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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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一、综述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是为加强网络出版管理,规范网络出版服务行为而制定的,目的是促进网络出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公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基本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依法经营,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

(二)责任追溯原则: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当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三)信息真实原则: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或误导性广告。

(四)保护用户权益原则: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三、注册和备案(一)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备案手续。

(二)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如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以便监管部门核实和审核。

四、内容审核(一)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建立内容审核制度,制定审核流程和标准,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核。

(二)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当审核所提供的各项信息,确保不含有违法违规内容。

(三)网络出版服务机构不得提供含有黄色、暴力、恶意攻击、恶意炒作等内容的服务。

(四)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内容时,应及时删除,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加强与相关合作单位的合作,确保合作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五、行业自律(一)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范,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二)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制度,完善风险防控机制。

(三)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职业素养和法律意识。

(四)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积极参与行业自律组织,共同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

六、监督和处罚(一)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投诉受理机制。

(二)监管部门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网络出版服务机构,监管部门应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行为,促进网络出版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活动的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使用者等相关主体,具体包括由我国出版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行业协会进行注册管理的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由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直接委托从事网络出版活动的组织或个人;以网络出版为主要经营目标,并从事网络出版活动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网络出版服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自愿有偿、诚实守信、安全可靠、服务便捷、保护隐私等原则。

第四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出版服务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落实网络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网络出版服务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同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依法向社会公开提供网络出版服务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内容、使用方式、收费标准等,以便用户了解和选择。

第十八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信用评价机制,及时记录用户在使用网络出版服务过程中的表现,并根据用户表现给予相应的信用评价,以便用户和其他服务提供者参考。

第十九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公布网络出版服务的安全情况、服务质量、用户投诉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以维护用户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第二十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防范和抵御网络攻击、信息泄露、网络诈骗等安全风险,确保网络出版服务的安全可靠。

第二十一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利用网络出版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提供服务,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用户发布违法信息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不得以技术手段限制用户使用合法的网络出版服务。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解读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解读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解读我们一起来看一下新出台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都有哪些亮点值得我们关注:【一】自2021年3月10日起《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施行。

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现工业和信息化部)2002年6月27日颁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我们一起来看一下新出台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都有哪些亮点值得我们关注:(为了方便以下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简称为"新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简称为"旧规")"网络出版服务"和"网络出版物"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

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网络出版服务的具体业务分类另行制定。

与旧规调整"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管理"相比,新规一方面以列举的方式指出网络出版物的范围。

另一方面从"互联网出版活动"到"信息网络出版服务"的转变,明确增加了手机、平板等智能终端的网络服务出版服务范围。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与旧规相比,新规详细列明了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应具备的条件,申报材料的要求及申请注册登记手续。

为了方便大家了解,我们制作了一张图让大家看懂如何申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当然了,通过上面复杂的程序和漫长流程取得了《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并不代表就万事大吉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94号令最新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94号令最新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1年3月16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九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出版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第十条、第四十八条中的“出版事业”修改为“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三、将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的“出版行政部门”修改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四、将第七条中的“可以检查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修改为“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设立的出版单位为事业单位的,还应当办理机构编制审批手续。

”六、将第十四条中的“自收到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修改为“自受理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

七、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出版单位领取出版许可证后,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依法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属于企业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八、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02•【文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麟2017年5月2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第三条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二章许可第五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第六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办法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办法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办法一、总则为加强网络出版服务的监管管理,规范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为,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出版、数字出版、网络音乐、网络影视、网络游戏等各种形式的网络出版服务。

二、申请许可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国家新闻出版署申请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申请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经济组织能力;2.遵守国家有关出版条例和规定;3.具备满足网络出版服务需要的技术设备设施和技术能力;4.具备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必需的财务、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能力。

三、内容审查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发布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核,保证其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未经审核合格的信息不得发布。

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加强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保护用户隐私和网络交易的安全。

四、版权保护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擅自转载、复制、发行、放映著作。

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版权管理制度,签订合法、有效的版权使用、运营授权协议,督促网民履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

五、用户服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保障用户知情权,标明、提示信息内容的适用人群、内容特点、风险及相关权益责任等信息。

用户应当自觉履行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网络安全权益,实现信息自主选择权、安全接受权、申诉维权权等。

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服务制度,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用户服务,承担服务内容的法律责任,并建立有效的用户投诉处理制度,及时解决用户投诉。

