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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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一、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临床应用规定

(一)对精神药品的规定

1 .每张处方最大量

( 1 )第一类精神药品每张处方最大量:不得超过 3d 常用量。

( 2 )第二类精神药品每张处方最大量:不得超过 7d 常用量。

( 3 )精神病患者及特殊疾病患者每张处方最大量:可以超过规定的常用量。

2 .应用医师

( 1 )执业医师开具精神药品处方,必须载明患者的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

( 2 )执业医师应遵循癌症三阶梯止痛指导原则,充分满足患者镇痛需求,同时要严格掌握第一类精神药品适应证,遵守“专用卡”管理的有关规定。

住院患者使用精神药品,可由医师开具处方护士取药。

发药部门对领有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患者,在发出第一类精神药品前,应在专用卡中详细记录发药时间及数量。

(二)对麻醉药品的规定

1 .每张处方最大量

( 1 )对普通患者:每张处方最大量注射剂不得超过 2d 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 3d 常用量。

( 2 )对领有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每张处方最大量注射剂不得超过 3d 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 7d 用量,控释缓释剂不得超过 15d 用量。

2 .应用医师

( 1 )执业医师开麻醉药品处方时,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签全名。

( 2 )执业医师不得为自己开麻醉药品处方使用麻醉药品。

( 3 )执业医师在为领有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应用麻醉药品时,应遵循癌症三阶梯止痛指导原则,充分满足患者镇痛需求。同时,要严格掌握麻醉药品适应证,遵守“专用卡”管理的有关规定。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最新版】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最新版】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生产计划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的安全管理、销售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定点生产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通过公平竞争确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

第四条申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定点生产,应当按照品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药品生产企业申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定点生产申请表》,并报送有关资料(附件2)。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

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应当在20日内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审查意见,连同企业申报资料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通知申请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于20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批件》(附件3);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药品生产企业接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批件》后,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生产范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批件》,在《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上标注类别、副本上在类别后括弧内标注药品名称。

第五条申请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定点生产,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药品生产企业申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定点生产申请表》,并报送有关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应当在40日内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在《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上标注类别、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卫生部关于印发《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文号:卫医发[2007]39号

发布日期:2007-1-25

执行日期:2007-1-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对精神药品临床应用的管理,保证精神药品安全、合理使用,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用药行为,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部组织中华医学会、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和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编写了《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现予发布施行。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告我部医政司和中华医学会。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附件: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前言

药物滥用已经成为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构成重大威胁的全球化问题,引起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药物滥用是指与医疗目的无关,由用药者采用自我给药的方式,反复大量使用有依赖性的药物,利用其致欣快作用产生松弛和愉快感,从而逐渐产生对药物的渴望和依赖,由于不能自控而发生精神紊乱,并产生一些异常行为,经常会导致严重后果。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这类药品具有明显的两重性,一方面有很强的镇静等作用,是医疗上必不可少的药品,同时不规范地连续使用又易产生依赖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则成为毒品,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根据国际《精神药物公约》,对于精神药品的医疗和科学价值给予充分肯定;滥用这些药物会产生公共卫生、社会和经济问题;必须采取严格管制措施,只限于医疗和科研应用;需开展国际合作,以协调有关行动。公约要求各缔约国限制这类药品的可获得性;需要者必须持有医师处方;对其包装和广告宣传加以控制;建立监督和许可证制度;对其合理医疗和科研应用建立评估和统计制度,限制这类药品的贸易;各国向联合国药品管制机构报送有关资料;加强国家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药物滥用。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1. 引言

精神药品是一类用于治疗精神疾病的药物,包括抗抑郁药、抗精神病药、抗焦虑药等。在临床实践中,正确应用精神药品对于提高患者生活质量、减轻症状、预防疾病复发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介绍精神药品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以帮助临床医生正确、有效地使用精神药品。

