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部发〔2006〕70号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与评分细则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与评分细则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办字[2008]1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以及省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所的实际情况,为推动计算所发展,深化我所人事制度改革,扎实做好我所岗位设置实施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岗位设置基本原则和基本条件(一)基本原则:1、公开、公正、竞争、择优;2、精简、合理、高效;3、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4、民主集中、动态管理。
(二)基本条件: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一)实施范围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计算所党政领导和从事内部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列为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范围。
(二)设岗原则1、按工作需要设置岗位。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赣办字[2008]17号文规定执行,对管理岗位统筹规划与科学设置。
2、不断优化管理队伍结构。
培养造就一支精干高效、高素质、高水平的管理队伍,提高工作效率。
(三)岗位数量全所在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的党政管理编制数以内设置管理岗位14个。
其中:设五级职员岗位1个,六级职员岗4个,七级职员岗5个,八级职员岗2个,九级职员和十级职员各1个。
(四)管理岗位基本条件1、掌握初步的管理知识和方法,熟悉本职工作中所涉及的政策和管理条例。
2、了解本职工作的任务和特点,有一定的沟通能力,能处理和完成所承办的具体的管理工作或一般业务工作。
3、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及计算机操作技能,并能参与起草一般性公文或撰写业务性文件。
(五)岗位聘用条件首次岗位聘用时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聘任到相应职员职级。
今后职员职级晋升办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另行制定。
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中若干
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各市(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党群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部署,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在全省事业单位推行•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为贯彻落实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09‟25号)精神,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臵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核定的范围问题根据•实施意见‣的范围规定,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均在实施范围之列。
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岗位设臵均在核定的范围之内,须按管理权限报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二、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聘任的执行日期问题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聘任到管理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勤岗位,其工资待遇从聘任后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
三、关于未进行人事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问题未进行人事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岗位设臵工作严格按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09‟2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推行新的岗位管理制度,核定各类人员的岗位。
各类人员所任职务已超新核定岗位结构比例数的单位,通过设臵临时岗位自然减员、调出等办法逐步消化解决。
各类岗位有一定比例空额数的单位,可开展相应岗位的聘用工作。
四、关于职员岗位聘用问题职员岗位除各级组织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外,原则上都要实行聘任制,签订聘用合同。
领导班子成员在竞聘上岗的基础上,由主管部门聘用,其他人员由事业单位法人聘用。
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
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 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实施意见的通知》〔2006〕87 号)《关于〈中国科学院岗位设置方案〉的批复》、(国人部函〔2007〕151 号)的有关规定,为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科学院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引导和促进全院各类人员的职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院属事业单位)。
院属事业单位中在岗人员纳入岗位管理,涉及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院将围绕科技发展目标和创新基地建设的要求,遵循配置科学、总量控制、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的原则进行各类岗位的设置。
第四条院按照宏观调控、分类管理的方式确定院属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并建立指导、监督、管理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院属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岗位设置要求和院核准的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设置相应的岗位并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等。
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聘上岗、合同管理。
第二章岗位类别第六条院属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岗位和项目聘用岗位,分别包括科技、支撑和管理三类岗位。
其中,创新岗位是我院科技活动的主体岗位。
第七条科技岗位是指从事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关研究等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科技岗位主要包括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工程技术系列等专业技术岗位。
第八条支撑岗位是指为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关研究等工作提供支撑与辅助性工作的岗位。
支撑岗位包括工程技术系列、实验技术系列、图书资料和出版系列等专业技术岗位,也包括工勤技能系列岗位。
除工勤技能系列岗位外,支撑岗位主要执行专业技术系列。
对兼有管理职责要求的支撑岗位,确因工作需要,也可执行职员系列。
青海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青海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草,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 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一)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四)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己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一)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二)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岗位类别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如下: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应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三)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己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号:⼈社部发[2015]54号颁布⽇期:2015-06-09执⾏⽇期:2015-06-0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林业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林业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案>和<国有林区改⾰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6号)、《关于进⼀步深化事业单位⼈事制度改⾰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事业单位⼈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政策规定,为做好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作,结合国有林场特点和改⾰发展的需要,我们制定了《关于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林业局2015年6⽉9⽇关于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案>和<国有林区改⾰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6号)、《关于进⼀步深化事业单位⼈事制度改⾰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事业单位⼈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政策规定,为做好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作,结合国有林场特点和改⾰发展的需要,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岗位类别设置1.国有林场管理岗位指担负国有林场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国有林场运转效能、提⾼⼯作效率、提升管理⽔平的需要。
