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电子出版物是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出版物,它具有便捷、高效、低成本等优势。为了规范电子出版物的出版行为,保障读者权益,中国国家新闻出版署于2011年7月1日颁布了《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这部规定在电子出版物出版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于促进电子出版物事业的健康发展有着积极作用。
一、规范电子出版物产生过程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电子出版机构必须具有办公场所、专业技术力量、资金保障和出版管理能力等基本条件。这一条规定对于产生电子出版物的机构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必须保证其正常的生产能力和出版条件,以确保电子出版物的质量。
二、规范电子出版物内容和质量
电子出版物作为一种新型出版物,除了满足纸质出版物内容质量的标准外,还需充分利用数字技术和网络优势提升内容的创新度和交互性。《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了电子出版物内容的准则,禁止在电子出版物中涉及国家禁止出版的内容、淫秽色情、暴力恐怖、宣扬种族歧视等违法违规内容。同时需要保证电子出版物的权威性和传递真实、准确的信息。
三、规范电子出版物的版权保护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了电子出版物的版权保护,宣称发行电子出版物必须借鉴和遵循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出版者必须明确电子出版物的版权归属,并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另外,电子出版物发布时必须注明出处,以保障出版物的版权归属和作者的知名度。
四、保障读者权益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对读者权益进行了保障性的规定,其中包括保障订阅者的权利、保障消费者的购买权利等。另外,规定了出版者应当及时处理读者反映的问题,提高服务质量。同时,要求电子出版机构对信息进行严格管理,避免泄露读者隐私和个人信息。
出版管理条例
出版管理条例
出版管理条例的引入,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规范出版行为的法律框架。出版业作为文化传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社会责任和影
响力。出版管理条例的实施,对于规范出版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国
家文化安全、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具有重要意义。
出版管理条例主要包括了出版单位的组织形式与管理体制、出版
物的编码与标志、出版物的准备工作、出版单位的设备设施、印刷装
订工艺和印刷质量的要求、出版物的发行与销售、出版物的质量检验
和评价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出版管理条例着重规定了出版单位的组织形式与管理体制。出版单位可以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多种形式组成。这种多元化的组织形式有利于促进出版业的发展,提高出版业的
竞争力。出版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明确各级出版管理部门的职
责和权力,加强对出版单位的日常监督和管理,确保出版行为合法、
规范。
其次,出版管理条例对出版物的编码与标志做出了规定。出版物
作为文化产品的一种,应具备明确的身份标识和信息编码。出版物的
编码和标志有助于促进版权保护、打击盗版行为、加强市场监管。出
版单位在出版物上应标注出版单位和出版时间、版次等信息,并在图
书封面、版权页等位置注明图书的ISBN号等标识,以方便读者和监管
部门进行查询和管理。
此外,出版管理条例重点强调了出版物的准备工作。出版单位在
出版物前期准备阶段,应进行市场调研、内容策划、编辑整理、审稿
校对等工作,确保出版物具备一定的学术性或文化性,具备较高的质
量和观赏性。准备工作的严谨性和细致性,直接关系到出版物的质量
和市场反响。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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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
最新《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设立电子出版物制作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子出版物制作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禁止外商投资设立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和从事制作业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可以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业务。
第三十五条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子出版物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1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开展电子出版物制作业务或终止制作业务的,由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七条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委托方订立制作委托合同;未经授权,不得
以任何形式将接受委托制作的电子出版物提供给委托方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八条依法设立的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有权在出版的电子出版物及其包装上署名。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制作单位名义在电子出版物上署名。
第三十九条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执行年报制度,每2年执行一次,由各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年度年报结束后应将本辖区内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情况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报纸网络出版管理制度
报纸网络出版管理制度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出版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和交流思想的重要方式。然而,由于网络出版具有高速、低成本、无国界等特点,使得网络出版过程中存在着一些管
理上的难题和挑战。为了规范网络出版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
的网络出版管理制度。本文将围绕网络出版管理制度展开探讨,旨在探讨如何加强网络出
版管理,促进网络文化繁荣与发展。
一、网络出版的管理难题
1. 缺乏有效监管
网络出版存在着非常高的信息更新速度,管理过程繁琐,很难实现全面监管。一些不法分
子可能通过各种技术手段绕过监管,发布含有违法信息的内容,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2. 信息泛滥
网络出版具有信息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等特点,但同时也存在信息泛滥的问题,使得优
质内容和低俗内容混杂在一起,让人们很难筛选出真正有价值的信息。
3. 版权保护问题
网络出版中盗版、侵权等问题时有发生,给版权人带来了不小的损失。如何加强版权保护,保障原作者的利益是网络出版管理中的一大挑战。
4. 虚假信息和传言
网络上的虚假信息和谣言层出不穷,给公众带来负面影响。如何加强网络信息的真实性和
可靠性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二、网络出版管理制度建设
为了解决网络出版管理中的种种难题,各国政府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的网络出版管
理制度。以下是一些建设网络出版管理制度的建议:
1. 建立权责清晰的管理机构
对网络出版进行管理需要建立一个权责清晰、职能明确的管理机构,由专业人员负责制定