2. 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2.1 个体化治疗

每个患者的病情和治疗反应是不同的,因此,在应用精神药品时,应该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进行个体化的治疗。包括考虑患者的年龄、性别、病程、病情严重程度等因素,选择合适的药物、剂量和治疗方案。

2.2 根据病症选择药物

不同的精神疾病对药物治疗的反应是不同的,因此,在选择药物时,应该根据患者的具体病症进行选择。例如,对于抑郁症患者,常用的

抗抑郁药物包括选择性5-HT再摄取抑制剂(SSRI)和三环类抗抑郁药

物(TCA),而对于精神分裂症患者,常用的抗精神病药物包括氟哌啶醇和奥氮平等。

2.3 药物剂量调整

精神药品的剂量调整是非常重要的。剂量过高可能导致不良反应,

剂量过低可能无法达到治疗效果。因此,在应用精神药品时,应该根

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进行剂量调整。剂量调整需要注意,不应过快或过

快地增加剂量,以免引起不良反应。

2.4 注意不良反应

精神药品的应用可能会引起一些不良反应,包括头晕、恶心、失眠等。在用药期间,医生和患者应该密切关注不良反应的发生,并及时采取措施。如果不良反应严重,应该及时调整药物剂量或更换药物。

2.5 考虑药物相互作用

精神药品与其他药物的相互作用是常见的。在应用精神药品时,应该考虑与其他药物的相互作用,以避免药物之间的不良反应或效果降低。如果患者同时使用其他药物,应该告知医生,以便医生做出相应的调整。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疗、支持治疗等。
特殊情况的处理
对于严重的不良反应,如呼吸抑 制、低血压等,应立即采取急救 措施,如气管插管、输液等,确
保患者生命安全。
记录和处理过程
对不良反应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 果进行详细记录,为后续的用药
安全提供参考和依据。
不良反应的报告和监测
建立报告制度
建立完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 度,要求医护人员及时上报不良 反应事件,并鼓励患者和家属主
持续改进
根据考核和评估结果,对 培训和教育内容进行持续 改进,提高培训和教育质 量。
THANKS
感谢观看
同时,应加强监管和管理,防止麻醉 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滥用和非法流通。
在这些情况下,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和伦理规范,由专业医生进行评估和 决策,确保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 益。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
03
管理
处方权的获得和变更
处方权获得
医生需通过相关培训和考核,获得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品处方权,才能开具此类药品的处方。
02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其中第一类精神 药品管制更为严格,需在专业医疗机构内使用。
02 精神药品主要用于治疗精神疾病,如抑郁症、焦 虑症、精神分裂症等,需由专业医生根据患者的 病情和医疗需要,进行合理的评估和指导使用。
特殊情况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应用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危重患者的紧 急抢救、癌症患者的姑息治疗等,可 能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最新版)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最新版)

强阿片 止痛作用强 耐受性、成瘾性 中到重度
无封顶效应 社会性恐阿片症 疼 痛
1.选择适当的药物和剂量 ③ 按时给药
1.选择适当的药物和剂量 按时给药原理
PRN给药方案 持续预防疼痛疗法
过量 镇痛 疼痛
时间
时间
1.选择适当的药物和剂量 ④个体化给药
1.选择适当的药物和剂量 ⑤注意具体细节
1.选择适当的药物和剂量
Q12h
慎用与禁用:呼吸功能不全、颅脑损伤、哺乳期 妇女、待产妇、婴儿禁用;严重肝肾功能障碍者
慎用。
关于麻醉药品使用的剂量
药物手册用量
磷酸可待因片 1~5岁 5~12岁 成人及12以上
治疗
3mg/次 7.5~15mg/次 15~30mg
干咳 缓解
疼痛
3~4次/日 3~4mg/日 3~4次/日
成人30~60mg/次 日1~12岁0.5mg/kg/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的五专管理
专人负责
采购管理
专柜加锁
出入库管理
专用账册
储存与发放
专用处方 专册登记
回收与销毁
吗啡药理特点
➢ 镇痛作用主要部位:中脑、脊髓 ➢ 不影响意识及其它感觉 ➢ 镇痛范围广 ➢ 镇静、消除焦虑、紧张、恐惧情绪 ➢ 提高疼痛耐受性
精神药品
• 镇静催眠药是一类对中枢神经系统具有抑制作用 的药物。镇静药和抗焦虑药能减轻焦虑症状,安 定情绪。然而,在促进和维持近似生理睡眠的同 时,一些催眠药物会影响睡眠时相的正常比例, 产生一定的不良反应。多数镇静药加大剂量即可 产生催眠作用,催眠药过量可引起全身麻醉,更 大剂量可引起呼吸和心血管运动中枢抑制进而导 致昏迷,甚至死亡。老年人及有呼吸、肝肾功能 障碍者,使用镇静催眠药更易发生不良反应。

