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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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社

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残联发[2005]33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卫生部(已撤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2005.11.21

【实施日期】2005.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民政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的通

(残联发[2005]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民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民政局、卫生局:

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2]41号)提出 "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宏伟目标。同时指出:"要积极推进社区康复,把康复服务引入家庭"。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抓住机遇,加快改革创新步伐,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提高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水平,中国残联、民政部、卫生部决定从2005年开始,开

展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采取树立典型、以点带面的方式,促进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的发展,推动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实现。现将有关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为期3年。截至2008年,在全国共培育60个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

二、中国残联、民政部、卫生部共同组成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工作标准》,组织有关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成立由省残联、民政厅(局)、卫生厅(局)共同组成的省级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培育活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工作标准》,推荐1-2个候选示范区,逐级申报并经省级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于2006年2月15日前报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审定。

四、培育活动主要以市辖区为单位,符合条件的县级市也可以参加。达到标准的,中国残联、民政部、卫生部授予"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荣誉称号。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

附件:1.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工作标准

2.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申报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民政部

卫生部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1:

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工作标准

一、组织管理

1、政府重视,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及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列入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考核目标。

2、制定优惠政策,保障残疾人基本医疗,扶助贫困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

3、在区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领导下,成立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社区康复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会议,交流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问题,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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