管理规范、监督执行情况。这样可以有效提高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2.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行为,促进网络出版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活动的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使用者等相关主体,具体包括由我国出版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行业协会进行注册管理的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由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直接委托从事网络出版活动的组织或个人;以网络出版为主要经营目标,并从事网络出版活动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网络出版服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自愿有偿、诚实守信、安全可靠、服务便捷、保护隐私等原则。
第四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出版服务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落实网络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网络出版服务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同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依法向社会公开提供网络出版服务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内容、使用方式、收费标准等,以便用户了解和选择。
第十八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信用评价机制,及时记录用户在使用网络出版服务过程中的表现,并根据用户表现给予相应的信用评价,以便用户和其他服务提供者参考。
第十九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公布网络出版服务的安全情况、服务质量、用户投诉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以维护用户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第二十条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防范和抵御网络攻击、信息泄露、网络诈骗等安全风险,确保网络出版服务的安全可靠。
网络出版行业电子书籍管理制度
网络出版行业电子书籍管理制度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子书籍的出版和传播方式也
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为了规范网络出版行业的电子书籍管理,有效
保护版权和用户利益,制定电子书籍管理制度势在必行。本文将从电
子书籍的版权保护、内容审核、在线阅读平台建设以及用户权益保障
等方面论述网络出版行业电子书籍管理制度。
一、电子书籍的版权保护
在网络出版行业,电子书籍的版权保护是至关重要的。为了有效保
护版权,必须建立严格的版权管理制度。首先,网络出版机构应加强
与作者的合作,签订明确的版权协议,确保作者享有合法权益。其次,建立版权管理平台,对上传的电子书籍进行版权审核,并为作者提供
版权保护服务。此外,加强监测技术的研发和运用,及时发现和处理
盗版行为,为作者维权提供支持。
二、内容审核
网络出版行业的电子书籍内容审核是保证优质内容传播的重要环节。内容审核既要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又要尊重作者的创作自由。因此,
建立科学合理的内容审核机制尤为关键。网络出版机构应设置专门的
审核团队,进行全面、细致的内容审核工作。审核人员应具备较高的
文化素养和专业能力,能够准确判断内容的质量和合法性。此外,网
络出版机构还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打造良好的内容审核环境。
三、在线阅读平台建设
为了提供优质、便利的阅读体验,网络出版行业需要构建完善的在线阅读平台。首先,完善电子书籍的加密和防拷贝技术,保护作者和读者的权益。其次,建立易于操作、界面美观的阅读平台,提供多种阅读模式和自定义功能。同时,加强与移动设备的兼容性,使用户可以随时随地通过手机或平板电脑阅读电子书籍。此外,网络出版机构还应提供在线书库和个性化推荐功能,方便用户选择和获取自己喜欢的电子书籍。
出版行业管理服务标准
出版行业管理服务标准
一、引言
出版行业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其管理服务标准对于保障出版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本文将围绕出版行业管理服务标准展开论述,分别从文件审核、版权管理、图书发行、市场营销和读者服务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文件审核
在出版行业中,文件审核是保障出版内容质量的重要环节。为确保出版物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出版机构应建立明确的文件审核标准。具体措施包括:
1. 审核资质:对作者和出版机构进行资质审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资质。
2. 审核内容:对文稿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包括事实准确性、逻辑合理性、符合法律法规等。
3. 审核规范:建立规范的审核程序和标准,确保审核过程的公正、透明。
三、版权管理
版权管理是出版行业的核心内容之一,其规范化管理有助于保护作品的合法权益。以下是一些版权管理的服务标准:
1. 版权登记:鼓励作者对作品进行版权登记,保护其著作权。
2. 合同签订:作者与出版机构应签订明确的合同,约定双方权益和
责任。
3. 版权维权:出版机构应积极维护作者的版权,及时处理侵权行为。
四、图书发行
图书发行是出版行业中的重要环节,良好的发行管理有助于提升图
书的销售效果。以下是图书发行的一些标准:
1. 渠道选择:选择合适和稳定的图书销售渠道,确保图书能够更广
泛地传播。
2. 上架管理:与书店、电商平台等建立合作关系,确保图书及时上
架销售。
3. 销售促进:采取合适的促销策略,如折扣、活动等手段,提高图
书销售量。
五、市场营销
市场营销是推动图书销售的重要手段,出版机构应具备一定的市场
营销能力。以下是一些市场营销的服务标准:
出版管理服务标准
出版管理服务标准
一、引言
出版管理服务标准是为了规范出版行业的管理服务流程和提高出版品质量而制定的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出版机构和出版服务机构,在出版过程中提供管理服务的各个环节。
二、出版管理服务流程
1. 出版计划阶段
在出版计划阶段,出版机构应与作家、编辑、市场部门等相关方合作,共同确定出版物类型、主题、内容等,并制定全面的出版计划。在此过程中,应确保出版目标明确、资源充足、时间安排合理。
2. 著作权管理阶段
在著作权管理阶段,出版机构需积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著作权的合法性。同时,应与作者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确保版权登记和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内容编辑和校对阶段
在内容编辑和校对阶段,出版机构应聘请经验丰富的编辑和校对人员,对稿件进行严格的内容审核和语言修订,确保出版物的准确性和规范性。此外,还应尽可能避免印刷错误和排版问题。
4. 设计与制版阶段
在设计与制版阶段,出版机构应聘请专业的设计师和制版人员,进行出版物的封面设计、版面设计以及排版工作。设计应符合出版物的主题和风格,版面应整洁、美观,排版应准确规范。
5. 印刷和装订阶段
在印刷和装订阶段,出版机构应选择合适的印刷厂商和装订工厂,确保印刷质量达到预期要求。印刷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色彩、印刷误差和品质问题,装订应牢固、整洁。
6. 发行与销售阶段
在发行与销售阶段,出版机构应制定全面的发行与销售策略,包括渠道选择、市场推广等。同时,应确保合同的履行,遵守价格规定,有效推广和宣传出版物,提高销售业绩。
7. 售后服务阶段
在售后服务阶段,出版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及时回应读者、经销商和书店等的反馈和需求。同时,应关注读者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出版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办法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网络出版服务的监管管理,规范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为,维护国家的利益
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
不限于电子出版、数字出版、网络音乐、网络影视、网络游戏等各种形式的网络出版服务。
二、申请许可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国家新闻出版署申请许可。未经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申请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经济组织能力;