4.2.1卫医发(2007)39号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4.2.1卫医发(2007)39号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卫生部关于印发《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通知

卫医发[200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对精神药品临床应用的管理,保证精神药品安全、合理使用,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用药行为,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部组织中华医学会、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和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编写了《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现予发布施行。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告我部和中华医学会。

附件: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前 言

药物滥用已经成为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构成重大威胁的全球化问题,引起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药物滥用是指与医疗目的无关,由用药者采用自我给药的方式,反复大量使用有依赖性的药物,利用其致欣快作用产生松弛和愉快感,从而逐渐产生对药物的渴望和依赖,由于不能自控而发生精神紊乱,并产生一些异常行为,经常会导致严重后果。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这类药品具有明显的两重性,一方面有很强的镇静等作用,是医疗上必不可少的药品,同时不规范地连续使用又易产生依赖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则成为毒品,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根据国际《精神药物公约》,对于精神药品的

医疗和科学价值给予充分肯定;滥用这些药物会产生公共卫生、社会和经济问题;必须采取严格管制措施,只限于医疗和科研应用;需开展国际合作,以协调有关行动。公约要求各缔约国限制这类药品的可获得性;需要者必须持有医师处方;对其包装和广告宣传加以控制;建立监督和许可证制度;对其合理医疗和科研应用建立评估和统计制度,限制这类药品的贸易;各国向联合国药品管制机构报送有关资料;加强国家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药物滥用。

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一、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临床应用规定

(一)对精神药品的规定

1 .每张处方最大量

( 1 )第一类精神药品每张处方最大量:不得超过 3d 常用量。

( 2 )第二类精神药品每张处方最大量:不得超过 7d 常用量。

( 3 )精神病患者及特殊疾病患者每张处方最大量:可以超过规定的常用量。

2 .应用医师

( 1 )执业医师开具精神药品处方,必须载明患者的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

( 2 )执业医师应遵循癌症三阶梯止痛指导原则,充分满足患者镇痛需求,同时要严格掌握第一类精神药品适应证,遵守“专用卡”管理的有关规定。

住院患者使用精神药品,可由医师开具处方护士取药。

发药部门对领有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患者,在发出第一类精神药品前,应在专用卡中详细记录发药时间及数量。

(二)对麻醉药品的规定

1 .每张处方最大量

( 1 )对普通患者:每张处方最大量注射剂不得超过 2d 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 3d 常用量。

( 2 )对领有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每张处方最大量注射剂不得超过 3d 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 7d 用量,控释缓释剂不得超过 15d 用量。

2 .应用医师

( 1 )执业医师开麻醉药品处方时,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签全名。

( 2 )执业医师不得为自己开麻醉药品处方使用麻醉药品。

( 3 )执业医师在为领有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应用麻醉药品时,应遵循癌症三阶梯止痛指导原则,充分满足患者镇痛需求。同时,要严格掌握麻醉药品适应证,遵守“专用卡”管理的有关规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规定