国有林场专业技术岗位指主要从事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等专业技术⼯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平和能⼒要求的⼯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国有林场⼯作特点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国有林场⼯勤技能岗位指主要从事森林管护等林业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作岗位。
⼯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森林资源管护以及提⾼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平的要求,满⾜国有林场⼯作的实际需要。
国人部发〔2006〕70号
人事部文件卫生部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人事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七条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第二章岗位类别第八条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九条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第十条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第十一条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5.23•【字号】鲁人社发[2011]30号•【施行日期】2011.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30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为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鲁人发〔2007〕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设置数量少,政策导向性强,关系到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关系到我省重点学科和实验室建设。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稳慎实施,严格执行标准条件,从严控制设置数量,认真组织岗位聘用,搞好聘后管理服务。
本通知下发后,原省人事厅印发的《山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实施办法》(鲁人发〔2008〕69号)不再执行。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山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作用,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鲁人发〔2007〕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主要在本科高等院校、重点科学研究机构和骨干医疗卫生单位设置,专项用于培养和引进省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
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指导意见
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指导意见本文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09年03月13日| 阅读次数: 456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川办发[2008]19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意见》),为做好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省义务教育实际情况和义务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1.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四川省所属各级各类承担义务教育的小学、中学。
2.义务教育学校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义务教育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3.义务教育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义务教育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岗位包括具有行政、党群等管理工作职责的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义务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义务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根据义务教育的特点,义务教育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和相应教师资格与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6、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文件)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1.教育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适用本指导意见。
2.高等学校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3.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6.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7.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重庆理工大学)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政策问答(人事部)
一、事业单位岗位与岗位设臵1、事业单位岗位设臵所称的岗位是什么?答: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臵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岗位是事业单位为实现组织目标而进行组织分工的结果,具体到每个单位而言,岗位是千差万别的,每个岗位都有具体的职责任务、工作标准,相对而言都会有一定任职条件。
国家从整个事业单位管理的需要出发,提出通用的岗位等级;事业单位则按照规定,将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对应到相应的岗位等级,以便规范管理、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
2、事业单位为什么要进行岗位设臵?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对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践也迫切要求制定岗位管理的政策规定,使岗位管理制度改革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特别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对制定岗位设臵管理规定提出了更加迫切的要求。
具体来说有三个方面:(1)推行聘用制度的需要。
科学设岗是推行聘用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推行聘用制度需要岗位管理方面的政策配套;(2)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的需要。
岗位设臵是岗位管理的重要环节,是顺利实施岗位管理,实现事业单位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前提和基础;(3)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
收入分配改革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将岗位作为确定工资的主要因素,这就迫切需要制定岗位设臵管理规定,为实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供依据和基础。
当前,规范岗位设臵已具备了基本条件。
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逐步深入,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新型用人机制逐渐形成,岗位管理已被很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所接受。
在实践中,很多地方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所接受。
在实践中,很多地方和事业单位对岗位管理进行了探索,取得了较好的经验和效果,为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相关规定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6、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为贯彻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1、本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适用于由我区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编制管理范围的,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2、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3、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4、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和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指承担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后勤保障、服务职责的工作岗位。
5、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具体控制标准是:(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文件)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12345水平的需要。
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6.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7.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鼓励高等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8量的20%9(一)10.11.高等学校现行的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二至十级职员。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12.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