六、处罚和监管对违反本规定的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国家新闻出版署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予处罚,并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

对于严重违反本规定的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国家新闻出版署可以暂停其网络出版许可,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互联网出版管理规定

互联网出版管理规定

互联网出版管理规定----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互联网出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管理,保障互联网出版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出版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出版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互联网出版规划,并组织实施;(二)制定互联网出版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三)制定全国互联网出版机构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四)对互联网出版机构实行前置审批;(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互联网出版内容实施监管,对违反国家出版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出版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者进行审核,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国家出版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其作品主要包括:(一)已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容或者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二)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机构,是指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第二章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第六条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

关于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

关于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

关于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自查报告一、概述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我公司进行了自查,并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

本报告旨在详细描述自查过程中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以确保公司合规运营。

二、自查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 文章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在自查中,我们注意到部分文章内容存在违规问题,如存在敏感词汇、涉及未经授权的版权信息等。

这些问题主要是由于编辑人员疏忽或信息筛选不严格所导致。

2. 用户信息收集不规范我们发现在用户注册及使用过程中,存在过度收集用户信息的情况。

这是由于旧版用户注册流程问题和系统设置不合理所致。

3. 不当的广告推送在广告发布过程中,我们发现有部分广告内容存在不适宜或虚假宣传的情况。

这主要是由于广告审核不严格或广告主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所导致。

三、整改措施1. 加强编辑审核流程为避免类似违规情况再次发生,我们将加强编辑人员的培训,并建立更加严格的审核流程。

所有发布的内容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且需经过多人审核确认。

2. 完善用户隐私政策为加强用户信息保护,我们将对用户注册流程进行优化,精简信息收集内容,避免过度收集用户隐私信息。

同时,我们也将明确用户信息的使用范围,并加强信息存储与保护措施。

3. 加强广告审核针对广告发布环节,我们将建立更加严格的审核制度,加强对广告内容的把关。

严禁发布不适宜或虚假宣传的广告,并加强对广告主信息真实性的核实。

四、整改期限上述整改措施将于自查报告发布之日起立即执行,并逐步完善整改,确保在三个月内达到合规要求。

五、监督与检查为确保整改措施有效执行,我们将建立监督与检查机制,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

同时,欢迎监管部门进行实地检查,以验证整改效果。

六、结语我们深刻反思违规行为给用户和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并郑重承诺将全面整改,确保合规运营。

同时,我们也将加强内部规章制度的建设和培训,提升员工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识,以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本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将公开发布,重视社会各界的监督与建议,共同推动网络出版服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2023年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2023年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2023年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一、总则网络出版服务是指在网络上向公众提供包括文字、音频、图片、视频等各种形式的内容传播和服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网络出版服务的特点和发展需求,制定本规定。

二、服务主体网络出版服务主体包括出版机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他提供网络出版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出版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三、内容审核1. 提供网络出版服务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对提供的内容进行审核,严禁发布、传播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内容。

2. 出版机构应当建立内容审核制度,设置审核人员,并对审核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审核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较强的道德素质。

3. 提供网络出版服务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建立便捷的内容反馈机制,接受公众投诉和举报。

出版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向投诉人提供回复。

四、版权保护1. 提供网络出版服务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尊重著作权法律法规,依法获取和使用原创作品。

禁止未经授权擅自发布、传播他人著作权作品。

2. 出版机构应当加强版权管理和维权力度,通过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保障原创作品的合法权益,鼓励原创作品的生产和传播。

五、用户注册和实名认证1. 用户在使用网络出版服务之前,应当进行注册,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2. 提供网络出版服务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对用户信息进行保密,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障用户信息的安全。

3. 用户在进行敏感信息发布、评论等操作时,应当进行实名认证。

六、广告发布1. 提供网络出版服务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依法获取广告业务资质,严禁发布、传播违反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

2. 出版机构应当建立广告审核制度,对发布广告的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广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七、跨境传播1. 提供网络出版服务的组织或个人在进行涉及跨境传播的网络出版活动时,应当遵守相关国际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

2. 出版机构在进行跨境传播网络出版内容时,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和申报手续。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是指中国政府对网络出版服务的管理所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这些规定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 出版单位登记和审核: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注册,提交相关材料并接受审核。

出版单位需要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以确保其能够适当地开展网络出版服务。

2. 内容审查和审批: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需要对其提供的内容进行审查,并根据规定要求进行审批。