严格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要求落实。

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临床使用误区

绝大多数麻醉药品具有镇痛作用。目前,将麻醉药品尤其是阿片类药用于癌症患者镇痛是麻醉药品的主要用途之一。但是,某些地区、单位在使用麻醉药品的过程中存在一些误区。

1.药宜在疼痛剧烈时使用临床实践证明,及时、按时使用镇痛药,不仅可以收到良好的镇痛效果,而且可选择镇痛强度低的镇痛药,使用最小剂量。如果等到疼痛剧烈时使用镇痛药,患者就要遭受疼痛的折磨。如果长期得不到镇痛治疗,癌症患者容易出现因疼痛导致的与神经病理性疼痛相关的交感神经功能紊乱,表现为痛觉过敏和异常疼痛等难治性疼痛。因此,不宜等到疼痛剧烈时使用镇痛药。

2.镇痛治疗能使疼痛部分缓解即可临床上,对癌症患者疼痛进行镇痛治疗的目的是消除疼痛,提高癌症患者的生活质量。让癌症患者在不痛的状况下睡眠,是对癌症患者镇痛治疗的最底标准。理想的镇痛治疗目的是让癌症患者在不痛的状况下休息、活动、工作。绝不能满足于癌症患者疼痛部分缓解,必须追求疼痛完全消除。

3. 用哌替啶镇痛最有效安全现在不提倡将哌替啶用于癌症镇痛治疗,WHO也未将哌替啶列为对癌症疼痛镇痛治疗的药物。理由是:①哌替啶的镇痛作用强度仅为吗啡的1/10~1/8。②哌替啶镇痛持续时间仅为吗啡的1/2~2/3。③哌替啶的代谢物为去甲哌替啶,对中枢神经系统及肾脏有毒性作用,其半衰期长达3~18h。④哌替啶口服生物利用度差,要达到镇痛效果口服必须增加剂量,此时,去甲哌替啶的量成倍上升。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1. 引言

本文旨在为临床医生提供关于精神药品应用的指导原则,帮助他们在诊疗精神疾病时做出准确、安全、有效的治疗决策。

2. 精神药物分类与作用机制

2.1 抗焦虑药物

2.1.1 作用机制

2.1.2 适应症与用法用量

2.1.3 常见不良反应与注意事项

2.2 抗抑郁药物

2.2.1 作用机制

2.2.2 适应症与用法用量

2.2.3 常见不良反应与注意事项

2.3 抗精神病药物

2.3.1 作用机制

2.3.2 适应症与用法用量

2.3.3 常见不良反应与注意事项 2.4 镇静催眠药物

2.4.1 作用机制

2.4.2 适应症与用法用量

2.4.3 常见不良反应与注意事项

3. 精神药品的合理应用

3.1 患者评估与选择药物

3.1.1 患者评估内容

3.1.2 药物选择原则

3.2 药物治疗方案的制定

3.2.1 全面综合治疗

3.2.2 个体化治疗

3.3 治疗效果的评估与调整

3.3.1 治疗效果的评估方法

3.3.2 药物调整原则

4. 精神药品的禁忌与注意事项

4.1 禁忌症

4.1.1 药物禁忌症

4.1.2 年龄禁忌症

4.2 注意事项

4.2.1 老年患者的使用注意事项

4.2.2 儿童与青少年的使用注意事项

4.2.3 孕妇与哺乳期妇女的使用注意事项

5. 精神药品的药物相互作用

5.1 药物相互作用的机制

5.2 重要的药物相互作用

6. 附件

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药物说明书、药物禁忌症清单、不良反应监测表等。

7. 法律名词及注释

7.1 药物管理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注释:药物管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制定的药品管理法规,旨在规范药品的研发、生产、流通和使用过程,保障公众用药的安全和有效性。