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水平,以及高等学校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有关问题答复口径网厅版(一)(1)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有关问题答复口径网厅版(一)(1)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有关问题答复口径网厅版(一)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2017年7月内部资料注意保存目录一、数据采集及登记征缴类 (1)(一)数据采集软件操作问题 (1)(二)数据采集软件暂不支持的情况 (1)(三)关于参加工作日期不能确定到日的问题 (2)(四)关于具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双肩挑”人员数据采集相关问题 (2)(五)人员身份、职务级别(岗位薪级)、工资待遇存在不一致的问题 (3)(六)2014年9月的人员身份、基本工资、职务级别(岗位薪级)对应退休补贴标准问题 (5)(七)退休老人、退休中人的月退休费标准、退休补贴问题 (6)(八)关于地址、手机号码的信息采集问题 (7)(九)人事(编制)关系与工资关系不一致的人员信息采集归属问题 (7)(十)人员参保相关问题 (8)(十一)单位参保相关问题 (10)(十二)缴费工资有关问题 (11)(十三)失联人员信息采集的问题 (12)(十四)信息暂不采集人员情况处理问题 (12)(十五)2016年、2017年退休人员数据采集问题 (13)(十六)关于参保单位数字证书相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 13 (十七)关于单位编制文件有关问题 (14)(十八)关于业务材料盖章的相关问题 (15)(十九)关于纸质材料手动修改问题 (15)(二十)关于纸质材料数据与电子数据信息不一致问题 (16)(二十一)关于准备期期间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人员参保缴费问题 (16)(二十二)关于建国前老工人信息采集相关问题 (16)(二十三)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文件的问题 (17)二、待遇核定类 (18)(一)退休人员待遇发放问题 (18)(二)女性工聘干人员退休年龄确定问题 (19)(三)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待遇问题 (19)(四)改革前年满70岁仍继续参加工作人员的退休待遇核定问题(20)三、基金结算类 (21)(一)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及缴费账户的相关问题 (21) (二)选择单账户缴费模式的参保单位与银行签订协议的相关问题 (23)(三)关于单位缴费账户没有银行开户许可证的问题 . 25 (四)关于养老保险基金结算协议书签订错误的问题 . 25 (五)关于第三方签约申请表的相关问题 (26)(六)关于新成立单位无基金结算协议编码的问题 (26)四、其他问题 (27)(一)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人员一次性补贴问题 (27)(二)外派人员的晋级晋档问题 (27)(三)工聘干人员身份的确定问题 (27)(四)制度实施至2015年12月31日去世人员的缴费问题 (28)一、数据采集及登记征缴类(一)数据采集软件操作问题1.一家单位如何安排内设机构分别填报软件并汇总?答复口径:可以通过分发EXCEL模板进行填报。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法和步骤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法和步骤(黔东南州人事局2009年3月)第一部分岗位设置管理概述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相关背景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2006年7月,国家人事部在全国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二、岗位设置管理基本政策文件(一)国家出台的相关文件1、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2、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3、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4、国家人事部与文化部、科技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农业部、卫生部等单位制定的9个《行业指导意见》(二)省、州出台相关文件1、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印发的《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黔人发(2007)9号)2、省人事厅印发的《贵州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不同等级结构比例暂行方案》(黔人通[2007]274号)3、《贵州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最高职务档次设置方案》(黔人通[2002]38号)4、我州制定的《黔东南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州人发[2008]3号)5、省人事厅印发的《贵州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黔人通[2007]194号)6、省人事厅印发的《贵州省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黔人通[2008]165号)7、州人事局印发的《黔东南州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黔人通[2008]24号)三、岗位设置管理的基本内容(一)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需考虑以下三个因素:1、岗位类别设置:岗位类别是根据工作性质不同而划分的工作岗位。
事业单位的岗位类别设置分为三类: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设置的原则:管理岗位的设置要立足于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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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
文件卫生部
国人部发〔2006〕70号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
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人事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七条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第二章岗位类别
第八条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九条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第十条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第十一条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第十二条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第三章岗位等级
第十三条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
第十四条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
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
第十六条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
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十七条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
第四章岗位结构比例及等级确定
第十八条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实行不同的岗位类别结构比例控制。
第十九条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实行最高等级控制和结构比例控制。
第二十条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包括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
之间的比例)按照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十二条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十三条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五章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二)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四)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五)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六)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地(市)、县(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二十五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一)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二)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三)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第六章岗位聘用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
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应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
第三十一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应符合准入
控制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十三条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的聘用,由事业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人事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岗位设置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第三十六条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
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除经批准参照公务法进行管理的以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有
关行业岗位设置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