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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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试行)2010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试行)2010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试行)2010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京安监发〔2010〕147号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11月22日第35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将本办法转发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并监督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

涉及城镇民用燃气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辨识和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应急措施,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据法定职责加强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与核销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和本办法,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形成安全评估报告。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保证其安全经济运行,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第三条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第四条单元是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第五条临界量是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三章安全管理职责第七条化学技术发展中心是公司重大危险源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二)组织制修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公司重大危险源的应急管理;(四)组织对公司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责令重大危险源管理单位立即整改;(五)负责对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及时跟踪验证。

第八条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九条各单位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二)负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三)负责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四)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1. 引言1.1 背景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环境污染等重大后果。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有效管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至关重要。

1.2 目的本文档旨在规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确保企业和个人在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活动中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将安全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2. 术语和定义为了更好地理解本文档所涵盖的内容,以下是一些相关术语的定义:•危险化学品: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等危险性质的化学物质,由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重大危险源: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因素。

•安全管理:通过采取预防、控制和应急措施,管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减少事故风险。

3.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识别与评估3.1 识别危险源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险源,企业应进行全面的危险源识别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性质和特征•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事故类型和风险•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等可能导致事故的因素3.2 评估危险源基于危险源识别的结果,企业应进行全面的危险源评估工作,以确定重大危险源的等级和可能造成的后果。

评估过程应考虑以下因素:•危险源的可能性和严重性•可能受影响的人员和财产•环境影响和后果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与控制4.1 安全风险预控措施根据危险源评估的结果,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预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指南•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实施技术措施和工程控制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4.2 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在实际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企业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风险控制措施,以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建立和实施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完善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5.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应急管理5.1 应急预案和演练企业应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评估,以提高应急管理的能力和效果。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1. 引言危险化学品在工业生产和生活中被广泛应用,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也带来了安全隐患,一旦出现事故,将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因此,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管理,成为了企业和社会必须重视的问题。

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的环境、设备和工艺等方面都可能成为危险源,而重大危险源指的是一旦出现事故,可能会导致较大危害的危险源。

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2. 重大危险源危害性评估针对企业和机构中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必须进行危害性评估。

危害性评估的目的是确定重大危险源的危害程度,采取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危害性评估应该包括以下步骤:2.1 确定危险源对于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其性质、用途、规模等,确定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险源。

危险源可以为化学品储藏区、输送管道、反应釜、焊接设备、电气设备等。

2.2 确定可能的事故类型对于每一个危险源,应根据其特性,确定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

这些事故类型可以包括火灾、爆炸、泄漏等。

2.3 评估危险源的危害等级危害等级是指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可以预测的危害,包括人员伤亡、环境破坏和财产损失等方面。

评估危险源的危害等级时,需要考虑危险源的可能性、事故后果、可控性等因素。

2.4 制定应对措施针对危险源的危害等级,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这些措施应该是科学合理的,既能满足安全需要,又能充分利用和保护资源。

3. 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管理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是保证企业和社会安全的重要手段。

应该建立完善的监控和管理机制,充分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进行监管和管理工作。

3.1 监控和管理机制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监控和管理机制,包括部门责任、人员配备、安全技术条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方面。

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适合自身的管理体系。

3.2 安全技术条件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的存储、使用、运输、处置等方面,必须建立必要的安全技术条件。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7.11•【字号】京安监管一[2003]39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安监管一[2003]39号)各区县经委(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00三年七月十一日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我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原国家经贸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百货商店(场)、企业分支机构的批发、零售、化工生产企业在厂外设立的销售网点。

(一)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二)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包括民用液化石油气)的经营,不适用本办法。

(三)禁止经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中的落后产品中的危险化学品、《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

(四)依据《农药管理条例》,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1.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2.植物保护站;3.土壤肥料站;4.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5.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6.农药生产企业;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指导纲要(试行)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四年十月ﻬ编制说明由于危险化学品在生产过程中具有工艺流程复杂、生产装置千差万别,原料、中间体及产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易腐蚀等特点,一旦发生事故,会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在日常的安全管理上应有更高、更严的要求.科学的、完善的规章制度是搞好安全生产的基本保证。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及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规范化、科学化的编制好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特编制此纲要.本纲要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生产单位)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方面应达到的基本要求,也是各安全评价机构评价生产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符合性的基本标准。

本纲要是一个指导性文件.各生产单位应根据各自的生产特点和实际情况,在本纲要的基础上,确定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的种类:在编制安全管理制度过程中,要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将纲要中所列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要点加以细化,充实和完善具体内容,各安全评价机构应依据本纲要对生产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评价,以确保评价质量。