禁止发布违法、淫秽、恶心等内容。

合法合规的内容需要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审批。

3. 版权保护: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需要采取措施保护相关作品的版权,并防止盗版和侵权行为。

对于发现的盗版和侵权行为,需要及时处理,并配合权利人进行维权。

4. 广告管理: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需要对广告进行管理。

禁止发布虚假广告、诱导点击广告和违法广告等。

广告的内容和形式需要符合相关规定。

5. 用户信息保护: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需要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不得采集、存储、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超过必要的范围,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用户的个人信息。

6. 违法违规处理:对于违法违规的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暂停服务甚至吊销许可证等。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网络出版服务行业的秩序,保护版权和用户权益,维护国家的文化传播秩序和社会稳定。

2023年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2023年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2023年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网络出版服务的管理,优化网络出版环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出版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利用互联网和其他信息化手段,向公众提供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其他出版物的网络传输、网络发行、网络访问等服务。

第三条网络出版服务的提供单位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出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提供相关服务。

第四条国家出版管理部门是网络出版服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网络出版服务的政策和管理规定,指导、监督和执法网络出版服务活动。

第二章网络出版服务的内容和标准第五条网络出版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含有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公民合法权益的内容。

第六条网络出版服务的内容应当积极向上,传播科学知识,促进文化繁荣,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七条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对不同年龄段、不同教育程度的用户提供相应的内容,遵守相关的出版行业标准。

第八条网络出版服务的提供单位应当保护原创作品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

第九条网络出版服务的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版权保护机制,严禁对他人作品进行盗版、侵权等行为。

第三章网络出版服务的经营管理第十条网络出版服务的提供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网络出版服务的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服务流程、内容审核、版权保护等责任和要求。

第十二条网络出版服务的提供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具备相关的出版、编辑、审查等专业知识。

第十三条网络出版服务的提供单位应当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用户的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

第四章网络出版服务的监督和执法第十四条国家出版管理部门对网络出版服务进行日常监督,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网络出版服务的提供单位应当配合国家出版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以内容管控为中心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以内容管控为中心

⽹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以内容管控为中⼼⽹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以内容管控为中⼼ ⾃2016年3⽉10⽇起,国家新闻出版⼴电总局与⼯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发布的《⽹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正式施⾏。

下⾯是⼩编精⼼为⼤家整理收集的⽹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以内容管控为中⼼,供⼤家参考阅读,希望⼤家喜欢。

⽹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以内容管控为中⼼ ⾃2016年3⽉10⽇起,国家新闻出版⼴电总局与⼯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发布的《⽹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正式施⾏。

从⽹络出版服务许可、⽹络出版服务管理、监督管理、保障奖励到责任罚则,本规定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现时代中国⽹络治理的价值内核与制度逻辑,⾃然成为业内各利益相关⽅⾼度关注的热点。

概括⽽⾔,在制度设计层⾯,笔者认为本规定的条⽂规范有三项值得注意的要旨—— (⼀)基础范畴的内涵外延:弹性的界限 新技术背景下,为有效规制⽹络出版服务这⼀快速发展的新事物,监管者倾向于付诸界限弹性的规范厘定。

特别地,围绕“⽹络出版物”,本规定⼀⽅⾯强调其包括“通过信息⽹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另⼀⽅⾯⼜指出这⼀概念亦涵盖“国家新闻出版⼴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第2条第3款)。

当然,监管者也注意到了弹性规范的实际可⾏性问题。

以有效监管范围和监管对象空间界域的规范划定为例,监管者在突出“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络出版服务”这⼀标准要素(第2条第1款)的同时,补充确认“与从事服务活动相关的设备(包括服务器和存储设备等)必须存放在中国境内”是必要的前提条件之⼀。

(⼆)规则建构的价值内核:内容的管控 相较先前颁⾏的诸多治理规则,此次监管者似乎更为重视有关内容管控的机制建设。

⼀⽅⾯,强制普遍推⾏编辑责任制度、出版物内容审核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以及责任校对制度等管理制度(第23条),以确保⽹络出版之内容的合法性与质量要求。

另⼀⽅⾯,本规定第46条明⽂规定了国家应当⽀持、⿎励的⼋种内容类型(例如:对阐述、传播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有重⼤作⽤的,具有⾃主知识产权和优秀⽂化内涵的,等等),希冀由此从正⾯产⽣强有⼒的价值引导效应。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1.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网络出版服务行为,保护网络出版权益,维护网络出版服务市场秩序而制定的。