精神药品临床指导原则

精神药品临床指导原则

写在课前的话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这类药品具有明显的两重性,一方面有很强的镇静等作用,是医疗上必不可少的药品,同时不规范地连续使用又易产生依赖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则成为毒品,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因此应加强国家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药物滥用。

一、背景

精神药品指的是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病人产生兴奋或者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这类药品具有明显的两重性,一方面有很强的镇静等作用,是医疗上必不可少的药品,同时不规范地连续使用又易产生依赖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则成为毒品,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为加强对我国精神药品的管理,国务院于 1988 年颁布了《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对这类药品的生产、供应、使用、运输和进出口管理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2005 年 8 月,国务院重新修订并颁布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于 200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受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和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起草了《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什么是镇静催眠药?它如何分类?都具有哪些代表药物?

二、概述

镇静催眠药是一类对中枢神经系统具有抑制作用的药物。镇静药和抗焦虑药能减轻焦虑症状,安定情绪。但一些催眠药物会影响睡眠时相的正常比例,产生一定的不良反应。多数镇静药加大剂量即可产生催眠作用,催眠药过量可引起全身麻醉,更大剂量可引起呼吸和心血管运动中枢抑制进而导致昏迷,甚至死亡。中枢兴奋药是指能选择性地兴奋中枢神经系统、提高其机能活动的一类药。该药是在中枢神经处于抑制状态、功能低下和(或)紊乱时使用。许多镇静催眠药和中枢兴奋药物具有潜在的依赖性,长期使用可产生耐受性,以及躯体和心理依赖性。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附:苯二氮类药物使用原则

苯二氮类药物

苯二氮类(benzodiazepines,BZD)药物具有卓越的抗焦虑、镇静、催眠效果,以及较好的安全特性,此类药物在世界上使用广泛,但其滥用问题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一、药理特性

BZD具有抗焦虑、抗惊厥、肌肉松弛、镇静和催眠等作用。

BZD的药理特性主要来自于动物实验。实验表明,该类药物对实验动物具有明显的抗冲突、抗惩罚以及抗焦虑作用。BZD的肌肉松弛作用是由脊髓介导的,抗焦虑作用是由皮层和边缘系统介导的,共济失调是BZD作用于小脑而引起的,催眠作用是通过网状系统实现的,而遗忘效果可能是作用于海马所致。BZD对睡眠影响的研究较多,BZD能增加总的睡眠时间,减少觉醒次数,增加快动眼睡眠周期,因而长期服用BZD后,突然停药可致睡眠障碍反跳,患者主诉夜惊、做梦增加。

常规剂量的BZD对心血管和呼吸系统作用甚微,所以BZD的安全性比较高。

二、药代动力学

口服BZD胃肠吸收良好,血药浓度达峰值的时间可从30分钟到6~8小时不等。BZD及其活性代谢产物均为高脂溶性,很容易通过血、脑屏障,绝大多数血液内的BZD与血浆蛋白结合。

BZD主要通过肝脏代谢,多数是通过生物转化代谢。有些BZD,如劳拉西泮、奥沙西泮等主要通过与葡萄糖醛酸结合的生物转化方式,因而有肝脏损害的患者,可考虑用这类药物。

BZD的作用时间与脂溶性有关,各种BZD的半衰期、适应证及常用剂量如下表所示。

常用的BZD类药物半衰期、适应证及常用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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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精神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系统具有抑制作用的镇静催眠药或具有兴奋作用的中枢兴奋药物。

镇静催眠药是一类对中枢神经系统具有抑制作用的药物。镇静药和抗焦虑药能减轻焦虑症状,安定情绪。然而,在促进和维持近似生理睡眠的同时,一些催眠药物会影响睡眠时相的正常比例,产生一定的不良反应。多数镇静药加大剂量即可产生催眠作用,催眠药过量可引起全身麻醉,更大剂量可引起呼吸和心血管运动中枢抑制进而导致昏迷,甚至死亡。老年人及有呼吸、肝肾功能障碍者,使用镇静催眠药更易发生不良反应。