本纲要是为配合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提出的管理制度方面的基本要求,并未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全部一一列出。

今后将随着工作的深入而不断充实和完善,以期达到逐步提高生产单位管理水平的最终目的.ﻬ目录第一章、安全管理制度编写要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1、各级领导、各类人员安全责任制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2、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是中国国务院发布的重要法规,旨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下面将从立法背景、重要内容和实施情况等方面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立法背景危险化学品是一类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和潜在危险的化学物质,其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都有可能发生重大危险事故。

在过去的年里,我国曾发生过多起重大危险源事故,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防范和减少这些事故的发生,中国政府认识到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紧迫性,于是制定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

二、重要内容1. 安全风险评估: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确定危险源等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 事故应急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和救援设备,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3. 安全设施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施,包括储罐、管道、阀门等设施。

4. 安全生产培训: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5. 安全责任追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危险源事故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 监督检查: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安全生产。

三、实施情况自《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我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水平有了显著提升。

各级政府部门加大了对危险化学品领域的监管力度,加强了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也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加强了安全管理,提高了员工的安全意识。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一些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和管理措施还存在不足,存在安全风险。

同时,一些地方政府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投入不足,缺乏监管力度。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

不安全化学品重点不安全源安全管理方法不安全化学品重点不安全源是指可能造成大规模人员伤亡、环境破坏等重点风险的不安全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作业场所及不安全源。

这些场所和不安全源需要科学的安全管理,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防止生产事故的发生。

本文旨在就不安全化学品重点不安全源的安全管理方法进行认真阐述。

一、不安全化学品重点不安全源管理体制不安全化学品重点不安全源管理工作必需有专人负责,建立健全管理体制。

有关领导干部要把不安全化学品重点不安全源管理作为一项紧要工作,加强管理与监督,确保规章制度得到贯彻。

二、不安全化学品重点不安全源的评估对可能造成重点不安全的不安全化学品重点不安全源进行评估,包括不安全程度、可能的损害人数、可能的环境影响等。

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的评估报告,以供管理使用。

三、不安全化学品重点不安全源的监管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不安全化学品重点不安全源的安全监管机制,实施不安全化学品重点不安全源的监管。

实在来说,应当订立安全监管准则和标准,加强监督检查,适时发觉和矫正问题,确保不安全化学品重点不安全源安全运营。

四、不安全化学品重点不安全源的安全掌控不安全化学品重点不安全源应当依照国家安全掌控标准进行掌控,建立安全性能记录和掌控程序,随时把握紧要参数,确保重点不安全源状态正常,安全掌控达到预期目标。

五、不安全化学品重点不安全源事故应急处理不安全化学品重点不安全源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人员应急职责和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在不安全源事故发生时,应快速实行一切可能的措施,掌控事故扩散和危害,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

六、不安全化学品重点不安全源的日常管理不安全化学品重点不安全源日常管理是保障不安全源安全运行的基础。

对于不安全化学品重点不安全源,必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订立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相关安全工作记录,确保操作规范、有序。

同时,必需保证设备、装置的完好无损,必需保证职业健康,定期体检,必需保证作业场所的安全卫生,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实施。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7.08•【字号】京安监管一[2003]38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安监管一[2003]38号)各区县经委(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00三年七月八日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原国家经贸委《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登记单位)。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范围:(一)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二)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一)、(二)确定的危险化学品,汇总公布《危险化学品名录》。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单位:(一)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单位);(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简称储存单位);(三)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一、引言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是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任务。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事故风险,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旨在提出一套不含分段语句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以便在实践中推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法律与责任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

2. 企业应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健全法律责任制度,明确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三、风险评估与控制1. 企业应制定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案,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

2. 企业应确保危险化学品存储和使用环境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如隔离、通风、泄漏控制等。

3.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和演练机制,提高应急响应能力,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及时、有效地处置。

四、安全设施与装备1.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设施和装备管理制度,对必要的设施和装备进行筛选、鉴定、验收、维护和更新。

2. 企业应确保安全设施和装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修复和更换损坏或失效的设施和装备。

五、人员培训与告知1. 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企业应向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告知,告知他们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风险和控制措施等信息,确保他们能正确使用并遵守相关安全规定。

六、监督检查与罚则1.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核实企业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2. 监管部门应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告和处置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

七、信息共享与交流1. 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与交流机制,及时向企业提供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指导。