2.网络出版服务指通过互联网提供的出版服务,包括原创作品发布、传播、销售等。

第二条:注册与许可1.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注册,并获得相关许可。

2.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建立完善的身份认证系统,确保用户身份真实可靠。

第三条:内容审核与监管1.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当对用户上传的内容进行审核,禁止发布违法违规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色情内容、暴力内容、恶意攻击等。

2.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用户上传内容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信息,做到快速审核、快速处理、快速下架。

第四条:版权保护1.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原创作品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版权。

2.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版权保护机制,提供便捷的举报和投诉渠道,及时处理侵权行为,并对侵权行为实施追责。

第五条:用户权益保护1.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当明示用户权益保护政策,并向用户提供有效的维权渠道。

2.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当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出售用户的个人信息。

第六条:广告管理1.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当明示广告内容,并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

2.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当对广告进行审核,并及时处理虚假广告信息。

第七条:违规处理1.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发现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封号、下架等。

2.违反规定行为严重的,有权进行行政处罚,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监督与处罚1.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出版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2.对于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机构和个人,相关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第九条: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办法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办法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规范网络出版服务行业,保障网络出版服务质量和安全,促进网络出版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以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数字出版物为主要载体进行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出版物及各种数字服务产品销售、传播、推广等活动的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

本办法遵循网络出版服务的公益本位,秉持信息传播的社会责任,坚持普及科技、传播文化的原则,保障网络出版服务的合法权益,促进构建以知识性、责任性、公益性、安全性、创新性为核心的网络出版服务生态。

第二章许可证管理第二条许可证的申请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出版主管部门申请出版物许可证、ISBN/ISSM号码和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第三条许可证的审批出版主管部门在接到网络出版服务机构申请许可证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秉承公正合法原则作出书面决定。

申请不合法或者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版主管部门将不予许可。

第四条许可证的使用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出版物许可证、ISBN/ISSM号码和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如实地进行网络出版服务活动,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期限和内容进行网络出版服务。

第五条许可证的变更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修改其许可证内容的,应当依据出版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许可证的变更。

第三章服务内容与技术第六条网络出版服务的范围网络出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数字图书馆、数字阅读、合法数字内容分发、在线合法采购、传统出版品网络发行、在线合板、在线发行报刊、图书检索、在线授权等。

第七条技术安全要求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网络安全保障机制,防范、排查和处置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用户的信息安全和客户数据的保护。

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完整的信息安全体系,建立信息安全政策、安全风险管理流程,确保网络信息的安全可靠。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出版物的出版管理,加强电子出版物的质量监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子出版物是指以电子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数字化、网络化、计算机化等方式)制作和发行的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游戏、数字音像制品、电子图书、电子期刊、电子报纸等出版物。

第三条电子出版物出版行为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国家文化安全。

第四条国家文化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电子出版物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文化安全。

第二章出版单位第五条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注册并获得出版许可证,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第六条出版单位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遵守出版行业自律规定,保护知识产权,不得散布谣言、迷信、淫秽、暴力等内容。

第七条出版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从事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和发行活动前,应当组织专门人员对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内容的真实、合法、健康、科学、有价值。

第八条出版单位应当保障版权人的权益,依法为版权人支付所应享有的报酬。

第九条出版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销售渠道和售后服务体系,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志愿者出版单位第十条从事志愿者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单位,不需要进行注册,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保护知识产权,不得散布谣言、迷信、淫秽、暴力等内容。

第十一条志愿者出版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从事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和发行活动前,应当组织专门人员对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内容的真实、合法、健康、科学、有价值。

第十二条志愿者出版单位不得以牟利为目的,但可以收取少量费用作为成本和维护活动所必需的费用。

第十三条志愿者出版单位的志愿者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遵守志愿者行业自律规定。

第四章出版物制作第十四条电子出版物制作应当遵循原创精神,禁止抄袭和盗版等行为。

第十五条电子出版物制作应当遵循技术规范,确保出版物的质量和稳定性。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对网络出版服务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条款。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网络出版服务的合法权益,推动网络出版事业的发展。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中的内容:
1. 注册和许可要求:网络出版服务提供商需要向相关部门进行注册和获得许可,确保其具备合法经营资质。

2. 内容审核和管理:网络出版服务提供商需要对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核和管理,确保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传播违法信息。

3. 版权保护:网络出版服务提供商需要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确保所提供的内容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