2.遵守国家有关出版条例和规定;
3.具备满足网络出版服务需要的技术设备设施和技术能力;
4.具备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必需的财务、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能力。
三、内容审查
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发布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核,保证其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未经审核合格的信息不得发布。
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加强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保护用户隐私和网络交易的安全。
四、版权保护
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
得擅自转载、复制、发行、放映著作。
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版权管理制度,签订合法、有效的版权使用、运
营授权协议,督促网民履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
五、用户服务
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应当保障用户知情权,标明、提示信息内容的适用人群、内容特点、风险及相关权益责任等信息。用户应当自觉履行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网络安全权益,实现信息自主选择权、安全接受权、申诉维权权等。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电子方式出版和传播的图书、期刊、报纸、音像制品以及其他文化创意产品。为了规范电子出版物的出版管理工作、提高出版物质量和保护读者权益,特制定以下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一、出版资质
1. 只有获得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才能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
2. 出版单位在申请电子出版许可证时,需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单位证明、责任编辑落户证明、经济实力证明等。
二、内容审查
1. 所有电子出版物应符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
2. 出版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审查机构,负责对电子出版物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内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审查机构应定期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报送电子出版物的审核结果,并承担对出版物内容的质量和合法性负责。
三、版权保护
1. 出版单位在出版电子出版物时,应与作者、著作权人签订合法的版权合同,明确著作权人的权益和出版单位的权益。
2. 出版单位应加强出版物的数字版权保护,采取合理措施防止盗版和非法传播,保障作者和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编辑质量
1. 出版单位应聘请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编辑能力的编辑人员,负责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工作。
2. 编辑人员应严格按照出版要求进行内容整理、撰写和校对,确保出版物质量和可读性。
五、价格管控
1. 出版单位应根据市场需求、出版物质量和成本等因素合理定价,不得存在不合理的高价和低价行为。
2. 出版单位应及时调整出版物的价格,将价格变动情况向读者公示,并保证读者的购买权益。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是为了确保出版物市场的良序发展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管理规定。以下为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市场准入规定
对于出版物市场的准入,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管理,确保出版物的内容合法、健康、真实、科学。对于未经允许的出版物,应予以禁止销售。
二、市场经营规定
1. 出版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开展出版物的编辑、制作、印刷、发行等活动。
2. 出版物经销商应合法经营,并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相关资质,并保证出版物的正确销售和推广,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3. 在线出版物销售平台应对入驻的出版单位进行严格审核,不得允许不合法的出版物上架销售。同时,要加强信息监管,对于不合法的出版物要及时下架。
三、价格管理规定
出版物的价格应依照市场供需关系和出版物的价值确定,不得进行不合理的价格操纵。价格的调整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并及时向消费者公布;同时,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价格欺诈行为的发生。
四、质量管理规定
对于出版物的内容和质量要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其合法、准确、可靠、科学。出版单位和经销商要加强对于出版物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出版物出现质量问题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出版物的内容受到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保护,未经授权不得复制、传播、发行。出版单位和经销商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知识产权,防止盗版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六、市场监管规定
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出版物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出版单位、经销商或者在线销售平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理,依法追究其责任。同时,要加强对市场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及时发布相关的政策和管理措施。
2023年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2023年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一、总则
网络出版服务是指在网络上向公众提供包括文字、音频、图片、视频等各种形式的内容传播和服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网络出版服务的特点和发展需求,制定本规定。
二、服务主体
网络出版服务主体包括出版机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他提供网络出版服务的组织或个人。出版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三、内容审核
1. 提供网络出版服务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对提供的内容进行审核,严禁发布、传播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内容。
2. 出版机构应当建立内容审核制度,设置审核人员,并对审核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审核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较强的道德素质。
3. 提供网络出版服务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建立便捷的内容反馈机制,接受公众投诉和举报。出版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向投诉人提供回复。
四、版权保护
1. 提供网络出版服务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尊重著作权法律法规,依法获取和使用原创作品。禁止未经授权擅自发布、传播他人著作权作品。
2. 出版机构应当加强版权管理和维权力度,通过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保障原创作品的合法权益,鼓励原创作品的生产和传播。
