区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着力推进资源整合和政策协调,着力加强服务供给和质量提升,不断满足精神障碍患者多层次、多样化社区康复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发挥政府在规划制定、政策扶持、资金投入、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纳入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统一部署,协调推进。

搭建跨部门合作机制和开放式服务平台,引导和激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组织、家庭和个人参与服务。

某年度中国残疾人状况及小康进程监测报告

某年度中国残疾人状况及小康进程监测报告
40.5
65.0
借贷还债年支出
116.2
136.7
136.5
141.5
经营年支出
355.1
476.4
564.0
510.3
生产性固定资产年折旧
17.4
13.5
18.6
16.7
财产性年支出
31.7
27.9
29.3
21.5
转移性年支出
188.6
224.5
254.4
277.4
税费年支出
16.6
14.7
20.9
表2 17岁及以下残疾儿童的监护人构成
单位:%
2007年度
2008年度
2009年度
2010年度
父母
82.8
84.2
85.4
86.0
父亲或母亲
5.5
4.9
5.2
5.4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8.2
7.8
7.3
6.7
其他亲属或其他非亲属
3.5
3.1
2.1
1.9
4.住房面积增加,住房状况有所改善。
2010年度监测人口中住房状况发生改变的占全部监测人口的3.9%。其中,有4.8%的农村残疾人口住房状况发生改变,2.3%的城镇残疾人口住房状况发生改变。城镇人均住房面积17.7平方米,农村人均住房面积21.6平方米,分别比上年度增加0.3平方米和0.5平方米。
表8残疾人家庭月人均用电量
单位:度
2007年度
2008年度
2009年度
2010年度
城镇
26.03
28.54
25.10
26.53
农村
8.18
9.95

民政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的通知

民政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的通知

民政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卫生部(已撤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05.11.21•【文号】残联发[2005]33号•【施行日期】2005.11.2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的通知(残联发[2005]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民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民政局、卫生局: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2]41号)提出 "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宏伟目标。

同时指出:"要积极推进社区康复,把康复服务引入家庭"。

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抓住机遇,加快改革创新步伐,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提高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水平,中国残联、民政部、卫生部决定从2005年开始,开展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采取树立典型、以点带面的方式,促进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的发展,推动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实现。

现将有关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一、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为期3年。

截至2008年,在全国共培育60个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

二、中国残联、民政部、卫生部共同组成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工作标准》,组织有关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成立由省残联、民政厅(局)、卫生厅(局)共同组成的省级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培育活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工作标准》,推荐1-2个候选示范区,逐级申报并经省级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于2006年2月15日前报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审定。

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

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

卫⽣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疾⼈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国精神卫⽣⼯作规划(2002―2010年)》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卫⽣厅(局)、民政厅(局)、公安厅(局)、残疾⼈联合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为发展我国精神卫⽣事业,使精神卫⽣服务能最⼤限度满⾜⼈民群众的需求,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我们在⼴泛征求有关部委和单位及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精神卫⽣⼯作规划(2002-2010年)》。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附件:1、中国精神卫⽣⼯作规划(2002-2010年)2、《中国精神卫⽣⼯作规划(2002-2010年)》起草说明及背景(略)卫⽣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疾⼈联合会⼆ОО⼆年四⽉⼗⽇附件1:中国精神卫⽣⼯作规划(2002-2010年)(卫⽣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疾⼈联合会⼆ОО⼆年四⽉⼗⽇)我国精神卫⽣⼯作既包括防治各类精神疾病,也包括减少和预防各类不良⼼理及⾏为问题的发⽣。

做好精神卫⽣⼯作,关系到⼴⼤⼈民群众⾝⼼健康和社会稳定,对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全球约有4.5亿⼈患有神经精神疾病,占全球疾病负担的近11%。

前10位造成功能残缺的疾病中有5个属于精神障碍。

我国⽬前精神疾病患者约有1600万⼈,还有约600万癫痫患者。

神经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

此外,受到情绪障碍和⾏为问题困扰的17岁以下⼉童和青少年约3000万,妇⼥、⽼年⼈、受灾群体等⼈群特有的各类精神和⾏为问题,也都不容忽视。

国内外研究都提⽰,⼼理与⾏为问题增长的趋势还将继续。

根据世界卫⽣组织推算,中国神经精神疾病负担到2020年将上升⾄疾病总负担的四分之⼀。

精神卫⽣问题作为重要公共卫⽣问题和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和国际社会的共识。

2001年3⽉8⽇,江泽民主席在致世界卫⽣组织总⼲事布伦特兰博⼠的信中提出要“动员全社会,努⼒为精神障碍患者重返社会创造适宜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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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社
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残联发[2005]33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卫生部(已撤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2005.11.21
【实施日期】2005.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民政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的通

(残联发[2005]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民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民政局、卫生局:
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2]41号)提出 "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宏伟目标。

同时指出:"要积极推进社区康复,把康复服务引入家庭"。

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抓住机遇,加快改革创新步伐,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提高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水平,中国残联、民政部、卫生部决定从2005年开始,开
展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采取树立典型、以点带面的方式,促进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的发展,推动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实现。

现将有关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为期3年。

截至2008年,在全国共培育60个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

二、中国残联、民政部、卫生部共同组成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工作标准》,组织有关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成立由省残联、民政厅(局)、卫生厅(局)共同组成的省级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培育活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工作标准》,推荐1-2个候选示范区,逐级申报并经省级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于2006年2月15日前报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审定。

四、培育活动主要以市辖区为单位,符合条件的县级市也可以参加。

达到标准的,中国残联、民政部、卫生部授予"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荣誉称号。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

附件:1.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工作标准
2.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申报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民政部
卫生部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1:
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工作标准
一、组织管理
1、政府重视,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及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列入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考核目标。

2、制定优惠政策,保障残疾人基本医疗,扶助贫困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

3、在区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领导下,成立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社区康复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会议,交流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问题,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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