4. 用户隐私保护:网络出版服务提供商需要确保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采取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护用户隐私。

5. 广告管理:网络出版服务提供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需要管理和监控广告内容,确保广告内容合法、真实,不误导用户。

6. 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网络出版服务提供商,相关部门会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等。

这些规定旨在营造公平、健康、有序的网络出版服务环境,促进网络出版服务的发展,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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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管理条例

出版管理条例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0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条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四条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五条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全文3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全文3

2016年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全文(3) 第五章保障与奖励第四十五条国家制定有关政策,保障、促进网络出版服务业的发展与繁荣。

鼓励宣传科学真理、传播先进文化、倡导科学精神、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等有助于形成先进网络文化的网络出版服务,推动健康文化、优秀文化产品的数字化、网络化传播。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依法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止和破坏。

第四十六条国家支持、鼓励下列优秀的、重点的网络出版物的出版:(一)对阐述、传播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有重大作用的;(二)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以及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有重要意义的;(三)对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有重大作用的;(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优秀文化内涵的;(五)对推进文化创新,及时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有重大贡献的;(六)对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有重大作用的;(七)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内容健康的或者其他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八)其他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者文化艺术价值的。

第四十七条对为发展、繁荣网络出版服务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十八条国家保护网络出版物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著作权法律法规。

第四十九条对非法干扰、阻止和破坏网络出版物出版的行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一)下达警示通知书;(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三)责令公开检讨;(四)责令删除违法内容。

警示通知书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制定统一格式,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给相关网络出版服务单位。

本条所列的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第五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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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出版服务秩序,促进网络出版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网络出版服务的具体业务分类另行制定。

第三条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

第四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作为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网络出版服务的前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全国网络出版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出版服务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六条国家鼓励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加快与新媒体的融合发展。

国家鼓励组建网络出版服务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倡导网络文明,传播健康有益内容,抵制不良有害内容。

第二章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第七条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第八条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二)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三)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九条其他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除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单位相重复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体的名称及章程;(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三)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四)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企业或境外组织及个人进行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项目合作,应当事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申报材料,应该包括下列内容:(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申请表》;(二)单位章程及资本来源性质证明;(三)网络出版服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资金使用、产品规划、技术条件、设备配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市场分析、风险评估、版权保护措施等;(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简历、住址、身份证明文件;(五)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明和主要从业经历及培训证明;(六)工作场所使用证明;(七)网站域名注册证明、相关服务器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承诺。

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仅提交前款(一)、(六)、(七)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三条设立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申请者应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在10日内向申请者发放《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一式三份,由申请者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各存一份,另一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15日内报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第十四条《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活动的,应于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提出申请。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批准的,换发《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第十五条网络出版服务经批准后,申请者应持批准文件、《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变更《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许可登记事项、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的,应依据本规定第十一条办理审批手续,并应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中止网络出版服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说明理由和期限;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中止网络出版服务不得超过180日。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终止网络出版服务的,应当自终止网络出版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后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将相关信息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第十八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开展网络出版服务的,由原登记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并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同时,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上述所列情形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第十九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在其网站首页上标明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编号。

互联网相关服务提供者在为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提供人工干预搜索排名、广告、推广等服务时,应当查验服务对象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及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不得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第二十一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不得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允许其他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其名义提供网络出版服务,属于前款所称禁止行为。

第二十二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网络出版服务管理第二十三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内容合法。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出版物内容审核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出版质量。

在网络上出版其他出版单位已在境内合法出版的作品且不改变原出版物内容的,须在网络出版物的相应页面显著标明原出版单位名称以及书号、刊号、网络出版物号或者网址信息。

第二十四条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含有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出版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重大选题的内容,应当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重大选题备案管理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内容,不得出版。

第二十七条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第二十八条网络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停止侵权,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网络出版物实行标识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网络出版物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保证出版物质量。

网络出版物使用语言文字,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

第三十一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技术标准,配备应用必要的设备和系统,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障信息安全、内容合法,并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十二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在网络上提供境外出版物,应当取得著作权合法授权。

其中,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须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发现其出版的网络出版物含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所列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记录所出版作品的内容及其时间、网址或者域名,记录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须遵守国家统计规定,依法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网络出版服务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各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及其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查处并报告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二)对网络出版服务进行监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报告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三)对网络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定期组织内容审读和质量检查,并将结果向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四)对网络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定期组织岗位、业务培训和考核;(五)配合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指导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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