五、用户注册和实名认证
1. 用户在使用网络出版服务之前,应当进行注册,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2. 提供网络出版服务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对用户信息进行保密,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障用户信息的安全。
3. 用户在进行敏感信息发布、评论等操作时,应当进行实名认证。
六、广告发布
1. 提供网络出版服务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依法获取广告业务资质,严禁发布、传播违反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
出版行业管理办法
出版行业管理办法
近年来,随着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出版行业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为了规范和促进出版行业的健康发展,政府出台了《出版行业管理办法》。本文将根据这一题目,运用个人简历格式,以全面介绍这一行业管理办法,包括其背景、目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一、个人简历:《出版行业管理办法》
1. 背景
在数字化、全球化时代,出版行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各种新兴科技和传媒形式的涌现,对传统出版模式提出了巨大压力。为了适应这一挑战,并确保出版业的可持续发展,政府认识到需要出台一项行业管理办法,以规范行业运作,保障行业权益。
2. 目的
《出版行业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系列规则和准则,使得出版行业能够高效、有序地运行。通过明确出版单位的责任与义务、规范出版物的生产与销售、保护知识产权、促进技术创新等方面,实现行业内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3. 主要内容
3.1 出版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出版单位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起社会责任。他们应当依法
出版、合规经营,严禁泄露国家秘密、侵犯他人权益等违法行为。同时,他们还有义务创造良好的出版环境,提供高质量的出版物和服务。
3.2 出版物的生产与销售
《出版行业管理办法》规定了出版物的质量和审查标准,并明
确了出版物的生产与销售程序。出版单位在发布出版物之前,需要经
过审核和备案,确保内容合法、真实、无害。此外,出版物的销售也
需要遵守相关规定,禁止以低俗、暴力、违法内容吸引读者。
3.3 知识产权保护
出版行业是知识产权的创造、传播和保护者。《出版行业管理
办法》明确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手段,鼓励创新、鼓励版权登记,并对侵权行为给予严厉制裁。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为创作者
最新《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最新《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最新版的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于2016年修订,那么,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的要求,规范电子出版物出版、制作活动,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起草了《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为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以在2016年3月1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邮政编码:100052),并在信封上注明:“规章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6年2月6日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管理,促进电子出版业的健康发展与繁荣,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后封装存储到磁、光、电等记录介质上,通过内置在计算机、智能终端、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能够表达思想、普及知识、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
出版管理规定全
出版管理规定全
一、报告出版单位基本情况:
出版单位应当向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工商营业执照信息等。
二、出版物审批:
出版单位在出版或发行图书、报纸、期刊等出版物前,应当向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审批。审批的内容包括出版物的内容、标题、版式、出版计划等。
三、出版物的定价:
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出版物的定价。不得采取不合理的低价销售行为,破坏正常市场秩序。
四、知识产权保护:
出版单位应当依法保护作品的版权。未经版权人授权,不得擅自复制、散布出版物。
五、印刷管理:
对于印刷外包的出版单位,应当选择合法的印刷企业进行印刷。对印刷企业应当定期检查,确保印刷质量和防伪措施符合相关要求。
六、发行销售:
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合法的发行渠道进行发行销售,并保证出版物的质量和数量。
七、出版广告:
出版单位在进行广告宣传时,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不得发布虚假广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八、出版物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出版单位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文化行政部门有权进行调查,要求其作出整改,并可对其处以行政处罚。
九、出版物市场监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版物市场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打击盗版、侵权等违法行为。
十、控制出版物内容:
出版单位应当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控制出版物内容,不得出版、发行含有违法内容的出版物。
十一、出版单位员工管理:
出版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员工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和业务水平。
十二、文化行政部门监督检查:
文化行政部门有权对出版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单位可予以警告、罚款甚至吊销出版许可证。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出版物的出版管理,加强电子出版物
的质量监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子出版物是指以电子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数字化、网络化、计算机化等方式)制作和发行的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游戏、数字音像制品、电子图书、电子期刊、电子报纸等出版物。
第三条电子出版物出版行为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有
关规定,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国家文化安全。
第四条国家文化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电子出版物的
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文化安全。
第二章出版单位
第五条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据国家
有关规定进行注册并获得出版许可证,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第六条出版单位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遵守出
版行业自律规定,保护知识产权,不得散布谣言、迷信、淫秽、暴力等内容。
第七条出版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从事电