2. 企业应加强内部信息交流与沟通,及时分享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信息和经验,共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2.20•【字号】京应急规文〔2019〕2号•【施行日期】2019.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应急规文〔2019〕2号各区应急管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9〕11号)要求,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运行保障机制,市应急管理局编制了《北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相关区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2019年12月20日北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北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以下简称“监测预警系统”)有效运行,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动态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测预警系统监测监控对象为全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值班监控中心、重大危险源(包括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罐区、仓库、生产装置等)。

第四条监测预警系统监测监控数据主要包括:企业的值班监控中心、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部位的视频监控实时图像,企业重大危险源的重要监测数据和预警数据,安全生产承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信息等,并实现实时监测预警。

监测预警数据包括:压力、液位、温度、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等。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应用和管理;负责对监测预警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确定市级监控值守机构,并明确具体工作职责;负责定期组织分析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重点风险,研究解决共性和个性问题;负责向各相关区应急管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以下简称“区应急管理部门”)发布红色预警警示通报;负责市应急管理局视频专线和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维护、账户和权限管理工作。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来源: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日期: 2011-03-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

涉及城镇民用燃气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辨识和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应急措施,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据法定职责加强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与核销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和本办法,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形成安全评估报告。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两年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涉及剧毒化学品的,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估:(一)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二)生产工艺、材料以及生产过程、设备、设施等发生变更的;(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四)需要重新进行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况。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和社会共治的机制。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对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危险化学品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名称、数量、临界量、储存设施、安全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的性质、数量、储存设施、周边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等,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更新重大危险源档案。

第三章安全监督管理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实施。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实行24小时监控,确保监控设备完好、准确,并及时处理监控中发现的问题。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章政府监管与社会共治第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综合监管,依法查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地方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危险化学品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十三条社会各界有权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发现危险化学品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北京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北京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管理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

第三条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

第四条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企业经营非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本市的规划和布局.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生产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新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级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

(一) 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各类人员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包括重大危险源的鉴定、安全评估、安全控制和事故应急管理等。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社会危害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运输、生产等活动。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风险分级和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依法实行安全责任制,健全组织机构,明确管理岗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

第二章鉴定与安全评估第八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示鉴定结果。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评估,确保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性能持续符合要求。

第十条鉴定和安全评估应当充分考虑危险化学品特性、设施设备状况、管理措施和人员素质等因素。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鉴定和安全评估应当采取科学、客观、综合的方法,确保结果准确、可靠。

第三章安全控制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规范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运输、生产等活动。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准入和退出管理,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合理使用和安全储存。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将安全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和岗位责任,并进行定期演练和培训,提高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来源: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日期: 2011-03-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

涉及城镇民用燃气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辨识和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应急措施,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据法定职责加强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与核销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和本办法,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形成安全评估报告。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两年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涉及剧毒化学品的,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估:(一)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二)生产工艺、材料以及生产过程、设备、设施等发生变更的;(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四)需要重新进行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况。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姓名:XXX部门:XXX日期:XXX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以下简称公司)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和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范了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建档、备案、日常管理、应急处置、检查评价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公司的重大危险源有储氨罐及氨区、制氢站及罐区、柴油罐及油区。

第四条关键名词术语解释(一)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二)单元: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三)临界量: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化学品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四)重大危险源: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五条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各项目部(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 2 页共 13 页第六条引用文件(一)《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1〕第40号令);(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4);(四)《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GB26164.1-2010);(五)《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家能源局[2014]161号);(六)《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七条公司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试⾏)第⼀章总则第⼀条为进⼀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危险源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发⽣,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政法规,同时结合集团公司⽣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三条本规定适⽤于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发电企业。

第⼆章辨识、评估与备案第四条发电企业应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设备设施和使⽤场所进⾏重⼤危险源辨识。

第五条发电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重⼤危险源进⾏安全评估和分级,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规定》中的分级⽅法确定重⼤危险源等级,安全评估应形成重⼤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重⼤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级、⼆级、三级和四级,⼀级为最⾼级别。

1第六条重⼤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安全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评估的主要依据;(⼆)重⼤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三)事故发⽣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四)个⼈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员情况;(六)重⼤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事故应急措施;(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发电企业应对重⼤危险源重新进⾏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重⼤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构成重⼤危险源设备设施进⾏新建、改建、扩建的;(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使⽤⼯艺或储存⽅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变化,影响重⼤危险源级别或风险程度的;(四)外界⽣产安全环境因素发⽣变化,影响重⼤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五)发⽣重⼤危险源事故的;(六)有关重⼤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业2标准发⽣变化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4篇)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4篇)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是一类具有燃烧性、爆炸性、腐蚀性、毒性等特性的化学物质,其在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理过程中,存在着重大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我国制定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提高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理等活动中的重大危险源管理。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识别及等级划分第三条重大危险源是指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理过程中,可能引发重大事故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设备、工艺和场所等。