中枢兴奋药是指能选择性地兴奋中枢神经系统、提高其机能活动的一类药。该药是在中枢神经处于抑制状态、功能低下和(或)紊乱时使用。

许多镇静催眠药和中枢兴奋药物具有潜在的依赖性,长期使用可产生耐受性,以及躯体和心理依赖性,临床医生应予注意。

一、镇静催眠药物的分类

镇静催眠药按化学结构分为苯二氮类、巴比妥类和其它类三类。苯二氮类包括地西泮、氯氮、氟西泮、硝西泮、氯硝西泮、阿普唑仑、艾司唑仑、劳拉西泮、奥沙西泮、三唑仑、咪达唑仑等。巴比妥类包括长效巴比妥,如苯巴比妥;中效巴比妥,如异戊巴比妥;短效巴比妥,如司可巴比妥。其它类:包括水合氯醛、甲丙氨酯、唑吡坦、佐匹克隆和扎来普隆。

1.苯二氮类药理作用:(1)抗焦虑作用,小剂量应用时可改善患者烦躁、不安和紧张等症状。(2)镇静、催眠作用,使用较大剂量时可产生镇静、催眠作用。(3)抗癫痫作用,如地西泮可用于治疗癫痫持续状态。(4)肌肉松弛作用,可缓解肌肉痉挛和肌张力增高等症状。

2.巴比妥类药物在催眠剂量时,可诱导近似生理的睡眠,在伴心血管和呼吸功能抑制的同时,出现轻度血压下降和呼吸减慢;增加剂量时,则开始对全脑神经元无选择性抑制。

3.其它类药物一般用于入睡困难的患者。如水合氯醛是一种氯化的乙醇衍生物,系安全和有效的催眠药。但因其大剂量时可抑制呼吸,故仅限用作睡眠诱导剂。

二、镇静催眠药物的选择

失眠的表现形式为入睡困难、过早觉醒和睡眠中断等。其中多数表现为入睡困难,即从清醒状态进入睡眠的潜伏期长,易引发烦躁不安。使用催眠药物应注意全面分析病

情,对与躯体疾病有关的睡眠障碍,如关节疼痛、溃疡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心绞痛、低血糖等,应针对躯体疾病进行治疗;以疼痛为主的睡眠障碍,可加用镇痛药。

镇静催眠药的选择应根据临床需要。有效的催眠药应具有吸收快、作用时间短、在体内清除快、无蓄积等特点。目前,大量的药理实验和临床应用证明,苯二氮类药较巴比妥类药安全,依赖性小,长期应用戒断症状轻,过量时也易被唤醒。对入睡困难者应选用吸收快、起效快的药物,如咪达唑仑;对早醒者应选用吸收较慢、作用时间长的药物,如氯硝西泮;上述两种症状并存者可选用氟西泮。对睡眠中断者可选用扎来普隆。对处于焦虑状态的睡眠障碍患者,可选择抗焦虑药中的阿普唑仑、氯硝西泮或劳拉西泮。

三、镇静催眠药应用注意事项

本类药物均在肝内经微粒体酶代谢进行生物转化,形成水溶性更高的代谢产物。药物半衰期取决于代谢的速度。肝功能障碍患者及老年人的代谢速度下降,药物半衰期延长,如给予同等剂量的镇静催眠药,可发生中枢神经系统蓄积或中毒。因此,对肝功能障碍患者和老年人应减少剂量。长期服用镇静催眠药,可增加微粒体酶代谢活性,加速药物代谢速度,容易产生耐药性。在用药期内,还应注意避免使用其它对中枢神经系统产生抑制的药物,以避免增强镇静催眠作用。