子出版物的制作和发行活动前,应当组织专门人员对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内容的真实、合法、健康、科学、有价值。
第八条出版单位应当保障版权人的权益,依法为版权人
支付所应享有的报酬。
第九条出版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销售渠道和售后服务体
系,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志愿者出版单位
第十条从事志愿者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单位,不需要
进行注册,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保护知识产权,不得散布谣言、迷信、淫秽、暴力等内容。
第十一条志愿者出版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从事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和发行活动前,应当组织专门人员对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内容的真实、合法、健康、科学、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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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出版服务秩序,促进网络出版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
(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
(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
(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
(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网络出版服务的具体业务分类另行制定。
第三条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
第四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作为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网络出版服务的前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全国网络出版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出版服务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第六条国家鼓励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加快与新媒体的融合发展。
国家鼓励组建网络出版服务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倡导网络文明,传播健康有益内容,抵制不良有害内容。
第二章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第七条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第八条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
(二)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
(三)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九条其他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除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单位相重复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体的名称及章程;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三)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四)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企业或境外组织及个人进行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项目合作,应当事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申报材料,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二)单位章程及资本来源性质证明;
(三)网络出版服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资金使用、产品规划、技术条件、设备配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市场分析、风险评估、版权保护措施等;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简历、住址、身份证明文件;
(五)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明和主要从业经历及培训证明;
(六)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七)网站域名注册证明、相关服务器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承诺。
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仅提交前款(一)、(六)、(七)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三条设立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申请者应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在10日内向申请者发放《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一式三份,由申请者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各存一份,另一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15日内报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第十四条《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活动的,应于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提出申请。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批准的,换发《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第十五条网络出版服务经批准后,申请者应持批准文件、《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变更《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许可登记事项、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的,应依据本规定第十一条办理审批手续,并应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中止网络出版服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说明理由和期限;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中止网络出版服务不得超过180日。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终止网络出版服务的,应当自终止网络出版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后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将相关信息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第十八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开展网络出版服务的,由原登记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并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同时,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上述所列情形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第十九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在其网站首页上标明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