第四条进行重大危险源识别时应综合考虑设备、工艺、因素和场所等方面,制定适当的评估方法和标准。

第五条依据重大危险源的可能性和严重性,将重大危险源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六条一级重大危险源是指可能引发特别严重事故的重大危险源,应采取最为严格的管理措施。

第七条二级重大危险源是指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重大危险源,应采取较为严格的管理措施。

第八条三级重大危险源是指可能引发一般事故的重大危险源,应采取一般的管理措施。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要求第九条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理等活动应经过项目审批,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和标准进行。

一级重大危险源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体制,指定专人负责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

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确保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技能和知识。

第十一条重大危险源的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维修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并建立健全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使用情况和维修情况。

第十二条重大危险源的储存和使用应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严禁违法设置或变更储存和使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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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来源: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日期: 2011-03-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

涉及城镇民用燃气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辨识和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应急措施,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据法定职责加强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与核销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和本办法,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形成安全评估报告。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两年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涉及剧毒化学品的,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估:(一)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二)生产工艺、材料以及生产过程、设备、设施等发生变更的;(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四)需要重新进行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专家或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建议措施具体可行,并对其真实性及所作结论负责。

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三)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四)可能发生事故的情景、类型及危害程度;(五)可能受影响的周边单位和人员;(六)重大危险源技术措施分析;(七)重大危险源应急措施分析;(八)评估结论与建议;(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时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提交的主要材料包括:(一)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二)重大危险源相关技术资料和图片;(三)重大危险源安全技术、检测及监控措施;(四)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五)重大危险源突发事件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分析,以及采取的控制措施;(六)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上报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经确认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有关情况,报所在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核销;对重大危险源需要重新评估和外部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章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把重大危险源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治理、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作业场所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各分管负责人和职能部门应当组织落实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能的部门,具体实施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建档和检测、评估、监控等工作,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保证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及重大危险源全部作业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保证涉及重大危险源的从业人员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和预警预报体系,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实行有效监控,并保证监控设施有效运行。

生产经营单位应积极采取物联网等先进技术提高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管理水平,并满足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相关监控信息的需求。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各级监控人员及其职责,制定监控频次、内容、记录和报警处理等工作要求,对重点部位、重要设备、重要工艺参数和重点岗位等实施有效监控,确保即时接收各类报警信号并及时做出处理。

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工艺参数、危险物质、危险能量进行定期检测。

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措施,并将检测记录存档。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把重大危险源作为每月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的重要内容,掌握重大危险源的运行、管理情况,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有重大危险源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对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落实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和相应的应急预案;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示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隐患,经评估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应急管理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管理实际和安全评估结果,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重大危险源危险性分析、预测预警及应急处置程序、应急救援队伍及物资保障等。

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应与当地政府部门制定的相关预案保持衔接。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

针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各工作岗位,逐一分析其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及后果,分别明确各工作岗位作业人员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职责、程序和要求等。

现场处置方案应明确重大危险源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具有应急处置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并可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规范(试行)》相关规定,结合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使从业人员熟练掌握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重大危险源变化情况以及应急预案演练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保证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有效实施。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北京市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规定(试行)》,加强本单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提高重大危险源等突发事件的专业救援处置能力。

第三十一条未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邻近建有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生产经营单位签订的应急救援协议,满足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应急实际需要,配备危险化学品堵漏、洗消、有毒有害气体防护等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在重大危险源现场工作岗位设立应急救援器材柜,配备必要的便携式消防器材、防爆作业工具和个体防护用品等。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本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体系,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检查、指导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工作。

第三十四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本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三十五条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工作。

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报备的重大危险源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变更、核销重大危险源的,必要时可赴现场确认,并会同生产经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将本辖区重大危险源纳入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加强日常监管工作;将本辖区重大危险源信息纳入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十七条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及时与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沟通协调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做好与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的衔接,适时组织联合演练,保证预案的有效实施。

第三十八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执法检查、信息化监控等方式,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检测、监控、应急等工作实施情况、报警信息处置情况,以及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事检测检验、安全评估的安全评价机构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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