四、镇静催眠药不良反应

常见不良反应表现在对呼吸和心血管功能的影响。通常剂量对健康人不致引起明显的不良反应;但对严重慢性阻塞性肺病患者,一般治疗剂量即可引起呼吸抑制而导致死亡。对低血容量、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心功能不全者,通常剂量也会引起心血管功能抑制,导致循环衰竭,静脉给药时更加明显。因此,对急性酒精中毒、昏迷、休克及肝肾功能不全者应慎用。此外,对各种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及机器操作者应特别注意用量。禁止用于对本药过敏、青光眼、重症肌无力、新生儿及孕妇。儿童因其中枢神经系统对本药异常敏感,易导致中枢抑制,故需慎用。老年人静脉注射本药易出现呼吸暂停、低血压、心动过缓甚至心脏停搏。本药可通过胎盘,妊娠早期对胎儿有致畸的危险,故除抗癫痫外,妊娠早期应避免使用。哺乳期妇女使用可导致药物在母乳喂养的婴儿体内蓄积,引起婴儿嗜睡、喂养困难、体重减轻等,应避免使用。

五、镇静催眠药应用原则

首先,应详细询问失眠原因,根据不同症状对症治疗,切忌盲目使用镇静催眠药物。躯体疾病影响睡眠者应首先治疗原发病;有精神因素者以心理治疗为主,并合理应用抗焦虑的苯二氮类药物。如拟使用,应以短程为宜,待失眠原因解除后尽快停药。一般以

单一用药治疗为主,应试用2~3天,无效后再考虑加量或换药。老年人用药应注意观察,如第一天服药导致次日清晨醒后仍有药物延续作用,须从小剂量开始。镇静催眠药的剂量和用法应以临床需要为准,最理想的是入睡时间缩短、睡眠较深、晨醒后药物作用消失。如果使用巴比妥类药物改善睡眠,应根据药物作用时间长短选用适宜的药物:(1)对入睡困难者,可选用快速作用的药物,如司可巴比妥;(2)对能入眠但持续时间短暂者,可选用中效的药物,如异戊巴比妥、戊巴比妥等;(3)对睡眠不深、多梦、易醒者,可选用长效的药物,如巴比妥等。

用药期间避免饮酒,尽可能不使用其它中枢抑制剂,以免引起毒性反应。

六、镇静催眠药在精神科常见疾病中的应用

镇静催眠药是精神科临床的常用药,在不同的疾病中都可能使用此类药物。在临床用药中,应根据疾病特点、病情的严重程度、躯体情况和合并症,合理使用,避免滥用和减少不良反应。

1、器质性精神障碍

此类精神障碍包括: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颅内感染所致精神障碍和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它们共同特点是具有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改变,精神障碍与原发病的严重程度有关,病情多变,治疗常须根据病情发展对症治疗。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发生行为改变、兴奋躁动,对治疗不合作等情况可以短期使用镇静催眠药。巴比妥类药物有中枢镇静作用,在此类精神障碍时不宜使用,而苯二氮类镇静催眠药能够改善患者上述症状,可以小剂量、短期使用。症状缓解后尽快停药或改药,避免发生药物依赖。注意患者是否存在意识障碍如谵妄等表现,此种情况尽量不使用镇静催眠药,以免加重意识障碍。

2、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导致精神障碍的活性物质有阿片类、酒精、苯丙胺类中枢兴奋剂等。阿片和酒精急性中毒时不得使用镇静催眠药物,中枢兴奋剂中毒如发生惊厥、行为激越可用苯二氮类镇静催眠药对抗。在上述活性物质成瘾后戒断症状期可以合并使用苯二氮类镇静催眠药以减轻症状,特别是焦虑,但不能长期、大剂量使用,以免引起苯二氮类镇静催眠药依赖。

3、中毒所致精神障碍,指各种有害物质进入体内引起机体中毒,导致脑功能失调产生的精神异常。中毒后急性期多不宜使用镇静催眠药物,以免加重中枢镇静作用和意识障碍。肾上腺皮质激素长期使用或急性停药出现的精神障碍,在确定无意识障碍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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